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中的网络犯罪和法律问题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网络论文,法律问题论文,环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由于INTERNET是一个虚拟的社会,它不仅虚拟了现实社会中的正面,也虚拟了现实社会中的负面,因此,现实社会中的犯罪现象在网络中皆有体现。又由于INTERNET是一个尚未规范的“自由时空”,即其具有交互性、即时性、跨地域性、非实体性、高科技性等特点,因此,网络犯罪也有许多不同于现实社会犯罪的新特点。然而,不论网络犯罪具有何种特点,网络犯罪皆侵犯了网民的利益,破坏了网络社会的基本秩序,因此,本文将从网络犯罪和解决网络犯罪的法律建设方面,研究网络环境中网络犯罪和法律问题。
1网络犯罪的形成及特点
网络犯罪是犯罪学上的一个新的学术概念,是人们在长期使用过程中约定俗成的,是与计算机及计算机网络的发展密切相关的。网络犯罪是行为主体以计算机及计算机网络为犯罪工具或攻击对象,故意实施的危害网络安全、侵害网络资源、危害他人或社会的、触犯有关法律规范的行为。由于网络形成的历史较短,网络犯罪的表现实质尚不十分充分,因此,欲研究网络犯罪的特点,首先要研究网络犯罪的形成原因及特点。
之所以出现网络犯罪这一现象与概念,是因为INTERNET这一计算机网络不同于以往的计算机终端、计算机局域网以及现实社会。INTERNET具有无中心、交互开放性、行为数字化、行为虚拟化、时空压缩化、信息丰富化,尚未规范化等特点。正是由于因特网具有这些特点,才使得正处于形成期的INTERNET给网络犯罪者提供了犯罪机会。
1.1计算机网络无中心,具有交互开放性
由于INTERNET无中心控制机构,无金字塔式等级结构,使得INTERNET无国界或地区限制,网民权利平等,可自由交流;网民不受现实社会中的那种分地域设卡、设点管辖及控制的限制和束缚,网民在网络中充分享受到了“无限”和“自由”的权利。正是这种无控制、无限制和充分自由,使得那些平时慑于某种“规范”而不敢为之的网民在网络上敢于无所顾忌地进行网络犯罪。
1.2网络具有“数字化”特点
网民在网络中的形象、身份、特性、行为等,是以数字化的信息形式出现的,而这种数字化信息除了具有便于复制和运算的特点外,还具有无需登记、极难控制的特点。正是这些特点使得网络犯罪的隐匿性很强,使得网络犯罪的取证很难。
1.3计算机网络行为具有“虚拟化”的特点
网络创造的虚拟环境,可以使人类在网络中进行虚拟旅游、交友、战争、商务等活动。但虚拟毕竟不是真实的存在,虚拟虽然为人类提供了许多真实社会中无法体验的现象,但人类如果把一种虚拟环境当作真实环境来体验,则会使人类在某种程度上逐渐脱离真实的存在。正是这种对真实感觉的逐渐脱离和淡漠,使得网民忘记区分虚拟与现实。
1.4计算机网络具有时空压缩化的特点
在网络中,时间和空间被极大地压缩了,整个世界以飞快的速度“近在眼前”。当网络中的信息以数字信号的形式传递时,传递的速度即为时间压缩的具体呈现,国界和地理距离的暂时消失即为空间压缩的具体呈现。网络中的时空压缩可以使任何两个网民对时空距离的感觉是相同的。正是这种网络的时空压缩性,使得网民可异地作案,可迅速撤离作案现场,可随时联合作案。
1.5计算机网络中的信息资源异常丰富
由于INTERNET的TCP/IP(传输控制协议和网络互连协议)通信标准可使无数台使用不同操作系统和应用程序的计算机相互对话,由于超文本标准语言可让所有电脑用同一种混合语言图形来现实“页面”,因此,TCP/IP和超文本技术可使每个网民在网络中随意提供和获取信息。正是这种可随时互换信息的特点,使得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不同民族的具有不同政治思想、宗教信仰、价值观念、风俗习惯的网民在网络中交换种类、内容皆异常丰富的信息,甚至包括对政治不满、民族分裂、人身攻击、黄色污染等违法信息及有害信息。
1.6计算机网络尚未进入高质量的规范阶段
由于网络形成的历史较短和网络发展之迅速及现实生活中的商务、出版、新闻、交友等活动皆需遵守一定的法律规范,而INTERNET中却无相应的管理法规,或者是已有部分法律,但执法与监督质量较差,使得INTERNET就象个“自由时空”,使得网民在这个“自由时空”中可以不遵守现实社会中的游戏规则。又因为INTERNET是超地域性的,而各国、各地区之间对某一作为的解释存在着法律上的差异,因此,即使属于本国、本地区法律所允许的行为,此行为在其它地区、其它国家亦不一定是法律所允许的。正因为如此,网络现在尚未进入高质量规范阶段。
1.7计算机网络具有前所未有的快速变化性
由于网络技术发展迅速,使得网络功能随之迅速发展;由于网络的交互迅速,使得网络中正信息及负信息皆瞬息万变。正是由于网络功能的变化快速、网络中信息变化的快速,使得人类管理网络的法律的制订与更改不能与此保持同步。正是由于网络管理、监督、评价、规范的滞后,使得网络犯罪猖獗。
2网络犯罪的形式
欲研究网络犯罪的表现形式,首先要研究网络的构成要素。与传统犯罪相比,网络犯罪的构成包括三个方面:(1)网络犯罪的作案对象或工具是计算机及计算机网络,与计算机及计算机网络犯罪无关的其它犯罪不属于这个范畴。(2)网络犯罪中的犯罪行为人一般皆具有一定程度的计算机及计算机网络知识和技术。(3)从法律原则上讲,网络犯罪原则上应该是触犯了相应法律,造成了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但由于网络犯罪的立法相应滞后,因此,对网络犯罪这一新领域的认识不应硬套一般的法律原则。
由于网络尚未正式成型,网络的法律、法规亦不健全,因此,研究网络犯罪尚具有一定程度的超前性。这种超前性主要表现为网络犯罪是一种与传统犯罪不同的全新犯罪形式。这些犯罪形式至今尚难以全部概括。目前已了解的网络犯罪形式主要包括制造和传播计算机病毒、诈骗、盗窃、色情营销、性骚扰、盗用域名、侵害个人隐私权、人身攻击、侵犯知识产权、政治谩骂、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非法赌博活动等。
2.1制造和传播计算机病毒
计算机病毒是隐藏在可执行程序中或数据文件中的一种干扰程序。计算机病毒的传播途径主要包括网络传播、电子邮件传播、共享件传播、公开的电子病毒、广告传播。
2.2网上盗窃
由于网络具有交互性、操作简便性、上网登录匿名性、网络资源丰富及分散性,使得网上盗贼可随时窃取自己所需之东西。目前主要的网上盗窃活动包括偷窃信息和数据、偷窃网上金融财产、偷窃密码和帐户及偷用服务等。
2.3网络诈骗
网络诈骗是指利用网络技术、采用各种非法手段(编制诈骗程序、发布虚假信息、篡改数据库文件等)非法获取利益的犯罪行为。此类犯罪常需犯罪行为人凭借其丰富的计算机及网络知识、借助计算机及网络进行精心设计;此类犯罪是典型的高技术犯罪。网络诈骗的类型包括假冒、伪造、发布虚假信息,编制或篡改程序、绑架信息等。
2.4网络破坏
网络破坏主要指蓄意破坏网络的程序、数据和信息,并以此达到某种非法目的的行为。网络破坏的犯罪者是指心怀不满的雇员、竞争公司的职员、爱管闲事的邻居、心理不健康者、仇恨社会者、黑客、国际间谍等。网络破坏行为主要包括入侵电子邮箱、私自穿越防火墙、私自解密入侵网络资源、对网络本身的攻击等。
2.5侵害个人隐私权
隐私是指个人信息中不想让他人知道的那部分内容。隐私权是一种不能加以分配、不能让予、不能买卖和讨价还价的权利。保护隐私权的目的并非是保护罪犯免受道德和法律的制裁,而是对个人人格、自由的一种尊重与追求。尽管人类在网络中的交往是以符号为形式进行的,但这种符号信息的交流并不能说明人类的个人信息在网络中是隐密的,因为网络中的远程登陆服务、电子邮件、网络记录、网络的安全性等行为可造成网络中的个人隐私被侵害。网络中侵害隐私权的行为方式包括直接侵害、信息的二次或多次被传播、信息的扭曲、电脑盯梢等四种主要方式。
2.6网络侵权
网络侵权主要是指网络中发生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侵犯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技术公司权、商业秘密、域名权等。知识产权的核心问题是作品归属的问题,权利归属得当与否直接关系到各方的切身利益。由于网络中的信息具有共享性,由于网络中的作品皆以多媒体的形式出现,由于网络中的信息发出与出版的界限不清,因此,网络中的信息很难用传统的知识产权法来保护,使得网络中的一些不法分子得以能够侵犯他人的软件、专利、商标、未授权的资料、半导体芯片、域名等知识产权。
2.7网络色情
由于INTERNET是一个通达全球的虚拟社会,因此,任何人都可以在网络中下载、传播、调阅、加工、复制网络中的文字、声音或图像信息。INTERNET的此种特性为犯罪分子在网络上发布色情提供了技术机会。由于网络色情服务在网民中很有市场,且能形成经济利益,因此,一些不法分子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通过个人或机构有组织地、或无组织地进行网络色情服务。网络色情服务之所以比传统社会中的色情服务更丰富多彩,是因为网络色情服务具有前所未有的广泛性和集中性、匿名性或隐密性、开放性或互动性、无法律约束与监督等特点。
2.8网络黑市
由于借助网络进行的电子商务活动具有知识化、数字化与虚拟化,中介商的消除、生产与消费的合一、即时性、全球化等特点,使得网络中的商品、服务、劳工、资本、信息等方面的交易可不受传统社会中的商务规定。即网络中的电子商务活动可不受原子世界中的工商、税务、海关、审计、公安、法院、检察院的约束与管理。网络中的黑市交易主要包括毒品交易、武器买卖、贩卖人口、求购人体器官、赌局等。正是由于网络中的黑市是虚拟的,因此,在现实社会中很容易被取缔的黑市,在INTERNET这无形的市场中尚暂时难以管理。
2.9网络恐怖活动
由于因特网具有传播信息快捷、广泛的特点,一些对他人、其它团体、其它种族等怀有仇恨情绪的人(如反犹太主义、阿拉伯穆斯林主义、种族优化主义、白人至上主义、新纳粹分子等)经常利用INTERNET进行威胁、挑拨、恐吓、谩骂等恐怖活动。此外,还有一些为了达到个人目的的人亦经常利用INTERNET进行炸弹制造常识与使用方法的网上宣传,以及利用电子邮件炸弹进行恐怖活动。
2.10网络黑客
黑客是英文“Hacker”的译音,原意为热衷于电脑程序的设计者,但黑客并不是普通的电脑迷,该词在20世纪60年代曾被用来作为“计算机狂”的代名词,20世纪70年代被认为是沉迷于了解和掌握计算机系统的人,20世纪80年代至现在被认为是能够打入某公司和政府计算机系统的人员。本文认为黑客是指利用某种技术手段非法进入其权限以外的计算机网络空间人员。黑客在非法拥有一些私人帐号或者公用帐号后,常采用观察、反复试验或推测等各种技术和手段窃取进入计算机系统的口令闯入系统。
3网络犯罪的解决对策
网络犯罪之所以如此猖獗,除了INTERNET本身的特点与功能外,最主要的原因即为网络空间尚不是一个法制社会,网上执法力度不够。因此,本文将从网络立法与网络执法两方面研究网络犯罪的解决对策。
3.1网络立法
由于网络犯罪是一个新兴的高技术、高智能犯罪,因此,原子世界的原有法律并不完全适合于网络犯罪。这就使得网络空间的无政府状态日益加剧。为此,世界各国针对原有法律对网络犯罪的不适应性制订了各种相应法律。
传统法律在网络犯罪规范方面的不适应性主要表现为民法、刑法、版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合同法等方面的不适应。民法方面的不适应是指网络中公民的个人隐私、法人的商业机密已很难用民法加以保护。刑法方面的不适应性是指网络中的诈骗、偷窃数据与信息、制造与传播计算机病毒等很难用刑法量刑。版权法的不适应性是指由电脑创造的音乐、美术、文学等多媒体作品很难用版权法保护利益。商标法的不适应性是指该法很难判断企业是否优先拥有将其企业的名称、商标等用为域名的权利。专利法的不适应性是指该法很难判定计算机软件产品的新颖性。合同法的不适应性是指该法很难判定通过网络预定车票、机票、房间的买卖合同凭证及合同订立时间。
正是由于上述原子世界的传统法律不能解决网络犯罪问题,因此,世界各国针对网络犯罪问题皆制订了相应的计算机网络方面的法规。1978年美国佛罗里达州在美国率先通过了《佛罗里达计算机犯罪法》;1984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禁止利用电子计算机犯罪法》;1987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计算机安全法》。1973年瑞典颁布了数据法。1989年日本警视厅公布了《计算机病毒等非法程序的对策指南》。1997年德国正式实施了“信息与通信服务法”。1987年中国制订了《电子计算机系统安全规范(试行草案)》;1994年中国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后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3.2网络执法
尽管世界各国已制订了一些相关的计算机网络法规,但由于执法的力度不够,使得网络犯罪依然猖獗。网络执法力度不够除了表现于网络普法宣传力度不够、网民法律意识淡薄、执法监督力度不够外,最主要的表现为网络犯罪取证困难、网络犯罪侦察困难、网络犯罪的量刑与执法困难。
网络犯罪侦察困难是由于网络联结的范围广、网络的虚拟化、网络无中心控制、网民的网上行为无需登记、网民可匿名上网、网民可即时异地上网而形成的。网络犯罪的取证及认证困难是因为网络中的商业行为已转化成0和1的数字形式;网络中的信息数量庞大,难以人工核检;网络中的数据与信息易被修改,且不留痕迹。量刑与执法困难是因为网络犯罪的立法与网络犯罪的执法方面经常存在无法可依、无法量依的情况,此情况主要表现为网络中商务交易活动不需向工商部门办理任何手续,不需纳税,由于很多人都使用盗版软件而导致法不责众;法官的计算机知识水平较低,从而导致法官办案较难;有些部门即使被非法入侵,也不愿采取刑事程序,是因为怕被追究责任,从而导致了无法追究犯罪行为。
针对上述执法力度不够的现象,本文认为应该采取网民及网络工作者的网络普法教育,建立执法监督机构,增加网络用户的网络法律保护意识,从重从严打击网络犯罪,加强罪后控制,减少重复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