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责任伦理的基础论文

论责任伦理的基础论文

论责任伦理的基础

沈顺福

(山东大学 易学与中国古代哲学研究中心,山东 济南250100)

摘 要: 责任是现代伦理学的重要概念或观念之一。它包含三组概念、两组关系,即行为人、相应的事实或结果,以及对该事实或结果的评价,前两项构成因果关系。责任还是评价的对象。从道德哲学的角度来说,所有的评价包括道德评价都是相对的,因此作为评价的责任具有相对性。从知识论的角度来说,因果必然性也是相对的,因此,行为者与相应的结果之间的关系的认识本身也缺乏确定性。这两个结论表明责任认定具有相对性并带来诸多的不确定性,未经审查的责任观念存在着风险。相反,个体主体性才是责任的基础,弘扬个体性必然伴随着相应的责任。传统儒家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责任伦理。

关键词: 责任;评价;因果;个体性;儒家

引言 责任伦理之概念诠释

正在转型中的中国,在思想与观念领域出现了一些问题或危机。针对这些问题,一些学者强调责任伦理,认为这可能是一副诊治时弊的良药,有的学者甚至提出传统儒家思想具有丰富的责任伦理观[1][2],借以复活儒家传统等。这些想法尽管出于善意,且不乏真知灼见,但是,有些观点可能需要进一步的分析与鉴别。其中,最重要的问题是澄清责任与责任伦理等概念和观念,即,什么是责任与责任伦理,或者说,责任的内涵是什么。本文将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力图揭示出责任与责任伦理的本质。

责任是一个现代术语。在现代汉语学术体系中,责任的基本内涵有二,即“分内应做的事”和“没有做好分内应做的事,因而应当承当的过失”[3](P1444)。这一解释基本揭示了作为学术术语的责任的主要内涵,即做事或任务,以及相应的惩罚。这是一个关系方式,即某事与评价,评价便是某事所带来的后果。在现代汉语中,人们通常将责任看作消极的,即没有做好分内的事,因而应当承当由此过失而带来的惩处。事实上,责任应该是中性的、全面的,即任务以及与之相应的后果,包括好的后果与坏的后果。好的后果是奖励,坏的后果是惩罚。

与汉语责任相对应的的英语有三个单词,即duty,obligation和responsibility。Duty的原义是债务,Obligation的意思是约束、束缚。出于债务和约束的行为通常是消极的。相比而言,responsibility具有积极性。《剑桥哲学词典》解释曰:“责任是一个将行为人与某种行为、以及该行为所导致的相应后果之间相关联的条件。”[4](P794)这和作为学术术语的责任的意思比较相近,即,某行为所产生的结果,以及人们对其的反应。这些反应包括积极的评价与消极的处罚等,即,“道德责任为对某个人的行为进行评说或评论而提供某种评价,包括赞扬或责备、奖赏或惩处等”[5](P2)。责任包含评价,或者说,责任包含人们的客观的认识与主观的评价。

式(14)第1式代入sα1≤s[α]有(ma+ mb)2≤mc2+ 2mcs[α]+ 1;式(14)第2式代入sα2≤s[α]有(ma- mb)2≥mc2- 2mcs[α]+ 1。于是得:

根据上述定义,责任至少包含三项要素、两组关系。三个要素指:1.行为人;2.行为人的行为及其所造成的事实或带来的结果;3.该事实或结果所产生的影响或人们对其的反应。简单地说,即人、事、论。两组关系分别指:{人—事}和{[人-事]—论}。在第一组组合中,前项为行为人,后项为行为或事实。它们通常被解释为“因果假设”[6](P250),前者为因,后者为果。在第二组组合中,第一组关系成为前项,评论是后项,即,论是对人事组合的认知与评价。“在日常用法中,负责任其实就是找出原因”,因此,责任便是追问事情产生的原因并做出反应,评价便是其反应,“对一个人追究道德责任,等同于我们因为某个事情对其进行赞赏或责备等评价”[7](P204-219),因此,责任包含两组关联,即,人们对某种事实、进而对造成这种事实的原因的评价。责任伦理便是对这种关系的伦理审视,即,从伦理学的角度来审查上述这两种联系。那么,这两组关系具有怎样的性质呢?我们首先来看第一种联系,即,对某种事实的评价。

一、责任伦理与道德评价的相对性

责任是人们或一个群体对团体成员作为某个角色而承当的任务或从事的某项事情的评价(角色责任),比如对或错、善或恶、好或坏等。对于对的、善的、好的事情,给予奖赏;反之,做出处罚等。从道德实践的角度来说,这种评价常常是道德评价,比如好或坏等。那么,这种评价是否可靠?这是我们需要解决的第一个问题,道德评价或道德判断是否具有普遍性与绝对性,或者说,道德判断是否具有相对性并因此需要反思与批判?我们以善或好为例分析。

干预前,两组血压水平差异性不大,P>0.05,干预后,观察组舒张压、收缩压分别为(78.92±2.88)mm Hg、(121.76±3.29)mm Hg,均低于对照组,P<0.05,具体数据如表二所列:

3.相对湿度。猪舍内要保持合适的湿度,假如过大,可以减弱机体的抵抗力,使发病率提高。湿有利于各种病原菌的繁殖,仔猪副伤寒、丹毒、仔猪黄白痢、疥癣和其他寄生虫都很容易蔓延。一般60%~70%即可,但肥育猪相对高点应在70%~75%。

从行为哲学的角度来说,它具体表现为两种形式,即,动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以及动机内部自身诸要素之间的因果关系。动机与结果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因果联系,从上述分析来看,一定的动机未必带来相应的结果。其次,行为动机中,我们保持了正确的认识,即因果关联的识别与记忆。由于因果关系的不确定性,即便我们拥有正确的、科学的认识,我们也无法保证前因与后果之间的确定性关系,即,一定的因未必带来一定的结果。也就是说,作为我们行为活动的前提的想法、意图,其本身的科学性和正确性受到了威胁,动机便不再可靠。因果关系的不确定性问题直接威胁上述两个推理,即动机本身是否可靠,以及一定的动机能够带来一定的结果。

对善的相对性的承认与接受成为西方哲学的传统之一。霍布斯说:“人们将能够满足或符合自己的欲望的对象叫做善,把自己仇恨和厌恶的对象叫做恶,把自己瞧不起的对象叫做卑鄙等等。善、恶、卑鄙等词只用于那些用说这些话的人中,即事实上并没有某个东西简单地和绝对地如此,在这些事物的身上也找不到某些符合善恶共同规则的本性。”[12](P61-62)善恶是个人的表达,事实上并不存在某个绝对的善或恶的东西。霍布斯甚至认为:“善恶概念被用来表达人们的喜欢或厌恶。在不同的性格、风俗和人类教条体系中,它们是不一样的。不同的人不仅仅根据自己的眼耳鼻舌身等感觉而判断快乐与否,而且根据于理性来判断它是否适宜于或不适宜于公共生活中的活动。不仅如此。同一个人,在不同的时间也会有所不同。在某时赞扬它,即称之为善,而在另一个时刻则不赞同它,以之为恶。由此产生纷争、矛盾,最后出现战争。”[12](P96)善恶是相对的,尼采说:“将来的哲学家也许会说:‘我的判断仅仅是我的判断,别人无权轻易置喙。’我们不得不放弃自己期望许多人赞同自己的坏毛病。在邻居的嘴里,你的所谓‘善’便不再是善。怎么会有一个所谓的‘共同善’!”[13](P60)现实中的善与恶都是相对的,并不存在一个绝对的善或恶。

当然,我们说道德判断是相对的,仅仅是说善与恶、好与坏等判断具有相对性。这种相对性并不等同于相对主义。后者常常以为一种道德判断仅仅限于一种文化传统,而不可能适用于其他文化传统。在现实中,相对的道德判断常常具有客观性并因此获得一定的绝对性,比如仁慈或善良,不仅东方文明认可,西方文明通常也接受。但是,我们否认任何一种现实的道德规范与判断的绝对化。在现实中,没有什么普遍有效而绝对的道德判断与规范。

从语言分析来看亦是如此。根据弗雷格的指称理论,日常语言通常可以被分为两个部分,即指称(Bedeutung)与意义(Sinn)[14](P209-230)。指称是对客观对象的描述,具有客观性,汉语通常称之为字面意思。它通常出现于字典中的显著位置,比如原义等,比如汉字“狗”便指一种动物。指称的主要功能是描述,黑尔(Hare)称之为“描述者”(descriptor)[15](P21-39)。同时,当语言被使用时,“描述者”便掺杂着描述者的态度、意见和想法,并共同构成了语言的意义。这种具有意义的语言具有“指使”(prescriptive)功能,即能够为人们的选择与行为提供建议。这便是日常语言的真正使命,即,它不仅用于表达自己,而且用于“指使”他人:通过言说的方式来影响人们的认识和判断、并进而影响到人们的行为,比如我们称赞某种行为,它不仅表达了我们的感受,而且通过这种表达向所有人推销了言说者的想法,并由此“诱导”人们照样做。这便是道德评价的功能之一。作为日常语言的道德评价,也包含上述两个要素,即描述与指使。其中的描述具有一定的客观性,正是这种客观的属性,不仅使理解与交流成为可能,而且也确保了它的普遍性与有效性,即,它包含了某些绝对的、普遍的、令人相信因素,这避免了道德相对主义。与此同时,道德评价还包含指使。指使本质上体现了言说者的意见与态度,具有鲜明的特殊性,即,它反映了言说者个人的态度与意见。正是这个特殊性使道德判断、道德命令等成为相对的命题与表达,即,它仅仅是某人的道德认识与判断。这种判断对别人,可能有效,也可能无效。因此,道德评价是相对的。王大伟(David Wong)将道德判断或道德认识看作一种道德体验,这种道德体验“不仅反映了道德的客观性,而且显示出它的主观性”[16](P5)。主观性的道德评价当然具有相对性和特殊性。

什么是善?“善以及其它语言中的类似者是一种形容性、评价性术语。……我们通常评价一件物品的价值——善,主要依据于它如何有益于我们的利益。评价一件‘自然’物品(植物和星球,动物和雪崩)则更为复杂。总体说来,以自己为中心的人类,通常以如何有益于我们的利益为标准来评价对象”[8](P157)。善是一种评价,这种被评价为善的东西,在亚里士多德看来,一定是可以成为目的的事物:“通常认为,所有的技艺和探讨,以及所有的行为与理性选择,皆指向某种善。因此善可以被视为所有事物的目标。”[9](P3)善的事物即是目的,“善是我们追寻的目标”,可以成为目的的事物便是善的,或者说,人们之所以追寻目标,乃是因为它是善的东西:“人类总是为了攫取他们认为的善而行为。”[10](P278)善的东西是人类行为的必然指向,是目的,善即目的。亚里士多德指出:“让我们回到我们寻找的善上、去考察它是什么,因为它表现为不同的行为和技能,比如在医学中,它指一种情形,在军事学中,它又指另一种情形。其它事情也是如此。那么,在所有的善中,它究竟指什么呢?或者说,它真是其它事情的目的?在医学中,善是健康;在军事学中,善是胜利;在建筑中,善是房子;等等。在所有的行为和理性选择中,目的便是善,因为正是为了这一目的,人们做别的事情。因此,如果每做一件事都有某种目的,这些事情中便存在着善。假如有几个目的,就会有几种善的东西。”[9](P10)目的是人们追求的目的,它也因此可以成为善的东西,或者说,正因为它是善的,因此成为人们追求的目的。

日常生活中的善恶判断都是相对的,道德判断因此是相对的。道德判断的相对性意味着其具有局限性,局限性品格意味着它应该不断地接受审查、反省、批判或超越,甚至是否定。也就是说,当我们对某个事实进行道德评价比如论功行赏或施加处罚时,我们的评价或判断是否合理可靠,这便是我们需要思考的第一个问题。假如我们不能够确保自己的认识和判断的合理性,我们是否有权、是否有能力对某个事实进行合理的认识与判断?如果不能给出一个肯定而坚定的答案,我们便需要重新审查我们的责任观,或者说我们不要轻易地抡起责任的大棒。

二、事实与行为人之间的因果必然性之检讨

其次,我们需要审查道德评价的对象即责任主体,包括行为人及其所产生的事实之间的关系。考察这种关系的主要要素便是动机。现实中的事件通常分为两种形式,即故意的事实与无意的事实。在故意的事实中,行为人的动机与相应的结果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关联,这便是动机与结果的因果关联。动机是因,事实是果。在无意的事实中,只有事实与结果,而缺少动机,缺少因。或者说,人们的观念与想法不是其原因。费舍尔说:“尽管在上述事例(同样适用于一般的行为案例)中,道德责任的确与控制关联。但是,这种控制不是约束性控制(regulative control),而是方向性控制(guidance control)。”[17](P14)方向性控制即指观念控制,失去了观念作为原因的行为,我们无法从道德角度进行责任认定。我们主要关注于有动机的行为,即,行为人能不能故意制作出某种相应的事实?或者说,行为人的意图与结果之间的联系是否可靠?行为人的意图其实是行为的动机。作为现代汉语的动机通常指想法、意图,而古汉语的动机便指行动的开端。所以,我们可以简单地称之为动机与结果之间的关系。一定的动机是否必然带来一定的结果?这是一个问题。如果我们将动机称作原因,后果便是结果。这组关系反映了因果关系的可靠性问题。

一般人相信,行为人的想法与行为的结果之间存在着必然关联,这种联系存在着两种情形。其一,行为人主观猜想的成分或主观性较多而缺乏相应的客观性、确定性。这便是错误的想法。错误的想法自然无法预设结局,也无法成为正确行为的原因,所以我们不讨论这种类型。另一种情形是正确的想法,即,从一般理性的角度来说,由一定的原因必定会产生相应的结果,比如燃烧与热量、体积与浮力等之间的相对固定的关系。这些关系,从科学的角度来说,便是知识所包含的因果必然联系。行为人掌握了相应的知识,便知晓其中的关系项之间的必然联系。简单地说,人们相信,行为A一定会带来结果B,A是原因,B是结果,AB之间存在着因果联系。皮尔斯称之为“实验现象”:“实验现象指一个命题中所蕴含着的某种事实。这个命题宣称:其所描述的行为将会导致某种实验结果。这种实验结果也是能够影响到人们行为的仅有的结果。”[18](P261-262)这种实验结果即人们的预测的结果。对这种结果的预测成为理性或理性知识在实践活动中的功能,即,理性或知识能够反映或再现这种关系。那么,作为知识内容的因果之间的联系是否可靠而确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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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因果关系的本质是什么呢?它是否可靠?在休谟之前,没有人想到这个逆天的问题。伟大的休谟从关系范畴出发,分析了因果关系的特征,并最终得出一个惊人的结论:“现实中的具有因果关联的事例,尽管被当作几乎一样的事例,却不同于单个的事例。它仅仅表现为相似事例的重复。在这个活动中,大脑在习惯的作用下,根据出现的事例,期待着经常出现的结果,并由此而相信:它应该存在。因此,我们在大脑中觉察到的联系,其实属于一个物体的想象向另一个相应的物体的想象的习惯性转移。我们根据这种感觉或印象而形成了力量的观念或必然的关联。这便是因果必然联系的全部。”[21](P55)从休谟的角度来说,所谓的因果关系,完全是主观活动的结果。既然是主观的建构,它的真实性、可靠地、必然性与客观性,便需要反省或审查。这便是我们必须保持对客观知识的反思与批评的原因所在。康德接受了休谟的某些世界观,以为人类不仅为人类社会立法,而且为自然世界立法,即自然世界是人类思维活动的结果。康德说:“即便是自然法,如果被视为理智的经验运用的原理,也具有必然性的特点。因此,我们至少可以预计它们决定于某种超验的、合法的、先于所有经验的基础。但是所有的自然法则,无一例外都从属于这个高等的理智原理,即前者仅仅是后者在实际经验中的运用。因此,高等的原理自身提供观念。这一观念中包含着必要条件,即规则的组成部分。另一方面,经验为这个规则提供了一个具体的机会。”[20](P158-159)正是人类的理智、理性和感性认识等共同作用,形成了经验世界或现象世界,自然世界便是现象世界,人类为现象世界立法。这便是所谓的哥白尼式革命。

关于动机本身是否可靠问题,我们无能为力,因为这是人类认识或知识本身的不足。我们只能够尽可能地拥有科学的知识、从而获得正确的关系或联系,却依然无法确保动机本身的绝对正确性。而针对动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的可靠性问题,我们也只能够通过一些补救的措施来减少其风险。于是,在伦理学领域,一些人提出“道德运气”概念。这个概念的出现,在一定程度证明:人们对某个事实及其原因的追问与评价,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某些意外的、运气性因素[23](P103)。既然因果之间的关系无法确定,那么这种推论与追责便失去了基础。因此,丹尼尔·狄内特指出:“人大脑中的思维具有不可抗拒性。这明显证明:决定我的行为的理性活动属于一种解释和不可靠的推理。”[24](P159)思维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过程,在思维中,自愿与非自愿等对行为的影响力,有时候并没有什么区别。事实上,“思维不仅不可以等同于大脑的物理过程,而且也与在人体神经系统得到物理证实的意图系统中的逻辑或功能状态不一致”[24](P189),从这个角度来说,行为人的意图能否足以成为行为结果的充分原因便需要重新检讨或审查。这也是西方一些伦理学家力图淡化道德责任的主要原因之一[25]。

第四,通过农村经济产权制度的改革,乡村的治理体系也更加趋于科学化、有效化。集体经济产权制度的改革,根本任务就是完善农村经济组织,让组织成员拥有相应的主体地位,让农村经济产权制度的发展更加科学、规范、有效,以便建立健全整个乡村管理体系。

责任通常是对某种因果关系的关切,即人们通常相信,一定的原因带来了一定的结果。从知识论的角度来说,这种因果关系,即便是非常严肃的科学中的因果关系,本身也是相对的,即,它仅仅是人们在一定的时期、在一定的条件下对某种事物的关系的认知与断定。这种认知与断定可能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合法而有效、从而成为正确的知识,但是,它丝毫不能消解因果联系的相对性与局限性,以及所有经验知识的相对性。这意味着:所谓的一定的原因与一定的结果之间的决定性推论本身的可靠性便存在着一定的风险,或者说,我们无法确保因果之间的必然性与绝对性,一定的因未必伴随着一定的果。

在现实中,目的总是相对的。我的目的常常局限为我的目的,而不是别人的目的。饥饿的时候,吃饭可以是目的,一旦吃饱了,这个目的便失去了效应。因此,目的是相对的:它是人们在一定时期内、根据一定的条件而对外物所产生的认识。目的具有相对性,目的的相对性决定了善的相对性。因此,亚里士多德曰:“人们通常这样来使用善的概念:将其当作实体范畴来使用,比如神、理智;将其当作性质范畴来使用,比如修养;将其当作数量范畴来使用,比如合适的总量;将其当作关系范畴来使用,比如有用;将其当作时间范畴来使用,比如恰当的时刻;将其当作空间范畴来使用,比如恰当的场所,等等。”[9](P8)善即好。所谓好,即好的修养、好的数量、好用、合适的时刻、恰当的场所等。除了第一类外,所有这些可以被称为善的东西,都有一个共同特点:比照于一定的物件、条件而言,即善总是相对于特定的情形,比如时间、空间、关系等。这意味着,善不是孤立的,它依赖于他者。善、目的依赖于他者,这种对他者的依赖意味着其条件性和相对性。因此,善也是相对的。亚里士多德指出:“有几种目的,便会有几种善的事物。”[9](P10)目的、善是相对的,这便是相对善。亚里士多德指出:“有多少种不同的意见,便会有多少种善。《修辞学》为揭示常用的价值判断的复杂性提供了一个视角。”[11](P31)不同人有不同的善,这便是亚里士多德反对柏拉图的共同的善的理念的主要依据。

从休谟和康德等人的观点来看,自然世界的存在包括科学视野中的因果律等都具有主观性。主观性往往与任意性关联,因此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所以,尽管休谟对知识的确定性的怀疑有些过分,但是,他的怀疑不无道理,即,因果性的确定性的确值得怀疑。从认识论的角度来说,科学命题或知识其实就是这些因果关系及其组合。或者说,二者是一回事。因此,对因果必然性的怀疑也就是对知识的反思或怀疑,即,因果关系或经验知识真得具有绝对必然性与客观性吗?答案无疑是否定的。任何一种经验知识及其所蕴含的因果关系,都仅仅具有相对确定性。知识是主观而相对的,即因果关系也是主观而相对的。“我们的觉察以对象为目的。而觉察的对象,一旦形成,便以我们的经验所拥有或曾经拥有的形式而出现。……看什么总是从某处来看,不是吗?”[22](P69)人类的认识总是一种主观性“偏见”,是相对的。至于自然界是否具有某种或某些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的因果联系,从经验的角度来说,我们不知道。我们只能够知道我们知道的东西,即,我们建构出来的因果关系或知识。这种知识无疑具有主观性和相对性。知识的相对性意味着事物之间的因果关系的相对性。在这个世界上,我们所知道的因果关系全部都是人工加工后的结果,因而具有相对性。

事实上,在日常经验来看,上述分析所提到的两个风险常常发生。在许多时候,所谓的追究责任等充斥了狭隘的成见,从而常常成为某些掌握话语权的人发泄私人或小集团情绪的工具。其次,即便评价人比较厚道和公道,我们也无法保证他们对事情的认识是否合理,即因与果之间是否存在着必然的关联。假如没有,这种责任岂不是冤枉?所以,对责任的反省与批判可以使我们避免上述失误。

(3)第三个阶段是对挖掘的数据结果进行评价,在该阶段主要是对发现的知识,经过量化评估后,对存在冗余的知识点和与挖掘目标任务无关的知识点进行清洗。其次就是对挖掘结果不完全满足的数据进行重新挖掘,可以选择其他数据挖掘算法进行。对于满足用户需求的挖掘结果数据,经过可视化处理后,提供个用户进行使用。

三、从责任伦理走向个体伦理

在实际使用责任概念时,它通常包括三个概念或两组关系,即行为人、行为后果,以及道德评价。其中,行为人与行为后果之间组成一组关系({人—事}),而这组关系又与道德评价组成另一组关系({[人-事]—论})。责任伦理便是一种道德评价,其对象便是行为人与行为后果之间的关联。这便是现实中的责任伦理所包括的主要内容。

通过第一部分的分析我们知道,任何一种道德评价都具有一定的相对性,属于某种“成见”,因此存在着片面与不足。责任伦理中的道德评价具有同样的性质。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责任的追究存在着相当的局限和不足。从第二部分的分析来看,所谓的因果关系,即便是科学体系中的因果关系,其中的必然性也难以确保其绝对性和确定性,它仅仅是人们的某种主观的建构,比如联想或猜测等。一旦这些联想变成日常的习惯,这种想法便逐渐演化为因果必然性,人们因此而信以为真。虽然这种主观性并非任意的建构,但是,它的确存在着局限性和相对性。因此,所有的知识即因果关系等都是相对的,因而都是某种“偏见”,这种相对的“偏见”因此并不可靠。也就是说,道德评价、评价对象等存在着一定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给责任追究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包括没有科学地认识到行为人与行为后果之间的关系,以及不恰当地评价等。

在科学史上,亚里士多德最早关注因果关系,并提出著名的四因说。四因说既是哲学,也是科学。在很长的一段历史时期,人们相信“所有的科学的唯一的、最直接的工作是教导我们:通过了解原因来控制未来的事情”[19](P56),即寻找因果关系。近代哲学家康德将世界分为两类,即必然世界和自由王国。这两个世界都遵循因果关系原理,即都有因果必然性:“自然法则所蕴含的因果性并非是唯一的因果性。除此之外,还有一种因果性解释世界上的现象。这便是自由的因果性。这种因果性对于解释这些现象非常必要。”[20](P444)从经验和现实的角度来说,这种因果性便是经验认识或科学知识的主要对象。康德说:“对自然界的探究,遵循一般的自然法则、并在自然原因的链条的指导下,追寻其自身之路。这也可以说是遵循了宇宙造物主的思想之光。这不是说要将所有的事情都归结到超级的上帝那里,而是为了获得一种自然现象世界存在的终极存在的认识。如果可能,这种认识也完全必要。”[20](P693-694)认识自然即经验认识,这种认识的基本内容或对象便是寻找事物之间的关联,即“原因的链条”。康德说:“根据不变的自然法,现象世界中的所有事情都存在着关联。这种关联性原理经过了思辨的分析而获得较好的认可。”[20](P536)在康德看来,这种关联性已经成为普遍接受的共识,或者说,经验认识的对象便是这种因果关联。

和上述两个不太可靠的部分相比,行为人显得较为可靠。行为人即行为主体或行为个体。一般认为,单个的行为主体有三个部分组成,即理智主体、生理主体和意志主体。其中,生理主体为行为人的行为提供动力。但是,这个主体的决定因素属于物理的、生理的实体。它的存在,作为主体,显然应该为其活动负责。但是,这种责任通常限于自然王国,因此属于法律上的责任。从道德哲学的角度来看,它无力承当责任,如同我们对动物行为的评价一样。我们仅仅关注于有意识的主体。有意识的主体首先是理智主体,理智主体是一个中性的主体,它的主要功能是再现各种关系或知识,如同镜面再现实物一般。尽管这一功能十分重要,比如它能够以准确的方式构建出某种因与某种果之间的关联如燃烧与热量之间的关联、从而建构出某种“实验现象”等,但是,它终究是对现实关系或相对确定的关系的一种消极反映,即镜面摄印物体。至于究竟摄印哪个物体,理智主体无权定夺。因此,理智主体也无法承当最终的道德责任。事实上,理性人的任何一种活动,无论是道德的行为,还是邪恶的行为,都具有合理性,即符合理智原理。所以,理智主体无法承当道德责任。

真正的道德责任在于意志所代表的主体,即具有选择能力的主体。它首先表现为选择权与决定权。品克(Thomas Pink)指出:“只有行为人能够自己决定的事情,我们才能够让其负责任,即只有行为人自己决定的事情,我们才能够这样说。”[26]责任的前提条件是自己选择与自己决定,自己选择与自己决定意味着行为人的自主、自觉与自愿。因此,“我的结论是:选择价值论可以为解释我们在决定自己的相互之间的行为的选择以及其他形式的反应的重要性时提供最佳的解释”[27](P263)。在责任认定中,选择或意愿是必备条件,即责任依赖于“一个人的选择”[27](P249)。选择体现了行为人的主体性,其中,最重要的便是自主性,自主性便是人类自由意志的基本性质,即,人类通过自由意志的选择来实现自己的主体性。费舍尔说:“我们的行为、我们的人格、我们的道德责任需要‘自由意志’或‘控制’。”[17](P4)自由意志的选择能够确保行为人的独立性、主宰性与个体性,即,只有在选择活动中,行为人才是这项活动的主人或主体,具有最终的决定权。

意志选择以具体的形式确立了行为主体的超越的主体性身份,即,这是我的。这便是主体性。主体性因其超越性而显得抽象、难以理会。在现实中,主体性表现为个体性。也就是说,主体性便是个体性。事实上,我们所讨论的主体,其完整的称号应该是个体主体性,因为除了个体主体性之外,主体性还有人类主体性和行为主体性等。我们在此主要讨论个体主体性。在这个概念中,主体性与个体性是统一的,主体性即个体性。主体性是确定某个体成为某个体的决定条件,即,只有当某个体自己决定自己的生存与命运时,该个体才是该个体,具有了自身的独立性与个体性。没有独立决定权的个体,顶多属于团体成员之一,并无个体性。反过来说,只要行为人能够自己做主,它便独立地生存或存在,并因此而展现出独立的存在。这个独立存在的根据便在于独立做主,而这便是主体性的最重要内涵。

在四项检测指标中,血清中Cys-C、HCY和UmALB的表达水平随着ACR的升高,其表达水平也升高,且各组间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HbA1c在各组中随着ACR的增高,表达量有上升的趋势,但在MA组与CP组的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1。

高校内部控制由高校所有成员共同参与,目标是实现高效合理地运用资产,合法合规、高效率、有效地经营,提供真实可靠的财务报告等。内部控制是以制度、预算为主要手段而进行的动态管理活动,包含内部环境、风险管理、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监督等五个要素,五要素的关系如图2。

但是,主体性是形式的、抽象的,它必须依赖于理智与情欲才能够转换为现实的思想和行为。也就是说,如果没有理智与情欲,便无判断和选择。尽管理智与情欲确保主体性由超越性的、可能的存在转化为现实,它们都无法也不应该动摇主体性的绝对地位。因此,和判断评价与社会事实的不确定性相比,行为人的主体性是自明的、自足的、绝对的、确定的。只要有某个人的行为,便一定存在行为主体,并因此体现了其中的主体性,这个主体性是绝对的。反过来说,一旦确定了主体性,随之而来的事实与评价才可能获得实现。这便类似于阳明学所谓的“知是心之本体。心自然会知。见父自然知孝,见兄自然知弟,见孺子入井,自然知恻隐。此便是良知”[28](P6)。与其追问责任,毋宁培养人类的主体意识、突出主体性,从源头上正心、立心。大本一立,辅之以功夫,自然花果飘香。

从主体性与个体性的超越性特征来看,离开现实的主体性与个体性是不存在的。也就是,尽管责任伦理等观念存在着一些局限与不足,因而具有一定的不可靠性,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放弃责任伦理。没有责任伦理便无法将超越的、可能的主体性转换为现实中的人。对责任伦理局限性的揭示,仅仅是为了告诉人们责任伦理的不足的一面,而不是为了全盘否定它。事实上,我们接受道德责任观念,即,“在一个人人都是理性的、且可能犯错误的世界,对道德决定的评价不仅必须,而且可以有效地调整这一事实[29](P499-524)。从主体性与责任伦理的关系来说,没有后者,前者也是空谈。所以,责任伦理很重要。因此,马克斯·韦伯曰:“所有的与道德行为必定遵循两个不可调和的原理,即主体伦理和责任伦理。当然,这并不是说主体伦理必定缺少责任,也不是说,责任伦理注定缺少主体。”[30](P198)此处所说的主体伦理(Gesinnungsethik)是意译,本义是主观性非常鲜明而不顾结果的伦理原理,与本文所讨论的个体伦理比较接近。在韦伯看来,“责任伦理和主体伦理并非绝对对立的,而是相互补充。只有二者结合,才构成一位能够将政治当作职业的人的真实人生”[30](P205-206)。事实上,在日常现实中,偏重于个体的主体伦理与偏重于群体的责任伦理是不矛盾的,且是相互补充的。

余论 儒家思想:传统与未来

一些学者从责任伦理学角度重新阐释传统儒家的思想:“更为令人称道的是,从人我、己他的人伦关系视角阐释自己的责任,这与当代责任伦理学把责任看成由社会关系所决定的理论不谋而合,体现了责任伦理的利他主义价值导向。”[1]这种观点可能有问题。首先,传统儒家是否具有责任概念或观念?这就需要探讨。现代伦理学中的责任对应的英语是responsibility。Responsibility的原型是response即反应或应对。它具有鲜明的积极的主体意识。因此,在西方伦理学中,人们将责任首先以尊重行为主体性为前提,没有主体性的行为人谈不上责任。中国传统儒家在此显然有所欠缺。没有了主体性,责任观念便失去了基础。“严格说来,我的基本观点有些消极,同时也比较简单,即,在古代儒家伦理学中,并没有一个概念与道德责任观念相一致。因此,在中国思想中,也就不存在类似于西方思想史上的自由与道德责任之间矛盾”[31](P169-186)。责任一定以积极的主体性或个体性为基础。事实上,传统儒家属于a theory of obligation或a theory of duty(关于约束、欠债的学说)。这种欠债理论,偏重于欠债人的义务与担当,至于这个义务是否合理合法,则完全不论。我们甚至可以这样说,在传统儒家那里,普通人只有义务与奉献,缺少与之相应的权利。从现代思想来看,任何的合法的义务,必然伴随着相应的权利;没有权利的义务,都是非法的。

其次,人的生存,既是社会性存在,也是个体性存在。因此,人类生存的终极性根据至少有两个维度或向度,即普遍性和个体性。对普遍性的追求体现在人的社会性一面,即人是社会性存在。在社会中,制度、规范等是整体社会存在的基础。任何社会中的人都必须严守社会礼仪、遵循社会规范,从而确保社会的整体运行等。与此同时,人类更是一个个的个体生存者,个体存在是社会存在的最基本单元或要素。这便是近代西方的理论成果之一。根据这一理论,人们终于明白,即便是在整体社会中,每一个人依然是自由的个体,具有独立性与个体性。比如,从现代经济理论来看,市场经济的社会基础是个体自由选择、自由迁徙,以及自由交易等。自由的个体是现代社会与经济的核心,没有自由个体,便无市场经济,也没有现代社会与现代文明。因此,人类生存的个体性在近代得到了充分的展示。根据这些理论,人们终于明白,在普遍的整体利益与自由的个体利益的天平中,个体利益并不逊色于整体利益,即,只有个体利益得到了充分保障,整体利益才有意义。个体性是人类生存的另一个终极性根据。人类的生存不仅追求普遍的真理,也要落实于自我实现中,二者缺一不可。传统儒家偏重于追求普遍的真理(“天理”),偏爱于整体的利益,而忽略了对人类生存的个体性维度。从历史的角度来看,这一偏重或偏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因此曾经有过一些积极的贡献。但是,到了现代社会,尤其是在市场经济主导的今天,如果我们不加选择地、简单地套用传统儒家的这些观念,则不但无益,而且有害。比如在传统儒家那里,国家或政府的权力来自圣贤或上天,百姓只有听从或服从。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普通民众完全没有任何的权利。民众属于群,群即羊群,官员是牧羊者,统治者和民众的关系是羊群与牧羊者的关系。这些思想,按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标准来看,不仅完全过时了,而且也是错误的。事实上,传统儒家的伦理学说,一个曾经有效于农耕时代的伟大的人类文明,如果不加以创造性转换,是无法直接服务于现代社会、从而融入现代文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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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the Ground of the Responsibility Ethic

SHEN Shun- fu

( Advanced Institute for Studies , Shandong University , Ji ’ nan 250100, China )

Abstract: Responsibility is one of the key terms or notions for modern ethics. It is constituted by three series of notions and two groups of relations, which are action body, fact in sequel, and a judgment of the result. The three concept encompass two series of causal relations, both of which become the objects of judgments. In the light of moral philosophy, all moral judgments are relative, which means that the responsibility as some sort of judgment is relative as well. In an epistemological light, all causal relations are relative. Hence, the relation between an action and its result is uncertain or solid. The existence of the two conclusions indicates the relativity of the assertion of any responsibility. Any assertion of responsibility without reflection is at stake. Contrary to this, individuality is the real foundation of responsibility. By accomplishing the abstract individuality will lead the realization of responsibility, which is the real and right way. The traditional Confucianism is not a school of responsibility ethic in a strict sense.

Key words: responsibility; judgment; causality; individuality; Confucianism.

中图分类号: B82-09; B2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1-022X( 2019) 05-0018-09

收稿日期: 2019-01-10

基金项目: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从天统人到人统天:中国古代天人学研究”(16JJD720009)

作者简介: 沈顺福,男,哲学博士,山东大学易学与中国古代哲学研究中心暨儒学高等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责任编辑:李观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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