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融资行为 化解债务风险——解读《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债务论文,管理暂行办法论文,融资论文,企业债券论文,风险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为切实履行出资人法定职责,加强对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债券发行行为,防范和控制企业债务风险,2008年4月3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央企债券发行新规——《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一、出台背景
1996年以前,我国企业融资主要以银行贷款的间接融资为主,以资本市场为辅;1996~2005年间,企业融资主要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而2006年以来,在大力发展资本市场的同时,企业融资结构中债券的比重有所上升,债券市场交易平台趋于完善(证券交易所内债券市场与银行间的债券市场),债券品种亦出现多样化(如与股票相结合的可转换债券,与权证相结合的可分离债券),债券市场本身的特征亦从卖方市场全面转向买方市场。但同时也应看到,我国金融体系的结构仍不平衡,债券市场发展的相关制度还需进一步健全,企业债的市场环境仍待不断完善,尤其是对于在债券融资中占主导地位的央企,目前亟须通过制定专门的规范来约束其融资行为,化解债务风险,提高融资效率。可以说,此次《暂行办法》的出台是我国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一步完善企业债券(包括公司债券)的法律制度和发展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环节与必然要求。
二、目标导向与特征扫描
在目标导向上,《暂行办法》体现了建立市场化导向的央企债券发行监管体制的指导思想,即放松行政管制,建立以发债主体的信用责任机制为核心的企业债券市场体系以及企业内部控制与管理、信息统计与报告披露、债券受托管理人等市场化的配套制度,充分发挥管理机构和投资机构识别风险、分散风险和化解风险的功能,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在企业债券市场发展中的基础作用。其主要特征是:
1.界定了央企债券融资的基本程序。《暂行办法》规定,为加强对央企的监督管理,规范央企债券的发行,中央企业公开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中长期债券,应当遵循的基本程序是:先报国资委审核,获准后再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发行申请。
2.厘清了央企公开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中长期债券应当履行的决策步骤。《暂行办法》明确规定,除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外,央企中的国有控股或参股公司发行债券,也应在召开股东会(股东大会)前,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将债券发行方案及相关材料报送包括国资委在内的全体股东,国资委出具意见后,由其股东代表在股东会(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并及时将审议情况报告国资委。
3.确立了央企债券发行的审批原则。《暂行办法》指出,国资委将根据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总体要求,主要从企业主业发展资金需求、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资产负债水平、风险防范和控制机制建设五个方面,对央企债券发行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或出具意见。国资委作出同意发行债券的决定、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同意发行债券的决议后,中央企业按规定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报送发行债券的申请。
4.构造了央企债券发行的风险控制与管理体系。一是央企及其下属企业必须加强债券发行风险管理意识,积极制定各级子企业的债券发行事项和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规范。二是央企发行债券或为其他企业发行债券提供担保行为,应当符合国资委有关风险控制的相关规定。三是央企应当做好债券发行事项的可行性研究,包括债券发行的各种风险因素及其效应分析。四是央企应制定适合内外环境的风险控制机制和评估与流程,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其应对方案。
5.完善了规范央企(公司)债券融资行为的法规制度体系。《暂行办法》的颁布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我国企业债券融资的法规制度体系(图1),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央企债务发行或融资行为,更好地利用债券发行来筹集中央企业建设和发展所需要的资金。
图1 我国企业债券融资的法规制度体系
三、落实与执行《暂行办法》的相关策略
1.积极贯彻与执行《暂行办法》,大力推进央企债券发行的监督与管理机制的创新。包括建立统一的债券市场监管体系,不断丰富监管手段,形成以政府代表人——国资委的现代化监管为主、央企自律监管为辅的债券市场发行监管框架,同时大力发展社会中介监督机构,使债券市场的监管具有完整性、连续性和预警性;在完善信用评级体系、完善《公司法》、《破产法》和债券人信托制度的基础上,推进债券市场的品种创新,大力发展公司债、资产证券化债券等非公部门债券和债券衍生金融产品;适时推进央企债券市场的对外开放,逐步引入更多的国外市场主体,努力为债券市场对外开放提供便捷的技术平台,实现内地和国外不同债券市场间的跨境发行、交易、结算;推进债券市场的制度创新,包括探索建立融资融券机制,尝试建立银行间市场的做市商净额结算制度,进一步完善结算代理制度,推出预发行交易制度等。
2.加强央企债券发行的风险防范与应对力度,努力化解资本市场融资风险。央企应当根据《暂行办法》的精神,尽早制定各级子企业的债券发行事项和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规范。按照突出主业发展的原则,做好债券发行事项的可行性研究,包括全面分析央企所面临的宏观经济环境、债券市场环境、所处行业状况、同行业企业近期债券发行情况;企业产权结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发展规划,本企业已发行债券情况;央企债务筹集资金的规模、用途和效益预测,发行债券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影响,企业偿债能力分析;制定出适合内外环境的风险控制机制和评估与应对流程,包括具体可行的应对策略等。
3.严格履行央企债券发行决策规程,规范债券融资行为,保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利益。央企在严格履行企业债券发行决策程序时,应注意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应在可行性研究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债券发行方案,企业管理层应慎重审查发行方案并做出决议。二是在召开股东会(股东大会)前,应按照我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将债券发行方案及相关材料报送包括国资委在内的全体股东,国资委出具意见后,由其股东代表在股东会(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并及时将审议情况报告国资委。三是国资委、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同意发行债券的决议后,央企再按规定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国家发改委报送发行债券的申请。四是央企应将本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已发行债券、还本付息等情况随同年度决算一并报国资委,便于国资委对央企债券发行情况进行统计和报告。
4.完善央企约束与激励制度,改善内部治理结构。央企应加快企业债券发行业绩评价体系的建设,加强对债券融资行为效率和效果等方面指标体系的设计与评价,对于央企发行债券未按《暂行办法》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或决策失误造成损失的当事人,监管部门(国资委)将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企业及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以便对央企债券管理行为负责任的高管们真正实施激励与约束措施,充分调动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规范上市公司拟订和实施激励与约束计划,进一步改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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