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运行模式,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批发市场论文,模式论文,我国农产品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趋势的国际比较
在经济发达国家,农产品批发市场一般都比较繁荣,而且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批发市场的运作机制或运行模式也发生着变化。依据经验,当批发市场发展到一定程度以后,就会出现不同的发展趋势。一种发展趋势是以美国为代表,主要表现为批发市场的部分功能被产销一体化组织所替代;另一种发展趋势的典型代表是日本,其标志是批发市场向拍卖市场发展。研究在不同条件下运用不同模式促进农产品批发市场繁荣发展的国际经验,对构建我国未来农产品批发市场运作模式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美国式的农产品直销制度
美国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体系建设有一个发展演变的过程。建立之初的早期集散中心市场多位于自然地理位置优越,水路、铁路运输发达的城市,如芝加哥、布法罗等。到了20世纪,位于大城市的终端批发市场的中心作用越来越小,通过产销一体化组织和产地收购市场等渠道的农副产品数量占到很大的比重,农产品直销得到蓬勃发展,价格形成中心也相应由终端批发市场向产地收购市场转移,产地批发市场日渐萎缩。
其批发市场作业流程为:
从流程图中可见,所谓直接运销,就是由农民或农民团体,将生产的农产品包装处理后,直接运送供应消费地零售业者(超级市场)或连锁零售业包装配送中心及消费大户,达到减少所有不必要的中间环节,降低运销价差,使生产者和消费者都受益的目的。这种运销模式是与美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产品生产规模的增大,零售单位的规模也增大,尤其是零售商店形成连锁经营或超级市场连锁店网络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小生产和大流通的矛盾;另一方面,交通条件的进一步改善,通讯手段达到较高水平,保鲜技术的进步和分级的标准化,也为农产品直销的发展创造了条件。
(二)日本式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拍卖制度
日本农业和国民经济水平也很高,产销一体化的条件也基本具备,但是由于日本人多地少,人地关系相对紧张,其农业生产只能建立在小规模经营的基础上,因此,日本农业生产小规模与大流通的矛盾始终难以解决。在这种情况下,日本农产品市场向拍卖市场的方向发展,实践证明同样走出了一条节约交易时间和费用的高效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之路。
其批发市场作业流程图为:
拍卖制度体现了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有利于市场价格的形成。目前日本绝大多数农产品批发市场都是采用这一制度。而且各批发市场都有计算机和特定的通讯线路联网,交易者可以看到全国各拍卖市场的果菜行情,并可以购买其他市场上的产品,形成了全国统一的大市场,进一步节约了交易的时间和交易费用。
二、依据国际经验,构建未来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运行模式
(一)现状
现阶段我国大多数农产品批发市场作业流程为:
目前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刚刚处于起步阶段,相关法律、法规还没有出台,场内缺乏有活力的经营主体,而且农产品批发价格形成多是通过讨价还价的形式,不能真正体现农产品价格。由于没有经纪人和指定入场的批发商代理业务,农产品批发市场在营销程序上就显现出多途径、多联系的情况,因而效率低,不能发挥世界公认的批发市场作用,实际是业务批量放大了的集贸市场。
(二)构建未来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运行模式
结合国际经验,针对我国的具体情况,笔者认为我国未来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运行流程模式应为:
究其原因,我国农村实行的是以家庭经营为主的生产经营形式,农产品规模经营的比重较小,小规模生产与大流通的矛盾将长期存在。此外,我国人口众多,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的紧张状况难以彻底解决,以上条件不利于产销一体化的全面发展。而通过对全国各市场计算机的联网,制定市场拍卖规则,实行农产品的分级标准化,最终形成全国统一的拍卖市场,则是比较适合我国国情的发展方向。
依据国际经验,结合目前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的现状,要建立高效完善的批发市场运行模式,应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着力培育市场内有活力的经营主体,激活农产品批发市场。目前我国规范的批发市场的经营主体都是计划购销体制下形成的国有公司或企业;而自发形成于市的批发市场,任何经营主体都能进场交易。真正的中间商或独立的、自负盈亏的、具有一定条件的批发业者还没有很好地培育起来。特别是在规范的批发市场中,有的把开设和经营混同起来,实际上还是一个计划经济体制影响下的批发机构。根据我国国情培育市场经营主体的目标应确定为:以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为主,交易的商品以大众农产品为主。
2.催育农村流通中介组织,提高农民参与流通的组织化程度。农户分散地参与市场流通一方面增加了流通和交易费用,造成规模不经济;另一方面农户作为交易一方,数量远远超过中间商业组织,由于缺乏整合组织,大大削弱了其讨价还价的能力,农户坐视利润流失,难以保护自身利益。因此,催育农村流通中介组织,提高农民参与流通的组织化程度,已成为解决小生产与大市场之间矛盾的当务之急,也是完善批发市场、优化价格形成机制的实际要求。日本农协以及美国和欧共体国家的销售合作社对批发市场发展的重要作用已充分体现了这一点。但是在我国,真正代表农民利益的合作经济组织仍然很少,已严重制约了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发展。
3.积极稳妥地推行拍卖制,健全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拍卖制是国际上规范批发市场价格机制的较为普遍的方式。日本的中央、地方批发市场基本都以拍卖制为主。拍卖通过买方的竞价购买,使价格的形成过程公开透明,能明显提高信息的集散传播效率,有利于理性的交易决策。另外,拍卖能使同一批产品卖出最高价格。买方投标竞价在公开场合短时间决策,依据的是经营效率和预期利润的约束,这既符合资源优化配置原则,又有利于利润分割的公平、公开。但是,目前我国批发市场由于交易主体经营规模小、流动性大、数量众多等特点,拍卖制的产生与发育受到制约。因此,要一方面催育大型的批发商组织以扩大交易规模,另一方面要促进委托代理批发贸易的发展,以提高交易的组织化、专业化程度,从而为拍卖制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条件。
4.加快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法规体系建设。目前,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和管理规范化程度都比较低,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就是批发市场法规建设严重滞后。由于缺乏市场法规,许多实际问题难以解决。从批发市场究竟应该由谁来开办的争论到批发市场上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缺斤短秤、治安秩序混乱等大量违法现象的发生,都需要通过制定《批发市场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加以解决。因此,借鉴日本等国家建立批发市场法规体系的经验,根据我国国情,制定中国农产品批发市场法的工作应尽快着手进行,以便确定批发市场的性质,规范行为,达到公开、公正、效率的目的,使批发市场在搞活农产品流通上起到中心环节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