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民办高校的现状与问题_大学论文

俄罗斯民办高校的现状与问题_大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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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1月,俄罗斯联邦颁布了《企业与企业主活动法》,规定开办公司、股份公司和私营企业的任务之一是为满足社会需要提供服务。教育活动是为国民服务的一种形式,这一法律对它理所当然是有效的。据此,第一批非国立高等教育机构(以下称私立高校)就应运而生了。之后,俄罗斯联邦又推出了《教育法》,指出可以创办具有各种法律组织形式的教育机构(国立的、市立的和私立的),发挥完全相同的作用。《教育法)要求创办私立教育机构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经过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以书面形式向地方自治机关申请、注册,以取得筹备教育过程所需的财政和管理活动的资格和权利。此法公布后,私立教育机构如雨后春笋般地涌现出来。

出现这类院校的主要原因是,国立大学在若干专业方面不能完全,甚至不能满足市场的需求。这些专业是经济和管理、商业、法律、人文科学、艺术品修复、社会保障等;以及许多非传统专业:妇幼保健、环保、银行业和银行业务操作、课税和审计、商业和生产机密的保护、教堂建筑、宗教艺术等;还有综合现有专业的新专业,如:原子能动力学和合理的工艺。其次,国立大学的骨干教师和研究人员不满足于现有的教学大纲、计划和通用的组织教学过程的方法。此外,不少教师和研究人员希望掌握高等教育中新的、非传统的内容,如:哲学、政治学、文化学、历史等等。最后,因旅费大幅度上涨而居民收入相对下降、交通运输不正常、俄罗斯和独联体不少地区社会政治形势不稳定等原因,居民的流动性大大降低,就地入学人数剧增。

1993年底,据俄高教委统计,私立高等院校已近200所,其中141所通过有关专家委员会的鉴定,获得俄罗斯联邦《教育法》规定的允许从事教育活动的资格和权利(至1994年5月通过鉴定并获得办学资格的已达160所)。由此可见,有资格办学的私立高等院校的数量占国立高校(1994年为537所)的26.3%。1993年招收新生约5万人,占国立高校招生数的10%左右。在校学生近7万人,为国立高校在校生总数的2.7%。

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这样的结构大体上是合理的。法国的高等院校共有540所,其中160所是私立的,占30%。这些院校规模很小,在校学生仅100到200名,专业门类倒样样俱全。比利时有2/3左右的大学生在私立大学就读。挪威的154所大学中有41所是私立的。荷兰有11所国立大学,3所私立院校。美国的私立高等院校的数量超过国立大学(1966所:1591所),但其学生却不多,仅占国立大学的30%。美国的26.1%的教师固定在那里授课。主要的私立大学在排名榜上名列前茅(哈佛、耶鲁、斯坦福、芝加哥大学等)。美国的私立大学一般名声较大,学费也比国立高。

日本的高校中70%是私立大学。

塞浦路斯的国立和私立大学分别为5所和21所。在国立大学就读的学生占学生总数的26%。

俄罗斯联邦私立教育机构主要分布在以下几个地区:莫斯科73所,圣彼得堡和莫斯科州各8所,伏罗涅日、马哈奇卡拉、顿河畔的罗斯托夫、叶卡捷琳堡、萨马拉、斯塔夫罗波尔和克拉斯诺达尔分别为4到6所。

私立高校的师资队伍,据他们自己说,是有保证的,其中55%到100%具有学位和职称。这些教师绝大部分是国立高校的老师和研究人员,来此授课都是兼职的。

现阶段,俄罗斯的高等教育面临着过渡时期的困难。在这样的形势下,正在形成的私立高等教育机构的网络为部分解决俄罗斯高等教育体系中的许多问题创造了条件。

1)吸引商业领域的游资以满足社会的需要,尤其是高等教育的需要。在当前居民流动性大幅度降低的情况下,学生和家长普遍希望就地入学,因此强烈要求高校扩大招生数和在校学生数。

2)为教育、科研、文化工作者提供获得额外工资的机会,对于稳住国营企业的人才颇有裨益。

3)发展以经济、管理和人文科学等专业为方向的私立高等院校使国立高校有可能把预算拨款的有限资金投入理工科的各个专业和项目,此外,许多私立院校用其特有的教育法开设理工类专业和项目,可以作为国立院校这类专业减少的招生数的补偿。

4)制定新颖的,包括独特的、个人设计的大纲和教学法,可以使高等教育在其内容和组织、新的教育法和学习方法方面挖掘潜力,在发挥创造性思路方面得到启迪。

5)可以给才能出众的青年提供精英教育,为塑造新的知识阶层创造条件,这一阶层具有非传统的思维方法,在人文科学领域尤为突出。

6)为当前大量出现的失业人员和从俄罗斯军队中被解雇的军人以及待业人员提供接受高等职业教育或进修提高的机会。

私立高等院校是否能存在下去,取决于它们的竞争能力。这首先表现在它们应该提高良好的教育服务,对劳动力市场的需求作出迅速反应。有鉴于此,可以把私立高校当作修订新的、独特的或试验性职业教育项目的实验场所,这些项目一俟审定之后就有可能列入国立高校的计划之中。此外,私立高校与国立高校在培养人才的质量上,而不是在规模上可以进行竞争。

迄今为止,私立高等院校也遇到了不少问题。缺少自己的教学和实验场所、图书馆和图书基金、物资技术装备、社会文化生活设施、以及必要的教育科研编制。虽然私立院校的领导在此之前基本上是高校、科研机构的工作人员,科学博士,教授,但他们没有组织和管理高校的足够经验。

私立院校很少具有现代化的教学和教学法的规范的基地。

不少私立院校把自己看作以赢利为目的的商业机构,企图在缺乏实施教育过程的最佳条件下大量招生,牟取暴利。不少私立院校设在国立教育机构(中学、职校、中专、进修学院等)的校舍和校园里,借用它们的图书馆、设备、社会生活设施等,严重影响了租借给它们场地的国立学校的教育秩序和质量。

私立学校的学生达到年龄必须服兵役,而国立高校的学生不承担这样的义务,使两类高校处于完全不同的条件,从而削弱了私立院校的竞争能力,影响它们的发展速度,破坏它们的学生在年龄和性别上的平衡。

一部分私立院校竟然在没有取得国家确认的办学资格的情况下进行教育活动,其质量可想而知。这是注册容易,取得办学资格难造成的。同时也缺少清理整顿这些院校的机制,没有建立能够停止这类学校活动的体系,没有赋予教育管理机关和法律保护与监督机构在这方面的权限。

私立学校在大众媒介中的形象与其实际情况根本不符,而且在不少情况下还与高等教育的规范行为相悖。

现在,私立学校体系正处于形成和发展阶段,对于有关的法规进行相应的补充,确立这类高等院校的基本规范,明确私立高校体系应该发挥的功能等基本问题是完全必要的。

当务之急是:1)建立并启动俄罗斯高教委和教育部通报根据俄罗斯联邦《教育法》注册的各类具有法律组织形式的教育机构状况的机制。2)制订条令规定凡私立院校与商业机构同时要求租房时,应给前者提供优先和优惠的待遇。3)1995年成立国家学位局,简化学位授予和国家承认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机构办学资格的手续;规定从第一届毕业生开始发给他们与国家颁发的文凭相似的文凭,但取得资格的院校目前无权列入中央财政拨款体系。4)制订国家承认私立高校办学资格的标准。5)确定私立高校必须完成高等学校标准条例(有关高等职业学校的标准条例,大学标准章程等)所要求的范围。6)提出有关免除私立高校学生服兵役的建议。7)统一私立学校的招生介绍。8)制订对支付私立学校学费的公民给予补偿的条例和条件,包括提供国家教育贷款。9)确定私立学校创办人出资的数额与国家教育贷款提供给私人的数额的比例。10)制订把取得国家确认办学资格的私立学校列入国家中央拨款体系的条例。11)制订细则规定已接受私立高等教育的公民有权取得国家颁发的证书和与国家颁发的教育证书相似的证明文件。12)制订中等职业教育机构取得办学资格的条例。13)明确对在私立高校开设硕士班和大学后教育的要求以及对组织这一活动的要求。14)拟订授予私立高校教师职称的条例。15)制订宗教组织的教育机构取得办学资格的标准。16)制订对大众传播机构和私立教育机构夸大其词的广告追究责任的条例。17)对高等教育法草案关于授予各种具有法律组织形式的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机构办学资格并使它们得到国家和社会认可的内容进行必要的补充和进一步的说明。

质量问题是私立院校生死存亡的大问题。目前首先必须确定并遵守评估私立教育机构的标准并系统地对其活动进行监督。这一工作应由联邦教育管理机构会同地区教育管理机构和社会各界,首先是大学校长联合会、高校的各协会与教育法组织负责。为保证评估的客观性,授予办学资格的鉴定委员会应由校长联合会的代表参加,教育法组织应建立相应的专家库参加该委员会的工作。1992年成立了国际非国立教育机构协会,为处理国家教育管理机构和高教体系中非国立部分的相互关系创造了条件。

上述问题需要逐步解决。只要建立协调私立教育机构与国家教育管理组织相互关系的补充机制,那么高等教育机构中非国立部分必将成为国家高等教育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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