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寿险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及其对我国的启示_偿付能力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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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41 文献标识码:A

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保险市场将全面对外开放,保险监管从过去的以市场行为监管为核心逐步向国际通行的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发展。1999年,中国保监会在借鉴欧盟偿付能力额度制度和美国风险资本管理、保险监管信息系统、财务偿付能力跟踪系统的基础上,制定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对保险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体系做出了规定。但这些监管指标显然是针对现阶段保险投资市场没有放开、保险产品不够丰富的情况制定的。面对不久将全面开放的保险市场,这些规定显然比较粗放和片面,研究国际上比较成熟和有代表性国家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无疑对中国保险监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几个国家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是指其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能力。为了保护投保人的利益和维持保险业经营的稳定性,保险监管部门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监管:(1)规定资本充足性要求。这是保险监管的核心,通过对保险公司开业必须具备的一定的实收资本金与公积金及经营中必须满足一定的资本充足标准等实现。(2)建立偿付能力预警系统。通过建立保险监管信息系统,利用监管指标体系监管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变化状况。(3)现场检查。监管部门指派专人到保险公司现场,对其经营管理活动及业务、财务状况进行检查,重点是检查其资产和负债的真实性,资产负债匹配性以及偿付能力适当性。为保护投保人利益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各国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都坚持谨慎和保守的原则。

(一)美国

美国各州有自己的保险法律,不存在全国统一的联邦保险业监管法规,但美国保险监督官协会(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nsurance Conmmissioner,NAIC,以下简称“协会”)在协调各州的保险监管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协会”制定并发行了一系列样本法,各州在制定本州保险法律时不同程度地采用了样本法的相关规定。美国的偿付能力监管主要通过资本充足性监管来间接控制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在各州法律规定的法定最低资本和盈余标准之上,“协会”通过风险资本比率评估资本和盈余的充足性,实现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

风险资本(Risk-Based Capital,RBC)是为应付保险经营中可能的风险而准备的“最小”资本。包括资产的拖欠支付或违约支付风险、保险风险、利率风险、其他业务风险等,他们在风险资本计算中,分别以表示,每一风险因素是不同风险额和规定风险因子之积。考虑到间的独立性,风险资本总额运用了协方差调整,而不是把上面风险因素简单求和,风险资本总额以RBC表示,

附图

风险资本比率(RBC Ratio)是风险资本总额与公司总资本的比例。保险公司必须每年提交风险资本报告,监管部门根据风险资本比率的范围,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

此外,美国还通过偿付能力预警系统预防偿付能力不足问题。主要通过建立保险监管信息系统,财务分析与偿付能力跟踪系统,定期考察保险公司的财务变化,防止保险公司偿付危机。预警系统建立在准清算的基础之上,没有反映新业务等未来可能变化对公司偿付能力的影响。

(二)英国

英国偿付能力监管建立在1982年保险公司法(Insurance Companies Act1982)和1994年保险公司管理规定(The Insurance Companies Regulation 1994)之上,监管机构是国家金融管理局(Financial Service Authority),委任精算师对公司偿付能力和资本充足性控制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他们有责任定期向公司董事局和国家金融管理局呈报有关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偿付能力状况。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通过法定偿付能力保证金(Required Minimum Marginof Solvency)实现,法律还规定了一个最低保证基金(Minimum Guarantee Fund),公司的偿付能力保证金必须高于这一数额。法定偿付能力保证金规定为公司各项业务数学准备金(mathematical reserves)的一定比例及不同类型业务风险净额(net amount atrisk)的一定比例。数学准备金包括了应付资产与负债不匹配风险的弹性准备金。目前,法定偿付能力保证金规定为非连接型保险及投资风险由保险人承担的连接型保险业务数学准备金的4%、费用风险由保险人承担的连接型业务数学准备金的1%、连接型和非连接型业务风险净额的0.3%等项的总和。

英国没有建立动态偿付能力测试标准,但监管当局鼓励保险公司的委任精算师进行动态偿付能力测试(Dynamic Solvency Test,简称DST),这种测试也正是风险的早期预警系统。

(三)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现行的法定基金偿付能力是由寿险精算标准局(Life Insurance Actuarial Standards Board)根据1995年保险法案制定和颁布的,其保险监管机构是澳大利亚金融监管局(Australian Prudential Regulation Authority,APRA)。偿付能力监管是分别通过偿付能力要求(Solvency Requirement,简称SR)和资本充足要求(Capital Adequacy Requirement,简称CAR)两个不同的法定基金界限构成三个不同的区间进行的,资本充足要求高于偿付能力要求。偿付能力要求建立在准清算基础之上,不包括新业务,通过规定最小法定资本要求保证在不利环境下公司拥有的资本能够满足对所有投保人和其他债权人负债的偿还,包括偿付能力债务、其他债务、费用准备金、弹性准备金、非认可资产准备金等。资本充足标准建立在持续经营基础上,考虑了新业务不断加入对公司资产的要求,保证公司在持续经营中的财务安全性,包括资本充足要求资本水平包括资本充足债务、其它债务、弹性准备金、非认可资产准备金、新业务准备金等。如果公司的法定基金大于资本充足要求的水平,表明公司能够保持持续稳定的经营;如果公司的法定基金小于偿付能力标准要求,表明公司缺乏偿付能力,将被监管部门接管或限期停业。如果公司的法定基金在偿付能力要求和资本充足要求之间,表明公司具有偿付能力,但在利润分配等方面受到监管机构的某些限制。

(四)加拿大

加拿大保险监管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共同行使,联邦政府监管的保险公司控制了行业资产的90%以上。加拿大金融机构管理部(OSFI)行使对所有在联邦注册的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加拿大保险监管委员会(Canadian Council of Insurance Regulators,CCIR)通过制定样本法使各省的保险监管内容尽量保持一致。加拿大的监管工具与美国的风险资本要求基本类似,它通过最小连续资本和盈余要求(Minimum Continuing Capital and Surplus Requirements,MCCSR)实现对公司偿付能力不同层次的监管。最小连续资本和盈余要求比率等于总资本额与最小资本要求的比率,最小资本要求是各种资产和负债风险因素征收额的总和,各类风险因素的风险征收额是资产额与根据资产风险程度规定的风险因子之积。风险因素包括资产风险、死亡风险、发病风险、失效风险、定价利差风险、利率变化风险、专项基金风险等。

加拿大建立了动态资本充足率测试(DCAT),它的前身是加拿大动态偿付能力测试(DST),适用于所有的保险公司。加拿大《保险公司法》要求保险公司每年都要进行动态资本充足率测试。此测试计划期为5年,考虑公司未来的业务增长计划以及各种可能影响公司财务状况的不利情形,预测出相应的最小连续资本和盈余要求比率。如果预测情形下的最小连续资本和盈余要求比率不能满足监管部门的相关标准,保险公司可以提前采取措施,消除或减少偿付能力不足的发生。

二、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比较

总结和比较各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评估标准可以看出,各国标准的基本思想相同,都建立在对保险公司风险评价的基础上,风险越大,要求保险人具有的资本越充分。但各国对风险的体现手段有所不同,美国和加拿大的评估方法在综合考虑资产和负债风险的基础上,将风险主要分为资产风险、产品定价风险、利率风险、一般业务风险等,再运用一定的计算模型确定需要的风险资本,将风险资本与实际资本对比确定公司的偿付能力。这种评估方法的优点在于风险分类明确,各种风险对应的风险资本额清晰,便于从公司整体业务质量和资产质量角度评价公司面临的风险。但这种评估方法计算和评估过程较为繁琐,曾引发过成本效益方面的争论,也有人批评它过多干预了公司的内部决策。英国和澳大利亚的评估方法没有细分风险的种类,保险人风险和资本要求不直接发生联系,死亡率、发病率、失效率、定价利差等风险间接地体现为更保守的资产负债评估假设或者法定偿付能力额度要求中。在英国,利率风险与资产和负债不匹配准备金对应,在澳大利亚,资产与负债不匹配风险与弹性准备金对应。英国和澳大利亚评估方法的优点在于计算方法简单,便于操作,所需数据信息可直接从财务报表、监管报表和精算报表中获得,缺点是资本要求和风险的联系不够精确,部分风险在资本要求中没有体现。各国偿付能力监管评估标准列于表1。

表1 各国偿付能力监管评估标准

附图

此外,加拿大和澳大利亚具有比较严格的偿付能力预警系统,加拿大的动态资本充足率测试考虑了未来新业务加入和各种不利情况的发生对公司偿付能力的影响;澳大利亚虽然没有单独建立动态偿付能力测试标准,但其资本充足度要求考虑了新业务加入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履行了动态偿付能力测试标准的职能。而美国的保险监管信息系统,财务分析与偿付能力跟踪系统主要强调对历史变化的分析和预测,没有考虑未来各种不利情况;英国的监管当局只是鼓励委任精算师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动态偿付能力测试,没有建立相应的监管法规。

三、对中国的启示和几点建议

中国保监会在《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中规定,长期人身保险业务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下述两项之和:(1)一般寿险业务会计年度末寿险责任准备金的4%和投资连接类产品寿险责任准备金的1%;(2)保险期限小于三年的定期死亡保险风险保额的0.1%、保险期限为3~5年的定期死亡保险风险保额的0.15%、保险期限超过5年的定期死亡保险和其他险种风险保额的0.3%。在统计中未对定期死亡保险区分保险期间的,统一按风险保额的0.3%计算。可以看出,中国现行的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基本上借鉴了英国的标准,即通过保守的资产负债评估和偿付能力额度要求实现监管。对比国外的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分析中国现行的有关规定,可以发现中国现行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存在以下问题:(1)对寿险产品,用于计算偿付能力额度的责任准备金均采用一年期完全修正方法,没有体现对高保费保单初年费用的修正,使最初几年的责任准备金提取不足。同时,作为责任准备金计算基础的生命表没有充分考虑谨慎、保守的原则。(2)对利率风险的考虑不够充分。目前中国保险资金运用仅限于银行存款、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以及证券投资基金等风险小收益低的投资工具,投资工具的限制使保险公司在资产负债匹配管理上存在较大风险,现行偿付能力标准对此并未考虑,没有要求提取资产负债不匹配准备金或弹性准备金;(3)没有重视一般业务风险。我国保险业处于发展初期,金融投资市场和保险公司内控机制并不完善,管理人员素质不高,监管法规正在逐步建立,因而存在较大的业务风险,但没有体现在对偿付能力监管的规定中。(4)缺乏可操作性。偿付能力规定主要用于约束新成立的公司,对由于历史原因存在巨大偿付能力差额的保险公司,基本无法付诸实施。

对照国外现行的偿付能力评估体系和评估标准,结合中国实际,我们对中国偿付能力监管的建设提出以下建议:

1.完善资产评估方法。现行偿付能力监管标准中,资产评估主要针对银行存款、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以及证券投资基金等风险小收益低的投资方式。随着保险市场的逐步放开,投资限制逐渐取消,资产风险将逐渐加大,应该重视对资产风险的研究。考虑中国资本市场现状,仍然应该限制部分高风险投资,可以通过规定认可资产和非认可资产的范围和比例来实现。

2.采取保守的负债评估方法。制定更保守的修正责任准备金方法;制定合理的中国生命表,在负债评估中采取保守的利率、死亡率、发病率、费用率等精算假设;建立一定的风险准备金,包括建立弹性准备金和新业务准备金。

3.充分考虑中国的金融市场风险和管理风险。中国金融市场发展不完善,金融风险相对较高,同时保险管理人员知识缺乏,这是中国保险市场与发达国家相比所特有的风险。可以考虑提高偿付能力额度标准,否则可能出现保险公司通过偿付能力测试但仍然破产的情况。

4.建立动态资本充足率测试。虽然我国仿照美国的保险监管信息系统,财务分析与偿付能力跟踪系统建立了业务、财务和投资收益监管指标,但这些监管指标只是强调对历史数据的分析,没有考虑新业务和未来各种不利情况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因此应该仿照加拿大,建立动态偿付能力测试标准,从动态角度考察公司的偿付能力变化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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