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思考_国企论文

关于我国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思考_国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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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12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8466(2002)05-0029-03

一、我国政府放弃部分国有企业产权的原因

随着我国市场化改革的推进,越来越多的国有企业被纳入民营化序列。与此同时,国内外学术界也对我国这一领域的改革进行了大量的研究。

根据一些最新的研究文献(Djankov and Murrel,2000、Megginson and Netter,Forthcoming、Tonneli,2000),越来越多的研究已达成一致观点,即民营化对改革国有企业是至关重要的,许多已经实施的民营化改革方案都对企业的运作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从目前的文献来看,对于政府为什么会放弃国有企业,第一种观点认为,政府放弃国有企业是为了增进企业的效率。实际上,大多数关于民营化问题的理论研究都是从这个前提出发,进而得出若干预测的。第二种观点认为,政府放弃国有企业是为了增加政府财政收入而不是增进企业的效率。在一些情况下,将国有企业民营化,或令其破产清算会给政府带来直接的现金收入;如果被民营化了的企业效率得到了足够的提高并且税收力度足够强的话,民营化也会增加政府未来的税收收入;最后,在国有企业亏损的情况下,对这类企业予以民营化或者破产清算会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第三种观点认为,政府放弃国有企业的举动是作为政治博弈中的一个战略行动。如前苏东的改革派政治家选择大规模的私有化是为进一步改革寻求政治支持(Shleifer和Triesman,2000)。在东欧,当权的保守党将用国有企业民营化或清算破产的方式来削弱工会组织,进而削弱作为社会民主主义者的工党的政治基础。如Biais和Perotti(1998)用模型描述了一个右翼政府如何通过大规模私有化来获得连任的。这一关于民营化动机的解释似乎有道理,但也没有获得系统的实证检验。

综合上面的研究,可以看到已有的研究文献通常有三个一般理论来解释政府为什么会放弃国有企业,它们分别为:经济效率最大化、政府收入最大化和政治利益最大化。那么我国政府为什么会逐步放弃国有企业的产权呢?

王红领、李稻葵和雷鼎鸣建立了一个简单的理论模型,利用来自中国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的数据库,来检验政府将国有企业民营化或清算的“效率”和“收入”的理论。在这组数据里,有些国有企业被放弃了,有些则依然如故。检验否定了“效率”理论而给“收入”理论提供了支持。另外,结果显示,政府想消除因补贴运营糟糕的国有企业而造成的财政负担的动机是非常重要的,可以发现避免失业和失去控制国有企业的政治利益是阻止政府做出民营化或清算决策的重要考虑。在民营化问题上,经济学家倾向于提出最优方案以使社会效率最大化。然而,他们的研究发现,在现实中,最关键的决策者(政府)一般将收入最大化作为其目标,并且关注失业,这就是为什么最优方案经常遭到政府的阻止。因此,为了使一个民营化方案成为可行,建议实行一个民营化或清算的次优方案是明智的,即在增进社会效率的同时考虑政府关注的东西。例如,一个追求收入和限制民营化后大量裁员的国有企业民营化的方案比那些出售股份和无限制裁员的方案更为合适,至少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是如此。

另外,根据有关研究在各种所有制企业中,具有完全个人产权的个体经济和私有企业效率最高,但规模太小,往往反映不出资本和全员劳动效率,所以把不断发展的私营经济及时纳入和引进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公有制企业,是迅速扩大个体经济和私有企业规模,提高全社会资本和劳动效率的良机,从而就有可能彻底消除原公有制企业所有权政府行政化问题。

二、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产权制度是指既定产权关系与产权规则结合而成的且能对产权关系实行有效的组合、调节和保护的制度安排。产权制度的最主要功能在于它能降低经济活动中的交易费用,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在传统国有企业产权制度下,国家(政府)具有双重身份:社会管理者和企业所有者,也就是说企业产权是国有产权,国有企业仅是国家及其行政机构的附属物,企业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归国家统一控制。这种传统产权制度存在着许多弊端:最终所有者虚设,权益得不到保障;投资主体单一,国家承担无限责任;企业没有法人财产权,只能负盈不能负亏,不能形成自我约束机制,经营自主权长期不能落实;国有资产长期封闭凝固,不能合理流动,从而导致国有资产资源结构矛盾突出,效益低下,这些都与市场经济的运行不相融合,必须进行根本性的变革。至今,国有企业改革已经走过了放权让利、利改税、承包经营责任制、转换经营机制等阶段。这些改革措施对于扩大企业自主权,减少政府的行政干预,激发企业经营的积极性等方面产生了积极的效果。但由于在产权制度改革方面没有取得突破性的进展,把国有企业改造成真正的商场竞争主体仍面临许多难题,国有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因此,就更要通过深化产权制度改革使得国有企业成为真正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竞争主体。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选择“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这样的公有制企业是为了“消灭一切生产资料私有制”,从体制上宣布个人不得拥有任何生产性资源的合法权利。因此,企业的物质资本、财务资本和人力资本都归国有(或集体),并且这个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公有产权主体是不能分割到个人产权而只能以公有主体这样高度抽象的整体性存在,从而彻底消除了生产资料被个人占有的任何可能性。这样的企业体制,姑且不论其组织运作效益成本如何,在计划经济体制里是有内在的必然性和逻辑性的,一旦改革开放,引入市场机制,这种不可分解到个人产权的公有产权企业体制就会同市场机制发生矛盾。当然,在改革开放最初阶段,体制深层矛盾被掩盖着,或者说通过把引进的西方现代企业的各种理念、制度、规范直接或间接嫁接到这种公有制产权体制上,促进了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但同时把那种不可分割到个人产权的公有产权同市场本质格格不入的矛盾暂时掩盖了或忽视了,只有到了深化改革阶段和市场发展较为成熟阶段,深层次矛盾才会逐渐暴露出来。

三、我国产权结构多元化改革的现状

1992年后,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是积极推行公司制改革,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但是在我国的现实情况下,国有企业改革仍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其根本原因如前所述,就在于国有企业投资主体单一(国家控股),政企不分、政资不分的老大难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影响了法人治理结构的形成和充分有效地发挥作用,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从而国有企业很难建立起真正的现代企业制度。众所周知,企业的生产经营目标主要是经济效益最大化,而在一元产权制度下,政府作为国有企业的惟一出资人,难以避免地会利用手中的出资人所有权对企业的经营管理进行行政干预,使得企业成为听从政府行政命令,承担政府经济职能的政策工具,导致了企业经营目标扭曲,严重压制了企业的活力。因此,在一元投资主体的状况下要实现政企分开便很难取得实质性的效果。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必须彻底改变政企不分的状况,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使政府与企业的关系真正转到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轨道上来。可见,产权结构多元化(投资主体多元化)对国有企业的规范化公司制改革是至关重要的,使一元产权结构的国有独资企业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有计划的缩小国有股数量,可以在企业内部形成多个相互牵制的利益主体,使得政府利用行政手段干预企业治理时遇到了来自其他利益主体的压力,就可以有效地实现政企分开。在此基础上,聘请职业经理人负责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促使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起来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各司其责,有利于形成真正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企业内部的制衡约束机制,也有利于提高企业的治理效率,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竞争机制,增强国有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实际上,产权结构的多元化,就是通过产权的分散化达到产权的社会化。必须指出的是,将产权结构多元化极端化也是不科学的。产权结构是否合理对企业治理效率是十分关健的,产权过于分散或过于集中都有可能降低企业的经营效益。而且,一定数量的国有独资企业对于政府实行对市场经济的宏观管理和调控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我国从国情出发,已经开始了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和减持国有企业的国有股的尝试,这些都是实现产权结构多元化的有效途径(当然也是必需的途径)。但从我国的实践操作中不难发现改革的难度还非常大。

我国的股份制改造原初的构想是:企业的产权归股东所有,整个企业的经营发展与财务分配均在广大股东监管之下;企业经理既要对上(董事会)负责,也要对下(职工)负责;企业的效益主要通过市场来评价,因为职工通过持有公司股票这一形式成为公司真正的主人,自然而然要加强对公司经营者的监管,这就迫使企业建立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机制,从根本上增强企业活力,并根据市场需求调整投资方向。于是,当初就乐观地认为经过股份制改造的企业的所有弊端必将消失。在股份制改造的试点时期,社会反映比较冷静,就连深圳发展银行的股票也是采取在工作人员中摊派的方式才勉强发行完的。直到股市中炒出了一批百万千万富翁后,于是股份制改造便迅速发展起来了,各地的股份制企业都以每年成百家的速度增长。如此声势浩大的“非规范化”的股份制改造为今后埋下了许多隐患,大多数股份制企业只是翻牌公司,并未从低效运转的状态中解脱出来。据有关部门披露,在“股份制”改造的高潮中,国有企业的状况是“三分天下”(明亏、暗亏和赢利各占1/3)。这些企业搞所谓“股份制”改造,其真正目的并非为了重塑企业机制,而在于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金解决困难或借此捞一把。股份制改造之后,人马依旧,机制未变,唯一使人感到耳目一新的是在公司简介中有了一张模仿国外现代股份制企业的组织结构图。股份制改造之后,股东们并未成为企业真正意义上的主人,他们关心的并不是企业的效益,而是股票在市场上转手之后可获得的差价。有些企业董事会和经营班子合二为一,所谓的“监督作用”简直是子虚乌有。

四、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展望

从我国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实践中可以看到,无论是股份制改造还是国有股减持都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我国的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我国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正处于瓶颈状态,需要有一个实质性的突破。因此需要改变从静态和实物角度看待企业国有资产存量的思维定式,应从价值形态上充分认识存量资产的优势,运用资本观念来剖析国企资产经营状况,通过租赁、兼并、破产、股权转让、存量变现等资产重组手段,盘活沉淀的资产存量,激活潜在的资产存量,以资本运营为桥梁,借存量的调整和优化,实现资产由存量向增量的跨越,确保国企资产保值增值。

企业改制过程,实质上是国有资产在动态过程中加以重组的过程。因此,要按照党的十五大精神,严格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科学合理地确定企业产权转让价格,防止国有资产低价出售;加强资产收益的收缴、管理和使用;杜绝资产流失现象的发生,确保国有资产在改制过程中始终保持有序健康的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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