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寿险业最低资本监管的严格性研究_资本充足率论文

我国寿险业最低资本监管严苛性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严苛论文,最低论文,资本论文,我国论文,寿险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目前,很多国家和地区的最低偿付能力资本监管都逐步从规模导向转向风险导向,一个很显然的问题是从规模导向向风险导向转变的过程中,整个保险行业的最低资本会增加还是减少?从欧盟2001年启动的Solvency Ⅱ项目来看,其第五次量化影响测试的结果显示,85%以上参与测试的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资本要求(SCR)都达到要求,并且有50%以上的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资本要求(SCR)充足率都达到200%以上。尽管整个监管制度转变为基于风险导向,但是大部分保险公司都无需增加额外资本,而且各利益方当前仍同监管部门讨价还价过程中。因此,某些风险管理较差的保险公司可能会增加额外资本,但相信欧盟由Solvency O/I向Solvency Ⅱ过渡的过程中不会过大的增加保险公司的融资压力,整个行业的资本要求也不会大幅增加。

      事实上,我国保监会也于2012年启动了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下文简称“偿二代”)的建设,计划用三至五年时间,形成一套基于风险的与国际接轨且与我国保险业发展相适应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那么我国从现行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简称“偿一代”)向“偿二代”过渡的过程中会不会增加整个行业的最低资本?与欧盟不同的是,欧盟Solvency O/I是根据欧盟某些国家的数据计算得到的,而我国“偿一代”并不是根据我国实际风险状况测算得到的,而是完全照搬欧盟Solvency O/I标准。因此,倘若可以验证我国现行偿付能力监管标准中最低资本要求是否合理,尤其是用欧盟Solvency O/I的理论模型、我国的历史数据测算出的最低资本与我国现行监管标准相比是否更严苛,则可间接判断我国“偿二代”有没有必要增加整个行业的资本要求。

      对于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的研究有很多。由于中国寿险市场的影响能力有限,当前国外学者大多数都是把美国和欧盟各国的监管制度进行比较,如Sharara等(2009)比较了加拿大、美国和欧盟寿险偿付能力监管的差异,并为偿付能力评估方法提供了建议。国外也有一些学者分析了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严苛程度(Holzmuller,2009;Browne等1999)。国内目前对于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研究刚刚起步,目前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影响因素(杜美和庞欣,2009;行瑞,2007)及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有效性(张勇和李秀芳,2009)等方面。而对我国寿险公司最低资本监管合理性的研究少之又少,占梦雅(2007)通过构建基于负债风险的模型利用17家寿险公司的数据实证发现我国寿险业的最低资本要求标准偏低,但其构建的模型假设与欧盟在测算Solvency O/I时选取的破产概率模型不符。

      本文的主要贡献在于:(1)严格利用Campagne破产模型和我国的历史数据测算我国的最低资本大小;(2)首次将非参数Bootstrap法利用到寿险公司最低资本的度量中,并分析了不同类型寿险公司下的最低资本差异;(3)不但考虑了最低资本的绝对金额,还综合考虑了监管措施的实施方面。

      二、最低资本监管制度的比较

      (一)最低资本要求的比较

      欧盟第一个寿险偿付能力监管指令Solvency O是从1979年开始颁布实施的,是根据Campagne教授于1961年向欧盟经济委员会(OEEC)提交的报告制定的。Solvency I(COM,2002a)则是在Solvency O的基础上做了一些调整,这些修改主要体现在认可资产的确认等方面,而对长期人身保险最低资本计算的规定没有改变。我国第一代偿付能力监管规定是从2003年开始的,随后在2008年做过一次修订。欧盟Solvency O/I和我国现行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关于长期人身保险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要求见表1。

      

      最终要求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基于责任准备金算法和基于风险保额算法之和。进一步分析发现,基于准备金的算法主要考虑了寿险公司的投资风险,而基于风险保额的算法则主要考虑了寿险公司的死亡率风险。

      通过比较我国“偿一代”和欧盟Solvency O/I,发现我国“偿一代”在形式和具体数值上完全照搬了欧盟Solvency O/I标准。鉴于欧盟Solvency O/I是根据Campagne(1961)的报告制定的,倘若可以利用Campagne的计算方法测算出我国真实的风险资本要求,则可间接地比较出我国“偿一代”相比欧盟Solvency O/I的严苛程度。由于欧盟由Solvency O/I向Solvency Ⅱ过渡的过程中,并没有给保险业带来巨大的融资压力,则可间接验证我国在由“偿一代”向“偿二代”过渡的过程中是否会给整个保险行业带来巨大的融资压力。由于我国关于风险保额的数据无法获得,本文主要验证基于准备金算法下的最低资本的合理性。

      (二)监管措施的比较

      监管机构是根据保险公司最低资本充足率的变动来采取相应监管措施的,当保险公司资本充足率处于不同的水平时,监管部门会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表2显示了我国“偿一代”与欧盟Solvency O/I在不同资本充足率水平下监管措施的差异。

      

      通过表2可以发现,在我国的监管体系中,只有资本充足率高于150%时,保险公司才不需要采取行动;而在欧盟Solvency O/I的监管体系中,资本充足率高于100%时,保险公司就已经不需要采取行动。因此,我国的监管措施比欧盟要严格。这无形中提高了最低资本的要求。

      本文的比较思路如下:首先建立基于准备金算法的计算最低资本的破产模型,并计算不同类别公司在不同破产概率下的最低资本;然后采用欧盟Solvency O/I计算最低资本时的破产概率,根据我国的监管制度计算得出相应的理论最低资本,并将理论最低资本与我国监管规定中的实际最低资本相比较,并综合考虑监管措施的关系,从而可以间接比较我国最低资本的严苛程度。由于假设破产概率相同,故此前提下的分析比较具有一定可行性和合理性。

      三、理论模型

      (一)最低资本测算模型

      Campagne(1961)向欧盟经济委员会提交的报告中用的方法是基于Campagne(1947,1948)中的寿险公司破产模型,本文将采用这一模型来实证测算我国长期人身险业务的最低资本。该模型认为投资风险是寿险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而准备金是寿险公司最大的投资来源,故寿险公司的最低资本应该为准备金的某个比率。该破产模型关键假设是寿险公司在评估时间内的净损失额超过持有的最低资本的概率应该足够小,用数学语言描述,即

      P(NL>MCR)<α (1)

      其中NL为净损失,若净损失为负,则表示正的净利润;MCR为最低资本,等于准备金乘以风险因子;1-α表示给定的置信水平。将式(1)化简,可得

      

      其中NL/TR表示净损失占准备金的比率,用LR表示;MCR/TR表示最低资本除以准备金,即为最低资本对应的风险因子,故式(2)进一步化简为

      

      通过拟合损失率变量LR的分布,并利用VaR(Value at Risk)方法计算出所需持有的最低资本,即:

      

      其中

是与置信水平1-α相关的损失率分布的VaR值。

      (二)Bootstrap随机模拟

      式(4)中的关键是计算

,本文除了采用拟合分布法外还将采用非参数Bootstrap方法来计算

。非参数Bootstrap方法基本原理是从样本中有放回的重复抽样来获得再抽样样本,通过模拟此过程根据大数定律来进行估计。由于这种方法不需假定样本服从于固定分布,因此广泛用于小样本情形(叶五一等,2004)。本文在计算

时采用的步骤如下:

      

       带入式(4)可求得最低资本。

      

      图1 所有公司样本数据的直方图

      四、实证分析

      (一)数据来源及预处理

      根据上节模型,计算最低资本需要净损失和准备金的数据,净损失可以用净利润的相反数来替代,准备金等于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之和。本文从《保险年鉴》中收集了2006至2012年寿险公司的原始数据。鉴于新成立的公司前几年经营尚不稳定,本文从实证结果的行业普遍适用性角度出发,只考虑成立10年以上的寿险公司,共23家,分别为中国人寿、人保寿险、民生、太保人寿、平安人寿、新华、泰康、生命、中宏、建信、中德安联、工银安盛、交银、信诚、天安人寿、中意、光大永明、中荷、中英、北大方正、海康、招商信诺和友邦③。另外,由于我国寿险公司会经营一些短期意外伤害险,监管规定对这些短期人身业务按照非寿险保障型业务的规定计算最低资本,为了尽可能地将短期人身业务的影响排除,本文剔除掉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占总准备金比例低于95%的样本数据。最后对一些明显不合理的极端数据也进行相应剔除。

      为了分析不同类别公司的最低资本要求是否存在差异,本文进一步将样本公司分为两类:大型寿险公司和中小型寿险公司。且采用类似于沈立和谢志刚(2013)对财险公司的分类方法,将2012年保费收入在500亿元以上的定为大型寿险公司,包含中国人寿、人保寿险、太保寿险、平安寿险、新华和泰康共6家,剩余的2012年保费收入在500亿元以下的定为中小型寿险公司。

      (二)最低资本的测算及与欧盟Solvency O/I比较

      鉴于单一风险度量方法的稳定性较差,本文分别采用正态分布、对数正态分布、伽马分布和非参数Bootstrap方法来拟合样本分布。正态分布下的拟合分布是完全对称的;而对数正态分布和伽马分布都有一定的厚尾现象,且对数正态分布的右尾部要比伽马分布的右尾部更厚;非参数Bootstrap方法主要用于解决小样本问题,但其仍然具有大样本情形下的兼容性。

      根据不同类别公司样本数据直方图④(图1)特点可以发现存在明显的尖峰、厚尾的特点,利用极大似然法对正态分布、对数正态分布和伽马分布进行拟合,然后用Kolmogorov-Smirnov统计量进行拟合检验(表3)。

      

      由表3看出,用正态分布、对数正态分布和伽马分布来拟合不同类别的样本均无法通过检验,这主要是由样本数据呈现出明显的尖峰现象所导致的。既然无法拟合合适的常见分布,那么我们将采用非参数Bootstrap方法来测算寿险公司长期业务的最低资本。

      按照上节非参数Bootstrap模拟的步骤,对不同类别的样本数据,利用Matlab软件编程随机模拟100000次,求得不同置信水平下的在险价值(VaR),即可得到最低资本对应的风险因子,见表4。

      

      考虑到Campagne(1961)在计算寿险公司最低资本时采取的置信水平为95%,最终欧盟经济委员会(OECD)也采用了Campagne建议的占准备金比例的4%的结果。本文也将采用95%置信水平下的风险因子结果同欧盟Solvency O/I进行比较。分析表4可知,对于所有样本公司,在95%置信水平下的风险因子为7.34%,高于我国“偿一代”中4%的标准,这表明从整个行业来看,我国现行偿付能力监管标准中的最低资本要求要比欧盟Solvency O/I偏宽松。这里的所有样本公司的风险因子远远低于占梦雅(2007)中24.6%的结果,但仍然比我国现行标准要高。

      对于大型寿险公司,在95%置信水平下的风险因子为2.52%,低于我国“偿一代”中4%的标准,这表明对于大型寿险公司,现行的最低资本要求要比欧盟Solvency O/I更严苛,这意味着大型寿险公司的最低资本要求过高。但是,对于中小型寿险公司,在95%置信水平下的风险因子为10.27%,远高于我国“偿一代”中4%的标准,这表明对于中小型寿险公司,现行的最低资本要求要比欧盟Solvency O/I更宽松。

      但是,从最低资本充足率与监管措施的角度分析(表2),Solvency O/I监管模型是在资本充足率低于100%后才开始实施监管措施,而我国“偿一代”标准则是在资本充足率介于100%-150%时就要求被监管公司提交和实施预防最低资本不足的预案。显然,从实施监管措施的角度看,我国现行监管标准的监管措施相对于欧盟标准更加谨慎。因此,如果进一步将我国现行监管标准中150%的充足率和Solvency O/I中100%的充足率相对应,则将实证得到的所有公司、大型寿险公司和中小型寿险公司的最低资本要求的风险因子调整为0.0489(0.0734×2/3)、0.0168(0.0252×2/3)和0.0685(0.1027×2/3)。可以发现,对于所有公司来说,考虑监管措施后的最低资本要求和我国现行监管标准基本一致,表明现行监管标准和欧盟Solvency O/I的严苛程度基本一致;而大型寿险公司则远低于现行监管标准,表明大型寿险公司的最低资本要求过于严苛;中小型寿险公司则仍高于现行监管标准,表明中小型寿险公司的最低资本要求相比欧盟Solvency O/I相比较为宽松。

      

      综合上述两个角度的分析(表5),对于中小型寿险公司,我国现行监管标准相比Solvency O/I标准过于宽松;对于大型寿险公司,我国现行监管标准相比Solvency O/I标准过于严苛;对于所有样本公司,尽管我国现行监管标准相比Solvency O/I标准略宽松,但考虑到大型寿险公司占据整个寿险市场80%⑤以上的市场份额,而这些大型寿险公司的资本要求是过于严苛的,因此整个行业的我国现行监管标准相对欧盟Solvency O/I来说是合理的,我国在从“偿一代”向“偿二代”过渡的过程中,可能有些风险水平较大的寿险公司的最低资本要求会增加,但整个行业的最低资本要求是相对合理的。

      五、结论与建议

      本文通过实证分析和比较分析的方法,从最低资本要求角度和从最低资本充足率与开始实施监管措施干预角度综合分析发现:我国大型寿险公司的最低资本要求相比欧盟Solvency O/I标准过于严苛,中小型寿险公司的最低资本要求相比欧盟Solveucy O/I标准却过于宽松,考虑到大型寿险公司的市场份额较高,综合分析认为整个寿险行业的现行监管标准相比欧盟Solvency O/I标准是合理的。因此,本文认为我国保险偿付能力监管在从“偿一代”向“偿二代”过渡过程中,保险公司不会出现大规模的融资需求。

      所以,考虑到我国正在建设的“偿二代”,监管部门在制定监管标准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偿付能力资本要求绝非“偿二代”的建设重点。通过本文分析,我国现行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的严苛程度相比欧盟Solvency O/I是合理的,倘若把“偿二代”建设的重点集中在最低资本到底多少合适的问题上,则会浪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这与“偿二代”建设的初衷不一致。

      2.协调好最低资本充足率和监管措施的一致性。我国现行监管标准的资本充足率对应的监管措施要比欧盟监管标准更加严格,因为我国“偿一代”中最低资本充足率介于100%至150%就要求保险公司提交和实施预防偿付能力不足计划,而欧盟Solvency O/I监管标准都是当最低资本充足率低于100才采取监管行动,这无形中提高了偿付能力资本要求。所以,“偿二代”应该权衡好这二者之间的一致性。

      3.加强对定性风险和信息披露的监管。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于2005年发布的保险监管概念框架中指出保险监管应遵循“三支柱”原则,即最低资本监管支柱、公司治理监管支柱和市场行为监管支柱。鉴于我国“偿一代”标准主要集中于第一支柱的建设,所以“偿二代”在建设过程中应该注重对于公司治理(定性风险)和市场行为(信息披露)的建设。

      ①该比例系数为上一会计年度扣除分出业务后的准备金与总准备金的比例,该比例不得低于85%。

      ②该系数为上一会计年度考虑再保险分出和转分保之后的风险保额比上考虑再保险业务后的总风险保额,该比例不得低于50%。

      ③友邦包括友邦上海、友邦广州、友邦深圳、友邦北京和友邦江苏5家分公司。

      ④鉴于篇幅限制,只列出所有样本公司的直方图,将大型寿险公司和中小型寿险公司的样本直方图省略。

      ⑤根据2012年的全行业的保费收入算得。

标签:;  ;  ;  ;  ;  ;  

我国寿险业最低资本监管的严格性研究_资本充足率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