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规则与中国纺织服装业品牌保护,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纺织论文,服装业论文,规则论文,品牌论文,WTO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F4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26(2004)02-0220-06
一
《多种纤维协议》(MFA)实质上是一种贸易保护主义的规定。自20世纪70年代中期到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最终协定之前的20多年中,世界纺织品贸易体系的运作,实际上是在《多种纤维协议》(MFA)框架的制约下不公平地进行的。《多种纤维协议》(MFA)是1974年世界纺织品进出口国家,在国际棉纺织品贸易短期和长期协定的基础上达成的一项纺织品贸易安排。它实质上是发达国家面对来自发展中国家低成本的进口纺织品的竞争,以“扰乱国内市场”为借口(理由),为限制发展中国家纺织品、服装进口而构造的一整套贸易保护主义机制。其具体做法是通过进口数量配额、年增长率、结构安排等手段,有效地缓解发展中国家纺织品、服装进口对发达国家工业和市场的竞争压力。在近十多年来,《多种纤维协议》(MFA)的贸易保护主义特征有了相当大的加强,它覆盖的产品范围和限制程度都在极度扩大和提高。在这里,我们仅以中美纺织品贸易限制情况为例来展开分析:(1)从限制的数量上看,中美第1个纺织品贸易协议规定的限制类别只有8个,第2个纺织品贸易协议规定的限制类别有33个,第3个纺织品贸易协议规定的限制类别就有84个,而到第4个、第5个纺织品贸易协议规定的限制类别竟达到104个之多。导致设置限制类别增加的情况有两种:第一种是把过去未设限的品种纳入设限的范围。譬如,1994年美国以中国丝绸服装已经变得在价格上可以同美国的棉制服装和人造纤维服装竞争为由,对中国出口到美国的丝绸服装设限。第二种情况是把设限的品种进一步细分,特别是对敏感产品,过去是混合设限的,后来却一一单列出来,这无异于加大了出口国按配额出口的难度。(2)配额年度增长率在不断下降。中国在加入MFA协议之初,根据中美第3个纺织品贸易协议的规定,配额年增长率为5-6%,随后下降为3%;到第4个纺织品贸易协议时,规定1994年的配额增长率为零;1995年、1996年增长率为1.63%;1997年开始为期4年的第5个中美纺织品贸易协议,规定的配额增长率只有1.57%。(3)受配额管理的中国输美纺织品占中国全部输美纺织品的比例不断提高。譬如,中国在1984年加入《多种纤维协议》(MFA)时,中国纺织品在美国的配额覆盖率为60%,1985-1987年提高到84%,到20世纪90年代,中国输美纺织品的覆盖率则超过了90%[1](p.238-239)。这些情况表明,随着中国的改革开放深入和工业产品质量的不断提高,中国在国际市场的占有份额相继扩大。由此而来国际上的贸易保护主义感到压力也越来越大,于是发达国家对中国纺织品出口的限制也就随之而不断升级,这就严重地制约和干预了中国按比较成本原则平等参与国际分工,限制了获得应有的贸易利益的能力与机会。中国之所以在1984年加入《多种纤维协议》(MFA),目的是要争取得到与其他发展中国家平等竞争的待遇,因为中国即使游离于《多种纤维协议》(MFA)之外,中国的纺织品出口同样要受到发达国家配额的限制。尽管《多种纤维协议》(MFA)是一个不公平的协定,但在当时它为国际纺织品贸易的发展毕竟提供了一个相对透明、可预测的框架,客观上有可能为中国纺织品贸易提供一个相对安全和稳定的外部环境。
WTO《纺织品与服装协定》(ATC)开辟了国际纺织品贸易的新领域。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发展中国家强烈要求废除不公正的《多种纤维协议》(MFA),呼吁实行非歧视性的纺织品贸易规则。1994年12月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圆满结束,作为该回合重要文件之一的《纺织品与服装协定》(ATC),对于国际纺织品贸易来说是一个划时代的文件,因为它宣告了以MFA为代表的、以数量限制为主要特征的旧的纺织品国际贸易体系的结束,并为新世纪的到来制定了一个时间表。ATC协定于1995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但是,由于某些发达国家推行的政治歧视和经济歧视政策,使得中国最终未能成为WTO组织的创始成员国之一,因而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中国实际上被排挤在世界纺织品贸易自由化进程之外。WTO的ATC协定开宗名义地指出:“纺织品和服装领域的谈判应旨在制定有关模式,以使该部门在加强的GATT规则和纪律基础上最终纳入GATT,从而也对贸易进一步自由化的目标作出贡献”。ATC协定第1条规定:“本协定列出各成员在纺织品和服装部门纳入GATT1994的过渡期内适用的规定。”“各成员同意以如下方式使本协定第2条第18款和第6条第6款(b)项的规定:即在纺织品和服装贸易领域使小供应方的市场准入获得有意义的增长,并为新参加方创造有商业意义的贸易机会(注:在可能的限度内,自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的出口也可以从本规定中获益。)。”“各成员对于那些1986年以来未接受《国际纺织品贸易协议延长议定书》(本协定中称‘MFA’)的成员的情况给予适当注意,并在可能的限度内,应在适用本协定规定时给予他们特殊待遇。”[2](p.57)除非本协定另有规定,否则本协定的规定不得影响各成员在WTO协定和多边贸易协定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该协定还规定,对于产棉出口成员的特殊利益,应通过经与其进行磋商在实施本协定的规定过程中予以反映;为了便利纺织品和服装部门纳入GATT1994,各成员应允许进行持续的自主产业调整,并增加其市场内的竞争。在WTO协定生效前一日已生效的、根据MFA第4条维持的或根据第7条或第8条作出通知的双边协定范围内的所有数量限制,应在WTO协定生效60天内由维持此类限制的成员向本协定第8条规定的纺织品监督机构(本协定中称“TMB”)作出详细通知,包括限制水平、增长率和灵活条款。各成员同意自WTO协定生效之日起,GATT1974缔约方维持的、并在WTO协定生效前一日已生效的所有此类限制,均应适用本协定的规定。该协定第2条第4款、第5款规定:“除根据本协定规定或GATT1994的有关规定外,不得针对产品或成员采取新的限制。在《WTO协定》生效之日起60天内未进行通知的限制应立即终止。”“在《WTO协定》生效之日前根据MFA第3条采取的任何单边措施,如已经根据MFA设立的纺织品监督机构(本协定中称‘TSB’)审议,则可以在其列明的期限内继续有效,但不得超过12个月。”[2](p.58)但是也要看到,由于WTO协定本来就是在发达国家的主导和操纵下建立的,因而《纺织品与服装协定》(ATC)本身又不可避免地带有某些妥协性和不合理的因素。
中国加入WTO组织对纺织品与服装出口带来了发展契机。中国的纺织品出口一直苦于发达国家的配额限制,我国大约有1/4的纺织品受到配额限制,受配额限制的国家和地区主要有美国、欧盟、加拿大、挪威等。依据WTO《纺织品与服装协定》(ATC)的规定,中国的纺织品与服装贸易将分四个阶段、经过10年的过渡期逐步取消数量限制。具体地说就是,以1990年的贸易量为基数,纳入该阶段开始的数量百分比分别是:在第一阶段(1995年1月1日—1997年12月31日)为16%,每年配额增长7%;第二阶段(1998年1月1日—2001年12月31日)为17%,每年配额增长8.7%;第三阶段(2002年1月1日—2004年12月31日)为18%,每年配额增长11.05%;第四阶段(至2005年1月1日全部纳入多边贸易体制)为49%,现存增长率全部取消[1](p.241)。我国作为WTO组织成员,应当充分享受该协定规定的年增长率、灵活条款、自由化等待遇。尽管各国对ATC的执行情况不很满意,但是,对于长期受到不公正待遇的中国来说,加入WTO组织之后,起码能够保证我国获得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纺织品出口方较为公平的竞争机会。目前发达国家进口方在逐步停止《多种纤维协议》(MFA)与《关贸总协定》(GATT)不一致的、非《多种纤维协议》(MFA)限制的因素的同时,为了确保他们的既得利益,又在增加使用其他与《关贸总协定》(GATT)相一致的贸易保护措施(最常见的有“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以及修改相关的法律法规。WTO的多边贸易体制给中国纺织品出口带来了较为稳定的出口环境,提供了多边的争端解决机制,从而结束了我国纺织品出口长期受双边纺织品协议制约的局面。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正常运行,给发展中国家同发达国家就贸易利益问题的争论,提供了一个有条件取胜的一对一较量的公正场合。ATC协定第2条和第3条要求所有成员逐步废除不符合GATT规定的一切限制。但是,ATC协定第6条又允许其成员对还没有纳入一体化的产品实施新的数量限制。ATC协定第6条指出:“在过渡期内可能有必要实施特定的过渡性保障机制(本协定中称‘过渡性保障措施’)。任何成员均可以对附件所涵盖产品实施过渡性保障措施,根据第2条的规定已纳入GATT1994的产品除外。……过渡性保障措施应尽可能少用,且应与本条的规定和本协定项下一体化进程的有效实施相一致。”[2](p.62)应该肯定,这个过渡性保障条款比《多种纤维协议》(MFA)体制下的规定有了很大的进步。因为按照ATC协定的规定,保障措施只有在进口货物对进口国国内工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构成实际威胁的情况下才能使用,而不像MFA所允许的那样,可以用来避免市场扰乱的真实风险。在确定对国内工业的严重损害时,ATC协定考虑的是来自各国进口,而MFA针对的是特定来源的进口。ATC协定指出,一关税同盟可以作为一单独整体或代表一成员国实施保障措施。“如根据一成员作出的确定,表明一特定产品进口至其领土内的数量增加,对生产同类和/域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的实际威胁,则可根据本条采取保障措施。必须能够证明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的实际威胁是由于该产品进口量中此类增加的数量造成的,而不是由于技术改革或消费者偏好的变化等其他因素造成的。”“在确定第2款所指的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的实际威胁时,有关成员应审查这些进口对特定产业状况的影响,此种影响可反映在下列有关经济变量的变化之中:产量、生产率、开工率、库存、市场份额、出口、工资、就业、国内价格、利润和投资;任何变量,无论单独还是与其他因素相结合,均未必能够给予决定性的指导。”[2](p.63)所以,ATC协定对保障措施的使用制定了极为严格的纪律规定,它对于减少和限制对这一措施的滥用,对于保护像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纺织产品与服装产品的出口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
中国纺织服装业要为打造品牌而调整产业结构。我国纺织品与服装业存在的突出问题集中在如下几个方面:(1)比较优势降低,产品结构不合理。据统计,1985年底我国单位纺织服装业劳动力成本为0.2美元/小时,相当于同期瑞士的1.8%,美国的2.3%,巴基斯坦的40.8%,印度尼西亚的86.9%,比较优势明显。进入90年代后,这种劳动工资成本优势已逐步降低。加工贸易出口占我国服装出口额的50%以上,但赚取的加工费还不到一般贸易商品卖出价的1/10;即使一般贸易出口,单价也只有意大利的1/10,日本、美国、韩国的1/7,我国台湾省的1/2。同时国内服装市场低档产品严重过剩,高档产品严重不足,“买衣难”和“卖衣难”并存,进出口产品更需要调整产品结构。(2)品牌竞争力差,产业链整合度低。品牌竞争越来越成为现代服装竞争的关键因素和手段,而我国服装业衰弱的品牌竞争力与庞大的生产加工能力极不适应。尽管PIERRE·CARDIN(皮尔·卡丹)、CROCDILE(鳄鱼)、GOLDENLION(金利来)等世界名牌都是由中国本土加工制作的,中国品牌也逾万种,却没有一个打得响的世界名牌。纺织业结构不合理,使我国高档面料自给率不及50%,服装设备制造业除普通平缝机以外,高档特种缝纫机及粘合、裁剪和整烫设备全部依赖进口。相关产业发展滞后使得服装产业链整合度过低,由此成为我国服装业进一步发展的桎梏。(3)标准体系不健全,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意识、手段滞后。据统计,我国每年约有70亿美元的出口纺织品、服装受到近年来国际贸易中日益增长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不利影响,占纺织品、服装出口额的10%以上。以国际纺织品生态研究和检验协会推出的OKO-Tex Standard 100(生态纺织品标准100)生态标签为例,截止2000年5月,在颁发给亚洲地区纺织、服装企业的1125张证书中,只有95张给了中国企业。我国对服装的毒理检测和环境污染保护检测鉴定也起步晚、技术落后,对产品环境标志认证重视不够。目前国内除了中国环境标志认证委员会有一个对照欧盟标准制定的生态纺织品标准外,基本上再没有强制性的国家标准。尽管国家正在推行产品质量和环境管理体系“双绿色认证”,对获证企业给予出口免检待遇,但是在国内4.7万家服装企业中,只有18家企业获此认证[3](p.38-39)。为此,就必须着重从两个方面调整纺织服装业的产业结构:(1)推进服装产品结构多样化。服装产品结构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决定了服装企业结构的多样性,我国服装企业要把结构优化的重点放在提高效益和竞争能力上,而绝非简单地扩大生产规模;大型企业要按照产业链组建纵向或横向一体化的企业集团,对原有的生产经营系统进行彻底的转制,形成各种新型的产业链,重点在品牌、设计、精加工上下工夫。(2)推进品牌结构和品牌战略优化。要在推进产品结构调整,加快高新技术普及、产业升级的基础上,促进服装品牌结构调整和优化,把依赖低附加值产品竞争带动的数量型增长方式,转变到主要以品牌产品、高附加值产品竞争带动的质量型增长方式上来。国家应当对品牌出口、高附加值出口及环保产品出口的企业给予更多的优惠;在出口贷款、出口退税、保险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推动企业国际化经营,实施名牌战略;支持高技术、高附加值产品研究开发,对服装产业链相关产业加大扶持力度,使其更好地为服装业服务。同时还要加快区域结构调整,构建“大陆、港、台服装产业区”,推动两岸三地在更深层次、更高水平上的合作;东部重点发展高附加值、品牌产品出口,加快产业升级并逐渐成为服装研发设计中心和市场信息中心,带动中西部服装业的发展,使中西部地区成为服装加工基地,从整体上实现我国服装业的可持续发展。
中国丝绸产品只有打造品牌才有广阔市场。丝绸是我国传统的出口产品,作为丝绸制品出口大国,我国生丝产量占世界总产量的3/4。在国际市场上,我国生丝出口占世界生丝出口总量的90%以上,绸缎出口占50%以上,丝绸服装出口也占有相当大的比例。按照WTO规则有关服装贸易多边协定的规定,所有配额限制必须在我国加入WTO组织后的2004年底以前取消,这对于我国进一步扩大丝绸出口提供了有利条件。但是,目前我国丝绸产品在国际茧丝绸产业格局中所处的地位不尽人意。据海关统计,2002年上半年我国丝绸商品出口10.74亿美元,同比减少15.97%。其中丝类出口1.1828万吨,同比增加6.31%,出口额2亿美元,减少18.30%;绸缎出口产品(含真丝针织品)1.47亿美元,同比减少17.02%;服装和制成品出口7.26亿美元,同比减少15.08%。从出口平均单价看,除了服装以外各类丝绸产品同比均有下降,尤其是丝类产品的平均出口单价的降幅一般在20-30%[4]。应当看到我国丝绸具有气质高雅,文化底蕴深厚等特征,世界上许多著名的丝绸服装厂都喜欢选用质地纯正的中国丝绸面料。目前发达国家的丝绸产品主要是个性化、流行化的高价位、高品质产品。而我国还是以生产中低档产品为主,一条意大利制造的名牌丝绸领带创汇率是中国制造的10倍以上。因此,我国应当思考如何把中国的“丝绸大国”逐步变为“丝绸强国”,尽快实现从廉价“大路货”到丝绸制品高质量“品牌货”的跨越。没有知名品牌,尽管中国人也可以在世界上销售丝绸服装制品,但是无论如何卖不出高价钱,而且这种情况随着国内外市场环境的变化有进一步恶化的趋势。所以,国家在《茧丝绸行业“十五”规划》中提出要实施丝绸品牌战略,力争培育和发展一批知名丝绸品牌。它标志着我国丝绸开始以最终产品和品牌来推动行业发展,这应该说是我国由“丝绸大国”变为“丝绸强国”的重要起步。总之,中国丝绸服装制品的出路就在于打造品牌,大力实施品牌战略,做好丝绸纺织品深加工、精加工的大文章,改变丝绸出口的商品结构,进一步减少丝绸原料性商品出口,增加绸缎和服装等制品出口,提高丝绸制品的附加值,以雄厚的实力和精湛的加工技艺去开拓丝绸广阔的国际市场。
中国纺织服装业必须调整贸易出口战略。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成功标志着世界多边贸易体系进一步加强,但西方发达国家随之而来的贸易区域集团化趋势也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并导致贸易出现重大结构性变化,这种变化在欧美市场上已构成对中国纺织品与服装出口的重大威胁。1994年北美自由贸易区协定正式实施,它为区域内纺织品与服装贸易提供了远比ATC协定更加优惠的关税和配额待遇,从而有力地促进了本地区纺织品与服装贸易的增长。据美国海关统计数字显示,从1988年到1998年的10年,中美纺织品与服装进口市场最大的变化,就是《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的成员墨西哥和加拿大,变成为美国纺织品和服装的第一和第二大供应国,中国则由原来的第一位降到第三位[1](p.243)。更为严重的是这种状况有进一步加深的趋势。譬如,在美国东部时间2003年7月24日上午,美国纺织品制造协会(ATMI)不顾中国纺织业界和美国国内进口商、临售商的反对,联合美国制造贸易行动联盟(AMTAC)、美国纱线制造商协会(AYSA)和全国纺织协会(NTA),共同向美国政府提出对中国产的针织品、手套、胸罩和袍服的“设限”请求。对此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严正声明,中国是世界上重要的纺织品与服装生产国,中国加入WTO组织享受纺织品一体化待遇,部分配额被取消,这是WTO组织根本宗旨的体现。美国对已经一体化了的商品重新设置限制,有悖于WTO组织的公平贸易原则[5]。欧盟是中国纺织品的第二大出口市场,与美国市场不同的是欧盟很早以来纺织品与服装的内部贸易就达到了很高的程度,近年来又进一步强化了欧盟区域经济的一体化趋势,中国纺织品与服装行业不可忽视这个问题。其实,中国不仅是纺织品与服装的出口大国,而且也是纺织品的进口大国。譬如,1998年中国的纺织品进口额为110.12亿美元,仅次于美国,主要的进口品种是科技含量高的化纤面料、高档成衣等。我国加入WTO组织后,这种状况会进一步加大对国内相关行业的压力,因为我们必须履行加入WTO时作出的承诺,进一步给国外纺织品与服装进入我国市场提供方便。另外,世界上主要纺织品进口国对纺织品贸易自由化缺乏诚意。譬如,ATC协定所涵盖的产品范围是相当广泛的,ATC附件列入了按协调税制分类第11章中的全部产品和其他草案中有关纺织品类的产品共计9000种,其中很多都是MFA限制范围之外的产品[1](p.242)。引入这样一个庞大的纺织品一体化清单,扩大设限基数,对出口国是明显不利的。发达国家列入一体化的纺织品主要集中在低附加值产品上,并且在16%的产品中有相当部分是原来未设限产品。这样一来,对发展中国家有重大利益的纺织品产品,实际上就被排除在商业贸易自由化之外。因此中国政府和纺织行业组织,必须高度关注WTO《纺织品与服装协定》(ATC)的执行及变化情况,密切跟踪国际纺织品贸易发展的新动向,及时调整我国纺织品与服装贸易出口战略。我国纺织品结构的特点是低层次趋同化,形成高档产品市场空白,中档产品市场挤压的局面,很难适应国际市场的竞争。我们应当努力提高加工精度,大力发展中高档纺织产品,减少低档纺织品比例,使之适合国内外不同消费者的需要。中国纺织品工业协会要进一步以服装面料为突破口,尽量以国产面料代替进口面料,调整纺织品产品结构,提高国产面料的自给率,理顺纺织企业与服装企业的关系,从整体上提高我国纺织与服装业的竞争优势。政府要建立动态技术壁垒信息中心和数据库,为企业提供良好的信息服务。鉴于进口国频繁地引用WTO规则中的保障条款、反倾销等非关税贸易保护措施,我国要加强对国际贸易法律法规体系的研究,同时尽快建立出口市场协调与预警机制,防患于未然。
中国纺织服装业必须搭建品牌经营的国际通路。我国作为全球纺织服装产品的出口大国,在国际服装的舞台上我们的产品仍陷入或徘徊在价格竞争的圈子里,究其原因就是我们的产品还缺乏品牌经营谋略,没有搭建起品牌经营的国际通路。中国的服装品牌要走向世界,必然要借助国际通路的力量,靠过去那种单枪匹马闯市场的办法是得不偿失的。必须清楚地懂得,世界服装生产的格局犹如一座金字塔构造,顶尖的、占据10%的部分是法国、意大利为代表的欧洲生产商,他们有着特殊的时装氛围、有着引导时装潮流的设计师等等,由他们生产的服装属于顶尖的服装品牌。处于中间部分的则是包括中国在内的一些纺织业大国,我国与欧洲顶尖服装企业相比显然不在同一个竞争的级别上。我们的比较优势就在于挺进金字塔的中层,即俄罗斯及东北亚市场等纺织品基础薄弱而需求量又大的国际市场,这部分市场占据了金字塔70%的份额。无论是在俄罗斯还是东北亚,服装类商品的竞争都十分激烈,只有质地与款式十分精良、且在价格上又远低于西方产品的品牌服装,才能在竞争中取胜。面对俄罗斯及东北亚为主的广阔市场,通过国际通路的搭建和扩展,我们才能让中国品牌的服装以时尚流行的形象应对激烈竞争的国际市场,在这里政府的政策支持是打通国际通路的前提,国际通路的铺设涉及到海关、商检、运输等方方面面的问题,只有在政府的关心和支持下,中国的纺织服装业才能突破目前的出口瓶颈大规模地进入国际市场。中国的服装行业在当前尤其要转变经营观念,树立质量意识、品牌意识、团队意识和发展意识,逐步形成中国服装品牌经营的合力。在瞬息万变的信息化时代,率先使用互联网和最会利用网络工具的服装企业,便能更多、更频繁地成为赢家。譬如,“鄂尔多斯”商标经过权威评估机构评估品牌价值为34.16亿元。鄂尔多斯集团在品牌的博弈中率先占领了制高点,他们利用网络实名一口气注册了企业实名“鄂尔多斯”、“erdos”、“鄂尔多斯集团”、“鄂尔多斯羊绒衫”,同时还注册了行业实名“羊绒”、“羊绒衫”等。因此,无论输入鄂尔多斯注册的哪个名称,都会在互联网网络上准确地指向“鄂尔多斯”的网站。对于一个有影响的服装企业来说,实名网址本身就是走向世界的响亮品牌。依靠技术进步、新产品开发和追求产品的高品质,这是任何一个服装品牌长久生存发展的前提。所以,国际上的一些知名服装企业,都非常重视和关注自己服装品牌的知识产权,绝不允许将订单剩余的产品直接上市或折价销售。众所周知,服装业在武汉市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每年产值高达60亿元,成为该市非常重要的经济增长点。然而近年来,由于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严重匮乏,众多企业不注重服装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因而,2001年全市服装设计专利申请为零,服装企业之间相互抄袭的现象十分严重。为了从根本上扭转这种被动局面,武汉市30多家知名服装企业联合起来保护知识产权,并在《武汉市服装业保护知识产权宣言书》上写下了自己神圣的承诺:“自觉遵守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自觉恪守诚信原则,尊重他人知识产权,不侵犯他人的技术秘密,不非法利用他人商标。”[6]
中国纺织服装业有能力和条件挺进国际大市场。中国加入WTO组织以来,最大的受惠者就是纺织服装业。根据权威部门统计,2002年我国出口服装412亿美元,国内服装需求达到4000亿元人民币,消耗服装面料超过250亿米。2001年的世界纤维消费量人均7.93公斤,据国际棉花咨询委员会预测,2005年将达到8.6公斤,而我国的人均纤维消费量2001年只有6.5公斤,与发达国家比存在很大的差距。由于目前发达国家的面料消费量已经很高,在今后一段时期内的增长将非常平稳甚至不会有太多的增长;而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的人均纤维消费量还很低,服装面料产业因此具有较大的发展空间。从生产方面看,2002年我国服装面料生产达到历史上最好的水平,其中印染布产量达到210亿米,针织布近22亿米,印染丝织品27亿米,麻制品超过7500万米。随着近年来纺织工业技术水平的提高,服装面料由过去的以生产低值的漂白布为主,向高附加值的印花布和染色布转移,2001年印花布比例达到35%,产品档次不断逐年提高。从地域分析,浙江、江苏、广东、山东和福建的印染布产量占全国的80%以上,其中,浙江的产量近全国的一半。2002年我国出口各种面料88.84亿米,价值95.69亿美元,平均单价为1.08美元/米[7]。2003年是中国入世的第2年,其积极效应得到进一步释放。国内外棉花市场将进一步接轨,特别是2003年我国棉花期货品种将上市,有利于棉花价格平稳。从数量供应上看,尽管我国2002-2003年棉花产量有所下降,但是下降的幅度不大,加之2003年珠海、厦门等PTA项目继续投入生产,将缓解化纤原料的供求矛盾,扩大国内供给。在纺织品与服装向国际市场挺进的过程中,绿色贸易壁垒将是无法回避的。“绿色壁垒”是指一些国家和国际组织通过制定环境标准和法规,对可能形成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一些国际贸易活动加以管制,从而对自由贸易形成障碍的一种非关税贸易措施。自奥地利1990年率先制定了环保纺织品标准后,经济发达国家陆续制定了一系列“绿色标准”,目前最严厉的要属国际环保组织制定的《欧盟生态纺织品标准》。据有关资料显示,中国每年有多达74亿美元的出口产品受到了绿色壁垒的阻碍。为保证纺织品与服装出口质量,打破绿色贸易壁垒,从2002年开始,绍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投资近千万元,从日本、美国、英国等先进国家引进世界一流的检测设备,按照国家ISO标准建设了恒温恒湿实验室并获得证书。同时编制了依据ISO/IEC17025国际标准的实验室质量体系文件,收集了150多个国际纺织品检测标准。该检测中心的各项指标均已达到国际水平,符合国家实验室的要求,已通过了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的论证。这一中心使用有CNAL标志的检测报告,将极大的提高绍兴纺织品在国际市场上的质量信誉,为绍兴建设国际纺织品制造中心和国际纺织品交易中心提供了技术支持。这意味着绍兴纺织品检测中心将成为世界实验室多边组织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之一,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将获得世界实验室多边组织成员国的承认,经其检测合格的出口产品也将不再受其他国家绿色壁垒的困扰[8]。所有这些因素,都是我国纺织服装业在未来向国内外拓展生存和发展空间的基础和条件。
收稿日期:2003-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