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晚清地方自治思潮_中国近代史论文

论晚清地方自治思潮_中国近代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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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洋务运动促进及甲午战争刺激,19世纪末20世纪初,中国民族资本主义有了一个大的发展。这主要表现在民族资本主义企业不断增多,民族资本主义资金力量逐渐雄厚,民族资本主义工业的生产经营能力有了一定提高。伴随着民族资本主义力量在经济上的发展,民族资产阶级在政治思想、阶级意识上,亦开始有了成熟的表现。这便是对本阶级的政治经济利益有了更为切身的感受,对在发展过程中所遭受的国内封建统治阶级与外国侵略者的双重压制、排挤、欺辱、盘剥有了更深切的体会。因此,关于如何维护自身利益,如何争取一定的政治地位,如何进一步发展本阶级力量的阶级意识有所萌发,特别是随着维新思想家将西方社会政治学说社会政治制度介绍到中国,希图仿效西方资本主义在国家政权中拥有一席之地,与清朝封建统治集团分享政权,以维护和发展本阶级利益的阶级意识就更为明显,也更为强烈了。如果说这种阶级意识在19世纪末还只是少数有识之士的感觉,到20世纪初则已成为一般资产阶级分子的共识,并逐渐形成为一种强烈的参政意识。地方自治思潮便是这种参政意识的产物。地方自治思潮,强调的是直接的参政要求,反映的是民族资产阶级的参政意识。无论立宪派还是革命派,在其言论中,都表达了这一明确的阶级愿望。如当时不少人就将地方自治视为一种具体可行的狭义参政权。革命派首领孙中山在《致港督卜力书》中,即主张“各省立一自治政府”,设立省议会,“以本省人为本省官,然必由省议会内公举”,“所有该省之一切政治、征收、正供,皆由全权自理,不受中央政府遥制”。(注:《孙中山全集》第1卷第193页。)无疑, 参预政权分享政权的民族资产阶级阶级意识,是清末地方自治思潮兴起的最本质、最深刻的原因。

地方自治作为清末一股重要的社会思潮,其形成的历史原因是多方面的,而重要原因之一还在于有识之士要通过地方自治达到救亡图存的目的。19世纪末,维新派最初提出了地方自治思想。1898年,列强掀起瓜分中国的狂潮,梁启超面对瓜分之祸,指出“湖南志士人人作亡后之图,思保湖南之独立,而独立之举,非可空言,必其人民习于政术,能有自治之实际然后可”。(注:梁启超《戊戌政变》 附录二《湖南广东情形》,《饮冰室文集之一》。)他与湖南维新人士倡办的时务学堂和南学会,即作为讲习自治之所,以达“提倡实学,唤起士论,完成地方自治政体”(注:梁启超《戊戌政变》 附录二《湖南广东情形》,《饮冰室文集之一》。)的目的。 清末有识之士固然对地方自治性的重要性有着多层次的认识和理解,但从当时历史环境的大处着眼,他们的认识却是共同的,即把地方自治视为救亡图存的重要途径,“夫地方自治制……于救亡之事,至为切要”。(注:《“列强在支那之铁道政策”译后》,《游学译编》第5册。)甚至把自治视为革命成功的先决条件。有人认为,“不革命亡,革命亦亡”,若于国家未亡之前,“竭我今日谋革命之力而谋自治,能谋一家自治即自治一家,力能一党自治即自治一党”,那么虽国家灭亡,我们亦可因“其心不亡,其气不亡”,而借此迅速恢复民族独立,建立民族国家。(注:马叙伦《救中国必自地方自治始》, 《癸卯政艺丛书·政学文编》卷3。)

此外,通过地方自治变革中国政治,使中国走向进步与兴盛,亦是清末地方自治思潮得以迅速在中国传播的重要因素之一。应当说,清末思想界对地方自治的这种历史作用的认识和理解是相当深刻的。这种认识和理解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地方自治可培养人民的公民意识,使人民增强责任心。康有为认为地方自治是培养公民意识的一种重要方式,他说欧美各国之所以富强,“皆以民为国故也。人人有议政之权,人人有忧国之责,故命之曰公民”。(注:康有为《公民自治篇》, 《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1卷上册第180页。)其二, 地方自治可锻炼人民的政治能力。“养人民之政治思想,炼人民之政治能力”。(注:攻法子《敬告我乡人》,《浙江潮》第2期。)人们有了政治能力,便能通过自治而最终治理国家。其三,地方自治可伸张民权,梁启超指出:“抑民权之有无,不徒在议院参政也,而尤在地方自治,地方自治之力强者,则其民权必盛,否则必衰”,故地方自治者,“民权之第一基础也”。(注:梁启超《答某君问德国日本裁抑民权事》, 《饮冰室文集之十一》。)其四,地方自治为立国之本, 强国之路。梁启超认为,“以地方自治为立国之本,可谓深通政术之大原,而最切当今中国之急务”。(注:梁启超《公民自治篇按语》,《新民丛报》第5号。)清末思想界主要是从上述四个方面来论述地方自治对变革中国政治的作用。

总之,随清末参政意识的进一步发展,为救亡图存,为变革中国政治使中国走向兴盛,20世纪初年,地方自治思想迅速在中国传播,“地方自治之议论日触于耳”,(注:攻法子《敬告我乡人》,《浙江潮》第2期。)“举国中几于耳熟能详”,(注:《政闻社宣言书》,《政论》第1期。)成为当时影响深远的社会思潮之一。

作为一种社会思潮,地方自治是一种什么理论,包含什么内容?作为一种政体改良的措施,地方自治应当如何实行?并且,它与同时期其它社会思潮、社会改良举措有着什么样的关系。对此,清末思想界进行了科学的探讨。

首先,对“地方自治”进行了理论上的界定。当时,人们对“地方自治”的界定,可说是表达各异,表述“多不相同”,(注:沈允昌《地方自治概要》,聚魁堂装订。)着眼点“亦自有异”。(注:沈允昌《地方自治概要》,聚魁堂装订。)我们若对诸多界定进行分析,就能够发现清末“地方自治”所具备的本质特征。这种本质特征我们可以从如下方面进行把握。其一,是于一定区域内的自治;其二,由一定团体组织来处理地方事务;其三,这个团体组织由具有一定程度的国民组成;其四,这个团体组织的权力是国家赋予的;其五,这个团体组织的作为受国家及其法律的监督。从这些本质特征中,我们看到:地方自治不是团体组织对地方事务任意进行自由的处置,要受国家统治集团的制约;团体组织成员由特殊身份的人员组织,排斥一般民众于外;自治团体处理本地域事务,既方便又有效益。可见清末地方自治属于政治改良的一项举措,它只能完成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局部改革,不可能对社会进行总体全局性改造。

第二,对与“地方自治”相关的几对范畴进行了辨析。这其中既包括与“自治”相反概念的辨析,又包括与“自治”相似概念的辨析。前者有“自治”与“官治”,后者有“自治”与“分权”。

自治与官治。在清末“地方自治”的理论中,先进分子较多探讨了自治与官治的特征及其两者的关系。认为“官府为国家直接之行政机关,以直接维持国权为目的”,“直接之行政名曰官治”;(注:攻法子《敬告我乡人》,《浙江潮》第2期。)“自治体为国家间接之行政机关,以地方之人治地方之事,而间接以达到国家行政之目的”,“间接之行政名曰自治”。(注:攻法子《敬告我乡人》,《浙江潮》第2期。)从官治与自治重要特征上看,官治的特征有四,“(一)官治以国家为行政之主体;(二)官治专注重国家全体之保护发达;(三)官制有扩张国权之趋向;(四)官治注重施行法律命令”。(注:《解释地方自治之意义及其分类》,《东方杂志》第4 卷第12期。)而自治的特征亦有四,“(一)自治以社会人民为行政主体;(二)自治以发达社会各个人之自由进化为目的;(三)自治有扩张民权之趋向;(四)自治乃应用社会进化自然之原则”。(注:沈允昌《地方自治概要》,聚魁堂装订。)关于自治与官治的关系,时人亦有探讨,认为官府“必不能事无巨细,皆直接以处理之”,(注:《自治要言·发刊自治要言缘起》,安徽自治研究所编。)所以要利用自治“补官治之不足”,(注:攻法子《敬告我乡人》,《浙江潮》第2期。)既指出了自治与官治要“相辅而行”(注:攻法子《敬告我乡人》,《浙江潮》第2期。),又强调了建设地方自治的重要。

自治与分权。自治与分权并不完全等同。自治与官治相对应,分权与集权相对应。中央集权表明一国之政治活动悉出于中央机关,地方官署全然为之隶属。地方分权则表明两方面的意义,有时由地方官署运用政治之权力,有时由自治团体主持政治之实行。这里又可反映“分权”与“自治”还存在有一定的联系。自治团体主持政治实行时,多少包括分权的意义,正如时人所说,“如谓自治即分权,固不无片面理由”。(注:沈允昌《地方自治概要》,聚魁堂装订。)但反言之,说分权即自治,又有不可,因为分权还含有地方官署运用政治权力的意味,所以还不能直接视分权为自治。

第三,探讨地方自治与立宪之关系。日俄战争之后,国内立宪思潮勃然兴起,地方自治与立宪的关系问题成为社会舆论所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当时人们普遍认为,“中国今日之立宪,当以地方自治为基础”。(注:《论立宪当以地方自治为基础》,《东方杂志》第2卷第12期。)梁启超就曾指出,“抑民权之有无,不徒在议院参政也,而尤在地方自治,地方自治力强者,则其民权必盛,否则必衰”,“地方自治者,民权之第一基础也”。(注:梁启超《答某君问德国日本裁抑民权事》,《饮冰室文集之十一》。)为什么视地方自治为立宪的基础?时人认为立宪政体之要素,在人民之有参政权。人民参预国家政治,“准备之事不一端”,“地方自治其首端也”。(注:攻法子《敬告我乡人》,《浙江潮》第2期。)把地方自治看成是人民参预国家政治,取得参政资格的首要途径。并以国外宪政国家为明证,指出“今日立宪各国,欲求宪政之完美,乃益不得不致力于地方自治……未有不能自治而能治国家大事者也”。(注:攻法子《敬告我乡人》,《浙江潮》第2期。)因此他们要求实行地方自治,“养人民之政治思想,炼人民之政治能力,以为立宪之准备”。(注:攻法子《敬告我乡人》,《浙江潮》第2期。)而为什么实行地方自治就可以养人民之政治思想,炼人民之政治能力,时人认为实行地方自治,集民公议“有公益于该地方之事”,执掌本地“办事之权”,并公享“民间公出”的“办事之款”;改变以往“鱼肉乡里,垄断生计”,把“除其家之私事而外一切有公益于一乡一邑者,皆相率退而诿之于官”的现象。这样不仅“民间自然舍私利而图公益,自然视一乡一邑之事如一家之事,微特可救当时之种种弊端”,而且可以调动民众的从政积极性,培养民众的公益心与参政能力,那么将来宣布宪政,就可以“由近及远,由卑达高,其势亦易行,而其效亦易著矣”。(注:《论立宪当以地方自治为基础》,《东方杂志》第2卷第12期。)地方自治为立宪之基础,是当时舆论界的一般认识,甚至1906年9月1日清廷颁布的“仿行宪政”的上谕,也承认“地方自治为立宪之根本”,(注:《论立宪当以地方自治为基础》,《东方杂志》第2卷第12期。)把地方自治视为预备立宪的一个重要内容。1907年以后,当资产阶级上层人物在地方自治上取得了有限权力之后,因不满足于此种权力,为获更高阶层的参政权力,所以他们在思想界的代理人对立宪与地方自治的关系又有了新的认识,认为两者相辅相成,互为保障,不可偏废。指出“一日不宣布开设国会,即一日不能望地方自治之发达”。(注:邓羲《论国会与地方自治有分歧与发达之关系》,《预备立宪会公报》第1卷第5号。)认为国会不立,“不特不能得中央之参政权,且不能有监督地方之行政权,而地方自治徒为具文”。(注:《论开国会当先于地方自治》,《东方杂志》第4卷第12 期。这时特别强调了国会对于实行地方自治的重要作用,这是资产阶级要求进一步掌握国家政权的需要。反映了理论为政治服务的特征。

地方自治思潮是清末一股重要的社会思潮,它反映的是中国资产阶级要求参预政权、分享政权的强烈愿望,深刻表明了中国资产阶级在政治上的逐步成熟。它推动了资产阶级的大部分成员为实现这一愿望,在清末掀起了一个颇具声势的地方自治运动,迫使清政府不得不实行部分的政权开放或称让权,为清末的立宪运动奠定了必要的基础,同时亦使地方自治制本身在立宪运动中得到很大的发展——地方谘议局的设立和中央资政院的召开——使资产阶级希图参政的愿望部分地变成了现实。可以说,清末地方自治思潮具有极大的政治现实性与实践性,而不是一种仅仅停留在认识阶段的理性思考。

作为一种社会思潮,清末地方自治思想理论的形成和它所包含的基本主张,表明它已是一种比较成熟的思想认识,从清末思想界对地方自治问题的探索可以看出,清末思想界对地方自治问题已经有了相当深刻的理解和认识。从维新派到革命派,他们认真了解学习西方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自治制,不仅了解学习地方自治制度自身的有关理论问题;而且认真探求与地方自治相关联的一些理论问题,如文中所提到的“自治”与“官治”、“自治”与“分权”等问题;进而又思考了地方自治与其它资产阶级民主制度有关举措的辩证关系,如地方自治与立宪的关系等;再进而则思考了地方自治在20世纪初的中国具体实施的问题。正是清末思想界这种认真、全面、审慎的思考,地方自治在清末、在预备立宪过程中、在相当的范围内,得以稳妥推进,并取得一定成效。当然,由于革命形势的迅猛发展,资产阶级革命派根本就是要推翻这个不思进取腐朽卖国的封建王朝,而反动的清政府则从一开始就连一些官样文章的政权开放也极不情愿,因此,地方自治并未按照资产阶级立宪派(在这里,我们应当用这个概念来称呼他们了)的设计发展。武昌城头一声枪响,拉开了辛亥革命的序幕,不久,清政府垮台了,在清政府预备立宪名义下的地方自治也就随之结束了。但是,清末地方自治思潮却并未因此而失去其生命力,20世纪的中国地方自治运动也并未在此停下步伐。作为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组成部分,清末思想界对地方自治思想的理论探讨,为中国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建设提供了可贵的思想材料;而清末多少取得了一定成效的地方自治实践,更为新生的资产阶级共和国如何建立更完善的资产阶级民主政治,包括地方自治提供了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此后,以孙中山、黄兴、宋教仁为代表的资产阶级革命党人,开始了在更高层次上的包括地方自治内容在内的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建设。这样来评定清末地方自治思潮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应当不为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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