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与效用:政体德性的两面——毛泽东民主集中制政体思想新探,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政体论文,目的论文,民主集中制论文,德性论文,效用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62;A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8049(2011)12-0016-12
政体是政治文明的根本制度实现形式,深刻持久地影响着政治文明的进程。毛泽东在其毕生从事革命和建设的共和国场景中,创新和完善了民主集中制的共和政体,从理论和实践上丰富了马克思主义政体思想,以此构成了毛泽东领导中国人民不断取得胜利的制度保障,成为当代中国一切发展进步的政治制度基础。因此,不深入研究毛泽东民主集中制政体,就不可能深刻理解毛泽东终生所从事的光辉的共和事业,就不可能科学领会毛泽东对马克思主义政治理论中国化的历史贡献,也就不可能正确把握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所需要的革命传统资源。然而长期以来,在对毛泽东政治思想的研究中,其民主集中制政体思想没有得到应有重视;而已有的探讨多满足于思想与历史的简单重复,并未从其思想的理论中引申出现实的根据来。这就需要立足于政体的德性来探究毛泽东民主集中制政体。政体的德性属于制度德性的范畴。如果说毛泽东早期所寻求和塑造的主要是国民的个体德性,那么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毛泽东所关注和实践的则首先和主要是制度德性。本文正是试图从制度的德性①视角探究毛泽东民主集中制政体,从自由目的与共和模式两个方面重构毛泽东民主集中制政体理论,以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提供历史资鉴。
一、民主集中制:政体的形态
由于“一切革命的基本问题是政权问题”②,毛泽东在革命的每个阶段皆紧扣共和国政权问题,从而能够有效领导保证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有序有力开展。因此,通过何种政体来建设和巩固共和国政权,就必然成为“谁是我们的敌人”和“谁是我们的朋友”③之基本政治问题解决以后,各时期共和国建设所面临的根本任务。毛泽东各时期共和国的政权形式,皆被称为民主集中制,其中蕴含着丰富的民主集中制政体思想。因而,民主集中制是毛泽东创造的政体学说,构成了毛泽东政治思想的主干和核心。
毛泽东的民主集中制政体思想,是随着革命形势的发展而不断丰富和深化的,在不同历史时期它从不同的维度创新了民主集中制政体思想。一是组织原则意义上的民主集中制政体。最早提出于井冈山革命根据地建设的初期,可看作是毛泽东政权思想的初显阶段。当时县、区、乡各级民众政权普遍地有了组织,但名不副实而未发挥其优势和作用。这种状况让毛泽东深感民主集中制的重要性:“民主集中主义的制度,一定要在革命斗争中显出了它的效力。”④在此,毛泽东未对民主集中制做更多的解释,但却为此后革命政权的建设指明了方向。二是构成要素意义上的民主集中制政体。突出表现在整个抗日战争时期,可看作是毛泽东政体思想的成型阶段。在国共合作抗日之初,毛泽东努力促成国民党成立真正的国防政府,并为国防政府指明了民主集中制性质。⑤这同时体现在毛泽东与贝特兰的谈话中,⑥特别是在此,他深刻阐述了民主集中制政体的具体内涵⑦,描绘了民主集中制政体的基本框架。而国民党对民主集中制政府的拒绝,使得毛泽东进一步将新民主主义共和国提出来,并直接规定其政体为民主集中制。⑧《论联合政府》进一步将其概括为“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⑨,成为对民主集中制政体的经典阐述。三是组织形式意义上的民主集中制政体。主要表现在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可看作是毛泽东政体思想的深化阶段。这一阶段中关于人民行使权力的政权机关前后的阐述有变化。1940年的《新民主主义论》主张,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⑩1948年初,毛泽东阐明党的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权力机关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选出的各级政府。”(11)而后又经比较确定选择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12)。四是综合创新意义上的民主集中制政体。主要集中在建国时期及建国后一段时期,可视为毛泽东民主集中制政体的整合阶段。《共同纲领》(13)和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4)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定,包含了前面三重意义上的政体,实现了共和国政体的综合创新,因而是毛泽东完全形态的政体形式。
毛泽东提出并坚持民主集中制政体,是有其历史和理论依据的。就历史依据而言,它体现为对民主集中制极端必要性的认识,革命的发展客观地对民主集中制提出了迫切要求。但其具体内容在初显阶段与成型阶段又存在差异。如果说前者主要是破坏性的积极必要,从而改变工农兵代表会的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那么后者则主要是建设性的积极必要,通过民主集中制来动员一切力量争取抗战的胜利。(15)而列宁的民主集中制理论恰好满足了革命斗争的现实需要。俄国十月革命极大地鼓舞了中国人民,但真正对中国革命起指导作用的是其建党理论,特别是其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中国共产党希冀像布尔什维克一样,建设成为有组织、有纪律、有凝聚力、有战斗力的伟大政党,就必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党建原则。因此,中国共产党从创建开始即以“民主集中制”作为自己的组织原则,并于1928年7月中共“六大”时正式将其写入党章。(16)而毛泽东所揭示的工农兵代表会的恶劣情况,正是发生在中共六大胜利召开背景之下。在此情况下,毛泽东将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创造性地用于剖析和健全工农兵代表会,就不能不说是毛泽东创新民主集中制政体的历史必然。“民主集中制一方面同官僚主义集中制,另一方面同无政府主义的区别是多么大。”(17)列宁曾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矫正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内存在着严重的分散主义倾向和小组习气;而毛泽东则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矫正工农兵代表会中存在的极端民主化和专制主义倾向。所以,毛泽东民主集中制政体不愧为马克思主义政治思想中国化的典范。
毛泽东民主集中制政体理论虽自成一体,但其每个历史阶段的政体思想却各具特色。初显阶段组织原则意义上的民主集中制政体,毛泽东所指向的是工农兵代表会,因而是政权组织内部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以改变组织内部代表会议—执行委员会—常委之间非正常、无效用的权力关系。成型阶段构成要素意义上的民主集中制政体,毛泽东阐明的是革命政权的政治体制,指向观念上政治与行政的权力关系。政治是国家意志的表达,行政是国家意志的执行,(18)两者皆为强力政府所必需,特别是对于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推翻三座大山而言尤其重要。因而,成型阶段的毛泽东民主集中制政体思想,一方面强调民意机关必须是民主的,以表达国家和人民的意志;另一方面强调政府必须是集中的,以集中执行和保护人民的权利。两方面相结合共同形成民主集中制的政体构架。政权机关的组织原则与政治体制的组织原则,显然是民主集中制的两种不同用法。前者调控的仅仅是政权机关内部的权力关系,后者调控的是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关系。而两者的区别则源于政权机关与政治体制的差异。
深化阶段组织形式意义上的民主集中制政体,也不同于成型阶段构成要素意义上的民主集中制政体。政体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有机组成部分,马克思恩格斯从来没有把政体等同于政权组织形式。公社只是“社会共和国”的一定形式,只是“社会共和国”这一政体的政权组织形式。甚至在马克思充分总结了巴黎公社经验教训之后的1883年(马克思逝世五个月后),恩格斯仍然将“共和”而不是“议行合一”的公社委员会称为政体。公社作为“议行合一”的“工作机关”,“应该公开宣布‘社会解放’为共和国的伟大目标,从而以公社的组织来保证这种社会改造”(19)。因此,共和政体才是资产阶级共和国和无产阶级专政国家均可采用的政体。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之间的斗争,也只有在共和政体下才能进行到底。(20)从马克思恩格斯的政体理论和政权形式可以看出,社会主义国家的政体是共和制,政权组织形式是普选基础上的民主制,即后来社会主义国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
与马克思恩格斯的政体理论相反,毛泽东将政治体制与政权机关等同了起来,他说:“至于还有所谓的‘政体’问题,那是指的政权构成的形式问题,指的是一定的社会阶级取何种形式去组织那反对敌人保护自己的政权机关。”(21)由于毛泽东关于政体的这一定义,既不同于政治机关的组织原则,又不同于政治体制的组织原则,这在研究中不能不引起人们的注意和思考(22)。那么,毛泽东为何从政权的组织形式来定义政体?显然这是特定历史环境下的产物,因为当时革命政权只有“人民代表大会制”这一种形式,而没有议会制等其他形式。基于这种政体与国体关系的理由,毛泽东在政权组织形式上定义政体,指出:“没有适当形式的政权机关,就不能代表国家。中国现在可以采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县人民代表大会、区人民代表大会直到乡人民代表大会的系统,并由各级代表大会选举政府。”⑤(23)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政权的组织形式,完全是几个革命阶级联合专政之共和国国体在政权组织上的反映和体现。因此,毛泽东政权组织形式意义上的政体定义,应该看作是共和国国体视角下的政体思想。
毛泽东的政体思想是随着革命形势的发展而不断发展的,应该在革命和建设不断取得胜利的进程中历史地加以把握。作为历史地发展成熟的理论体系,毛泽东民主集中制政体思想是多维的,需要从国体的高度来审察,从政体构成要素来考察,从政权机关自身来体察,静止的、孤立的、片面的观点皆有违毛泽东思想。同样,毛泽东民主集中制政体,却不能归结为其中任何一维,相反它是各个维度的整合归一。但是,不论毛泽东如何定义政体,其所主张的具体政体形态,毋庸置疑的是民主集中制。因此,对于毛泽东民主集中制政体的讨论,不应该自我陷入所谓“实证”之上的教条主义泥潭,基于只言片语非此即彼的争论,而应在毛泽东毕生从事的共和事业中历史和辩证地加以把握。从政体的构成与实践上判断其模式,从政体的宗旨与根据上探究其目的。
二、国家无支配自由:政体的目的
毛泽东民主集中制政体,是根据新民主主义共和国的国体确定的。所谓国体,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24)毛泽东根据国体的这一定义,将全世界多种多样的国体划分为三种:(甲)资产阶级专政的共和国;(乙)无产阶级专政的共和国;(丙)几个革命阶级联合专政的共和国。(25)由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是无产阶级领导的,人民大众的,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革命,新民主主义共和国的国体本质上就是几个革命阶级联合专政的共和国。从工农苏维埃共和国,到人民共和国,到民主共和国,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毛泽东毕生从事共和事业,不断创造共和国建设的辉煌,这些不同历史时期的共和国,无不是几个革命阶级联合专政的共和国。因此,民主集中制作为毛泽东共和国的政体形态,其根本任务就是建设几个革命阶级联合专政的共和国。
几个革命阶级联合专政的共和国,意味着各个革命阶级共同面对着备受支配的敌人,需要联合专政而将其打倒;意味着革命政权中各个革命阶级共享政权,任何革命阶级不受其他革命阶级的支配。因此,几个革命阶级联合专政的共和国,实际上表达了无支配自由的共和国价值理想,并且构成无支配自由的现实形态。毛泽东虽然没有使用“无支配自由”(26)的共和概念,但那个时代全国人民为之奋斗的即是无支配自由,毛泽东也在此意义上深切表达了自由的理想。这种无支配的自由,既指整个国家不受支配,也指所有人民群众不受支配。国家不受支配的自由,主要指国家的独立、统一和自主。国家的主权独立、领土完整、国家利益不受侵犯,亦即国际法意义上国家自由的具体内容。灾难深重的中华民族自近代以来即受帝国列强的支配,从八国联军对中国的共同瓜分,到日本长达八年的侵华战争,再到“二战”后美国妄图变中国为其殖民地的野心。而内部中国自近代以来即受军阀的控制,从张作霖的临时团结,到蒋桂冯阎四派内部的激烈斗争,再到蒋介石的独裁专政,以帝国列强为后盾的各个军阀一直在破坏中华民族的统一大业。毛泽东从井冈山时期开始,就对中华民族殖民地半殖民地的不自由状态有着清醒深刻的认识;(27)独立、自由、民主、统一、富强,(28)成为了毛泽东心目中新民主主义国家的理想形态。因此,争取国家的不受支配,实现国家的独立自由,构成了毛泽东整个共和事业的首要任务。革命“首先就应该求得国家的独立,其次是民主”(29)。新中国成立以后,国家统一、自主和安全同样处于战略考量的优先地位。
在整个国家深受支配的旧中国,每个人都可能被奴役、剥削、摧残和丧命。这是每个人难以掌握自己命运的患难时局,任何人随时随地被外在力量主宰着,过着安无宁日的无保障生活。个人在受支配的处境下,家长可以指腹为婚,老师可以任意处罚学生,资本家可以无缘无故虐待工人。(30)这是因为支配是一种专断干涉的能力,这种专断干涉是无需付出特别的成本的,并且能够产生和实现预期效果。(31)毛泽东早期的农村调查系统总结了支配人们生活的封建权力体系:“政权、族权、神权、夫权,代表了全部封建宗法的思想和制度,是束缚中国人民特别是农民的四条极大的绳索。”(32)因此,人民群众不受支配的理想深深镌刻在毛泽东心中,构成毛泽东将革命进行到底的动力之源。国家独立就是人格独立,民族解放就是个性解放。新民主主义共和国的根本任务,正是解除束缚个性发展的民族压迫和封建压迫,保障广大人民能够自由发展其在共同生活中的个性。(33)社会主义共和国的理想,则是实现每个人自由全面的发展;不能设想每个人不能发展,而能够建设成为独立、自由、民主、统一、富强的共和国。(34)因此,即使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最艰难的时期,毛泽东也以与革命同样的激情推进人民内部民主政治建设。而建国之后毛泽东特别注重人民内部矛盾的处理,“凡属于思想性质的问题,凡属于人民内部的争论问题,只能用民主的方法去解决,只能用讨论的方法、批评的方法、说服教育的方法去解决。而不能用强制的、压服的方法去解决”(35)。社会和谐正是毛泽东为之奋斗的人民内部无支配的自由,“我们的目标是想造成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36)那样一种政治局面。
国家不受支配和人民不受支配,都是毛泽东坚定不移地为之奋斗的共和理想。毛泽东将无支配的自由上升为其政治思想和政治事业的真正主题,原因即在于中国是一个殖民地、半殖民地和半封建的社会。帝国主义和中华民族的矛盾、封建主义和人民大众的矛盾,就是近代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37)帝国主义及其支持的军阀主义使整个国家备受支配,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使人民群众备受支配。帝国主义、军阀、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都是中国革命必须坚决消灭的对象。几个革命阶级联合专政的共和国之所以成为毛泽东毕生革命的国家形态,在于它内含着深重灾难的中国人民无支配自由的理想。早至1925年毛泽东在主编的《政治周报》中,就明确指出了革命的根本目的:“为什么出版《政治周报》?为了革命。为什么要革命?为了使中华民族得到解放,为了实现人民的统治,为了使人民得到经济的幸福。”(38)对于受支配受压迫的中国人民,无支配自由的理想如何才能实现?康有为提出了大同理想,但未找到路径;孙中山找到了共和路径,但转眼即破产了。在毛泽东看来,通向自由的路径仍是共和国,并且取得了绝对的胜利。毛泽东在新中国成立前夕,更是对共和国充满了想象:“经过人民共和国到达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到达阶级的消灭和世界的大同。”(39)因此,共和国不仅是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时期民主集中制政体建设的直接目标,也是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通向共产主义的康庄大道。恩格斯在晚年也曾指出,共和国不仅是社会主义可以直接采用的政体形式,也是社会主义获得“政治解放”之后实现“人类解放”应该采取的政体形式。
共和国虽然是无支配自由实现的普遍途径,无支配自由的实现却惟有依赖于共和国政权。故而共和国通过何种方式将政权组织起来,直接影响和制约着无支配自由的现实状况。而在毛泽东领导的革命政权建设中,国家不受支配和人民不受支配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地同时实现,关键即在于民主集中制政体的严格普遍实行。共和国民主集中制政体的优势在于,它既是民主制,又是集中制。由于集中制,政府能够有效组织而实现“民众大联合”,不断取得反对、打击、消灭敌人的胜利,从而最终实现民族独立和国家统一;能够严格执行法律,切实保障人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思想、信仰和身体等权利(40),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人民不受支配的自由。由于民主制,各个革命阶级由代表组成统一战线政府,政府工作“非少数人所得而私”,从而混合均衡、相互补充、相得益彰,为着无支配自由的理想而共同奋斗;人民内部则相互独立、自由、平等,消除压迫和剥削等受支配现象,从而人民群众形成民众大联合的统一战线,自愿自主地参与、支持、拥护和监督政府的工作。
民主集中制是毛泽东革命各时期共和国的优良政体,在于它秉承共和国无支配自由的理念,与几个革命阶级联合专政的共和国国体完全相适应;在于它既有效打击了敌人,又有效保护了自己,实现了共和国无支配自由的理想。然而,民主集中制政体又是如何达到这一目的的?它在运行中构建了何种模式?所有这些不能不成为需要进一步探讨的现实问题。
三、共和的模式:政体的效用
在几个革命阶级联合专政的共和国建设中,民主集中制政体为毛泽东所看重和选取,在于它作为优良政体的效用。政体的效用是以人民代表大会的民主协商为基础,通过政府的集中执行而得以确证,而这恰恰正是民主集中制政体的优长所在。毛泽东在阐释民主集中制政体时说:“新民主主义的政权组织,应该采取民主集中制……只有这个制度,才既能表现广泛的民主,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高度的权力;又能集中处理国事,使各级政府能集中地处理被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所委托的一切事务,并保障人民的一切必要的民主活动。”(41)因此,在几个革命阶级联合专政的共和国建设中,只要确立民主集中制政体的制度结构,民主集中制政体就完全可能发挥其效用。
民主集中制政体的制度结构,规定着其运行的具体模式,而它本身则是由共和国内部的革命阶级状况决定的。新民主主义共和国建设的首要问题,是区分谁是我们的敌人,谁是我们的朋友,(42)然后在此基础上建立统一战线的革命政权。正如毛泽东早期对中国社会阶级结构的调查所得出的结论,(43)新民主主义共和国无不是几个革命阶级联合专政的共和国,尽管各个时期共和国阶级联合的统一战线存在范围的差异。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共和国的民主集中制政体,必然在政权构成上充分反映统一战线的阶级成分。以抗日统一战线的“三三制”政权为例,它“是统一战线在政权构成上的具体实现,是新民主主义政权在抗日统一战线上的具体形式”(44)。因此,几个革命阶级联合专政的共和国,反映在民主集中制政体上,必然是混合均衡的共和政体。共和是民主集中制政体的政治性质,是民主集中制政体的核心理念,也是民主集中制政体的实践模式。
首先,民主集中制政体的共和性质反映在其代表选举上。毛泽东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参与革命,通过民众大联合实现无支配自由的理想。然而,共和国政权只能由少数人专门治理的现实,使得代议制成为共和制政府的最自然、最好的组织形式。(45)因此,民主集中制作为共和国的政体,同样是一种代议制政府,包含着代表选举的民主因素。毛泽东对于选举的意义有着深刻的认识。1933年毛泽东在瑞金就指出,要使苏区的人民群众保护已经夺取的政权,选举是最重要的一件事。(46)而对于无产阶级领导的、人民大众的、反对帝国主义、反对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革命,人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更是头等重要的大事。“民主政治选举第一”,“如果有人轻视选举,或者说不要选举,那就是等于不要民主。不要民主,就等于不要革命。”(47)所以在抗日战争面临生死存亡的危难之际,毛泽东视民主为抗日的保证,(48)实行普遍、平等、直接、无记名投票的选举原则,规定:“凡满十八岁的赞成抗日和民主的中国人,不分阶级、民族、男女、信仰、党派、文化程度,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抗日统一战线政权的产生,应经过人民选举。其组织形式,应是民主集中制。”(49)民主选举制度在解放战争时期得到进一步改革和调整。1953年以后,选民直接选举县以下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和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选举产生,共和政体的民主原则充分体现在了各级人民代表的选举上。
其次,民主集中制政体的共和性质反映在其代表结构上。民主集中制政体不仅规定人民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还规定人民代表之间的成分结构和构成比例。人民代表具有普遍的包容性且相互之间的比例合理得当,民主集中制政体才与共和国国体相一致。是故毛泽东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构,遵循着共和政体的混合均衡理念。毛泽东共和国政体的混合均衡,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革命阶级的混合,将几个革命阶级联合专政的共和国国体反映在政体结构上。二是代表人数的均衡,任何革命阶级的代表人数不相上下。混合政体是毛泽东在抗战时期对政体的策略性创新。抗日战争时期的“三三制”政权规定,不论是民意机关还是行政机关,其人员构成为:“共产党员占三分之一,非党的左派进步分子占三分之一,不左不右的中间派占三分之一。”(50)随着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的爆发,革命政权没有继续实行严格的“三三制”,但其混合均衡理念却得以发扬和深化。不论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51)还是人民代表会议,(52)抑或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53)在代表的构成上皆具有鲜明的混合均衡特点。这些政体形式突破了“三三制”的阶级限制,在代表成分具有更加广泛的包容性;否定了“三三制”政权中代表权的歧视,(54)实现了各种成分代表人数比例的真正均衡。因此,毛泽东的民主集中制政体,并非机械的混合均衡,包容性与公正性才是其思想要义。
再次,民主集中制政体的共和性质反映在其集体协商上。集体协商意味着排除压制、专断和暴力,实质性体现着共和国“和”的理念,在国家机关中则体现为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政体在国家机关的深化和具体化。毛泽东到民主集中制政体思想的整合阶段,尤其强调国家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共同纲领》规定:“各级政权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55) 1954年宪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这是因为在人民民主专政的共和国,“民主是商量办事,不是独裁,但集中是必要的”(56)。故而集体协商是决策的合法性源泉。同时,把通晓某个方面知识的人集中起来,就变成了通晓各方面知识的中央委员会(57),使得集体协商构成决策的合理性源泉。在民主集中制政体中,“政府一切工作,共同知道、共同讨论、共同决定、共同分工去实行”(58)。为了真正在国家机关中实行民主,毛泽东提出了集体协商基础上的民主模式。按照这种模式,国家机关在制定大政方针和决策时,首先必须充分讨论酝酿,然后再集中或整合为有约束力的政策共识。集体协商与制定政策属于两个不同的程序,在国家机关活动中不可颠倒。政策制定前之所以需要集体协商,根源于人民利益的广泛性、复杂性和多样性。集体协商之所以有助于制定政策,根源于人民代表的公共理性,“谁有真理就服从谁”(59)。因此,集体协商是对纯粹民主的补充和矫正,是民主集中制政体共和性质的实质内容。
最后,民主集中制政体的共和性质反映在其政策目的上。政策是革命政权一切实际行动的出发点,并且表现于行动的过程和归宿。共和国的一切政策无不围绕公共利益,无公共利益则无共和国(60)。因此,公共利益是衡量优良政体的惟一标准,也是衡量优良政策的标准之一。一是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放在第一位,不能把个人利益放在第一位。(61)共和国以公共利益为政体的价值取向,私人利益在与公共利益相抵触的时候,个人应服从公共利益的需要。二是均衡各革命阶级的利益。通过政策让各革命阶级的利益得以均衡发展,正如谢觉哉对“三三制”政权的本质的阐述:“三三制的实质是各种政策……顾到这又顾到那,顾到那阶级,又顾到这阶级,顾到那党派又顾到这党派。没有这,不同利益的阶级,不能真正联合。”(62)三是确保“有饭大家吃”(63)。平均主义与过分悬殊一样不对,都违背了共和国的“共享”理念。因此,既然我们这个队伍完全是为着解放人民的,是彻底地为人民的利益工作的,(64)我们就要以党的正确政策和自己的模范工作,说服和教育党外人士,使他们愿意接受我们的建议。(65)这样,各革命阶级在集体协商中,才会认识、形成、促进公共利益,将爱共和国的美德落实于现实的政策制定和执行中。
毛泽东民主集中制政体的共和模式,体现着“共有”、“共治”、“共商”、“共享”的共和国基本理念,是与其几个革命阶级联合专政的共和国事业相一致的;对于共和国无支配自由之至上价值的实现,是一种能够普遍推进的有效工具。也正是因为如此,毛泽东民主集中制政体的优良,就在于其民主集中制政体之德性的实现。
四、德性的实现:政体的优良
倘若说政体的优良是共和国所以伟大的根据,那么德性的实现则是共和国政体所以优良的根据。翻开人类漫长的历史,真正繁荣富强的国家多是共和国,真正长盛不衰的国家也是共和国。两千多年前的亚里士多德提出的城邦同一性问题(66),就深切地表明:维持共和国政体的共和本色之不移,构成了任何共和国事业的首要任务。从雅典共和国的失败、罗马共和国的蜕变、中华民国的消亡到原苏联共和国的剧变,历史无时无处不在验证共和国存在的这一规律。毛泽东在领导人民群众建设共和国的伟大事业中,思考最多的也是共和国政体的巩固和发展问题;他不仅始终坚持民主集中制为不同革命时期共和国的政体,而且随着革命的发展不断推进民主集中制政体的建设。因此,优良政体是毛泽东共和事业和思想的重要内容,德性实现是毛泽东民主集中制政体真正优良的根本保证。
政体的优良,即政体的德性。与德性一样,民主集中制作为共和国政体,其德性也可分为两部分:一是其作为目的方面的德性。民主集中制作为共和国的政体,本身是不能为自身设定目的的,而只能分享共和国国体的目的,或将共和国的国体作为其目的。因而,政体合乎国体,本身即政体的目的,否则就叫做“政体与国体不相适应”(67)。由于毛泽东几个革命阶级联合专政的共和国,以无支配自由为至上价值,它自然也即其民主集中制政体的目的。二是其作为工具方面的德性。民主集中制政体有了源自国体的目的之后,它必须将自身合理地组建为实现该目的的有效体制和模式,作为工具将该目的化为现实的共和国建设事业,否则政体不可能与国体相适应。“党是阶级斗争的工具,政府也是工具。”(68)毛泽东民主集中制政体的无支配自由目的,是通过作为组织原则的民主集中制的共和模式实现的。故而共和模式从工具方面构成其民主集中制政体。毛泽东民主集中制政体之德性的这两方面内容,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言:“德性确定一个正确的目标,明智则是提出达到目标的手段。”(69)因此,毛泽东谈论民主集中制政体时,总是将两者结合和统一起来,既避免共和国建设因政体的缺乏或不当而落空,又避免民主集中制政体因无视或偏离国体目的而走向盲目。就此而言,从无支配自由之目的与共和模式之工具两个维度,恰恰能够重构毛泽东民主集中制政体的深邃理论,也能从政权方面洞察毛泽东共和事业成功与失误的深层原因。
毛泽东民主集中制被历史地证明为优良政体,在于它在共和国建设中对国家和人民无支配自由的普遍推进。民族的独立、国家的统一、人民的解放、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和谐、文化的进步,所有这些作为国家和人民无支配的自由现状,都是对民主集中制政体之优良的证明。“民主集中制,它是民主的,又是集中的,将民主和集中两个似乎相冲突的东西,在一定形式上统一起来。”(70)这种将民主与集中统一起来的形式,正是新民主主义革命中毛泽东不断提出和建设的共和国政体。然而,民主集中制政体以共和国国体为目的,并不排除民主集中制政体在建设过程中去追求其他不属于其目的的可能。民主集中制如果失去了集中的权威,就会蜕变为无政府主义;如果失去了民主的基础,就会蜕变为官僚集中制。毛泽东在将列宁的民主集中制思想中国化过程中,同样严正批评极端民主化倾向和专制主义倾向。因此,极端民主化与专制主义构成了毛泽东民主集中制政体所批判的两个极端,也是民主集中制政体在建设中必须避开的两种恶劣倾向。
极端民主化倾向表现在政体上就是平民政体,专制主义倾向表现在政体上就是寡头政体。这两种政体相反却相成,作为民主集中制政体的对立面,并无本质的差异;因为两者无不产生支配国家和人民的强制力量,无不招来国家和人民受支配和奴役,无不与共和国的理念相背离。毛泽东自1929年对极端民主化倾向进行严厉批判(71),整个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都在防范和矫正该错误思想和倾向。中共七大总结报告中,毛泽东指出:“无政府主义、极端民主化的思想也是有的,那是小资产阶级的思想,我们要批评它,指出这些思想是不好的。”(72)毛泽东领导中国人民实现无支配自由的理想,虽取“民众大联合”的统一战线策略,但作为统一战线政体的却是代议制的混合均衡政体。平民政体对平等的绝对要求和无限追求,所能达到的只是混乱、无序和破坏,这是毛泽东深刻洞察并始终与之作斗争的。因此,将平民政体视为毛泽东的理想政体(73),完全是经验的、片面的、错误论断。中国长期的封建专制统治培育了专制的土壤和文化,使得封建统治被推翻后专制统治仍然如故。故而在“国民党政府仍旧保持其自1927年发动内战以来的寡头专制制度”(74)的形势下,毛泽东提出建立统一战线基础上民主集中制的联合政府。所以,毛泽东民主集中制的共和政体,是对平民政体与寡头政体的否定和扬弃,是共和国惟一可以选取和应该坚持的正确政体。
然而,毛泽东民主集中制政体的共和模式有其自身特点。倘若说古典共和政体是阶级之间的混合均衡,并且各阶级通过相应国家组织机关共享政权;那么毛泽东几个革命阶级的联合专政则是国体上的共和,而政体上的共和完全是同一国家组织机关内部的共和。前者我们称之为大政体观,也为马克思所认同和主张;后者我们称之为小政体观,是毛泽东的中国化创新。(75)毛泽东说:“至于还有所谓的‘政体’问题,那是指的政权构成的形式问题,指的是一定的社会阶级取何种形式去组织那反对敌人保护自己的政权机关。”(76)毛泽东的目的在于以政权机关为中枢,下则实现普遍民主,上而实现正确集中。就此而言,毛泽东政权机关意义上的政体定义,抓住了中国政体问题的关键。政权机关的根本任务在于制定正确的政策,从而授权政府集中力量去执行,达到促进和增进最广公共利益之目的。而政策的正确性源于群众路线之上,混合均衡的代表之间基于公共理性的集体协商。因此,代表的混合均衡性、协商环境的理想性、代表的公共理性,在政权机关的政策制定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其中任何一个方面残缺或遭损害,都将造成民主集中制政体的共和模式走样,从而导致政权机关制定的政策违背公共利益。
无支配自由与共和模式作为毛泽东民主集中制政体之维,对于民主集中制政权的优良皆不可或缺。毛泽东民主集中制政体的意义就在于,它们两者的有机结合造就民主集中制政体的优良,而它们两者的扭曲结合则造成民主集中制政体的蜕变,以致给国家和人民带来无穷祸害和灾难。在无支配自由与共和模式之间,共和模式无疑处于主动地位,因为它属于工具的方面。因此,民主集中制政体的无支配自由目的,在中国具体国情下确定之后,如何确保民主集中制政体的共和模式健康运行,就成为了民主集中制政体之德性实现的关键,因而也从根本上决定着民主集中制政体事实上的优良性。由于共和模式是在政权机关内部运行,它需要两个方面的保障条件:一是政权机关内部的保障条件,必须经由法律和制度来保障共和模式在政权机关内部的有效运行;二是政权机关外部的保障条件,必须经由宪法和法律来保证政权机关不受其他力量的干涉和支配。尤其,毛泽东的民主集中制政体是在党的领导下行使国家政权的,党对民主集中制政体实施正确领导而又不干涉和取代政权机关的工作,就成为了民主集中制政体得以优良的先决条件。新中国成立之后,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现象和个人独断专行的作风日趋明显,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根本政治制度所应有的地位和作用受到削弱(77),既是对共和国民主集中制政体运行环境的破坏,又是对共和国民主集中制政体共和模式的破坏,更是对共和国民主集中制政体无支配自由的破坏。对此,我们不能不从政体上予以深刻反思。
无支配自由作为共和国的核心理念和最高价值,在和平发展时期只能通过无支配的共和模式来整体推进。换言之,无支配自由不但是民主集中制政体的构成条件,而且也是民主集中制政体健康运行的约束条件。因此,民主集中制政体既坚持共和国无支配自由的目的,又通过共和模式实现其无支配自由的共和目的,就不能不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过程中,应该继承发扬和继续完成的毛泽东民主集中制政体的光辉共和遗产和遗业。
收稿日期:2011-03-20;修订日期:2011-05-31。
注释:
①德性(arete)是古希腊伦理学的核心词汇,它是指任何事物的特长、用处和功能,而不是现代所谓的“道德”的含义。[美]依迪丝·汉密尔顿著,葛海滨译:《希腊精神——西方文明的源泉》,辽宁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序。亚里士多德作为人类德性伦理大师,也在此广义上使用德性概念,故而马有马的德性、刀有刀的德性。[希腊]亚里士多德著,苗力田译:《尼各马科伦理学》,《亚里士多德全集》第8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4页。德性作为事物“卓越”属性的这种宽泛用法,使之可以合乎规范地用于政体。
②《毛泽东文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89页。
③《毛泽东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页。
④同③。
⑤“它是民主的,又是集中的;最有力量的政府是这样的政府。”毛泽东:“反对日本进攻的方针、办法和前途”(一九三七年七月二十三日),《毛泽东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47页。
⑥“须将现政府改造成为一个有人民代表参加的统一战线的政府。这个政府是民主的,又是集中的。”毛泽东:“和英国记者贝特兰的谈话”(一九三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毛泽东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76页。
⑦“民主和集中之间,并没有不可越过的深沟,对于中国,二者都是必需的。一方面,我们所要求的政府,必须是能够真正代表民意的政府;这个政府一定要有全中国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人民也一定要能够自由地去支持政府,和有一切机会去影响政府的政策。这就是民主制的意义。另一方面,行政权力的集中化是必要的;当人民要求的政策一经通过民意机关而交付与自己选举的政府的时候,即由政府去执行,只要执行时不违背曾经民意通过的方针,其执行必能顺利无阻。这就是集中制的意义。”毛泽东:“和英国记者贝特兰的谈话”(一九三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毛泽东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83页。
⑧“国体——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政体——民主集中制。这就是新民主主义的政治,这就是新民主主义的共和国。”毛泽东:“新民主主义论”(一九四○年一月),《毛泽东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77页。
⑨“新民主主义的政权组织,应该采取民主集中制,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大政方针,选举政府。它是民主的,又是集中的,就是说,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只有这个制度,才既能表现广泛的民主,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高度的权力;又能集中处理国事,使各级政府能集中地处理被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所委托的一切事务,并保障人民的一切必要的民主活动。”毛泽东:“论联合政府”(一九四五年四月二十四日),《毛泽东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057页。
⑩《毛泽东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77页。
(11)《毛泽东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272页。
(12)在中国采取民主集中制是很合适的。我看我们可以这样决定,不必搞资产阶级的议会制和三权鼎立等。毛泽东:“在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的报告和结论”(一九四八年九月),“毛泽东文集”第五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36页。
(13)《共同纲领》第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各级人民政府。”第十五、十六条规定:“各级政权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十八卷,中央档案馆,1992年版,第586-588页。
(14)1954年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五卷,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522页。
(15)《毛泽东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52-358页。
(16)《中国共产党第二次至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179页。
(17)《列宁全集》第34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34页。
(18)[美]弗兰克·J.古德诺著,王元、杨百朋译:《政治与行政》,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12页。
(1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22页。
(2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39-440页。
(21)《毛泽东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77页。
(22)程乃胜:“有所进步,有所创新——评《中国宪法》一书”,《中国法学》,1991年第5期,第117-120页。
(23)同(21)。
(24)同(21),第676页。
(25)同(19),第675页。
(26)毛泽东经常使用“支配”概念,来表达不自由的涵义,只是没有直接使用“无支配自由”概念。比如,毛泽东说:“中国是一个半殖民地国家——帝国主义的不统一,影响到中国统治集团间的不统一。数国支配的半殖民地国家和一国支配的殖民地是有区别的。”毛泽东:“中国革命战争的战略问题”(一九三六年十二月),《毛泽东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89页。
(27)《毛泽东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47页。
(28)《毛泽东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026页。
(29)《毛泽东文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432页。
(30)《毛泽东年谱》上册,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99页。
(31)[澳]菲利普·佩迪特著,刘训练译:《共和主义》,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0页。
(32)《毛泽东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1页。
(33)同(29),第1058页。
(34)同(28)。
(35)《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762页。
(36)《毛泽东选集》第五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456页。
(37)《毛泽东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31页。
(38)《毛泽东文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1页。
(39)《毛泽东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471页。
(40)《毛泽东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070页。
(41)《毛泽东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057页。
(42)《毛泽东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页。
(43)地主阶级和买办阶级、中产阶级、小资产阶级、半无产阶级、无产阶级。一切勾结帝国主义的军阀、官僚、买办阶级、大地主阶级以及附属于他们的一部分反动知识界,是我们的敌人。工业无产阶级是我们革命的领导力量。一切半无产阶级、小资产阶级,是我们最接近的朋友。那动摇不定的中产阶级,其右翼可能是我们的敌人,其左翼可能是我们的朋友。毛泽东:“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一九二五年十二月一日),《毛泽东选集》第一卷,1991年版,第3-9页。
(44)“选举运动中的几个问题”,《新华月报》,1941年4月24日。
(45)[英]潘恩著,马清槐等译:《潘恩选集》,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246页。
(46)《毛泽东年谱》上册,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411页。
(47)陕西省档案馆、陕西省社会科学院合编:《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3辑,档案出版社,1987年版,第48-50页。
(48)同(42),第274页。
(49)《毛泽东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743页。
(50)《毛泽东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742页。
(51)出席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有中共及赞成中央“五一”口号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无党派民主人士共23个单位134人。其中,中共7人、民革7人、民盟7人、民建5人、无党派民主人士6人、民进4人、农工党5人、救国会5人、民联5人、民促4人、致公党4人、解放军7人、全国总工会7人、解放区农民团体7人、产业界7人、文化界7人、民主教授7人、全国青联6人、全国妇联6人、全国学联4人、上海人民团体联合会4人、国内少数民族6人、海外华侨7人。《五星红旗从这里升起——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诞生记事暨资料选编》,文史资料出版社,1984年版,第268-277页。
(52)毛泽东指出:“无论是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或人民代表大会,党员均不要太多,以能保证通过决议为原则。大体上,党员及可靠左翼分子,略为超过1/2即够,以便吸收大批中间分子及少数不反动的右翼分子,争取他们向我们靠拢。”毛泽东:“召开各界代表会议必须反对形式主义”,《共和国走过的路》(1949-1952),中央文献出版社,1991年版,第101页。
(53)在第一届全国人大的1 226名代表中,有妇女代表147人,占代表总数的11.99%;少数民族代表除选举法规定的150人外,各省市还选出27人,共占代表总数的14.4%。代表中共产党员668人,非共产党人士558人,分别占代表总数的54.5%和45.5%。梁柱著:《毛泽东民主政治建设思想探析》,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6页。
(54)储建国:“论毛泽东的混合政体思想”,《湖南科技大学学报》,2007年第2期,第18页。
(55)许崇德著:《中国宪法参与资料选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6页。
(56)《毛泽东文集》第六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87页。
(57)《毛泽东文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366页。
(58)《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2辑,档案出版社,1987年版,第276页。
(59)《毛泽东文集》第七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78页。
(60)周叶中著:《共和主义之宪政解读》,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18页。
(61)《毛泽东文集》第八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36页。
(62)谢觉哉:“三三制的理论与实际”,《解放日报》,1942年3月27日。
(63)《毛泽东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83页。
(64)《毛泽东文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004页。
(65)《毛泽东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742页。
(66)[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著,颜一、秦典华译:《政治学》,《亚里士多德全集》第九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77-78页。
(67)同(65),第677页。
(68)《毛泽东文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373页。
(69)[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著,苗力田译:《尼各马科伦理学》,《亚里士多德全集》第八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134页。
(70)《毛泽东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83页。
(71)《毛泽东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88页。
(72)《毛泽东文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399页。
(73)储建国:“论毛泽东的混合政体思想”,《湖南科技大学学报》,2007年第2期,第14页。
(74)同(72),第1038页。
(75)储建国、申建林:“论马克思主义的政体思想”,《武汉大学学报》,2003年第6期,第789-794页。
(76)同(70),第677页。
(77)秦立海著:《民主联合政府与政治协商会议——1944-1949年的中国政治》,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49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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