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权的所有制属性,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所有制论文,股权论文,属性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就此而言,不论资本主义或是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市场经济皆可运用。
实施股份制的前提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由此出发,股份制不存在着公有还是私有的区别;同时,亦不存在着控股权掌握在谁手中而导致具有明显的公有性或私有性的问题。这不仅维护了股份制经济理论的一贯性,而且,在实践的政策层面上,有利于国有企业在进行股份制改造中吸纳私人资本、嫁接利用外资、港台资本。
我们认为,作为独立经济实体的股份制公司(企业),不具有以生产资料所有制归属为公或为私的社会属性,即是说,它的股权结构不表征为所有制属性。产权权束的各部分不具有强弱之分、主次之分,完整的产权具有完整的权束安排,单一的权束,即使是控股权的权束,都不能代表整个产权的性质。股份制公司(企业)的产权形式是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抗御市场风险的混和所有制或社会所有制。
一、产权权利相互分离是股份制公司(企业)产生的制度基础
私有产权具有排他性、可分割性、可分离性和可让渡性。“产权是一个社会所强制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物品的使用的权利。”(注: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K—P卷,1101页。)对这种经济物品所拥有的使用权利的安排可以有不同的方式,即所有、占有、使用、控制、让渡、处置等,由此构成了产权的权利束内容,产权的权利束内容及所有者又确定了所有制——私有产权和公有产权。私有产权是将选择一种经济物品的使用的权利分配给一个特定的个体,并拥有与其它附着在另一经济物品上的类似权利相交换的权利。私有产权的存在是由实施的可能性和权利交换的可能成本决定,这取决于政府法律、社会习俗及通行的社会伦理和道德规范。私有产权是对必然发生的不相容的使用权进行选择的一种权利的分配,这种分配不受人为的强制力限制,是一种排他性权利选择的分配。因此,在私有产权条件下,契约在不一定完全得到政府支持的情况下,都能得到许可,如果契约订立受到限制,则私有产权也将被削弱,甚至被否定。显然,私有产权包含两个最基本的特征:排他性和可让渡性。由此,私有产权得以分割、分离,并实现专业化发展。
公有产权的强制性和实现手段,导致公有产权残缺。公有产权是由政府对某种经济物品的使用的权利在具有不同特质的群体中实施强制安排,并规定与其它附着在另一物品上的类似权利相交换的形式和内容。公有产权的存在由社会资源禀赋、社会经济规模和经济组织运行控制成本决定。公有产权是通过国家或政府对稀缺资源的多种使用权进行再分配和控制,除国家或政府以外没有任何人有权将资源的使用权安排给任何个人。因此,在公有产权条件下,计划或指标成为各级政府的行为准则,稀缺资源或经济物品的使用权可通过政府行为获得。可见,私有产权下权利束的基本内容在公有产权条件下出现残缺,仅有有限的权利。私有产权的两个重要特征——排他性和可让渡性都不存在。但是,在现实经济活动中,排他性又可以通过对稀缺资源或经济物品的实际使用而获得,可让渡性可通过政府决定获得。正是由于公有产权权利束的残缺,导致了资源的浪费和低效率。
国企改革实质上就是国企产权重构。以公有产权为基础的国有企业改革,其核心就是要完善企业产权,使企业产权明晰,构建股份制企业就是国企产权改造的一个根本方向。其深刻意义不在于引进不同产权所有者投资主体,而在于赋予公有产权以排他性、可分割性、可分离性和可让渡性,使公有产权具有较为完整的产权束,使现代企业生产组织能充分利用产权各组成部分的分割与专业化,提高企业生产率。国有企业产权的明晰只有通过退出或部分占有稀缺资源或经济物品不相容的使用权的控制,尊重契约,使其在合约交易的谈判中,在一个共同达成的协议下能实现低成本产品交换。股份制公司(企业)为国企产权重构提供了一个可行的模式。
产权权束的让渡构成股份制公司(企业)的“专用资源”。产权的可分割性、可分离性使代表所有权的股份让渡成为可能,所有者消费预期消除了对公司专用资源投资收益的时间预期的依赖,使股份制公司(企业)得以实现融资。股份公司的有限责任制,使股份所有者避免了互为代理关系,使股份转让得以实现。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依赖于那些以各自的资源进行投资的所有者之间签定的长期、强制性契约。在这些投入中有些投资是专门用于公司生产,与其他投入资源相比,这类投入的可替代性很低,构成公司“专用资源”。股份制公司(企业)的最大优势就是能用较低成本聚集到大规模经营所需的充足财富作为公司专用资源。
股份制公司(企业)“专用资源”的形成表明产权分化的实现。当股份制公司(企业)“专用资源”的经营管理决策权与这些资源的市场价值实现结果出现分离,并将市场价值实现结果附加到股份的可让渡性上时,就导致一些人专门从事管理、经营决策,成为企业专用资源的实际控制者和占有者,并且对实际控制结果不承担全部价值实现结果的风险。可见,产权所具有的可分割性和可转让性,实现了产权权利的分离,即资源使用的实际控制权和承担资源市场价值实现的结果(或叫收益所有权)。从而导致了产权权利束的相对独立的专业化发展,形成资源使用的选择监督权、管理权、收益索取权(风险承担)、经营绩效评估权。这种分离构成了股份制公司经营行为控制和调整的基础,是公司经营效率提高的根本保证。
二、股份制公司(企业)产权结构形成的必然性
资源使用可选择性和强度变化将诱致产权的分化。纯粹的私有制是对私人选择并占有使用一种资源的能力的报偿,公有制则是通过控制资源使用的可能途径以及个体获取资源使用权期望的报偿。如果资源的需求不存在较严格的供给约束,可以满足潜在的竞争性使用,但资源的需求是要付出成本的条件下,公有制的产权形式在资源使用的可能选择中比私有制更具有生产性;如果资源使用的可选择菜单越少,资源的可替代性越小,则意味着从资源可能的使用途径中获得的价值越固定,在这种情况下,私有制条件下的产权所有者对承担风险的偏好就越弱,实施公有制的产权形式就越容易,且具有较低的实施成本。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资源使用强度和可选择的使用途径增加,资源的私有产权形式出现了更具生产性的情形,但当生产规模增加导致产权监督控制成本急剧上升,产权监督控制弱化的情况下,完全统一的私有产权形式已不适应成本与收益条件发生巨大变化的情况,私有产权分化就已成为必然。
股份制公司(企业)是伴随私有产权的分化与专业化发展起来,并能成为公有产权权利束安排的有效制度形式。因为股份制公司(企业)能较好地解决私有产权和公有产权存在的产权束归属和控制成本问题。
(一)委托代理成本上升是股份制公司(企业)产权结构形成的诱因。
无论是私有产权还是公有产权都存在一个委托代理关系,即资源所有者与使用者之间的契约关系。建立委托代理关系需支付成本,监督控制这种关系不发生偏离也要支付成本,而且后一种成本是变动成本,即随控制量和控制难易程度增加而增加。建立、实施、监督委托代理关系所需成本支付可称为内部交易费用。当资源相对稀缺,资源使用途径多样化,导致资源使用中的价值不确定性越来越大,获取资源使用权的投入就相应增加,资本规模的扩大意味着内部的委托代理关系日趋复杂,造成内部交易费用上升,不确定性和内部交易费用的增加使产权所有者面临的市场风险和“道德危害”增加,为减少风险,以产权权利束控制权的部分让渡,构成了股份制公司(企业)的制度基础,使产权的市场风险能分配到不同的权利束控制者。不同产权控制者构成股份制公司的产权结构,即以占有、使用、控制等产权为主的法人财产权,产权所有者之间的风险和利益不具有互为代理的关系,其产权相对独立,所有者可通过市场交换让渡所有权的形式避免产权可能出现的风险。
(二)建立最优规模的资本需求约定是资本产权向股份制公司(企业)产权结构转化的现实选择。
生产的竞争性增加,规定了企业组织的最优规模,这种规模不断扩张,已超出了单个产权所有者的能力,客观上需要能为各分散产权所有者接受的制度安排形式。股份制公司(企业)这种建立在产权可分割性、可分离性、可让渡性、排他性基础上,能对产权权利束实施分割控制的企业组织(制度选择),通过单个分散的产权所有者让渡资源或经济物品的使用权和控制权,集聚形成企业的专用资源,并相应构造股份制公司(企业)的混合产权结构,取得专业化的生产效率。
(三)产权利益与社会利益矛盾的协调是股份制公司(企业)产权结构存在的客观基础。
无论是私有产权,还是公有产权,都存在私人利益(局部利益)与社会利益的问题。这是由产权的排他性、可让渡性和收益性决定的。不同的产权制度安排能抑制和放大产权排他性,或让渡性和收益性,这种抑制和放大,在不同的产权制度安排下具有不同的价值标准,也就决定了私人利益(局部利益)与社会利益背离可接受的程度。我们实施产权制度调整的一个根本目的,就是要尽可能的协调和缩小这种背离。在产权分化的基础上,这种调和具有现实可能性,股份制公司(企业)则使这种可能性转化成一种现实的制度安排。在股份制公司(企业)内,由于产权权利束的分离控制,使得产权所有者不可能完全实施自己的意愿,对自己所有的产权的收益期望要受公司内其它产权所有者的约束,从而达到间接增加社会共同利益的目的。
因此,建立在产权分化基础上的股份制公司是一个拥有不同产权主体的经济组织。它是一个和股份持有者截然不同的实体,其产权结构为:公司法人拥有公司资源的法人财产权;股份持有者拥有公司的收益索取权;公司债权人拥有公司资产的所有权(即公司资产从物质和价值形态上归债权人)。
三、股份制公司(企业)产权权利束所有者身份的泯灭
通过以上分析可见,构成股份制公司(企业)产权主体的是以让渡产权权利束的某一部分为条件的部分产权所有者。股份制公司(企业)以自己的名义承担市场风险,而不是由产权所有者承担。各产权所有者相互之间不能实施完全的控制,产权所有者能控制的仅仅是自己掌握的部分产权。因此,股份制公司(企业)的产权是由各投资者产权组成的一个产权混合体,从产权的角度看,单个的产权所有者不能成为股份制公司(企业)的代表,股份所有者并不能凭借股权实际控制;占有公司资产,股份所有者能控制的仅仅是公司剩余索取权,要么持有所有权获得公司可能的剩余,要么让渡这种所有权并获得价值补偿。股份所有者的产权对于公司的资产形态来说,已虚拟化。
部分产权所有者在股份制公司(企业)中已没有原有的身份特征。从产权与所有制的关系看,产权权束的安排及所有者确定所有制性质。完整的产权其产权权束的安排较为完善,即对产权的各个部分拥有可靠的、可让渡的权利,一旦被让渡的产权部分成为契约的一部分,则这部分产权就加上了一种强制或人为的限制,这部分产权原有的属性就不再存在,而构成受让方产权的一个部分,体现受让方的产权属性,不管受让方是公有产权还是私有产权。显然,股份制公司(企业)作为一种产权混合体,它与股份持有者是截然不同的实体,其本身是个不能表征股份持有者身份的拥有公司法人产权的法人生产组织。因此,在股份制公司(企业)中,其产权结构中的各产权束已不具有原持有者的身份特征,并且产权所有已转化成为一种可转让收益凭证,实际上这部分产权已变成社会产权。
四、基本结论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股份制公司(企业)中的股权结构不能表征股份制公司(企业)的所有制属性。产权权束的各部分不具有强弱之分、主次之分,完整的产权具有完整的权束安排,单一的权束不能代表整个产权。股份制公司(企业)的产权形式是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抗御市场风险的混和所有制。股份制公司(企业)的控股权不能体现控股者的所有者身份,控股只是影响公司(企业)经营方向和重大经营决策。
2.股份制公司(企业)具有中性特征,原产权所有者的身份通过产权权束的让渡已转化成法人财产权。法人财产权是归法人所有的产权,它不依附于构成公司(企业)的原产权所有者,存在的基础是依据公司(企业)章程设立的法人。
3.这种混和所有制是介于私有制和公有制之间的一种社会资本组织形式,是资本的社会所有形式。即是说:“……本身建立在社会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并以生产资产和劳动力的社会集中为前提的资本,在这里直接取得了社会资本(即那些直接联合起来的个人资本)的形式,并且它的企业也表现为社会企业,而与私人资本相对立。这是作为私人财产的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扬弃。”(注:《资本论》第 3卷,第493页。)“在这种形式下,资本达到了它的最后的形式, 在这里资本不仅按它的实体来说自在的存在着,而且在它的形式上也表现为一种社会力量和社会产物。”(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第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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