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宏志[1]2008年在《论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的界限》文中研究表明从理论上讲,合同诈骗属于刑法的研究领域,而合同欺诈则属于民法的研究领域。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行为的界定是刑事与民事交叉或牵连的一个典型,二者外观相似,很难区分。由于界定不清,将同一行为归入刑、民两个不同领域处理,导致同一案情处理结果却大相径庭,严重影响法律的公正性。如何准确划清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行为之间的界限是目前司法实践中颇为棘手的一个问题。本文从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行为的特征以及二者关系入手,对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表现形式及本质区别进行分析,确定非法占有目的是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的根本区别,通过对占有目的的分析准确划清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的界限。同时以合同诈骗为例对我国现阶段刑民交叉案件处理机制中“先刑后民”原则提出自己的粗浅看法。以期对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的处理有所帮助。
李军[2]2008年在《论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别》文中认为合同欺诈是指行为人以订立合同为手段,以营利为目的,在订立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从而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决定,不平等地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而合同诈骗罪是指行为人无履行合同的诚意或无履行合同的能力,以无偿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利用合同作为诈骗手段,诱使他人陷入错误而与之签订合同并“自愿”按合同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交出数额较大的财物为欺诈人占有的诈骗犯罪行为。从表面上看,合同欺诈行为和合同诈骗罪在主客观上均具有许多的相似之处,极易混淆。同时,违法性及其社会危害性作为二者的共同之处,构成了合同诈骗行为向合同诈骗罪转化的基础和媒介。如果不能正确区分这两种行为,势必会给司法实践带来严重的恶果。因此,正确区分合同欺诈行为和合同诈骗罪,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合同欺诈与和合同诈骗主观上虽然都是故意,但是两者“故意”并非完全相同,在故意的内容、形式、产生的时间上均存在不同之处。而在客观方面,二者在欺诈的内容上、欺诈程度上、方式上、完成形态上、侵犯的客体、社会危害性以及由此产生法律责任和后果上也存在较大差别。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地区分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首先应当从主观方面入手,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区分二者的主要依据。合同诈骗中的“非法占有”应当与民法上的“非法占有”、刑法上的“非法占用”区分开来。正确认定“非法占有”,不仅要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还应结合行为的内容和形式、行为的实践与效果等客观因素来综合分析。其次,从合同诈骗罪的概念及构成特征来看,“数额较大”是在本罪中是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其不仅是量刑情节,而且对合同诈骗罪成立与否有着重要的决定作用。但在司法实践中,决不能忽视行为人主观方面的特征,单纯地以数额的大小来认定行为的性质。必须首先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只有在行为人确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并实施了欺骗行为,其非法所得数额大小才能作为区分合同欺诈和合同诈骗的依据。
张冬雪[3]2017年在《论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文中研究说明合同诈骗行为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存在着密切联系,在我国刑法中合同诈骗罪虽然是新面孔,但由于合同本身具有涉及面广、形式较为灵活的特性,极大的增强了本罪的社会危害性。自97新刑法修订将合同诈骗罪从诈骗罪中单独规定以来,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交易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取得了历史性的突破。合同诈骗犯罪行为与合同违法行为虽然应分别由刑事、民事两个性质不同的法律调整,但在司法实践中两者的关系极易混淆,本文通过研究司法认定实践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来辨析本罪。本文的结构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文章的绪论。通过分析为什么在当前的经济环境下我国的合同诈骗行为越来越猖獗,但最终以合同诈骗罪定案率却不高的背景下来指出本文的研究目的与意义,并将自己想要研究的内容及运用的方法研究做了简单地介绍。第二部分为合同诈骗罪的概述。通过对合同诈骗罪的概念、特征及立法沿革的了解,从整体上把握我国刑法对于合同诈骗罪的态度。第叁部分谈论合同诈骗罪司法认定中存在的问题。本文以案例形式引入主题论述部分,首先介绍理论界对合同形式问题的争议,因为刑法上没有明确规定,学者们又各执己见未形成统一的见解,导致实践中的很多合同诈骗行为难被定罪,所以提出立法上要明确"口头合同"属于本罪的合同形式。其次从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来分析,目的属于人的内心活动,是无形的很难像实物一样被触摸,但它关系到罪与非罪的认定,本文从非法占有的内涵、产生的时间两个方面进行了讨论,借用具体形式将无形的占有目的表现出来,然后在总结理论界学者们的争议基础上提出立法中应准确定义非法占有目的的观点。第四部分为对我国合同诈骗罪司法认定提出的完善建议。结合现有理论与个人见解,首先建议在立法上明确能够引起本罪的"合同"形式。其次举例分析明确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内涵并不需要在时间上的具备永久性及权能上的完全性要求,最后明确规定非法占有目的只能产生于取得财物之前。
藕爱武[4]2007年在《合同诈骗罪若干问题探析》文中认为本文针对合同诈骗罪在理论上存在争议的热点问题,以及实践中存在的难点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文章首先从合同诈骗罪之“合同”的性质、形式,对如何界定合同诈骗罪之“合同”进行了讨论。提出合同诈骗罪的“合同”应为广义上的经济合同;其形式的判定应须以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为标准,不应完全排除口头形式。“非法占有目的”是确立合同诈骗罪的重点和难点,文章从“非法占有目的”含义的理解、非法占有与非法占用的区别、非法占有目的产生的时间及认定方法等方面对如何正确判断合同诈骗罪之“非法占有目的”进行了探讨,非法占有的意思是指排除权利人对财物的占有,支配、控制他人财物,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并遵从财物的用途,利用或者处分。另外还就认定“非法占有目的”需要综合考虑的各种因素,以及运用司法推定的方法问题展开了讨论,以期对司法实践有一定的实际意义。接下来,文章对合同诈骗罪与其他犯罪如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或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票据诈骗罪的界限作了分析、区别,还就骗取担保诈骗贷款行为与单位实施贷款诈骗行为的认定问题来分析合同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的区别。文章还对单位合同诈骗罪的主体资格、单位合同诈骗罪与个人合同诈骗罪的区分、单位合同诈骗罪的责任问题予以分析。最后本文阐述了合同诈骗罪的法律责任及合同诈骗罪成立后的合同效力问题,而合同无效的观点值得商榷,作者主张合同诈骗罪的“合同”应为可撤销合同。
周利芬[5]2006年在《论合同诈骗罪》文中认为合同诈骗罪,是我国1997年修订刑法后,将其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出来新设立的罪名,属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完善过程中出现的新型经济犯罪之一。但现行刑法对合同诈骗罪的规定较原则,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实践的操作。本文对合同诈骗罪进行了相对系统的研究和阐述。本文共四万余字,分五个部分,要点如下:本文第一部分对合同诈骗罪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对合同诈骗罪予以界定,是研究此罪的前提。本文首先在对刑法学界关于合同诈骗罪概念不同界定评析的基础上,提出合同诈骗罪的犯罪特点,并归纳出合同诈骗罪的定义,即合同诈骗罪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然后,作者通过对合同诈骗罪的立法及法理分析,阐明了合同诈骗罪设立的必要性和重要价值。本文第二部分,作者着重分析了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首先分析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内涵,提出合同诈骗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主要客体是市场交易秩序和国家的合同管理制度,次要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同时明确了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对象不仅是公私财产,还有合同。并详细对合同诈骗罪的“合同”进行了界定和阐述。在合同诈骗罪的客观方面,作者从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四个方面进行阐述。对于主体特征,本文着重于单位诈骗的情形的认定。在主观方面,作者重点阐述了“非法占有目的”的含义、产生时间、认定以及是否由“间接故意”的问题。本文第叁部分,主要论述了合同诈骗罪的几种特殊的司法认定情况:(1)合同诈骗罪的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从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合同纠纷的区别方面论及;(2)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票据诈骗罪的界限;(3)合同诈骗罪的未遂形态、共同犯罪形态、罪数形态等。本文第四部分,作者在对合同诈骗罪正确界定的基础上,论述了合同诈骗罪的刑罚适用及处罚原则。最后,在结论部分,作者根据合同诈骗罪的特点及我国的立法现状,提出了预防合同诈骗罪的对策,即加强国家对合同的监督管理;提高市场主体的缔约能力、防诈骗能力、加强自我防范;加大法律制裁的威慑力;加强社会控制;提高商业道德,构筑市场信用。
李焕才[6]2010年在《论合同诈骗罪的完善与废除》文中认为金融危机中凸显的企业法务问题之一是因企业资金链断裂带来的与合同诈骗罪相关的问题。处理这些问题,有必要在立法上对合同诈骗罪进行完善,在适当的时候废除这一因政策而生的罪名以诈骗罪代之。
梁赞国[7]2007年在《略论合同诈骗罪》文中认为本文试图通过对合同诈骗罪具有的财产犯罪和经济犯罪的双重属性进行阐述,以其侵犯的复杂客体为主线,对本罪的犯罪构成进行一次更为深入细致的分析,借以对司法实践中“间接故意形式”的合同诈骗、“事后故意”的合同诈骗、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的区分、“借鸡生蛋”案件的处理等问题提供一种思路上的参考。在体系结构上,本文包括引言、正文、结语叁大部分,正文部分又分为四章:第一章为合同诈骗罪的立法沿革和中外比较。通过分析合同诈骗罪在我国独立成罪的立法进程,阐述立法者的价值取向,同时对中外各国的合同诈骗立法进行了比较。第二章为合同诈骗罪的本质及其“合同”。合同诈骗罪具有财产犯罪和经济犯罪的双重属性,是合同领域中的诈骗犯罪。立足其“合同”市场交易的本质,对合同的内容和形式进行了初步分析。第叁章为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再分析。在客体上,合同诈骗罪侵犯了市场交易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两个客体,并由此论述其犯罪对象的特殊性。在主观方面,强调犯罪故意的形式与非法占有目的的无涉;非法占有目的在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方面的机能强化了其在主观要素之中的地位;其内涵包括排除权利者行使所有权和处分利用财产两个意思,对这两个意思的正确把握有助于实现非法占有目的的两个机能;非法占有目的应于财物交付前产生,以满足欺骗行为和财产处分行为之间在因果联系上的需要;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需要综合各方面的客观事实加以推定;对合同诈骗和合同欺诈应主要从非法占有目的的有无上进行区分。在客观方面,对刑法规定的几种合同欺骗行为进行研究,强调欺骗行为和财产处分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并简要探讨了其犯罪数额的认定问题。在主体上,对一人公司和承包租赁企业的单位犯罪主体地位加以肯定。第四章为合同诈骗罪与近似犯罪的界限。简要地对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金融诈骗罪、侵占罪作了理论上和司法实务上的区分。
刘振洋[8]2007年在《合同诈骗罪司法疑难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合同诈骗罪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新型多发性犯罪。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合同诈骗罪的社会危害性日益严重。本文对合同诈骗罪的司法疑难问题进行研究。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合同诈骗罪的概述;第二部分对非法占有的目的进行认定;第叁部分区分了合同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第四部分区分了合同诈骗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最后一部分研究了合同诈骗罪的其他司法问题。
桂亚胜[9]2018年在《论合同诈骗罪的取消》文中提出合同诈骗罪是从传统的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罪名,但是设立合同诈骗罪的理由并不充分。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客体仅限于财产所有权,而所谓的对合同的监管制度并不应该是我国刑法犯罪客体的内容。在理论上,对合同的类型划分差强人意,无法准确地界定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的范围。在实践中,司法机关往往无视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法条竞合关系,倾向于排除合同诈骗罪的适用。在处罚上,合同诈骗罪的处刑也有失均衡。合同诈骗罪的设立既无必要,也不合理,应当予以取消。
李中良[10]2014年在《论合同诈骗罪涉案民事合同效力》文中研究指明目前刑民交叉问题是刑法、民法理论研究的边缘地带,正确解决刑民交叉案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罪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却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司法判例可以适用和指导,导致合同诈骗罪中民事合同效力认定在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和混乱。理论和实务对合同诈骗罪民事合同效力认定的观点,主要有“无效说”、“可撤销说”、“折中说”和“不予认定说”,以上四种观点对民事合同效力认定侧重的角度不同,从而得出不同的结论。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统一的理论研究,司法实践中对合同诈骗罪民事合同效力认定依据评判不一。合同诈骗行为刑事上是合同诈骗犯罪的客观表现形式,民事上应当归于欺诈,是一种行为在刑事和民事不同法律领域评价的两个方面,故关于合同诈骗罪中民事合同效力的认定,本文认为合同并不因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而绝对无效。相反,合同诈骗罪中民事合同效力认定应当遵循“刑民独立”,“刑民并重”,“坚持意思自治”和“着重保护受害人合法民事权益”的准则。在合同本身不触犯法律法规关于合同效力认定规定的情况下,立足上述四项准则对民事合同效力区分对待。本文以《刑法》第224条作为分类参照标准,将合同诈骗罪主要分为主体虚假型、担保虚假型、诱骗型、逃匿型四类,并针对该四类合同诈骗犯罪所涉民事合同效力如何认定的问题进行具体分析探讨。
参考文献:
[1]. 论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的界限[D]. 曲宏志. 吉林大学. 2008
[2]. 论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别[D]. 李军. 湖南大学. 2008
[3]. 论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D]. 张冬雪. 延边大学. 2017
[4]. 合同诈骗罪若干问题探析[D]. 藕爱武. 安徽大学. 2007
[5]. 论合同诈骗罪[D]. 周利芬. 四川大学. 2006
[6]. 论合同诈骗罪的完善与废除[J]. 李焕才.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0
[7]. 略论合同诈骗罪[D]. 梁赞国. 中国政法大学. 2007
[8]. 合同诈骗罪司法疑难问题研究[D]. 刘振洋. 黑龙江大学. 2007
[9]. 论合同诈骗罪的取消[J]. 桂亚胜.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8
[10]. 论合同诈骗罪涉案民事合同效力[D]. 李中良. 广西大学.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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