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地方党政关系的方向和重点探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党政论文,重点论文,关系论文,地方论文,方向和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如何认识和处理我党执政过程中地方党政关系问题,是党在新世纪建设和发展面临的核心问题之一。处理好党政关系,对于完善党的执政方式,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和政治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一直在努力探索这一重大课题,在实践中也提出了多种改革思路,可谓见仁见智。笔者认为,根据以往处理地方党政关系的经验教训,也根据目前地方党政关系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完善和优化地方党政关系,关键在于加强地方党政关系的规范化建设,促使地方党政关系走上有序发展、高效运行的轨道。
回顾地方党政关系形成、运行、发展的历史,我党在这个问题的处理上曾走过一段弯路。从建国伊始至十一届三中全会,我们实行党政不分的体制,坚持党的领导被确认为党直接管理和包揽一切,普遍推行“党委领导、书记挂帅”的原则,各级党组织包揽了立法、行政、司法事务,直接管理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具体事务。在立法工作中,党直接向全社会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指示;在行政工作上,党组织完全处于行政第一线,事无巨细都须经党委决定;在司法工作中,党委直接审批案件,在相当程度上党的组织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已经国家化、权力化、行政化。[1] (p9)这种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体制,其结果不仅因党组织直接处理大量政务,分散了精力,削弱了党的领导,而且弱化了政府职能,窒息了民主气息,使权力运行失去了起码的监督和制约,也为后来决策失误乃至过火的政治运动提供了条件。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不断推进的市场化改革浪潮,对党政不分的体制形成了巨大的冲击,党政分开也就自然而然地成为改革过程中一种必然的替代性选择。党政分开的实践表明,由于历史的和现实的种种原因,对党政如何分开还存在一些难以回避、工作中又难以解决的矛盾和问题。从理论层面分析,党政分开这个概念指向明确,但逻辑思维不够严密,容易引起歧义,以为党政分开就意味着党政分家,党只管党务,政只管政务;从操作层面分析,由于我党是唯一的执政党,党与政权相互依存,客观上存着许多天然的密不可分的联系。党政关系有些能分,有些又不能分,分又分到什么程序,此类问题实践中很难把握,很难具体运作。党政完全分开,把领导权和控制权完全交给国家政权机关,党只顾党自身,这势必会削弱党的领导,甚至丧失党的执政地位。
鉴于党政不分的体制已为实践所否定,党政完全分开的体制在理论和实践上又有许多说不清、行不通的问题,不符合我国的国情,因此,对党政关系必须进一步进行规范,使其更为合理和准确。所谓规范党政关系,即在党政之间一些重大问题上,如党政关系模式、党政职能划分、党政工作方式等方面建章立制,理顺关系,有序运作。总的目标是建立一个站在时代前列的新型的和科学的地方党政关系,进一步合理配置党政权力资源,使党组织的战斗力和凝聚力更加强化,更好地体现党的领导核心作用;使政权机关的行政力和执掌力更加强化,更好地提高机关工作的整体活力和效能,互动发展,从而使地方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相关职能部门和谐相处,各展其能,加速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最终达到坚持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一、规范地方党政工作格局
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的统一,在领导方式与执政方式上,表现为地方党委与同级人大、政府、政协之间的关系问题。对它们之间的关系,以往人们认识不一,实际工作中存在关系不顺,机制不合,工作不协调的现象,影响了党政工作的效率和各自积极性的发挥。如何理顺党委、人大、政府和政协的关系,党的十六大提出了总的思路是党委在处理政府权力系统的关系时要“总揽全局、协调各方”。这个思路强调党委在同级各种组织中处于核心领导地位。问题是这种领导地位如何体现,领导作用该如何发挥,实际工作中必须有组织上的保证。因为地方党委同人大、政府、政协之间的关系,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上下级隶属关系、命令与服从的关系、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这就需要在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之间形成一个能体现党的领导,确保党的核心领导作用的工作格局。实践情况表明,“一个核心,三个党组”的工作格局,既确保党的领导,又能较好地规范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关系。
“一个核心”,即地方党委在同级各种组织中处于领导核心地位,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党站高一步,退后一步,想远一步,不直接领导经济社会具体运行,不代替政府机关行使职权,但凡涉及发展中的大政方针,都必须经过党委讨论,集体研究决定,然后分别执行。“三个党组”即在人大、政府、政协中分别建立党组,党组受同级党委领导,对党委负责。同时又分别在人大、政府、政协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加强对从政党员干部的管理。也就是说,党委不是直接对人大、政府、政协发号施令,而是通过这些机构中的党组发挥作用。人大、政府、政协中凡应提交党委研究决策的事项,都由党组向党委报告,这些机构中的党组成员必须维护党的权威性,坚决贯彻党委的决策;这些机构中的党员必须增强党员意识,把尽党员之责与尽人大常委会委员、政府官员、政协委员之责有机结合起来,自觉接受党的监督,保证党委的主张和意图在执政过程中得到贯彻落实。
规范党政工作格局,实行“一个核心,三个党组”的工作思路,目前急需研究解决的是,人大、政府、政协中的党组怎样在党委领导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我们建议党中央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尽快出台党组工作条例,对党组的性质、职能、党组主要任务、党组工作的方式方法、工作程序等做出具有操作性的规定,使党组工作有章可循,这样才能使“一个核心,三个党组”的工作格局不断改进和完善,工作水平与工作效率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不断提升。
二、规范地方党政职能
党政性质不同,各有自己的职能,不能随意混淆或合一。按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这是规范党政关系中的一个核心问题。针对目前地方党政关系中存在党政职能定位不清,党委对政府事务直接干预过多,人大、政府、政协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的现状,需要进一步明确各自的职责范围和工作权限,从而找准各自的位置,理顺各自的关系,履行各自的职能,为着同一个奋斗目标,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
1.明确地方党委职能定位。地方党委是一个地方的领导核心,担负着对本地区政治、经济、文化与社会事业实行全面领导的责任。根据“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要求,其主要职责是把握方向、抓好大事、出好思路、管好干部。把握方向,主要是指地方党委必须坚持政治原则,确保一地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不偏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抓好大事,凡涉及一地全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的重大问题,均应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出好思路,凡事关一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总体思路,党委应站在时代前列,从战略高度进行全面谋划,做出科学决策。管好干部,党委应按照程序,向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推荐重要干部,依法通过选举担任领导职务,掌控政府权力。
明确地方党委的上述职责,必须强调党委应立足于控制和领导。党委千万不能立足第一线直接行使政府权力,去管许多党委不该管和管不好的事情。明确和规范党委职责,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有二:第一,地方党委如何领导和组织经济工作问题。地方党委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断提高总揽经济建设全局的能力,关键应抓好三个环节,一是抓符合本地区实际的经济建设的大政方针和经济发展战略的制定;二是必须运用经济规律依法加强对地方经济工作的领导;三是改进领导方式,党委应努力做好发展经济的综合协调工作,让政府在第一线,直接履行管理经济的职能。第二,地方党委如何推荐干部问题。必须明确,党委推荐的是重要干部而不是一般干部,是推荐而不是直接委任或决定。党委向政府机关推荐重要干部的方式、范围和程序需在制度上和法律上进一步加以改进和完善。应根据地方不同机关性质、职能和工作特点,将党委推荐重要干部的方式、范围和程序进一步具体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2.明确地方人大的职能定位。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是该地区全体选民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组成的最高权力机关,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人大作为国家的权力机关,最基本的职能是制定法律、决定重大事项、任免人事、实行法律监督。对地方人大而言,应根据市、县直至乡镇人大的实际情况,提出不同的履职要求。例如制定法律方面,凡具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应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重视和加强各个领域的立法工作,加强地方性法规建设。在决定重大事项和任免人事方面,要求各级人大及常委会正确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和人事任免权,促进重大决策和人事任免工作科学化、民主化、程序化。监督方面,一府两院由人大选举产生,要求各级人大对一府两院的工作予以监督,不断改进监督方式,强化对公共权力运行的各种制约。作为地方人大,应充分发挥自身工作方式灵活多样的长处,积极探索依法履职的新思路和有效形式,进一步拓展履职的空间,提高履职的效率。
由于我国长期存在党政不分,党委包揽过多,加上人大一些具体制度、程序和工作方式上的缺失,目前不少地方人大行使权力的空间不大,行使权力的职能显得不够。不少党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把人大只看作是监督机关,认为大事由党委决定,政府执行,人大只是个监督单位。“党委是编戏的、政府是唱戏的、政协是看戏的、人大是评戏的”这曲社会上流行的顺口溜,典型的反映了人大的地位和职能。[2] (p62)而在一些地方人大的实际工作中,也偏重监督权而忽视决定权的使用。我们认为,明确地方人大的职能,充分发挥人大的职能作用,关键在于正确运用和实施人大对重大事项的决定权,这也是提升人大在地方政治生活中地位,增强人大权威的根本所在。为此,一要在认识上明确人大具有对重大事项的决定权,这不是向党和政府“争权”,更不是“越权”,而是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体现,是宪法赋予人大的重要职权。二要具体界定人大决定重大事项的范围。现行的地方组织法中,对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规定缺乏程序性和可操作性,不易遵循。例如组织法规定“地方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民族工作重大事项”。但是具体到一个市、县,什么是重大事项,组织法没有列举,其他法律规定也没有作补充说明,这就给重大事项的决策主体不明、范围不明留下法律缺口。[3] (p27)笔者认为,应根据我国的党政关系的建构,学习借鉴国外议会的成功经验,明确界定地方人大决定重大事项的范围,彻底改变法律关于人大决定重大事项规定过于笼统的状况。有关法规未明确之前,也可根据实际,地方人大用立法权保障和规范重大事项决定权。三要明确凡应由地方人大决定的事项,都必须由人大做出决定。这是还权于社会,还权于民的必经途径。
3.明确地方政府的职能地位。在地方党委与政府关系中,最容易混淆的是党委职能与政府职能之间的关系。地方政府是党在地方执政的重要载体,地方政府必须服从地方同级党委的领导,通过政府决策程序把党委的主张、意图、决定转变为政府政令,并付诸实施。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的基本职能是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经济调节,就是地方政府在权限范围内,运用多种手段,包括制定规划和政策指导、信息发布,引导和调控本地经济运行。市场监管,就是依法对市场主体及其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形成统一、开放的地方市场体系。社会管理,就是通过制定社会政策和法规,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正、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公共服务,就是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包括加强城乡公共设施建设,发展社会就业、社会保障服务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事业,发布公共信息等。改革开放以来,地方政府的职能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政府职能向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政府职能转变,其显著特点是“破旧”,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政府职能转变任重道远,远未完全到位。目前地方政府履行其职能过程中存在两大问题,首先是职能混乱,突出表现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职责关系上的混乱。大量该由市场或社会承担的职能由政府独揽,或者应该由政府承担的职能,却由市场或社会来完成。其次是作用失当,集中表现为人们常说的“三位”问题,即政府行政中越位、错位和缺位现象,导致该管的没管,不该管的乱管,从而挫伤了市场主体和市场中介机构的积极性,拖了经济体制改革的后腿,影响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步伐。
明确政府的职责定位,从目前不成熟、不完善的政府职能向规范、完善的政府职能转变,关键要做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一要继续推进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必须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执行、监督、协调的要求,将相同或相近的职能交由一个部门承担,解决好职能交叉,权责脱节,多重管理问题。二要缩小、分解政府管理的权限和范围。把不该由政府承担或者政府管不了的职能转移出去,实现政府与企业、社会、市场之间的合理分工,解决好政府越位、错位和缺位的问题。解决好越位问题,主要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凡是市场能运作的,政府不包揽;凡是企业能独立经营的,政府不干预;凡是该社会办理的,政府不插手。解决政府错位问题,主要是要理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以及地方政府内部之间的职能关系,合理界定地方政府及政府各部门的职能边界,明确职责范围。解决政府管理缺位问题,就是把应当由政府办的事情真正抓起来,负起责任,避免管理出现“断档”,公共服务出现“真空”。三要积极创新政府运行机制和管理方式,包括决策、执行、监督机制等,促使政府各部门都能尽职尽责,尽心尽力,确保政府职能到位,政府行为规范有序。
4.明确地方政协的职责定位。人民政协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机构,是党领导下的统一战线组织。它既是联系各界群众的重要桥梁,又是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一个重要阵地。人民政协的主要工作内容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政治协商,主要就关系一地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与党委和政府进行协商,自由、公开地表达想法、意见和建议,供党委、政府决定。民主监督,在调查研究,了解情况的基础上,通过批评和建议,对那些违反宪法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行为予以制约。参政议政,通过多种途径和手段,对事关一地各项方针政策的制定实施、重要人事安排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问题,建言献策,对本地党委和政府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这三项职能是紧密相连的整体,不可分开。
随着我国民主政治建设步伐加快,地方政协履行三大职能得到不断加强,但与时代要求相对照,政协工作要真正做到尽职到位还有不少差距。不少地方政协的政治协商浮于表面,流于形式。从党委这一方看,在重大方针、重大项目、重大财政支付的通报方面做得不够。从政协这一方看,如何运用政协的平台积极主动地与党委进行协商,也做得不够。民主监督薄弱乏力,质量不高。对党委、政府工作中负面情况反映欠缺,反映不同意见或者持批评意见的相对较少。参政议政深度不够,效果不佳。规范地方政协的职能,当务之急需做好三方面的工作,一要推进政协履行职能的广度。地方政协必须本着服从和服务于大局的基本工作原则,发挥政协对外联系广泛的优势和下通各界、上达党政决策层的优势,加上政协包容性的长处,把三大职能渗透和贯穿于政协工作的各个领域、各个层面。二要推进政协履行职能的力度。这个力度当前应突出表现在民主监督上。政协的民主监督属非权力监督,这项工作目前各地均较薄弱,监督分量不足,特别是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批评进行监督更显乏力,必须加大力度。重点是要稳步推进民主监督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以规范性文件明确政协及其委员实行民主监督与党和国家整个监督体系的关系,建立反映社情民意的法定渠道及反馈制度,规定有关部门处理和答复政协委员批评意见的基本方式和工作程序。只有多管齐下,地方政协的民主监督方能扎实有效地开展起来。三要推进政协履行职能的深度。地方政协必须定位准确,开拓进取,全面提高政协履行职能的实效。要坚持贯穿团结与民主两大主题,围绕地方党委与政府的中心工作,发扬民主,汇集民智,反映民意,为地方党政出好谋,献好策,努力开创政协工作的新局面。
三、规范地方党政机构设置
党政机构如何设置,领导人员如何调配,这是规范党政关系的一个重要方面。针对目前地方党政机构设置中存在的机构庞大,层次过多,相同职能机构交叉重叠,领导人员组织结构不合理,在实际工作中带来政出多门、相互扯皮、相互推诿、办事效率低下等问题,可考虑区别不同情况,在不同层次规范党政机构的设置。具体设想为:
1.参照中央模式,完善地方党委常委会的组成结构。作为过渡时期,地方党委常委职数可以配9~11名。由党委3位副书记分别兼任人大、政府、政协的主要领导职务。这样地方党政只有党委书记一个“一把手”,每位副书记分别联系一个方面的机构,负责一个方面的工作,统领一个方面的班子。[4] (p5)再设一位副书记兼任纪委书记,分管党务工作。常委参与政府分工,党委宣传部长兼分管社会事业的政府副职,党委政法委书记兼任分管政法工作的政府副职,可设几个常委分管经济和农村等工作,兼任政府副职。
2.地方人大、政协领导职数应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人大领导职数以5~7名为宜,政协以6~8名为宜。按照德才兼备和“四化”方针,选好配强人大、政协领导班子,切实改变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安置性交流到人大、政协工作的模式,减少照顾性安排人员的比例,为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干部交流创造条件。这样设置有利于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也能够使人大、政府、政协工作得到加强,充分发挥其作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党的副书记兼任人大、政府、政协的主要领导职务,进一步强化了权力过分集中于个人,为此必须注意扩大党内民主,健全党内监督,通过创新和完善各种制度,加强对党委领导层的监督和制约,切实解决好党的领导者个人权力过分集中的问题。
3.撤并党委与政府职能相同或相近的职能机构。对党委与政府内承担相同或相近职能、任务和要求的职能机构,可加以撤并处理,我们建议:①对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管理,可将组织部与人事局合并,人事部门的人才资源的管理职能与劳动力资源职能合并。②党委宣传部与政府文化、广电部门工作职能相近,可合署。③农工办是党委负责农村工作的牵头协调部门,同时负责农民负担监督和集体资产管理,农、林、水等部门是政府具体负责农、林、水事业的部门,可撤消党委农工办,由政府综合设置农、林、水管理机构,组建大农委,负责“三农”工作。④可保留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撤消党委台湾工作办公室,相关协调职能交由统战部行使。如保留则可与统战部合署。⑤统战部是民族宗教局的牵头协调部门,从社会稳定大局出发,统战部和民族宗教局可分别作为党委和政府部门设置,市级可以分设,县级可以合署。
4.加大乡镇机构调整的力度。乡镇统一设党委、人大、政府3个领导机构,不再设政协机构。党委书记原则上兼任乡镇长,3名党委副书记分别兼任人大主席、常务副乡镇长、纪委书记,其他党委委员兼任副乡镇长、武装部部长、组织宣传委员等职务。调整乡镇内设机构,按职能可设三大办公室,即党政综合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对事业单位进行实质性改革,除中小学、卫生院、财政所外,其他事业单位逐步转为企业或中介服务机构,人员退出事业编制,实行合同化管理。按照乡镇大小划分,在编人员分别控制在50名、45名、40名为宜。
总之,不管具体人员怎么配备、机构怎么调整、各部门的工作如何分管,总的原则是应尽量减少党领导职数,减少党委与政府各部门之间职能的交叉重叠。原则上一事只能由一个部门负责,由一位领导分管,明确权限,落实责任。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解决部门之间扯皮和领导之间的矛盾,理顺党政关系,提高党政工作效率。[4] (p6)
四、规范地方党政运作机制
党政关系不顺,静态上表现为党政职能划分不清,动态上产生于党政职能运作中机制不全,因此规范地方党政关系,我们既要重视从静态上明确界定党政职能,又要重视从动态上协调好党政职能的履行,这就必须完善、规范党政工作机制,从而不仅在党政职能上,而且在党政运行过程中规范党政关系,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理顺地方党政关系,促进地方党政关系步入良性运行的轨道。规范党政运作机制的重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党政依法执政机制。规范地方党政关系,确保党政各尽其职,协调一致的工作,一个基本和重要的方面是,党政都要学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实施执政行为,按照宪法、法律规定的程序、时限、手段行使执政权力,不能法外执政、法外用权。为此,一是根据优化党政关系的需要,按照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要求,必须进一步加强有关理顺党政关系的立法工作。党政运作过程中,目前党政关系存在不稳定性,在强调党政分开的时候,党对政权的控制力有所减弱;当强调党的领导的时候,党的控制力又明显增强。在现实政治生活中,一些地方党委对政权机关及人民团体能有效控制,而也有一些党委对政权机关和人民团体影响力却不大。党对政权机关和人民团体领导,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人的魅力,这显然是不行的。在现代法制社会,必须用法律法规来规范和调节地方党委与人大、政府、政协及人民团体之间的关系,使党政一切活动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二是要完善地方党委的主张转变为地方法规的必经程序。地方党委对一地发展的大政方针,社会管理方面的重大主张和决定,转化为立法建议,经人大常委会或人代会讨论表决通过后,变为地方政权机关必须遵循的法规与决议。重大主张变为地方法规,应有哪些必经程序,这需要在实践中建立和完善,应尽量减少程序上的漏洞。三是必须规定地方党政违宪、违法、犯罪的法律责任。目前,这方面法律还是空白。已开始实行的问责制,缺少法律规范,需要加快制订。
2.党政信息公开机制。推进地方党政关系的规范化,必须提高党政活动的透明度,实行党政重大信息公开原则。信息公开主要包括,一是党政执政行为、过程、结果要公开;二是立法活动、政策制定和实施行政预算、公共开支以及其他有关政治信息要公开;三是党政执政过程中涉及到的文件资料、信息情报要公开。党政运作的公开性直接关系到党政决策的科学性,关系到党政之间相互监督制约,关系到党政自身的廉洁,还关系到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一般来说,党务、政务公开度越高,党政运作就越规范,公民的参与程度、对党政行为理解程度和信任程度也越高。因此,我们必须建立和完善党政运作信息公开机制,凡属可以而且应该公开的信息都应通过信息发布会、新闻媒介、听证会等形式予以公开,并切实加强信息反馈机制建设。
3.党政关系沟通机制。在规范党政关系,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立法监督,政府管理和执行,政协参政议政的秩序和格局过程中,党政之间难免产生这样或那样的矛盾,发出这样或那样不同的声音,这是很正常的。不能一有认识上的差异或运作中有意见分歧,就认为党政关系不协调,党政关系不和谐。党政关系协调,并不是说它们之间就没有矛盾,而是在于用规范化的机制、方式和手段,及时发现和化解矛盾,防止和克服矛盾不断累积。为此需要建立和健全党政之间沟通机制,沟通可通过多种组织、多种形式和方法来进行。比如,一是加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以及其他人民团体之间沟通,相互间及时通报信息,协调执政行为。二是建立报告制度。一府两院的工作应定期向人大报告,人大、政府、政协的党组在贯彻党委意图发生问题时也应向党委报告,接受党委协调,这样有助于相互了解、相互配合工作。三是加强党政一把手之间的沟通协调。党政关系不顺以及由此产生的矛盾,往往是由党政一把手之间的矛盾引发的,加强党政一把手之间的沟通协调尤为重要。要尽可能减少矛盾或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产生矛盾后可通过谈心、党内组织生活等方式予以解决。
4.党政运行评估机制。地方党政关系是否规范,包括工作是否有序、协调,需要及时加以评估,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在不断纠错过程中提高规范化水平和效果。根据以往的经验教训,要真正搞好评估,必须实行评估主体多元化,自我评估和其他多种评估相结合。党政自我评估固然重要,但自我评估有较大的局限性和主观随意性,往往对自身的执政行为和党政相互关系难以做出科学客观的评价。要发挥评估对促进党政关系规范化的作用,一定要在评估主体多元化上下功夫。一是要加强社会舆论评估作用,利用民意调查等手段,适时地、制度化地对党政活动做出评估。二是要鼓励和组织专家、学者参与,利用他们的专业知识,相对超脱地评估党政执政行为,引导党政关系有序运行。三是增强决策咨询系统的独立性,让他们不受外界影响,相对独立地对党政执政行为做出评估,并提出理顺党政关系、实现党政关系规范化的意见和建议。
五、规范地方党政条块管理体制
理顺地方条块关系,建立科学合理的条块管理体制,对规范地方党政关系,提高地方党政执政能力至关重要。在近年来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出于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健康顺利发展等多方面的需要,各地对一些部门实行了垂直管理的体制,这固然是必要的。但目前由块管改条管的情况有继续扩大的趋势,属于条条垂直管理部门还在继续增多,在县一级的就有近20个。要规范地方党政关系,地方党委如何处理好与垂直管理部门间的关系,协调一致地做好推进三个文明建设,也是一个需要认真解决好的现实问题。
目前碰到的难题是,由于地方党政对垂直管理部门没有人、财、物等方面足够的约束力,地方党政制订的方针政策有时很难在这些部门落实。但是地方党委与政府的责任却越来越重,在对地方党政工作考核中,属一票否决的就有好几项。这就需要讨论在目前体制下如何通过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必要工作制度、机制强化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协调,切实解决好地方党委和政府权责不对称的问题。我们认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我国的政府管理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现代公共行政管理科学的发展,对行政管理体制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围绕维护上级党政机关权威性和发挥地方党政积极性两者兼顾的目标,同时从解决地方党政权责严重不对等的现状出发,根据社会发展和实际工作需要,有必要对条块管理问题进行相应的适度调整。可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考虑适当减少垂直管理部门,强化地方党委、政府统揽能力和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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