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建设是提高国有企业质量的关键_国企论文

制度建设是提高国有企业质量的关键_国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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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结构的新一轮调整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趋势日益明朗,使中国国有企业的竞争力及其素质基础问题,进一步成为国内各界关注的焦点,围绕这一焦点所展开的讨论也比过去具体、冷静、全面。这是一个良好的转折。

影响国有企业素质基础的因素,在不同地区、行业和发展阶段都会有很大差异,但就目前而言,以下两种情形在各地区各行业都是共同的:一些在明晰产权、明确权责、政企分开和科学管理方面积极创新的国有企业,已经或正在走出困境,资产质量、企业素质和职工士气在经历了一段艰苦的恢复性调整之后已明显提高;也有一些国有企业在上述制度建设方面无所作为或措施不当或虚多实少,以致低效率、高负债率的情形仍在延续,企业素质未见好转,并有可能进一步恶化。正反两方面的情形表明,落实中共十五届四中全会再度重申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是提高国有企业素质,进而壮大国有经济实力的关键。

一、以理清债权债务关系为突破口 强化企业的产权约束

国有企业负债率过高,有多种原因:一是国家对国有企业投资体制的改变所引起的企业初负债。1985年,中央政府在实施第二步利改税的同时,将沿袭多年的财政拨款改为银行贷款,政府通过银行中价,将自己的投资人身份转化为事实上的债权人身份。由此形成的企业负债,可以称作“政策性负债”。80年代中后期,需求加速扩张和供给严重不足的矛盾,刺激了企业投资扩张,企业通过公开的和非公开的途径,大量向银行和非银行机构举债,利率信号对企业完全失效,甚至在盲目投资导致1988年以后资金运行效率急剧下滑的情况下,这种举债投资的冲动仍有增无减。由此新增的负债是在计划控制体系已经解体,而市场约束体系尚未形成条件下出现的,可以称作“体制性负债”。这种企业盲目举债投资,银行和非银行机构盲目贷款和凭关系贷款的情形,一直持续到1993年中期。经历了此后几个月的金融整治,实现国民经济“软着陆”的同时,市场需求萎缩,货币流量减小,国有企业由过去长期积累起来的债务负担,充分凸现出来,成为吞不下、吐不出、嚼不烂的“硬核”。这是一个巨大的雪球,不在阳光下消融,便在雪地里增大。由负债增加引起的资金运行成本上升和市场竞争度的提高,以及公众对未来收入预期的下跌,降低了企业的盈利能力。应收货款和存货占款的增加,促使企业为维持生计而不得不继续举债。在企业偿债能力下降的情况下,这些新老负债完全失去了流动性,成为“刚性负债”。其中的新增负债不再属于前面所说的“政策性负债”和“体制性负债”,而属于经营过程中企业运行效率下降所形成的负债,故可称作“经营性负债”。

日积月累、错踪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使企业之间、银企之间、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产权边界变得模糊不清,财产权大量地表现为帐面上的无法兑现、无法流动的债权(据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测算,国有资产总量中约有30%属于不实资产),银行利息大量吞食企业利润,一些净资产已几近于零甚至为负数的企业,在完全失去偿债能力的情况下索性债多不愁。在此情形之下,借贷双方都被拖入泥淖之中,以致讨论已久的以明晰产权为目标的产权改革迟迟难见成效。道理很简单——大量的财产权表现为不能兑现的债权,产权明晰便成为一句空话。所以,欲明晰产权,就必须先理清债权债务关系,该了断的了断,该清偿的清偿,该冲销的冲销。与其剪不断,理还乱,不如快刀斩乱麻,避免债务长期侵蚀产权。就此而言,目前正在试验的债权转股权,也不失为可行的举措。但必须清楚,这对那些通过转换便能恢复机能的企业才可能是有意义的,而对于那些整改无望,免债也无以回天的企业,则不仅没有意义,甚至会降低银行的资信程度。试想,由资产经营公司所经营的“股权”如果在很大程度上都是没有物质基础和价值基础的虚拟资产,人们还会充分相信银行的支付能力和资产质量吗?况且,对“经营性负债”,采取债转股的方式,在法理上也是讲不通的。

强调明晰产权,很容易导致种种误解。有人说主张明晰产权的人实际上主张国有产权私有化,也有人认为在产权层面上讨论企业改革太抽象,应更多地考虑企业的竞争性交易。我不否认确实有人主张通过私有化能明晰国有企业产权,但这不是这里讨论的问题。我强调明晰产权的意义,在于产权的三个重要的功能:其一,在产权明晰的条件下,人们才有可能有效地进行交易,使交易双方各取所需,无损有益;其二,受损者可以根据界定了的产权,向因侵权而受益的人索取补偿,将交易成本和违约成本内化,避免“搭便车”或老实人吃亏;其三,当一方受损已经是既成事实时,可以依据产权,中止自己的利益继续受损。国有企业长期不能理顺债权债务关系,当然就无法利用产权的这三种功能。

二、从企业治理结构和内部操作规程两方面 将科学管理制度建设落到实处

市场化实践已经彻底撕破了旧时代的温情脉脉的面纱,国有企业正在经受着平均利润率下降和严酷的生存竞争的考验,过去被卖方市场掩盖起来的管理制度问题终于暴露无遗,因此,建立科学的企业管理制度显得比过去任何时候都要重要。

国有企业管理制度上的严重缺损表现在内部治理结构和操作规程两方面。已被称作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企业,其财产委托权和人事控制权实际掌握在行业主管部门手中,这些部门没有监督经营者的主动性和能力,使法人财产成为不受监护的财产。这样,国家作为出资人,不仅承担了投资风险,而且承担了经营风险。一个很典型的事实是,国家追求企业的长期目标,而经营者追求企业的短期目标,这与现代公司的常规情形恰好相反——现代公司股东追求短期回报,而职业经理追求企业长期目标,即追求企业的市场占有率最大化。既然行业主管部门不具备充分信息和积极性去监督经营者,最终反而由国家来承担财产风险和经营风险,那么,这些行业主管部门的存在在经济上不仅多余,甚至有害,我们抱怨已久的所谓“政企分开”、“政资不分”,其症结之一就在于这些多余的行业主管部门的存在。它们在计划体制下为协调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分配短缺资源,作出过重要贡献,但随着计划体制的彻底解体,它们的历史使命便告结束,必须以适当的方式退出,以减少社会运行成本和市场信息流失。权力腐败和部门设障,都会引起社会运行成本上升和市场信息流失。我们一方面要加速经济市场化进程,而一方面又容忍上述低效率的与市场化进程背道而驰的治理结构继续存在,这本身就是一个悖论。所以,当我们强调国有企业从某些部门有效退出,强化国有经济的杠杆调控能力时,也应该同时强调不必要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方式退出经济体系。

改变上述治理结构超出了企业的权力范围,它涉及行政体制的改革。但作为企业管理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操作规程,则是企业权力范围之内的事,没有理由将内部操作规程的低效率,简单地推委于所谓体制环境。我们在短期内可能难以改进体制环境,但总可以在权力范围之内改进自己。

从国有企业改制之初提出的所谓自亏盈亏、成本核算,到企业内部劳动合同制试点,再到对科学管理制度和所谓“人本化管理”的推崇,始终潜含着优化企业内部操作规程的强烈愿望。但无论这种愿望透过怎样的语词和理念表达出来,企业产品的竞争力和员工士气的下降都足以证明大多数企业内部操作规程并未发生实质性改进。我们提出了科学管理制度的命题,但科学管理的实质是什么?我们意识到了以人为本的管理是通过尊重人、理解人,来调动人的积极性,但它的现实基础是什么?人们曾经热衷于讨论“国际大循环”、“大流通”、“大市场”,热衷于追求广告效应和营销理念的更新,却忽视了这样的十分显目的事实:国有企业已经没有多少“把最简单的事当作最重要事去做”的职业工匠了(上海食品加工机械行业抽样检查合格率等于零!上海一家老字号的食品企业销售发霉的月饼,面对前来质询的顾客却强词夺理,等等)。面对诸多令人尴尬的事实,却空谈“以人为本”,不是很滑稽可笑吗?

科学管理制度本不是新东西,它的两个部分(法人治理结构和工厂操作规程),都是在19世纪末诞生的,其实质是精确和严格。以此为宗旨的操作规程,曾经将人隶属于物的关系推以了极致,从而把人推到了微不足道的地步,只承认程序本身的严格与精确,客观上否定了员工的独立人格。所以,科学管理制度几乎从一开始就受到工会力量的抵制,尽管这种抵制远不足以否定科学管理本身。所谓“以人为本”(其实是“企业人道主义”)的管理,是在本世纪50年代中期以后逐步形成的一种更高境界的管理制度。“以人为本”强调的是尊重人,理解人,信任人,尊重人的首创精神,调动人的积极性,降低监督成本。我们无法证明所有的员工都会被尊重、被理解和被信任时一定更加勤勉,但起码会比被当作小偷与懒汉而加以防范时更热爱企业。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以人为本”的管理并没有替代传统的科学管理,而是在传统的科学管理所强调的精确、严格的基础上,通过对员工抽象人格的肯定,以协调企业内部不同要素之间的关系,增进企业的运行效率。

基于以上两种管理制度之间的逻辑联系,并针对我国国有企业管理中普遍存在的职责不明、浮躁、草率等诸如此类的致命弱点,有必要强调以下几点:

第一,“全心全意地依靠工人阶级”这个原则并没有错,但不能因此要求企业无条件地依靠每一个工人。人格并非处处时时完美,我们宁可将人假定为不完善、有时未必可靠的人,这样有助于强化我们的制度意识,避免抽象地谈论所谓“以人为本”。“以人为本”的管理是以传统的科学管理为基础的,不可脱离这一基础而奢谈尊重人、理解人、信任人,否则,我们面对的将是一群只愿意享受主人翁权利,却不愿意或没有能力承担岗位责任的“主人”,而找不到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公仆”。传统的科学管理是严酷的,但它毕竟练就了员工严格、守时、守则的职业精神,这种精神是商业文明和以市场交易为基础的分工协作体系所不可缺少的支柱。如果说商品经济充分发展是人类社会不可逾越的阶段,那么,以精确的严格为宗旨的科学管理也是中国企业制度演进不可逾越的一个环节。

第二,中国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很少经历严格、精确、自律精神的洗炼,因而随着市场化的深入,部分企业便因产品粗糙、次品率高、成本消耗高、售后服务差而纷纷陷于财务危机。就此而言,提高国有企业素质,必须从基础做起,而精确、严格、自律,是基础中的基础,从员工、管理者队伍、产品和劳务,到企业形象,一切与企业素质有关的因素,都需要脚踏实地地补课,需要从科学管理的ABC补起。 要真正使管理者与员工养成对别人负责,对社会负责的思维习惯和行为习惯,不是靠空泛的宣传所能成就的。相比之下, 制度更重要。 共和国过去50年的政治和经济建立实践,无论是经验或教训,都证明了这一点,这也是我们在国企改革18年之后所应正视的基本事实之一。

从1981年的城市改革算起,国有企业已经历了18年的改革,该放的权放了,该让的利让了,产权改革和资产结构调整事实上也已经获得了很大的伸缩余地。在此条件下,那些由于管理不善而导致经营性亏损的企业,没有多少理由继续抱怨企业外部的体制环境,必须把注意力更多地集中于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建设。西方企业在寻求新的转机,中国自身的商业循环正在步入复苏阶段,国有企业必须抓住商业循环所提供的调整余地,落实制度建设的具体措施。国有企业在生与死之间没有第三条道路可走;离开科学管理,国有企业只有死路一条。对此,必须有清醒的认识。

三、培植竞争性的经营者人才市场 彻底打破传统体制延续下来的直接向企业委派干部的制度

产品市场化程度一般是按市场定价的规模来衡量的。我国目前生产资料由市场定价的数量为85%左右,消费品由市场定价的数量达到95%以上,一般不计入市场定价范围的粮食,实际上早已由市场定价,连政府粮食收购价也事实上是以市场价为参照系的。按此计算,我国产品市场化已经完成,美国这样的典型市场化国家,其市场定价的产品范围也只是92—93%(加权平均)。但我们不能据此判定中国的市场化已经完成,作为高层次的要素市场在很多地区才刚刚起步,尤其是国有企业长期执行的由行政部门和上级党组织选择、任命干部的人事制度,使经营者人才市场迟迟难以形成。

市场竞争体系中的企业,需要职业化的经理。职业经理与由行政部门委任的非职业经营者全然是两种概念。前者的就业机会来自职业竞争,来自经营者对竞争环境的适应、经验的积累和知识的学习,后者的就业机会则很有可能(不排斥行政部门选派的“干部”成为大企业家的可能)来自贿赂、弄虚作假、上级主管部门的情感偏好或亲缘关系,他不会把经营管理当作体现其生命价值和事业成败的职业,而只会当作谋取人个利益的手段;他的智商和短期业绩可能确实表明他具备企业家的某些条件,但他最终却在短期个人利益的驱动下,成为侵吞国有资产或法人财产的罪犯。全国诸如此类的大小案例虽情形各异,但透露出的制度信息却是一致的:在市场化所能产生的利益激励面前,产品已不再短缺,而真正对法人资产的经营过程负责,视经营管理为职业的职业经理却空前地短缺,国有资产或法人资产由此所产生的风险也空前地增加了。以强调利益激励,调动微观主体积极性为主的前期改革,成功地为市场经济塑造了必不可少的独立的利益主体和行为主体,使交易与分工的范围得以扩大,为市场配置资源、要素流动,提供了重要的初始条件。但也正是基于这一初始条件,不受竞争机制约束,从而不受职业精神约束的经营者,获得了利用法人财产谋取非法利益的机会。企业的体制性风险主要来源于此。这种风险在近几年的国有企业资产重组中达到了空前严重的地步。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经营者将自己所经营的企业资产视作“最后的晚餐”,乘重组、拍卖、评估之机,弄虚作假,高值低拍,私下分肥。他们对资产重组的兴趣远远超出对科学管理,特别是超出对法人治理结构和民主决策体制的兴趣,因为后者会使其感到诸多“不便”。

国有企业亏损同前面分析的企业负债一样,也大体可分作三类:政策性亏损、体制性亏损、经营性亏损。政策性亏损导源于金融政策、税收政策、福利保障政策等外部因素的调整,这些政策因素可能对宏观经济运行是有利的,但对于某些企业可能不利。企业无法控制这些因素,短期内又难以化解由之引起的成本,可能会使企业发生财务危机。这种亏损与企业经营管理没有直接的关系。

体制性亏损是由于经济体制内部功能缺损、激励与约束不对称、获利机会与风险责任不对称、责权利不对称等因素导致的亏损。上述经理市场发展滞后于产品市场发展,从而对经营者的激励与约束不对称的情形,就属于这种体制性因素,与此相关的企业亏损属于体制性亏损。

经营性亏损是由于经营决策失误、内部管理混乱、对市场供求结构变动和竞争态势的变化反应滞缓等因素导致的亏损。从经营者在现代企业中的重要地位来看,上述经营性亏损因素可归于两类:经营者无能和经营者偷懒。国有企业经营者大多数也是经过严格的人事考核和组织考核选拔出来的,他们的道德水准和责任心可能是没有问题的,不存在偷懒偏好,甚至做劳动模范也是够格的。但是,考核干部或评选劳动模范的标准,与考核任用经营者的标准是不同的,不偷懒的人可能无能,有能者可能偷懒。既不偷懒又有能力者最为可贵,竞争体系中的企业所需要的就是这样的经营者。经营性亏损是国有企业亏损的主要类型,真正属于政策亏损的企业并不多,尤其是竞争型行业,如一般加工业和服务业,其亏损都不能归入政策性亏损。

使陷于财务危机的企业摆脱危机,使发展条件较好的企业更快更好地发展,这涉及多方面的企业制度建设,如所有权与受益权的合理配置、建立以权利制约权利,防止权力腐败或权力被滥用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管理信息能够有效传输和反馈的信息管理体系等。从党的十四大以来,国有企业改制工作主要围绕上述内容进行,并确已取得明显效果。但这些改革愈深入愈快,对职业经理队伍和竞争性经理人才市场的需求就愈强烈。多年来,东西方企业发展的重要经验之一是:企业制度建设与市场制度建设是不可分的,企业强调的是内部计划的制定、执行、检查、修正,市场强调的是竞争性交易,是对要素与产品的反复筛选。很显然,未经严格筛选的经理流入企业,企业本身的风险就增加了。上述体制性亏损和经营性亏损,从企业外部的经理选择和企业内部的经理行为两个不同角度说明了这一问题的严重性。我们通常把企业解困与发展的重点放在开拓市场、降低成本、提高企业运行效率上,但进一步的问题是:谁来开拓市场,降低成本、谁来领导企业经营者阶层,提高企业运行效率?一个靠欺骗撒谎和贿赂赢得经理岗位的人,一个有经营才能但具有严重而又失控的道德风险的人,能够领导企业达到这些效果吗?从近几年经理犯罪率大幅度上升的事实来看,这些问题并非学究式的设想。在思想解放方面,我们在现有制度环境和具体国情条件下所能做的,都已经做了,而且非常成功。但如果长期不能形成一种与市场化改革相吻合的经理人才的培养、筛选和监督机制,国有资产在不法经营者手里将被大量地暗渡陈仓,这样的“私有化”是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目标所绝对不容的。所以,思想愈是解放,愈要加强制度建设。

四、加速行政体制改革 淡化行政部门配置资源的权力 促使国有企业真正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这一问题的提出,一半源自历史,一半源自现实。

说国有企业亏损是经济改革中才暴露出来的现象,这不符合历史事实。国有企业亏损最初出现于国民党执政后期。1945年,日本败退,将其在东北建立的侵略性企业交给当时合法的国民党政府接管,并被转变为“国营企业”。1947年中期,美国和德国将其在长江中下游地区和山东半岛的企业移交给国民党政府,并同样被国民党政府转变为“国营企业”。自1948年开始,国民党军队连续溃败,党政要员预计大势已去,败局已成,便利用其控制“国营企业”的权力,肆意掠夺、私占国有资产,此所谓“前方吃紧,后方紧吃”。到1949年9月, 国民党资源委员会的统计资料显示,这两部分先后被接管、改制的“国营企业”已全部名存实亡。(注:进一步的说明,请参见石磊:《中国产业结构成因与转换》第二章,复旦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这是共和国成立之前国有经济出现的最黑暗的一幕,根源于党政部门拥有直接配置资源的权力。

以史为鉴,可以省身。现实中的两件事亦很耐人寻味。其一,部分国有企业在主管部门的强制或劝导下,实行跨行业重组、强强联合、强弱重组,成功者不乏其例,但凡违背企业意愿者,大多负担增加、经营成本上升、品牌受损,有的核心企业甚至出现净资产收益为负。这种情形在跨行业重组的企业最为多见。企业经营者或者敢怒不敢言,明哲保身;或者自暴自弃,索性顺水推舟。其二,中共中央早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上便提出国有企业也要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事隔21年之后,中央在十五届四中全会上再度提出这一要求。这至少表明过去的长期改革尚未使国有企业达此目标。如果不是因为改革措施不当,便是因为解决这一问题在很大程度上超出了企业所能操作的范围。

50年之后,重提国有企业的历史旧事,无非是想让一切爱惜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的有悟性的人,从中体悟出“官营”或行政干预过多,对企业和法人资产将意味着什么。为了矫枉,我们不得不将这件事说得十分直白。

发生在当前,并仍在延续的两件不同的事实,透露了一个重要的制度信息:不是职业经营者,而是行政主管部门在经营和控制企业。没有任何行政官员会公开承认这种状况的存在是必要的、合理的,而且我们从各种正式媒体和行政公文中总能看到种种对“政企不分”现象的严厉指责,然而在企业重组中出现的政府部门越俎代庖或人为设障的现象,似乎并未因为这种指责而有实质性的改变。由此看来,中共中央在距离十一届三中全会21年之后重提国有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改制目标,实际上等于客观地承认了21年的经济改革在“政企分开”方面的成就,并不像其他领域的成就那样令人心悦诚服。我们对这一问题的强调,并非仅仅希望在众多的改革成果中再加一项成果,使改革锦上添花,而是因为“自主经营”是企业成为竞争性实体的前提,“自负盈亏”是企业作为经营性组织所应该具备的基本品格。如果国有企业连这两个最基本的方面都不具备,它是否能被称作企业,看来还是个问题。

企业竞争,最终其实是企业素质的竞争。成本竞争、质量竞争、价格竞争和品牌竞争,最终决定企业竞争成败的是企业的素质。企业素质是具体的,体现在企业的员工队伍、管理者队伍、产品或劳务、企业整体形象等方面。因此,与提高国有企业素质相关的制度建设也应是具体的。改革21年之后仍在抽象层面上不着边际地谈论所谓制度创新,不仅误时,而且误事。本文努力将制度层面上的问题说得具体一些,免得被机智而又不乏善意的批评者列入“制度拜物教”之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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