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毛泽东发动“文化大革命”的方法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文化大革命论文,方法论论文,毛泽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如果说,“反修防修”、建立纯而又纯的社会主义理论是毛泽东发动“文化大革命”的目的论,那么,“以乱求治”理论、“造反”理论和“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则是毛泽东发动并坚持“文化大革命”的方法论。如果说其“目的论”有其某些积极的内涵与合理的价值,那么其“方法论”则只有消极的内涵和不良的影响。对其“目的论”学界已有论及,但对其“方法论”则缺乏深入的分析和探究。本文拟从下列三个方面作一分析。
一 关于“以乱求治”理论
毛泽东为创造他所理想的“新世界”,断然采取了非常之法,这就是“乱”。1966年7月8日他在给江青的信中说:
天下大乱,达到天下大治。过七、八年又来一次。牛鬼蛇神自己跳出来。他们为自己的阶级本性所决定,非跳出来不可。……现在的任务是要在全党、全国基本上(不可能全部)打倒右派,而且在七、八年以后还要有一次横扫牛鬼蛇神的运动,尔后还要有多次扫除。[①a]
毛泽东在这封信中,明确提出“天下大乱,达到天下大治”的理论。笔者认为,这一理论应包含这样四层内容:(一)关于“乱”的性质问题。在毛泽东看来,乱是一种手段,一种途径,似乎是达到“治”的唯一的一种手段和途径。(二)关于“乱”的必要性问题。为什么要“乱”?在毛泽东看来,这是由于:1.牛鬼蛇神自己跳出来了;2.马克思、列宁主义被人打得粉碎了;3.反党分子要“打倒我们的党和我本人”(信中语)。(三)关于如何乱的问题。毛泽东认为应该:1.要在全国范围内基本上打倒右派;2.每隔七、八年要乱它一次。(四)关于乱的目的。毛泽东要“乱”,但“乱”的目的还是为了“治”。
毛泽东的这种“以乱求治”理论,是他认识上的一大失误,在理论和实践两方面都是极为有害的。
首先,毛泽东在对待“乱”和“治”这对关系中,重视的主要是“乱”这个手段。他对“乱”有具体的设想,表现得胸有成竹;对“治”他却始终未能拿出具体的设想和方案。他似乎认为,“破”本身就是“立”,“乱”本身就是“治”。因而手段似乎又成了目的。在他看来,“越乱越好”。由于毛泽东过于迷信“乱”这把火,当他点燃了“乱”之火后,却无法真正控制这把“乱”之火燃烧事实上不存在的所谓“旧世界”。“文化大革命”发动之初,他主张“乱他一阵”;1966年10月下旬他在一次中央会议上又主张“乱他几个月”,并提出要文斗,不要武斗;1968年春他又指出,乱“其实那是乱了敌人,锻炼了群众”,并提出“文化大革命”“一年发动,一年胜利,一年扫尾”的“乱三年”计划。从毛泽东的几次谈乱的问题时,我们可以看到:就乱的时间而言,由主张“乱一阵”到“乱几个月”而后又提出“乱三年”,表明毛泽东对于“乱”的问题事实上并不是胸有成竹,“乱”的发展大大超出了他的意料之外,以致他自己实际上也难以控制“文化大革命”的发展进程,以后直到他去世再也不谈“文化大革命”的结束时间问题;就“乱”的方式而言,主要是“斗”,根据毛泽东所设计的,是要“文斗”而不要“武斗”。而在“文化大革命”的发动过程中,毛泽东的这种设计和限制没有真正兑现,一个时期武斗成风,酿成灾祸。就“乱”的对象而言,毛泽东认为是乱了敌人,锻炼了群众,实则相反,结果乱了自己,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严重灾难。
其次,毛泽东的这种“以乱求治”观,和中国历史上的“乱治”循环论有很大区别。中国历史上的“乱——治”循环论是对已成为“历史”的既往社会发展轨迹的一种历史总结。无论是孟子的“乱治”循环论还是罗贯中的“分合”循环论,主要是历史经验的概括性描述,不管其正确或错误,它对其后的社会发展及其方式、步骤没有直接和必然的联系。而毛泽东的这种“乱治”论,则不仅表现为一种历史经验的概括,更表现为是用来指导人们现实和未来行动的指针。应当说,历史循环论者所说的“乱”或“分”,是当时社会历史条件下矛盾运动的表现,它不是历史循环论者为试验或证明自己的理论而人为制造的社会现象,因而这种“乱”或“分”是历史必然或偶然发展的一种结局,而不是预先设计的一个特定阶段。而毛泽东理论中的“乱”,并不是社会矛盾运动的产物。它首先表现为一种思想认识和观点,而后用这种认识和观点人为地制造“天下大乱”。毛泽东认为,要彻底解决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谁胜谁负的问题,需要很长的时间才能解决,几十年是不行的,需要一百年到几百年的时间才能完成。在这个很长的过渡历史时期,存在着阶级、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存在着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条道路的斗争,所以必须用“由大乱到大治”这种方法大乱阶级敌人,不断地锻炼和改造群众,最终完成向共产主义社会的过渡。因此,这种“乱”是毛泽东出于他高远而不合乎实际以及步入现实误区的需要而“发动起来”的。他要用“一乱一治”、“大乱大治”的公式来解决被严重夸大而本可以用法律手段解决的阶级斗争问题和其它社会问题。在他看来,要“治”,首先必须“乱”,即乱为先,治为后,不乱不治,大乱大治,为了治而必须付出乱的代价。这就不能不使我们的这段历史带有悲剧的性质。
再次,从整体上看,在乱治关系中毛泽东还是以“治”为目的,“乱”无论多么重要终究还是手段。这对毛泽东发动“天下大乱”来说,不能不是一种自我约束和自我限制,使“乱”不能超过他所容忍的程度。因此,他曾多次批判“无政府主义”、“多中心论”和“极‘左’”,这对减轻“文化大革命”所造成的破坏与危害,起了一定的作用。
二 关于“造反”理论
要乱,就必须打破原有的社会政治及其他秩序,这就要造反;要造反,就要有造反的理论。
其一曰“造反有理”。早在1966年3月底,毛泽东就对《二月提纲》批判说:我历来主张,凡中央机关做坏事,就要号召地方造反,向中央进攻。地方要出几个孙悟空,大闹天宫。在这里,他明确表达了支持造反的思想。当毛泽东看到北京大学聂元梓等人5月25日的大字报《宋硕、陆平、彭佩云在文化革命中究竟干了些什么?》后,于6月1日把这张无限上纲的大字报称为“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北京人民公社宣言”、“全国第一张马列主义的大字报”,公开支持社会上的造反行动。5月29日,清华大学附中成立全国第一个红卫兵组织——清华附中红卫兵。7月28日,清华附中红卫兵给毛泽东写信,并送上以“造反有理”为主题的《论无产阶级的革命造反精神万岁》和《再论无产阶级的革命造反精神万岁》两张大字报。他们在大字报中说:“革命就是造反,毛泽东思想的灵魂就是造反。”[①b]毛泽东在8月1日写给清华附中红卫兵的信中,对红卫兵的造反行为给予“热烈的支持”。毛泽东是旧世界的叛逆者,“终其一生老而弥坚的‘造反’、‘斗争’性格是毛泽东的一大特点”[①c]。1939年12月21日,他在延安庆祝斯大林60寿辰大会的讲话中明确提出:“马克思主义的道理千条万绪,归根结底,就是一句话:‘造反有理’。”不管马克思主义的道理能否用“造反有理”这一句话总结概括,仅从人们所认同的公平、正义原则出发,向人民的压迫者和剥削者造反,无疑是合理的,是应该肯定的。问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随着广大公民逐渐参与国家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项管理工作,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人民的社会主人翁地位逐步确立,剥削阶级作为一个阶级已不存在。不可否认,由于中国共产党处于执政党地位,在一些党政干部身上滋生了官僚主义作风和特权观念,引起了人民群众的不满。这一问题引起了毛泽东的高度重视和警觉。随着60年代前期“以阶级斗争为纲”理论的形成,他越来越认为全国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绝大部分已经成为“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背叛了他率领人民经过流血牺牲所创建的革命事业。鉴于此,他便毅然率领人民向他所建立的政权起而造反,重新提出“造反有理”的命题,以便通过这次造反来重建他理想的社会模式。
其二曰“夺权有功”。“文化大革命”的直接目的、任务就是夺权,毛泽东号召起来造反就是为了夺权。但在“文化大革命”发动之初,以青年学生为主体的红卫兵并不能有效地从各级党政领导手中接管权力机关,他们只能轰轰烈烈地贴大字报、串连、游行、砸文物。随着“文化大革命”的进一步发动,工人、农民、干部也参加了造反的行列,其中有些人出于不同的目的,开始向各级党政领导机关夺权。1967年1月初,以王洪文、张春桥、姚文元为首的造反派夺了上海市的党政大权,刮起了所谓“一月革命”的风暴。8日,毛泽东称赞上海的造反“是一个阶级推翻一个阶级,这是一场大革命”。9日,《人民日报》在转载上海造反派为夺权起草的《告上海全市人民书》时,加了经毛泽东审定的编者按,公开传达了毛泽东对上海夺权的支持和赞扬。他说:这是无产阶级革命路线反对资产阶级反动路线的胜利产物。这是我国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这是一个大革命。这件大事必将对整个华东、对于全国各省市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运动的发展,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由此可见毛泽东对夺权的企盼心理。他认为,这个政府过去是上面派去少数干部和下面大多数留用人员组成的政府,不是工人、农民起来闹革命夺取了政府,这就很容易保留封建主义、修正主义的东西[②c]。在毛泽东看来,夺权是可喜可贺之事,夺权就等于为革命立了新功。因而他批准夺权,支持全面夺权,以便建立他所理想的新世界。
三 关于“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
在“文化大革命”中,毛泽东“以阶级斗争为纲”思想理论的进一步系统化、理论化,则表现为“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这个理论的正式提出最早见之于1967年11月6日经毛泽东审阅的《人民日报》、《红旗》杂志、《解放军报》编辑部题为《沿着十月社会主义革命开辟的道路前进》的一文中。当时,这一理论,被称为是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上的第三个“伟大的里程碑”,后来被作为根本指导思想写进了九大、十大通过的党章及四届人大通过的宪法中。
“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具体来说包括如下六个方面的内容:(一)必须用马克思主义对立统一的规律来观察社会主义社会;(二)在社会主义这个历史阶段中,还存在着阶级、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存在着社会主义同资本主义两条道路的斗争,存在着资本主义复辟的危险性。为了防止资本主义复辟,为了防止“和平演变”,必须把政治战线和思想战线上的社会主义革命进行到底;(三)无产阶级专政下的阶级斗争,在本质上,仍然是政权问题。无产阶级必须在上层建筑中包括各个文化领域中对资产阶级实行全面专政;(四)社会上两个阶级、两条道路的斗争,必然会反映到党内来,党内一小撮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就是资产阶级在党内的代表人物;(五)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进行革命,最重要的,是要开展“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六)“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在思想领域中的根本纲领,是“斗私批修”。
这个理论虽不是毛泽东个人的直接著述或谈话,但它是经过毛泽东审定和同意的,代表了毛泽东晚年“左”倾思想理论的基本点。这一理论的提出,既是为发动已达一年之久的“文化大革命”寻找系统的理论根据,也是为正在进行的运动提供理论指导。它体现了毛泽东晚年对社会主义若干重大问题的认识失误。
首先,表现在阶级斗争问题上的严重理论失误。由于毛泽东出于对国际和国内形势不切合实际的错误判断,而主张进行全面的阶级斗争,发动群众批斗所谓的“叛徒”、“内奸”、“特务”、“修正主义分子”、“走资派”、“牛鬼蛇神”等“阶级敌人”。过分强调、迷信阶级斗争,只讲对立性,不讲统一性,只讲斗争性,不讲同一性,片面强调、宣传“共产党的哲学就是斗争的哲学”、“阶级斗争一抓就灵”,把斗争作为一把万能的钥匙。不斗争就被认为必然要出问题,提出不斗则退、不斗则修、不斗则垮的观点,甚至认为,中国八亿人民,不斗行吗?这种斗争,混淆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的界限,把斗争形式的丰富性、多样性理解为阶级斗争的绝对单一形式,其理论失误和实际工作中的危害是不言而喻的。
其次,表现在党内斗争问题上的严重理论失误。早在庐山会议期间,毛泽东就犯了将党内的意见、认识分歧称为“党内阶级斗争”的错误。在“文化大革命”发动的过程中,毛泽东进一步把他和刘少奇等其他党和国家领导人之间的正常意见分歧,认定是党内资产阶级司令部与无产阶级司令部的斗争,并把大批忠诚于革命事业的干部打成“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到1976年,他又提出了“党内资产阶级”的理论。他认为:“搞社会主义革命,不知道资产阶级在哪里,就在共产党内,党内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走资派还在走。”[①d]这就把所谓的“走资派”当作一个阶级。这给中国共产党的自身建设造成极大的思想理论混乱和消极后果。
再次,表现在“斗私批修”问题上的严重失误。毛泽东把“斗私批修”作为思想领域的根本纲领。斗私是其关键。林彪曾对毛泽东所提出的“斗私批修”作过解释。他说:“斗私,就是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同自己头脑里的‘私’字作斗争。批修,就是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去反对修正主义,去同党内一小撮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作斗争。这两件事是相互联系的,只有很好地斗掉了‘私’,才能更好地把反修斗争进行到底。”[②d]但这里的所谓“斗私”,则抹煞了正当个人利益和不正当个人利益之间的界限,把人们正当的物质利益和要求当作资本主义进行批判,实际上是传统的禁欲主义在作怪。这种新条件下的禁欲主义,以去“私”为起点,要人们在简单的物质基础和落后的生产力条件下,靠道德上的公而忘私和生产关系上向全民所有制过渡,而不是靠发展生产力满足人们的物质和文化需求来建设社会主义,这实际上是一种空想。基于这种空想,毛泽东1975年又提出限制“资产阶级法权”的问题。可以说,这种“限制”的观点是毛泽东斗私批修理论在经济制度方面的进一步扩展。毛泽东认识到,只在头脑中“斗私”还是不够的,还必须废除按劳分配原则、工资制度、商品制度、货币制度,全社会实行按需平均分配、自给自足,只有如此,私才会无所藏身,资本主义、修正主义才会绝迹。当然,毛泽东也认识到,在当时的情况下还不能立即废除和消灭这些必要的经济制度,于是退而主张对其加以“限制”。即使这种“限制”,就使我们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四 余论
毛泽东上述“文化大革命”的方法论,对发动和开展他所设计的“文化大革命”来说,决不是技术性问题,而是战略性问题。因为非如此,“文化大革命”就难以发动并按他所设想的基本框架来运行。就此而言,对毛泽东“文化大革命”方法论的研究,应是研究“文化大革命”史的重要课题。毛泽东关于“文化大革命”的上述方法论,违背了他过去一贯倡导并坚持的唯物辩证法。其方法论所表现的极端化、教条化和空想性,是使“文化大革命”给社会带来严重灾难的重要因素。由此,我们认识到在治国方略问题上,决不可轻易试验、错开药方,而应慎求长治久安之途。
“文化大革命”以造反求乱、以乱求治的方略,是绝非治国而足以误国的方略,这已为历史所证实。人们在对乱、造反之术进行深刻历史反思的基础上,认识到“以法治国”才是长治久安的良策。以造反求乱、以乱求治,不仅体现了“左”的思想方法,还体现了与现代法治精神相对立的传统人治思想的特色。一方面,“文化大革命”在“一句顶一万句”、“句句是真理”的“造神运动”、“个人崇拜”思潮中,要求每个公民都必须无条件服从、忠诚并献身于最高领袖;另一方面,“文化大革命”还要通过“造反”、“夺权”、大乱、大批判等所谓“大民主”方式,“横扫”“牛鬼蛇神”和“走资派”,以塑造、开辟“六亿神州尽舜尧”的纯洁的贤人社会。这两方面,实际上均未跳出“人治”模式的窠臼,体现了人治对法治的践踏和排斥。其结果,不但没有达到防修反修、确保社会主义长治久安的目标,反而制造了一场浩劫。“文化大革命”使我们充分认识到“人治”的弊端,它使我们不能不进一步思考:假如当年有关于党和国家集体领导、决策民主、权力监督等方面健全有效的法律制度,个人的意志就难以违背集体领导和人民的意志,以乱求治的方略就难以被认可而付诸实践,就可能避免或纠正持续十年之久的全局性错误;假如当年公民有牢固普遍的守法意识,“文化大革命”就不会有如此众多的“造反”者,“文化大革命”就会失去其赖以发动和进行的群众基础;假如当年有关于公民权力保障方面完备有效的法律制度和牢固的权力保障意识,斗争的浪涛就不会淹没人们的理性而酿成如此众多的冤假错案;假如当年公民的政治参与有其合理的渠道和保障,社会公众的不满和矛盾就难以积聚得如此强烈以致借着“造反”的呐喊而爆炸和失控。沉痛的历史教训呼唤法治的到来。我们应知法治之长所在,以法治之长补我们民族文化之不足,逐渐使我们民族走上法治轨道,这才是法治的本质,而不可仅制律文,求其形而失其实。有法而不治,与无法无异,甚而不如无法,这已为近现代中国的史实所一再证明。
通过对“文化大革命”以阶级斗争为纲“左”倾错误的反思,使我们认识到经济建设为中心才是治国的方略。要使社会获得进步和发展,就必须大力发展社会经济和社会生产力。另一方面,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并不排除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法制建设、文化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国防建设等等,治国方略切忌极端化、片面化、教条化和理想化,“文化大革命”的教训我们应当牢记。
注释:
①a 毛泽东:《给江青的信》,1966年7月8日。
①b 《无产阶级的革命造反精神万岁》,《红旗》1966年第11期。
①c 李锐著:《毛泽东的早年和晚年》,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308页。
②c 王年一:《大动乱的年代》,河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80页。
①d 见《人民日报》社论:《翻案不得人心》,《人民日报》1976年3月10日。
②d 林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十八周年庆祝大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1967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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