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意图:一部无用的小说_思维模式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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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体行动与集体意向

行动哲学家多将集体行动定义为归属于多人的行动(action ascribed to more than one person)。(cf.Tuomela and Miller; Gilbert; Searle; Bratman; Swindler; Velleman; Kutz)有人称之为“联合行动”,行动谓词在多个个体上分配。巴兹利(N.Bardsley)则称之为“多人行动”(MAA,multi-agent action),因为“集体行动”一说可能造成误会,它有时用于指称政治行动,有时专用于“囚徒二难”中的合作行动。巴兹利对“多人行动”的定义如下:

一个行动X是一个MAA,仅当

(1)一个群体G做X但不能说G的任何成员做X(“G的某个成员做X”不是真的)。

(2)X不是巧合(两个人走廊上相撞是巧合)。(Bardsley,p.142)

为便于论述,本文沿用“集体行动”一说。集体行动的事例同个体行动一样常见。罗素和怀特海写了《数学原理》,不能说其中某一人写了《数学原理》。可以说莱布尼兹和牛顿发明了微分学,但也可以分开来说,因为微分学是他们各自独立地建立起来的。由“战士们包围了城堡”不能推导出某一个战士包围了城堡,而只能推导出某一个战士“参与”了包围城堡的行动。“A与B联合打败了C”,不能分解为“A打败了C并且B打败了C”。更多的集体行动有:二重唱、摄影师说“茄子”(他要求我们一起笑)、投票、向慈善项目捐资、联合抵制不良企业的产品、向公益项目捐资、一个人倒果汁一个人搅拌、足球比赛,等等。

许多行动哲学家主张用“集体意向”(collective intention)来说明集体行动。主流的社会决策理论采取方法论的个人主义的立场,把社会行动看作策略性的(strategic)个人行动,即个人在实现自己独立的目标(或多人共同目标)时权衡他人的行为。这种观点被称作个人工具合理性(individually instrumentally rational,IIR)。集体意向理论主张,这样的社会行动并不是真正的社会行动,真正的社会行动是基于集体意向的我们型(we-mode)的行动。行动的目的是我们的目标而不是我的目标。塞尔主张,信念、欲望、意图等意向态度有时是我们样式的,不可还原为个人意向的集合。在这种情况下,个人是按照他所认同的集体的观点来判断局势的。(Searle,1995,p.22)集体意向性的形式是:为了达到我们的目标,我们要做X;为了使我们做X,我做Y。(Anderson,p.28)

近20多年来出现的著名集体意向理论有托米拉(R.Tuomela)和米勒(K.Miller)的分析模型(简称TM模型)、塞尔理论、萨格登(R.Sugden)团队思维或团队推理理论(team thinking,team reasoning)。这些集体意向理论的一个共同前提是,集体意向不可以还原为个人意向的累加。但是,以上这些理论及其修正型都是不令人满意的。本文旨在论证,集体意向可以还原为个人意向,即集体意向就是个人意向的累加;因此,所谓集体意向只是某些哲学家所作的一个无用的虚构。

二、集体意向还原为个人意向

一个令人满意的行动理论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1.说明集体行动的理由(即原因),它包含以下因素:

(1)行动者的愿望:目的、企图、目标、动机、计划、选择等。

(2)行动者的信念:关于局势(他人的信念、愿望、事件的概率)的信念。

(3)由(1)和(2)产生集体行动。

(4)实际发生的局势。

(5)由(3)和(4)说明行动为什么达到或没有达到目的。

2.关于集体行动的专门限定:

(1)所有信念只能由个人拥有,所有的意向只能是个人的心理状态。

(2)所有的行动只能是个人行动。

(3)由(1)和(2)得,没有集体心灵(collective mind)。

(4)个人意向不能覆盖别人的行动(an individual's intention cannot be said to range over other's actions)。

以上限定(2)表面上与集体行动存在的事实相矛盾。这里所说的行动是指有意向的身体运动。这种行动从本源上说只能是个人的,而集体行动是由个人行动以某种方式组成的一个结构。

3.关于集体行动理论的一般限定:

(1)说明力,即能够说明每一个集体行动如何产生。

(2)简单性,即如果两个理论都能够说明集体行动并具有大致相似的说明力,而其中一个理论需要设定更多的实体和规则,即在本体论上和认识论上更复杂,则它是多余的。

(3)统一性,即一个恰当的集体行动理论应该能够说明所有的集体行动。

以上关于集体行动理论的三组限定性条件是可以接受的。(1)是行动理论的基本模式,如戴维森式的行动理论。第二组限定也得到集体意向论者的认可。例如,巴兹利在自以为建立了一个可靠的集体意向理论分析之后说:“应该看到,这个分析满足关于心灵的严格的个体主义。甚至一个玻璃缸中的大脑也可能有意向(2),即有关于他人的具体意向,具体地说,它可以有这样的信念:有别人属于它的团队并共有按它的最好方案去行动的倾向。虽然集体意向要涉及别人的意向,但别人事实上共有那个意向并不是我们对那种状态的描述的一部分。这有助于我们看到,那些紧盯着单一个人意向来分析集体意向的人与那些注重考察意向之间的关系的人,并没有实质性的分歧。在这里,我们把共有的意向当作一种个人的内心状态,他相信这个意向在别人那里有相应的存在。”(Bardsley,p.158)

说没有集体心灵,是在本原的意义上说的。当然,我们可以在另外的意义上说“集体心灵”,如“中国精神”、“中国心”;这是说有一些基本信念和态度是中国人所共有的,并且也是中国人所特有的。从本原的意义上说,信念和愿望只能是一个个单个个人的信念和愿望。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多人共有某个信念或愿望才有意义。

关于个人意向不能覆盖他人的行动,这个限定是由威勒曼(J.D.Velleman)提出来的,我们可以称之为威勒曼限定。威勒曼区分了“意向”的三种不同意义,即目标、计划和选择(多数集体意向论者采用第三种意义)。他问:“如果事情的一部分要由你做主,我如何能够同时构述‘我们’要有某种行动的意向?如果我已经决定了我们要有某种行动,我如何能够继续认为事情的一部分由你做主?”(Velleman,p.35)这就是说,如果意向等于“选择做什么”,那么我如何“选择”我们做什么?这等于说我选择你做什么。这是说不通的,因为集体行动不是某个人强加的,而是出于行动者的自愿选择。

第三组要求是对于所有的恰当理论的一般要求,不论是自然科学理论还是社会科学理论。

如果我们将集体意向看成个人意向的某种累加,因而将集体行动看作个人行动的累加,则不仅能满足方法论的个体主义的要求,而且能满足以上所有限定。

集体行动X发生,仅当,

(1)有目的E。

(2)相信E是G的所有成员的共同利益,并且大家一起做X可达到E,并且自己的个人利益只能通过E实现。

(3)相信G的其他成员(至少多数成员)有(2)所说的信念。

(4)因此,意向做X。

(5)当G中的多数成员意向做X时,X发生。X为集体行动。

例如,第19届足球世界杯德国队4∶0大胜阿根廷队。据报道,第3分种第一个进球为点球罚中。第67分钟波多尔斯基左路接到长传,带球摆脱防守突入禁区,在阿根廷队防守队员扑来之前,小禁区左侧横传中路,中路跟进的克洛泽轻松推射空门得手。

足球是典型的集体行动。“打败阿根廷队”这个谓词不适用于德国队的单独任何一位球员,而只适用于作为一个群体的德国队;而且,比赛结果是意向行动的结果,而不是巧合。每一个(至少绝大多数)德国队员都有目的E,即打败阿根廷队。所有德国队员都相信这是所有成员的共同利益,并且,只有大家一起行动,才能打败阿根廷队。“大家一起做X”在这里分解为。这里波多尔斯基所做的是接长传、带球突入禁区,横传中路;克洛泽所做的是向球门推射。在这里,波多尔斯基的愿望有:作为一个球员的愿望——做一名伟大的球员(也许名利双收);关于这一场球赛的愿望——赢球;关于第二个进球的愿望——和队友一起将这个球射进球门。他的信念有:所有的德国队员都想赢这场球;他一个人不可能赢这场球,必须靠全体队员的努力合作。他还相信所有的队友都有相似的信念。他的信念和他的愿望一起,导致他在接到长传、突入禁区时再横传中路。所有其他队员的行动都可以用类似的方式来分析。这里只需要考虑每一个队员的愿望、信念和个人行动意向(即选择身体动作),整个集体行动就得到说明,而不必求助于“集体意向”的概念。这是没有集体意向的集体行动。当然,集体行动也是个体行动构造的,如同所谓“集体意向”只不过是个体意向的累加而已。

坚持方法论的个体主义和集体意向可还原为个体意向的立场,有一系列的理论优点。它满足上述三组限定性条件。例如,这里没有集体心灵问题,也没有个人意向覆盖他人的行动或意向的问题。它没有必要在本体论上设定“集体意向”的存在。它可以用同样的方式说明所有的行动,不论是个人行动还是集体行动,不论是团队行动还是博弈论中的合作选择或协同博弈(coordination games)。因此,它具有本体论上和认识论上的简单性和统一性。

集体意向论者一方面似乎钟情于“我们应该做什么”这种含糊的日常语言表达;另一方面,如托米拉修改了日常语言表达方式,采用“我我们意向做X(I we-intend to do X)”这种怪异的表达方式。(Tuomela and Miller,p.375)先看后者。当波多尔斯基横传中路时,他的意向是“我们意向横传中路”吗?显然不是,他的意向只能是“我意向横传中路”。他的目的是这个球进网。他有关于当时局势的一系列信念,他相信克洛泽能跑到位(例如信念度0.7)。而克洛泽向可能的足球落点奔跑时,他的目的与波多尔斯基相同,他相信波多尔斯会把球传到中路,于是他意向奔跑到某一点。再看“我们应该做什么”。针对方法论的个体主义的批评,集体意向论者回答说:“团队思维的倡导者需要向方法论的个体主义者论证这样一个提议:合理的行动者是根据‘我们应该做什么’来行动的。这些个体主义者也许会反驳说,我们只能说个人才有行动,‘我们’视点只与那些相互影响的行动者相关。如果我们能够描述一种可信的非个体主义的行动形式,那就可以说明这种对团队思维的反驳是无效的。对方法论的个体主义者的回答是:是的,只有由个人执行的行动,但它的形式不必是个体主义的。我们对集体意向的融贯的、非还原的分析表明了这一点。是的,只有个人才行动,但我们可以说那些个人是作为团队成员并因此是作为团队来行动的,只要我们能够说明作为团队行动是什么意思。”(Bardsley,p.150)

这里,巴兹利一方面肯定只有个人才能有行动,另一方面却认为他能提供一个关于集体意向的逻辑融洽的、非还原的分析。但是,笔者认为,“我们应该做什么”是一种非常含糊的说法:它有时候预设了一种集体共同的目的,有时候与集体行动毫无关系。如“我们应该笑着活下去”,“我们应该努力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我们应该谴责自私自利的人”,这些“我们应该”都不构成集体行动,更谈不上集体意向。下面来看集体意向论者如何提供一个逻辑融洽的、非还原的集体意向分析。

三、非还原的集体意向分析的再分析

1.团队思维

关于协同博弈,例如“高低博弈”(Hi-Lo game),霍利斯(Hollis,p.138)和萨格登(Sugden,1993,p.84)都认为,如果在a,b两个行动方案中(如果都选a则两人都得高报酬;如果都选b则都得次高报酬;如果两个人选择不同则都得0报酬)a更可取,那不是对个人讲的,而是对一个团队讲的。相关的问题不是“我应该做什么”,而是“我们应该做什么”。前一个问题是在非合作博弈中行动者提出的问题,而后一个问题是在合作博弈中提出的问题。萨格登提出,对于后一问题的回答是一个行动计划:如果每一个团队成员都执行它,它将导致最好的结果。当然,团队思维说并不主张这是合理行动者达到协同的唯一推理方式,但这是单从完备信息(perfect information)和合理性原则就可以得出的唯一现实的理论。(ibid,p.86)对此,巴兹利更进一步认为:“关于集体意向分析,团队思维提供了另一个动机。‘我们应该做什么’这个问题应该被理解为一个关于MAA的问题,否则它就会被分割为两个关于每个人应该做什么的问题,因此变成了IIR考虑。这就是说,这个问题应该被理解成‘我们应该一起做什么?’……我们说行动者在关于行动的实践推理中采取了第一人称复数视点,这样说意味着什么,集体意向文献应该有助于给予澄清。”(Bardsley,p.149)

巴兹利认为,团队思维、塞尔式分析、TM理论都是同一种集体意向理论,即第一人称复数视点。(ibid)但托米拉对此似乎并不赞同:托米拉强调TM模型与团队思维是完全不同的思想路线。(Tuomela,2009,p.293)团队思维的最新推理模型(托米拉称之为GS模型,源于Gold and Sugden,2007)如下(以下描述对原文的字母约定做了改变):

(1)我是G的一员。

(2)G的共同知识是,G的每一成员都认同G。

(3)G的共同知识是,G的每一成员都想要E的值极大化。

(4)G的共同知识是,唯有X将E极大化。因此,

(5)我应该选择X中我的责任份额。(Gold and Sugden,p.126)

对于这个团队思维模型,托米拉的批评是:它只提供了集体意向的必要条件,而没有提供充分条件,也许还有另一个目的比E值的极大化更重要。这就是说,从(1)到(4)推导不出(5)来。更重要的是,(1)-(4)都是信念,而(5)只是关于我应该做什么的一个意向。这实际上是将团队思维还原为个人思难。(Tuomela,2009,pp.299-300)托米拉对于建立在博弈论上的GS模型有更多的批评:“由于严守博弈论框架,他们的说法至多为集体意向提供了一个充分条件。在他们的说法中,他们加以考虑并认为可能存在的唯一的集体目标就是集体效用的极大化。这是一个极其笼统的目标,似乎不适用于人们拥有集体意向和合作意向的所有情境——试考虑一起散步、一起唱一首歌。这样的事例基本上不属于使用‘马基雅弗利式的才智’和进行策略思维的情况。在我们式的合作情境下,参与者在策略互动中具有的策略性的集体效用极大化观念不必加以考虑,这种观念是建立在错误的情境视点上的。而且,人们集体采取的并有意要达到的常识目标一般来说是比期望效用极大化更专门的目标。”(ibid,p.298)

托米拉对GS模型的批评含有对博弈论的误解,例如,将博弈论中的协同博弈解释为“合理的个人行动者针对对方进行策略博弈”(ibid,p.293),这并不恰当。而且,托米拉对博弈论中的效用概念的理解是不准确的。这里所显露出来的问题是:集体意向论不论采取哪一种模型,要么不能说明存在非博弈型集体行动,要么不适合于博弈论中的合作行动。

2.塞尔的分析模型

塞尔指出,关于群体成员意向的话语必须“处于表达意向的命题内容的括号之外”。例如,我开枪这个行动。我的意向是通过一个行动A达到一个目的B;这个意向的内容是,扣扳机的行动A引起枪发射B。(Searle,1990,p.412)塞尔的描述方式是:

i.a.通过A达到B(这个i.a.引起:A扣扳机,引起B枪射击)。同样,在集体行动的结构中,只存在一个(复合的)i.a.并且只不过是一个旧式的i.a.;它的i.a.类型是:通过单一A达到集体的B。即i.a.通过单一A达到集体的B(这个i.a.引起:A搅拌,引起:B混合)。(ibid)

这里的符号的含义是:i.a.表示行动意向(intention in action);冒号(:)表示“下述事件发生”(it to be the case that);逗号(,)表示英语的关系代词which。对于塞尔这种特殊的表达方式,我们可以做如下解释:个人行动意向是通过A达到目的B(这个意向引起扣扳机这个行动A,行动A引起枪射击这个事件B)。对于一个人倒果汁、一个人搅拌这个集体行动,集体行动意向是通过单一行动A达到集体目的B(这个集体意向引起搅拌这个行动A,行动A引起果汁混合这个事件B)。括号内是意向的命题内容,括号外就是意向的表达。所以塞尔说意向话语必须处在表达意向内容的括号之外。

塞尔的分析模型的弊病是违背了自己的意向不能覆盖别人的行动这个基本限定。集体意向中含有一个单一行动A,如果我有这种集体意向,如果我与另一个人一起搅拌果汁,那么我的意向中包含了同伴的行动。

巴兹利先对塞尔分析模型做了以下改进:

巴兹利对自己的改进式很有信心,认为这是塞尔本该会说的:“我提出,对于依照(2)所表达的团队思维来行动的行动者,其他人有相似意向,其真值条件包括他们都有团队思维的动机。……集体意向的关键情境是行动者构成一个团队,这意味着,别的行动者是同伴队员,具有关于其他相关人员的队员身份的相互信念。”(ibid,p.153)

但是,始终强调第一人称复数的巴兹利可能过于自信了。仔细看一看他的改进式(2),也就是他最满意的分析模型,可以发现,其实他是把集体意向还原为个人意向了。在他的表达方式中,一个团队的n个成员分别有n个意向,同时还有关于其他团队成员的相似意向的信念。信念不是行动意向,因此,巴兹利的所谓集体意向从根本上说还是个人意向的叠加。

3.TM分析模型

该模型的定义如下:

一个集体G的成员具有我们意向去做x,当且仅当

(1)有意向X中他的那一份额。

(2)有这样的信念:做X的联合行动机会将会出现,具体地说,G中至少有足够多的成熟并有恰当知识的(the full-fledged and adequately informed)成员……将会做他们在X中的份额。

(3)相信G的成员中存在(或将会存在)相互信念,即做X的联合行动机会将会出现。(Tuomela and Miller,p.375)

正如巴兹利所说,在这个关于集体意向的定义中,只有(1)是意向,而(2)和(3)是信念。再仔细看一看(1)这个关于意向的陈述,它只是说:我有意向做我该做的事,尽管我做的事是某个计划的一部分。但这依然是把集体意向还原为个人意向了。

有意思的是,前面我们看到托米拉指责GS模型依赖于博弈论,恰恰不能说明集体行动中的集体意向。而在这里我们又看到,巴兹利指责TM模型差不多是博弈论的个体主义模型的翻版:“然而,如果一种集体意向说把集体意向分析为个人意向加上信念,那么它就没有成功。因为这与博弈论所描述的个体主义行动正好是相似的。实际上,托米拉-米勒分析似乎为一种特定目标类型表达了纳什平衡点。相反,团队思维的倡导者明确否认协同是基于对别人行动的预期。”(Bardsley,p.149)巴兹利认为,只有团队思维模型才能解决问题。萨格登指出:“正是由于像团队一样思维的行动者不必形成关于他人行动的预期,所以他们才能够解决协同问题(coordination problems)”。(Sugden,1993,p.87)巴兹利进而说:“在协同博弈中(coordination games)这样的预期,即对我们的例子中的a行动者的行动预期是可以合理地产生的,只要个体行动者按照集体层次上的工具性计划去行动。而且,那些预期本身就是附属现象。”(Bardsley,p.150)

于是我们看到,在团队思维论者看来,TM模型是建立在IIR上的,因此是个体主义的;而TM模型的建立者托米拉也以同样的方式看团队思维。这说明,不论集体意向论者怎样努力,他们最终不得不走向方法论的个体主义,不得不把意向归属给个人。

从以上分析中我们看到,关于集体意向的几种分析模型,如GS模型(团队思维模型)、塞尔模型、TM模型,要么存在严重的理论困难,要么只能说明部分集体行动,要么最终把集体意向分解为个人意向的累加,这就从反面证明只有个人意向而没有集体意向。而受到批评的个体主义模型,即托米拉所说的“我模型”(I-mode),则能说明所有的合作行动;对于博弈论中的合作行为,它根本不存在问题,因为它是以博弈论为依据的。同时,它也能说明集体行动(或联合行动、社会行动、MAA)中的意向内容。非还原的集体意向理论导致行动的说明在认识论上分散而过于复杂,并且在本体论上设置过多。而个体主义模型则符合简单性、统一性和说明力的要求。因此,“不可还原的集体意向”是一个无用的虚构。其根本错误在于,把行动者的信念和目标与行动者的行动意向混淆起来了。个人的行动目标完全可以是集体利益,但他的行动选择只能是他个人的。个人的个人意向与个人的集体意向的区分同样是无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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