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烟台市委党校 山东 烟台 264003
摘要:女性权利是社会人权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鉴于目前我国女性权利保护存在的问题,必须推动妇女权利立法体制的进一步完善,进而以加强对女性权利的保护。
关键词:妇女权利 法律保护 完善
女性权利是社会人权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保护女性权利对于构建和完善社会人权体系,实现人人平等,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目前我国女性权利保护还存在一些问题,必须推动妇女权利立法体制的进一步完善,进而以加强对女性权利的保护。
一、增加女性参与立法的机会,立法中融入女性意识
(一)增加女性参与立法的机会
扩大妇女对立法的参与范围,最核心的问题是增加妇女在决策和领导层中的数量。而现实的问题是,妇女是国家决策和领导层中的数量是很小的。第一,要提高广大妇女的参政意识。妇女参政是人类社会特别是男女在政治上平等的一种具体体现,它不仅是妇女自身的一种政治权利,也是妇女自身的政治需要,更是社会发展、民族兴盛的迫切需要。第二,要确保妇女选举权、被选举权的实际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是公民参政的起点和根本内容之一,只有让更多的妇女参与到国内、国际政治、经济事务,参与国家立法的过程,才能使国内、国际立法能够客观、确切地体现和反映出妇女的现状和要求。
(二)法律中融入女性意识
男人和女人之间存在着天然的差异,他们在社会中的地位以及所扮演的角色是不同的,这种不同就要求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在制定人权立法时能够分别研究该项立法对于妇女和男人的不同影响,特别是对侵犯特定性别的人权内容,更要从女性的角度来加以分析和考虑,让女性参与立法,适度地将女性的意识融入法律中。
实现男女平等,并不是完全引入一种以男性为标准的法律结构框架之中,要想实现妇女人权的切实平等,比较好的做法是通过在法律框架体系之中融入妇女意识。对此,一方面,实现妇女权利并不是要用女性文化霸权来取代男性文化霸权,因为那样导致的结果将是另一种男女不平等。另一方面,女权主义者提出的“女性意识”对于完善妇女权利的法律是非常有价值的。将法律中融入女性意识才能使法律更能公平地体现妇女的利益,这是实现对妇女权利国际保护所必须的。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
二、完善宪法及宪法性法律关于女性权利保障的内容
(一)增加相关内容
第一,国内法和国际法应该实现相衔接。《世界妇女人权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中的一些原则和精神,在宪法确认中应该被认可。第二,在宪政框架体系中纳入女性受教育权、生育权、性别平等等女性人权问题进行研究。第三,要明确规定妇女在国家政权结构中所占的比例,并确保这一硬性规定的实现。在我国选举法中,对于“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的规定相对过于模糊、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因此,在选举法中,我们应明确规定妇女参政的比例,这方面我们可以采用借鉴国际上通行的30%的标准。
(二))增加相关内容的可操作性
首先,提高法律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各级立法部门特别是人大要尽快出台完善与妇女权益保障法相配套,实用、可操作的各类行政法规,以维护妇女的法律权利。其次,加强对妇女权利程序规范。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可以在选举法中具体明确规定女性代表的条件、比例、选举程序、任职期限等等,以提高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三)建立健全违宪审查制度或宪法诉讼制度,为女性权利的宪法保障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
通过法律途径来实现对宪法权利的保护,是现代法治保护的基本原则,也是现代法制国际治理的基本制度。特别是在其他普通法适用缺失的情况下,要保护妇女的权利,通过宪法诉讼机制进行救济显得尤为必要。要抓住我国行政诉讼机制,逐步过渡到宪法诉讼制度,使广大妇女可以拿起武器维护自己的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律权利。
三、设立保障女性权利的执行、监督、服务机构
为了使妇女权利的法律保护得到了有效的执行和遵守,并不会成为“一纸空文”,许多国家都设立了监督机制,以保障执法妇女的利益。相比之下,我国并没有设立这样的机构。目前覆盖全国的妇女组织只有妇联以及“联盟”,只有一个群众性组织,并没有涉及具体问题的“实权”,既不能制定、发布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也没有在执行法律和监督方面拥有相关权利。借鉴国外许多国家的经验,可以考虑人大和政府机构中建立妇女组织,不仅要管理女人的工作,更重要的是,给它执行、监督妇女权利保护的执法权力,改变目前“执行难”,“执行软”无奈的情况。此外,建立法律援助制度为妇女提供多种形式的法律服务和社会援助。健全信访接待制度,开展法律咨询和服务,及时处理女性投诉。采取多种形式,对遭受暴力和需要帮助的妇女提供法律、医疗、心理康复和其他方面的帮助和服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等有关的社会团体,要以保障和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保护妇女权利为目标。
四、加强操作性、干预性等矫正措施的立法
我国保护妇女权利的法律可操作性差,使得真正的法律精神难于落实,法律秩序的约束机制流于形式。因此,应该做出更详细的法律规范,明确、具体,使社会关系更密切,调整加强强制性导向,预测法律法规,提高法律的社会效益,加强保护,加大制裁和处罚条款,建立科学规范的操作体系,保证执法,全面落实国际公约的精神。
(一)要解决权利失衡的问题
以就业性别歧视问题为例,一方面,要通过相应的制度杜绝各种形式的性别歧视。关键的立法是要明确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以及违反这种义务必须承担法律责任。通过加强的性别障碍,打破政治行为,建立必要的监管机构或相关机构已给予进一步的适当的权力。另一方面,在对妇女劳动禁忌做出保护性规定的同时,对男女均可胜任,而对男性无生理优势可言的工作岗位,应做出优先安排女性的规定。
(二 )要适当扩大和健全法律责任的运用范围
全面设定侵害妇女权益行为应承担的责任则是健全和完善妇女保护法,优化妇女权益保护的法制环境,落实妇女权益的保护的关键。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可以规定多种制裁形式。如,对于没有把妇女权益的保护落实到位的单位,其单位领导应承担一定的法律的处罚,同时,如上级机关对其行为不予追究的,应当许可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履行法定职责。也可以考虑实行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章合法性审查制度,对用人单位形成约束,并有利于在各种用人单位创造男女平等和性别公正的“小环境”。
[作者简介] 卢晓峰(1971.10)男,山东莱州人,中共烟台市委党校副教授,研究方向,法学。
论文作者:卢晓峰
论文发表刊物:《文化研究》2016年7月
论文发表时间:2016/10/27
标签:妇女论文; 权利论文; 女性论文; 法律论文; 宪法论文; 人权论文; 制度论文; 《文化研究》2016年7月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