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政治教育在法治教育中的渗透_世界观论文

思想政治教育在法治教育中的渗透_世界观论文

法治教育中的思想政治教育渗透,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法治论文,思想政治教育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5707(2013)2-0086-04

法治教育的根本目标是培养社会主体的现代法治观念,这一目标的实现,是社会多方面力量推动的过程。思想政治教育作为意识形态领域的工作,其最终目的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解决社会主体意识形态的现代化问题。法治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在教化社会主体的思想观念、规范其行为过程中相辅相成,因此,在法治教育中必须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渗透。

一、法治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的关系

(一)法治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概念

法治教育是指通过对公民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依法治国”方略的宣传和教育,培养和发展公民法治意识及其用法治意识指导自己行为的一种活动。对于任何一个国家而言,要能够得以经济长足发展、社会恒久稳定,完善的法治建设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表明我国法治建设具有对更具价值的现代化法治的追求,这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也将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其中公民树立正确有效的现代法治观念是一个关键环节。法治教育强调的是对“依法治国”方略的宣传,包括了对公民法治的思想、法治的原则、法治的制度、法治执行过程等多方面的教育。

思想政治教育是指社会或社会群体用一定的思想观念、政治观点、道德规范,对其成员施加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影响,使他们形成符合一定社会所要求的思想品德的社会实践活动。[1]4在现代社会中,思想政治教育日益成为现代性教育的重要内容,担负着国家形态下的意识形态教化功能,是现代国家体系下的政治认知性教育,需要对社会利益集团与社会个体进行世界观、人生观及价值观等内容的教导。思想政治教育以及思想政治教育的成效之良莠,与国家认同紧密相联,日渐成为判断现代国家体系是否牢固维系、有效运转的一个重要指标。

(二)思想政治教育是法治教育的前提

思想政治教育的最终目的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思想政治教育作为一种意识形态领域的工作,所要解决的是社会主体意识形态方面的问题。思想政治教育是传播意识形态的一种手段,但是其本身不是目的,真正的目的是传播主流意识形态,使主流意识形态成为社会全体成员的指导思想,成为个体政治社会化的指导思想。[2]社会主体一切有意识的行为都蕴含着特定的价值目的,而思想政治教育的每一内容,实质上也都带有特定的价值旨向要求。所以,思想政治教育的核心任务就是对社会主体进行价值取向的教育,在当前,就是使社会主体的价值取向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法治观念是社会主体思想意识中的一个重要部分,法治观念的直接指向是社会主体的外在行为规范,思想政治教育为法治教育提供内在价值取向;法治观念现代化为思想政治教育提供外在行为规范指向。因此,思想政治教育是法治教育的前提,人们只有在接受思想政治教育的基础上,才能对国家的大政方针产生政治认同、对社会主义法律产生认同,才能谈得上接受社会主义法治教育,从而达到了解我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奋斗目标,更好地学法、守法、用法。

(三)法治教育是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

法律对于人来说,是一种他律,这种他律要变成人们自愿服从的行为规范,就要形成信法、守法的法治观念。对于人的生存和发展来说,更重要的是要能自律。自律的关键在于要有一种觉悟,它要通过一定的方式才能形成和提高。思想政治教育,就是要使得受教育者能够认识到自己肩负的历史责任和根本利益之所在,从而普遍地提高广大公民的觉悟,自觉地承担起历史赋予自己的历史使命。法律意识的提高需要社会主体发挥出高度自觉的能动性,在具备了经济、社会条件的同时,还必须对社会主体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提高主体对于法律观念的认知水平,使主体法律意识的能动性由盲目变为自觉,由自在变为自为,由偶然变为必然。因此,法治教育是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法治教育必须渗透思想政治教育,其关键在于让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在公民的价值观念中发育成熟,让每一个公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观念的承载者和维护者,自觉受其引导,规范自身行为,恪守法律规则,维护法治的基本原则和精神。

二、法治教育中思想政治教育渗透的价值

(一)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目标

马克思指出:“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这就是说,一个阶级是社会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力量,同时也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精神力量。”[3]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这是由我国社会主义的基本政治经济制度所决定的。因此,我国只有加强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才能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认为,法是有阶级性的,是由国家制定的。只要国家作为政治实体存在,法的阶级性依然会存在。法是集中体现社会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法为谁服务取决于法的制定者和实施者究竟是谁,法治既可以为君主一家,也可以为少数人(贵族),也可以为多数人服务。同时法又是根深蒂固地存在于各国独特的社会和文化之中的,法的这种民族特殊性长期存在。

依据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观点,意识形态特别是法律意识形态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法现象部分,“一方面,如果看不到社会经济基础在法现象中的本体性、终极性地位,必然陷入唯心主义。另一方面,如果看不到法的相对独立性,看不到意识形态、法的继承性和法学家对法的影响,认为法与经济基础总是保持绝对的统一性,必然会陷入机械论。”[4]所以,不重视法治教育中思想政治教育的渗透,不承认改造观念的可能性,我们就不可能真正领会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观点;而那种只关注制度本身,将法律制度与物质生活条件割裂,将上层建筑中作为制度的法律和作为观念的法律割裂的观点,同样也是与马克思主义法学和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认识背道而驰的。

(二)提高全民法律素养

在当前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践中,有这样一种倾向:强调制度的约束,忽略意识形态的引导,立法热情高涨,而淡化法治教育中意识形态的引导,淡化对公民法律思想观念的改造。

毋庸置疑,法治当然包含着对法律制度的充分尊重,包含着权力要受到法律制度控制的基本理解。然而这种理解极容易转化为对制度的盲目崇拜,简单地认为只要制度完备,则一切问题都会得到解决,而出现了问题或问题解决不了则一定是因为制度不完备。

法治并不仅仅意味着一套规则和制度,也不只意味着人们把法律作为行为准则,法治更是一种与特定文明形态相联系的现象,它体现与浸透着民族文化中民主性的精华。只有在特定的民族文化背景中,法治原则才可以被理解、被尊重。法治原则本身就是民族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重要方面,它同时也体现全部社会主义文化的基本精神。进行法治教育,实现法治要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具体特点。

法治教育承担着培养社会主体的法律意识、法治观念,提高其法律素质的重要任务,这一任务的完成不能仅凭法律知识的灌输,而需要在整体的素质教育中实现,尤其是在提高社会主体的政治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的前提下来实现。这就需要有意识、有目的地不断强化法治教育的思想政治教育渗透。

(三)奠定实现法治社会的思想基础

在社会主义实践与发展的各个阶段,运用思想政治教育去塑造社会主义公民都被视为社会主义国家的一项重要任务。社会主义从根本上说能够接纳法治原则,它赋予法治以社会主义的新内容,把法治原则看作是社会主义制度价值的体现,看作是人民的权利和自由得以扩展,从而达到人的全面发展的更高层次的一种必要手段,其核心是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在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过程中,社会主义强调制度的优先性、至上性,同时也注重改造思想观念的重要性。它宣扬民主集中制,强调用制度来强化思想教育,用思想教育来巩固制度的权威性;并明确指出人民群众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主体,满足人民的利益和要求,实现人民的权利和自由,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目标。社会主义正确处理了制度、个人和群众之间的关系,从而为实行法治奠定了思想基础。

三、法治教育中思想政治教育渗透的内容

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是思想政治目标的具体化,是根据社会发展的要求,以及思想政治教育对象的思想实际而确定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是思想政治教育最根本的内容。[1]193在进行法治教育的过程中,应当渗透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

(一)世界观的渗透

世界观是人们对生活在其中的世界以及人与世界的关系的总体看法和根本观点。世界观人人都有,但是存在系统和零散、自觉和盲目、清晰和模糊、坚定和摇摆、正确和错误、先进和落后的区别。马克思主义世界观是科学、正确的世界观,世界观教育就是引导和帮助人们树立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只有树立马克思主义世界观,才能正确认识世界,继而更好地改造世界,为人民谋利益,办实事,才能在任何时候站到人民的立场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才能坚持党的群众路线,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

2012年12月4日,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说:“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我们党以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为指导,以新中国民主法治实践为基础,继承和发扬了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吸收和借鉴了西方法治文明,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历史进程中逐渐形成的科学而先进的法治理念。

法治教育中世界观的渗透就是要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穿到法治教育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统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法治理念的贯彻必须通过公民行为落实于法治实践。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所以能见成效,全靠公民服从,而遵守法律的习惯须经长期的培养。”[5]法治理念并非公民天生具备或自发形成,其生成和发展是一个历史过程,只能在社会环境潜移默化的影响下,以及社会法治实践的参与过程中逐步塑造和培育。因此,法治教育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至关重要。法治教育是指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下,通过对公民进行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依法治国”方略的宣传和教育,培养和发展公民法治观念及其用法治观念指导自己行为的一种活动。法治教育的关键在于让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公民的价值观念中发育成熟,让每一个公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承载者和维护者,自觉受其引导,规范自身行为,恪守法律规则,维护法治的基本原则和精神。

(二)人生观的渗透

人生观是对人生目的和意义的根本看法和根本态度。人生的意义是什么?人应该怎样度过自己的一生?对这些问题的不同认识和回答,形成不同的人生观。所以,人生观就是人们关于人生目的和意义的根本看法和根本态度。[1]195在实际生活中,不同的人生观选择,决定着不同的人生,不同的人生态度,体现了不同的人生观。马克思主义人生观坚持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看待人生,把无产阶级和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视为最大价值,把实现共产主义的伟大理想而奋斗作为人生的最高目标。这是迄今人类历史上最科学、最进步、最崇高的人生观。

人生观影响并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人们的道德行为和道德品质,具体表现在幸福观、公私观、生死观、荣辱观、爱情观等方面。统治阶级总是把符合一定标准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以明确的、普遍的、稳定的法律去推行,是每个公民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具有示范性、导向性功能,在法治教育中应当渗透人生观的教育。违法犯罪现象即是人生方向迷失的反映,法治教育通过传授法律知识、传播法律理念,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法治观念,提高他们的法律素质,使公民在理论上有所知晓,在思想上有所提高,在行为上有所适从。法律通过明确规定所保护、鼓励和抑制、禁止的行为,深刻反映了国家所倡导和保护的社会人生观念,决定了它必然对人们的行为产生潜移默化的教育作用。因此,法治教育不能停滞在法律规范和法律知识的单纯传授上,而要挖掘我国法律所内含的制定法律的指导思想,弘扬法律的内在价值取向,引导和强化受教育者遵守法律规范的自觉性。

(三)价值观的渗透

价值观是人们对价值问题的根本观点,具体而言是社会成员对于社会现象和思想意识进行是或非、有意义或无意义、值得接纳或不值得接纳的判断时所依据的一系列最基本的准则或尺度,是人们对于价值的本质、功能、创造、认识、实现等有关价值的一系列问题的基本观点和看法。价值观有多样性,一个人的价值观是由他的世界观和人生观决定的,有什么样的世界观和人生观,就有什么样的价值观。马克思主义的价值观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取向,由此产生了自己的价值评价标准:凡是推动社会主义生产力向前发展的物质创造和精神创造,都是有价值的。凡是符合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得到人民群众真正拥护的,都是有价值的。

法治教育中价值观教育的渗透,就是要对受教育者进行法律价值观教育。公平正义等是法律的内在价值,而法的作用与功能则体现法律的外在价值,它是人们法律价值观首要的、不可缺少的内容。公平正义是法律的精神实质与理论依据,它表现为以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作为其追求目标,并将其制定成为一套可操作的行为准则,给人们提供行为指引和是非标准。法律与公平正义是不可分的,法律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工具和途径,法律的核心价值之一在于实现公平正义。法律为了保障和实现公平正义,需要公正合理地对权利、义务进行分配。这些价值观念应该融会在法治教育中,并使受教育者逐步树立这些价值观念,把握法律的实质。价值观教育的基础是引导受教育者进行正确的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从而实施正确的行为。在法治教育中,明确公平与效益、自由与平等、正义与秩序的相互关系,不断培养法律至上和法律权威的信仰,帮助受教育者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尤其是正确的法律价值观,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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