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契约理论中企业本质的扭曲_张五常论文

企业契约理论中企业本质的扭曲_张五常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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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经济学的代表人物康芒斯利用产权范畴的引入,将所有人与人的关系都称为交易,而把生产当成人与自然的关系,排除了生产过程中也存在的人与人的关系。交易费用经济学秉承和发展了这一基本思路,把交易从市场扩充到企业内部,以交易费用的节省与否和节省程度当作制度取舍的主要衡量标准。同时,由于交易总是通过成文的或非文字的契约进行的,他们又把契约作为分析交易的最基本的方法,将一切经济关系问题都归结为契约问题。例如,威廉姆森公开宣称交易费用经济学建立在五大理论基础和命题之上,头三个就是:“(1)以交易作为分析的基本单位;(2)任何问题都可以直接或间接地作为合同问题来看待;(3)通过不同的途径,把各种(属性不同的)交易还原为各不相同的治理结构(即决定着合同关系是否完整的那种组织结构)。”[1](P64) 在这种泛化的交易概念的基础上,他们把人们之间所有的关系都归结为契约关系,企业于是便成为“契约的集合”。这就是交易费用经济学的“企业契约论”。

“企业契约论”的错误在于它忽视了企业最重要的生产产品和创造剩余价值的职能,将企业运行的前提当成企业的全部关系,无法说明企业和市场的根本区别。这个理论错误则植根于它对交易和契约的扩大化和抽象化。

契约是两人或多人之间互相设定法律义务并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协议。[2] 通过契约可建立各种各样的,包括经济的、政治的、社会的各个方面的关系。契约虽然有利于保障和维护人们之间的各种关系,但由于人们社会关系和契约的多样性、复杂性,仅从契约并不能说明所保障和维护的关系的本质。所以,说企业是契约的集合,无非表示企业存在复杂的关系,无助于对企业本质的认识,也无法正确分析支配企业多种活动的不同规律。

一、科斯的企业契约论

科斯把企业看作是各种要素所有者为了节约交易费用而达成的契约,说“企业问题本质上是有助于契约安排的选择,我历来就是这么看的”[3](P207),指出企业的形成就是用“一个契约代替一系列契约”,用“一个长期契约代替一些短期契约”。大量减少契约就可以降低风险,节省交易费用,促使人们以企业组织替代市场交易。显然,企业形成的关键和企业的本质不能仅从契约的数量去解释,因为那是细节性的,不足以改变契约签订者的实质关系,不能说明企业的本质,例如,批发的、大宗的货物交易替代零星买卖,减少了交易和订约的次数,也有助于降低交易费用,但它们不是企业。这两类交易中交易者之间的关系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只从契约的数量而不是从契约的内容和性质去分析企业关系,必然会失去理论进取的意义。

那么,在科斯眼里企业契约是什么样的契约,它同市场上的普通契约有何不同?它所反映的关系同一般市场契约所反映的关系有何区别?科斯看到,企业之所以能够节省交易费用,是因为企业主与其他要素所有者订立了一个长期的契约,从而不必在企业内部经常不断地进行谈判并订立各种契约,同时还能运用行政命令进行指挥。他最初通过对比长期的物品和劳务契约,写了如下暖昧的文字:“企业或许就是在期限很短的契约不令人满意的情况下出现的。购买劳务——劳动——的情形显然比购买物品的情形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在此阶段,重要的是注意契约的特性,即注意企业中被雇佣的生产要素是如何进入的。通过契约,生产要素为获得一定的报酬(它可以是固定的也可以是浮动的)同意在一定限度内服从企业家的指挥”,[3](P6~7) 在这里, 他隐约地表示了企业契约和一般的市场契约的差别在于前者是劳动力的买卖契约。在《“企业的性质”的影响》(1988)一文中,科斯为这些话做了注解:“在这一特殊章节中,我心目中的生产要素就是劳动力,而我说的契约就是雇主和雇员之间的契约。”后来,他逐渐明确表示:“在企业内部,生产要素不同组合中的讨价还价被取消了,行政指令替代了市场交易。那时,毋需通过生产要素所有者之间的讨价还价,就可以对生产进行重新安排。”“活动的重新安排不是用契约对权利进行调整而是作为如何使用权利的行政决定的结果。”[3](P92、93) 这些论述虽然还有些模糊,特别是没能接触到企业与市场的差别在于它具有生产剩余价值的功能,却在讨论企业内部关系上多少取得一些进展,承认企业内部的雇佣关系和命令、指挥关系。对比只把企业当成生产函数的新古典经济学,迈出了有意义的一步。

可惜由于对交易基本概念的含糊,加上周围理论环境的影响,科斯最后又倒退了,检讨“使用雇主—雇员关系作为企业的原型”有缺陷,说它“把企业提炼为它所使用的要素投入的买主,结果使得经济学家们倾向于忽视企业的主要活动:经营业务。”[3](P221) 这么一来,他又陷入初始进行理论讨论时的矛盾,丧失自己取得的理论进展了。因为,据他的一贯思想,“经营意味着预测和通过签订新的契约、利用价格机制进行操作。”[3](P18) 如果把签约和利用价格机制进行操作当作企业的主要活动,企业和市场交易还有什么本质的差别呢?

科斯的思想矛盾和动摇,勾销了他在企业本质探索中具有前进意义的东西,留给他的后继者的只有内涵和外延都不确定的交易费用概念和以空洞含糊的契约关系去定义企业的“企业契约论”。

二、“团队生产”论的企业契约论

阿尔奇安和德姆赛茨接受了科斯的交易费用理论,却否认通过长期契约,利用行政命令指挥雇员以节省交易费用是企业存在的理由。他们说:“常常见到以权力为特征的企业通过命令、权威或纪律处分解决问题。比那种常规市场上通行的东西更有优势。这是错觉。这种企业不拥有全部它的投入。它丝毫没有区别于两人之间的普通市场签约的命令权力、权威、纪律处分。”“管理和分派工人做各种工作的这种假定的权力的内涵是什么?恰恰就是等同于一位小小消费者的管理和分派他的杂货商做各种工作的权力。单个的消费者能够分派他的杂货商去做这样的工作,即买进该顾客可能要杂货商以双方能接受的价格提供的任何东西。那恰好是一个雇主对一个雇员所能做的全部。”所以,“雇主和雇员之间的长期契约不是这种我们称之为企业组织的本质。”[4](P118、119) 可见,他们认为在契约方面, 雇主和雇员的关系与商店和顾客的关系是完全等同的。

在他们眼里,企业内部关系同杂货商与顾客的关系有哪些区别呢?“这就是投入在团队中的使用,和某一方在所有其他投入的契约安排中的中心地位。这就是在一个团队生产过程中的中心的契约主体——不是某种高度权威的命令性的或惩戒性的权力。”[4](P119) 就是说,他们用团队去说明企业的内部关系,把企业说成是不同的要素所有者为了提高效率而进行合作、不存在命令和惩戒权力、完全依靠协商形成的契约去维系的经济组织。同时,他们轻而易举地利用定义就把剩余说成是协作的自然产物(即所谓团队的特点之一是其结果“不是每种合作资源可分离的产出之和”),而不说明其性质及其源泉。在说明团队的本质时,他们制造了“契约安排的中心地位”和“中心契约主体”的含糊概念,刻意回避企业内雇主和雇员的关系。把企业主说成是要素的“某一方”,在其他要素所有者自愿让与下处于中心地位,成为有权安排投入的“中心契约主体”。这样,企业内部关系依然被归结为自由交易的契约关系,企业也就成为一种契约的集合体了。这是以一种含糊的语言标榜企业内部的自由平等关系、掩盖企业本质的遁词,不可避免地会留下一堆无法回答的问题。

阿尔奇安和德姆赛茨指出,团队生产可能产生“偷懒”现象,而难以利用市场竞争加以制止,因而必须在团队内部设立专职监督者,以保证团队的效率。可是由于同样的理由,依靠市场监督“监督者”也不是有效的,所以,需要赋予监督者以剩余索取权作为“额外的激励”,才能提高监督的效率。经过这一番公理般的叙述,监督者就自然地成为所有要素投入者的“中心契约主体”了。“替代全部投入所有者的多边契约的,是一个共同的中心缔约人签订的一个双边契约的集合,它促进了在团队生产中的联合投入的有效组织。”[4](P133) 至于为什么是“某一方”而不是其他的投入者成为“监督者”,“某一方”依靠什么成为中心契约主体并拥有“剩余索取权”?他们根本不加以论证和说明(因为他们根本回答不了问题),只简单地宣称,这是其他投入者自愿让与的协商结果,说如果不是这样,“那么团队生产的成本就会增加”。[4](P127) 这种将监督职能和剩余索取权的获得归因于协商和自愿让与的说法,只是资本主义的古老传说,不禁让人想起一百多年前殖民经济学家威克菲尔德讲的一句名言:“人类把自己分为资本所有者和劳动所有者……这种分法是自愿协商和结合的结果。”[5](P836)

在强调“监督者”的重要作用之后,阿尔奇安和德姆赛茨就不加任何解释地笔锋一转,罗列了“监督者”的各种权利。它们包括“衡量产出绩效,分配报酬……观察投入要素的投入行为,并给出做什么和如何做的任务或指令”;还包括“终止或修改契约的权利”、“单方终止任何其他成员的成员资格,单独决定扩展或减少成员人数,改变成员的成分,或卖掉这个团队监督者所拥有的剩余索取权”。[4](P123) 这实际上就是雇佣和辞退工人,决定工资水平,指挥、监督工人,获取利润等等资本主义企业雇主的权利。他们虽然也承认“拥有剩余索取权的人”即“企业所有者”,但他们利用合作式“团队”的抽象概念,就轻易地将这种雇主和雇员的关系说成是自由平等的关系,说“每个团队成员与企业所有者的关系简直就是一个‘交换’契约。每个人都在购买和销售。雇员‘命令’团队的所有者付钱给他,同样地,雇主指导团队成员执行一定的命令。雇员能像雇主一样容易地终止契约,一次长期契约不是这类企业的本质属性。‘权威主义的’、‘独裁的’或‘命令’这些属性也是与这种企业的概念或它的效率没有关系。”[4](P124) 似乎只要雇员能“命令”雇主付工钱,能够“容易地终止契约”,就不存在企业主在生产中对工人的指令关系,企业主和工人就处于完全平等的地位了。这是一种与经济学家身份极不相称的不负责任的讲法。试问,除了出卖劳力以外别无谋生之路的工人(即使在雇主违约、拖欠工资的时候),敢于那么“容易地终止”雇佣合同吗?“团队生产”论者无视工人阶级的贫困和弱势地位侈言平等的轻率意见,恰似晋惠帝说灾民没饭吃可以吃肉糜,如非昏庸无知,就是故意混淆视听。即使不去理会这些荒谬的说法,姑且接受他们关于企业雇主和雇员存在自由平等契约关系的说教,但这势必回到问题的出发点,即,这种契约关系同市场契约又有什么不同?自由平等的团队关系为什么又会变成个别人控制一切、指挥一切的状况呢?遗憾的是,在他们充满着含糊概念的一些论著里,找不到明确的答案。

综观“团队生产”理论对企业关系的分析可以看出,阿尔奇安和德姆赛茨只是以抽象概念的玩弄代替严格的科学的论证,一会儿否认雇主的概念而称之为“中心契约主体”、“共同的缔约方”、“团队监督者”、“剩余索取权人”,企图以之强调企业内部的平等协作关系;一会儿又称之为“企业所有者”,并毫不解释地就迅速转称其为“雇主”,不得已回到真实的企业关系,但对企业成员的身份和地位始终不作明确的界定。特别是他们闭口不谈资本主义所有制对企业关系的决定作用,回避为什么雇主能靠别的成员的“自愿、主动让与”当上监督者并享有剩余索取权的问题。马克思正确地说明了企业主与工人的本质关系,揭露了剩余价值的源泉以及它为什么归资本家所得,明确指出,正是基于资本主义私有制的雇佣劳动制度,使资本家拥有支配劳动力、占有工人无酬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的权利。“资本家所以是资本家,并不是因为他是工业的领导人,相反,他所以成为工业的司令官,因为他是资本家。”[6](P369)

可见,“团队生产”理论离开自己的宗师科斯的道路,不敢正视企业的本质关系,讲了一堆不明确、不一贯的空话,实际上是从科斯打开的门缝倒退到新古典学派的企业“黑箱”里去,他们的企业契约理论已沦落为对资本主义关系的低俗辩解。除此之外,什么理论问题也没有解决。

三、张五常的企业契约论

被其吹捧者说成是“诺贝尔经济学奖候选人”的张五常,到处标榜与科斯的亲密关系,却也是打着科斯的招牌而力图对其加以篡改的人。他声称,企业并不像科斯所说是市场的替代,“企业的成长被视为产品市场被要素市场代替”,“市场交易涉及产品或商品”,而“‘企业交易’涉及生产要素”,作为契约安排方式的企业,反映要素所有者之间的交易关系。[4](P140) 这种说法脱离了市场的实际,违背了市场的常理,从而也失去理论意义。因为市场交易的产品实际上也包含了生产要素,不仅有买卖生产资料的市场,也有买卖劳动力的市场,市场契约也包含要素交易契约。把企业说成是要素市场,把企业契约界定为要素交易契约,无视产品市场和要素市场、企业契约和市场契约的交叉关系,既不能划清企业与市场、企业契约与市场契约的界限,也无法说明为什么会出现企业。

实际上,仅仅停留在产品市场和要素市场的差别上做文章,是远远无法解释企业的形成及其本质的。因为,即使企业主购买的不是普通产品而是生产要素,如张五常所说的木材和加工机器,但如果他没有同时购买到具有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能力的劳动力这种特殊的商品,没有通过合乎目的的指挥,使人的要素同物的要素结合起来,进行劳动和生产,原材料只能一直存在于原来的状态(时间久了还会在自然力的作用下逐渐损耗),不会变成新的产品,不能提供服务,如木材不会变成地板块,更不会自动拼成地板,价值也不会增加,生产要素的买主也就得不到任何剩余。堆放一大批生产资料的场所只是仓库或堆场,不是企业;购买了这些生产资料的买主也不能成为企业家。可见,离开雇佣劳动的特殊作用和企业的生产功能,以及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关系去解释企业的形成及其本质,无异于南辕北辙,是永远达不到目的地的。

不敢接触企业生产过程真实关系的张五常,只能祭起交易费用这一万能法宝,把要素市场和契约同企业挂上钩。他认为,企业是由拥有不同资源的当事人共同选择的一种节省交易费用的契约安排方式,当两个当事人预期到某种契约能减少交易费用时,就会以这种契约方式进行资产转让,从而形成企业。以此解释企业产生的原因和本质是没有说服力的。首先,交易费用边界不明,无法度量,不能预期,不同交易契约的费用也难以比较,当事人根本无法通过“预期”费用的高低去选择契约形式,从而形成企业。其次,资产转让只需判断市场价格是否有利,如工人只要比较工资高低就可决定是否出卖劳动力,有什么必要去考虑“预期合约”能否“减少交易费用”?说工人也是为了节省交易费用去打工,不仅根本不符合市场实际,甚至是荒谬可笑的。再次,即使当事人订立了转让资产的契约,它也只是一种市场契约(就像他列举的许多所谓“例证”一样),遵守的只是市场的规则而不是企业内部的规则,因而仍然无法以这类契约去说明企业的内部关系,无法论述企业不同于市场的性质。

由于张五常只从交易费用的节约去解释企业的存在和发展,因而就把企业内部的关系也讲成是市场交易,即采用一定契约安排方式的要素市场交易关系。在他的头脑中,企业内的交易(要素交易)与市场产品交易不存在实质性的差别,说什么“如果全部交易费用为零……在这样的社会里,区分一个产品市场和一个要素市场会是多余的。”[7](P243) 这种观点存在许多错误。一是看不到生产对流通的决定作用,不懂得从企业的生产功能去理解企业形成的必要性,误以为企业之所以区别于市场是因为存在交易费用。二是将企业当成与市场没有本质区别的交易关系,尽管他为了解释企业的存在竭力去区分产品市场和生产要素市场,有时也提到“投入要素所有者使用权的转让”,但这些毕竟都是市场,都属于流通领域的关系,无法说明企业从流通过程转入生产过程后其内部关系的变化。三是笼统地讲生产要素,把被动的物的要素和起主动作用的人的要素混杂在一起,回避劳动力要素的特殊性。而恰恰是劳动力的生产功能和创造剩余价值的特殊功能,才是企业存在的根本原因。

虽然张五常力图证明企业只是以要素市场代替产品市场,但他并没有告诉读者两种市场的差别,而是转入谈论不同契约对交易费用的影响。他在交易费用中强调发现价格的费用,然后分析交易谈判、产品信息、成本衡量、贡献分解等四种费用,认为在市场上直接“发现价格”费用比较高,而在企业中使用“替代方式”去“发现价格”可以降低费用,“这意味着用替代指标进行衡量。‘企业家’从而出现。”“没有衡量和评价实绩的费用,就没有企业。”[7](P144) 在自己也觉得“冗长”的烦琐叙述中,张五常所谓以要素市场替代产品市场,无非就是以企业家的衡量和评价替代直接和分别发现价格的方式。他用含糊的语言表达这个意思:“降低发现价格的费用的一个有效途径,是用一些设置替代对活动直接地和分别地定价”。这个所谓的“设置”就是企业。然而,无论是直接或是用替代方式,都只局限在发现价格的范围之内,对探究企业的性质,连一个缝隙都没有打开。张五常在一些“例证”的叙述中,连生产商、中间商、零售商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不同地位和作用,对统一经营的大百货商店与分散经营的购物中心在产权上的区别,丝毫也分不清楚。这种企业理论不能不令人“叹为观止”。

在一些地方,张五常也不得不承认,通过企业契约的安排,有些要素投入者的使用权会发生转让,“使用权的让渡通常意味着将决定做什么的权利予以授让”,因而在企业里,有的所有者要“听任一只看得见的手摆布”,“在契约形式下,会约束投入所有者遵从命令”,就是说,他无法否认企业内部存在着监督指挥关系这种事实。但是,囿于掩盖、辩护剥削制度的意识,他不仅不敢正视这种关系,讲明受摆布的是哪些人,被分配做什么事,发号施令的又是哪些人,他们通过什么办法得到企业的剩余;而且,他还嫌“监督者”的表述方式太过刺眼,于是使用一些更加含糊的概念,如“中心契约人”、“中心代理人”、“仲裁者”等等,去描述企业所有者同其他要素所有者之间的关系,将发号施令的雇主乔装打扮成受众人委托“考核贡献”的“代理人”和得到“所有的人”拥戴的仲裁者。经过如此包装,雇佣工人创造剩余价值的过程就不见了,企业所有者对雇佣劳动者的剥削关系就被有效考核贡献、节约交易费用的字眼所代替了。

至于为什么其他的投入者要让渡自身的使用权,由“中心契约人”去“代理”一切,为什么是由他们而不是由工人担当这个重任,他也套用“团队”理论的手法,强调协作的自愿性,说其他投入者如果不情愿就“可以选择不加入企业”,还竟然荒谬地说什么在江河拉纤工人的劳动中,“协作者们实际上同意雇佣一个工头鞭打他们。”[7](P141、143) 这样,用不着分析要素投入者如何交易,如何从流通过程转入生产过程,产品、商品和价值、剩余价值如何生产出来等等关键性问题,张五常就借助于含糊的语言轻易地交代了“中心契约人”和“代理人”的作用以及企业家和企业的出现,“证明”企业就是要素投入者自由契约的集合体。这种企业契约论者的共同“论证”方式,特别是对企业内部不同人员真实身份和地位的回避甚至歪曲,决定了他根本无法弄清企业内部关系和企业的实质。难怪他只好承认,“我们既没有准确地把握什么是企业,也不知道把握它至关重要。”“我们不能对企业的规模说什么,因为我们无法确切地知道企业是什么。”[7](P139、151)

四、契约与企业的实质

企业内部的确存在着契约关系,但企业不仅仅是契约的集合体。仅用契约关系或要素交易契约关系,哪怕是像科斯那样点到劳动力契约,都无法全面描绘企业的关系,更无法认识企业的本质。因为要素买卖契约的签订只不过是企业运行的一个前提条件,除此之外,企业还有更基本的功能,它的内部关系远比要素买卖丰富和复杂得多。

企业是根据市场要求组织生产活动,提供产品和服务,以达到创造剩余价值目的的经济组织。生产商品、创造剩余价值的基本功能和本质特点将它与单纯的市场活动区别开。马克思在揭露剩余价值产生的秘密时说过,剩余价值不能在流通中产生,因为流通领域贯彻的是等价交换的规则。关于这一点,“企业契约论”的经济学家们却完全不懂并且没有触及到,因而他们便从交易中,甚至从定价方式中直接得出“剩余”。但是,它又不能不在流通中产生,因为资本家必须在市场买到劳动力这种特殊商品,然后在生产过程中加以使用,创造出大于劳动力自身价值的新价值。马克思这样揭示契约与企业的关系:“劳动力的购买是这样一种购买契约,按照这个契约,提供的劳动量,一定要大于补偿劳动力价格即工资所必需的量,也就是,一定要提供剩余劳动,——这是预付价值资本化或者说剩余价值生产的根本条件。”[8](P36) 可见,缔结劳动力买卖契约是剩余价值生产的前提和企业存在的前提,但也仅仅是前提而已,如果没有经过劳动过程,剩余价值仍然不会创造出来,企业就发挥不了它的应有功能,没有实现它的目的,就不成其为企业。就是说,劳动力买卖契约为剩余价值的创造提供前提条件,却不能包括企业的全部关系,不能说明企业内部关系的特点和本质。

如果进一步分析,企业存在于不断循环周转的运动过程之中。它不仅具有在流通过程中购买生产要素的功能,有组织生产要素投入劳动过程生产产品的功能,还有销售产品的功能以及初次分配收入的功能,这四个方面缺一不可,构成了完整的企业运作活动。其中,购买阶段和销售阶段的活动属于市场活动,为企业的生产和再生产提供条件并且实现所创造的剩余价值;分配的功能则为各类人员提供约束和激励手段;而最重要的是作为企业中心环节的生产过程,只有它才能提供产品和服务,才能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哪怕劳动力买卖契约像O·哈特所说具有“不完全契约”的特点,企业内部也不是天天进行讨价还价式的“交易”。因为,第一,企业的运行要求有稳定的秩序,频繁的讨价还价将破坏这种秩序,不利于生产的正常进行。G·M·霍奇逊就批评过阿尔奇安和德姆赛茨关于雇佣契约要进行反复协商的观点,指出他们没有认识到企业内不对称的权力关系和劳动组织的复杂性,不断的讨价还价“可能破坏工作现场的集体意见和队伍团结”,“浪费时间和资源”。[9](P235) 第二,更重要的是,根据“不完全契约”理论,契约的不完全性会导致企业“剩余控制权”的产生,企业管理人不仅可以根据劳动力契约的基本规定使用劳动力,还可以根据先前没有明文规定的所谓“剩余”的控制权,指挥和监督劳动者进行生产,实现他们的生产目的。

企业契约论把企业说成是契约的集合,是只强调它的市场行为,而忽视了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和动态变化的特点,将企业内部关系与市场关系都同样当成契约关系,结果必然是片面夸大企业内部关系的自由和平等,抹煞不同经济主体——企业主和雇佣劳动者——从流通领域进入生产领域后,在地位和相互关系上的巨大变化,辨别不了企业与市场的本质区别。马克思深刻地指出:“工人在走出生产过程时同他进入生产过程时是不一样的。在市场上,他作为‘劳动力’这种商品的所有者与其他商品的所有者相遇,即作为商品所有者与商品所有者相遇。他把自己的劳动力卖给资本家时所缔结的契约,可以说像白纸黑字一样表明了他可以自由支配自己。在成交以后却发现,他不是‘自由的当事人’,他自由出卖自己劳动力的时间,是他被迫出卖劳动力的时间。”[6](P334) 他剖析了劳动力买卖契约签订以后劳资双方关系的变化:“一离开这个简单流通领域或商品交换领域,——庸俗的自由贸易论者用来判断资本和雇佣劳动的社会的那些观点、概念和标准就是从这个领域得出的,——就会看到,我们的剧中人的面貌已经起了某些变化。原来的货币所有者成了资本家,昂首前行;劳动力所有者成了他的工人,尾随于后。一个笑容满面,雄心勃勃;一个战战兢兢,畏缩不前,像在市场上出卖了自己的皮一样,只有一个前途——让人家来鞣。”[6](P200) 因为,一旦进入生产过程,企业主与雇佣劳动者就从平等缔结契约的关系转变为奴役和被奴役、剥削和被剥削的关系了。现代企业也没有改变这种关系。

一百年前马克思就揭露过资产阶级学者对资本主义企业关系的歪曲,他说:政治经济学家“花言巧语地把这种(即工人对资本的——引者注)绝对的从属关系描绘成买者和卖者之间的自由契约关系,描绘成同样的独立的商品所有者即资本商品所有者和劳动商品所有者之间的自由契约关系。”[6](P838) 对照这一深刻揭示可以看出,企业契约论,从实质上说,只不过是马克思批判过的庸俗的自由贸易论的现代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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