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垄断”:入世后中国企业的“防洪墙”_关税论文

“政策垄断”:入世后中国企业的“防洪墙”_关税论文

“政策垄断”:入世后中国企业的一道“防洪墙”,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企业论文,入世后论文,政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160(2003)01-0051-02

中国加入WTO,中国的企业也融入到经济全球化的惊涛骇浪之中。 而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中国企业相对于外国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而言,实力上处于弱势,难以与大型跨国公司抗衡。如何防范跨国公司凭借市场支配地位进行市场垄断,如何维护市场公正公平竞争秩序,维护中国企业的合法权益,已成为中国政府当前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笔者认为,中国政府利用自己制定公共政策、提供公共产品的特定身份,通过“政策垄断”的形式为中国企业量身定造保护其合法权益的“防护外衣”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

一、概念的提出与界定

所谓“政策垄断”,是指一国政府为防止外国强势企业利用自身的优势,在进入本国市场后,对本国市场产生过度冲击,并在市场竞争中对本国市场产生支配力,从而严重影响到本国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相关政策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保护本国弱势企业,实质则是一种制造政策壁垒的行为。由于政策的制定主体只可能是政府,而政策的制定对于外国企业来说又具有明显的排他性,因此,笔者称其为“政策垄断”。

之所以要提出“政策垄断”的概念,还因为要将它与“行政垄断”相区别。虽然这两者从其行为方式来看,具有许多相似之处,如:它们几乎都是一种政府干预市场的行为;它们所采取的方式大多都是通过政策法规;它们干预市场的理由从表面上看也几乎一致——保护本国企业、保护民族产业。但仔细分析起来,却能发现它们之间有实质性的区别。

第一,从行为主体来看,一般说来,两者的主体都应该是行政主体,即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政策垄断”的主体一般是指最高级别的政府(即中央政府)及其下属职能部门;而行政垄断则相反,它的行为主体往往是较低级别的政府及其下属职能部门,即各级地方政府和它们的职能部门。这样看,两者的行为主体实际上是存在着巨大差异的。

第二,从行为目的来看,政策垄断是为了防止跨国企业与本国企业的恶性竞争,保护本国企业。而行政垄断则不同,它所标榜的理由往往也是保护本国企业,但实际上,它是一种扰乱市场竞争、造成不公平竞争和限制竞争甚至是垄断的行为。它所保护的企业只不过是本地区或是本部门所属的企业而已,它所针对的对象除了国外企业以外更多的包括非本地区或本部门所属的其他国内企业。行政垄断是一种彻头彻尾的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行为,它严重阻碍了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形成。

第三,从产生的效果来看,通过“政策垄断”的保护,本国企业不但可以尽量避免与国外企业的恶性竞争以及在与跨国企业的不对称竞争中惨败局面的发生,还能够觅得更多的生存与发展的机会。而行政垄断则是一种害人又不利己的行为,对于受到行政垄断限制的企业来说,其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自不用说,即便是对于行政垄断所保护的企业也并非好事。虽然短期内经济效益得到保证,但由此而使企业产生的对这种行政垄断的依赖性和对竞争的不适应性绝不会对企业长远的发展产生裨益。

总之,“政策垄断”与“行政垄断”是两个本质上截然不同的概念,“政策垄断”是通过政策壁垒来防止国外企业垄断本国市场,而行政垄断则是利用行政职权来制造本地区、本部门的垄断。

二、入世后中国政府“政策垄断”的可行性探讨

如果摸清了WTO的相关规则,我们会发现, 它为制定政策壁垒留下了许多可回旋的余地,它虽然强调降低关税壁垒和拆除非关税壁垒,如要求取消进口许可证和进口配额;要求坚持缔约方市场准入、国民待遇和无歧视待遇等原则,但它同时又允许正当的贸易保护。而事实上,各WTO成员国利用WTO规则为外国企业设置政策壁垒的现象也比比皆是。如美国与日本汽车战、美国与欧盟的香蕉战等等都是著名的案例。

那么如何利用现有规则,通过“政策垄断”来达到制造政策壁垒、保护本国企业的目的呢?不可否认,入世后的中国政府由于受到各种规则的制约,在为本国企业制定各种保护性政策时将受到更多的限制,但如果把我国的具体国情与以往他国的经验相结合,我们仍能从中得到许多有益的借鉴。

(一)关税减让——应该大做文章

入世之前,关税就像一道高高的门槛,可以拒洋货于国门之外,但入世后,关税将大幅度降低,到2006年,平均关税将降至10%。门槛低了,国内企业能否抵挡住外国企业的冲击,自然令人担扰。不过,关税虽然降低了,但在关税减让方面却大有文章可做。中国关税的减让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而不是一蹴而就的。而且,中国政府承诺的是平均关税降至10%,并不是一刀切。这样,中国政府就可以在税目的划分、税率的搭配上多下工夫,多动脑筋。把对国内形不成冲击、或市场需求量不大的商品税率降低,甚至实施零税率;对高科技的或对国内企业有较大研发价值的可实行低税率甚至零税率;对生产生活必需的,而国内企业暂时不能完全满足需求的也可实行低税率;对国内生产带来较大冲击的则应征收高税率,并应尽量将税目合并。另外,把原材料和零部件的进口关税降低,而把成品的进口关税率设置得较高对于那些原材料和零部件依赖于进口的国内企业自然也能起到保护作用。

当然,这只是一些基本的原则,在具体的操作上,还要视中国企业的具体情况而定。关税保护不是撒胡椒面,而是要有选择的,能够受到关税保护的企业应该至少符合这几个条件:一是要有发展潜力;二是通过短期保护就能成长起来;三是能够以得补失,如果按照成本收益分析发现收益不能足以弥补付出的成本,那么不保护也罢。之所以要提出企业受保护的条件,也是因为认识到关税保护这把“双刃剑”的厉害。如果利用好了,企业能够很快成长起来。如果利用不好,则企业可能越保护越发展不起来,在这方面,许多发展中国家是有着深刻教训的。

(二)标准壁垒——“拿来主义”也能用

在各国的贸易战中,设置标准壁垒的行为屡见不鲜,特别是发达国家利用自身在技术上的优势,设置的一些标准壁垒往往让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吃尽了苦头。他们通过利用标准和认证制度等来保护本国的市场,限制未经权威检验机构质量认证的商品进入本国市场,禁止没有标签的商品在本国市场上销售,抵制与本国计量单位不一致的商品进口,对包装材料和规格不符合环保标准的采取退货处理。更有甚者,通过提高某种产品的某项技术标准,(而这项技术又往往只被本国企业所掌握),来阻止他国产品进入本国市场,这更是不折不扣的而且是不合理的设置标准壁垒的行为。

针对发达国家歧视性的和明显不合理的标准壁垒,我们除了应该据理力争之外,还应该取“拿来主义”的做法。这里的“拿来”是指结合本国的实情来设置符合中国国情的标准壁垒。虽然,从整体上说,中国企业的技术水平不如发达国家,但从个体而言,却有不少技术是处于世界领先水平的。中国政府应给予政策扶持,让这些企业商品的标准成为全世界所认同的标准是完全有可能的。这不仅在中国,包括在其他发展中国家都不乏成功的先例。另外,所谓的标准也不仅仅只有技术标准,同时还包括其他很多方面。如安全标准、环保标准等等。以食品安全为例,以前中国食品出口外国,经常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被拒之门外,可现在外国的食品要进入中国市场也没有那么容易了,因为中国也有中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外国人的生命虽然宝贵,但中国人的生命也不可轻视。还有环保标准,同样能起到壁垒的作用。国外的一些企业把中国市场当成是垃圾场和旧货市场,把一些过期的甚至是严重污染环境的商品往中国塞。有了环保标准,它们的企图绝不可能得逞。只要相关政策制定得当,中国企业又能多一道“防洪墙”。

(三)反倾销——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

何谓倾销?简单地说,就是出口企业在海外廉价地抛售产品,而这个廉价一般是指低于成本价。出口企业的如意算盘是:用超低价来挤垮竞争对手,并以此垄断市场,然后再抬价,以前在价格战中所损失的就连本带利地捞回来了。这样一举两得的事情,企业当然愿意做。而且只要有条件,都会争着做。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产品屡屡受到外国的反倾销指控,中国企业在国际倾销与反倾销大战中的教训是深刻的。对国外企业展开反倾销调查并对其产品提起反倾销指控,是入世后中国政府保护本国企业,防止外国企业垄断市场的一个行之有效的办法。

2002年1月1日,中国正式实施《反倾销条例》。一旦受到倾销的骚扰,我国就可以动手反倾销。首选的办法是向进口商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或者收取一笔数量相当的保证金。当然,也可以通过双方协商后,由出口方减少出口商品数量或干脆停止出口这样不失体面的方法来解决争端。如果协商不成,进口方可以将争端提交到世贸组织的仲裁机构,如果通过裁定确认是倾销,则出口方将面临更加严厉的处罚。

可喜的是,不管是中国政府还是中国企业都已经充分认识到反倾销的重要性。现在,中国政府除了制定和执行各项政策帮助中国企业进行反倾销外,还应在相关的立法工作上加大力度。而中国企业不但要积极应对反倾销指控,更应学会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只要抓到外国企业在我国进行倾销的证据,就应该积极动手反倾销。

无论哪一个国家的政府,保护本国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都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从加入WTO那天起, 中国就已经注定将融入到经济全球化的大潮中去。一方面要保护民族产业、保护幼稚产业,一方面又要放手让它们到全球化的浪潮中去搏杀。中国政府无疑面临着两难选择。“政策垄断”仅仅是为了能够为国内企业的发展谋求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保护固然需要,但笔者也深深地感到,保护终究解决不了问题,过度的保护更是不可取,让企业远离喧嚣的“尘世”,感受不到市场竞争的压力,企业成了温室里的花朵,终日见不得风雨,最终还是免不了被淘汰。须知,“政策垄断”远远不是治本之道,保护也远远不能解决中国企业自身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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