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应该采取什么样的公有制?论“股份合作制”_股份合作制论文

我们应该采取什么样的公有制?论“股份合作制”_股份合作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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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有制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这已经成为大多数人的共识。问题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有待探索。传统观念认为,社会主义必须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实行高度集中的管理。对国有企业来说,国家的各级行政机构和专业经济管理部门一直管到企业人财物、供产销和日常的经营活动,企业没有自主权。邓小平指出,这种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可以说是我们所特有的官僚主义的一个总病根”,“必须从根本上改变这些制度”(《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28页),寻求公有制的适当实现形式。关于这个问题,邓小平有系统全面的构想。他说:“企业改革,主要是解决搞活国营大中型企业的问题。用多种形式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开,以调动企业积极性,这是改革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同上书第3卷第192页)针对原有体制权责利脱节、无人负责、效率低下等弊端,邓小平强调要实行责任制。他还特别强调,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要实行民主管理,充分体现职工当家作主的权利。邓小平关于公有制特别是国有制实现形式的基本构想是:实行两权分离、责任制和民主管理。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根据邓小平的构想,探索公有制实现形式的过程。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不是只有纯而又纯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也可以采取公司制的组织形式,包括独资公司和吸收非公有制社会资本的控股公司。但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现代企业制度,无论采取什么组织形式,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控投公司,都必须贯彻邓小平关于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基本构想。只有这样,我们的公有制企业,才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性质,才能充分调动全体职工的积极性,使公有经济特别是国有经济充满生机和活力,在市场竞争中不断发展壮大,始终保持公有经济的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确保我国改革的社会主义方向。

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另一种构想是改造国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本身。有人主张,通过实行劳动者个人所有制,把公有财产有偿或无偿地量化到个人,使每一个劳动者都成为有产者,在这个基础上把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改造为股份合制企业。他们认为,这种企业仍然是公有制,因为人人都有一份。而且,也只有在这种企业中,劳动者才能真正成为主人,职工当家作主才不至成为一句空话。因此,以职工个人持股为基础的股份合作制,应该成为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改革的目标模式和公有制的基本形式。我认为,这种思路是值得商榷的。

应当指出,以劳动者个人持股为基础的合作企业,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早已存在了,有些国家还相当普遍。它们实质上是“集体的资本主义”,同联合劳动者共同占有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是不可同日而语的。在我国社会主义改造时期,也曾出现过个体劳动者以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入股的合作社。这种合作社是在社会主义国家政策指引下和国有经济主导下存在的,而且社员股份额差别不大,实际上是以按劳分配为主,所以具有半社会主义性质。这种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社和现在出现的职工持股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其发展前途不外乎两种:一是由于种种不可抗拒的原因,股份逐渐集中到少数人手中,多数人不得不出让股权,沦为无产者,合作社也就由按劳分配为主转变为按股(资)分配为主,蜕变为资本主义的股份公司。二是由于合作社公共积累的不断增加,按劳分配份额的不断提高,按股(资)分配的份额相对不断减少乃至最后毫无经济意义,最终被取消或赎买,从而过渡到完全由联合劳动者共同占有的集体所有制经济。

必须说明,这样说并不是完全否定股份合作制存在的积极意义。过去,我们过早过快地取消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合作社,是一种失误。对现在出现的私人集资和职工持股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要具体分析。一种情况是,一些个体户和私营企业主为了实现规模经营,采取股份合作经营的形式,对生产力发展是有利的,应该说是一种进步,应予鼓励。另一种情况是,把一些不适宜于国有和集体经营的公有制企业,改造成为职工持股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是一种退让,也应该允许。这种退让,正如我们为改变脱离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公有制一统天下的不合理格局,在一定程度上恢复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一样,是完全必要的。但是必须实事求是地承认,这种职工持股的股份合作制,不是马克思主义所说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充其量只能说是具有半社会主义性质,不是我们改革的方向。职工持股的股份合作制在我国整个国民经济中,将只能始终处于局部的、补充的地位,不能取代国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而成为国民经济的主体。否则,我们的改革就不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而是全面倒退和变质了。顺便指出,在实际经济生活中,有些地方对国有和集体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少数经营者与广大职工之间持股差别悬殊,部分职工甚至不持有股权。把这种企业仍称之为“合作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是名不符实的。

(二)

公有制是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制度的基础,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明确指出:“共产党人可以用一句话把自己的理论概括起来:消灭私有制。”(《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65页)代替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将是全民所有制,即“把资本变为属于全体社会成员的公共财产。”(同上书第266页)在存在国家的条件下,这种全民所有制将采取国家所有制的形式:“无产阶级将利用自己的政治统治,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并且尽可能快地增加生产力的总量。”(同上书第272页)总之,消灭私有制,建立以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占有的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国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社会,是共产党人为之奋斗的理想和目标。

必须指出,这里所说的是理想和目标,而不是无产阶级革命胜利后马上就必须实现的任务。恩格斯在回答“能不能一下子就可以把私有制废除”这个问题时,斩钉截铁地说:“不,不能。正像不能一下子就能把现有生产力扩大到为建立公有经济所必要的程度一样。因此,征象显著即将来临的无产阶级革命,只能逐步改造现社会,并且只有在废除私有制所必需的大量生产资料创造出来以后才能废除私有制。”(同上书第219页)此外,恩格斯晚年在《法德农民问题》一书中,考虑到法国和德国当时生产力不够发达,存在广泛的小农经济的实际状况,提出了公有制的另一种形式,即合作社的集体所有制。他说:“……当我们掌握了国家权力的时候,我们绝不会用暴力去剥夺小农(不论有无报偿,都是一样),像我们将不得不如此对待大土地占有者那样。我们对于小农的任务,首先是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但不是采用暴力,而是通过示范和为此提供社会帮助。”(同上书第4卷第310页)

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是坚持贯彻马克思主义的公有制理论的。我国的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但是,过去长期以来,我们不同程度地违背了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的规律,在所有制结构上,超越生产力发展水平,盲目追求公有化程度愈高愈好、社会主义愈纯愈好,由此带来严重后果。邓小平创造性地把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同我国实际结合起来,纠正了我们过去对马克思主义公有制理论片面的或扭曲的理解,开创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首先,他根据我国生产力落后的实际状况,指出我国目前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一切都要从这个实际出发,根据这个实际来制订规划。”(《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52页)其次,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我们允许个体经济发展,还允许中外合资经营和外商独资的企业发展,但是始终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同上书第110页)他认为,公有制占主体是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事关在改革中能否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必须坚定不移。他还反复强调,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制度,归根结底取决于生产力的发展。

综上所述,邓小平既坚持生产力标准,反对盲目追求公有化程度的“左”的倾向,又反对完全否定公有制的右的私有化思潮,倡导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方针,从而坚持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公有制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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