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金融发展的五个核心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农村金融论文,核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冲破“二元经济”结构,实现更高水平增长的过程中,农村金融需要在“三农”领域有所作为。对于中国而言,农村金融问题的复杂性不仅存在于区域和产业结构失衡的“经济纽结”中,还存在于政治和经济体制长期约束所造成的“路径依赖”中,甚至渗透于深受历史文化传统影响的某些特殊的经济行为中。这些彼此交结的现实因素,不仅是中国农村金融问题的复杂性之源,更是我们正确解读中国农村金融现状与未来发展的“起点”和初始条件。
中国农户的经济行为和金融需求
中国农户的行为是否具有经济理性
对农户经济行为的准确判断是整个农村金融研究的微观基础。从近期国内的研究来看,关于中国农户的争论主要集中于农户的经济行为是否符合经济学的“理性人”假定。在大量的实地调研过程中我们发现,中国的农户不仅严格遵循着“经济理性”行事,而且其经济行为亦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而愈发市场化。这些事实说明,不能无条件地将当前的农户和农村经济状态和过去封建和非市场化状态下的农户和农村经济状态相提并论,必须重视改革开放后农户意识和行为的现实变化。从更深入的理论视角来看,割裂地认识“生存小农”和“理性小农”在方法论上存在缺陷,这种缺陷直接导致了在任何时点上二者之间的对立和“二择其一”的必然,从而从前提上否定了二者之间的联系和动态转化的可能。我们的研究表明,当前中国的农户并非超脱于经济理性、束缚于传统和文化的经济个体,其面临种种困境和当前农村金融制度的无力,主要是源于传统农业生产、缓慢的资本积累和现代金融机制的某些非同步性。
中国农户的金融需求究竟是否“有效”
如果单纯从当前正规金融机构所使用的通用信贷技术来看,以传统农区为代表有金融需求的大量普通农户(尤其是贫困农户),往往会因为无法满足金融机构的抵押担保条件而被拒之门外。然而,问题的要害在于,不能简单地将“无抵押和无担保”等同于没有信用(能力)。实际上,我们对低端农贷市场的多次调研表明,大量潜在的农户信贷需求不仅是真实的,而且是有效的,这意味着当前关于“大量农户的信贷需求是无效需求”的判断忽略了很大一部分潜在的有效需求。最后,问题的关键反而落脚于:金融机构到底具不具备识别这些潜在有效需求的能力、技术和积极性?
如何在中国特殊的社会文化背景中看待中国农户的金融需求特征
我们的实证分析表明,在现阶段的中国,抑制农户信贷需求的是初始资源状态,左右农户融资来源选择的是成本权衡,阻碍农户扩大再生产的是投资机会和投资能力。通过将中国农户的信用问题置于社会、市场和国家的结构性框架中来审视其渊源、发展与演变,我们发现:农户的个人信用本质上是一种“道德化”的社会资本,在社会化的关系网络和约束机制中,中国农户的个体信用得以强化;中国农户的“强个人信用”缺乏外向互动性,这直接导致了较低的社会合作意愿,农户的对外缔约空间受到极大限制;内生于中国特殊政治和社会结构的农户弱势心理状态,使得农户对国家的信任机制直接异化为“强依赖”,在“农户直接面对国家”的社会结构中,弱势的农户形成对国家的某种依赖惯性,而强势的国家则形成对农户的某种援助倾向;建立在匮乏的物质资本基础之上,农民普遍采取的策略是等待和观望,而不是主动承担风险,此时“示范效应”成为中国农户在风险承受能力极低状态下衍生出的自发的风险化解机制;伴随着家庭的结构性约束和国家的制度性监控逐步向市场“让渡权利”,中国农户的信用将不可避免地面临着从亲缘信用向契约信用过渡的历史性选择。
中国农村金融市场的利率机制和供求关系
中国农村金融市场利率决定机制:“高定价”背后的逻辑
在中国农贷市场,供给方垄断和总供给不足造成了市场分割,而分割的市场状态进一步导致了“多重均衡利率”:关系借贷一如既往地维持着名义上的零利率,而正规金融机构和非正式金融市场中的利率也是分别决定的。应该指出,非正式金融和正规金融之间的高利差和多利率均衡并存的状态是当前农村金融市场分割和垄断供给双重作用下的必然结果。当农户的融资需求依然旺盛,当正规金融的信贷总供给依然不足时,这种市场状态必将延续。此外,建立在“投资的不可分割性”基础上,我们通过对农贷市场利率的形成机理进行考察,发现存在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高利贷”:“贫困陷阱”阶段的“邪恶高利贷”和临近“自生区域”上限边界的“理性高利贷”。“邪恶高利贷”会进一步恶化和侵蚀农户已经处于极低水平的收益边际,而“理性高利贷”则更多的是对农村信贷资源稀缺性的一种经济反映。
中国农村金融市场的供求关系:一些基本的实证发现
在农贷市场的供求关系方面,我们的实证研究表明:一是农户的信贷需求往往是出于“逐利动机”;二是农村金融通过改善农户的融资和生产而促进了农户收入水平的提高;三是摆脱传统农业生产的低效、增加“非农”生产的高收益是农户增加其信用和收入来源的主要渠道;四是农户拥有的社会资本和整体区域经济环境的改善将有助于增加农户信用和提高农户收入水平。更进一步地,如果我们把低收入农户向高收入农户的演变看作是一个连续性的变迁过程,那么,在这种转化过程中,既有和潜在的资本水平不仅决定着农户的信贷需求,还现实地决定着农户实际获得信贷资源的能力和水平,而农户的信贷需求和实际获得信贷的水平又最终会对农户的收入水平产生重要影响。正是在这种“自我实现”和“自我强化”的资本增进机制中,农户类型的转化得以实现。如果从另一个侧面理解这一问题,可以认为,部分农户之所以长期处于“生存小农”(低收入和低水平生产)状态,其主要原因正是在于资本水平和金融资源的“双重制约”:这些农户可能面临过低的初始资本水平,从而无法获得资本增加和利用金融资源的机会,最终导致其资本、收入和生产长期处于低水平陷阱状态而无法自拔。
中国农村金融中的金融机构发展
关于农信社改革和发展的问题
在充满矛盾和悖论的农信社改革和发展过程中,构成这一复杂图景的有三个基本的“逻辑拼图”:一是农信社经营者努力程度衰减和风险偏好异常改变所导致的农信社经营效率的低下;二是同时作为“内部人”和管理者的地方政府很难真正代表国家的偏好和利益行事,反而存在与农信社经营者“共谋”进行利益输送的可能性;三是在“三农”问题政治化的背景下,国家注资所引发的道德风险和“援助预期”问题使得农信社在高风险偏好和低效率经营的道路上形成了某种惯性依赖,最终偏离了市场化改革的逻辑初衷。为改变上述扭曲的激励机制,农信社的改革应沿着以下三条基本路径进行:一是分类改革应朝着定位明确、职能清晰的方向前进,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的边界必须明确,农信社不能再以服务“三农”作为政策性负担的借口;二是扭曲的权利和利益结构是农信社长期经营不善的重要原因,必须对当前所有权和实际控制权倒置的省联社模式进行改革,有悖市场化经营和政府职能转变的省级政府管理模式也应该尽快向农信社法人自治转变;三是在分类改革的基础上,应尽快建立规范化的农村金融市场退出机制,彻底改变由“国家兜底”的惯性预期所引发的道德风险问题。
关于地方政府的不当介入问题
与农信社弱化的“三农”金融支持相对应,近年来,农信社的经营重点也有向城区转移的趋向,尤其是当农信社的“主导权”直接移交给各地方政府后,这种“去农化”取向更加明显。在农信社一家已经“独木难支”的情况下,由地方政府主导的农信社“脱农变异”必将造成大规模的农贷资金分流和农村金融服务的进一步缺位;而这部分从农村分流出去的资金,在地方政府的“授意”下,毫无疑问会直接流向能拉动地方GDP的大型项目上,而这又将反向推动经济过热,造成国家宏观调控难题。由此观之,地方政府试图对农信社肆意改造和行政化干预背后所暗含的内在隐忧不容忽视,当农信社的“主导权”直接移交给地方政府后,外部的金融监管必须进一步强化,以防止地方政府控制农信社所导致的信贷资源“错配”和风险外部化问题。
关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问题
作为“边际增量”出现的农村新型金融机构,其目标已不在于简单地增加资金投放,关键是要走出原有与农村市场格格不入的体制束缚,探索出一条真正符合中国农村金融市场需求的、能实现长期自我可持续发展的金融新机制。从更深入的层面上看,分散的小农生产关系才是从根本上制约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的症结所在,也是激发农村金融自我发展能力的关键突破口。通过培育和依托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逐渐改变农村过于分散的市场主体状态,增强农户的谈判能力和交易弱势地位,并以此为基础来构建新的农村金融体系,可能更能代表未来中国农村新型金融机构的长期发展方向。
中国农村金融中的政府定位与介入路径
政府在农村金融中的作用定位
在农村金融凡范式的转变过程中,政府和市场的“双重缺位”是我们在许多国家反复观察到的一种现象。由于“双重缺位”条件下的市场发育不足,当私人金融的发展无法对政府金融退出所留下的市场份额进行有效的替代时,政府的行为边界就不应该过度收缩。实际上,在有效的私人供给形成之前,大规模的政府退出所导致的农村金融服务边界的急速收缩,反而可能进一步摧毁私人金融孕育和成长的基础。因此,不当的政府介入固然不能达到预期的政策效果,但在农村金融中完全排斥政府的作用同样会事与愿违。当农村金融的发育存在严重束缚和扭曲时,寄希望于市场本身的自我修复和完善,就算并非完全不可能,也注定会是一个漫长而痛苦的过程,并伴随着高得无法接受的过渡成本。因此,当前讨论政府在中国农村金融中的作用,核心的问题不应是政府是否需要介入的问题,而在于政府以何种方式介入以及如何确保政府介入后的效率问题。
政府介入的基本路径选择
我们认为,政府在中国农村金融中的介入有三条基本路径。第一条路径是提供“第二类金融合约”,即针对较低发展水平的农村地区和农村中的“穷人”,由政府主导的发展金融机构来提供具有扶贫和开发功能的非商业合同,成为区别于纯商业性金融合同的第二类金融合约的供给者。第二条路径是提供基础平台服务,即在市场机制缺位的情况下,由政府出面建立相应的技术“示范——扩散”体系,引导和推动农户实现生产转型,促进金融机构和农户的持续协调发展。第三条路径是监管供给与风险控制,即为避免政府主导信贷资源分配过程中形成大量的“权力租”,实施农村金融扶植和鼓励政策必须是鼓励竞争与加强监管相结合:除了通过有效的法律制度规范金融机构的准入、运作和退出外,还应考虑将广泛存在的非正规金融正式纳入监管框架和监测范围,通过审慎监管,减少在相对宽松的政策导向下可能滋生的各种机会主义行为,真正做到积极推动和稳健发展相结合。
中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未来布局
综合目前的情况和未来的发展趋势,我们认为,在未来的中国农村金融市场,将形成“合作性—商业性—政策性”三位一体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合作性金融:激发农村金融“内生性”的基本路径
长期以来,分散化的经营模式造成了农户的市场弱势和组织弱势,其结果必然最终转化为农户的经济弱势。因此,促进农户增收的根本途径是要解决“小生产”和“大市场”之间的矛盾,真正建立起以农民为主体的互助金融组织与制度,激发农户的经济协作能力和农村金融的自我发展能力。由于农户合作的意识和能力是合作性金融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而当前中国农户的信用总体上正处于从亲缘信用向契约信用过渡的关键转型期,因此,如何在农业市场化进程中通过合适的制度安排,建立起既能巩固农户个人信用又有利于农村社会横向信用发育的“市场载体”,就显得尤为重要。这里,作为促进合作性金融发展的“市场载体”,既可以是新生的合作性金融组织或机构,也可以是依托现有组织或机构的金融产品创新,而后者在现阶段具有极强的实践性操作意义。从长期发展的角度来看,金融产品的设计也应更多地体现出合作性思路,这种合作性既包括农户之间的合作,也包括农户与企业、社区、政府和社会组织之间的合作;既可以是各个主体之间的横向合作,也可以是基于产业链延伸的纵向合作。
商业性金融:市场趋势下的自然选择
随着农户转型和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农村金融市场将逐步完成“拓荒”过程,传统的小农经济开始被现代集约化农业经济替代,产业结构逐步升级并带来大量的金融剩余。此时,在利润的刺激下,更多的商业性金融机构会在市场力量的作用下自发地进驻农村金融市场。同时,随着农村新型金融机构针对低端市场的专门信贷技术的逐步成熟,存量商业性金融机构和增量商业性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也将从“竞争主导”逐步转变为“互补主导”——在一种理想的状态下,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商业性金融机构将形成覆盖不同层次和不同客户群的市场格局,并在各自比较优势的基础上开发出专门的信贷技术和金融服务模式,最终形成差异化的竞争格局和互补型的市场状态。
政策性金融:重要的是明确作用“边界”
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的经济大国,在关系国家经济稳定和社会安定的“三农”领域,很难想象“国家之手”会无所作为。同时,由于中国具有政府强势引导经济发展的传统,因此,在弱势的农业领域,应该说会有相对多的政府介入预期。在这些给定的“初始条件”下,至少在目前,问题的关键不是从理论上去争论政策性金融是否应该存在的问题,而是如何更合理地发挥政策性金融的积极作用的问题。在确认了政策性金融在相当长时间内仍然具有存在合理性和现实性的情况下,细致区分和合理界定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的“边界”依然是非常重要的。当具有低成本融资优势的政策性金融机构过度介入商业金融领域时,必然造成市场正常竞争秩序的混乱。为避免受行政力量支配而牺牲效率性,政策性金融的目标市场应定位在商业性金融无法进入的领域,主要发挥补充性功能而非替代性功能。因此,从作用空间来看,只在商业性金融无法有效覆盖的、具有社会正外部性的领域发挥作用,是政策性金融存在的基本原则,否则政策性金融的介入将破坏市场的公平竞争原则并最终损伤市场效率。
金融是唯一重要的吗
在本文的前面部分,我们从五个大的方面,强调立足中国农户和农村的实际,以一种连续和发展的视角来审视中国农村金融的现状和未来。然而,正如Chaves和Sanchez所指出的,“再也没有什么东西比农业本身更复杂了。”这种复杂性决定了任何单一工具都无法彻底解决问题,金融工具也不例外。即便是设计良好的金融制度和金融体系,也需要构建制度运行和体系运转的基础环境和外部条件。而且,金融机制从来都不是孤立运转的,只有真正把农村金融“嵌入”到整个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网络系统中,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金融机制的积极作用,这需要考虑农村社会的方方面面。总之,农村金融是重要的,但不是唯一重要的。在中国农户转型、农业和农村发展的过程中,明白金融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以及在什么条件下以什么方式做,是破解中国农村金融发展难题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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