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恢复和治理技术之间_法律论文

在社会恢复和治理技术之间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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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把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十八届四中全会又进一步强调了依法治国的方针。维护司法独立、促进司法公正,成为下一步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然而,建立现代司法体制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当中需要不断地平衡各种传统司法资源和现代司法体制的关系,也需要对现代法治观念进行不断的革新。比如,西方社会18世纪启蒙运动以后,确立了罪刑法定的古典司法体系,但是仍然需要通过保安处分手段来处理大量的边缘模糊地带的社会问题①;随着19世纪的社会防卫理论的出现,西方司法体系的目标又进一步从报复和惩罚罪犯转为强调保卫社会,通过分流处遇措施,来管治和矫正那些危险性社会成员(如累犯、流浪者、酗酒人员、精神病人、乞丐和杀人狂等)②;而到了20世纪70年代,西方的司法体系又吸收社会工作的经验,提出恢复性司法理念,把社会和解当作司法实践的目的。③西方司法体系的发展演变历程启示我们,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一开始就要有意识地吸纳传统司法资源和外围专业手段,参与到我国司法体制的现代化转型过程,而不是简单地模仿西方古典司法体系典范。实际上社会工作专业,作为司法体系的外围专业,可以发挥其灵活处理社会问题的专业优势,把传统治理资源和现代司法体系结合起来,帮助正统司法体系更加有效地治理社会,促进中国社会治理体系和能力的现代化转变。

      一、司法社会工作的概念辨析

      司法社会工作作为一个复合词汇应该是两个名词的并列,而不是把司法作为形容词(judicial or forensic),来限定后面的社会工作,也就是我们说的“司法—社会工作”,而不是“司法性社会工作”。因为,如果司法社会工作作为一个司法限定的特殊类型的社会工作,应该是局限在司法领域,专门为司法体系服务的社会工作,这是一种比较狭隘的司法社会工作。而作为广义的司法社会工作,其实是两个独立的专业围绕着特定人群的特殊问题而开展的协同干预工作。所以,为了说清楚司法—社会工作的概念,我们需要分别就他们共同关注的对象,他们各自的处理策略,以及他们的融合之处分别进行阐述,然后才能阐明其涵义。

      1.司法—社会工作的共同对象。不管是司法体系,还是社会工作体系,他们都关注社会成员及其交往互动中的社会秩序。进一步来说,他们都是希望帮助社会成员维护其权益,并遵守共同的交往规则,实现有序的社会交往。这样,最低标准的社会秩序规范和维护公民基本权益,就是司法和社会工作两个专业的共同对象和目标。尽管对象目标相同,然而,司法和社会工作两个专业介入对象,实现目标的策略是不同的,从而把两个专业区分开来。

      2.司法(刑事)专业的介入策略。④司法专业尽管发生了从古典司法体系到实证司法理论、再到恢复性司法的演变,但是其核心价值和手段并没有动摇。自从古典启蒙运动时期,现代司法体系就确立罪行法定、罪刑相当和人道主义的原则。⑤沿着这三个原则确定的古典司法模式,核心理念仍然是通过适当的报应性惩罚措施,来威慑当事人和其他社会大众服从法定规范。这个时候,尽管有各种保安处分措施保留下来,并且伴随19世纪的社会防卫理论,进一步强调通过非刑罚的手段来预防犯罪、改造罪犯和保护社会⑥,但是都不足以撼动古典刑罚理论的核心地位。当代刑事司法模式虽然强调刑事一体化,来整合司法体系和相关政治经济社会体制,但是其核心策略仍然建立在适当报应和惩罚罪犯基础上,从而来威慑犯罪,保卫社会。⑦

      3.社会工作专业的介入策略。社会工作专业相对于古老的司法体系,是一个新生的以社会科学为依托的专业。伴随着19世纪晚期的慈善事业科学化运动而产生社会工作专业,得益于当时的社会科学发展,吸纳了社会学、心理学和实证主义科学方法,才能对当时的社会问题当事人进行科学研究,并理性地指导和干预他们的生活,希望把有限的慈善资源用在值得救助的对象身上。社会工作一直把助人自助这一基督教宗旨,作为自己的专业使命。⑧秉承助人自助的理念,社会工作的核心介入策略始终是围绕弱势群体的社会功能的预防、恢复和发展开展的。因为社会工作确立了人在环境中的分析框架,把个体和社会的互动作为其二元介入焦点,所以,其介入策略就包括直接策略和间接策略两大类。直接策略就是围绕当事人的现实需要提供的危机干预、辅导治疗、能力建设、促进成长、资源链接、机会提供等服务;而间接策略则包括动用有影响力的他人、服务协调、方案开发、改变环境、改变机构和专题倡导等。⑨但是,随着人权概念普及,21世纪以来,社会工作也开始把自己的专业使命和策略建立在维护人权和社会正义的基础之上。⑩

      通过简单介绍司法和社会工作两个专业的介入策略,我们发现它们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交集。在18世纪古典时期,虽然确立了罪刑法定主义和罪刑相当原则,通过司法体系来处理那些程度比较严重、法律认定清楚的罪犯,但是对于大量的模糊不清的社会问题,诸如精神病、未成年犯、流浪乞讨、贫困失业,其实是通过保安处分措施来处理的。而到了19世纪晚期,随着刑法实证主义理论的兴起,人们已经突破了罪刑法定的客观主义原则,开始让社会承担一定的责任,通过社会福利和救助的措施来恢复违法犯罪人员的社会功能,行刑社会化实现了和社会工作的功能交叉。而20世纪恢复性司法模式的出现其实正是受美国明尼苏达大学社会工作教授伯特·加列威(Burt Galaway)的影响而出现的,他吸纳了宗教文化传统,让受害人和加害人见面会谈,实现司法和解。(11)总之,不管是新社会防卫论者,还是恢复性司法模式的崛起,都是进一步扩大司法范围,吸纳其他社会科学措施,来对罪犯进行帮扶矫正,恢复社会功能。这时候,司法的惩戒威慑成分在减弱,而其矫正改造犯罪个体和恢复社会关系的性质在增强。我们发现,后两种性质的功能正是社会工作专业的传统功能。这表明,司法体系和社会工作体系出现了交叉趋势。而这个交叉领域正是司法—社会工作的专业范畴。

      因此,我们可以给司法—社会工作下一个定义:司法—社会工作是针对偏差越轨人群(包括高危群体和已经违法犯罪人群),以及遭受侵权的当事人(包括容易受到侵权的弱势人群、纠纷当事人和犯罪受害人),在非惩罚性司法(包括矫正治疗和恢复补偿)理念指引下,通过辅导、矫治、教育、安置、能力建设、恢复关系、补偿过错等措施,实现主体塑造和保护社会目的的交叉专业。

      基于上述概念界定,我们进一步把司法—社会工作的领域分为如下几个范畴:

      一是弱势人群维权领域的社工介入,包括受忽视和虐待儿童的权益保护,以及失能老人的权益保护,缺乏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障的劳工群体的维权,犯罪受害人以及罪犯家属的权益保护,遭受家庭暴力和性骚扰的妇女的维权等。

      二是纠纷调解领域的社工介入,包括参与社区调解、行政调解、专业调解和司法调解等不同类型纠纷调解工作,发挥社会工作沟通、中介、共情、引导、理解、达成妥协等专业技巧的作用。

      三是犯罪预防领域的社工介入,包括对亚文化群体、帮派群体的社会关系重组,对于高危群体(包括吸毒、失学、流浪、乞讨、精神躁狂等人群)的辅导、技能培训和生活恢复等。

      四是司法实践环节的社工介入,包括涉罪未成年人的审讯、起诉环节的权益维护和社会调查,缓刑、假释犯人的再犯风险调查和社区安置条件调查,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的监护情况的法庭作证等。

      五是罪犯矫正领域的社工介入,包括各种非惩罚性矫正措施——心理辅导、教育帮扶、技能训练、戒毒脱瘾、恢复关系、承担责任等。

      下面,我们就上述五个领域的司法—社会工作,分别举一些实践案例来归纳其实践策略。(12)

      二、弱势人群维权领域的社工介入

      弱势人群维权领域的社工介入应该是比较广泛的,因为它和传统社会工作的服务领域重叠程度较高。传统社会工作的服务人群就是弱势人群,包括各种社会功能失调的群体,失依儿童、孤残老人、贫穷失业人员、流浪乞讨人员、受虐妇女、受害人、犯罪人员子女等都是弱势人群。只不过,原来社会工作强调从功能失调角度来界定服务对象的资格条件,采取辅导和救助的手段进行干预,并没有考虑到这些人群的公民权利视角。弱势人群的权益维护向来是由法律援助职业提供的。然而,这二者的功能分割产生如下问题:

      1.以功能补救为导向的社会工作,不管是在慈善事业阶段,还是在福利国家时期,对于弱势人群的补救都是一种不平等的以救助者为中心的帮扶措施,并没有真正实现案主中心原则。启蒙运动以来的人道主义光芒首先照耀的是资产阶级,其次普及到能够自食其力的无产阶级,最后照射到那些功能失调的群体。然而,19世纪对于功能失调群体的人道主义救助是以一种不平等的慈善心态为前提的,是资产阶级“行有余而有力”前提下的一种同情行为。当然,到了20世纪中叶,一方面福利国家开始承担社会福利责任,另一方面人本主义哲学流行,二者联合导致社会工作专业对弱势群体的服务逐渐消除同情心理,而采取一种接纳、理解、关怀和尊重的态度和案主建立关系,进而逐步转移到案主中心主义的专业辅导。(13)然而,在没有采取人权视角之前,福利国家时期的社会工作服务仍然只是把人本主义作为一种专业辅导的理念,缺乏对弱势人群的福利权利的保护。(14)直到20世纪90年代以来,社会工作才开始接受权利视角的服务理念,把案主的人权当作服务的基本前提。(15)

      2.司法救济导向的法律援助,虽然强调人权维护,但是基于政治自由主义,司法救济是一种消极的救济策略,也就是只有受到侵权的当事人有维权意识并求助到法律服务机构,才能启动法律救援。而对于那些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则设置了国家亲权模式(16),由国家相关部门主动介入维权。然而,在国家亲权模式下,需要有替代性福利设施,来安置那些遭受家庭忽视和虐待的妇女儿童。但是国家亲权模式如果没有足够的文化敏感性,容易出现对当事人亲密关系的剥离和破坏,导致一种两难困境。(17)另外,对于那些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律救助,有时候受制于司法程序的弊端,也容易导致司法救助的失效,要么是时间拖得太长,导致被侵权主体的更大伤害;要么是司法程序受到不正当干预,导致诉讼失败。(18)

      基于上述两种问题,当前中国社会工作在介入弱势人群的维权服务中,已经开始借鉴国际社会工作领域的增权(empowerment)策略,试图弥合法律维权和社会工作干预的差距和问题。这里的增权概念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强化法律执行的意思(enforcement),而是基于法律规定的公民权这个前提,对于受到侵权的当事人给予意识提升、能力建设、建构支持网络、链接社会资源、增强其内在效能感和外在事务掌控能力的过程。(19)基于这样一种理念的增权实践策略,也开始在中国的儿童保护(20)、艾滋病人服务(21)、妇女服务(22)、被侵权的劳工群体保护等社会工作领域进行尝试运用。增权实践策略可以把司法救济措施和功能救济措施结合起来,但又不是两者的简单结合。它把主体建构和消除人际互动障碍作为实践的核心,通过主体意识和主体能动性的增强,来形成一种社会行动力,从而来主动利用法律救济设施和福利救济设施,创造出一种新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环境。这种改变并不是一朝一夕的,而是需要更加持久的耐力和灵活的策略,但是它所产生的改变却是可持续的,受助者可以激发出来一种积极行动的精神状态,重新点燃改变的希望,具备掌控自己生活方向和条件的自信心。这些内在持久的改变都不是简单的司法救济和福利救济所能够产生的独特品质。

      三、纠纷调解领域的社工介入

      作为一种古老的纠纷解决方式,社区调解制度是现代社会另类纠纷解决机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的历史渊源,也正在被现代国家以各种司法能动主义方案所复兴。(23)当然不同国家的司法能动主义以及ADR的策略是不同的。中国有着悠久的社区纠纷调解传统,历经革命根据地时期和社会主义集体化时期,尽管在20世纪80年代受到了司法诉讼解决纠纷思路的冲击,但是到2000年以来重新获得重视,到今天已经形成了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多元化纠纷调解机制。(24)经历了行政体系和司法体系洗礼的调解制度,当前的发展趋势正在走向专业化、组织化和规范化。(25)然而,走向专业化、组织化和规范化的调解制度更多的是在国家司法政策能动主义思路下,对于民间调解组织和机制的利用,强调通过调解程序的规范以及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的尊重,为现代法律发展创造新的机制。(26)在法律能动主义以及强调调解对法律发展贡献的思路下,实际上调解最为本质的民间协商和社区伦理人情约束机制这个文化核心却容易被忽视,甚至被当作现代个体权利原则的对立面而受到批判。

      但是,如果一味地强调司法程序和实体法律对调解制度的引导和规范,而忽视传统调解制度中的社区伦理人情机制以及沟通协商策略,调解就失去了其独特性,仅仅成为一种廉价而方便的司法调处机制而已。实际上,如果要做到彻底解决纠纷和预防纠纷发生,就要重建和恢复传统社区的伦理人情机制和矛盾和解机制。有研究指出,基层社区的纠纷解决正是在国家权威、法制权威和民间权威以及宗教文化资源的相互竞争和渗透的过程中实现的。(27)所以,要想有效地发挥调解功能,就需要对传统社区权威和资源进行动员和合理运用,同时照顾现代化过程中个体权力和利益的兴起所引发的法律裁决的诉求。社会工作专业以其对于社会互动过程的文化敏感性和沟通协商的引导技巧,至少应该参与到纠纷调解过程,甚至发挥主导性作用。具体来说,社会工作专业主导社区调解过程有如下优势:

      1.社会工作可以发挥社区组织和教育的优势,通过日常关系的维护,强化并延续邻里互助机制和社会核心价值观,培养社区领袖,促进社区认同。这是社区调解的基础社会条件。

      2.社会工作的共情、澄清、反馈、引领、重述、聚焦等基本沟通技巧,有利于和纠纷对象建立信任关系,化解情绪化的反应,理解并帮助其清理自己真实、合理的要求,避免矛盾的升级。

      3.社会工作的链接资源能力、支持网络构建、政策分析倡导策略,可以帮助纠纷当事人通过一种新的思路和方向来思考自己的问题来源和解决策略,转移纠纷当事人之间的竞争和冲突。

      四、犯罪预防领域的社工介入

      犯罪社会学认为,犯罪是一种严重的偏差越轨行为,而偏差越轨行为主要受社会经济结构和制度文化的影响,因此,最好通过各种社会服务项目来预防犯罪,而不是通过事后的惩罚和补救来控制犯罪。在美国比较流行的越轨理论是以罗伯特·默顿(Robert K.Merton)为代表的社会失范理论,这派理论认为偏差越轨行为主要由于人们的社会理想和实现理想的手段条件不匹配导致的,所以那些缺乏实现人生理想的合法手段的成员就选择偏差越轨的方式实现自己的理想。(28)沿着这个思路,柯亨(Albert K.Cohen)等人提出了越轨次文化理论,他们认为工人阶级和低下阶层的孩子慢慢放弃了中产阶层的行为模式,开始发展出自身的一种相互团结、相互鼓励的价值系统,来强化自己的竞争不利的行为模式,形成了一种反对中产阶层文化的次文化。他们嘲讽中产阶层奉公守法、听话顺从、爱惜财物、言谈合宜等行为模式,甚至通过打架斗殴、反叛、粗鲁等行为来挑衅中产阶层行为模式。(29)而格雷斯罕·塞克斯和大卫·玛莎(Gresham M.Sykes and David Matza)则进一步总结提炼出越轨群体对自己越轨行为的合理化技术,认为他们有一组说辞(berbalization),这套说辞发挥着在某个情景下给违法行为合理借口的功能。容易导致偏差违法的说辞包括如下几种:“否任责任”(denial of responsibility),“否认伤害”(denial of injury),“否认受害者”(denial of the victim),“谴责谴责者”(condemnation of condemner),“求助更高的忠诚”(appeal to higher loyalties)等。(30)另外,罗伯特·伯吉斯和罗纳德·阿克斯(Robert.L.Burgess and Ronald L.Akers)等人提出差别联结强化理论,认为越轨偏差群体通常结交的都是一些有犯罪倾向的人群,他们内部相互影响,通过社会互动和社会学习,相互强化了一种犯罪行为。(31)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的结论支持了犯罪社会学理论,这些研究指出,当前青少年犯罪确实和阶层结构以及生活文化有关,其中新生代农民工因为遭受歧视和排斥,不能融入城市主流结构,不得不通过同类群体的互动建立临时性社会结构,从而形成了进城农民工特有的社会结构和价值文化,这是我国进城农民工犯罪率普遍高于城市市民的基本原因。(32)

      面对因为制度性排斥和文化歧视导致的高危群体,建立新的正向社会联结和身份认同,形成一种包容性社区关系,增强其抵抗逆境的能力(33),就应该是青少年预防犯罪的基本策略。北京市行在人间文化服务中心接受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和香港施永青十分关爱基金会的资助,在流动儿童聚居社区开展的社区综合服务——希望社区项目,就运用了这一思路。(34)

      首先,通过社区调查,他们发现流动儿童最大的问题是因为居住环境和教育历程的频发变动导致的身份认同危机以及社会支持网络的脆弱,所以就提出“以移民工子女的身份认同为核心,强化其社会支持网络,培养其内在权能,增强其抵御逆境的能力,促进其生涯规划和良好发展”的服务宗旨,并且设计了如下八项服务措施:课后托管班、兴趣小组、大学生手拉手向导计划、自我管理小组、身份认同体验课程、家庭教育活动、家长网络、流动人口子女教育关注小组等。

      其次,基于这样的服务理念和服务思路,他们在希望社区开创了一系列的服务。这些服务措施首先考虑到的是家长和儿童最为关心的课后托管和功课辅导问题。通过课后托管班和各种兴趣小组,补偿这些孩子缺失的照顾体系和课外教育。但是,补偿性措施无法解决流动儿童最为核心的社区融入和平等教育权利问题。所以,他们就动员大学生志愿者和流动儿童建立一对一的人生向导计划,鼓励孩子们通过正向的社会支持网络来形成一种积极的身份认同。同时,为了对自己的家庭和社区有深入系统的认识和关心,希望社区设计出来最有创新的一项服务措施,就是促使孩子们和家庭、社区互动的新公民课堂。他们的新公民课堂不是时下流行的仅仅对城市生活的体验和学习,而是对自己的家庭、社区和城市生活之间流动过程进行体验和反思,目的是重组自己的身份认同,学会热爱自己的家庭、热爱所生活的社区,增强对自己跟随父母打工流动的上学经历的规划性和掌控能力。

      社区里原来小朋友之间存在准帮派关系,发生矛盾之后容易上升为暴力冲突。希望社区项目的实施大大缓解了所在社区小朋友之间的关系,也教会了他们通过合作和协商的办法来表达意见和处理矛盾的策略。

      五、司法转处环节的社工介入

      随着19世纪刑法理论中社会防卫理论的流行,犯罪社会学家李斯特(Franz von Liszt,1851-1919)、菲利(Enrico Ferri,1856-1929)等人针对犯罪原因提出了多元论,强调犯罪当事人之外的社会原因。他们主张针对犯罪,由社会承担一定责任,而不是仅仅惩罚罪犯。这就给正统的刑事司法模式开辟了一个转移出口,也就是对那些过失犯罪、轻微犯罪、未成年犯罪,在正统司法流程的各个环节开辟出另类处遇的途径,通过非刑罚性措施来帮助和救治这些罪犯,形成了现代司法转处体系(alternative treatment)。现代司法体系的转处体系包括多个环节,比如侦查阶段可以根据情况不予批捕;起诉阶段可以保释和免予起诉;审判阶段可以从轻发落或者判处缓刑等辅助刑、社会刑、教育刑等措施;而行刑阶段则可以采取治疗性和恢复性等措施,代替惩罚性措施等。然而,现代司法体系的转处环节的执行,需要社会科学理论和社会服务体系来辅助。实际上之所以提出司法转处的主张,正是受益于现代社会科学和社会服务体系的发展和成熟,使得人们对犯罪原因及其预防控制和矫治有了新的理论和手段。所以,现代司法体系的目的和功能发生了改变,不是为了满足人们的横平公正心理,对罪犯进行报复和震慑,而是为了塑造合格社会成员,维护社会秩序。但是,司法转处的各个环节若想避免各个司法人员的主观裁量和营私舞弊,真正发挥帮扶、矫治和康复的功效,就需要放弃司法中心主义,把现代社会科学成果和社会服务体系整合到司法体系,形成一种一体化的刑事司法体系。

      下面我们就未成年犯在涉罪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的社工介入策略进行讨论,而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刑罚执行环节,我们留待下面犯罪矫正部分分析社会工作的介入策略。不管是担任适合成年人参与对未成年人审讯时的保护,还是通过社会调查对涉罪未成年人提出司法建议,以及参与法庭调查发表专业意见,其实都要求专业社会工作者按照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素质,提供专业化的评估资料和担当专家证人,并且提供一定专业服务。作为专家证人,相对于一般的证人,你不是仅仅给出一个事实证明,而是要对某类问题或某类人进行专业判断,所以专家证人应该是客观中立的对所工作的领域发表意见,而不是像律师一样去辩论,也不是一个雇用的枪手,但是你的专业意见可以对律师或者公诉人提供指导。(35)社会工作者对司法部门提供的专家意见,应包括两类,一类是对案主的再犯风险进行社会调查,另一类是对案主的安置方案提供专业判断。这要求极高的科学性和专业性。

      目前对于涉罪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我们国家也规定了一些试行性的制度。比如2012年北京市首都综合治理委员会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司法局、共青团北京市委员会联合颁发的《关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社会调查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就规定了如下调查内容: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是否具备有效的监护条件或社会帮教条件;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前后的表现;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案件办理期间的表现;

      4.有关单位、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处理意见。

      另外还规定:“条件具备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心理评估及逮捕必要性、社会危害性评估,并可以就社区矫正的可行性和适用非监禁刑及拟禁止事项提出评估建议,一并写入社会调查报告。”(36)这个《实施办法》的内容基本符合社会工作专业调查的范围。基于这个规定,一些民间机构也对社会调查的内容进行了具体细化,比如北京市超越社工事务所就把社会调查的内容分为风险因素和保护因素两大类。风险因素包括个体因素、环境因素和历史因素,而保护性因素则包括内部保护性因素和外部保护性因素。具体调查内容则包括未成年人的年龄、性别、身体状况、心理状况、兴趣爱好、性格特征、犯罪原因、犯罪中的角色、悔罪态度、学习情况、同伴交往状况、未成年人生活的家庭状况、社区环境等情况。(37)

      应该说我们国家现在在地方试行的社会调查的基本内容是符合专业方向的。然而,我们国家社会调查的操作指标体系还缺乏实证研究来支撑其科学性。这方面国外的研究值得我们学习借鉴。再犯风险指标体系和社会保护体系已经在国外有非常系统的研究实践经验,他们已经经历了四代风险评估,目前进入第五代风险评估研究开发阶段。以加拿大第四代评估工具——服刑等级/个案管理清单(level of service/case management inventory,LS/CMI)(38)为例,一方面把犯罪风险因素合并为八大类风险指标体系,从而使犯罪风险指标更加合理准确;另一方面加入了个案管理的矫正服务内容,形成了一个从犯罪风险评估、需求评估到回应性评估和矫正方案等系统的评估工具。相比较国外社会调查和司法建议,我们国家无论是理论研究和专业实验,都受到部门分割的司法体制和社会服务体制影响,也受到理论研究人员的学科、门派体系的影响,与国外比较还有较大的差距。

      六、罪犯矫正领域的社工介入

      罪犯矫正工作是司法社会工作最核心、最古老的领域,但是这个领域的混淆分歧也最严重。受古典刑事司法的衡平正义的理念影响,报应刑罚模式是罪犯矫正的主导模式,又加上美国犯罪社会学家马丁森的研究曾经错误地认为各种非惩罚性措施无效(39),使得犯罪矫正工作得以维持保守的报应刑罚模式。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循证矫正(evidence-based correction)发展方向的提出,报应刑法模式有所改变。(40)循证矫正的基本理念是对罪犯采取哪种矫正态度和措施要看其矫正效果,而不是基于权威或者传统。最主要的一个判断指标就是再犯率的下降。20世纪90年代一项关于矫正效果研究的比较综合性的评论工作是马克·李普塞(Mark Lipsey)做的。李普塞发现矫正效果的好坏和研究方法有关,如果研究方法是可以控制的统计检验方法,那么研究结论就支持降低再犯率。而且,他发现,在设计良好的控制性统计检验方法下,有效治疗变量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较长的治疗期和有意义的接触;

      在正式的矫治设施和机构外提供的服务;

      接受评估影响的服务;

      行为导向的、技巧导向的、多重模式治疗;

      针对高风险个案的治疗;

      能够关注个人外部的环境(比如家庭)。

      根据李普塞的研究,最好的治疗项目是那些结构化和焦点性的项目,他们能够降低30%左右的平均再犯率。他的研究还表明治疗性矫正项目比控制和强制性矫正项目显著有效,矫正效果和罪犯的风险程度高度相关,矫正效果随着执行的品质而增加。(41)这些研究结论重新增强了人们对非惩罚性矫正措施的信心。

      当今对循证矫正最有影响的学者当数加拿大卡尔顿大学的犯罪心理学家唐纳德·A.安德鲁斯(Donald A.Andrews)、詹姆斯·邦德(James Bonta)、罗伯特·霍奇(Robert Hoge)等人。他们从1990年开始提出来罪犯评估和矫正的理论基础和原则,并在此基础上开发出评估工具和临床指导策略,进行矫正效果的实证研究。他们的研究结论已经明确指出,相对于各种惩罚性矫正措施,根据RNR原则开展的结构化社会学习方法和针对罪因需求的认知行为疗法都是有效的治疗手段,不管这些手段是针对什么类型的犯人,也不管这些手段是在监狱还是在社区开展的。(42)

      当国外的矫正社会工作已经进入了循证矫正阶段的时候,我国的司法体系才刚刚引入社会工作机构和方法进入矫正领域开展相关工作。目前中国的矫正社会工作主要是根据一般社会工作原理和方法开展的辅导、教育和帮扶活动,而且受到基层行政体系的干涉和限制,难以发挥社会工作专业的服务功能,更不用说学习借鉴西方的循证矫正模式,推广运用到社区矫正过程。(43)司法部从2012年开始引入美国的循证矫正模式,在中国的监狱矫正体系试点探索。江苏监狱系统因为是司法部循证矫正的试点单位,率先探索循证矫正,他们开发了犯罪需求评估量表,选择监狱中几类犯人开始试行从风险评估到证据筛选以及矫正方案的制订实施,最后评估矫正效果。(44)实际上,循证矫正国外研究已经证明,在社区环境中开展治疗康复性矫正要比监狱中开展治疗康复性矫正效果好。目前,我国在社区探索循证矫正试点的是2012年大兴司法局和中国政法大学社会学院社会工作与社会政策系合作开展的实验。这个实验虽然没有采取严格随机分配的控制实验,而是采取了深度个案追踪,但是其研究结论也证明了安德鲁斯和詹姆斯·邦德提出的RNR原则。(45)

      通过上述五个领域的司法社会工作介入策略分析,我们可以概括出中国司法社会工作参与国家治理的多元实践策略。

      首先,中国司法社会工作可以对于弱势群体的权益进行维护,通过增权策略,提升其权利意识和行动能力,构建社会支持,促进集体团结,来推动自身困境的社会认知,进而影响公共政策,实现个人解困和社会改良的协同改善。

      其次,中国司法社会工作对于民事纠纷调解,通过文化敏感性策略,积极复兴社区传统情理机制,引导纠纷当事人在尊重各自权益的基础上,耐心协商、深度沟通,化解矛盾和纠纷,维护家庭、社区和经济活动的有序发展。

      最后,中国司法社会工作对于偏差越轨行为,一方面要通过社区服务增强高危群体的抗逆力,来预防犯罪;另一方面需要借鉴国外的循证矫正策略,通过科学合理的风险评估和罪因需求评估,有效矫正罪犯,保护社会。

      总之,中国司法社会工作目前并没有一个统一的部门或者组织来划定自己的领域,而是分散在不同的领域开拓自己的发展方向和实践模式。这些领域的实践策略大致可以看出是处在两种模式拉扯之中。一方面是靠近社会恢复模式,试图通过案主的增权和能力建设,来恢复社会关系和社区团结功能,减少纠纷和预防犯罪,并维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另一方面是靠近规训技术模式,类似福柯在《规训与惩罚》中所说的,通过一种科学训练技术,来对案主进行分类管理和监管训练,试图改造主体,保卫社会。(46)两种实践模式分别代表不同治理策略和权力技术,并必然在权力关系中蹒跚前行。

      ①福柯:《必须保卫社会》,钱瀚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

      ②分流处遇措施表面上是给刑事司法体制开了一个口子,将一些特殊类型的违法犯罪分流出刑事惩罚之外,其实是把对这些特殊类型违法犯罪纳入到广义的司法体系,通过规训措施给予监视和矫正。关锋:《必须保卫社会与国家种族主义——解读福柯〈必须保卫社会〉》,《社会》,2014(5)。

      ③丹尼尔·凡奈思:《全球视野下的恢复性司法》,《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005(4)。

      ④我们这里所谓的司法专业的介入策略,主要是针对刑事司法而言,并不包括民事司法体系。

      ⑤马克昌:《刑罚通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

      ⑥康树华:《新社会防卫论辨析》,《当代法学》,1991(4)。

      ⑦冯卫国、储槐植:《刑事一体化视野中的社区矫正》,《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5(2)。

      ⑧陈涛:《社会工作专业使命的探讨》,《社会学研究》,2011(6)。

      ⑨Johnson,Louis G.Social Work Practice:A Generalist Approach.Boston:Allynand Bacon.2006.

      ⑩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Social Workers(IFSW)(2005)"Definition of Social Work".Available online at:http://www.ifsw.org/p38000208.html?print=true/(accessed 24 October 2014).

      (11)Wormer,Katherine S.Van and Lorenn Walker.Restorative Justice Today:Practical Applications.Los Angeles:SAGE.2013.

      (12)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我国的司法社会工作正处在初创阶段,2014年11月1日,中国社会工作教育协会司法社会工作专业委员会刚刚成立,全国55个院校成为会员,11个院校为常任理事。但是目前司法社工范畴界定以及各个领域的进展情况并没有统一的调查数据和资料,这里仅就作者掌握的一些案例和资料,进行描述和分析。

      (13)参见卡尔·罗杰斯:《当事人中心疗法:实践、运用和理论》,李孟潮、李迎潮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14)Mullaly,Bob.Structural Social Work:Ideology,Theory,and Practice(Second Edition).Toronto: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8.

      (15)Sewpaul,V.and D.Jones."Global Standard for Social Work Education and Training",Social Work Education.2004,23(5).

      (16)国家亲权模式是司法实践借鉴社会政策领域的一个理念,早在1601年的英国《济贫法》中就规定,对于那些不能靠家庭提供支持和保护的贫困流浪人员,国家可以扮演父权的功能,对他们进行仁慈性专制,限制他们的乞讨行为,同时提供救助和保护。

      (17)电影《刮痧》反映的就是在文化多元体系下,仅仅根据儿童权利条款,通过强硬的司法救助干预异文化家庭教养方式,恰恰导致对儿童利益的侵犯,剥夺了儿童和家长的亲密关系,伤害了儿童和家长的双方感情。

      (18)根据北京行在人间劳工文化服务中心在对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提供的劳工服务过程,发现大量被侵权的建筑业农民工接受法律援助时,都会被律师提醒,走诉讼程序,时间拖得太久,而且没有胜诉把握,不如进行调解,接受较低补偿条件,而尽快结案。这种因为中国地方司法具体执行环节的不公正导致的维权困境在郑广怀的文章得到系统分析,参见郑广怀:《伤残的农民工:无法被赋权的群体》,《社会学研究》,2005(3)。

      (19)Lee,J.The Empowerment Approach to Social Work Practice.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94.

      (20)尚晓援:《中国弱势儿童群体保护制度》,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

      (21)向德平、程玲:《赋权形式的探索——艾滋病自助小组的实践》,《中国社会工作研究(第5辑)》,王思斌主编,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第128-156页。

      (22)刘梦、陈丽云:《赋权观念在妇女小组的运用——小组的理念、设计和本土化探讨》,《中国社会工作研究(第1辑)》,王思斌主编,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第82-97页。

      (23)范愉:《诉前调解与法院的社会责任:从司法社会化到司法能动主义》,《法律适用》2007(1)。

      (24)彭勃、陶丹萍:《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本土化问题初探》,《法律与政治》,2007(4)。

      (25)范愉:《社会转型中的人民调解制度——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调解组织改革的经验为试点》,《中国司法》,2004(10)。

      (26)季卫东:《调解制度的法律发展机制——从中国法制化的矛盾情境谈起》,易平译,《调解、法制与现代性:中国调解制度研究》,强世功主编,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第1-87页。

      (27)赵旭东:《习俗、权威与纠纷解决的场域——河北一村落法律人类学考察》,《社会学研究》。2001(2)。

      (28)Merton,R.K.Social Theory and Social Structure.New York:Free Press.1957.

      (29)Cohen,A.K.and James F.Short,Jr."Research in Delinquent Subcultures," Journal of Social Issues,1958,Vol.14,No.3.

      (30)Sykes,Gresham M.and David Matza."Techniques of Neutralization:A Theory of Delinquency",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1959,Vol.24,No.2.

      (31)Burgess,R.L.and Ronald Lakers."A Differential Association-Reinforcement Theory of Criminal Behavior," Social Problems,1966,Vol.14,No.2.

      (32)吴鹏森、邓俊:《近年来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研究综述》,《城市犯罪与基层治理》,吴鹏森、章友德主编,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第99-115页。

      (33)郭伟和、徐明心:《从抗逆力到抵抗:重建西方社会工作实务中的优势视角》,《思想战线》,2013(5)。

      (34)参见《冷泉:北京移民工子弟“社区成长向导计划”》,http://www.zgzyz.org.cn/content/2012-10/24/content_7199487.htm,2012-10-24。

      (35)Seymour,Clareand Richard Seymour.Courtroom and Report Writing Skills for Social Workers(Second Edition),Cathedral Yard:Learning Matter Ltd,2011:P139.

      (36)首都综合治理委员会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司法局、共青团北京市委员会联合颁发的《关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社会调查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二条规定。

      (37)席小华、张洁主编:《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实务指南》,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第13页。

      (38)Andrews,D.A.and James Bonta.The Psychology of Criminal Conduct.Fifth Edition.New Providence:Lexis Nexis,2010:p319-320.

      (39)Martinson,R."What Works?——Question and Answer about Prison Reform." Public Interest,1974(35).

      (40)Andrews,D.A.and James Bonta.The Psychology of Criminal Conduct.Fifth Edition.New Providence:Lexis Nexis.2010.

      (41)Lipsey,M.W."The Efficacy of Interventionfor Juvenile Delinquency:Results from 400 Studies" Paper Presented at the 41st annual meeting of the American Society of Criminology,Reno,Nevada.1989.

      (42)Andrews,D.A.and James Bonta.The Psychology of Criminal Conduct.Fifth Edition.New Providence:Lexis Nexis,Chapter13 "Punishment and a Search for Alternative",2010:pp427-451.

      (43)有研究指出,上海的三大专门服务于特殊人群的社工服务机构,“社会工作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作量是投入于服务对象的建档和动态管理工作中;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作量投入于基础性专业服务中;四分之一不到的工作量投入于专业服务项目之中;五分之一左右的工作量投入于行政性事务中。”参见费梅苹:《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中的基层政社关系研究》,《社会科学》,2014(6)。

      (44)夏苏平、狄小华:《循证矫正中国化研究》,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3。

      (45)郭伟和、梁愉冰:《社会管理创新的基层探索——来自北京市大兴区社区矫正的专业化实验研究》,《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3(2)。

      (46)福柯:《规训与惩罚》,刘北城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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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恢复和治理技术之间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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