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汽车消费税调整的管见,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管见论文,消费税论文,我国汽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
我国现行的消费税是1994年国家税制改革中新设置的一个税种。它是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一道消费税。其征收目的主要是合理调节消费品结构,正确引导消费,适当调节消费水平,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和进步,现行的消费税制已不能很好地与当初设置时的目的完全契合,不能充分发挥它应有的作用。因此,我国的消费税制需要加以调整与完善,使得消费税制更好地与经济社会状况相适应。
当前,国家为了缓解能源和环保压力、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建设节约型社会,对汽车消费税的改革处于积极的讨论与研究阶段。财政部目前已起草汽车消费税调整改革方案,拟根据排量大小,对乘用车征收不同的消费税,以鼓励节能环保车的消费。新方案将体现国家对小排量汽车的鼓励政策,强化消费税对汽车消费的导向作用。因此,新方案将降低小排量汽车的消费税税率,提高大排量汽车的消费税税率。
新的汽车消费税调整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已发到相关部委。征求意见稿与现行的汽车消费税有几大区别:一是将目前的轿车和越野车子目合并成乘用车子目。二是乘用车消费税分为5档,即排气量小于1.0升的税率为3%,排气量1.0升(含)至2.2升的税率为5%;排气量2.2升(含)至3.0升的税率为9%,排气量3.0升(含)至4.0升的税率为14%;排气量4.0升(含)以上征收20%消费税。三是对24座以下客车,排气量小于2.0升的,仍适用现行的3%税率,排气量2.0升(含)至3.0升的适用5%税率,排气量在3.0升(含)以上的增设8%的税率。
(二)
新的汽车消费税调整改革方案的初衷是提倡节约能源,促进技术进步。它对汽车的技术升级、产品进步无疑有积极作用,但也存在着不科学、不完善的一面。国家企图通过汽车消费税的调整来鼓励节能、鼓励环保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汽车消费税调整能否达到预期目的?汽车消费税的设置是否合理?则有待商榷。
1.汽车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与税目设定不合理。首先,为了突出环保目的,单纯以排量划分是不够科学、不够合理的,并非排量大油耗就一定高。事实上,同等排量发动机有技术先进与不先进之分,高水平发动机与低水平发动机会有很大差别。往往越是排量大的车型技术含量越高,有些大排量车的油耗甚至低于中低排量车型。同时,能耗不仅和排量有关,还有燃烧状况、所用燃料有关。有些车,即使排量相对比较大,但由于采用了稀薄燃烧、混合动力、轻量化等技术,能源消耗量并不是很大,还比较环保。有些燃料,不是那么紧缺,排放相对比较好,如柴油、天然气、液化气等,如果对使用这些燃料的车也一视同仁,则有违政策出台的初衷。其次,从消费税的控制奢华消费的职能来看,在目前的国内汽车市场,虽然豪华车肯定是大排量的车型,但大排量的车型并不都是豪华车,在对豪华车消费的抑制这一点上,目前国内根据汽车排量大小来区分税率的做法并不准确。再次,新的汽车消费税方案对于使用新型(或可再生)能源如天然气、乙醇、氢电池的车辆并没有规定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现不出促进循环资源利用,大力发展环保经济的要求。
2.汽车消费税征收环节设定不合理。新的汽车消费税方案在生产环节而不是在消费环节征收,对消费者的影响并不明显。对于消费者而言,最关心的是这次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能否使汽车价格降下来,给老百姓带来实惠。笔者认为,汽车消费税属于价内税,是在生产环节由汽车企业代缴的。这一特点也就决定了消费税与消费者在其购买、使用或保有环节需亲自缴纳的税费不同,并不能使消费者直接感觉到此项政策带来的汽车成本下降。而只有当生产企业决定将这一利润让给消费者时,消费者才能通过汽车销售价格的下调享受到减税所带来的好处。同时,还必须看到,虽然小排量汽车消费税率在降低,但是汽车生产成本和原材料价格也在上涨,小排量汽车的利润空间在缩小,从经济型轿车目前利润触底和成本上涨压力看,反映到产品价格链上的波动会很小。汽车消费税是向生产汽车的企业征收的,鉴于时间的滞后性和厂家的选择性,生产厂家并不会完全按照税率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因为生产厂家有自己的战略诉求、价格策略和利润策略,再加上其他环节因素的影响,使得市场销售价格的变动相当有限,所以它拉动价格下调的空间也不过是很小的一部分。而且在许多地方,对小排量汽车的歧视政策不仅没有松动迹象,反而愈演愈烈。所以,汽车消费税在生产环节征收降低税率并不会明显的影响消费者的消费决策,从而新政策的消费导向性程度也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其政策目的的实现也具有相应的局限性。
3.新的汽车消费税改革缺乏相应的配套措施。这个政策的单独出台,对企业和消费者都不会有太大影响,恐怕很难起到节约能源、引导消费导向、实现产业政策的效果。国家如果要鼓励节能和环保,应该采取一系列的综合措施,包括实行燃油税、提倡发展公共交通、对节省燃油的车实行税收返还等。
(三)
对汽车征收消费税是国际通行的做法,此次公布的新的汽车消费税方案征求意见稿,其政策导向无疑是十分正确和清晰的,那就是以创建节约型社会为目标,大力鼓励小排量汽车消费、改变目前国内汽车消费过程中追求大排量、豪华车的趋势,进一步改善国内汽车消费结构。由此可见,汽车消费税改革对于国内汽车消费结构的良性发展,肯定在相当大程度上起到正面引导作用,但另一方面,新汽车消费税方案因种种客观原因的束缚,而不能完全达到预期的效果。为了实现政策的预期目标,更好的体现汽车消费税的调节作用,笔者认为,必须对新的汽车消费税方案加以调整与完善。
1.优化新的汽车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与税目设定,适当调整课税范围。笔者认为,最好能根据排量和排放状况确定税率,同时还应考虑到所用燃料的差异,以此达到节能环保的目的。
在欧美等许多发达国家,其征收消费税的依据是汽车的价格,比如美国,凡是基本车价在3万美元以上的汽车都要额外缴纳奢侈税,每年的牌照费也因车辆基本价格的高低而有所不同,从2万美元开始,汽车价格每增加2万美元,牌照费递增100美元。与通过排量“一刀切”相比,以汽车价格来确定我国的汽车消费税的标准,不仅会更清晰地体现“消费”的本质,也更能体现出公平与公正的原则。同时,新的汽车消费税应该给予使用新型(或可再生)能源如天然气、乙醇、氢电池的车辆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以体现促进循环资源利用,大力发展环保经济的要求。
2.调整汽车消费税的征收环节。一般来说由于汽车消费税是消费者实际购车价格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其税率的调整应该直接对国内汽车的市场价格产生影响,充分体现此次调整对我国汽车市场导向作用,对于国内消费者的购车行为产生深远影响。因此,在汽车消费税改革中应考虑将纳税环节向后推移至销售环节。对纳税环节的这一调整不仅有利于扩大税基,增加财政收入,还可以让消费者充分享受到税收调节带来的优惠,实现消费税的调节职能,更有效地加强消费税的征管与其导向功能的实现。
3.完善新的汽车消费税的改革配套措施。笔者认为,汽车消费税应该和燃油税等措施共同作用,一起调整汽车消费结构。对大排量车征收高额消费税,虽然对于倡导节约能源有一定的作用,但其与燃油附加税的调节作用相比还是不可同日而语的。从积极调整汽车产业结构的角度来看,燃油税属于长期支出,这将促使消费者选择更小排量汽车来消费;汽车厂商为了迎合消费者的需求也会花大力气开发节能汽车,有利手汽车技术进步。燃油税主要影响体现在汽车使用率和消费结构上,将最终有利于汽车产业的长远发展。
同时,从节约能源的角度讲,国际上通行的办法是征收燃油税,车多跑路就多交钱。从国外的经验来看,引导汽车消费主要是依靠汽车购买阶段的购置税和消费税、汽车使用阶段的燃油税以及其他强制性标准等综合因素。事实将证明,引导汽车消费最终需要若干个环节的政策共同作用、相互协调,才有可能达成。只有汽车消费税和燃油税的共同作用,才会使汽车消费结构调整到理想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