变革与人道主义干预的中国_韬光养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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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稿:2015年1月

      [中图分类号]D815 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9550(2015)04-0103-19

      一 问题的提出

      冷战结束以来,因一国国内局势变动引发的人道主义危机不时出现,由此引发的“人道主义干预”争论成为摆在国际社会面前现实而又棘手的问题。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索马里危机、卢旺达危机、波黑危机、科索沃危机、东帝汶危机、苏丹达尔富尔危机、利比亚危机和叙利亚危机等,给人类心灵带来巨大震撼,都是典型的人道主义危机案例。为了回应人道主义关切,各种证成国际干预正当性的理念浮现出来,如“人道主义干预的权利”、“人权高于主权”、“负责任主权”、“个人主权”和“保护的责任(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等。①然而,这些理念自出现之初,就充满了巨大争议。各国对此认识并不相同,政策立场也不尽相同。中国的立场即具有复杂性。一方面,中国有不干涉内政原则;另一方面,中国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对一国内政引发的人道主义危机又不得不表态,并对包含外交谴责、经济制裁、武器禁运或设立禁飞区等内容的安理会决议草案表明立场,继而承担相应决议的义务,如参加联合国维和任务和贯彻武器禁运决议等。

      外交实践中,中国在人道主义危机中的立场选择呈现出多面性。如在叙利亚危机中,中国曾四次否决安理会涉叙草案;而在利比亚危机中,对包含制裁和将形势移交国际刑事法院等内容的第1970号决议,中国投了赞成票,随后也并未阻拦包含设立禁飞区等内容的第1973号决议。在达尔富尔危机中,当部署联合国和非洲联盟混合部队的“安南方案”遭到苏丹政府拒绝时,中国积极运用外交手段影响苏丹政府,最终使之接受了这一方案;②而在2007年年初,当美英两国以缅甸人道主义局势和人权状况为名义提出草案时,中国则断然进行了否决。可见,中国的外交反应存在着迥然有别的情形;一是反对外部力量强制干涉一国内部的政治进程,如在缅甸和叙利亚危机中;二是并不积极主动介入危机事态,只在不得不表态的场合,如在安理会审议时才做表态,也不会阻拦他国的解决方案,如在1992年至1995年间的波黑危机中,中国投了弃权票和赞成票;三是强调联合国或地区组织的作用,认可联合国或地区组织对危机事态的介入,不仅不会阻拦安理会相关决议的通过,还会积极动用自身外交资源,促成危机的建设性解决或缓和,如在达尔富尔危机中。那么为什么会有如此不同呢?这种立场选择背后的动因何在?这是本文试图回答的问题。下文将首先回顾既有研究文献并提出本文的分析逻辑,然后提出一种新的分析框架,之后通过多组案例对此进行检验并得出结论。

      二 文献回顾与分析逻辑

      学界多数研究看到了中国在人道主义干预问题上的灵活性,③并对其背后动因进行了探讨。按照归因对象的不同,既有解释大致可分为四类。第一类将原因归结为中国自身的变化,可称为“中国变革说”,认为中国的身份变更导致了中国行为的变化。④第二类将原因归为人道主义干预规范的变化,可称为“规范压力说”,认为人道主义干预规范和人权规范的兴起和压力促成了中国行为的变化。⑤第三类归结为中国国家利益的变化,可称为“国家利益说”,认为中国在此问题上的立场变化是基于国家利益的考量。⑥第四类可称为“复杂平衡说”,认为是不干涉原则、负责任大国定位和国内政治等多种因素综合考量的结果。⑦

      总体看来,学界对这一问题的探讨已经比较深入,不过同时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第一,既有解释往往只能解释个别案例,不能融贯地解释冷战结束后的一系列案例,尤其是存在着明显不能解释的“反例”。如中国变革说、规范压力说和国家利益说都不能充分解释中国在利比亚危机和叙利亚危机中前后截然不同的立场变化。第二,既有解释常常陷入单一逻辑的迷思,与认为中国僵硬地执行不干涉政策的单一逻辑相反,中国变革说和规范压力说则陷入了“变”的迷思,这就不能解释中国外交不变的一面,与中国外交变革性和延续性共存的事实不符。第三,复杂平衡说往往从一个或几个案例得出多因素综合考量的结论,这就易于陷入就事论事的泥淖,未能从长时段历史的视野发现规律性的一面。

      笔者认为,只有超越单一视角的逻辑,从长时段历史的视域出发,将这一问题放在中国外交整体布局的视野下来考察,才能较好地回答本文提出的问题。首先,要超越单一视角的局限。人道主义干预是一个涉及面极广、争议性极大的国际政治、规范和国际法议题。何为人道主义危机、是否干预、谁来干预、干预谁、不干预谁和如何干预,这些都不是国际法律条文明确载明的,往往是由各国权力博弈界定的。⑧同时,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人权规范成为重要的国际规范,当震撼心灵的人道主义危机摆在世人面前时,要求国际社会进行干预的呼声成为一股强大的道德和规范压力。此外,它还是一个有待解决的国际法议题。如何在人道主义关切和不干涉内政原则之间进行界分和抉择,现有国际法并没有给出清晰的回答。⑨人道主义干预本身的复杂性决定了各国因应之策的复杂性。因此,解读中国的行为逻辑时,不能流于简单化、单一化,要超越国家利益、人道主义干预规范、不干涉原则等单一逻辑的争执,既看到它关乎政治博弈和利益算计的一面,也要看到关乎国际规范和国际法的一面。

      其次,要放在中国外交整体布局的视野下考察。人道主义干预关涉中国外交的方方面面,它与中国外交的整体布局、国际秩序观和身份定位等都密切相关。应对人道主义危机,需要统筹考虑与美国等西方大国(往往是干预方)、发展中国家(往往是被干预方)及联合国的关系。中国外交布局的优先次序无疑将影响其立场选择。同时,中国对国际体系和国际秩序是认同、反对还是冷眼旁观,也将影响中国的立场选择。如果是认同,可以预期在危机解决中,中国将倾向于与国际社会或西方主导大国采取合作态度;反之,将倾向于不合作态度。另外,人道主义干预与中国外交理念及身份定位在何种程度上契合,也必将影响其立场选择。总之,中国在此问题上的外交决策是中国整体外交布局的一部分,是中国外交战略思维的折射,它与中国的国际秩序观、外交理念和身份定位密不可分。要探析中国的立场逻辑,就需要将其放在中国外交整体布局的视野下来考察,也即放在变革的中国大背景下来考察。

      最后,要放在长时段“时空间”视野下考察。伊曼纽尔·沃勒斯坦(Immanuel Wallerstein)认为,“时间和空间不是两个分离开的范畴,而是一个,我将称之为时空间”。⑩人道主义危机都发生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内,有着特定的前因和后果,而与之相对应的干预思潮和外交理念也有着自己的历史渊源和脉络,这就构成了交错的“时空间”系统。如要准确理解人道主义干预的历史场景,就不能割断历史脉络,不能将其孤立起来看待,需要在“时空间”进程中寻求真正的理解。既有研究受个别案例的影响较深,未能从长时段“时空间”视野下出发,提出经得起检验的规律性解释。如果在历史大视野下审视,我们会发现,冷战结束以来,中国与世界都发生了深刻的变革。中国从一个区域性大国日益崛起为全球性大国,中国的国家利益、外交理念和身份定位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同时,人道主义干预规范自身也几经变迁,从“人道主义干预”到“保护的责任”,再到当前的多种理念竞争并存,其合法性基础、规范程度和国际社会认可度等都发生了重要变化。总之,不仅中国这一主体在变,干预场景及干预理念等客体也在变,主客体在历史的进程中相伴变迁,所以,只有通过“以变观变”的“时空间”之镜才能探知这背后真实的动因。

      三 理念变革、规范演进与国家利益

      基于以上分析逻辑,本文提出一种新的分析框架,即从中国的外交理念、人道主义干预规范和国家利益这三重视角来解析这一问题。这一分析框架不再局限于单一变量的解释,不仅包含外交理念和干预规范这两个具有历史维度的变量,还包含国家利益这一与特定时空相对应的变量。同时,外交理念又与中国的外交整体布局密切相关。冷战结束后20多年来,中国的外交理念、人道主义干预规范和国家利益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这三方面因素在特定时空下的交错互构塑造了中国在人道主义干预问题上的行为逻辑。

      (一)中国外交理念的变革

      一国的总体外交理念主要涉及三方面内容:一是如何认识自身与既有国际体系的关系,二是如何界定外交总体目标,三是如何规划外交整体布局。冷战结束以来,中国外交理念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20世纪90年代初期至90年代中后期的“韬光养晦”阶段,二是20世纪90年代后期至2009年前后的“负责任大国”阶段,三是2010年前后至今的“奋发有为”阶段。

      第一,“韬光养晦”阶段。“韬光养晦、有所作为”是邓小平在冷战结束之际面对风云变幻的世界局势做出的整体战略布局。钱其琛曾对其内涵做过清晰概述:“邓小平同志……谆谆教导我们,要冷静、冷静、再冷静,及时提出冷静观察、沉着应付、稳住阵脚、韬光养晦、有所作为等战略方针。他指出,不管国际形势如何变化,我们都要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从容发展与所有国家的友好关系;我们要保持警惕,谁也不怕,谁也不得罪,朋友要交,心中有数;要韬光养晦,埋头苦干,不扛大旗不当头,过头的话不说,过头的事不做;要真正扎扎实实地抓好经济建设;不要耽搁,中国在国际舞台上不是无足轻重,是能够而且应该有所作为的。”(11)由此可见,这一战略布局的实质意涵包括两点:一是“防止同西方对抗,以维护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的协调和稳定”;二是“集中精力干中国自己的事,在国际上不当‘头’”。(12)在这一理念指导下,中国对人道主义危机的道德和规范关切将让位于这一战略布局考量。

      第二,“负责任大国”阶段。随着中国实力的增强和相互依存下的发展需求,也为了回应国际社会对崛起中国的疑惑,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后期亚洲金融危机的契机,中国提出做国际社会中“负责任大国”的外交理念。(13)其基本内涵是:其一,将自己视为国际社会中能动的一员,摆脱了毛泽东时代“革命者”和改革开放初期“游离者”的身份,对国际体系持基本肯定态度。其二,主动宣示“负责任大国”身份意味着中国不仅倾向接受国际规范约束,还要主动承担相应的履约责任和道义责任。其政策意涵则相应要求积极融入国际社会,通过加入并积极参与现有国际机制来彰显“负责任大国”身份;(14)主动内化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规范;作为“负责任大国”,中国将采取自主、合作的态度来参与国际事务。在此理念下,当人道主义危机发生时,中国将倾向于采取自主、合作的态度,有条件介入的可能性更大。

      第三,“奋发有为”阶段。随着日益融入国际社会,中国不仅是国际体系负责任的参与者和受益者,还成为国际体系的建设者和贡献者。(15)关于外交理念的争论越来越多,2010年之前相关争论主要停留在应不应该放弃“韬光养晦、有所作为”理念,此后在实然层面认为中国变得“咄咄逼人(assertive)”、“奋发有为”的文献涌现出来。(16)正如有学者指出的,中国外交理念是变革中的延续,并不存在从“韬光养晦”到“奋发有为”的截然划分。(17)笔者认为,中国外交理念无疑在变,只是在“韬光养晦”和“奋发有为”之间还有“负责任大国”这一阶段。2010年前后,由于国际金融危机、美国重返东亚、中国经济总量跃居世界第二及周边形势紧张等一系列因素影响,中国外交理念逐步迈入“奋发有为”阶段。(18)其基本内涵包括:一是中国总体认可现有国际体系的合法性,但并不认为它是“完美无缺”的,而是“需要与时俱进,进行变革完善,使之更加公正合理”。(19)二是在国际事务中,要更鲜明地发出中国声音,提出中国方案,主持国际正义。三是要用中国特色的倡议和理念来弥补既有国际机制、国际规范的缺失和不足。其政策意涵将倾向于主动塑造国际体系建设,积极引导国际事务,不惧压力捍卫国际正义原则及主动践行中国理念和中国方案。在此背景下,中国对人道主义干预的考量将更多地基于国际正义原则和事情的是非曲直,勇于发出自己的声音,用实际行动捍卫自己的立场。

      从“韬光养晦”到“负责任大国”,再到“奋发有为”,中国外交理念的每一次变革都是对国际体系、自身角色和外交整体布局的再认识和重新界定,具有明显不同的政策意涵。这无疑是影响中国对人道主义干预态度转变的重要变量。

      (二)人道主义干预理念与实践的演变

      冷战结束以来,不仅中国外交理念几经变革,人道主义干预规范也发生了两次显著变化:一是2005年前后由“干预的权利”理念转变为“保护的责任”理念;二是2011年利比亚战争后,又进入多种理念竞争并存的“负责任的保护”阶段。

      第一,“干预的权利”阶段(20世纪90年代初期至2004年前后)。这一阶段人道主义干预的辩护逻辑主要基于“人道主义干预的权利”理念。该理念的支持者认为人类享有生命权、安全权和生存权等基本人权,国家通过保护公民的基本人权而获得道德合法性;同时,国际社会具有统一性,存在着某些共同的、各国都必须遵守的道德和行为规范。(20)当一国国内发生大规模人道主义灾难时,国际社会基于道德关切,有权利使用包括武力在内的手段进行干预。(21)该理念的合法性基础、规范性程度都很低,对于干预的授权、标准、时机和形式等,都没有确切的界定,也没有得到联合国的接受和确认。在实践中,所谓的人道主义干预又往往流于强权政治和霸权主义,异化为出于自利动机的选择性干预。总体看来,这一时期,该理念远远没有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接受,尤其遭到发展中国家和前殖民地国家的强烈质疑和反对。中国因其历史经历和规避自身可能遭受干预的风险,对这一理念持警惕、质疑态度,甚至曾明确表示过反对。(22)

      第二,“保护的责任”阶段(2005年至2011年3月)。“保护的责任”概念是在“人道主义干预的权利”理念遭到众多国家普遍质疑的背景下,“干预与国家主权国际委员会(ICISS)”2001年提出的旨在重新框定主权原则和人道主义干预关系的新尝试。(23)它经历了逐步演变和扩散的过程,直到2005年被载入《2005年世界首脑会议成果》,其内涵才基本定型。(24)它有三大支柱:一是每个国家均有责任保护其人民免遭种族灭绝、战争罪、族裔清洗和危害人类罪之害;二是国际社会有责任鼓励并帮助各国履行这一责任;三是如果一国显然不愿或没有能力保护其人民,国际社会有责任采取包括《联合国宪章》第七章在内的集体行动保护人民。(25)它与“干预的权利”理念在概念内涵、规范化程度和国际社会认可度上都有显著不同。前者不仅包括危机中的反应,还包括危机前的预警和国家能力建设,强调武力干预是和平手段之外的最后手段;后者往往流于不负责任的武力干预。在“保护的责任”理念中,干预的授权只能来自安理会,且自2005年后该理念即由联合国秘书长推动倡导;这些都是后者所欠缺的,规范化程度远低于前者。所获认可度亦不同,后者饱受多数发展中国家质疑,而前者得到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认可和支持。(26)这一时期,中国对“保护的责任”的立场是明确的,即有条件的谨慎支持。中国认为,“在出现大规模人道危机时,缓和和制止危机是国际社会的正当关切”,但限定了六个条件:安理会框架下处理、尊重当事国意见、尊重所在地区组织意见、考虑具体的人道主义情势、遵循逐案处理原则和尽量使用和平方式。(27)

      第三,“负责任的保护”阶段(2011年3月至今)。2011年3月,法国、美国和英国等多国部队以履行安理会第1973号决议的名义,对利比亚政府军进行空袭,同年8月,反对派占领首都的黎波里,卡扎菲政权被推翻。这一干预被西方认为是“保护的责任”的首次实践。(28)实际上,此次干预严重扭曲了该理念,表现为没有真正的人权和人道目标,严重曲解和滥用安理会决议,过度使用武力,帮助反对派打击政府军,实质上推行政权更迭。(29)北约的行径遭到广泛质疑和批判,军事行动后不久阿拉伯国家联盟和非洲联盟指责行动偏离了保护人民的初衷;(30)中国、俄罗斯、印度、巴西和南非等金砖国家都不同程度地对军事行动表达了不满,批评其违背了安理会决议和平与人道目的的初衷。(31)这对“保护的责任”理念的扩散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国际社会再次陷入对该理念的巨大争执之中。(32)一些替代性的理念被提了出来,如巴西政府提出“保护中的责任(responsibility while protecting)”(33)和中国学者提出“负责任的保护(responsible protection)”(34)。这些新理念力图规避“保护的责任”行动中所暴露出来的不负责任行径,更强调干预的人道主义目的、授权的合法性和谨慎使用武力原则等,明确拒斥政权更迭等曲解做法。(35)可以说,利比亚战争后,人道主义干预规范演进至新阶段,“保护的责任”与“负责任的保护”等多种理念竞争并存,为了与前一阶段区分,且称之为“负责任的保护”阶段。在此背景下,包括中国在内的不少国家,尤其是新兴大国对“保护的责任”行动变得更加谨慎和警惕,并区别对待:对可能导向强制干预和政权更迭的不负责任干预高度警惕和质疑;对基于“保护的责任”理念的人道主义救助仍然积极支持。

      (三)中国全球角色/利益的形成

      “国家利益本质上是一个逐步实现的过程,是一个在相互作用中才能理解的范畴”,“国家利益观要随着外部环境的改变而做相应调整”。(36)冷战结束以来,中国和世界都发生了重大变革,中国的国家利益形态也随之发生了不可忽视的变化。一是国家利益的内涵和外沿更加广泛、多元和鲜明,除了主权、领土、安全等传统利益外,能源、市场和国家形象等利益也日趋凸显出来。二是国家利益所辐射的地域更加广阔,中国从一个区域性大国成长为经济总量位居世界第二的全球性大国,国家利益自然也逐步扩展至全球。三是由于中国与世界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和复杂,同一国际议题往往牵涉不同层面的利益,且可能导向不同的政策选择,这就提出了如何在外交中平衡各层面利益的问题。

      一般来说,中国国家利益的多个维度间还是存在着优先次序之分的。2010年时任国务委员戴秉国明确指出,中国“不容侵犯和破坏的”核心利益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中国的国体、政体和政治稳定,即共产党的领导、社会主义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二是中国的主权安全、领土完整、国家统一;三是中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保障。”(37)领土完整和国家统一等主权利益在外交中居于首要地位,是中国的一贯政策。习近平强调:“我们要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任何外国不要指望我们会拿自己的核心利益做交易,不要指望我们会吞下损害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苦果。”(38)有一部分发展利益并不属于核心利益,如海外一般经济利益等,它们会在外交决策平衡中被动态取舍。在核心利益和一般利益之间应还有一种重大利益,它们虽非直接涉及国家主权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但却会对后者造成重大影响,如近邻国家的和平稳定等。如此一来,中国的利益就大致可分为核心利益、重大利益和非重大利益三类。核心利益和重大利益往往深刻地影响外交决策,而非重大利益影响则较小。发生在不同时空背景下的人道主义危机情势对中国而言常常具有不同的利益意涵。如果涉及核心或重大利益关切,中国必将坚决捍卫。如果只涉及一般发展利益等非重大利益,中国将采取灵活的应对政策。

      (四)三重视角下中国的行为逻辑

      由上文分析可知,中国的外交理念、人道主义干预规范和国家利益性质都会对中国如何看待人道主义干预产生重要影响。外交理念究竟是处于“韬光养晦”、“负责任大国”,还是“奋发有为”阶段,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中国如何看待自身在国际事务中的角色和作用、如何处理与西方大国的关系以及是否敢于或如何发出自己的声音。而人道主义干预规范处于何种演变阶段,则影响着中国的认知、判断和政策选择。同时,人道主义干预毕竟不是纯粹的是与非的价值判断问题,而是涉及现实的权力博弈和利益权衡,当有关情势涉及核心或重大利益时,中国必然会坚决捍卫,而如果只涉及非重大利益,则会灵活应对。

      发生在特定时空下的人道主义危机,对中国而言往往具有不同的利益意涵,对应着特定的外交理念阶段和人道主义干预规范阶段(参见表1)。那么三者的交错汇合又将如何塑造中国的行为逻辑呢?需要指出的是,这三重视角的分析框架是一种历史的解释框架,是一个连续的“光谱”,三个变量并非是自由组合的,因为它们在历史进程中相伴演化。任一案例都对应着“光谱”中特定的节点,中国的行为逻辑只有在这一节点背景下才能得到充分的解释。不过,总体上看,还是有一些基本规律的。第一,是否关涉核心或重大利益将决定性地影响中国的基本立场。这一变量的权重大大优先于外交理念和干预规范这两个变量的权重。如果涉及核心或重大利益,中国将会坚决捍卫,反对包括安理会在内的外部力量强制干预,如在缅甸危机中。第二,如果不涉及核心或重大利益,中国将会采取灵活立场,在不同的干预规范演进阶段,中国有着不同的行为逻辑。在规范认可度较高的“保护的责任”阶段,中国倾向于遵循国际人权规范,认可或配合联合国或地区组织的解决方案,如在达尔富尔和利比亚危机中。在规范认可度较低的“干预的权利”阶段,中国将依据该阶段的外交理念来设定立场,要么遵循“韬光养晦”理念,基本不介入事态发展,与西方大国妥协,如在索马里、卢旺达和波黑危机中;要么遵循“负责任大国”理念,有限度、有条件地介入,宣示主权原则,维护联合国权威,对于违反主权原则的干预进行反对,如在科索沃危机中,而对于尊重主权原则的干预则乐见其成,如在东帝汶危机中。在多种理念竞争共存的“负责任的保护”阶段,中国将依据具体情势区别对待,对于可能导向强制干预和政权更迭的方案,中国坚决抵制,如在叙利亚危机中;而对于旨在开展人道主义救助的建设性方案,中国则会积极支持,如在近来的中非共和国危机中。第三,外交理念对中国外交行为的影响主要体现在行为方式和力度上,在“韬光养晦”阶段,中国倾向于妥协;在“负责任大国”阶段倾向于参与和合作;在“奋发有为”阶段倾向于塑造和掌控。且在这一历史进程中,中国外交介入的力度和深度在增大。由此可见,这三重变量对中国行为的影响存在权重大小和优先次序之分,顺序依次是国家利益性质、人道主义干预规范和外交理念。

      

      四 历史比较视野下的人道主义干预

      中国外交理念、人道主义干预规范和国家利益这三个维度本身就构成了一个时空坐标,每一个人道主义危机案例都对应着坐标中特定的节点。而在同一情形下有时包含不止一个案例,如索马里、卢旺达和波黑这三个案例即处于同一情形下,按上文的分析逻辑,中国的因应立场也基本相同。故本文拟选取同一情形下多个案例中的一个进行重点研究,以检验本文的分析框架,其余则做简略概述。下文选取不同情形下的六个案例进行详细讨论,即波黑危机、科索沃危机、达尔富尔危机、缅甸危机、利比亚危机和叙利亚危机。同时,鉴于既有研究往往只能对个别案例具有解释力,而不能对长时段的系列案例提出一致的解释,即不能解释中国对不同案例的立场变化,因此下文将对案例进行分组比较研究,将时间上相近而中国的应对立场明显不同的案例放在一组比较,以便对本文的分析框架进行更有针对性的检验。

      (一)从波黑危机到科索沃危机

      波黑危机起因于1992年2月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简称“波黑”)宣布独立,随后波黑的三个主要民族围绕波黑前途和领土划分等问题爆发战争。直至1995年12月签署《代顿和平协议》,波黑战争才告结束。在此期间,安理会关于波黑问题共表决通过了32份决议,其中多份决议涉及部署联合国保护部队、设立安全区和禁飞区等内容。如1992年第781号决议援引《联合国宪章》第七章,“决定禁止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领空的军事性飞行”,(39)中国投了弃权票。1993年第819号、第824号决议要求设立新安全区,(40)中国则都投了赞成票。中国既有弃权,又有赞成,应如何解释呢?

      按照本文的解释框架,在波黑战争期间,中国在此地区并无核心或重大利益,而干预规范处于饱受质疑的“干预的权利”阶段,外交理念则处于“韬光养晦”阶段。这意味着中国的反应将主要基于“韬光养晦”理念,即不与西方大国对抗,在投票中更多地选择妥协和保留立场。如对第771号决议,中国声称:“决议援引《联合国宪章》第七章是不适宜的。中国代表团对此做出保留。《联合国宪章》第七章只能用于严重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情势,在其他场合不应随意援引。”(41)但最终却投了赞成票。所有32份决议,中国要么投赞成票,要么弃权。

      而1998年科索沃危机爆发后,尽管中国起初表现出坚持原则基础上的灵活性,(42)但很快北约决定对科索沃进行军事干涉,中国鲜明地表达了反对立场,指出北约的决定是“不负责任的做法”,“更违反了《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原则和有关规定,违反了国际法和公认的国家间关系准则,是对联合国和安理会权威的蔑视与挑战,在国际关系中开创了极其危险的先例”。(43)1999年3月北约对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空袭后,中国旗帜鲜明地表态:“(北约)这种行为粗暴违反了《联合国宪章》和公认的国际法准则。中国政府对此表示强烈反对。”(44)随后俄罗斯等国提出草案,要求安理会谴责北约的行径违反了《联合国宪章》,并要求北约立即停止使用武力,中国投了赞成票。(45)同年5月北约轰炸中国驻南联盟大使馆后,中国对北约行径的反对和谴责更加激烈。

      中国在这两次危机中的立场明显不同,前者是妥协保留,后者是激烈反对,何以会有这种变化呢?这是由于20世纪90年代后期中国的外交理念逐步从“韬光养晦”过渡到“负责任大国”阶段,中国在国际事务中的担当和自主意识增强,维护国际社会公认的主权规范和联合国权威成为应有之义,加之对“干预的权利”理念的强权政治和霸权主义性质认识得更加深刻,所以尽管在此地区并无核心或重大利益,中国仍不惜反对西方大国的立场,大声疾呼,仗义执言,反对和谴责北约的干涉。

      (二)从达尔富尔危机到缅甸危机

      2003年2月,“苏丹解放运动”与“正义与平等运动”以政府未能保护它们免遭阿拉伯民兵袭击为由,公开反叛政府,苏丹政府则迅速进行武力平叛,并积极动员民兵组织参与平叛,由此酿成深重持久的暴力冲突和人道主义灾难。2004年6月安理会决议首次涉及这一危机,至2010年10月安理会共通过33份相关决议。其中,中国26次赞成,7次弃权,没有否决票。(46)较之在科索沃危机中的表态,中国不再过分强调达尔富尔问题是苏丹的内政,而更多强调对该地区人道主义情势的关切。这一定程度上是因为中国对人权规范和“保护的责任”规范的内化程度加深,中国开始将在国际国内尊重人权、保护人权视为“负责任大国”的应有之举。对于弃权票,中国的辩护理由主要有两点:一是草案中包含威胁制裁苏丹政府或有关人员的条款,(47)二是有关行动没有事先征得苏丹政府的同意或配合。(48)即便对于这两条底线,中国也显示出灵活的态度,一方面并没有否决相关决议,至多通过弃权来表达立场;另一方面积极运用自己独特的影响力促成问题的建设性解决,这典型表现在中国促成苏丹政府接受“安南方案”的过程中。2006-2007年,在苏丹政府拒绝接受联合国和非盟混合维和部队的情况下,中国积极行动,寻求突破这一僵局,胡锦涛主席两次会见苏丹总统,提出处理达尔富尔问题的四原则,“希望苏方同各方加强对话,协调立场,争取达成一个妥善的解决方案”。(49)还通过派遣特使、通电话、互致信函和在联合国等场合开展协调等途径与各方沟通,最终消除了苏丹政府的疑虑,说服其全面接受了“安南方案”。由此可见,在“保护的责任”强规范阶段,纵然在达尔富尔并无核心或重大利益,中国仍然遵循国际人权规范,配合联合国和非盟行动,积极介入事态,承担起“负责任大国”角色。

      而就在同一时期,2007年1月中国与俄罗斯联手否决了美英两国提出的关于缅甸人权和人道主义问题的草案。这与中国在达尔富尔问题上的立场形成鲜明对比。在达尔富尔问题上,中国并未过分强调危机的内政性质;而在缅甸问题上,则反复强调“缅甸问题本质上仍是一国内政,缅甸国内局势并未对国际与地区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50)反对将其列入安理会议程。(51)再者,在达尔富尔问题上,即使对草案内容有保留,至多也不过是弃权;而在缅甸问题上,则直接否决。当然,两者也有相同之处,即中国都积极介入了危机事态,开展斡旋和协调,展现出负责任大国风貌。(52)

      如何理解上述不同之处呢?虽然两场危机处于同一时期,干预规范同处于“保护的责任”阶段,外交理念同处于“负责任大国”阶段,但是,两者发生在不同的地缘空间,对于中国而言具有截然不同的国家利益含义。在苏丹,中国只具有一定的经济利益,主要为石油贸易,并非不可替代的重大利益。在缅甸则不然,缅甸是中国的邻国,双方拥有2000多公里的共同边境,两国比邻而居、休戚与共,不仅当时缅甸政府与中国有着重要的政治纽带关系,缅甸还是中国的能源供应地和通道,更有着不可替代的地缘战略价值。因此,缅甸对于中国而言具有重大的利益关切,中国是不会允许美英等国打着人权和人道主义名目对缅甸进行干预的。同时,基于“负责任大国”身份,中国也会发挥自身独特作用,推动危机的缓和与解决。

      (三)从利比亚危机到叙利亚危机

      当时空移到利比亚危机和叙利亚危机,我们发现,对于这两场接踵而来的危机,中国的外交应对截然不同。这可以从中国在安理会的投票行为和立场声明中清楚地看出来(见表2)。比如,在利比亚问题上,对于包含将问题移交国际刑事法院内容的第1970号决议,中国投了赞成票;而在叙利亚问题上,对包含相似内容的草案S/2014/348则投了否决票。对于决定在利比亚“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平民和设立禁飞区的第1973号决议,中国只是投了弃权票,而对于只包含谴责和威胁制裁内容的草案S/2011/612、S/2012/77和S/2012/538却都投了否决票。如何理解这种不同反应呢?

      

      针对利比亚问题,中国声称虽然“对决议的部分内容有严重困难”,但基于对阿拉伯国家联盟和非洲联盟立场的重视,选择了赞成或弃权。(53)但在叙利亚危机中,即便是阿盟极力支持和倡议的草案,中国还是予以否决。(54)可见,阿盟或非盟的立场并非左右中国立场选择的决定性因素。在解释联合国何以在叙利亚危机中失能时,许多人将其归咎为北约军事干预利比亚的负面效应。如“保护的责任”概念首倡者、ICISS主席加雷斯·埃文斯(Gareth Evans)给出的回答是,北约在利比亚的军事行动无疑逾越了安理会保护平民的授权,对北约行动的争议和指责使得对“保护的责任”的共识不复存在。(55)与中国一道否决涉叙草案的俄罗斯,把这两场危机的内在关联说得很清楚:“安理会不能脱离在利比亚问题上的经验来审议叙利亚局势。国际社会对这样的说法感到震惊,即:按照北约的诠释来执行安全理事会关于利比亚的决议,为北约未来采取行动履行保护责任树立了一个样板。不难看出,今天的‘联合保护者’模式有可能出现在叙利亚……应将这些类型的模式永久性地从全球做法中清除出去。”(56)在北约滥用安理会决议武力干预利比亚后,“利比亚的阴影和被背叛感影响深远”。(57)中国多次表示坚决反对武力解决叙利亚问题,坚决反对强行推动政权更迭。(58)可以说,利比亚问题使中国和俄罗斯认识到,如果在安理会讨论叙利亚问题时向西方立场让步一尺,西方国家就会在实际行动中进逼一丈。(59)由此可以理解中国一系列的否决票。

      中国这种立场变化的根源就在于经过利比亚事件的检验,笼罩在“保护的责任”下的规范神话被打破,它同样也会沦为西方大国出于私利而选择性干预的幌子。利比亚战争后,实际上进入了规范竞争的“负责任的保护”阶段,对于有可能导向强制干预和政权更迭的方案,中国高度警惕、坚决抵制。且此时中国已进入“奋发有为”阶段,秉持国际正义和是非曲直原则的意志更加强烈。因此,虽在叙利亚并无核心或重大利益,中国仍四次否决包含单方谴责、威胁制裁和强制措施等内容的草案。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可知,外交理念、人道主义干预规范和国家利益这三者中任一变量的变化,都带来了中国外交应对的相应变化。中国对重大国家利益的关切优先于对人道主义干预规范的关切。而人道主义干预规范的不同演变阶段和形态,则左右着中国的外交行为趋向。同时,中国的外交理念塑造着中国的行为方式和介入力度。因此,从中国外交理念、人道主义干预规范和国家利益这三重视角,可以合理地解释中国在人道主义危机中立场选择的逻辑。

      五 结论

      中国在人道主义危机中的立场选择是交错着政治考量、规范论争和利益权衡的复杂考虑。本文提出一种新的分析框架,认为中国的外交理念、人道主义干预规范以及国家利益性质这三重因素共同塑造了中国在人道主义干预问题上的立场。冷战结束以来,这三方面的因素本身都发生着深刻的变化,而三者的交错互构和在特定时空下的聚合塑造了中国的行为逻辑。这三重变量对中国行为的影响存在着权重大小和优先次序之分,即核心或重大国家利益重于人道主义干预规范,而后者又重于外交理念。如果相关危机涉及中国的核心或重大利益,中国将会坚决捍卫之并反对外部强制干预。如果不涉及核心或重大利益,中国将会采取灵活立场,在人道主义干预规范认可度高的“保护的责任”阶段,中国倾向于遵循国际人权规范行事,认可或配合联合国或地区组织的解决方案。在干预规范认可度低的“干预的权利”阶段,中国倾向于从自身外交理念出发设定立场。在多种理念竞争共存的“负责任的保护”阶段,中国将依据具体情势区别对待。中国外交理念对外交行为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行为方式和强度的影响上,在“韬光养晦”阶段中国倾向于妥协,在“负责任大国”阶段倾向于参与和合作,在“奋发有为”阶段倾向于塑造和掌控,并且在这一历史演进中,中国外交介入的力度在增大。这一分析框架是一种具有连续历史意涵的分析视角,可以用来解释冷战结束以来的一系列案例。

      本文曾在2014年5月10日中国国际关系学会第九届博士生论坛上宣读,后经大幅修改,又在10月24日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博士生论坛上宣读。感谢刘鸣研究员、陈志瑞教授、门洪华教授、梁云祥教授、宋伟副教授和王婉潞等对本文的点评和建议。感谢《世界经济与政治》杂志匿名评审专家宝贵的建设性修改意见。文中疏漏由笔者负责。

      ①Nicholas J.Wheeler,Saving Strangers: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in International Society,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0,pp.33-52; Tony Blair,"The Blair Doctrine," April 22,1999,https://www.globalpolicy.org/component/content/article/154/26026.html,登录时间:2014年12月16日;Francis M.Deng,ed.,Sovereignty as Responsibility:Conflict Management in Africa,Washington,D.C.:Brookings Institution Press,1996; Kofi A.Annan,"Two Concepts of Sovereignty," The Economist,September 18,1999; ICISS,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Ottawa: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Research Centre,2001。

      ②邵杰:《苏丹接受“安南方案”的前前后后》,http://news.xinhuanet.com/world/2007-04/18/content_5994019.htm,登录时间:2014年12月16日;刘东凯、林立平:《刘贵今:中国在达尔富尔问题上发挥独特作用》,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7-10/02/content_6822481.htm,登录时间:2014年12月16日。

      ③Jing-Dong Yuan,"Multilateral Intervention and State Sovereignty:Chinese Views on UN Peacekeeping Operations," Political Science,Vol.49,No.2,1998,pp.275-295; Bates Gill and James Reilly,"Sovereignty,Intervention and Peacekeeping:The View from Beijing," Survival,Vol.42,No.3,2000,pp.41-59; Allen Carlson,Unifying China,Integrating with the World:Securing Chinese Sovereignty in the Reform Era,Stanford: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2005,pp.21-48; Sarah Teitt,"Assessing Polemics,Principles and Practices:China and 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 Global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Vol.1,No.2,2009,pp.208-236; Jonathan E.Davis,"From Ideology to Pragmatism:China's Position on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in the Post-Cold War Era," Vanderbilt Journal of Transnational Law,Vol.44,No.2,2011,pp.217-283;王逸舟:《创造性介入——中国外交新取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5-39页;陈拯:《“建设性介入”与“负责任的保护”——中国参与国际人道主义干预规范构建的新迹象》,载《复旦国际关系评论》2013年辑刊,第218-242页。

      ④Wu Chengqiu,"Sovereignty,Human Rights,and Responsibility:Changes in China's Response to 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Crises," Journal of Chinese Political Science,Vol.15,No.1,2010,pp.71-97.

      ⑤Allen Carlson,"Helping to Keep the Peace(Albeit Reluctantly):China's Recent Stance on Sovereignty and Multilateral Intervention," Pacific Affairs,Vol.77,No.1,2004,pp.9-27;潘亚玲:《从捍卫式倡导到参与式倡导——试析中国互不干涉内政外交的新发展》,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12年第9期,第45-57页。

      ⑥Li Hak Yin and Zheng Yongnian,"Re-Interpreting China's Non-Intervention Policy Towards Myanmar:Leverage,Interest and Intervention," Journal of Contemporary China,Vol.18,No.61,2009,pp.617-637; Steve Hess and Richard Aidoo,"Beyond the Rhetoric:Noninterference in China's African Policy," African and Asian Studies,Vol.9,No.3,2010,pp.356-383; Mordechai Chaziza and Ogen S.Goldman,"Revisiting China's Non-Interference Policy Towards Intrastate Wars," The Chines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Politics,Vol.7,No.1,2014,pp.89-115.

      ⑦Pang Zhongying,"China's Non-Intervention Question," Global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Vol.1,No.2,2009,pp.237-252; Jonathan E.Davis,"From Ideology to Pragmatism:China's Position on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in the Post-Cold War Era," pp.217-283; Liu Tiewa,"China and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Maintenance and Change of Its Policy for Intervention," The Pacific Review,Vol.25,No.1,2012,pp.153-173.

      ⑧张旗:《道德的迷思与人道主义干预的异化》,载《国际政治研究》,2014年第3期,第61-73页。

      ⑨关于人道主义干预在国际法中地位的讨论,参见Eric A.Heinze,Waging Humanititarian War:The Ethics,Law,and Politics of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Albany: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Press,2009,pp.57-83。

      ⑩伊曼纽尔·沃勒斯坦著,刘琦岩、叶萌芽译:《否思社会科学——19世纪范式的局限》,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164页。

      (11)钱其琛:《深入学习邓小平外交思想,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外交工作》,载王泰平主编:《邓小平外交思想研究论文集》,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96年版,第6-7页。

      (12)王缉思:《中国的国际定位问题与“韬光养晦、有所作为”的战略思想》,载《国际问题研究》,2011年第2期,第6页。

      (13)李宝俊、徐正源:《冷战后中国负责任大国身份的建构》,载《教学与研究》,2006年第1期,第49-55页;徐正源:《中国负责任大国角色认知的形成机制分析》,载《教学与研究》,2010年第1期,第59-65页。

      (14)这得到中国外交实践的证实,参见门洪华:《压力、认知与国际形象——关于中国参与国际制度战略的历史解释》,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05年第4期,第17-22页。

      (15)戴秉国:《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载《当代世界》,2010年第12期,第7页;《〈中国的和平发展〉白皮书》,http://www.gov.cn/jrzg/2011-09/06/content_1941204.htm,登录时间:2014年12月20日。

      (16)"Deng's Heirs Ignore His Advice," The Economist,September 25,2010,p.54; Chris Rahman and Martin Tsamenyi,"A Strategic Perspective on Security and Naval Issues in the South China Sea," Ocean Development and International Law,Vol.41,No.4,2010,p.315; Thomas J.Christensen,"The Advantages of an Assertive China:Responding to Beijings Abrasive Diplomacy," Foreign Affairs,Vol.90,No.2,2011,pp.54-67; Yan Xuetong,"From Keeping a Low Profile to Striving for Achievement," The Chines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Politics,Vol.7,No.2,2014,pp.153-184.

      (17)Qin Yaqing,"Continuity Through Change:Background Knowledge and China's International Strategy," The Chines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Politics,Vol.7,No.3,2014,pp.285-314.

      (18)Yan Xuetong,"From Keeping a Low Profile to Striving for Achievement," pp.153-184.

      (19)戴秉国:《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载《当代世界》,2010年第12期,第7页。

      (20)吴征宇:《主权、人权与人道主义干涉——约翰·文森特的国际社会观》,载《欧洲研究》,2005年第1期,第90-93页。

      (21)Nicholas J.Wheeler,Saving Strangers: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in International Society,pp.33-52.

      (22)2000年3月,中国时任外交部部长唐家璇与俄罗斯外长会谈,“双方均表示坚决反对‘人权高于主权’、‘人道主义干涉’等论调,主张各国人民根据本国国情选择社会制度和发展道路的权利应得到尊重”。参见刘刚:《中俄两国外长举行会谈就双边关系及地区和国际问题交换意见》,载《人民日报》,2000年3月1日。

      (23)ICISS,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p.11.

      (24)黄超:《“框定战略”与“保护的责任”:规范扩散的动力》,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12年第9期,第58-72页;罗艳华:《“保护的责任”的发展历程与中国的立场》,载《国际政治研究》,2014年第3期,第11-16页。

      (25)UN General Assembly,"Implementing 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 A/63/677,January 12,2009,http://documents-dds-ny.un.org/doc/UNDOC/GEN/N09/206/10/pdf/N0920610.pdf?OpenElement,登录时间:2014年12月20日。

      (26)罗艳华:《“保护的责任”的发展历程与中国的立场》,第18-19页。

      (27)《中国政府发布关于联合国改革问题的立场文件》,载《人民日报》,2005年6月8日。

      (28)Ivo H.Daalder and James G.Stavridis,"NATO's Victory in Libya:The Right Way to Run an Intervention," Foreign Affairs,Vol.91,No.2,2012,pp.2-7.

      (29)何志鹏:《保护的责任:法治黎明还是暴政重现?》,载《当代法学》,2013年第1期,第148-149页。

      (30)《北非乱局令阿盟和非盟很尴尬》,http://world.huanqiu.com/roll/2011-04/1604830.html,登录时间:2014年12月10日。

      (31)Ramesh Thakur,"R2P After Libya and Syria:Engaging Emerging Powers," The Washington Quarterly,Vol.36,No.2,2013,pp.61-76; Philipp Rotmann,Gerrit Kurtz and Sarah Brockmeier,"Major Powers and the Contested Evolution of a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 Conflict,Security & Development,Vol.14,No.4,2014,pp.367-370.

      (32)参见Patrick Quinton-Brown,"Mapping Dissent: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 and Its State Critics," Global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Vol.5,No.3,2013,pp.260-282; Brighton Haslet,"No Responsibility for 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How Powerful States Abuse the Doctrine,and Why Misuse Will Lead to Disuse,North Carolina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Commercial Regulation,Vol.40,No.1,2014,pp.171-217;陈拯:《框定竞争与“保护的责任”的演进》,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14年第2期,第111-127页。

      (33)UN General Assembly,"Letter Dated 9 November 2011 from the Permanent Representative of Brazil to the United Nations Addressed to the Secretary-General," A/66/551-S/2011/701,November 11,2011,http://www.globalr2p.org/media/files/concept-paper-_rwp.pdf,登录时间:2014年12月20日。

      (34)阮宗泽:《负责任的保护:建立更安全的世界》,载《国际问题研究》,2012年第3期,第9-22页。

      (35)国际上对“保护中的责任”和“负责任的保护”的讨论,参见Gareth Evans,"From a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 to a Responsibility While Protecting," The Daily Star,January 31,2012,p.7; Andreas S.Kolb,"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R2P)and the Responsibility while Protecting(RwP):Friends or Foes? GGI Analysis Paper 6/2012,pp.1-26,http://www.globalgovernance.eu/images/sampledata/GlobalJustice/Kolb%20-%20R2P%20and%20RwP%20-%20Friends%20or%20Foes%20-%20GGI%20Analysis%20Paper%202012.pdf,登录时间:2014年12月20日;Ramesh Thakur,"A Chinese Version of 'Responsible Protection',"http://www.japantimes.co.jp/opinion/2013/11/01/commentary/world-commentary/a-chinese-version-of-responsible-protection/#.VNS0NGiUeX0,登录时间:2014年12月10日;Andrew Garwood-Gowers,"China's 'Responsible Protection' Concept:Re-Interpreting 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R2P)and Military Intervention for Humanitarian Purposes," http://eprints.qut.edu.au/75548/1/75548.pdf,登录时间:2015年1月30日。

      (36)王逸舟:《国家利益再思考》,载《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2期,第168、169页。

      (37)戴秉国:《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载《当代世界》,2010年第12期,第7页。

      (38)习近平:《在纪念毛泽东同志诞辰120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载《人民日报》,2013年12月27日。

      (39)安理会第781号决议,http://www.un.org/zh/documents/view_doc.asp?symbol=S/RES/781(1992),登录时间:2014年12月10日。

      (40)安理会第819号决议,http://www.un.org/zh/documents/view_doc.asp?symbol=S/RES/819(1993),登录时间:2014年12月10日;安理会第824号决议,http://www.un.org/zh/documents/view_doc.asp?symbol=S/RES/824(1993),登录时间:2014年12月10日。

      (41)安理会记录S/PV.3106,第27页,http://daccess-dds-ny.un.org/doc/UNDOC/PRO/N92/610/64/IMG/N9261064.pdf?OpenElement,登录时间:2014年12月10日。

      (42)如中国虽认为科索沃问题是南联盟的内政,但并没有否决由美英等提出的第1160号和第1199号决议草案,而是选择了弃权。参见安理会记录S/PV.3868,http://daccess-dds-ny.un.org/doc/UNDOC/PRO/N98/851/82/PDF/N9885182.pdf?OpenElement,登录时间:2014年12月10日;安理会记录S/PV.3930,http://daccess-ddsny.un.org/doc/UNDOC/PRO/N98/858/57/PDF/N9885857.pdf?OpenElement,登录时间:2014年12月10日。

      (43)安理会记录S/PV.3937,第22页,http://www.un.org/zh/documents/view_doc.asp?symbol=S/PV.3937,登录时间:2014年12月10日。

      (44)安理会记录S/PV.3988,第19-20页,http://www.un.org/zh/documents/view_doc.asp?symbol=S/PV.3988,登录时间:2014年12月10日。

      (45)草案最终以3票赞成、12票反对未获通过,仅有的3票赞成来自俄罗斯、纳米比亚和中国。参见安理会记录S/PV.3989,http://daccess-dds-ny.un.org/doc/UNDOC/PRO/N99/852/14/IMG/N9985214.pdf?OpenElement,登录时间:2014年12月10日。

      (46)数据由笔者查阅安理会决议及会议记录信息得来。

      (47)参见安理会记录S/PV.5015,第2-3页,http://daccess-dds-ny.un.org/doc/UNDOC/PRO/N04/445/14/PDF/N0444514.pdf?OpenElement,登录时间:2014年12月10日;安理会记录S/PV.5040,第4页,http://daccessdds-ny.un.org/doc/UNDOC/PRO/N04/515/28/PDF/N0451528.pdf?OpenElement,登录时间:2014年12月10日;安理会记录S/PV.5153,第5页,http://daccess-dds-ny.un.org/doc/UNDOC/PRO/N05/287/62/PDF/N0528762.pdf?OpenElement,登录时间:2014年12月10日;安理会记录S/PV.5423,第3页,http://daccess-dds-ny.un.org/doc/UNDOC/PRO/N06/325/75/PDF/N0632575.pdf?OpenElement,登录时间:2014年12月10日;安理会记录S/PV.6401,第2页,http://daccess-dds-ny.un.org/doc/UNDOC/PRO/N10/581/07/PDF/N1058107.pdf?OpenElement,登录时间:2014年12月10日。

      (48)参见安理会记录S/PV.5158,第5页,http://daccess-dds-ny.un.org/doc/UNDOC/PRO/N05/292/46/PDF/N0529246.pdf?OpenElement,登录时间:2014年12月10日;安理会记录S/PV.5519,第4-5页,http://daccess-ddsny.un.org/doc/UNDOC/PRO/N06/484/21/PDF/N0648421.pdf?OpenElement,登录时间:2014年12月10日。

      (49)吴绮敏:《胡锦涛会见博茨瓦纳总统和苏丹总统》,载《人民日报》,2006年11月3日;吴绮敏:《胡锦涛同苏丹总统巴希尔会谈》,载《人民日报》,2007年2月3日。

      (50)安理会记录S/PV.5619,第2页,http://www.un.org/zh/documents/view_doc.asp?symbol=S/PV.5619,登录时间:2014年12月10日。

      (51)安理会记录S/PV.5526,第2页,http://www.un.org/zh/documents/view_doc.asp?symbol=S/PV.5526,登录时间:2014年12月10日。

      (52)王逸舟:《创造性介入——中国外交新取向》,第25-39页。

      (53)安理会记录S/PV.6491,第4页,http://www.un.org/zh/documents/view_doc.asp?symbol=S/PV.6491,登录时间:2014年12月10日;安理会记录S/PV.6498,第9页,http://www.un.org/zh/documents/view_doc.asp?symbol=S/PV.6498,登录时间:2014年12月10日。

      (54)如2012年1月31日阿盟部长理事会主席阿勒萨尼和秘书长阿拉比呼吁安理会响应阿盟的决议采取行动,但2月4日中国仍旧对阿盟倡议的第S/2012/77号草案投了否决票。参见安理会记录S/PV.6710,http://www.un.org/zh/documents/view_doc.asp?symbol=S/PV.6710,登录时间:2014年12月10日。

      (55)Gareth Evans,"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 After Syria and Libya," Address to the Annual Castan Center for Human Rights Law Conference,Melbourne,July 20,2012,http://www.gevans.org/speeches/speech476.html,登录时间:2014年12月10日。

      (56)安理会记录S/PV.6627,第4页,http://www.un.org/zh/documents/view_doc.asp?symbol=S/PV.6627,登录时间:2014年12月10日。

      (57)Liu Tiewa and Zhang Haibin,"Debates in China About 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 asa Developing International Norm:A General Assessment," Conflict,Security & Development,Vol.14,No.4,2014,p.419.

      (58)安理会记录S/PV.6710,第23页,http://www.un.org/zh/documents/view_doc.asp?symbol=S/PV.6710,登录时间:2014年12月15日;廖雷:《外交部副部长翟隽:不赞成对叙利亚实施武力干预》,http://www.gov.cn/jrzg/2012-02/16/content_2068679.htm,登录时间:2014年12月15日。

      (59)Gareth Evans,"Responding to Mass Atrocity Crimes: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 After Libya," Lecture at Chatham House,London,October 6,2011,http://www.chathamhouse.org/sites/files/chathamhouse/public/Meetings/Meeting%20Transcripts/061011evans.pdf,登录时间:2014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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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革与人道主义干预的中国_韬光养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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