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证法理论的当代反思,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辩证法论文,当代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内容提要】 本文认为,在当代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理论,必须全面而深入地研究马克思主义经典文献关于辩证法的基本命题及其所蕴含的深邃思想,在这些基本命题的相互规定中去理解辩证法,特别是要从辩证法与哲学基本问题的统一中去理解辩证法,这样才能真正实现辩证法的世界观、认识论和方法论的统一,才能真正理解辩证法的批判本性,才能使辩证法理论获得既具有“巨大的历史感”,又具有“强烈的时代感”的理论内容。
一、在辩证法经典命题的相互规定中理解辩证法
辩证法究竟是什么?在马克思主义经典文献中,我们可以概括出5个主要的基本命题:
命题1:辩证法是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发展的普遍规律的科学(恩格斯);
命题2:辩证法是毫无片面性弊病的关于发展的学说(列宁);
命题3:辩证法也就是认识论(列宁);
命题4:辩证法的本质是批判的、革命的(马克思);
命题5:辩证法是建立在通晓思维的历史和成就的基础上的理论思维(恩格斯)。
按照上述顺序排列这5个基本命题,主要是基于对辩证法的通常解释。这就是:通常把命题1作为关于辩证法的标准定义,并把命题2当作命题1的某种强调和补充,因而在同等意义上使用这两个命题去定义辩证法;自80年代以来,命题3日益受到我国哲学界的普遍关注,但却由此引发了旷日持久的关于辩证法的理论性质的争论;命题4是理论界长期以来经常引证的关于辩证法的重要论断,但并没有在“本质”的意义上去阐释辩证法的批判性;至于命题5,不仅在阐释辩证法的“本质”的层面上极少涉及,甚至在探讨辩证法的具体问题上也较少有人问津。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长期以来关于辩证法的定义,或关于辩证法本质的概括与解释,基本上是以命题1取代了其他命题,即仅仅是把辩证法定义和解释为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发展的普遍规律的科学。在我看来,关于辩证法的这种通常解释,造成了以下几方面不容回避和亟待反思的理论后果:
其一,离开辩证法经典命题的相互理解而孤立地把辩证法的理论性质和理论内容归结为命题1,不仅造成对辩证法本身的片面性理解,而且也造成对命题1的庸俗化解释;
其二,由于孤立地把命题1归结为关于辩证法的定义,因此也就离开哲学基本问题,即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而把辩证法归结为具有最大普适性的对象性理论,这不仅割裂了辩证法的世界观、认识论和方法论的统一,而且往往由此把辩证法当作列宁所批评的“实例的总和”;
其三,由于把批判性仅仅归结为辩证法的理论功能,而不是把批判性理解为辩证法的本质,因而总是离开辩证法的批判本质去定义和解释辩证法理论,这不仅扭曲了辩证法作为哲学理论的反思的特性,而且往往由此把辩证法当作某些知识性的现成结论;
其四,离开辩证法理论的认识史基础去解释辩证法,不仅使辩证法失去了它的深邃的理论内容和深厚的历史感,而且往往造成把辩证法当作到处套用的简单公式;
其五,由于仅仅把辩证法归结为关于“整个世界”的“普遍规律”的学说,因此,人们往往把辩证法理论进一步发展归结为从科学成果中提炼某些具有“最大普适性”的范畴,或者是以某些新的实例去论证已有的结论,这就阻碍了人们以更为广阔的视野和更为深切的思索去发展辩证法理论。
因此我认为,在当代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理论,需要全面地和深入地探析马克思主义经典文献关于辩证法的基本命题及其所蕴含的深邃思想,并在这些经典命题的相互规定中重新理解辩证法。
二、从辩证法与哲学基本问题的统一中理解辩证法
探析马克思主义经典文献关于辩证法的基本命题,首要的是回答辩证法与哲学基本问题的关系。离开哲学基本问题而把辩证法直接地归结为具有最大的普适性的对象性理论,这既是对恩格斯关于辩证法的定义(命题1)的庸俗化解释的根源,也是由此而形成的对辩证法理论的全部误解的根源之所在。
正如人们所熟知的,在对哲学基本问题的通常解释中,是把辩证法排斥于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之外的。按照通常解释,哲学基本问题被分解为关于思维和存在“谁为第一性”(何者为本原)的“本体论问题”,以及思维和存在“有无同一性”(思维能否认识存在)的“认识论问题”。辩证法则变成与哲学基本问题无关的另一类问题。
作为这种理解的逻辑延伸,辩证法被分别地解释为与“本体论”和“认识论”相联系的理论形态和理论内容:其一,与“本体论”相联系的辩证法,即关于客观世界矛盾运动的“客观辩证法”(包括“自然辩证法”和“历史辩证法”);其二,与“认识论”相联系的辩证法,即关于人类认识和人类思维矛盾运动的“主观辩证法”(包括“认识辩证法”和“思维辩证法”);其三,作为“客观辩证法”和“主观辩证法”的总和,辩证法则被解释为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的发展的“普遍规律”的学说。
对此,我们应当提出的问题是:1.能否把“客观辩证法”视为离开“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的关于“存在”的辩证法?2.能否把“主观辩证法”视为离开“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的关于“思维”的辩证法?3.能否把“关于普遍规律的学说”视为离开“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的关于“整个世界”的辩证法?让我们具体地探析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是怎样提出和回答这些问题的。
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马克思既批评旧唯物主义“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事物,而没有从人的感性活动、人的实践和“主观方面”去理解,又批评唯心主义“只是”抽象地发展“能动的方面”,而不知道真正现实的、感性活动的本身。其结果,近代的唯物主义变成了形而上学的唯物主义,辩证法却成了“无人身的理性”的自我运动和自我认识的辩证法,即唯心主义的辩证法。
在《自然辩证法》中,恩格斯提出,“我们的主观的思维和客观的世界服从于同样的规律,因而两者在自己的结果中不能互相矛盾,而必须彼此一致,这个事实绝对地统治着我们的整个理论思维。它是我们的理论思维的不自觉的和无条件的前提。”据此,恩格斯一方面指出18世纪的唯物主义只就这个前提的“内容”去研究这个前提,而没有从“形式”方面去研究这个前提,另一方面则指出近代的辩证唯心主义哲学(特别是黑格尔),“还从形式方面去研究了这个前提”。对此,恩格斯作出的评论是,尽管“思维和存在的统一”在黑格尔哲学中“采取了唯心主义的头足倒置的形式”,但却把思维过程同自然过程和历史过程联系起来了。
在《哲学笔记》中,列宁更为尖锐地提出,“如果一切都发展着,那么这是否也同思维的最一般的概念和范畴有关?如果无关,那就是说,思维同存在没有联系。如果有关,存在着具有客观意义的概念辩证法和认识辩证法。”列宁认为,这里所提出的问题,就是“关于辩证法及其客观意义的问题”。在批评普列汉诺夫把辩证法“当作实例的总和……而不是当作认识的规律(以及客观世界的规律)”时,列宁又进一步明确地提出,“辩证法也就是(黑格尔和)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对于这个论断,列宁又特别强调地指出,“正是问题的这一‘方面’(这不是问题的一个‘方面’,而是问题的实质)普列汉诺夫没有注意到,至于其他的马克思主义者就更不用说了”。
把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的上述论断集中到一点,那就是:必须把辩证法同哲学基本问题统一起来,从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去定义和解释辩证法理论,真正揭示辩证法理论的世界观、认识论和方法论的统一。
作为哲学世界观的辩证法理论,它内涵着两条基本原则,即“发展原则”和“统一原则”。它的“发展原则”是关于思维和存在如何统一地发展,它的“统一原则”是关于思维和存在如何在发展中实现统一。离开思维和存在的统一性问题去讲发展,也就是离开世界观的内在矛盾去讲发展。这样的发展观只能是哲学基本问题尚处于萌芽状态的古代的朴素辩证法理论。
恩格斯说,在古希腊哲学中,“辩证的思维还以天然的纯朴的形式出现”,这种经验层次的朴素辩证法,只是描述表象意识中的对象事物的流变,而没有自觉地反省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无法在“概念的逻辑中”去表达事物运动的本质。对此,人们是普遍承认的。但是,人们却往往忽视了问题的另一个更重要的方面,即:这种经验层次的朴素辩证法,只能抽象地承认思维统一于存在或存在统一于思维,而不可能具体地说明思维与存在的矛盾统一,也就是不可能“自觉地提出”哲学的基本问题并使之“获得完全的意义”。这表明,辩证法理论的成熟(或者说自觉形态的辩证法)与哲学基本问题的明朗化(或者说自觉地提出哲学基本问题)是基本同步的。
近代哲学的所谓“认识论转向”,就在于它自觉地提出了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从而提出了辩证法理论的“发展原则”与“统一原则”的融合问题。近代的唯物论哲学和唯心论哲学都是围绕着这个问题展开的。
然而,正因为旧唯物主义“只是”从客体的或直观的形式去理解事物,“只限于”证明一切思维和知识的内容都应当起源于感性的经验,所以只能把思维和存在的统一解释为思维对存在的消极、被动、直观的反映。由这样的“统一原则”所决定,在旧唯物主义“发展原则”中,也只能达到对事物的运动、变化和发展的肯定,而不能从“形式”方面去研究思维的概念运动与事物自身运动的统一。与此相反,正因为唯心主义“只是”从形式方面去研究思维与存在的统一性,“只是”抽象地发展了思维对存在的能动性,所以只能把思维和存在的统一解释为思维的自我运动和自我认识。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两种片面的“发展学说”:一种是在经验层次(以及实证科学层次)上描述和说明“存在”(自然界)的运动、变化和发展的旧唯物主义的“发展学说”,它描述了事物的运动而没有反省思维(概念)的运动;另一种是在思维的层次上描述和说明思维的运动、变化和发展的唯心主义辩证法的“发展学说”,它反省了思维(概念)的运动,但却只是“抽象地”发展了思维的能动性。
这两种片面的“发展学说”,或者只是从思维的“内容”去理解思维与存在的统一,或者只是从思维的“形式”去理解思维与存在的统一,都没有从思维的内容和形式的现实统一中去理解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因而也无法形成关于思维和存在的现实统一的“发展学说”。因此,只有把“发展原则”与“统一原则”联系起来,把存在的运动与思维的运动联系起来,也就是把辩证法与哲学基本问题联系起来,才能构成作为“发展学说”的辩证法理论。同样,也只有把哲学基本问题与辩证法联系起来,从思维与存在的矛盾统一中去理解哲学基本问题,才能对哲学基本问题作出超越唯心主义和旧唯物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回答。
马克思主义哲学之所以是“辩证唯物主义”,从根本上说,就在于它唯物地、辩证地回答了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如果把辩证法作为与哲学基本问题无关的“发展学说”而排斥于哲学基本问题之外,又如何理解马克思主义哲学是辩证唯物主义呢?
三、从辩证法的世界观、认识论和方法论的统一中理解辩证法
人们经常说: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论之所以是辩证唯物论,是因为它实现了唯物论与辩证法的有机统一;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之所以是能动的反映论,是因为它把实践观引进了认识论,把辩证法应用于反映论;马克思主义的历史观之所以是唯物史观,是因为它以实践为基础,运用唯物辩证法去观察人类社会历史。这些说法当然是对的。
问题在于:1.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论和辩证法是怎样统一的?是在哪个根本问题上统一的?这种统一意味着什么?2.马克思主义哲学把辩证法应用于反映论,并用唯物辩证法去观察历史,它所解决的根本问题又是什么?3.马克思主义哲学把实践观引进认识论,并以实践为基础去观察历史,这又意味着什么?它怎样变革了全部旧哲学?
作为哲学基本问题的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最集中最深刻地表达了世界观的内在矛盾。它的基本内容是:一方面,人及其思维是自然的产物,人的思维在本质上与自然界服从于同一规律,因此,在思维和存在、精神和物质“谁为本原”的问题上,只有坚持“物质第一性、意识第二性”的唯物主义原则,才能正确地回答“本原”问题;另一方面,从自然中生成的人类及其思维,却不仅仅是按照“自然的尺度”、“物的尺度”去适应自然,而且按照“人的目的”、“人的尺度”去改造自然。世界是自在的存在,人却要给自己构成自己所要求的世界的客观图画;世界不会满足人,人却要以自己的行动让世界满足人;世界是现实的存在,人却要以自己的现实性去“消灭它的规定性(=变更它的这些或那些方面、质)”。因此,在思维和存在的相互关系中,又必须承认思维的能动性,看到思维对存在的否定性统一,辩证地理解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
辩证唯物主义全面地论证了思维与存在相统一的物质基础,彻底地坚持了唯物主义的认识路线。它认为:思维运动作为物质运动的高级形式,是由物质运动的低级形式发展而来的,思维和物质在本质上服从于同一物质运动规律,这就从思维的起源上论证了物质是思维和存在统一的基础;思维运动作为人脑这种高度发达的物质的机能和属性,它依赖于人脑这个物质载体,这就从思维运动的物质承担者上论证了物质是思维和存在统一的基础;思维运动作为物质的反映特性的高级形式,它的内容是对存在的反映,而不是主观自生的,这就从思维内容的派生性上论证了物质是思维和存在统一的基础;思维运动作为人类特有的自觉的能动的反映活动,以人类的物质实践活动为基础,并作为人类实践活动的内在环节而存在,这就从思维运动的现实性上论证了物质是思维和存在统一的基础。
从思维和存在统一的物质基础出发,辩证唯物主义集中地研究思维反映存在运动的规律、思维反映存在的现实过程。思维与存在相统一的过程,就是人类的历史活动过程。在人类的历史活动过程中,积淀在思维之中的关于存在的规律性认识,又构成人类对世界的目的性要求,并实现为人类改造世界的目的性、对象性的实践活动。这就是思维与存在的历史的、具体的、辩证的统一。
在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理论中,既是以存在对思维的本原性的唯物主义为基础去解释思维和存在的相互关系的发展,又是以思维对存在的能动性的辩证法为内容去解释思维和存在的历史的统一。正是由于马克思主义哲学在哲学基本问题上实现了唯物论基础与辩证法内容的统一,它才成为科学的世界观、认识论和方法论。
由于马克思主义哲学所揭示的思维自觉反映存在运动的规律凝聚着、积淀着人类在其前进的发展中所创建的全部科学反映世界的认识成果,是“对世界的认识和历史的总计、总和、结论”,因此,在其客观内容和普遍意义上说,马克思主义哲学就是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发展的普遍规律的理论,即哲学世界观;由于马克思主义哲学从认识和实践的主体与客体交互作用的丰富关系及其历史发展来研究思维自觉反映存在运动的规律,为人类的全部历史活动提供认识基础,因此,就其研究对象和理论性质上看,它就是关于思维与存在统一规律的理论,即哲学认识论;由于马克思主义哲学所揭示的思维自觉反映存在运动的规律,既是对思维的历史和成就的总结,又是思维自觉地向存在接近和逼近的方法,因此,就其理论价值和社会功能上看,它又是人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伟大工具,即哲学方法论。
因此我认为,只有理解马克思主义哲学在哲学基本问题上所实现的唯物论与辩证法的有机统一,才能理解马克思主义哲学在哲学发展史上所实现的科学的世界观、认识论和方法论的统一。离开哲学基本问题去看待辩证法,离开辩证法去看待哲学基本问题,就无法说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实质及其在哲学发展史上所实现的革命。
四、从辩证唯物主义与实践唯物主义的统一中理解辩证法
在对唯物辩证法的世界观、认识论和方法论的统一的理解中,我们还必须看到,马克思主义哲学所理解的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既不是黑格尔的“无人身的理性”与其“逻辑规定”的关系,也不是费尔巴哈的“抽象的个人”与其“感性的直观”的关系,而是“现实的人”以“感性的活动”为基础的与“现实的世界”的关系。
“现实的人”就是从事实践活动的人,“感性的活动”就是人的社会实践,“现实的世界”则是人类实践活动的对象。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在其现实性上,就是以实践为基础的人与世界之间的、历史地发展着的关系。
辩证法与哲学基本问题的统一,在于人的思维的最本质最切近的基础是人类自己的实践活动,在于实践活动本身是一个辩证的、历史的发展过程。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所蕴含的全部矛盾关系,都植根于人类实践活动的辩证本性,都展开在人类实践活动的历史过程中,因此,只有从现实的人及其历史发展出发,达到对哲学基本问题的实践论的理解,才能实现唯物论与辩证法的有机统一,才能形成能动的反映论和辩证唯物主义的历史观。
以实践论的观点去看待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我们就会形成动态的而不是静止的、发展的而不是凝固的世界观、认识论和方法论相统一的辩证法理论。列宁指出:“人的实践=要求(1)和外部现实性(2)”。(《列宁全集》,中文2版,第55卷,18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一方面,“人在自己的实践活动中面向着客观世界,以它为转移,以它来规定自己的活动”,“人的目的是客观世界所产生的,是以它为前提的”;另一方面,“为自己绘制客观世界图景的人的活动改变外部现实,消灭它的规定性(=变更它的这些或那些方面、质)”,(同上书,第187页。)这表明,人类在自己的实践活动及其历史发展中,思维反映存在而又创造存在、思维肯定存在而又否定存在,从而使思维与存在的统一实现为动态中的统一,发展中的统一,人们的世界观、认识论和方法论在这种动态的、发展的统一中形成了内容日益丰富的辩证法理论。
在论述辩证法与认识论的关系时,列宁提出:“辩证法是活生生的、多方面的(方面的数目永远增加着的)认识,其中包含着无数的各式各样观察现实、接近现实的成分……”,(同上书,第308页。)以社会实践为基础的人类认识具有生理的、心理的、语言的、逻辑的、经验的、情感的、意志的、文化的多质性及其错综复杂的矛盾关系。人类在其前进的发展过程中,又不断地生成多方面的数目不断增加着的认识成份,从而构成思维与存在之间的日益丰富的矛盾关系,并实现思维与存在的辩证的、历史的、具体的统一。否认认识的辩证发展过程,就会陷入形而上学;而片面夸大认识的某一个成份、环节、部分和方面,并由此出发去建构某种哲学体系,则会导致唯心主义。在现代西方哲学中,无论是逻辑实证主义不是批判理性主义,无论是存在主义还是潜意识理论,从认识论上说,都是由片面地夸大认识的某种成份而构成了现代的唯心主义理论。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在当代的条件下坚持和深化哲学基本问题的唯物论基础和辩证法内容的统一,而不能离开哲学基本问题去看待辩证法,或离开辩证法去看待哲学基本问题。
彻底的唯物主义只能是辩证唯物主义,彻底的辩证法只能是唯物辩证法。而马克思主义哲学所实现的唯物论与辩证法的统一、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的统一,从根本上说,则在于马克思主义哲学是以人类的社会实践及其历史发展为基础,唯物地、辩证地理解和回答哲学的基本问题。
五、从辩证法的批判本性去理解辩证法
用实践论的观点去揭示思维与存在的矛盾的、动态的、发展的统一,这不仅会形成历史的发展的世界观、认识论和方法论的统一,而且能够真正理解辩证法的批判本质。
思维与存在的统一过程,既是以认识活动在观念上否定世界的现存状态、并在观念中建构人所要求的现实,从而为实践活动提供目的性要求、理想性图景和理论性指导;又是以实践活动现实地否定世界的现存状态,把观念形态的目的性要求和理想性图景变成人所要求的现实,让世界满足人的需要。正因如此,辩证法在它的“合理形态”上,就是“在对现存事物的肯定的理解中同时包含对现存事物的否定的理解,即对现存事物的必然灭亡的理解;辩证法对每一种既成的形式都是从不断的运动中,因而也是从它的暂时性方面去理解;辩证法不崇拜任何东西,按其本质来说,它是批判的和革命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中文2版,第2卷,11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与辩证法的批判本性相反,形而上学的本性则在于它的非批判性。
哲学层面的形而上学理论,并不是一般地否认“矛盾”、“运动”、“变化”和“发展”,而主要是否认思维与存在的“矛盾”,否认思维和存在的矛盾关系的“发展”。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之所以是在“绝对不相容的对立中思维”,之所以认为“是就是,不是就不是,除此之外,都是鬼话”,从根本上说,就在于它离开人的实践活动及其历史发展,不是把思维与存在的统一看作矛盾运动中的统一、历史发展中的统一,而是看作直接的统一、不变的统一。因此,它在对现存事物的“肯定的理解”中总是排斥对它的“否定的理解”,它对每一种“既成的形式”总是排斥从它的“暂时性方面”去理解。这就是与辩证法相对立的形而上学的非批判性本性。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区分辩证法与形而上学,不能离开哲学的基本问题即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区分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理论与形而上学(唯心主义辩证法在本质上仍然是形而上学),不能离开以实践的观点去回答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以实践的观点去看待马克思主义哲学如何回答哲学的基本问题,我们就会真正理解辩证法的“批判本性”,而不是把批判性仅仅看作辩证法的一种“功能”。
六、从辩证法理论的历史与逻辑的统一去理解辩证法
哲学发展的最基本的逻辑,在于哲学理论是一种历史性的思想,而哲学史则是思想性的历史。正因为哲学理论是历史性的思想,离开历史性的思想,哲学就会变成空洞的教条和现成的结论;正因为哲学史是思想性的历史,具有深厚的历史感的哲学,才会成为具有丰富的思想内容的哲学。这是哲学的历史与逻辑的统一,当然也是辩证法理论的历史与逻辑的统一。
恩格斯曾经强调地指出,与“坏的时髦哲学”不同,“辩证哲学”是“一种建立在通晓思维的历史和成就的基础上的理论思维”。与此同时,恩格斯又针对“坏的时髦哲学”尖锐地指出,“官方的黑格尔学派从老师的辩证法中只学会搬弄最简单的技巧,拿来到处应用,而且常常笨拙得可笑。对他们看来,黑格尔的全部遗产不过是可以用来套在任何论题上的刻板公式,不过是可以用来在缺乏思想和实践知识的时候及时搪塞一下的词汇语录。”(同上书,第40页。)
辩证法理论的世界观意义,在于它是列宁所说的“对世界的认识的总计、总和、结论”;辩证法的认识论意义,在于它是列宁所说的“活生生的、多方面的(方面的数目永远增加着的)认识”;辩证法的方法论意义,在于它是列宁所说的“是活生生的实在的内容的形式,是和内容不可分离地联系着的形式”。辩证法理论的世界观、认识论和方法论的统一,也是它的历史与逻辑的统一,即“思想性的历史”与“历史性的思想”的统一。因此,只有“建立在通晓思维的历史和成就的基础上的理论思维”,才能成为具有生命力的辩证法理论。
从人类理论思维的总体进程上看,首先是从对世界的宏观整体反映进入到对事物分门别类的考察,从对世界的笼统直观进入到对事物各种属性分解的研究,从对世界现象形态的经验描述进入到对事物内在本质和运动规律的寻求;其后又从对事物的孤立研究进入到对事物相互联系的揭示,从对事物的静态考察进入到对事物的动态分析,从对事物的个别联系和局部过程的描述进入到对事物普遍联系和全面发展的研究;现代则从对事物的普遍联系和全面发展的宏观把握进入到对事物联系与发展的内在机制的研究,从对事物的线性因果联系的认识进入到对事物的统计的、概率的理解,从对人类社会与自然界的断裂研究进入到对人与自然的内在统一的探索。宏观与微观、决定与非决定、线性与非线性、精确与模糊、绝对与相对,这些认识成份的对立统一,在现代人类的认识系统中占有支配的地位。人们已经越来越深刻地懂得,我们用来构成世界图景的认识系统,是一个由众多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认识成份按照一定的层次结构组成的、不断扩展和深化的有机体。因此,现代人类的世界图景是一个具有多序列、多结构、多层次、相互交叉、相互渗透、相互转化的纵横交错而又生生不息的网络系统。这种现代的辩证世界图景积淀着极其丰富的“思维的历史和成就”。
随着社会实践和现代科学的发展,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在当代得到了多侧面、多层次的展开。这主要表现在:其一,从主体与客体的交互作用中去展开哲学基本问题。这种研究首先是深化了对主体和客体及其中介系统的具体认识,同时又显露出了主体与客体之间各种关系的相互制约和相互转化。实践关系、认知关系、价值关系和审美关系交织在一起,从而促使人们从知、情、意和真、善、美的统一中去考察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其二,从认识的结构、机制和功能上去展开哲学基本问题。随着生理学、心理学、语言学、逻辑学、脑科学、信息论等科学的发展,认识的生理基础和心理过程,认识的语言中介和逻辑规则,思维的结构、机制和功能等等,都在实证科学的层次得到了不同程度的科学解释,这就促使哲学在概括实证科学成果的基础上去展开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其三,从社会—文化的角度考察哲学基本问题。随着人类学、文化学、科学学、传播学、民族学等人文科学的发展,认识的人类性、民族性、时代性等社会—文化方面的测度性已日趋明显和精确。这就为研究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提供了新的视角。主体的能动性与受动性问题,认识的反映性与选择性和随机性问题,科学发展及其社会后果问题,微观客体与认识中介问题,客观实在与理论解释问题,人类智能与人工智能问题,语言与意义问题,价值观与真理观问题,文化传统与人的现代化问题,人的自由与历史规律问题,人与自然的统一问题,人类未来与人的自我认识问题等等,都为当代辩证法提出了新的理论问题和新的理论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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