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查证据

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查证据

谈永斌[1]2003年在《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查证据》文中提出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查证据,作为职权主义审判方式,表现于大陆法国家立法中,它是为发现实体真实,提升诉讼效率服务的,尽管从发展趋势上看,其有逐渐收缩势态,但在具有职权审判模式传统和国家立法中,仍有所表现。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查证据行为,呈现由强到弱,由从广泛的不受制约到逐步局限和程序控制的变化过程,这是程序公正理念深入立法及司法实务部门影响的结果,也是司法改革的要求。最高院司法解释对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作出了最新规范,确立了依职权和依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申请调查两种情形,并各有适用条件,它在发挥积极实践作用的同时,也存在着合法性困境,以及其他适用中的理解、运用问题,为使法院调查行为立法及司法解释目的发挥最大作用,应及时以立法形式赋予该司法解释合法性,同时完善相关应规范,取消各地自行制订的诸如调查令制度在内的不统一的证据调查规则,维护法制的统一性及公正性。

王杏飞, 刘洋[2]2017年在《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律师调查令》文中认为两大法系主要国家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制度虽形式有别,但都以证据收集方式和制裁效果作为制度构建的主轴。相比之下,我国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收集证据制度的主要缺陷在于缺乏相对人不配合调查时的制裁后果的规定,因而难以取得调查实效。同时,法院自行调查取证面临着动力不足和司法资源短缺的难题。律师调查令作为中国特色的地方制度探索可以弥补现行证据收集制度的前述局限,保障当事人调查取证的权利。应当在总结实践经验与借鉴域外立法的基础上,构建统一规范的律师调查令制度。

王琳琳[3]2012年在《我国民事诉讼中法院职权取证研究》文中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法院可依职权调查收集审理案件所需要的证据,但是随着民事司法改革逐步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法院的这一权力被极度限缩。这不仅妨碍了实体公正的实现,也造成一系列负面影响。而且,由于现行立法对于法院职权取证的规定过于原则与简单,不利于实践操作,因此加强对法院职权取证的研究迫在眉睫。本文引言介绍了世界范围内法院职权取证的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从法院职权取证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着手,引出研究法院职权取证的必要性。第一章对法院职权取证作了简要的概述,介绍了其内涵和特征,比较分析法院依申请调查取证和依职权调查取证,进而对法院职权取证之法理和价值予以阐述。第二章从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地区立法进行比较考察。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其差异及形成原因,并为我国法院职权取证的完善提供可借鉴的内容。第叁章是对我国法院职权取证的历史考察与现状分析。本章从我国法院职权取证的发展历程入手,分析其现状的合理性与不足之处。第四章提出了完善我国法院职权取证的构想。笔者首先从民事诉讼模式的角度分析我国法院职权取证应采用的模式,然后具体论述应扩大法院职权取证的适用范围,健全法官释明制度和建立专职法官调查制度等。

阮友利[4]2011年在《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期、以强化开庭审理为初衷的我国民事诉讼审判方式改革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审前程序的重视,审前程序的独特价值开始逐渐被人们所认识并展开了广泛、深入的探讨。科学合理的审前程序设计不仅有助于提高开庭审理效率、保证法院裁判质量,而且有助于促进纠纷的尽早解决,降低当事人纠纷解决的成本,提高司法资源的整体利用效率。笔者通过对两大法系代表性国家审前程序及其发展变革过程的比较研究,结合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立法及司法实践,提出了重构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具体构想。本文由导论、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基础理论、两大法系民事诉讼审前程序比较、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现状考察及评析、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基本制度重构、民事诉讼审前程序中的调解与和解制度完善六个部分组成。在导论部分,笔者对国内外关于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研究的现状进行了梳理,分析了研究民事诉讼审前程序所具有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对本文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创新尝试进行了说明。第一章对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基础理论进行探讨。在本章中,笔者首先分析了使用审前程序与准备程序在语义上的区别,提出从体现审前程序所具有的独特价值角度出发,使用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概念更为妥当,在界定审前程序概念基础上概括了审前程序所具有的特征。其次,对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历史沿革进行系统介绍,通过对两大法系民事诉讼法审前程序历史演变过程的考察,我们可以了解到审前程序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日益重要,对民事诉讼制度解决纠纷功能的实现发挥着越来越大的影响。最后,系统分析了审前程序所具有的收集和固定证据、明确争点、促进纠纷提前解决叁个方面的功能。第二章对两大法系民事诉讼审前程序进行比较考察。从审前程序所具有的收集和固定证据、明确当事人之间的争点、促进纠纷解决的功能出发,笔者对两大法系代表性国家审前程序中证据收集的手段和范围、明确和固定争点的程序与方法、促进案件不经开庭审理而终结的措施几个方面进行了比较分析。通过比较我们可以发现审前程序的独立地位已为各国所普遍承认,无论是从理念上,还是从审前程序的具体规定中都体现出更多的当事人与法院协作的色彩;同时由于法律传统、价值观念等方面的差异,各国在争点整理程序的设计、证据收集的手段和范围、法官在审前程序中发挥的作用、审前程序中结束诉讼的方式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不同。通过这种比较,笔者认为从我国的法律体系及现实国情来看,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重构应更多地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相关规定。第叁章对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立法和司法实践状况进行考察并做出评析。首先,对与审前程序发挥作用相关的制度在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具体规定进行了系统的介绍。其次,对司法实践中不同审判模式下民事诉讼审前程序运行状况进行考察,从考察中我们了解到,我国民事诉讼案件一审的审判进程经历了一个由有审前准备而无审前程序到没有审前准备再到审前程序初步得到确立的变化过程。最后,分析了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存在的主要不足:法律对当事人诉答活动的规定过于简单,造成诉答初步明确当事人之间的争点、分流案件的作用无法发挥;法律强化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却没有为当事人证据收集权的行使提供相应的保障,而法官主动或依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又被做出了较大限制,这些使得审前程序收集和固定证据、明确争点的功能无法有效实现;诉讼中当事人和解效力的不明确及促进当事人和解措施的缺乏、法院调解程序在规定上存在的不足及实际运行过程存在的诸多弊端则造成审前程序促进案件提前解决的作用难以有效发挥。第四章对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基本制度重构进行研讨。首先,理念转变是审前程序基本制度重构的基本前提,应当借鉴协同主义的合理内核,对法官的释明义务和当事人的诉讼促进义务做出明确规定;应当在民事诉讼中实行集中审理主义,正是集中审理主义使独立的审前程序成为必要。其次,应当细化当事人诉答活动的相关规定,明确答辩的形式、内容、期间,未适时答辩的法律后果。第叁,进一步规范我国的证据交换制度,明确证据交换适用的案件和证据范围、证据交换的主持者,完善与证据交换制度发挥作用直接相关的证据收集制度、举证时限制度。最后,建立通过准备书状和通过专门的争点整理程序确定争点的两种争点确定形式,明确争点整理的方法、争点整理程序终结的方式及效力。第五章研究民事诉讼审前程序中调解与和解制度的完善。审前程序促进争议提前解决功能的实现同和解与调解制度作用的发挥有密切关系,鉴于我国法院调解制度所存在的种种弊端,应当通过建立诉前调解前置、完善诉讼和解、发展委托调解对法院调解进行改造,最终使法院退出调解过程。首先,应当明确规定对部分民事纠纷实行调解前置,进一步完善审前调解制度。其次,完善我国的诉讼和解制度,明确诉讼和解的要件及程序,制定鼓励当事人选择和解的措施。最后,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推动我国行业调解的发展,提高委托调解的质量,使法院在委托调解时有更多的选择,为法院退出调解过程奠定基础。

黄宣[5]2015年在《民事上诉利益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从比较法视角观察,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民事诉讼适用的上诉利益额度和上诉许可,英美法系国家民事诉讼适用的上诉许可构成了民事上诉利益的完整内容,民事上诉利益是民事上诉程序的基础。进入新世纪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建设繁荣发展,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大量出现,纠纷主体选择民事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实践活动的拓展使民事诉讼案件逐年增加,法院民事审判负担愈加明显,审判效果与社会主义法治、人民群众的现实需求之间的矛盾正在不断增大;具体到我国现行民事上诉程序适用方面,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在上诉条件规定上存在着过于宽泛和不具有实质操作性等不足,在实践中出现了以下系列难题:一审当事人无论胜诉与败诉均可以享有上诉权为理由提起上诉以启动二审程序,导致诉讼拖延、上诉投机、恶意上诉等引发司法资源浪费的现象。我国现行民事上诉程序设计缺陷的关键在于民事上诉利益的立法缺位。通观立法、理论与司法实践经验,在民事上诉程序中,支撑着民事上诉案件发生(当事人提出民事上诉)和上诉案件审理程序的关键要素是民事上诉利益,民事上诉利益是一审诉讼利益在上诉审程序中的继续存在形式,是当事人进行民事上诉之诉讼行为目的要求,是上诉条件中的实质要件,是上诉审法院审判的对象。因此,探究民事上诉利益对于拓展我国民事诉讼基础理论研究内容、完善民事上诉程序立法、规制民事上诉的诉讼与审判实践活动十分必要与重要。笔者以“民事上诉利益研究”为民事诉讼法博士学位论文选题,遵循学术研究路径的一般范式,按厘清民事上诉利益基本范畴、民事上诉利益的构成、民事上诉利益的发生机理、民事上诉利益的程序保障等主题分章次进行诉讼法理论证,以揭示民事上诉利益的基本法理内容及其在现代各国民事上诉程序立法设计中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在此基础上,对我国民事上诉利益进行实践考察与问题分析,进而提出与论证了以民事上诉利益程序保障为中心优化民事上诉程序规则的若干具体建议,全文共计16万余字。第一章民事上诉利益的基本范畴。“民事上诉利益”应为“裁判不利益说”,即民事上诉利益是当事人对初审裁判主文给自己权益带来的不利益而请求上诉审法院予以改判的诉讼利益需求。民事上诉利益属于上诉的一项实质性要件,属于上诉的合法要件。民事上诉利益具有主观性与客观性、私益性与公益性、限定性与许可性、法律性与道德性的特征。作为社会实践活动的一个客观存在,民事上诉利益彰显着基于初审诉讼利益没有得到裁判全部满足而出现裁判内容不利益而产生、通过上诉程序予以实现的独立性与阶段性的“运动”属性;同时,由于民事审判不同程序之间存在的相互联系,民事上诉利益与利益、诉讼利益、上诉权、审级利益和民事上诉程序等概念发生相互关系。第二章民事上诉利益的构成。民事上诉利益由主体、客体和上诉利益客观存在等要素构成,从比较法的视角分析,各国立法对民事上诉利益构成的主体范围、客体范围、客观存在的形式与期限等民事上诉利益构成要求的规定呈现不尽相同的内容,其原因在于平衡当事人诉讼权利保护、审判公正与效率与各国民事司法传统、立法经验等存在差异。在分析上诉利益判断标准不同学说基础上,提出了民事上诉利益之有无应当采取应从程序层面加以判断的“形式不服说”;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对于界定民事上诉利益构成具有立法、理论与司法实践的多重价值。第叁章民事上诉利益的发生机理。当事人上诉行为是其在初审裁判中享有上诉利益所进行积极主张的结果,民事上诉利益产生具有以下机理:由于凸显法官审判职权性的初审裁判主文往往难以让双方当事人满意,而且由于民事诉讼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法官职业素养、当事人诉讼能力等多方面原因等存在导致初审裁判会出现错判的可能性与必然性,因此,无论从当事人对自己合法利益主观认知的诉求角度还是国家司法制度保障审判公正与法律适用统一性的角度,民事上诉利益都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不能忽略的“事实”。另一方面,当事人对上诉利益的之现实主张,常常会导致民事诉讼程序周期延长与司法成本的增加,因此,各国民事诉讼立法均采取了比第一审起诉更为严格的上诉条件的限制;其中,对上诉利益的限制具体为限制上诉的裁判范围、推行和解与法院调解结案、拓展初审中的adr的途径、规定上诉利益的额度底限、确定上诉许可规则、征收上诉案件受理费、对上诉拖延与恶意上诉予以惩戒等措施。民事上诉利益只有在当事人向法院提出主张时才会作为上诉审理的对象;当事人单方作出不上诉的意思表示、当事人之间达成不上诉协议、超过上诉期限不上诉、提出上诉后又撤回上诉,均属于民事上诉利益撤回的情形。第四章民事上诉利益的程序保障。就诉讼哲理而言,民事上诉制度就是上诉利益程序保障制度,国家立法与司法重视民事上诉利益程序保障具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程序权利、实现法律适用统一性、程序正义等法治价值。从比较法和诉讼立法发展的视角看,民事上诉利益程序保障的立法维度要受制于民事诉讼结构、审级制度、司法传统、民事上诉实践现状等客观存在的制约。上诉利益程序保障包括对民事上诉利益的管辖、审理范围、审理方式等主要内容。在法治效果宏观层面,民事上诉利益程序保障与民事诉讼立法完善存在辩证关系,民事诉讼立法完善推动着包括民事上诉利益程序保障在内的程序规则的严密、规范与科学,从而使整个民事审判机制契合法治与社会实践的要求。第五章我国民事上诉利益的实践考察。通过分析司法数据、典型个案和上诉结案方式之效果对我国民事上诉利益发生及其程序保障的现实状态进行了实证,探究了我国民事上诉利益发生与程序保障实践状态问题的多重原因。一方面,我国两审终审下民事上诉利益发生与程序保障难的原因主要有:立法上过于强调国家干预而限制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在执法上容易形成不利于当事人民事上诉利益实现的执法环境,出现法院行政化、地方化以及法官非司法职业化的审判环境,当事人民事上诉利益的实践效果不理想,不利于法律适用的统一。另一方面,诉讼案件管理制度的非科学化、民事再审程序启动的常态化是导致民事上诉利益程序保障难的其他原因。第六章我国民事上诉利益程序保障的优化。优化民事上诉利益程序保障是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立法的一项重要内容,以民事上诉利益程序保障为中心完善我国民事上诉程序具有必要性与现实性,完善我国民事上诉程序应当遵循确立民事上诉利益以尊重程序利益原则、确认上诉利益的程序保障原则、确认民事上诉利益以保障程序公正原则的原则。作者提出了我国民事上诉利益程序保障的优化分成两个波次进行的设想:第一波次是以民事上诉利益为基础完善现行民事上诉程序,将上诉利益规定为民事上诉条件的实质条件,完善上诉程序规则、创制禁止不利变更、附带上诉制度等上诉程序新规则;第二波次是以民事上诉利益为基础,在叁审终审模式重构我国民事上诉程序。本文创新点主要在于:第一,论文建立了民事上诉利益的基本法理体系,系统分析论证了民事上诉利益的基本范畴、民事上诉利益的构成、民事上诉利益发生机理与民事上诉利益程序保障等内容。第二,论文对我国民事审判实践中事实上存在的民事上诉利益发生及其程序保障出现的问题与原因进行了系统的实证分析。第叁,在总结与借鉴已有学术成果的基础上,论文系统论证了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应当明确民事上诉利益为上诉的实质条件。第四,论文提出了优化我国民事上诉利益程序保障应当分成两个波次进行的具体设想。

张婷[6]2012年在《二战后英美民事对抗制的演变》文中认为没有对抗,就没有审判。法官与当事人的地位,是一切民事诉讼制度的中心问题。以英美审判制度为代表的民事对抗制,在司法审判中强调当事人对于程序的主导权,反对法官职权专断,突出体现了程序自由主义基本思想的精髓。民事程序是一个不断变化的领域,研究程序原理、价值和历史背景,有助于理解和把握这一动态的领域,及其发生变化的背后意义。现代各国的民事诉讼法改革,无论是吸收、借鉴,抑或是批判、改造,都无法离开对抗制诉讼模式这一基点。本文是在中国语境下对英美民事对抗制度的历史,进行的一次全面、系统考察的大胆尝试,试图透过思想家的理论,去观察今天的英美社会,及其民事审判权力的运作状况。本文的初衷是向人们展示一幅关于民事对抗制运转的全景图:在过去的半个多世纪以来,民事对抗制经历了一些什么变化,正在经历着什么样的变化。文章以美国案件管理运动为切入点,对于民事对抗制的起源、蓬勃发展时期、衰落时期进行了全景式的考察;并就审前程序的证据开示、庭审程序的交叉询问以及陪审制度等进行专题分析,阐述对抗式程序原理,以及受这些原理影响的背景和实践环境,详细描述了近来对抗制自身的修订情况;揭示了自由主义与民事对抗制之间存在的内在的规律性联系,对于民事对抗制未来发展趋势进行了展望,以及对于中国的民事司法改革的相关启示。本文所做的努力之一,是提供一个详尽记录着关于民事对抗制系统各个部分以及彼此之间关系的丰富资料的法学文献,力图做到相关信息最大化。除此之外,本文试图在变动不居的复杂现象中,找出一个相对稳定的事物本质。本文详细考察不列颠式的自由和美利坚式的自由,它所揭示了不同民族国家的思想界限所在,以及该国家该民族所属的精神状态。通过研究可以发现,民事对抗制的盛行和衰落,是由该国在特定的历史阶段中具体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状况因素的变化所决定的。民事对抗制和自由主义思想一脉相承,自由主义思想的每一次重大的变化,迟早会反映到司法审判制度中,成为下一阶段民事对抗制发展的风向标。未来虽然变幻莫测,但是民事诉讼程序的发展却沿着一条相对稳定的规律向前发展,那就是,在公正和效率之间的取舍,以及在自由和平等之间的平衡。本文共分为六章具体进行阐释。第一章为民事对抗制概述。首先主要介绍民事对抗制的概念、特征,以及职权制等相关概念;然后具体描述对抗制的起源、对抗制在英国的正式确立,以及其在美国发扬光大的发展历程;再次,对于民事对抗制这一法律制度进行了政治化解读,民事对抗制背后所体现的是程序自由主义精神,自由是对抗制的核心价值要素,从而揭示了程序法与自由之间,法与自由之间存在的深刻关系;最后,作者通过对于民事对抗制概念的界定、相对概念的比较、对抗制发展历史进程的研究,得出了关于对抗制研究的八点心得。第二章为二战后美国民事对抗制的演变之概览。由于本文是从美国的案件管理制度的角度具体展开研究的,因此这部分涉及到美国的内容是本文的重点之一。本文综合美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法律发展各项要素,对于二战后美国民事对抗制的发展的两个阶段:1945~1960s的蓬勃发展期,以及1970s-2010s的衰落期,展开了全景式的叙述蓝图,提供了一个了解民事对抗制发展变化的整体观。由于可以将美国在1960s发展起来的案件管理运动,看作是一个对于传统对抗制的重大挑战,因此,民事对抗制的衰落与案件管理运动的兴起,两者之间密切相关。本文紧接着对美国案件管理运动发展历程进行了简介,围绕着美国律师协会的《关于减少法院迟延的标准》、联邦司法中心的《复杂诉讼指南》系列、美国司法会议的《民事诉讼管理手册》系列,以及美国国会的《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和《民事司法改革法》共四项内容,介绍了美国案件管理运动的具体表现形式。第叁章为二战后英国民事对抗制的演变之概览。由于英国是民事对抗制的诞生地,因此对英国的考察也是必不可少的。民事对抗制起源于英国,但后来却在美国达到登峰造极之势。现代以来,对于民事对抗制来说,英国的贡献价值不如美国。尽管如此,对于英国情况的研究,将有利于与美国情况进行对比,或遥相呼应、或各行其是,可令民事对抗制的研究多视角化。相对于第二章美国的内容而言,这部分介绍稍略,主要起到的是一个陪衬和便于比较的作用。第四章为二战后民事对抗制在审前程序中的变化。从第四章开始,本文展开对于民事对抗制的专项制度的具体考察。由于审前程序是现代民事程序的重心所在,而且是案件管理运动主要作用范围,因此该内容是本文的重点之一。这一部分综合法规变化、判例发展、学者评论、相应数据等要素,对于各项具体制度提供极为详尽的细节支撑。具体分为民事审前程序概述、驳回诉讼、审前会议、证据披露和证据开示、即决判决、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和诉讼和解、法院制裁,以及本章小结八个部分,其中涉及六项审前程序的专项制度。本章结论如下:尽管传统的放任自由的民事对抗制已经基本退出审前程序,英美审前程序已为案件管理所完全占领,但是审前程序并没有蜕变为法院全面接手当事人诉讼事务的职权主义模式,诉讼仍然是当事人自己的事,法院的职权限于程序控制方面,法官职权的强化起到的是监督和控制程序进程的作用。因此,如今英美的审前程序实行的是管理型司法模式,这种管理型的司法模式,在实质上是一种经过修正的现代民事对抗制。修正后的民事对抗制,承认和接受必要的司法干预,平衡了个案中当事人的权利保障与整体司法资源的有效利用之间的关系,兼顾了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是一种在兼顾社会利益前提下的个人价值优先论。第五章为二战后民事对抗制在庭审程序中的变化。开庭审理程序是民事对抗式审判的最重要的程序之一,对抗制所包含的口头主义和辩论主义原则在庭审程序中都有集中体现。这部分内容,主要包括对庭审阶段英美两国的案件管理权的梳理和总结,选择了民事陪审团、交叉询问两项具体的庭审制度,进行专项考察。通过对于这两项最典型的民事对抗制的标志性制度,在二战后的所经历的一系列变化的考察,通过大量的法规变化、判例发展和相关数据,详细展现了民事对抗制在庭审程序中的变化过程,并对其进行评价和总结。本章的结论如下:庭审程序不再是民事诉讼程序的重心,随着进入到庭审程序案件数量的大幅减少,庭审程序的地位有了绝对的下降;即使是在极为有限的庭审案件中,案件管理运动中的干预和效率思想,已经随着案件管理运动的不断深入,从审前程序出发,蔓延到了庭审程序,逐渐侵蚀着庭审程序中的传统民事对抗制;相比审前程序而言,庭审程序是传统民事对抗制的保留地,其对抗性的下降程度较为有限。第六章为关于英美民事对抗制的未来、评价和启示。该部分内容是对于第二、叁章宏观描述,以及第四、五章微观制度研究,所进行的一个概括性总结。此部分内容围绕着民事对抗制的现状和未来、民事对抗制的评价,以及对于我国的启示叁个方面展开。首先,对于民事对抗制的现状,展开民事审前程序和民事庭审程序的全面研究,结论是古典民事对抗制处于全面衰落状态,但并没有完全充分的证据得出对抗制已告终结的结论,那种宣称管理型司法已经为民事对抗制划上了一个句号的说法,还为时过早。古典对抗制在案件管理的修正下,变为一种以管理型司法为表现形式的现代民事对抗制,对于法院职权因素进行了强化,使得个人和国家之间的关系更加合理。其次,对于民事对抗制的未来,关于许多人对于管理型司法的继续发展将会彻底颠覆传统的民事对抗制诉讼的担心这一问题,经过对于对抗制的文化、社会基础进行分析之后,作者认为这种可能性较小,因为强大的律师阶层不会允许以案件管理为特征的民事司法改革脱离对抗制而彻底走向职权制,这违反了职业群体意愿并将导致其整体利益的损害。再次,作者将英国美国进行比较,发现英国对于对抗制的修正力度更大,并且分析了原因;又将中国与英美进行比较,发现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典条文虽已非常接近,但是两者民事诉讼制度性质迥然有异。最后,关于对抗制对于我国的启示,主要从国内是否应当学习和借鉴对抗制模式提出自己的建议,认为在法院收集调查证据方面应当坚持事实发现的对抗制;总结了《复杂诉讼指南》和《民事诉讼管理手册》系列的宝贵经验;以及我国对于民事对抗制的借鉴,认为对抗制在事实发现上中立性,将使其赢得我国法官群体和律师团体的支持。文章的基本结论是:民事对抗制的变化,就好比一滴水滴,透过对于这颗水滴的观察,可以折射出自由主义这片天空,所经历的一切风云变幻。

姜礼增[7]2005年在《论自由心证与法定证据法制之发展趋势》文中研究指明民事诉讼法院判决的基础在于小前提事实的认定,而事实又靠证据来证明。至法院如何利用证据来认定事实,其方法有两种,一为自由心证法制,一为法定证据法制。在大陆法系国家,因采职业法官裁判制,证据的证据能力、证明力及案件事实,胥由法官以自由心证裁量判断,因此盛行自由心证法制。在英美法系国家,则采陪审团裁判制,由当事人互相对抗,由陪审团认定案件事实。因陪审员并非法律专业人员,是以必须由法律事先规定一套复杂的证据规则,供陪审团遵循,因此倾向于法定证据法制。 大陆法系国家的自由心证法制,始于法国大革命后制定的《民事诉讼法》,德国《民事诉讼法》予以移植继受,再影响及于亚洲大陆的日本及旧中国。但此时的自由心证法制,已非昔日法官主观恣意专断的自由心证,而是受有法律规定限制,兼有法定证据法制之内容,具有客观化的自由心证。同样的,英美法系国家之证据规则,也与旧时机械式的法定证据法制有别,而逐渐放宽其限制,允许法官依职权介入诉讼,赋予法官适度自由裁量的机能。职是,从发展的方向总的来说,自由心证法制与法定证据法制的相互融合,兼容并纳,乃是民事诉讼制度改革不可避免的趋势。而其融合的目的,即在客观实质真实的发见,及公平正义理念的实现。 为人民服务,为老百姓找到一个具有高尚品格、良好专业知识的好法官,建立一套快速有效正确的民事诉讼审判制度,为人民解决纠纷争议,这是现代国家不可推诿的责任,也是完善建设一个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必要条件。而要达到这个目标,首要在既有的民事诉讼审判制度基础上,参酌自由心证法制与法定证据法制互相融合的发展趋势,撷优去劣,寻得适合自己国情风俗的诉讼审判制度,庶免以偏概全、矫往过正。

刘如菊[8]2012年在《论我国民事诉讼法院调查取证制度的完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传统民事诉讼中法院全面调查取证制度忽视了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偏离了法官中立地位,有损程序正义,并且随着民事案件逐年增加,法院全面调查取证出现“案多人少”的矛盾,在此背景下,法院调查取证制度应进行改革。通过对我国民事诉讼法院调查取证制度的立法进行梳理,可以看出改革的重点是不断限缩法院调查取证的范围,进而不断加大当事人举证的责任。由于当事人收集证据的保障措施没有跟上改革的步伐,再加上我国司法环境不佳、当事人法律素养不高的国情,导致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举证不能,法院按举证责任作出判决的情形增多,引发当事人不服判的情形也在增多。审视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院调查取证制度,在法院调查取证的范围、调查取证的主体以及当事人取证的保障措施等方面存在诸多缺陷。通过对域外典型国家相关制度的介绍与分析,再结合目前我国的国情可以得出法院调查取证制度在追求实质正义、修正辩论主义以及弥补当事人举证能力不足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有其存在的必要性。本文借鉴了域外民事诉讼法院调查取证制度的成功经验,依托我国国情重新设计了法院调查取证的范围,强调实行调查主体与审判主体分离制度以及增设调查令制度、法官释明权来保障当事人取证的实现,以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法院调查取证制度,平衡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提高民事审判的社会效果。

任重[9]2018年在《改革开放40年:民事审判程序的变迁》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民事审判程序改革集中体现为从职权干预型向当事人主导型诉讼体制或模式的转型。改革的初衷是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驾护航。转型的逻辑体现为"商品经济—私有财产—私法自治—当事人主义"的内在关联。不过,我国民事审判程序改革的初衷是解决"案多人少",诉讼效率是最重要指标。当事人主义是手段,而非目的,《证据规定》制定和实施后的犹豫、徘徊与反复均是集中体现。民事诉讼的社会化或协同主义并不构成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之外的第叁条路径,对当事人主义的修正与补充并不意味着对其的背离甚至抛弃。总体而言,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民事审判程序改革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但依旧在路上。

骆东平[10]2010年在《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权限配置》文中研究指明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律在证据收集权限的问题上存在动机、权限与责任的错置。使得民事诉讼中形成了没有任何一个程序参与者真正同时具备"承担举证责任"与"享有证据收集权"的情景。这种证据制度的安排明显地使得负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处于劣势地位,产生了"抑制诉讼"的效果,也在实质上要求当事人完全依赖私力调查证据。产生该问题的根源在于在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下,仍然将调查收集证据权当成司法权的一部分而形成的国家权力的不可让与性认识。

参考文献:

[1]. 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查证据[D]. 谈永斌. 苏州大学. 2003

[2]. 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律师调查令[J]. 王杏飞, 刘洋. 法治研究. 2017

[3]. 我国民事诉讼中法院职权取证研究[D]. 王琳琳. 华侨大学. 2012

[4]. 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研究[D]. 阮友利. 复旦大学. 2011

[5]. 民事上诉利益研究[D]. 黄宣. 西南政法大学. 2015

[6]. 二战后英美民事对抗制的演变[D]. 张婷. 华东政法大学. 2012

[7]. 论自由心证与法定证据法制之发展趋势[D]. 姜礼增. 中国政法大学. 2005

[8]. 论我国民事诉讼法院调查取证制度的完善[D]. 刘如菊. 燕山大学. 2012

[9]. 改革开放40年:民事审判程序的变迁[J]. 任重. 河北法学. 2018

[10]. 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权限配置[J]. 骆东平. 湖北社会科学. 2010

标签:;  ;  ;  ;  ;  ;  ;  ;  ;  ;  

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查证据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