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农业保险概况,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西班牙论文,概况论文,农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目前,世界上大约有40多个国家开办了农业保险,但发展并不均衡。与欧盟其他国家相比较,西班牙农业保险是较为成熟的,不仅险种丰富,而且管理机制健全,政府支持有力。研究西班牙农业保险制度与机制,对我国有着重要启示。
西班牙农业保险概况
西班牙国土总面积50.5万平方公里,人口约4000万,其中农业人口260万,占总人口的6.5%。西班牙是传统的农业国,主要农作物有小麦、玉米、甜菜、橄榄油、葡萄和柑橘等。
1978年以前,西班牙农业保险完全由私人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经营效果不理想。自1978年西班牙颁布了《农业保险法》后,“政府+商业保险公司”的模式得以确立,农业保险得到了长足发展。2006年,西班牙农业保险保费收入6.54亿欧元,保额达91亿欧元。农业保险险种超过90个,覆盖了西班牙绝大部分农作物、畜牧品种、林业和渔业等。
四大农业保险构成主体
西班牙农业保险体系构成主体完备,主要由保险与养老基金监管总局、国家农业保险局、保险赔偿集团、农业保险有限公司等4部分主体组成。
保险与养老基金监管总局是农业保险的监管机构,主要对商业保险公司的农业保险业务进行业务和财务监管;会同农业部制定年度保险计划,并提供技术支持,如制定条款费率、保费补贴比例等。
国家农业保险局,负责提出年度出台新险种的建议;代表政府将对农户的保费补贴直接支付给保险公司;负责农业保险的宣传和推广等。
保险赔偿集团主要应对商业保险机构不能承担的巨灾损失,如洪水、恐怖袭击等;代表政府作为商业保险公司农业保险业务的最终再保人;清算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等。
农业保险有限公司是由西班牙境内经营农险的保险公司组成的农业保险共保体,是具体经营机构,代表行业管理农业保险市场,包括全国农业保险业务的运营、定损及理赔等;根据需求开发保险产品等。
完备的农业保险法律法规体系
西班牙有着较为完备的农业保险法律法规体系,由1978年制定的《农业保险法》、1979年颁布的农业保险条例以及农业保险发展规划组成,规定了经营目标、承保原则、市场参与方职责和政府支持等内容,这些基本原则持续至今,基本未作改变。
法律规定,农业保险实行自愿投保原则,但农业保险条例同时规定,同一生产者投保时必须将其经营的所有农作物一并投保,以防止逆向选择。条例还规定,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列入国家总预算。补贴总额不能低于年度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的20%,最高可达50%。国家补贴的用途是保费补贴、保险赔偿基金和在国家农业保险机构收入无法满足支出时,用于其预算支出。
政府的农业保险补贴政策
西班牙政府农业保险补贴政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在补贴标准上,对不同的投保主体实行不同的保费补贴标准,如对全职农民的补贴标准要比兼业农民高出5%~14%;对集体投保的农民补贴标准要比个人投保高5%等;对不同农作物的保费实行不同的补贴标准,稀有珍贵作物的补贴标准比一般农作物要高20%左右。
其次,对不同的保险标的实行差别费率。如大宗农作物保险,包括粮食等谷类作物、柠檬、土豆、畜禽等,费率一律为18%;试验性农作物的保险,平均保险费率为23%,最高达到28%。对同一作物,根据保险责任的不同,也实行不同的费率。如对橄榄自然灾害保险的费率为18%,而对橄榄产量保险的费率则为28%。再次,政府还通过调整保费补贴标准和保险费率标准来调整农业种植结构。
西班牙农业保险已不再被视为单纯的农业风险转移手段,而是作为国家稳定农业生产、实现农业产业政策和农业宏观调控的重要政策工具。西班牙制定了专门的农业保险法律法规,将农业保险发展政策目标和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在法律的层面予以明确,并因为政府的支持和补贴,调动了更多社会资源的积极性,发挥了乘数效应和溢出效应,这些都对我国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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