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分配的争议、制度因素及建议_收入分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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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我国目前收入分配存在差距,这是大家都能看到并承认的。其实任何国家任何时期收入分配都必然存在差距。问题的关键是:对我国目前收入分配差距如何进行分析判断。它是否处于合理的范围中,形成目前状况的主要原因何在,我们制定的公共政策是要维持目前的差距还是扩大它抑或缩小它。对此,在理论界、管理层乃至普通百姓的街谈巷议中都存在不同的甚至尖锐对立的观点。收入分配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现实问题。它涉及各地区、各阶层以及当代人与下代人等之间的利益平衡,可以说和每个人的利益息息相关。现在有一些观点流传甚广,影响很大。但其中有一些观点是经不起推敲,似是而非的。由于种种原因,它们又在一定程度上已成为某种社会舆论甚至在部分人群中达成理论共识,并对某些政策制定产生相当的影响。因而,对它们的剖析有助于进一步研究目前收入分配差距问题形成的主要原因,也有助于就解决收入分配差距问题展开探索。

二、关于四种流行观点的思考

关于收入分配的文章观点甚多,有四种观点是必须提出并加以研讨。

1.“收入差距好事论”,即当前的收入差距扩大化是“好事”

刘吉认为,我国目前的收入差距是“好事”,并阐述道“市场经济最大的好处是调动每个人的积极性,人的能力有大小,拉开差距在市场经济中是自然规律。”他认为现在“基尼系数,成了某些一直以来反对改革的人做文章的幌子。”①我国近年来无论是地区之间还是行业之间,无论是城乡之间还是社会各阶层之间,收入分配差距都呈扩大状况,并引起广泛注意。我国1978年基尼系数为0.18。2005年居民个人年收入和人均家庭收入基尼系数分别为0.529和0.561。而据李实与赵人伟调查我国2002年基尼系数已是0.46②。虽然对基尼系数反映问题的正确程度有一些争论,但收入分配差距在扩大是不争的事实。收入分配的差距的确已到了应注意研究、分析、设法控制的时候了。然而,对于某一群人来说,往往是经济利益决定了他们是非判断的取向。对于某一个人(可以是非利益关联者)来说,有时是价值观念决定其是非认定标准。收入差距再大他们也能找到它合理存在的缘由,而不愿正视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负面影响。

有些人是有条件地持有这种观点。樊纲说,“收入差距拉大这一趋势将会持续很长时间,至少在将来5-10年内不会逆转。”③这里对“差距扩大化有理”加了一个时间条件。但我们认为并强调的是,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并不能解决收入分配中贫富差距扩大的矛盾,收入分配二极化趋势是市场经济内生的,是必然的。只要共产主义社会没有到来,都不会改变。有一些人以为,我们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只要逐步完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就可以靠市场机制解决收入分配问题,这是不科学也不符合历史事实。多劳者多得,掌握生产要素多的多得等,这些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原则,本身就会扩大社会收入分配差距。有人说,我们“是共同提高的差距”④。在现代社会,除了战乱或没有建立法制的国家,有哪个国家不是在各阶层总体水平上升的情况下出现收入差距扩大化问题?我国目前的突出问题是收入分配差距扩大过快。我们要对其采取抑制、缩小的基本立场,分析、认识它,并向社会作正确的阐释,这并不是反对改革开放。而由政府和公共政策来解决市场失灵区域的收入分配问题正是我国改革开放健康发展的需要。

2.“经济效率降低论”,即缩小收入分配差距将会导致经济效率降低

在论述效率与公平的论文中,虽然对效率的内涵(微观经济效率、宏观经济效率等)和公平的内涵(机会公平、结果公平等)以及效率、公平谁优先或相互兼顾,存在不同的观点。但绝大多数论者普遍认为,“收入分配的目标有两个,一是促进效率的提高,二是增进公平。这会产生类似于‘鱼与熊掌不可兼得’的矛盾”⑤。我们暂且搁置效率、公平内涵界定的研究,而特别指出,所谓效率与公平的矛盾关系是值得商榷的。

第一,效率,包括生产效率、交换效率、产品组合效率、资源配置效率等,都可以理解为工作中所消耗的劳动量与所获得的劳动成果的比率。它是一个数量统计指标,可以量化反映客观状况。而公平是一个价值概念,是一个人的主观判断或感受。两者理应无法建立直接的自变量和因变量的函数关系。打个比喻,两者至多是狼与草地的关系,有了辽阔茂盛的草地并不一定有狼或狼多,还要看有没有羊、羊的饲养方式以及人对狼的态度等,草地与狼并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第二,经济资料显示,收入分配公平或不公平与经济效率不存在方向既定的关联联系。佩尔松和塔伯里尼(1994年)在《美国经济评论》上首先证明收入分配不平等对经济增长有害。李宏毅和邹恒甫(Hongyi Li and Hengfu Zou)指出收入分配对经济增长无害。双方都能找到理论和实际依据⑥。

第三,世界各国经济发展事实告诉我们,有的国家收入差距较小,如加拿大、澳大利亚、芬兰、丹麦等,但经济效率是高的,国际竞争力都处于世界的前列。反之,一些收入差距较大甚至悬殊的国家,经济效率并不高,国际竞争力也不强。因此,那种认为解决或缩小收入分配差距扩大化问题将会影响经济效率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

3.“以前分配公平论”,即我国改革开放以前与现在相比收入分配很公平

这是一个很多人普遍认同的看法。从统计资料,如平均工资、基尼系数,或某些人口头上、文章中流行的语言,如“吃大锅饭”、“干多干少一个样”等,似乎均能显示以前收入分配差距是很小的,并导致经济效率不高。这些看法是片面的。

第一,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实物分配、各类非货币性补贴比重较大,如城市中住房分配、企业自办幼儿园、学校、医院等向职工提供福利,很多内容不反映在货币收入中。而现在,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收入分配已基本货币化。这两个时期在收入分配方面缺乏可比性。

第二,不符合事实。不少人认为,以前我国收入分配差距小,并被有的学者称为收入分配最公平的国家之一。事实上,所谓“大锅饭”只有行政、事业、国有企业人员能享用,集体企业就吃不到国家的“大锅饭”的,更别提农民。同时,作为一个经济研究工作者,对我国新中国成立以来经济发展史实应有一定了解。例如,在上世纪60年代初,在城市居民有口粮与节日供应保证的时候,农村是没有的。根据中国国家统计局提供的数据计算,农村约有1530万人死于饥荒。有的学者研究得出的数字更大。事实上,当时我国是在低水平的条件下,地区间、城乡间、各阶层间等都存在巨大的收入分配差距。

第三,有人认为现在我国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综合国力明显增强等是因为拉开了收入分配差距,提高了经济效率。而假如要像过去一样缩小收入分配差距就将丧失经济效率,削弱我国的国际竞争力,回到贫困的生活。这是歪曲事实的分析判断。我国改革开放以前,经济效率尤其是宏观经济效率有问题,主要是由于计划经济体制割裂了企业间相互联系、相互竞争的关系,采用计划分配资金、计划制定价格、统购包销等行政手段管理企业以及经常的持续不断的各类政治运动,干扰了整个国家的经济管理秩序和经济效率。有的人以“现在收入差距大,经济效率高;过去收入差距小,经济效率低”这种虚构的事实来为现在收入分配差距扩大化寻找理由是可笑的。

4.“腐败原因论”,即现在收入分配扩大原因是“腐败”

吴敬琏说,“不是把缩小收入差别的文章做在铲除垄断,消除垄断上,而是做在合法收入上;不是把矛头对准贪官污吏、‘红顶商人’等腐败分子,而是对准企业家、经理人员及其他专业人员,则完全开错了药方。”⑦贪官污吏人人痛恨,对他们的贪污所得应依法惩处,这是没有疑义的。但贪污是不是我国目前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主要原因,是另一个问题。而我们认为它不是主要原因。为什么?

第一,不合常识性的逻辑。现在我国东部和中西部、城市和乡村收入差距在扩大,但无论东部或中西部、无论城市或乡村都有贪官污吏,没有任何资料或数据来表明东部或城市的贪官污吏更多,导致收入高,影响到收入差距的扩大。

第二,对贪污内涵也有个界定问题。有国外机构对我国一年贪污金额数量的估计有4000亿-6000亿元。这有一些疑问。按法定贪污的概念,不会这么多,不可能这么多。但退一万步,即使有这么多也只是国内生产总值的3%上下,对全局性的收入分配差距的影响有限。贪污要严惩,但贪污尚不足以影响全国收入分配格局。

第三,我国现在按劳分配、按生产要素分配所得均是合法收入。但是由于各人所受教育有不同、个人能力有高下、个人掌握的生产要素有多寡、各人家庭背景有区别等,因而收入分配有差距并呈扩大态势,这是市场经济运行机制所决定。针对这部分合法收入(包括企业家的、经理的、专业人士的)进行调节,是完全必要的,也是政府的基本职责。我们理应打击贪污,但不应因此模糊我们寻找、解决造成收入分配差距主要问题之所在。

通过以上的剖析,可以概括出我们的基本观点:社会主义市场机制本身也会扩大收入分配差距,指出并研究它,不是对改革开放市场取向的反对,而是为了我国改革开放更好的发展,是为了更科学地确定政府在收入分配方面的职责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是探索制定公共政策的理论依据之一。认识到我国目前收入差距扩大过快并采取恰当可行的政策措施缩小它,将会减少矛盾,不会直接影响经济效率。今天,任何一个人由于他的努力和辛劳程度、能力大小和机遇好坏、生产要素占有状况、所在行业及职务高低等导致的收入差距,即使数量巨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也是合法的。这些差距超过一定的限度,同样不利于全社会的平衡发展,同样需要政府和公共政策的调控,而且是调控的主要内容。至于腐败等非法收入根本就不是调控对象而是依法惩处。

那么,现在公共政策中突出的问题是什么?我们认为,在涉及全国全局性的收入分配和教育、医疗等重要公共产品资金供应方面,现行税收制度和财政支出制度一定程度上是助长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

三、数据实证:收入分配状况、税收调节与主要公共产品资金供给制度

在改革开放的20多年中,我国国民经济有了快速发展,人民收入水平也有普遍大幅的提升。1985年我国GDP为8964亿元,2005年为182321亿元,增长了19.3倍;职工年平均收入1985年为1102元,2005年为18364元,增长了15.6倍。农村居民家庭平均每人纯收入1985年为397元,2005年为3255元,增长了7.2倍。但应看到,经济快速发展与人民收入水平的普遍提高并不意味着收入分配问题会自然地合理解决。相反,由于社会财富的急剧增加,怎样才能较好地做到各地区、各行业、各阶层较合理地共同分享(包括价值观念上在收入分配领域形成被大多数人接受的共识和社会财富具体的分配处理制度建立),变成一个更为迫切、更为现实的问题。

表1 全国1985、1995、2005年各地区、各行业职工人均工资对比 单位:元

注:(1)这里所指的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中不包括港、澳、台。

(2)数据来源相关年份的《中国统计年鉴》。

我国在1983年和1984年经过“两步利改税”,国有企业改变了作为行政机关附属机构的地位,当时还对工商税制做了全面改革。经济体制改革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迈出了坚实的步伐。1994年我国建立分税制财政预算体制,颁布了新的税收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形成。随后由于宏观经济形势变化虽有一些完善或变动措施陆续推出,但基本框架至今没有大变。因此根据改革开放的进程,我们分别选择1985年、1995年和2005年的有关数据,做了整理、分析,并提出我们的观点。

根据表1及《中国统计年鉴》中历年的相关数据资料可以说明:

第一,20多年来,我国无论地区间、行业间、城乡间等收入差距都是扩大的(各阶层间、管理人员与工人间、正式工与非正式工间等另文论述),而且偏离幅度愈来愈大。

从地区间比,职工工资的平均差系数2005年23.34%比1985年的11.79%扩大了110.66%。在1985年低于全国当年职工平均工资的地区有19个,占全国的65.52%,最高地区青海是最低地区江西的1.72倍。而2005年低于全国当年职工平均工资的地区有23个,占全国的74.19%,最高地区上海是最低地区江西的2.51倍。

从行业间比,平均差系数2005年35.94%比1985年10.75%扩大了234.33%。在1995年低于全国当年职工平均工资的行业有21个,占全国的31.18%。当年最高行业人均工资是最低行业的3.87倍。而到2005年低于全国当年职工平均工资的行业有54个,占全国的55.1%。当年最高行业人均工资是最低行业的7.78倍。

从城乡间比,1985年全国职工平均工资1102元是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397元的2.78倍;而2005年前者18364元是后者3254元的5.64倍。

第二,垄断对收入差距扩大有影响但影响有限。

吴敬琏提出“把缩小收入差别的文章做在铲除垄断,消除垄断上。”产生了极大的社会影响,垄断是我国收入差距扩大的重要原因在舆论上似乎成为定论。我们认为对垄断的这种分析判断是片面的。

首先,《中国统计年鉴2006年》数据显示,2005年按国民经济细分行业职工人均工资居于前5位的是证券业、软件业、计算机服务业、航空业、其他金融活动等,均很难说是垄断的。实行专卖的最具行政垄断色彩的烟草制造业是第6位。传统垄断行业“铁老大”排在第19位。

其次,所谓“垄断”、“行业垄断”或“垄断行业”等,在内涵没界定的条件下应用常常是不科学的。在竞争性行业,有多家企业串联控制价格谋取垄断利润,这是违反有关法律的,因此做不到,如果发生了必将被处罚。至于一家大公司(或大企业)控制全行业,基本上是不可能的。至少难以举出实例。在公用事业等行业如水、电、煤、公交等为追求规模经济效应,在某些地区形成事实上的垄断,这是确实的。但对这些企业无论中外所有市场经济国家的政府都是通过对其控制价格、成本利润率等行政措施,或完善法律和行政法规来限制其垄断利润。给员工过多的福利或用增加公积金等手段变相增加工资,这种现象是在多数握有行政权或自然等资源的单位都存在的,不仅仅是在垄断企业中。至于个别人如抄表工年薪10万元,而又大多数没有具体地点、时间、原因等资料,事实上只有“爆炸新闻”的价值,没有政策或理论分析意义。因为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看到的绝大多数是月薪不满1500元的抄表工。

再次,过分夸大垄断在我国目前收入差距扩大中的影响,并把铲除垄断作为解决收入分配问题的主要内容,这是对收入分配问题的症结找错了地方,甚至可以说是掩盖了部分垄断企业内部的收入分配问题,是把复杂的收入分配问题简单化、虚置化。把垄断或垄断行业作为一个贬义词加以运用的确很有煽动力,但没有或很难有操作性。认定一个行业或一个企业是在违法垄断,甚至确定其有违法垄断行为,事实上是很困难的。无论中外定案的案例都是极少的。即使资源或行政性的垄断企业或垄断行业(还可以加上前面所述的贪污)是让一部分人不合理或不合法律、法规地增加了收入,我们最需要的是完善法制,加强执法力度,打击违法行为。但其数量根据目前统计是有限的。它们不足以影响全国的收入分配格局。在市场经济中,如前所述,根据按劳取酬、按生产要素分配获得的合法收入也会导致收入差距扩大。如果不认识到合法收入是形成我国目前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以及城乡之间持续扩大的收入分配差距的主要原因,不承认这一点,不大力宣传并制定相应政策,收入差距扩大必将持续下去。

再次,在收入分配差距在扩大的过程中,税收调节作用在减弱。

我们知道,直接税与流转税等除了都有的取得财政收入的作用外,在生产、流通、分配、消费等社会再生产过程中以及在宏观经济调控中,作用是有区别的。直接税在调节企业和个人财产、收入的分配与再分配中发挥重要作用,是缩小社会财富和收入分配差距的重要工具。但数据显示,1985年我国主要的直接税,国有企业与集体企业所得税合计为696.06亿元,占当年财政收入的34.72%。(1980年颁布的《个人所得税法》主要是针对来华工作的外籍人员。1985年及其以前对中国公民个人基本上不征收直接税。)2005年我国主要的直接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合计为7438.83亿元,占当年财政收入的25.85%。下降是很明显的。在上世纪80年代,企业还主要是国家或集体的。上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等的发展,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所占比率的下降直接推动了部分个人财产、收入的增加。我们现在对一些直接税的调整有的有其必要性,如“二税合一”。有的调整似乎就是为了某个行业一时的发展或部分人群收入的增加,忽略了直接税在调节收入分配与再分配中的作用,客观上为收入分配差距扩大化起到了刺激作用。

表2 普通小学教育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对比 单位:元

*这里所指的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中不包括港、澳、台。

资料来源:相关年份的《中国教育年鉴》。

根据表2及《中国教育年鉴》的相关数据资料可以说明:

第一,普通小学教育是我国的义务教育,是政府向适龄儿童提供的纯公共产品,但各地小学生所享受到的政府拨付经费差距很大。从1999年到2004年全国生均预算内事业费平均差系数变化不大,但平均差由245.64元扩大到642.10元。1999年低于全国生均预算内事业费水平的有14个省、市,占45.16%,2004年低于的上升为15个省、市,占48.39%。1999年全国最高的地区是上海为2346.25元,最低的是河南为218.54元,两者相差2127.71元。2004年最高的仍是上海为6680.22元,最低的仍是河南为654.41元,两者差距扩大到6025.81元。

另一个重要的公共产品医疗服务,虽然不能说与义务教育这种纯公共产品完全相同,至少也应视作为准公共产品,地区分配差距同样引人注意。根据《中国卫生统计年鉴2006年》资料显示:2005年我国每千人口卫生技术人员数(含执业医师和注册护士)全国总计水平是3.49人,有13个省、市低于它,为41.94%。全国最高的是北京为10.13人,最低的是贵州为2.11人,前者是后者的4.80倍。我国在基本公共产品分配提供中的差距与收入分配差距同样是巨大的。

第二,预算内教育经费等公共产品的资金拨付制度基本上决定了公共产品的分配差距。我国1994年起实行分税制预算管理体制,根据中央与地方关于财权与事权的划分原则,普通小学教育等地方教育卫生事业费由地方政府承担。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与人口构成结构差异,如东部沿海地区尤其是大中城市经济发展快、财政收入多而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尤其是人口多的地区,直接导致教育等公共产品供应产生地区间差距。我们不是要否定分税制预算管理体制,而是它的某些具体收支项目需要加以完善。2004年上海预算内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比例为14.10%,低于全国总计水平14.90%,但生均水平仍高居全国之首。河南支出比例为21.74%,并且多年以来每年均以高出全国总计水平约50%的支出水平却仍居全国末位。这种制度设计决定了分配差距将持续扩大。虽然近年来中央政府加大了对教育尤其是对贫困地区教育预算资金拨付的支持力度,但从全国来说所占资金比重有限,故仍很难扭转差距扩大的趋势。

第三,预算资金使用效率降低,社会福利遭受损失。现在整个社会从政府到学生家长都对教育十分重视,各地各级政府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的比例与全国各地相比偏低的话,会有较大的社会压力。但各地财政收支状况相差悬殊,再加上部分城市人口结构的老龄化,按现行义务教育经费的拨付及使用制度,在全国经费紧张、不足的情况下,部分地区特别是具体到区县一级,已出现资金如何使用合理的问题。据《上海教育年鉴2006年》资料,2004年上海市卢湾区财政拨款生均数为17727.73元,是当年河南省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654.41元的27.09倍。虽然不同年鉴统计口径有差异,但分配差距巨大是不可否认的。预算经费是当年拨付当年使用,在人员工资既定的条件下,一些富裕地区的教育部门只能把经费用于下属学校尚可使用的校舍搞装修,缩短桌、椅及各种设备等的更换年限。而在贫困地区配置最基本的校舍、桌、椅及设备等的资金尚且紧张。这样实际上造成全社会福利的损失。

四、建议研究探讨的两个问题

1.原则与标准的选择

现在地区间、行业间、城乡间的收入水平、普通小学教育等公共产品的供给水平有差距并呈扩大趋势。这应视为是正常的,还是应做出是好是坏的判断。对这些问题做判断有没有应遵循的基本的原则和标准。其中最尖锐的问题就是:判断收入水平和财富拥有状况的贫富、小学义务教育等公共产品供给水平的高低,应以全国范围确定标准还是以各地具体经济发展状况为标准。这实际上也涉及分析研讨问题的基本原则。

我们不认为现在能消灭收入分配差距,但如能研究探讨应遵循的原则和判断问题的标准,将有利于统一思想,协调努力方向,设计具体方案。试想,如果以各地具体经济发展和财政收支状况为依据来判断当地居民收入水平并决定一些公共产品的财政预算资金拨款多少,则像小学义务教育等公共产品的供给水平差距必将继续扩大。这是我国地区经济发展客观现状决定的,它已经被昨天证明,并将继续被明天证明。反之,如果以全国范围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来确定标准,那就要对目前的差距制定缩小措施。我们认为应选择后者。当然这并不意味着要对分税制预算管理体制做重大改变,实际上只要就某个具体问题设计相应的解决方案即可改善。现在我们就可以尝试提一个。例如,规定各地预算内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比例应不低于全国总计水平的x%为限(x的数值由有关管理部门确定),而超过全国生均预算内教育拨款数y%以上的部分应上缴有关管理部门全国统一调度使用。(设置y的数值,一方面表示承认各地的差异,另一方面表示差异应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具体数值由有关管理部门确定。)这肯定能缩小地区差距。但这涉及各地利益。其阻力可想而知。那么,理论界是否可以先讨论其有无合理性、必要性等。如果能在理论上展开探讨,舆论上引起注意,具体的相对完善的方案是能产生的。

2.如何正确认识我国直接税的作用和地位

经历了20多年的改革开放,在全民所有制企业比重相对下降,民营、股份制、中外合资等企业比重相对上升的新形势下,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直接税在收入分配与再分配中的地位及其在财政收入中的比重,与上世纪80年代税制改革初期相比还要有明显下降,这应视为社会经济合理发展的结果还是税制设计出现偏差。我们认为是后者。因为民营企业等的税后利润最后是流向个人的,再加上个人收入来源的多元化,这时忽视了直接税的作用,就直接影响了目前地区间、行业间、城乡间收入差距的扩大。

现行税收体系中直接税分布结构明显不合理。在生产经营领域创造财富阶段有直接税,工厂有了利润要缴税,个人劳动(包括工薪、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有了收入要缴税。但在财产等的持有阶段或转移阶段如馈赠、遗产继承等没有税。有的在持有阶段有税负如储蓄利息收入所得税,但在财政收入中的比重很低,况且是不分贫富的比例税。这样从长期看,由于持有成本很低,转移阶段又没有税收调节,将影响财富在不同人群中的合理有序的流动,造成财富在部分阶层内的堆积状况,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并可能孳生社会矛盾。

更重要的问题是,一些人甚至是有相当影响的人对直接税存在片面看法,现试举例一二如下。何新数年来多次强调指出,“税源直接化导致国家与纳税人的直接关系,易引生抗税活动,诱发社会矛盾。”⑧我们知道,税收是国家存在与向人民提供公共产品的物质基础。无论是采用间接税形式或直接税形式,最后税负都是纳税人承担。不存在直接税会增加税负,诱发矛盾;间接税会减少税负,避免矛盾的问题。而从税负公平角度看,高收入者多缴税,低收入者少缴税是符合现代税收原则和道德观念的,是公平的。而间接税即转嫁税是有利于高收入者的。买一瓶酒,不管是百万富翁还是偶尔解馋的穷人都承担相同比例的增值税、消费税等,是不公平的。随着社会财富的快速增加,高收入者人数和收入大比例的增加,税收收入构成由转嫁税为主转变为直接税为主,将是历史的趋势。又如,在报刊、杂志、电台等媒体上多人多次提到一个政策建议:把城镇房屋建设过程中的一次征收70年使用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取消,改为每年征收的物业税(有人称之为房产税)以利于商品房价格下降。这是缺乏起码的税收知识的一个典型。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利于加强对土地的控制和管理。物业税(或称房产税)是在房屋持有阶段,调整房屋持有人权利义务的。两者是不可替代的。况且,由于商品房的成本利润率是市场决定的,取消城镇土地使用税只会增加房产商的利润,对房价不会有直接影响。另外,有人有意无意地认为我写文章或提建议,取消或减少征税总是在为民谋利。这是一种肤浅的看法,但影响很大。以至于凡涉及带有直接税形式的任何税种如燃油税、物业税、遗产税等,开征甚至研讨都难以开展。但税收作为一种“社会扣除”是不可避免的。核心问题是,怎样收,向谁收,谁应增加税收谁应减少税收,税负最后由谁负担。当然,目前我国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间接税占60%强,而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直接税占30%弱的税收结构形成已有多年。我们并不认为现在马上就应进行结构调整,这不现实。而是认为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重大问题。认识这种税制结构对收入分配的影响,摒弃片面的看法,达成正确的共识的,将有助于收入分配问题的研究和解决方案的提出。

注释:

①刘吉:《社会差距是好事,中国根本不存在两极分化》,http://www.sina.com.cn,2007-02-08。源自《南方周末》。

②周其仁:《基尼系数不是收入分配问题的中心》,http://www.chinaforex.com.cn,2006-8-28。

③转引自《独家采访5位经济学家:收入差距拉大不可避免?》,http://www.chinaforex.com.cn 2006-8-9。

④刘吉:《社会差距是好事,中国根本不存在两极分化》,http://www.sina.com.cn 2007-02-08。

⑤杨灿明:《转型经济中的宏观收入分配》,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3年版,第133页。

⑥周文兴:《中国:收入分配不平等与经济增长》,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7页。

⑦吴敬琏:《收入差距过大的症结》,http://www.chinaforex.com.cn,2006-10-20。

⑧何新:《新自由主义传教士:张五常—答记者问》,《11位知名教授批评张五常》,中国经济出版社2003年版,第2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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