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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我国保险业将更加开放
加入WTO后,我国保险业对外开放将迈出更大步伐。 按照美国公布的中美双边市场开放贸易细则,中国保险业开放内容包括:(1 )地域限制:5年后取消外资财产险、意外险的保险公司的地域限制, 主要城市在2—3年内开放。(2)业务范围:5年内外资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扩大到团体险、健康险和养老保险,这些业务占全部保险业利润总额的85%。(3)数量限制:在谨慎原则基础上, 外资保险公司逐家申请执照,不在数量上进行限制。(4 )股权限制:外方可拥有合资保险公司50%的股权,逐步取消对外资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限制,人寿保险公司可自由选择合作伙伴,非寿险保险公司可以拥有51%的股权,并可在2年内设立全资子公司。(5)再保险:再保险领域全部开放,取消限制。
加入WTO:我国保险业面临的挑战
“九五”以来,我国保险业快速发展,对外开放迈出比较大的步伐。但随着我国将要跨进WTO的门槛, 我国保险业将要面对来自外部更大的挑战。
挑战之一:市场份额的重新划分。与国内保险公司相比,外国保险公司具有更强的竞争力,具体表现在资本、技术、人才、产品和规模等方面。我国保险业在改革开放后才有了比较大的发展。但目前十几家国内保险公司的全部资本之和尚不及一家外国大型保险公司,资本不足已成为制约国内保险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外国保险公司在技术、产品开发以及人才方面毫无疑问地占有优势地位。特别是外国保险公司都是国际性公司,在保险业这个最需要规模经济的领域里,跨国经营有利于分散风险,在资金上可以左右逢源,从而使国内保险业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从这一点看,在加入WTO初期,随着保险业对外开放的扩大, 我国国内保险业的市场份额可能有所下降,而外资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可能上升。
挑战之二:保险人才的争夺更趋激烈。保险企业的竞争最主要的是人才竞争。与其他行业相比,保险业具有更高的技术含量,对保险专业人才的依赖程度更高。目前,国内保险业从业人员整体上素质不高,专业的、具有实际经验的精算人员、理赔人员等尤其缺乏。多年来,原来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实际上变成了我国保险人才的培训中心,不仅国内新成立的保险公司有不少人才来自于原来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进入我国的外国保险公司及其办事机构也是如此。加入WTO后, 外国保险公司必然凭借其较高的收入水平、灵活的人事招聘及晋级制度、较强的人才流动性等优点,与国内保险公司展开更加激烈的竞争。特别是外国保险公司为了弥补对我国市场了解不多的弱点,高级管理人才将成为人才竞争的主要争夺对象。这将使国内保险公司的工资福利制度、人事制度受到严峻挑战。
挑战之三:资金运用能力的持续较量。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从表面上看是价格竞争(费率)和服务竞争,国内保险公司在这两个方面与外国保险公司存在很大的距离。但从长期看,保险企业之间的竞争制高点在于资金运用能力。考察外国保险业发展过程可以发现,直接的保险费率的竞争已越来越不是核心问题,如果单纯从保险业务看,一些外国公司的赔付率超过100%,即业务本身是亏损的。 能够维持低费率的根源在于外国公司具有很强的资金运用能力。世界上大的保险公司都是跨国性的金融集团,同时也是巨型的资产管理公司,通过资产管理和资金运用,取得巨额利润,支持保险业务以低费率得到竞争优势。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保险企业资金运用渠道原来主要是国债和银行存款,资金运用能力和资产管理水平低下,缺乏所需要的专门人才,从长期看将使我国保险公司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挑战之四:对保险监管能力的严峻考验。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具有完全不同的特征。一是大多数国家是在保险市场内部竞争比较充分并趋于饱和的情况下开始对外开放的,而我国目前保险市场竞争机制不完善,市场也远未达到饱和状态。二是我国保险市场在对外开放的同时还面临着发展壮大国内保险业的任务。三是我国保险业以国有保险公司为主体,保险企业的经营机制有待完善,保险体制改革需要继续深入。因此,我国保险监管部门承担的任务是相当繁重的。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我国保险监管力量不足,监管水平较低下,监管手段落后,有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自1998年成立保险监管委员会以后,地方机构从今年刚开始陆续筹建。在监管内容上,目前监管部门更加偏向于价格和保单条款等内容,还没有真正转到偿付能力监管上。面对国际金融集团的进入,监管部门能不能有效控制局面,真正在促进国内的保险业发展的基础上,确保国内投保人的利益,防止外国保险资本操纵国内的保险,对监管部门确实是一个严峻考验。
加入WTO:我国保险业面对挑战的对策建议
加入WTO,对我国保险业既是挑战,也是机遇。 外资保险公司的进入有利于促进竞争机制的形成,有利于刺激保险需求,有利于国内保险企业学习先进的管理技术和产品开发技术。因此,我国要在“十五”时期(也是我国加入WTO的缓冲期)制定合理的战略, 大力发展国内的保险业,促使保险业在法律、规范、自律的基础上快速、健康、有序发展,以迎接加入WTO的挑战。
第一,加快保险体制改革,完善机制,切实提高国内保险企业的竞争力。从我国保险企业的状况看,缺乏有效的经营管理机制是影响其竞争力的主要制约因素。没有完善的经营管理机制,就不可能有完善的用人机制,单纯增加资本也难以增强竞争力。国有保险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是一条比较好的路子。通过股份制改造,一方面,可以建立起经营管理机制;另一方面,可以从市场上筹集到资金,弥补资本金的不足。要强调保险企业的风险意识,建立保险企业的风险约束机制,通过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约束其盲目追求保费增长的经营行为。要允许保险公司在收入分配和人事制度上拥有更大的自主权,使国内保险公司对中高层保险人才形成强大的吸引力。鼓励国内保险业加快业务创新,开发新险种,充分挖掘保险市场的潜力,提高保险市场的饱和度。
第二,制订合理的保险发展战略,提高国内保险企业的资金运用能力。要在充分考虑国内保险企业优劣势的基础上,制订保险业发展的长期战略。与外国保险公司相比,国内保险公司的最大优势是本土优势,这是由保险业的文化背景决定的。其次为先发优势,即保险市场的占领具有连带性、长期性,国内保险公司具有“先下手为强”的优势。再次为后发优势,即外国保险公司的先进技术和先进产品,国内保险公司可以模仿、学习。加入WTO, 要求我国保险业发展在加快国际化的同时,突出保险业发展的中国化特点。从长期角度看,我国保险组织体系的构建,一方面,要注意增加新的市场主体;另一方面,要加快国内保险企业的整合,形成若干具有效率和实力的大型保险集团。同时,在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上,要增加灵活性,研究保险企业开展住房抵押贷款、参与基础设施建设的可行性。要加快研究保险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的渠道,除了允许保险企业购买证券投资基金和企业债券外,可考虑由保险公司参与发起和组建资产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
第三,加快健全保险监管体系,提高监管水平。要尽快根据我国国情,参照中央银行大区设行的思路,设立保险业监管体系,建立有效的保险监测体系,并注意发挥保险协会的自律作用。在监管内容上,要在继续实行定价、条款管理的同时,逐步把监管重心转移到偿付能力上来。从长期看,保险业、证券业、银行业在监管方面的协调十分重要,必须树立综合监管的观念,有关部门需要加强协调。同时,必须加快建立健全保险法律体系,使保险监管、经营、竞争、对外开放都建立在法制的基础上。
第四,加快出台《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取消外国公司享受的超国民待遇。目前,我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主要套用《上海外资保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是1992年出台的,其中的许多规定已不适应当前保险业对外开放的需要。目前,保监会已草拟了《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应根据加入WTO的要求补充完善,尽快出台。 在这个条例中,需要明确规定,外资保险公司必须把资金主要用于国内投资,通过一定的措施确保外国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同时,应取消对外资保险公司的超国民待遇。例如,外资保险公司主要从沿海开放地区进入,目前是上海和广州,并将扩大到大连、天津、重庆、深圳等地。设在这里的外资保险机构可以享受到比国内保险公司更加优惠的税收政策,包括减15%税率征收所得税和5年内免征营业税的政策。另外, 根据《上海外资保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进入中国的外国保险公司在资金运用上比国内保险公司要宽。因此,在制订新的政策时,要考虑取消目前外资保险机构享受的这些超国民待遇。
第五,大力加强保险教育和培训工作,加大保险宣传力度,普及保险知识。特别要注意利用外国保险教育力量(人才、办法),尽快提高我国保险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保险企业要像银行宣传储蓄那样宣传保险,要大力普及保险知识,增强国民保险意识,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保险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