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对俄罗斯经济制裁之国际法分析及对中国的启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俄罗斯论文,国际法论文,美国论文,中国论文,启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14年3月17日克里米亚公投脱离乌克兰并入俄罗斯,美国立即对此作出反应,于同日宣布对7名俄罗斯政府高官与议员实施经济制裁。①此后美国又不断加大对俄罗斯的经济制裁。这些事件引发了人们对一系列国际法问题的关注与思考:克里米亚并入俄罗斯是否合法?美国对俄罗斯的经济制裁是否合法?美国对俄罗斯的单边经济制裁是否具有功效?对我国的外交政策与相应立法有何启示?这些都是本文试图深入探讨的问题。 一、美国对俄罗斯经济制裁之定性 关于美国对俄罗斯经济制裁之定性问题,本质上就是探讨其经济制裁是否符合国际法的问题。在探讨这一问题前首先应对俄罗斯合并克里米亚是否合法做出定性分析。 (一)俄罗斯合并克里米亚之非法性 就这一问题,可从克里米亚历史归属、公投和人道主义干涉三个角度论证。 1.从克里米亚的历史归属来看,俄罗斯合并克里米亚非法 虽然苏联在法律上存在着联盟主权和加盟共和国主权的双重主权体系,②并且从1945年联合国成立到1991年解体,乌克兰一直都是联合国会员国,③但这并不代表在苏联时代,作为加盟共和国的乌克兰就是真正意义上的主权国家。因为如果俄罗斯和乌克兰这两个加盟共和国是真正意义上的独立主权国家,那么1954年俄罗斯最高苏维埃将克里米亚划归乌克兰的决定就无需当时的最高权力机关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的确认。④这一确认行为恰恰说明划归行为实际上是苏联内部行政区划的调整。根据国际实践,国家解体是领土变更的一种情况。⑤苏联解体后,对于如何处理领土变更问题,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于1991年12月8日签署了《独立国家联合体协定》,协定规定相互承认并尊重领土完整和联合体范围内现有边界的不可侵犯性。该协定说明俄罗斯承认克里米亚是乌克兰领土的一部分。除此协定外,1994年乌克兰、美国、俄罗斯和英国签署了《布达佩斯安全保证备忘录》,俄罗斯承诺尊重乌克兰的领土完整。⑥1997年俄乌还签署了《俄罗斯和乌克兰友好合作伙伴关系条约》,确认克里米亚是乌克兰领土。⑦依据“条约必须信守”原则,俄罗斯应尊重克里米亚属于乌克兰的这一事实。 2.从克里米亚公投的有效性来看,俄罗斯合并克里米亚非法 对克里米亚公投最大的误读是将其与民族自决等同起来,其实不然。全民公投(referendum)是指某个国家或地区内,由享有投票权的全体社会成员对本国或本地区具有重大影响的问题,以投票的方式进行直接表决的制度安排。⑧全民公投内容其实非常广泛,既可以是民族自决的内容,也可以是领土变更的内容,还可以是对某位总统的不信任案。从克里米亚全民公投的内容来看,应该属于纯粹的领土变更范畴。虽然民族自决也涉及到领土变更,但民族自决还会涉及到在一个国家内享有一定自治地位问题。克里米亚全民公投主要设计了正反两个问题:“一、是否赞成克里米亚在享有俄罗斯联邦主体权利的基础上与俄罗斯重新合并?二、是否赞成恢复克里米亚共和国1992年宪法并赞成克里米亚作为乌克兰的一部分?”⑨通过这两个问题不难看出,克里米亚的公投目的只是决定克里米亚是否作为一个普通行政区,也即联邦主体,与俄罗斯重新合并,以及是否作为一个普通的行政区留在乌克兰,并不涉及到在俄罗斯或乌克兰享有高度的自治地位问题。因此可以断定克里米亚公投内容属于纯粹的领土变更问题,而并不是民族自决问题。克里米亚这样设计全民公投的内容,是经过慎重考虑的。因为民族自决原则虽然是一项公认的国际法原则,但在民族自决权的主体、方式等等问题上,存在巨大的分歧,而且各国或多或少都存在自决与分离相冲突的问题。以自决权为公投的内容很难得获得多数国家的承认与支持。 既然克里米亚公投的内容纯粹属于领土变更,那么,其是否合法有效,就只能依据领土变更的国际规则和标准来判断。公投的两个问题也表明克里米亚并入俄罗斯是领土变更中的分离行为,即克里米亚从乌克兰脱离出去,成为俄罗斯的一部分,而不是独立行为。分离和独立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其联系是:分离的结果可能是独立,因为只有先分离出去才能独立;其区别是:独立的主体不一定是现存国家的一部分,而分离主体是现存国家的一部分。国际法上有关“独立”的国际法原则与标准相对比较完善,但关于“分离”的国际法规范与标准却存在许多空白。⑩虽然难以找到有关“分离”的国际法规则和标准来对克里米亚分离行为直接做出是否合法的判断,但仍然有办法对此做出间接判断。这种间接判断的标准就是国际社会的承认状况。正如《奥本海国际法》所言:“领土取得包含各种不同因素和考虑以及实际占有的相互作用,一个最重要的新因素是国际社会对一定情形的态度,部分地由于承认的程序,但也通过联合国表达出来。”(11)克里米亚公投后,联大就乌克兰等国起草的一份题为“乌克兰的领土完整”的决议草案进行投票表决,表决结果是100个国家投赞成票,11个国家投反对票,58个国家弃权(中国投了弃权票)。(12)这说明国际社会基本不承认克里米亚的分离行为。不承认的原因就在于克里米亚的分离公投是违反国际法的,而针对违反国际法行为产生的国家“不承认主义”已被一系列国际文件和国家实践所接受。(13) 之所以说克里米亚的分离公投违反国际法,原因在于它不满足全民公投实现领土变更的三个条件:一、有合法和正当的理由;二、没有外国的干涉、威胁和操纵,当地居民能自由地表示意志;三、应由联合国监督。(14)以此判断,克里米亚的公投在以上三个方面都或多或少存在问题: 第一,克里米亚公投缺乏正当理由。涉及领土变更的全民公投一般发生在殖民地、托管地、非自治领地,以及原本就是独立的民族和国家。(15)而一个国家内部行政区单方面分离公投违背国际法,正如国际法院在加拿大魁北克省公投案中指出的那样:“利用公投变更领土的归属或独立要得到母国的同意和认可方能生效。”(16)因此,克里米亚作为乌克兰的一个自治共和国,在未经乌克兰人民全体同意或中央政府同意的情况下,其公投分离的行为是非法的。 第二,克里米亚公投违背意思真实自由表达原则。克里米亚总计约220万居民,俄罗斯族占58%,约150万,他们是支持公投的绝对势力,但是鞑靼族、乌克兰族等8个少数民族对公投普遍抵制。(17)此次公投共准备了155万张选票,最终结果是96.77%即约150万人赞成脱离乌克兰。(18)以上数字或许可以说明,在150万赞成独立的居民中,主要是约150万的俄罗斯族居民。从这个意义上讲,“全民公投”是否代表克里米亚所有民族的真正自由表达存在争议。其次,在克里米亚3月16日公投前,俄罗斯外交部承认,位于黑海舰队司令部的俄军已进入克里米亚以保证黑海舰队人员正常执行任务。结合公投前后俄罗斯的军事行动,似乎俄罗斯“闪电”般的占领了克里米亚,不得不让人怀疑此次克里米亚公投存在着外国干涉、威胁和操纵的可能。 第三,克里米亚公投存在程序瑕疵。由于全民公投涉及领土变更,一般由独立的第三方对公投的程序加以监督。联合国公投监督小组作为独立的第三方经常监督公投,而此次克里米亚公投共有23个国家的135名观察员和克里米亚当地1240名观察员监督此次公投进程,(19)唯独没有联合国公投监督小组的参与,使人不得不怀疑此次公投程序的合法性。 3.从人道主义干预角度来看,俄罗斯合并克里米亚非法 俄罗斯合并克里米亚不但通过克里米亚的全民公投寻求合法依据,同时还以人道主义为由实施军事干预。(20)通常,人道主义干预的前提是存在大规模的侵犯人权情势,正如英国著名国际法学家马尔科姆·N.肖所言:“在一国大规模的压迫其公民时,这时外来的干预会保护大量的生命,对此,国际社会可能不会采取谴责态度。”(21)然而就克里米亚问题而言,至今尚没有证据表明在克里米亚发生了大规模的侵犯人权情势,而关于乌克兰政府可能会对克里米亚俄罗斯族人进行清洗的猜测更不能成为俄罗斯人道主义干预的理由。即使真如俄罗斯所言克里米亚发生了人道主义危机,那么进行人道主义武力干预也需要有联合国安理会的授权。因为根据当代国际法,没有联合国安理会的授权,使用武力进行单方面的人道主义干预是非法的。(22)当然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经常以人道主义干预为借口干涉别国,但是这也不能成为俄罗斯干预克里米亚的借口,因为西方国家的干预远未达到国际社会普遍法律确信的程度,并未形成一种国际习惯。 基于以上分析,无论是从克里米亚的历史归属,还是从克里米亚公投和人道主义干预来看,都不能认为俄罗斯合并克里米亚的行为是符合国际法的。 (二)美国对俄罗斯经济制裁之合法性 从经济制裁的基本法理来判断,美国对俄罗斯的经济制裁并不违反国际法。这一点完全可以通过解读制裁的一般定义得知。一部分学者认为:“制裁是针对一个或多个国家采取的强制性措施,试图强迫目标国改变政策或者至少表达制裁国对目标国政策的一种观点。”(23)另一部分学者认为:“制裁是一种通过威胁或处罚影响不法行为者的消极措施。”(24)这两个定义的不同点在于后者强调制裁针对的是不法行为,前者并没强调针对不法行为,只是认为制裁就是一种强制行为。这种不同是由于制裁一词含义的变化引起的。17世纪下半叶以前,制裁是对不法行为的惩罚,而到了18世纪中叶,制裁更多地被认为是种通过惩罚来改变一种行为的手段,被制裁者是否违反法律不再是制裁的前提条件。(25)换言之,现在制裁所代表的行为范围已经变得十分广泛。因此,美国对俄罗斯实施的经济制裁,在本质上可能属于以下两种不同类型的行为。 第一种被称为反措施(counter-measures)。反措施是指受害国针对责任国不履行其国际不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而采取的措施。此次克里米亚危机中,由于俄罗斯合并克里米亚的行为是非法的,所以乌克兰作为受害国有权针对俄罗斯侵犯其领土主权而又不停止的行为采取反措施。但问题是,乌克兰并没有制裁俄罗斯,美国才是制裁俄罗斯的主体。此问题的产生,是由于对受害国之外的国家是否有权针对责任国采取反措施仍存在着争议。(26)国际法委员会二读暂时通过的国家责任条款草案第54条曾同意受害国以外的国家有权采取反措施。但是这一规定很快遭到了多数国家的强烈反对,因为受害国采取反措施是为了促使责任国履行对受害国应尽的义务,如果扩大对受害国的解释,那么反措施会被滥用,成为大国干涉别国的工具。最后,国际法委员会采取了十分谨慎的态度,拟定了一个“不妨害”条款,该条款规定:“本章不妨碍依第48条第1款有权援引另一国责任的任何国家,对该另一国采取合法措施以确保停止该违背义务行为和使受害国和被违背之该义务的受益人得到赔偿。”(27)保留这一“不妨害”条款平衡了各方的立场,并将这一问题留给以后国际法的进一步发展来解决。总之,受害国针对不法行为采取的反措施完全符合国际法,至于受害国之外的国家采取的反措施是否违反国际法,国际法并没给出肯定的答案,那可以推定其并非非法。因此,美国对俄罗斯的经济制裁不能被认定为违反国际法。 第二种被称为经济强制(economic coercion)。经济强制与反措施的不同之处在于经济强制未必以国际不法行为为前提条件。例如,从1960年开始,美国针对古巴所实施的大多数单边经济制裁并不是以古巴存在国际不法行为为前提,而是要推翻敌视美国的卡斯特罗政权。(28)对于经济强制行为合法性问题存在着争议。对其合法性问题可从国际法渊源的角度分析。布朗利认为:“造法条约、国际会议结论、联合国大会的决议和国际法委员会的草案对国际法内容具有直接的影响。”(29)因此,可从造法条约、联合国大会决议和国家实践考察经济强制的合法性问题。 首先,从造法条约来看经济强制的合法性。《联合国宪章》具有造法性条约性质,其第2条第4款规定国家禁止使用“threat or force”。(30)现有的中文宪章译本,直接将“force”翻译为了“武力”,但是在《元照英美法词典》中“force”除了具有武力的意思外,还有强制的意思。(31)如果“force”专指武力,则表明宪章并不禁止包括经济强制在内的非武力措施;如果“force”指强制,则表明宪章不但禁止武力强制,而且禁止包括经济强制在内的非武力强制。显然,该条规定的很模糊,难以判断经济强制是否合法。 其次,从联合国大会决议来看经济强制的合法性。例如,《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第1条规定:“每个国家有依照其人民意志选择经济制度以及政治、社会和文化制度的不可剥夺的主权权利,不容任何形式的外来干涉、强迫或威胁。”联合国决议对于国际习惯法的形成无疑具有重要法律意义。但是一个接近普遍性团体如联合国大会所一致通过的决议并不一定反映一个法律确念,或者从而产生一项新的习惯规则。(32)因此,有关禁止使用经济强制的联合国决议是否形成了一种国际习惯存在着疑问。原因在于:第一,联合国决议没有法律上约束力。第二,在这些决议的辩论或准备工作中存在着许多不同声音,而这正是缺乏法律确信的表现。第三,这些决议可能仅仅是一种政治观点,因为还不存在法律上的确信,所以这些只是一系列的社会和经济上的指导原则。(33) 最后,从国家实践来判断经济强制的合法性。国家实践并没有显示禁止经济强制已经作为新的国际法出现,因为当一个国家真的对另一个国家采取经济强制措施时,其他国家很少反对。有些国家在对别国采取经济强制措施时甚至认为自己是合法的,所有这些国际实践都最终导致一般禁止经济强制的国际习惯法难以形成。(34)甚至有的学者认为,冷战结束后美国和其他国家对包括经济强制在内的制裁的大量使用表明制裁已经成为一种公认的国际习惯。(35) 基于以上分析,无论是作为反措施还是作为经济强制,单边经济制裁都不为国际法所禁止,美国无论是以俄罗斯违反国际法为由,还是因为政治上的需要对其实施经济制裁,都不为国际法所禁止。 二、美国对俄罗斯经济制裁之功效 弗朗切斯科·朱梅利认为制裁具有三种功能,即强制(coercing)、约束(constraining)和信号(signalling)。(36)对照制裁的这三种功能判断,美国对俄罗斯的经济制裁起到了一定功效。 首先,制裁的强制功能是指通过影响目标国成本和收益的计算而改变目标国的行为。其迫使目标国做一些事情来满足制裁国要求。制裁国通常会对目标国的政治精英提出“可行”的要求。除此之外,制裁必须对目标国有直接的实质性影响,只有这样目标国才有可能改变行为以避免制裁对自己的伤害。例如,美国一再警告俄罗斯不得破坏乌克兰的选举,否则美国会采取进一步措施,包括更为严厉的制裁,让俄罗斯为此付出更昂贵的代价。(37)美国的这一声明似乎起到了一定强制功效,因为在乌克兰大选后,普京表示俄罗斯将尊重乌克兰选举结果,并愿与乌克兰新政权开展合作与对话。(38) 其次,制裁的约束功能是指通过减缓目标国的计划实施、增加行动成本或降低目标国从所期待的行动中获得的边际效用而阻止目标国的行为。其迫使目标国不得做一些事情来满足制裁国的要求。制裁国通常会对目标国的政治精英提出“不可行”的要求,所以目标国一般不会遵守制裁国的要求。制裁国在设计制裁时知道这种“不可行”的要求一般不会被目标国接受,之所以这么做是为了阻止目标国作出进一步违法行动。例如,美国国务卿克里称:“如果俄罗斯承认克里米亚公投结果,美国和欧盟就会实施非常严厉的措施。”(39)美国的这一要求对俄来说显然是不可行的,因为俄罗斯最终目标是谋求克里米亚并入俄罗斯,如果不承认公投结果,那么俄罗斯的这一目标根本无法实现。最终,俄罗斯没有接受这一要求。事实上,美国作出更严厉制裁的声明是试图阻止俄罗斯在承认克里米亚公投有效后进驻乌克兰东部或破坏乌克兰大选。2014年5月11日乌克兰东部的顿涅茨克州公投后请求加入俄罗斯联邦,但是这一举动并未获得俄罗斯方面的响应。(40)这一事实似乎表明,美国的制裁警告对约束俄罗斯的进一步行动起到了一定作用。 制裁的信号功能是指通过发出一个或多个信号而达成不局限于改变目标国行为的一个或多个目标。其并不要求对目标国产生直接的实质性影响,并不考虑所提要求的“可行性”。它主要是向国内或国际观众传达讯息,表明在国际体系中什么可以做、什么禁止做。它可能产生间接的重大影响,如造成目标国的外国直接投资的损失、国际社会对目标国未来信心不足等。(41) 综上所述,美国对俄罗斯的经济制裁收到了一定功效。 三、美国对俄罗斯经济制裁之启示 从以上的分析可知,美国对俄罗斯的经济制裁不违反国际法,并对俄罗斯的行为产生了一定功效。那么我国是否应将单边经济制裁作为一种外交工具,还应从我国运用单边经济制裁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角度分析。 (一)我国运用单边经济制裁之必要性 我国运用单边经济制裁之必要性是由我国现实需要决定的。当前我国面临着内部恐怖活动猖獗,外部领土争端激烈的情况。应对内外挑战,经济制裁能够发挥一定的作用。 (1)打击恐怖分子的需要。恐怖分子发动袭击前需要组织策划、购买武器、交通饮食,发动袭击后要逃跑隐匿、舆论造势、家属供养,这些都需要资金。因此,只有使得恐怖分子在筹募、保管和转移资金上面临困难,才能使其逐渐缺乏生存能力。(42)“9·11”后美国对恐怖分子实施了一系列精准金融制裁,这些制裁迫使恐怖分子和他们的支持者无法使用美国的正式金融系统,从而促使其采用更麻烦、更危险的方式转移资金,这样执法部门更有机会监测和破坏他们的恐怖行动。(43)因此,重视精准经济制裁在反恐中的作用十分必要。 (2)处理领土争端的需要。习近平总书记2013年1月28日在十八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次集体学习中强调:“一旦我们的正当权益和国家核心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我们必将做出积极回应和有力还击。”(44)除了司法、谈判和武力外,单边经济制裁也是“积极回应和有力还击”的一种手段,并且与前三种比较,其可能是当前无法回避的一种争端处理手段。究其原因在于:第一,通过国际司法机构裁判的法律方法固然能够发挥作用,但顾及历史与现实环境,它却不一定是最好的解决途径。(45)因此,中国一般对于国际司法机构的强制管辖权持保留立场,如我国已多次表明不接受菲方就中菲南海争端提起的国际仲裁。第二,现代国际法确认了和平方式为解决国际争端的唯一合法方式。(46)因此除非自卫或紧急事态发生,武力不应成为我国解决领土争端的方式。第三,我国一贯坚持通过双边或多边谈判方式和平解决争端。但是也应看到谈判有时会失败或无法解决问题。如我国和越南之间围绕南海冲突已经谈判了30多轮,均无果而终。(47)那么在采用谈判解决国际争端的同时,并不应排除使用其他和平方式。(48)这个时候可以尝试发挥经济制裁的强制、约束和信号功能,迫使争端一方改变行为。 总之,我国在不破坏整体经济和外交利益的前提下,有必要在反恐、领土争端等问题上采取单边经济制裁措施,以维护我国的合法利益。 (二)我国运用单边经济制裁之可行性 当前我国运用单边经济制裁之可行性,除了单边经济制裁符合国际法这一重要理由外,还在于精准经济制裁(targeted economic sanctions)的出现。(49)传统经济制裁主要是指全面经济制裁(comprehensive economic sanctions)。由于全面经济制裁存在严重缺陷,所以我国过去反对单边经济制裁,主要就是反对全面经济制裁。(50)而现在精准经济制裁主要在三个方面对全面经济制裁作出了纠正:第一,减轻了对一国经济和政治稳定的影响。经济制裁有可能摧毁平民的生活,动摇发展中国家经济及政治的稳定,这一点与武装冲突不存在很大差异。(51)对于这一点,我国深有体会。美国和巴黎统筹委员会在1949年到1971年间、苏联从1960年到1970年间对我国实施了全面经济制裁。(52)这两个经济制裁对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由于精准经济制裁只针对一国的关键经济部门,所以其大大减轻了对一国宏观经济稳定的影响。第二,防止了严重人道主义危机的发生。全面经济制裁设想通过影响一国平民,从而使得平民对目标国政治领袖施压,迫使其改变行为。但是在联合国前秘书长加利看来:“目标国平民遭受的痛苦是否是对目标国政治领袖施压的合法形式存在疑问,目标国政治领袖不太可能因平民的困境而改变其行为。”(53)相反,全面经济制裁对目标国平民造成了重大伤害。例如,自1992年美国通过《古巴民主法案》加大对古巴的制裁后,古巴人的医疗卫生条件已经大大降低。(54)由于精准经济制裁打击的是政治决策的核心人物,削弱的是他们的经济和政治能力,所以可以避免伤害到无辜的个人或实体。(55)第三,减轻了对自身的经济影响。全面经济制裁在对目标国经济产生损害的同时也可能会对制裁国自身的进出口贸易及相关国内产业造成伤害。例如,美国目前仍然在出口管制和某些产品的进口方面保持对中国的广泛经济制裁,这一广泛性制裁阻碍了美国对中国的出口,抑制了美国对中国出口企业的融资,导致美国与中国的大量贸易逆差。(56)由于精准经济制裁主要利用自身的优势有选择性的影响目标的行为,所以不会对自身产生太大影响。例如,我国利用自己市场广阔的优势对个别外国大企业实施经济制裁。这些大企业由于渴望在我国市场取得丰厚利润,往往对制裁作出快速回应,并一定程度上促使本国政府奉行亲华政策。(57) 由此可见,精准经济制裁避免了全面经济制裁的许多负面效果,所以我国完全可以结合自己的优势利用精准经济制裁实现一定的外交目标。 (三)我国单边经济制裁立法之价值取向 单边经济制裁的实施应做到有法可依,而在立法时首要应考虑的是价值取向问题。人权和主权是引领当代国际法发展的两种基本价值。单边经济制裁与国际法规则密切相关,国际法人权和主权价值取向直接决定了我国单边经济制裁立法的价值取向。我国单边经济制裁立法价值取向至少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履行人权保护义务。由于全面经济制裁往往严重侵犯人权,所以我国应摒弃全面经济制裁,而使用精准经济制裁。在使用精准经济制裁时也要注意人权保护义务。首先,避免对一国食品、药物、粮食等与平民基本生活息息相关的经济部门实施制裁。其次,受制裁的个人或实体以权益被侵犯为由在我国提起诉讼后,我国不能仅仅以国家安全为由不受理其诉讼,应告知其制裁法律依据、司法救济途径以及制裁解除条件等。第二,把握好制裁的“限度”。单边经济制裁在实施中如果把握不好“限度”就会被看做是对国际法的违背。以反措施为例,2001年二读通过的《国家责任条款》第51条规定:“反措施必须和所遭受的损害相称,并应考虑到国际不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和有关权利。”国际法院在美法航空协议服务案中认为,不仅要从数量上衡量相称性问题,还应从权利的质量和性质上进行考虑,并视其为一个原则性问题。(58)因此,我国在实施经济制裁时一定要履行“谨慎勤勉”的注意义务,避免制裁过度。第三,不用二级经济制裁。所谓“二级经济制裁”是指制裁国为了阻止第三国或其公民和企业与目标国从事经济往来,而对第三国或其公民和企业实施的经济制裁。二级经济制裁具有高度争议性。如1996年美国颁布的《赫尔姆斯-伯顿法》和《伊朗和利比亚制裁法》都包含二级经济制裁条款,这两个法案受到美国主要贸易伙伴的强烈谴责和报复,最终克林顿总统否决了这些具有争议的二级制裁条款。(59)二级经济制裁的本质是“治外法权”。正在确立的国际共识是凭借单边治外法权对第三国经济制裁是不被允许的。(60) 总之,单边经济制裁是一种复杂且精细的外交工具,如何在有效制裁和合法、合理制裁间保持平衡考验着我们的智慧,需要在理论和实践中不断探索。 四、结语 综上所述,以美国对俄罗斯的经济制裁为切入口,论证了这一制裁不违反国际法,并起到了一定功效。考虑到现实的需要,我国有必要运用单边经济制裁。而我国之所以对单边经济制裁持反对态度,主要是因为全面经济产生了较大的负面效果。但是随着精准经济制裁的出现,可以克服全面经济制裁的这些缺陷,这就使得我国运用单边经济制裁有了可行性。另外,在对单边经济制裁立法时,应首先关注与人权、限度、二级制裁相关的价值取向问题。当然,除了立法价值取向问题,还有立法模式、立法内容和执法机制等更具体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 注释: ①参见《美国宣布对7名俄高官与亚努科维奇实施经济制裁》,available at http://www.chinanews.com/gj/2014/03-17/5960815.shtml。 ②参见张建华:《对苏维埃联盟成立和苏联宪法的历史分析》,载《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03年第1期。 ③参见行舟:《乌克兰和自俄罗斯为何是联合国的会员国?》,载《世界知识》1984年第111期。 ④参见赵克仁:《俄乌克里米亚问题的由来》,载《世界历史》1997第5期。 ⑤参见赵建文:《国际法新论》,法律出版社2000版,第87页。 ⑥参见那传林:《乌克兰危机博弈:“底线”和“底牌”》,载《世界知识》2014年第7期。尽管对于备忘录是否具有条约一样的法律约束力存在争议,但是既然俄罗斯签署了这一备忘录,起码意味着俄罗斯对乌克兰作出了承诺。参见黄德明、李若瀚:《从乌克兰危机看核不扩散问题——兼论〈布达佩斯安全保证备忘录〉》,载《法学评论》2014年第4期。 ⑦参见李占奎:《俄乌克里米亚争端及其原因浅析》,载《西伯利亚研究》2006年第4期。 ⑧参见廉思、孙国华:《台湾“公投”的法理学辨析》,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8年第2期。 ⑨参见《克里米亚举行公投,西方与俄较量白热化》,available at http://news.xinhuanet.com/mrdx/2014-03/17/c_133192051.htm。 ⑩参见余民才主编:《国际法专论》,中信出版社2003年版,第4页。 (11)[英]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王铁崖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95页。 (12)参见《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克里米亚公投无效》,available at http://news.xinhuanet.com/world/2014-03/28/c_126325591.htm。 (13)参见朱文奇:《现代国际法》,商务印书馆2013版,第116页。 (14)参见梁西主编:《国际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版,第164页。 (15)参见王英津:《国际法上自决性公民投票刍议》,载《国际关系学院学报》2009年第1期。 (16)周忠海主编:《国际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55页。 (17)参见《克里米亚公投影响中国国家统一》,available at http://grass.chinaiiss.com/html/20143/18/wa1306b.html。 (18)参见《克里米亚公投委宣布最终结果:96.77%赞成入俄》,available at http://www.chinanews.com/gj/2014/03-17/5959999.shtml。 (19)参见《克里米亚举行公投,西方与俄较量加剧》,available at http://news.xinhuanet.com/world/2014-03/16/c_119791478.htm。 (20)普京在克里米亚独立并加入俄罗斯的演讲中提到:“克里米亚和塞瓦斯托波尔的居民向俄罗斯求助,希望俄罗斯能保护他们的利益和人身安全……不能让克里米亚的居民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否则就会成为一种背叛。”《普京就克里米亚独立并加入俄罗斯演讲》,available at http://www.guancha.cn/europe/2014_03_19_214922_2.shtml。在克里米亚公投前,应克里米亚共和国领导人请求,普京责成俄政府对该地区提供人道主义援助。参见前注(19)。 (21)[英]马尔科姆·N.肖:《国际法》,白桂梅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917页。 (22)参见杨泽伟:《人道主义干涉在国际法中的地位》,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4期。 (23)Barry E.Carter,International Economic Sanctions:Improving the Haphazard U.S.Legal Regime,75 Cal.L.Rev.(1987),1166. (24)Doxey Margaret,International Sanctions:A Framework for Analysis with Special Reference to the UN and Southern Africa,26 Int.Org.(1972),527. (25)See Kim Richard Nossal,Economic Sanctions in the League of Nations and the United Nations,in David Leyton-Brown(ed.),The Utility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Sanctions,by St Martin's Press,1986,p.11. (26)受害国之外的国家采取反措施的法理依据是国际法强制性规范和对整个国际社会义务的出现。而这一问题实质上就是国际法上干涉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 (27)参见贺其治:《国家责任法及案例浅析》,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23页。 (28)See Peter Wallensteen,Economic Sanctions:Ten Cases and Three Important Lessons,in David Leyton-Brown(ed.),supra note 25,p.87. (29)[英]布朗利:《国际公法原理》,曾令良、余敏友等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0页。 (30)英文为:All Members shall refrain in their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from the threat or use of force against the territorial integrity or political independence of any state,or in any other manner inconsistent with the purposes of the United Nations. (31)参见薛波主编:《元照英美法词典》,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65页。 (32)同注(11),[英]詹宁斯、瓦茨修订书,第29页。 (33)See Omer Yousilf Elagab,Legality of Non-Forcible Counter-measures in International Law,Clarendon Press,1988,p.211. (34)See Richard D.Porotsky,Economic Coercion and the General Assembly:A Post-Cold War Assessment of the Legality and Utility of the Thirty-Five-Year Old Embargo against Cuba,28 Vand.J.Transnat'l L.(1995),957. (35)See Sarah P.Schuette,U.S.Economic Sanctions Regarding the Proliferation of Nuclear Weapons:A Call for Reform of the Arms Export Control Act Sanctions,35 Cornell Int'l L.J.(2001),231. (36)See Francesco Giumelli,Coercing,Constraining and Signalling:Explaining and Understanding International Sanctions after the End of the Cold War,European Consortium for Political Research Press,2012,p.32. (37)参见《美德警告俄罗斯不要扰乱乌克兰选举》,available at http://news.xinhuanet.com/2014-05/03/c_1110505209.htm。 (38)参见《普京说俄罗斯愿与乌克兰新政权开展合作与对话》,available at http://news.xinhuanet.com/2014-05/24/c_126541921.htm。 (39)参见《美国不接受克里米亚公投,称将让俄付出更大代价》,available at http://www.chinanews.com/gj/2014/03-17/5955952.shtml。 (40)参见《乌克兰东部地区公投后要求入俄,但未获俄罗斯支持》,available at http://gb.cri.cn/42071/2014/05/13/6992s4539254.htm。 (41)参见《美欧制裁对俄经济影响有多大》,available at http://news.xinhuanet.com/world/2014-03/26/c_126320546.htm。 (42)See Richard A.Clarke,Specific U.S.Policies and Programs:Countering Terrorist Finance:A Work,Mostly in Progress,The Annals of the American Academy of Political and Social Science(2008). (43)See John F.Cooney,Targeted Financial Sanctions,Administrative and Regulatory Law News(2008). (44)《总书记“两个决不能放弃”为和平发展道路定调》,available at http://cpc.people.com.cn/pinglun/n/2013/0130/c241220-20376607.html。 (45)参见毛俊响:《菲律宾将南海争端提交国际仲裁的政治与法律分析》,载《法学评论》2014年第2期。 (46)参见曾令良:《当代国际法视角下的和谐世界》,载《法学评论》2008年第2期。 (47)参见《中越逾30轮南海谈判均无果》,available at http://news.takungpao.com/paper/q/2014/0605/2516601.html。 (48)参见黄德明:《中国和平发展中外交职能调整的前沿法律问题》,载《法学评论》2006年第2期。 (49)精准经济制裁针对的不是整个国家,而是针对特定的个人或实体施加压力,有选择性的限制产品或行动,而这些个人、实体、产品或行动对负有责任的政治决策者很有价值。 (50)如我国外交部发言人洪磊曾表示:“中国反对一国将本国国内法凌驾于国际法之上,反对动不动就对另一个国实施单边制裁。”参见《中方反对将国内法凌驾于国际法之上实施单边制裁的做法》,见http://gb.cri.cn/27824/2012/05/23/3245s3696353.htm。 (51)See Cassandra La Rae-Perez,Economic Sanctions as a Use of Force:Re-evaluating the Legality of Sanctions from an Effects-based Perspective,20 B.U.Int'l L.J.(2002),161. (52)See Tong Zhao,Sanction Experience and Sanction Behavior:An Analysis of Chinese Perception and Behavior on Economic Sanctions,16 Contemporary Politics(No.3,September 2010). (53)See Supplement to An Agenda for Peace:Position Paper of the Secretary-General on the Occasion of the Fiftieth Anniversary of the United Nations:Report of the Secretary-General on the Work of the Organization,U.N.SCOR,P 68,U.N.Doc.A/50/60-S/1995/1(1995),p.16. (54)See American Association for World Health,Denial of Food and Medicine:The Impact of the U.S.Embargo on Health and Nutrition in Cuba,http://www.usaengage.org/studies/cuba.html. (55)See Meghan L.O'Sullivan,Shrewd Sanctions:Statecraft and State Sponsors of Terrorism,Brookings Institution Press,2003,p.3. (56)See Jiawen Yang,Hossein Askari,John Forrer & Hildy Teegen,US Economic Sanctions against China:Who Gets Hurt?,The World Economy,Vol.27,No.7,July 2004,p.1047. (57)See James Reilly,China's Unilateral Sanctions,The Washington Quarterly,Fall 2012. (58)参见前注(27),贺其治书,第318页。 (59)See Sarah H.Cleveland,Norm Internalization and U.S.Economic Sanctions,26 Yale J.Int'l L.(2001),1. (60)See Jeffrey A.Meyer,Second Thoughts on Secondary Sanctions,30 U.Pa.J.Int'l L.(2009),905.标签:国际法论文; 克里米亚论文; 制裁俄罗斯论文; 俄罗斯乌克兰论文; 美国政治论文; 乌克兰冲突论文; 法律论文; 乌克兰东部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