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婚姻状况变化分析_婚姻论文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婚姻状况变化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婚姻状况论文,年代论文,我国论文,世纪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054(2013)03-0062-11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而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在改革开放之前,受传统“家本位”思想的影响,我国人口的婚姻家庭观念很强。而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传统中国社会开始由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社会变迁和市场转型成为形塑家庭生活和婚姻观念的重要力量,人们的观念日益由保守趋向开放,各种网络社交媒介的兴起和流行使家庭的情感慰藉及性规范作用渐趋弱化。与家庭功能变迁相伴而生的是婚姻状况呈现愈加多元化和个性化的趋势:未婚人数不断增加、丁克家族的出现和普遍、城市大龄“剩男”“剩女”结婚难的困境、由婚外情导致的中年婚姻危机、由于财产关系等原因而日益受到关注的老年人再婚问题等等。婚姻关系的变迁是社会经济、文化等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不断有学者利用人口普查数据对我国大陆婚姻状况总体趋势的变迁进行研究,其主要内容在于考察一段时期内登记结婚对数、离婚率、未婚、已婚人口比例变化等基本信息,并结合性别、文化程度、地域/城乡等人口学变量考查变迁背后的结构性特征;①②③④也有学者在思想意识层面对婚姻变迁背后的原因进行探讨,其中包括缔结婚姻基础的变化、妇女社会地位提高使夫妻双方在家庭中地位发生了改变以及人们对婚姻质量的强调和期望值的提高等。⑤⑥

除了对婚姻状况总体变化趋势的研究,更多的学者将目光投向某一具体婚姻态势(包括未婚、已婚有配偶、离婚和丧偶四种情况),并对其变迁趋势进行深入的描述。如随着近些年中国社会离婚率的持续上升,“闪婚闪离”“小三”导致婚姻解体等现象屡见不鲜,而离婚对个体再婚、子女教育和成长、家庭结构变化乃至社会稳定都会造成一定影响。因此“中国式”离婚越来越多受到全社会及学界人士的关注,其中既有利用历史性数据,通过考察粗离婚率、离婚对数等指标,分析一段时期内离婚水平总体变化趋势及离婚者性别及年龄结构变化的研究,⑦⑧⑨也有利用某一特定时期抽样调查数据,根据婚姻理论建立解释模型,对离婚风险影响机制进行的探讨。⑩

还有一些学者把目光投向对“丧偶”群体的研究,而丧偶群体中老年人口居多。随着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口绝对数量及占全体人口比重都在不断增加,在与老龄相关的诸多问题中,丧偶老年群体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重点,因为这对其生活方式、心理状态和健康状态都有直接影响。在对丧偶老年群体的研究中,有的研究通过引入性别、教育水平、职业等变量,对丧偶人口基本状况进行分析,并发现日益呈现的“老化”“男性化”的倾向,(11)也有的研究对丧偶老年人口再婚问题进行分析,(12)(13)并探讨了老年人再婚困境、再婚市场的性别差异及其原因。

此外,婚姻与生育密切相关,而初婚年龄的变动会直接影响初育行为,进而对人口再生产及人口年龄结构变动产生影响,因此初婚年龄的变动也成为学者的重点研究领域。其中既有对短时期内特定地区初婚年龄变动的研究,(14)也有利用综合性数据对较长时间内全国人口初婚年龄变迁的分析,(15)还有的研究对平均初婚年龄推迟的原因进行探讨,其中包括经济发展的影响、婚育观念的变化、受教育时间的延长、婚姻市场高昂的费用和同居现象的普及等。(16)(17)(18)

通过以往文献的梳理不难发现,随着社会经济转型,婚姻家庭变化特点及趋势引起了学界的广泛关注。婚姻状态的变迁与个体的受教育程度、社会经济地位及整个社会的文化和价值观念演变密切相关,它的转变反映着公民观念及行为方式的转变,是社会变化的一个晴雨表。不过,大多数研究援引的数据主要为“四普”“五普”数据,这对于反映新世纪以来我国婚姻变化的最新趋势是远远不够的,原因在于21世纪前十年伴随着社会经济快速转型,我国婚姻家庭发生了与以往不同的变化特征。因此,本文在利用2010年“六普”数据的分析基础上,试图更加全面反映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婚姻状况变迁的主要特点,以弥补以往研究的这一缺陷。

一、20世纪90年代以来结婚状况分析

由图1可以发现,从1990年至2011年,在人口基数呈逐年递增的态势下,结婚登记对数大致呈现明显先下降后上升的波动趋势。1990年时结婚登记对数为951.1万对,到2002年时已降低到786万对,为20年间的最低值,之后有小幅度上升,2005年时又回落到816.6万对,表明从1990年到2005年中国居民结婚登记对数净下降约134.5万对。而2005年之后结婚登记对数则呈现逐年增加态势,到2011年为止,结婚登记对数已上升至1302.4万对。与此同时,粗结婚率自1990年开始亦呈现逐年下降的变化趋势,已由1990年的8.2%。到2002年时降至20年间最低值6.1‰,之后有小幅度回升,2005年时再次降至6.3‰,而后至2011年则一直呈现逐年递增趋势,到2011年时达到20年间的最高值9.‰。由此可见,从1990年开始,结婚登记对数和粗结婚率大致呈现波动式下降趋势,到2005年这一拐点后开始大幅提升。出现反弹的原因在于我国在1980-1990年间由于生育率波动,造成了出生“小高峰”,而2005年开始这些出生于“小高峰”的人群逐渐到达适婚年龄,造成了结婚登记对数及粗结婚率的反弹和大幅上升。

图1 1990-2011年中国大陆结婚登记对数、粗结婚率的变化趋势

资料来源:《2012中国统计年鉴》.

二、20世纪90年代以来离婚状况分析

与结婚登记对数和粗结婚率呈现波动变化的趋势相比,如图2所示,20年间离婚登记对数和粗离婚率则基本呈现逐年增加的趋势。在1990-2001年间,离婚总数和粗离婚率呈现缓慢增加趋势,而2002年以后,离婚总数和粗离婚率则呈现明显增加趋势。1990年时离婚总数为80.0万对,1995年增至105.6万对,2000年达到121.3万对,2005年达到178.5万对,2011年时已上升至287.4万对,20年间离婚总数增长达259%。而粗离婚率也相应由1990年时的0.69‰。提高至1995年时的0.88‰,到2000年时上升至0.96‰,至2011年时已增长至2.13‰。离婚总数和粗离婚率的逐年增长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中国社会发展过程中文化价值观的逐渐变迁。随着人们思想观念的逐年开放和西方社会文化价值日益渗透于人们的日常生活,人们也更加注重个性的发展和对自身价值的追求,“家本位”的传统思想已不再如往日一样根深蒂固地存在于人们的思维意识之中,“离婚”不再是一件不可外扬的“家丑”;相反,婚姻的解体被人们看作正常的现象,个体选择机会的增多使越来越多的夫妻鼓起勇气走出痛苦婚姻的桎梏。(19)

图2 1990-2011年我国离婚总数、粗离婚率的变化趋势

资料来源:《2012中国统计年鉴》.

三、20世纪90年代以来平均初婚年龄变化分析

1.分性别平均初婚年龄变化

如图3所示,20年间我国的初婚年龄呈现不断上升趋势,由1990年的22.79岁上升至2010年的24.85岁,累计上升2.06岁。分性别考察可以发现男女两性初婚年龄在波动中呈现上升态势。其中男性初婚年龄由1990年的23.57岁上升至2010年的25.86岁,累计上升2.29岁;女性初婚年龄由1990年时的22.02岁升至2010年时的23.89岁,20年间累计上升1.87岁。

图3 1990-2010年总体分性别平均初婚年龄变化

资料来源:2010年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

2.城乡平均初婚年龄变化

图4所示,上世纪90年代以来,城市、镇和乡村的初婚年龄均在波动中呈现上升趋势。其中城市初婚年龄由1990年时的23.57岁上升至2010年时的26岁,累计上升2.43岁;镇初婚年龄由1990年时的22.69岁逐年上升,到1998年时达到24.02岁,之后有所回落,在2004年后呈现缓慢上升趋势,到2010年时到达24.56岁,累计上升1.87岁;乡村初婚年龄在1990-1998年之间呈现迅速上升趋势,到1998年时达到23.61岁,之后开始回落并一直保持较小波动,直至2010年时回升至23.73岁。二十年内累计上升1.34岁。由此可见,二十年间城市初婚年龄累计增长最多,基本呈现逐年上升趋势,而镇和乡村初婚年龄在1990-1998年间呈现逐年上升趋势,而后则有所回落并在波动中有小幅度上升,说明镇和乡村初婚年龄的变化主要发生在1990-1998年之间,而1998年高峰拐点之后初婚年龄基本呈现“稳中有升”局面。

图4 1990-2010年城乡平均初婚年龄变化

资料来源:2010年全田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

3.分性别、城乡初婚年龄变化

图5所示,分性别和城乡考察初婚年龄的变化情况可以发现:这一时期城市男性初婚年龄一直呈现上升趋势,由1990年时的24.36岁上升至2010年时的26.92岁,累计增加2.56岁;城市女性初婚年龄也基本呈现持续增加态势,由1990年时的22.78岁提高至2010年时的25.07岁,累计增加2.29岁;镇男性初婚年龄在1990-1998年间增长最快,9年内增加1.4岁,1998年高峰拐点之后增加趋势渐缓,二十年间累计增加2.1岁;镇女性初婚年龄变化态势与镇男性变化态势十分接近,1990-1998年间为迅速增长阶段,1998年之后增长放缓,二十年内累计增加1.65岁;而乡村男性和乡村女性初婚年龄变化相较于城市和镇人口来说,变化幅度最小,乡村男性初婚年龄由1990年时的23.18岁上升至2010年时的24.79岁,二十年累计增加1.61岁,乡村女性初婚年龄由1990年时的21.6岁上升至2010年时的22.77岁,二十年间累计增加仅为1.17岁。

图5 1990-2010年分性别、城乡初婚年龄变化

资料来源:2010年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

由上述分析可知,二十年内镇女性和乡村女性平均初婚年龄上升幅度最小。这与乡村生活特征和女性自身受教育程度相关。总体说来,相对于镇和乡村,城市地区女性受教育程度较高,因而社会经济地位较高,且具有更强的独立自主意识,受传统婚育观念影响较小,因而初婚年龄上升幅度较大;而镇和乡村的女性相对于城市女性来说劳动参与率较低,她们更多受“结婚生子”和“男主外、女主内”等传统婚育观念影响。因而初婚年龄虽然有所上升,但上升幅度小于城市女性。由此可见,城乡间女性初婚年龄的差异实则反应映不同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婚育观念和生活方式等因素的变化。

4.分年龄组城市、镇和乡村初婚变化趋势

图6所示,城市中,20-24岁年龄组占初婚人口比重基本呈现逐渐下降趋势,20年之内下降了18个百分点;与之相对,25-29岁年龄组占初婚人口比例基本呈现逐渐上升趋势,从1993年至1999年间其规模增长最快,之后渐趋平稳,到2010年,该年龄组所占比重上升了16个百分点;30-34岁群体在初婚人口中比重逐渐上升,到2010年基本达到10%,而15-19岁人群所占比例一直呈现递减态势。

图6 1990-2010年分年龄组城市初婚变化情况

资料来源:2010年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注:由于15岁以下、40-44岁、45-49岁和50岁及以上年龄组人口占初婚群体比例极小且无明显变化,故在图中这四个年龄组变化趋势省略,下同.

如图7所示,在镇中,与城市类似,20-24岁年龄组人口占初婚人口比重在波动中呈现下降趋势,从1990年时的68.5%下降至2010年时的57.5%,20年之内下降了11个百分点;与之相对,25-29岁年龄组占初婚人口比例基本呈现逐渐上升趋势,从1993年至1997年间其规模增长最快,之后渐趋平稳,到2010年,该年龄组人口所占比重从1990年的14.79%上升至2010年时的27.56%,20年间累计上升近13个百分点;而30-34岁年龄组人口在初婚人口中比重亦有小幅提升,从1990年的1.74%上升到2010年的5.66%,20年间累计上升近4个百分点。

图7 1990-2010年分年龄组镇初婚变化情况

资料来源:2010年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

由图8可知,在乡村中,20-24岁人群在初婚人口中所占比重经历了先上升后下降的趋势,并在2008年以后有逐渐升高趋势。与城市中这个群体在初婚人口中所占比重显著下降这一特点相比,乡村中20-24岁人群在初婚人口中所占比重20年间并未经历太大起伏,基本在60%左右摆动;25-29岁人群在初婚人口中所占比重逐年增加,到1997年达到峰值,之后基本保持平稳;15-19岁群体在初婚人群中所占比例在20年间下降了近10个百分点;35-39岁群体在初婚人口中所占比例20年间有所上升,1997年后基本维持在4.5%左右。

图8 1990-2010年分年龄组乡村初婚变化情况

资料来源:2010年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

四、20世纪90年代以来分年龄别婚姻状况变化分析

1.未婚状况变化趋势

从表1可以得知,在1995-2010年间,男、女两性未婚者在20-24岁和25-29岁年龄组所占比例明显上升:男性未婚者在20-24岁组所占比例提高13.84%,女性未婚者在20-24岁组所占比例提高20.15%;男性未婚者在25-29岁组所占比例提高18.09%,女性未婚者在25-29岁组所占比例提高16.12%。这两个年龄组未婚者比例的大幅提升是由于社会经济发展与教育规模扩张造成个体接受教育时间增加而使得进入婚姻推迟、“晚婚晚育”计生政策的宣传及个体婚姻观念变化共同导致的结果。此外,表1也显示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大龄未婚现象日益突出。30-34岁组未婚“大男”占同组人口比例从1995年的6.2%,升至2000年的7.4%,2010年时达12.6%;35-39岁组未婚“大男”占同组人口比例从1995年的4.6%升至2010年的6.44%;30-34岁组未婚女性占同组人口比重由1995年的0.8%,升至2000年的1.35%,2010年时达到5.35%;35-39岁未婚女性占同组人口比重由1995年的0.3%升至2000年的0.51%,2010年时达到1.76%。

另外,根据对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的计算,发现30-44岁大龄未婚者中男性所占比例达到75.7%,且45岁以上男性的未婚比例占全部未婚者的比重达到90.2%,这表明男性如果在45岁之前没有走入婚姻,那么45岁以后结婚的可能性很小。并且乡村男性未婚者占全部大龄未婚者的54.54%,略高于城镇未婚者。而大龄未婚女性虽然只占全部大龄未婚者的24.3%,但大部分都分布在城市和镇,其中65.25%的未婚女性居住在城镇,剩下大约三分之一的大龄女性居住在乡村。出现这种局面的原因在于城市女性相对于农村女性接受过更多的教育,独立自主意识更强,且社交群落与社交方式的多元化使女性进入广阔的社交网络时,能够从异性或同性朋友那里获得更多温暖的情谊,她们往往不再把婚姻看作人生的唯一归宿;相比之下农村女性仍过多受传统观念影响,在“家本位”思想的作用下较早地步入婚姻殿堂,将丈夫看作生活和精神上的双重依托,并把“相夫教子”作为婚后生活的主要内容、不去过分追求自身的独立,而是恪守“贤妻良母”的形象。

2.已婚有配偶状况变化趋势

表2显示了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分年龄别已婚有配偶人口在各年龄组所占比例的变化趋势,从中可以发现在已婚有配偶群体中,15-49岁之间的年龄组所占比例均有不同程度下降。其中20-24岁、25-29岁年龄组中男、女已婚有配偶率大幅度降低。在20-24岁年龄组中,男性有配偶率从1995年的31.0%,降至2000年的21.14%,2010年为17.36%,下降接近14个百分点;而女性有配偶率则从1995年的52.3%,下降到2000年的42.25%,2010年时跌至32.2%,下降20个百分点。在25-29岁年龄组中,男性已婚有配偶者比例从1995年时的80.8%,跌至2000年的74.3%,到2010年降至62.64%,而女性有配偶率也从1995年的93.8%下跌至2010年的77.36%,男女两性下降幅度超过15个百分点。且30-34岁群体中的男女两性有配偶率在1995-2010年间也呈现小幅度下降。此外,从表2中还可以发现从50岁开始,已婚男女有配偶比例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呈现缓慢上升趋势,这主要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思想观念的开放,越来越多婚姻解体的人选择“再婚”而导致的结果。

3.离婚状况变化趋势

传统“男主外、女主内”的观念在现代都市基本已被完全摒弃。现代女性受教育程度不断提高、工作经验日益丰富且越来越追求两性的平等地位,她们摒弃了那种将男人视作“依靠”的旧式婚姻观,在爱情婚姻的选择上也更加自主、独立。现代社会人们更加强调对婚姻质量的追求,且网络等社交媒体的兴起为都市人提供了另一个虚拟的情感寄托空间,因此越来越多的夫妻选择结束不愉快的婚姻去继续追求幸福。因而离婚也日益成为普遍的社会现象。

由表3可知,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离婚人数不断上升。其中30岁以下年龄组离婚情况变动不大,而30-54岁年龄组则呈现了较大的变动。根据1995年1%人口普查资料计算得到当时离婚人口数为639.4万,至2000年普查时已升至815.2万,到2010年时达到1456.3万。任何时期男性离婚人口数均超过女性人口数,但可以发现男性离婚人口占总离婚人口比例不断下降,女性离婚人口占总离婚人口比例不断上升。1995年男性离婚人口数占总离婚人口数的67.58%,2000年时男性离婚人口数占总离婚人口数的62.65%,至2010时男性离婚人口数占总离婚人口数的比例已降至55.92%。15年间男性比重下降了11.6个百分点,其中45-49岁、50-54岁年龄组中,女性离婚比例分别是15年前的10倍和4倍,女性离婚比例上升幅度超过男性。离婚人口中女性比重上升表明,当婚姻发生问题时,主动选择离婚的女性也越来越多。

此外,由表4可知,从离婚人口的年龄特点来看,离婚人口中的中年人比重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呈明显增加态势。如果将40-59岁年龄段人口定义为中年群体,1995年这一群体的离婚者占所有离婚者的37.13%,2000年时中年离婚者占所有离婚人口的39.63%,到2010年时其所占比例已升至53.75%,中年群体离婚者所占比重在15年间上升16.62个百分点。40-59岁的中年人占全部离婚人口的50.4%,比2000年上升18.9个百分点。根据表4的统计数据可以发现,15年中40-44岁和45-49岁年龄组离婚人数所占比例上升尤为明显,分别上升5.38个百分点和6.4个百分点。而离婚人口的峰值年龄组,也由1995年时的30-34岁,推延到2000年时的35-39岁,到2010年时推延至40-44岁,在15年间离婚峰值年龄组累计向后推延10岁。而这正是所谓的“中年婚姻危机”。由于迈入中年的夫妻感情已由婚姻初期的浓烈转为平淡,婚姻逐渐走入平淡期,且中年夫妻上有父母需要照料、下有处于求学期的子女,这些日常生活中的压力,再加之部分中年男性事业已渐渐走向成熟,无法抵挡婚外情的诱惑,因而使婚姻最终走向解体。

4.丧偶状况变化趋势

婚姻是一种有社会影响的人类自然状态。(20)且法国学者Farr W.在1858年时已发现:在生命历程中过单身生活的人较之过夫妇生活的人更容易受到健康上的损害。他发现年纪在30-40岁的年轻鳏夫死亡率很高。这说明丧偶对个体的生活方式和健康有明显的影响,特别是当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以后,丧偶对老年群体的精神状态、养老方式等的影响更是不容忽视。因此了解丧偶群体在近15年内的变化趋势及人口学特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由表5可知,从1995年起,我国人口丧偶率总体呈现下降趋势,由1995年的6.07%降至2000年的5.59%,至2010年时小幅回升至5.69%;分性别考察,可以发现上世纪90年代以来男性丧偶者在全部丧偶人口中所占比例有小幅下降,而女性丧偶者在全部丧偶人口中比例上升,与之相伴的是男女两性丧偶人口之比也由1995年的2.22提升至2010年的2.33。

观察表6可以发现,随着个体年龄的增长。丧偶的风险也逐渐增多,且多发于60岁以上老年群体中。从1995-2010年,男女两性各年龄段的丧偶率都有一定程度的下降,这主要是由于医疗卫生体系的普及、医疗服务水平的提高和生活质量的提高使人口死亡率下降造成的。而且由于观念的改变,更多选择“再婚”的老年丧偶者也逐渐增加。在丧偶率的下降幅度上,20-49岁年龄段丧偶率下降幅度很小,而50岁以上年龄组丧偶率下降幅度较大。将不同时期不同年龄组丧偶者占全部丧偶者比重进行比较发现,65岁及以上人口占全部丧偶者的比例在15年内逐步提高,由1995年的63.04%上升至2000年的65.07%,到2010年时升至67.86%,累计上升4.82个百分点,说明丧偶人口有日趋老化的特点;在中老年群体中女性的丧偶率明显高于老年男性,这是由于老年女性的平均预期寿命高于老年男性造成的结果。

五、结论和讨论

从1990年至2011年,在人口基数呈逐年递增的态势下,结婚登记对数大致呈现先下降后上升的波动趋势。从1990年开始,结婚登记对数和粗结婚率大致呈现波动式下降趋势。到2005年这一拐点后开始大幅提升。出现反弹的原因在于我国在1980-1990年间由于生育率波动,造成了出生“小高峰”,而2005年开始这些出生于“小高峰”的人群逐渐到达适婚年龄,造成了结婚登记对数及粗结婚率的反弹和大幅上升。

20世纪90年代以来总体平均初婚年龄呈现不断上升趋势,由1990年的22.79岁上升至2010年的24.85岁,累计上升2.06岁。分城乡考察发现:二十年间城市初婚年龄累计增长最多,基本呈现逐年上升趋势,而镇和乡村初婚年龄在1990-1998年间呈现逐年上升趋势,而后则有所回落并在波动中有小幅度上升,说明镇和乡村初婚年龄的变化主要发生在1990-1998年之间,而1998年高峰拐点之后初婚年龄基本呈现“稳中有升”局面。分性别考察发现城市男性初婚年龄增长最多,乡村女性初婚年龄增长变化最小,前者累计增长2.56岁,而后者20年间累计增加仅1.17岁。

分年龄组和城乡考察初婚年龄的变化可以发现,20年间在城市和镇中20-24岁年龄组人数占全部初婚者比例分别下降近18个百分点和11个百分点,而乡村地区这一年龄组所占百分比基本没有明显变化;在城市、镇和乡村中25-29岁年龄组人数占全部初婚者比例在20年间分别下降近16个百分点、13个百分点和10个百分点;在乡村15-19岁年龄组初婚者占全部初婚者比例20年间下降近10个百分点,但2010年其在乡村地区全部初婚者中仍占有近10%的比例,说明乡村地区早婚比例虽已下降但这种现象仍然存在。

分年龄别讨论上世纪90年代以来未婚、已婚有配偶、离婚和丧偶的变化趋势可以更好地探究隐藏于其中的结构特征。研究发现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社会的发展,个体的受教育水平不断提高且婚育观念也发生了变化,再加之我国社会近些年来一直倡导的“晚婚晚育”计生政策的作用,在1995-2010年间,男、女两性未婚者在20-24岁和25-29岁年龄组所占比例明显上升,且“大龄”未婚人口规模持续上升并表现出明显的性别和城乡差异:大龄未婚者以男性为主,且三分之二的未婚女性生活在城镇。这与乡村地区女性仍受传统观念约束重视家庭婚姻生活及初婚年龄较早有关。

在已婚有配偶群体中,15-49岁之间的年龄组所占比例均有不同程度下降。其中20-24岁、25-29岁年龄组中男、女已婚有配偶率大幅度降低,这是因为在这一年龄段的人很多仍处于“未婚”状态;此外,50岁开始,已婚男女有配偶比例呈现缓慢上升趋势,这主要是因为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思想观念的开放,越来越多婚姻解体的人选择“再婚”而导致的结果。

分析结果显示,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离婚总数(万对)呈逐年递增趋势,且任何时期男性离婚人口数均超过女性离婚人口数,但可以发现男性离婚人口占总离婚人口比例不断下降,女性离婚人口占总离婚人口比例不断上升。并且离婚人口中的中年人比重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呈明显增加态势。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原本是一个婚姻家庭观念很强的国家,离婚率一直处于较低的水平。(21)但在改革开放之后,受社会舆论、文化价值和日益宽松的法律环境影响,如今人们对离婚的态度渐趋宽容,受教育水平的提高和社会经济地位的改变使女性在婚姻中的自主选择的权力扩大,她们不再受传统观念的束缚而是大胆选择结束婚姻;且人们更加重视婚姻的质量,夫妻双方性格不合、家室冲突、对对方过高的期望和不健康的结婚动机使越来越多的婚姻走向终点。

上世纪90年代以来离婚率的不断上升表明离婚已成为当今中国普遍的社会现象和客观趋势。人们不再像过去一样对离婚问题讳莫如深或者谈“离”色变,而是把它看成对过去不愉快的婚姻生活的终结和重新追求幸福的起点。这无疑是个人追求自由和发展的具体表现。但需要注意的是婚姻的解体同时会给家庭和社会带来诸多挑战,特别是由于家庭人口结构改变和一方亲子关系的缺失会给子女的身心成长造成影响,长期在缺乏爱的情况下成长会引发不安全感和沉重的心理压力。这都是离婚现象所造成的不容忽视的问题。

在丧偶的变动趋势上,本文的分析显示我国人口丧偶率总体呈现下降趋势,且男女两性在各年龄段的丧偶率都有下降,这和医疗卫生事业水平的提高不无相关;65岁以上年龄组丧偶者人数占全部丧偶者比例不断上升,说明丧偶人群有“老化”倾向;此外由于女性预期寿命长于男性,导致中老年丧偶群体呈现“女性化”特点。

[收稿日期]2013-04-15

注释:

①罗萍.当代中国婚姻状况结构变迁[J].武汉大学学报,1999(3).

②徐舒,程刚.90年代中国人口婚姻状况变动分析[J].人口学刊,2001(1).

③倪晓锋.中国大陆婚姻状况变迁及婚姻挤压问题分析[J].南方人口,2008(1).

④张翼.中国当前的婚姻态势及变化趋势[J].河北学刊,2008(5).

⑤巨东红.全球化背景下中国婚姻的变迁与展望[J].曲靖师范学院学报,2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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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婚姻状况变化分析_婚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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