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制度功能异化与渐进回归,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户籍制度论文,功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户籍制度改革在中央和地方层面取得的进展有目共睹。如同中国其他领域的改革一样,户籍制度改革“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种方式兼而有之。从政策层面看,中央政府对户籍改革的推动一直是较为积极的。许多省市也在户籍改革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究其改革的出发点,既有对中央出台的户籍改革政策的呼应,也有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2014年7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对新一轮户籍改革的总体要求、差别性户口迁移政策、配套措施等做了明确规定。从中央政府的“顶层设计”可以看出,本轮户籍制度改革不仅是落户政策的调整,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均提上议程,其改革力度、涉及范围和配套措施是前所未有的。作为户籍改革重要内容的国家层面居住证制度取得重大进展。2014年12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居住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5年10月21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居住证暂行条例(草案)》,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①。 此次户籍改革有两个重要目标:一是努力实现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让在城镇就业居住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暂时没有落户的,能够逐步享受当地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二是要通过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统一城乡的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基本建立以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就业为基本条件、以经常居住地登记为基本形式的户口迁移登记制度,建成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实现跨部门、跨地区的信息整合和共享。 此次户籍改革的两大目标进一步引发对户籍制度功能的思考。关于户籍制度的基本内涵,应该有狭义和广义两种不同的理解。狭义的户籍制度是指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收集、确认、登记有关公民年龄、身份、住址以及亲属关系等基本人口信息的法律制度②。其基本功能表现在:一是证明公民身份并确立公民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二是为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提供基础的人口数据;三是维护社会治安,发现和防范犯罪。这三大职能可被视为户籍制度的本位职能③。而广义的户籍制度,是指与户口或户籍管理相关的一套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其中包括通过户籍来证明个人身份、执行资源配置、财富及权利分配职能。也就是说,除了发挥户籍的本位职能外,户籍制度还被赋予了本不应该由它承担的许多政治、社会和经济功能,户籍制度的基本功能发生了严重异化。 本文试图回答这样三个问题:一是户籍制度为什么在建构和发展过程中发生了功能异化?二是改革开放以来哪些力量推动了户籍制度的功能回归?三是户籍功能渐进回归过程中有哪些重要政策议题值得关注? 一、户籍制度何以功能异化? 学术界关于户籍制度功能异化的主要分析框架被称为“社会控制论”或“社会管制论”,迄今为止,该理论仍有较强的解释效力,只是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实施社会控制的目的和力度有所不同。多数研究把新中国户籍制度的建立与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颁布实施对应起来。实际上,该项条例的颁布实施有其自身的制度酝酿和催生过程。新中国的户籍制度是以重建社会秩序为目的而产生的,而秩序的建构需要社会控制④。1951年全国统一的城市户口登记制度建立;1954年起普遍建立农村户口登记制度;1955年,国务院颁发《关于城乡划分标准的规定》,确定将“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作为人口统计指标,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结构初见端倪。但此时的户籍管理制度只是监督而并非控制人口流动的机制⑤,公民在城乡之间的流动还是相对自由的,政府并不是采取强制的、命令式的控制方法来营建公共秩序,而是采取说服劝阻的方式,尊重行动者自由、自觉和自愿的原则⑥。1951年的《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第一条就申明:“为维护社会治安,保障人民之安全及居住、迁徙自由,特制定本条例。”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居住和迁徙自由。这一时期户籍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证明公民身份,便利公民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统计人口数字,为国家经济、文化、国防建设提供人口资料”,应该讲基本上履行的是户籍制度的本位职能。而之后户籍制度承载功能的放大和不断异化与我国的工业体系建设及发展战略息息相关。 在国家工业化初期阶段,中国政府推行的是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而重工业有一种内生的“资本排斥劳动”的机制⑦,政府投资不断向资本密集的重工业倾斜,工业资本吸收劳动力的能力不断减弱。数据显示,1952年到1977年间,工业净产值占国民收入的比重上升了30%,而工业就业比重仅上升了10%左右,就业结构明显滞后于产业结构。在资本稀缺、劳动力剩余状态下,为推行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一方面需要加快资本积累,另一方面又需要控制劳动力从农村流出,保证城市就业机会和福利不外溢⑧,于是开启了中国以农村供养城市的模式。自20世纪50年代开始,国家在包括粮食统购统销制度、劳动用工制度、社会保障和城市福利制度、户口迁移制度、人民公社制度等方面颁布一系列政策法令,将城乡人口、劳动力分隔开来。 1953年,全国粮食统购统销制度建立,中国开始实行粮油计划供应制度,粮食生产和分配问题开始与户籍制度联系起来。1953年的《粮食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对禁止私自经营粮食以及不同人员的粮食供应做出明确规定。1955年的《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和《市镇粮食定量供应凭证印制暂行办法》,统一规定了市镇非农业人口的居民口粮分等定量,并按核定的供应数量发给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证,居民使用粮票购买口粮。自此全国正式进入“票证时代”,没有户籍就意味着没有票证,没有票证就无法在城市购买生活必需品,也就基本上排除了农村人口在城市生活的可能性。 不仅仅是粮油计划供应制度,城市就业制度、社会福利制度均与户籍挂钩。1950年代开始实行的劳动用工制度,原则上只负责城市非农业人口的就业安置。1952年政务院发布《关于劳动就业问题的决定》,否定了短期内吸收整批农村劳动力进入城市就业的可能性;1957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各单位从农村中招用临时工的暂行规定》,明确城市各单位一律不得私自从农村中招工和私自录用盲目流入城市的农民。以户口性质为标准,城市就业制度、社会福利制度的边界格外清晰。1951年政务院发布《劳动保险条例》,详细规定了城镇国营企业职工享受的包括医疗、养老、休疗养、生育、独子保健待遇,以及职工伤残的救济金、职工死亡的丧葬、抚恤金待遇、直系亲属的医疗补助等(集体企业参照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各项劳保待遇则通过发布单项规定逐步完善起来。此外,城市居民还享受单位提供的住房保障及各种形式的补贴。 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新中国户籍制度的正式确立和管理法制化的开始,进而为二元化社会管理体制的建立奠定了基础。迄今为止,该项条例仍然是新中国户籍管理中最重要的法规。《条例》对常住户口登记、暂住登记、出生登记、死亡登记、迁移登记、变更登记以及法律责任等做了详细规定,并正式确立了户口迁移审批制度和凭证落户制度。1958-1977年的20年间,中国的户籍管理总体上处于限制迁徙期,期间经历两次“逆城市化”运动⑨。1975年修正后的《宪法》取消了关于公民迁移自由的条文。1977年11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严格控制“农转非”为处理户口迁移的基本原则之一,政府利用行政命令控制城市和城市化的发展思路未改变。 从上述几类制度的性质和关系看,粮油计划供应制度、劳动用工制度、社会保障和城市福利制度属于资源配置、利益分配方面的歧视性制度安排,均以城乡分野的户籍制度为载体,共同发挥社会控制职能。控制作用的真正发挥,则利用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体制加以落实。也就是说,在人民公社时期,国家实现了最大限度地从占人口80%的农民手中获取剩余,维持限定的城市人口的低工资和低消费,仅用了不到30年的时间,就完成了工业资本的原始积累。中国以农村供养城市的模式高速完成了工业化,其代价则是城乡之间的发展鸿沟越拉越大、城市化严重滞后于工业化。由此可见,户籍制度功能异化源于对其社会控制职能的无限放大,是工具理性扩张的结果。其中,社会控制职能经历了建国之初“秩序重建”目标向城市发展和重工业优先发展目标的转化。 二、哪些力量推动了户籍制度的功能回归? 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为适应改革开放后城乡劳动力合理流动的需要,户籍政策进行了调整和改革尝试。尽管学界有低估户籍改革进展的倾向,但客观地讲,中央和地方政府在户籍改革方面付出的努力有目共睹。伴随着经济社会领域各项改革的推进,特别是市场经济的发育,户籍制度改革的效果还是比较明显的。回顾户籍改革的历程可以发现,改革成本是影响改革进程的关键要素。无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在户籍改革中均遵循“经济人”原则,考虑到改革成本与利益分配及利益冲突相关,需要努力寻求成本最低的改革路径。基本做法:一是在旧制度的薄弱环节率先进行改革,暂时避开改革成本高的领域;二是抓住有利时机,选择改革成本较低的时点。也就是说,改革在时间和空间上是逐步扩散的。“时空扩散理论”在户籍改革中具有较强的解释能力。从空间维度看,中国的户籍制度改革之所以形成小城镇先行、中小城市次之、大城市滞后的局面,与不同层级城市的改革成本高度相关。从时间维度看,随着劳动用工、社会保障、城市福利等领域的改革推进,使得户籍改革的成本有所下降,户籍改革的步伐在1990年代后期以来得以加快。 在什么条件下户籍制度改革有望突破,即公民可以自由获得城市户口,劳动力市场不再有歧视?Solinger认为,这取决于两个时机:一是劳动力市场需求格局发生变化,即城市经济发展对外来劳动力需求的大幅度提高,可能成为体制转变的契机;二是城市劳动力的保障制度,即如果城市劳动力的就业保障比较确定时,外来劳动力的权利也会相应提高⑩。王美艳和蔡昉认为,按照中国经济改革的逻辑,彻底拆除劳动力流动的制度障碍,有赖于四个条件:第一,地方政府发现那些阻碍劳动力市场发育的政策既无助于解决失业问题,其实施也不再有充足的合法性。第二,城市居民发现外地劳动力并不直接构成对他们的就业竞争,他们能够充分就业并不取决于外地劳动力存在与否,以及是多是少。第三,城市福利体制社会化,依赖自我融资而不再依赖于补贴。第四,城乡劳动力供给状况发生一个根本性的变化,劳动力无限供给特征开始消失。(11) 无论是两个时机,还是四个条件,应该讲,近年来经济社会形势的变化使得户籍改革取得突破的条件越来越成熟。本文认为,以下几个方面构成了推动户籍制度改革和本位功能回归的积极力量。 (一)人口和劳动力的大规模、长距离流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历了并还在经历着历史上规模最大的人口流动。人口流动具有明显的阶段性特征,20世纪80年代,以“离土不离乡”进入乡镇企业为主;90年代以后,则表现为以更大的规模和更长的距离从农村向城市、从落后地区向发达地区流动转移。有学者曾引用“泥石流形成,必须同时具备陡峻的山形,丰富的松散固体物质和足够的水源三个基本条件”这一地质理论,认为我国的社会政治经济环境为民工潮提供了三个基本条件和一个外在动力:(1)城乡分割政策、产业政策为民工潮的形成积累起很大势能(陡峻的山形);(2)户籍制度松动、粮食供应制度的改革、土地政策的调整以及区域发展战略的选择为民工潮的出现提供了前提条件(丰富的松散固体物质);(3)市场经济是民工潮形成的必要条件(足够的水源);另外存在一个外在动力就是人多地少,农民负担过重,种田不赚钱等现状迫使农民离土离乡汇入民工潮(12)。 不难看出,人口、劳动力流动与户籍制度改革之间存在互动关系。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当乡镇企业发展出现徘徊停滞,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始向城市转移和跨地区流动,寻找非农就业岗位,包括户籍制度在内的各种制度障碍的逐渐消除是其关键。1984年《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规定,有经营能力、有固定住所或在乡镇企业单位长期务工的,公安机关应准予落常住户口,统计为非农业人口,吃议价粮,办理《自理口粮户口簿》和《加价粮油供应证》。这无疑是一个里程碑,给了部分人以“迁徙自由”,农民由此获得了在城市合法生存的权利。20世纪90年代,粮油市场全面放开、各种票证制度取消。1992年公安部发出通知,决定在城镇、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行当地有效城镇户口制度。尽管当时计划经济的色彩仍然较浓,但对一些合理不合法,但有利于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人口劳动力流动迁移行为,政府有可能采取默许和妥协的态度,并在适当的时候进行政策调整。 外来劳动力与本地劳动力的关系一直是地方政府政策考量的内容。经历了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社会和经济转型,城市内部的社会分化日趋严重。城市弱势群体和底层人群的大量存在,加重了社会负担,同时也加大了社会风险。特别是大规模产业结构调整产生的大量下岗、失业人员,成为城市就业困难群体,这一群体始终是政府再就业工程的重点和难点。20世纪90年代,部分城市政府曾经出台限制农民进城就业的文件,并对外来人口进行运动式整治,一方面出于城市安全及管理的需要,另一方面是对本地劳动力进行就业保护。这一时期的一个基本特点是,城市规模越大,城市户籍人口中的就业困难群体越多,外来劳动力与本地劳动力的竞争关系越是明显,城市政府的本地保护政策就越多。 毕竟大规模人口流动的趋势难以抵挡,各种限制农民进城的阶段性整治运动一旦结束,城市需要面对更大规模的外来人口和劳动力涌入。多数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仅靠当地户籍人口难以维持,特别是东部沿海地区,城市发展对外来人口和劳动力的依赖性越来越强,而外来人口对城市发展的贡献也有目共睹,在与城市政府的博弈过程中,外来人口要求满足其利益诉求的筹码不断增加。当越来越多的人口和劳动力跨地区流动,这一群体的就业指导与培训、子女教育、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公共服务需求趋于增加,于是,一些基本的公共服务不再以本地户籍为单一载体,暂住证特别是居住证等人口管理的替代性工具,成为以外来人口为供给对象的公共服务的新制度载体。 某种意义上讲,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人口和劳动力流动,是对计划经济时期城市化严重滞后于工业化的补偿性增长,具有低序、高速、大规模和长距离的特点。国家对于人口和劳动力流动的态度也在发生改变,初期工业化时代以“堵”为中心,而新型城镇化时代则以“引”为重点。“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以及“促进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和社会融合”的提法,说明新一轮户籍改革和新型城镇化规划的意图不是为人口流动添加动力,而是试图通过精细的调控或治理,形成一种更加和缓有序的人口流动态势。(13) (二)劳动力市场供求形势发生变化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产业结构和经济成分日趋多样化,城镇劳动力市场多元化也愈加明显,非正规就业规模庞大。大规模农村劳动力在本地或外出从事非农产业,农民工的数量不断扩大。截至2014年底,全国农民工总量已达2.74亿人,其中外出农民工1.68亿人(14),家庭式迁移已占外出农民工相当大的比重。在很长一段时期内,户籍制度是劳动力市场上就业保护的制度基础,包括就业政策、社会保障和社会服务供给等多个方面对外地人歧视性对待,农村劳动力及随迁家属不能得到城市永久居住的法律认可,其迁移预期只能是暂时性的或流动的(15)。另有研究表明,城乡工人在劳资关系等方面的巨大差异源于两个方面:一是人力资本水平差异和就业企业的差异;二是农民工受到的户籍歧视。前者解释了两类工人劳资关系差异的70%~80%,后者解释了两类工人劳资关系差异的20%~30%。户籍歧视所造成的差距不可小视,除劳动合同外,农民工在工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工会参与等方面均遭遇到户籍歧视。(16) 进入21世纪以来,尽管人口、劳动力流动的总量仍在持续增加,但劳动力市场供求形势开始发生变化。一个显著特点便是“民工荒”的出现。自2004年1月起,我国大部分地区相继出现企业用工短缺的现象,被称作“民工荒”,打破了劳动力“无限供给”的神话(17)。2010年春节过后,出现了新一轮的“民工荒”,使“民工荒”再度成为热门话题。从第二轮“民工荒”的区域特征看,范围波及整个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湾地区,并向中西部地区纵深发展,民工短缺已经成为常态。“民工荒”已经成为不可否认的事实,对其形成原因的讨论见仁见智。有学者认为,“民工荒”是“总量荒”和人力资源“结构荒”(“技工荒”)的双重荒(18),造成“民工荒”的本质原因在于中国的刘易斯转折点已经到来,农民工无限供给的时代已经结束,加之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民工荒”成为必然(19)。一旦劳动力无限供给时代结束、刘易斯转折点到来(20),外来务工人员低工资、低保障、低公共服务的局面将难以维持。无论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激励促进经济增长的动机,将相应地转变为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进而提高社会保护水平和均等化程度的动机(21)。 (三)城市劳动就业制度、消费品供应等城市福利体系的联动性改革 多数研究者认为,户籍改革的根本困难并不在于确定一个城乡统一的居住地登记体制,而是在于户籍制度是城市公共福利体制的母体性制度和载体性制度,因此户籍改革就要求城市公共福利体制进行相应改革(22)。深化户籍改革的关键,在于加快剥离附着在户口背后的各种利益,把隐藏在户口之后的劳动、人事、工资、物价、教育、卫生、社会福利等诸多制度与户口脱钩(23)。因此,户籍改革不仅仅是户籍制度本身的突破,还需要包括教育制度、医疗制度、劳动与就业制度、住房制度、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制度等配套性改革,同时,财政收支政策、社会管理制度、地区间政策协调等方面也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24)。 改革开放以来,户籍制度的利益剥离式变迁已经在局部领域启动。20世纪80年代,城市基本消费品供应票证制度逐步取消。粮油计划供应制度最早与户籍挂钩,也最早与户籍脱钩。政府逐步取消粮食统购统销制度,促使与城市户口挂钩的“国家粮”转变为“市价粮”,降低了城市户口的“含金量”。同样,随着住房商品化改革的推进,市场而不是户口成为住房分配的手段,城市户口不再承担分配住房的功能;随着城市劳动就业制度改革,企业雇佣行为倾向于市场化,体制外劳动力市场的就业首先与户籍脱钩,尽管城市本地户籍仍然在体制内劳动力市场存在一定程度的就业保护,但城市户口在承担就业安置方面的功能趋于弱化。户籍利益的剥离依赖市场经济的发展得以推进,利益剥离的进程取决于市场经济的发展程度,结果表现为,离市场经济越近、市场化程度越高的领域,户口与利益的剥离程度越高,如粮油、商品房、就业等。但是,在一些无法市场化、资源主要来自财政补贴的领域,如最低生活保障、经济适用房等,户口与利益的剥离难以通过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实现(25)。 户籍利益剥离具有这样的特点,如果有新的利益分配机制形成或新的载体出现,能够部分或完全替代户籍制度,户籍利益的剥离就可能发生。以社会保障为例,我国目前社会保障体系的四个组成部分中,最能体现权利义务对应关系的是社会保险。也就是说,一个人若要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必须履行社会保险制度所规定的相关义务。只有符合条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的缴费标准和时间缴纳保险费,才有资格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建立在劳动关系框架之内,并非以有无所属城镇的户籍为标准,完全可以脱离户籍独立运行。随着近几年国家层面的《社会保险法》、《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出台,地方政府对外来从业人员参保政策进行了调整。在保障外来从业人员公平参保权利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社会保障制度“碎片化”问题。 (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推进 2005年,十六届五中全会首次提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原则,十六届六中全会、十七大和十八大的政府纲要性文件均提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并将此作为实现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目标和要求,各地根据中央要求出台具体办法,制定本地区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与实施路径。在此背景下,外来人口对城市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享用条件以及由需求扩张导致的财政压力等问题不可回避。 在我国的身份体制背景下,不同的人在公共领域内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与他们的“身份”紧密联系在一起。区别对待的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和差异化的成本分担机制,是身份传统在我国社会经济制度中最突出的体现,而这恰恰是我国公共服务非均等格局形成最直接的诱因(26)。流动人口或外来劳动力对城市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享用在一定程度上与其社会经济地位相关联。那么,在面向流动人口的公共产品供给方面,政府应发挥什么作用呢?从我国转型时期政府与市场关系变化的轨迹看,既不是完全否定市场的作用,也不是进一步压缩政府作用的空间,而是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同时,政府的作用仍然强大。也就是说,在民生领域达成社会平等的努力,目前主要并非依赖市场自动调节的方式落实,而是靠政府之手来平衡和对冲市场发展所带来的分配不均(27)。显然,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政府需要打破制度分割,制定相对公平的公共服务获得模式和规则,进而为改善流动人口的社会经济地位提供制度化路径。 从各地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政策实践看,包括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义务教育、就业培训等基本公共服务已逐步覆盖到包括流动人口在内的常住人口,户籍归属与公共物品分享机制间的联系有所淡化。户籍身份是一种依附于国家的公民特征,它的内在要求应该是全体国民间的平等和一致;而社会公共产品属于福利经济学范畴,它的分配机制和享用范围受制于空间和地区的限制。具体到某一地区,社会公共产品由于供给有限,因此存在选择性的分配机制有其合理性(28)。问题在于选择性的分配机制如何建立? 广东、上海等地主要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流动人口社会资源和公共服务获得机制,辅以逐步升级的市民待遇,并通过“居住证转办常住户口”模式,提供了居住证转办常住户口的通道。也许这种户籍改革模式的动机是复杂的,是为了响应外来人群中技术人才或人力资本高的利益诉求或不满,或者是体现包含外来人口的社会权利及平等价值目标。但显而易见的是,现行居住证制度的导入,不仅便于承载外来人口社会资源和公共服务的配置功能,而且有利于那些市场能力强的或技术人力资本高的外来人群,其筛选机制本身就具有促进社会分化的功能。这种户籍改革思路的积极意义还在于,在不同的社会阶层之间创造了可以流动的通道。新一轮户籍改革的目标之一是努力实现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即便暂时没有落户,也能够逐步享受当地的基本公共服务。这一目标的实现仍然需要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政策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与居住证制度建立完善之间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 三、后户籍时代的几个政策议题 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不仅是落户政策的调整,城乡户口一体化、国家层面居住证制度建设、健全人口信息管理等均提上议程。本文认为,户籍制度改革的终极目标是从“控制体制”回归“人口动态统计和民事权利证明”的“登记体制”,中间仍要经历较长的过渡期。与三种体制相对应,“社会控制论”、“社会治理论”和“自由流动论”具有较强的解释效力,当然,“社会控制”、“社会治理”与“自由流动”之间的界限并不严格的清晰,具有渐变性和模糊性。我国目前处在过渡型控制体制阶段,户籍制度与居住证制度并行,“社会治理”具有“社会控制”和“自由流动”的混合性特征,包含对人口有序流动的引导、对区域公共资源配置以及公共服务供给和利益分配关系的协调等多重内涵,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社会治理”又具有明显的“时空扩散”特征。一方面,城市规模越大、等级越高,通过户籍准入进行社会控制的力度就越大,城市规模越小、等级越低,越是倾向于降低户籍门槛、偏好自由流动;另一方面,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控制”的成分会越来越少,当“自由流动”逐渐占据主导地位,完全的登记体制即可实现。 我们不妨将此轮户籍改革到户籍“登记体制”的全面回归称为“后户籍时代”。“后户籍时代”的长短、户籍改革目标的实现程度均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部分政策议题值得关注。 (一)新一轮户籍改革中地方政府具有更大的行政裁量权 不可否认,户籍制度经历了从1950年代制度伊始的强制性变迁向改革开放之后诱致性变迁的转变,政策的显性效应和隐性效应依然存在,只是强度有所减弱。长期以来,户籍制度改革之所以不是由中央政府统一规定,而允许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推进,关键是在过去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户籍制度附加了很多带有利益性的东西,而这些利益附加主要由地方政府组织财力予以承担。城市类型、户口“含金量”与户籍改革进展存在强逻辑关系(29)。从近年来户籍改革的实践看,不同规模和等级的城市,户籍制度改革的力度各不相同。小城镇在户籍制度改革方面迈出的步伐最大、改革最为彻底,城市规模越大、等级越高,户籍改革的难度越大,改革的步伐越滞后。究其原因,城市类型不同,户口背后所附加的权利和福利待遇存在差异,户口的“含金量”不同。 尽管新一轮户籍改革由中央政府主导并进行顶层设计,但具体实施办法和细则仍需地方出台,地方政府具有更大的行政裁量权。2014年《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规定,对于建制镇和小城市、中等城市、大城市、特大型城市,采取差别化落户政策。建制镇和小城市的落户门槛最低;中等城市可以根据综合承载能力设定门槛,对于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大的中等城市,规定对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不得设置住房面积、金额等要求,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3年;大城市的落户门槛更为严格,同时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积分落户制度,规定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5年;特大型城市则需建立完善积分落户政策,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没有设定上限。由此可见,城市规模越大,地方政府在本轮户籍改革中的行政裁量权越大。 以上海为例,当前正处于经济转型和产业结构调整期,多年来在人口与城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方面积累经验的同时也存在不少问题。从制度建设看,继2002年实施“引进人才居住证”之后,2004年将居住证制度扩展到所有外来人口,2009年施行《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2013年根据国家要求和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上海市委、市政府提出了统筹兼顾“为来沪人员提供可预期的更好的公共服务”和“合理控制人口规模”的双重政策目标,修改完善居住证制度,2013年7月1日,《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同步实施,新制度调整了服务管理的总体架构。尽管上海的居住证制度在先,国家居住证制度在后,上海居住证制度作为新一轮创新人口管理的政策范本,其管理理念、设计思路与国家层面居住证的设想比较吻合,与国家层面的居住证制度便于衔接,地方政府自主决策的空间较大,政策调整的压力和成本比较小。显然,新一轮户籍改革对上海这样的特大型城市而言,在直接的“户籍准入”方面面临的压力较小,现有直接落户政策仍有进一步收紧的空间,地方政府在政策调整中可以引导大部分外来人口走“凭居住证享受公共服务和相关福利待遇”,以及居住证转办常住户口和凭积分落户的渠道。同时,随着来沪人员规模不断扩大,特别是低端人群的大量滞留,在部分区域的高度集聚,增加了政府服务管理的难度。本轮户籍改革对特大型城市改革思路的定位,为上海统筹产业转型与人口发展的关系、推动经济社会良性发展赢得了时间和空间。 图1 户籍改革的演进路径与理论分析框架 当然,地方政府如何用好行政裁量权,在户籍改革具体办法和实施细则的制定中会在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与人口发展之间综合考量,人才、资本等要素始终是城市政府在户籍改革中考虑的重要因素。我们不妨把城市户籍看作一种商品(30),城市政府作为供给方,欲进入者作为需求方,其均衡点取决于由供需关系所决定的边际成本和边际收益的变化。如图2所示,城市政府所面临的需求曲线有两条,一条是自认的需求曲线,即d需求曲线,表示当某个城市通过放松落户门槛或收紧户籍限制时,假如其他同级别的城市都未做调整,该城市户籍供给和需求之间的关系;另一条是类似于市场份额需求曲线即D需求曲线,表示当某城市通过放松落户门槛或收紧户籍限制时,其他同层级城市出于争夺人才、资本等资源要素的考虑也做完全相同的调整,该城市户籍供给与需求之间的关系。 图2 同等级城市政府间的户籍改革博弈模型 城市政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通过调整相关政策来影响户口的“含金量”和吸引力。同一等级城市之间的户籍相互之间是很接近的替代品。城市户籍改革的总体趋势是准入门槛渐进式降低。因此,同一等级城市政府间的博弈关系表现为:如果一个城市提高户籍准入的门槛,而其他同等级城市不跟着提高,能够进入该城市的人才或资本数量会大幅度减少;如果一个城市降低户籍准入门槛,而其他同等级城市会效仿调低准入门槛,该城市能够吸引的人才、资本数量增加比预想的要少。 由上述博弈关系可以推导出城市政府面临的是一条弯折的需求曲线。假定d需求曲线和D需求曲线的交点为A。根据该模型的基本假设,某城市政府由A点出发,提高入户门槛所面临的需求曲线是d需求曲线的dA段,降低户籍门槛所面临的需求曲线是D需求曲线的DA段。由弯折的需求曲线可以得到间断的边际收益曲线,与d需求曲线的dA段对应的边际收益曲线是上F点以上的部分,与D需求曲线的DA段对应的边际收益曲线是上G点以下的部分,F点和G点之间是垂直间断部分。利用间断的边际收益曲线,可以解释城市户籍改革的刚性现象。也就是说,只要边际成本SMC曲线的位置变动不超出边际收益曲线的垂直间断部分(如和),均衡点都不会发生变化,始终固定在A点(),城市政府既不会收紧也不会放松户籍政策。但如果边际成本SMC曲线的位置变动超出边际收益曲线的垂直间断部分,如提高到或降低到,超出了刚性范围,相应的户籍政策势必收紧或放松,新的均衡点分别为B()或C()。城市户籍改革的总体趋势是准入门槛渐进式降低,因此,当边际成本位置变动超出边际收益曲线的垂直间断部分时,均衡点由A点移动到C点,这是城市政府间竞争和博弈的结果。 图3 不同等级城市政府间的户籍改革博弈模型 但是,城市层级不同,户口的“含金量”和吸引力存在差别。城市层级越高,与其相近的替代品越少,需求曲线的弹性越小;城市层级越低,与其相近的替代品越多,需求曲线的弹性越大。伴随户口附加利益的逐步剥离,边际成本总体呈下降趋势,边际成本与城市层级呈正向变化,大城市的边际成本明显高于中等城市和小城市。大城市的边际收益曲线SMC的垂直间断部分较中等城市和小城市更长,大城市户籍改革更具刚性(见图3)。 (二)城市层级体系优化特别是城市资源配置的均衡发展 就中国城镇化的发展道路而言,长期存在着以大城市为主还是以小城镇为主的争论,前者强调规模效应和城市集聚经济优势,后者则立足于我国城镇化水平偏低、大城市承载能力有限以及城市建设财力不足的基本国情。迄今为止,学界的这种争论仍然未能达成共识。2014年国务院印发的《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明确了国家层面的城镇化路径和发展目标,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优化城镇化布局和形态成为新型城镇化的重要内容。 如果用城市人口来衡量城市规模,劳动力迁移直接影响着城市规模大小。Au和Henderson的研究发现,由于户口对劳动力流动的约束,导致中国的城市规模较小,其规模分布为大量高速增长的中小城市和停滞不前的大型城市;而户口政策的松动,将会提高中国城市化水平、扩大城市规模分布差异(31)。当区域间的劳动力自由流动时,自由市场机制会使得城市规模分布形成金字塔型的城市层级结构。与金字塔型的城市层级结构相比,我国的城市规模分布最大的不同是底部和中上部的城市数量相对较少。也就是说,在由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和小城镇构成的五级城市层级结构中,二级城市(大城市)数量不足,小城市和小城镇发展滞后(32)。在我国的城市规模体系中,大城市规模过大,在城镇化进程中承担了过重的人口迁移压力,城市陷入规模不经济的区间。 以往大部分关于户籍制度改革的讨论,主要围绕户籍背后隐含的福利展开,并强调户籍改革的关键,是将捆绑在户口之上的诸多利益和福利待遇剥离掉,降低户口的福利“含金量”,恢复户籍制度作为“登记体制”的基本功能。但是我们必须注意到,各种城市福利与户籍挂钩并非户籍改革的唯一障碍。在由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和小城镇等构成的城市层级体系中,大城市享有更大的决策自主权、更多的公共资源和更好的公共服务,更容易得到政策方面的照顾,从而获得更多的发展空间。这种体制客观上造成了我国不同行政级别城市各项发展指标存在巨大差异,不同规模、不同层级的城市之间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明显失衡。正因为大城市与中小城市、小城镇之间存在较大的资源配置差异和公共福利落差,按照城市发展和市场竞争的规律,哪里有更好的生活条件、更多的就业机会、更高的收入水平,人口和劳动力就会向哪里流动。这也是虽然小城镇户籍全面放开、中小城市落户门槛逐步降低,但由于就业机会有限、收入水平偏低,以及提供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有限,使得改革未能取得预期效果的重要原因。 如果不同层级城市之间的资源配置差异和公共福利落差被固化,城市政府在决策中就容易陷入政策悖论的困境:一方面,由于不同层级城市之间公共资源存在差异,户籍所隐含的权利和福利待遇不同,如果降低入户门槛,户口含金量越高的城市,面临的人口流入压力就越大;另一方面,即使不剥离户口的利益附加,大城市因为有较多的就业机会、较高的收入水平,对外来人口和劳动力仍具有足够的吸引力,城市居民有可能进行游说和抵制,城市政府会倾向于制定排斥外来人口的地方保护政策,但容易招致法理上的争议和道义上的责难。显然,大城市需要中小城市和小城镇来为之分流人口、消解户籍改革的压力。因此,必须缩小不同层级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公共资源配置的差距,改变资源向行政级别较高的大城市过度配置的模式,在诸如教育、就业、医疗、社会保障、住房等主要的民生领域,逐步缩小户口背后的福利与权利差异,加快中小城市和小城镇的发展,引导人口多元化流向,走一条城镇化的均衡发展道路。无论是城市层级体系的完善还是户籍改革的推动,中央政府都必须强势介入。中央政府应该对中小城市和小城镇的发展给予足够的政策支持,提高其在吸引人才、资金、技术等方面的竞争力,大力推进城乡劳动力市场一体化,加快实现社会保障的全国统筹,促进教育机会和教育资源在全国范围内的公平分配。同时,户籍改革在全国不同层级城市的同时推动,可以避免单个或少数城市单独行动而导致的人口剧增和公共资源困境,从而使大城市在资源配置以及户籍福利和权利上的优势大幅下降,进一步诱发大城市户籍门槛的降低乃至消失。 (三)财政体制是影响户籍制度改革成败的重要因素 根据《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到2020年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60%左右,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差距缩小2个百分点左右,努力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统计显示,2010年“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为50%,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约35%,二者之间有15个百分点的差距。本轮户籍改革旨在通过基本公共服务与福利的均等化来加快“外来常住人口”城镇化的速度,逐步缩小“常住人口”与“户籍人口”城镇化水平之间的差距。当“常住人口”城镇化与“户籍人口”城镇化的差距基本消失时,户籍制度即回归到“登记体制”,户籍改革的任务就基本完成了。未来一段时间内,城镇化的推进面临着“存量”与“增量”问题并存且需要协同解决的局面,在这个过程中,会有更多的、原本被排斥在体制之外的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福利,这就需要更多的投入,由此构成了改革的成本。 有研究表明,以基本公共服务和福利均等化为思路的户籍改革方案在财政上具有可行性。户籍含金量与人口、经济集聚高度相关,户籍价值高的城市经济发达、流动人口多,导致户籍改革成本的地区差异远超过经济发展水平的地区差异,户籍改革成本居前十位的城市累计总成本占到了全国总体近四分之三(33)。户籍含金量越高、流动人口规模越大的地区户籍改革成本越高,依靠地方政府进行改革的难度和阻力也就越大。必须注意到,户籍改革本身不是增长问题,而是利益分配关系的重新调整,地方政府在这方面缺乏激励和改革动力,单纯依靠地方政府推动改革不具有可行性。因此,改革必须由中央政府主导,在国家层面进行制度设计和整体推进,并在不同层级政府之间建立起合理的成本分担机制,而财政成为影响户籍制度改革成败的重要因素。 户籍改革成本在不同层级政府之间的分担必然涉及财政体制问题,即政府间财权与事权的划分。成本分担不但涉及中央和省级政府的财权事权关系,还涉及省级及以下各级政府的财政体制。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结果是,税收收入大部分由中央政府获取,而大部分公共服务的责任由地方政府承担,由此形成了公共服务事权与财力倒置,基层政府公共财力和公共事务的非对称,地方财政收支之间的不平衡,使得服务的供给与需求之间产生巨大缺口,影响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的实现。同时,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重点是在中央和省级政府之间划分收入,并未对省以下各级政府的财政体制进行统一规定,各级政府的事权划分并不清晰。下一步财政体制调整要以明确各级政府事权及实现方式为核心,合理配置财权和财力,致力于建立规范、法治和长期稳定的政府间财政关系框架。一个基本思路是,考虑到户籍改革成本的地区差异,对各地区的户籍改革成本进行初步评估,在明确基本公共服务和福利清单的基础上,其中,最基本的公共服务和福利,如义务教育(包括逐步扩展到高中、中等教育)、就业指导与培训、公共卫生以及不断提高统筹层次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中央财政应承担较高的比例,在一些准公共服务和福利项目方面,地方政府承担更多的事权,在这一过程中,中央财政应对那些本身财力不足而承接外来人口较多的城市加大转移支付力度。 户籍改革本质上是一个与城市化机制相伴的公共服务问题,涉及劳动力、土地、财税管理体制等多个方面。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重要的不是单纯降低城镇落户门槛,而是按照权利平等的思路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随着全国范围内居住证制度的实施,基本公共服务和福利覆盖到所有流动人口,当居住证基本可以替代户口发挥载体性功能,新一轮户籍改革和新型城镇化目标基本实现,距离将自由迁徙重新写入宪法的时间也就不远了。 ①2015年12月10日,北京首都之窗和北京市法制办网站发布“关于对《北京市居住证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和《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就积分落户和居住证管理办法,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明确其法律依据之一为国家《居住证暂行条例(草案)》。 ②就现行制度而言,狭义的户籍制度包括了三个部分,即户口登记制度、户口迁移制度和身份证制度。遭受批评和质疑最多的当属户口迁移制度,原因在于自1958年《户口登记条例》颁布实施后,我国的户口迁移制度执行的是“审批制”而非“登记制”,这样的户口迁移制度对公民自由迁徙权进行了限制。 ③本文将这三大职能视为户籍制度的本位职能,这与部分学者的理解有所不同。如,有学者认为,户口的社会管制功能包括:身份证明、统计和安全。确保城市和工业发展、限制流动以及社会管制可以视作前三十年户籍制度的主要功能。参见熊万胜《新户籍制度改革与我国户籍制度的功能转型》,《社会科学》2015年第2期。笔者认为,确保城市和工业发展是通过户籍制度实施社会管制的目的,而限制流动则是社会管制的表现形式。 ④陆益龙:《1949年后的中国户籍制度:结构与变迁》,《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2期。 ⑤Chan and Zhang,"The Hukou System and Rural-urban Migration in China:Process and Changes",The China Quarterly,Vol.160,No.12,1999.pp.818-855. ⑥陆益龙:《1949年后的中国户籍制度:结构与变迁》,《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2期。 ⑦温铁军:《我们是怎样失去迁徙自由的》,《中国改革》2002年第4期。 ⑧蔡昉认为,20世纪50年代后期户籍制度形成的出发点和制度特征为:一是防止农村劳动力的大规模流动,特别是流出农业生产。为此户籍制度要服务于城镇非农就业的排他性,拥有农业户口意味着只能从事农业生产。二是保障城市基本生活品和最低社会福利的供给,为此也要针对农村人口做出排斥性的制度安排,因而形成城乡分割的并且差异巨大的社会福利供给。参见蔡昉《户籍制度改革与城乡社会福利制度统筹》,《经济学动态》2010年第12期。 ⑨1959-1961年三年自然灾害致使农村出现严重的饥荒和城市粮食供应危机。1961年6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减少城镇人口和压缩城镇粮销量的九条办法》,要求三年内城镇人口必须减少2000万以上,1961年以内至少减少1000万人,由此开始了由行政命令支配的第一轮“逆城市化”运动。1962年12月,公安部《关于加强户口管理工作的意见》中规定:对农村迁往城市的必须严格控制,城市迁往农村的应一律准予落户,中小城市迁往大城市要适当控制。20世纪60年代中期以后,4000万城市知识青年“上山下乡”运动掀起了第二轮“逆城市化”浪潮。 ⑩Solinger,Dorothy J.,"Citizenship Issues in China's Internal Migration:Comparisons with Germany and Japan",Political Science Quarterly,Vol.114,No.3,1999.pp.455-478. (11)王美艳、蔡昉:《户籍制度改革的历程与展望》,《广东社会科学》2008年第6期。 (12)贺桂琴:《“民工潮”的成因探析》,《中山大学研究生学刊》(社会科学版)1997年第4期。 (13)熊万胜:《新户籍制度改革与我国户籍制度的功能转型》,《社会科学》2015年第2期。 (14)国家统计局:《2014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国家统计局网站,http://www.stats.gov.cn/tjsj/zxfh/201504/t20150429_797821.html。 (15)蔡昉、都阳、王美艳:《户籍制度与劳动力市场保护》,《经济研究》2001年第12期。 (16)姚先国、赖普清:《中国劳资关系的城乡户籍差异》,《经济研究》2004年第7期。 (17)“民工荒”最早出现在东南沿海发达地区,特别是珠三角、闽东南、浙东南等加工制造业集聚地区,且以珠三角地区最为突出。仅深圳、东莞两市的农民工短缺就超过50万,据专家估计,广东省农民工短缺超过200万,缺工率超过10%。参见李波平、田艳平《两轮“民工荒”的比较分析与启示》,《农业经济问题》2011年第1期。 (18)王国辉、穆怀中:《民工荒、技工短缺与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临界点》,《人口与经济》2005年第4期;张婺远:《当前我国“民工荒”现象的产生原因及其对策》,《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11年第2期。 (19)蔡昉:《劳动力市场新特点和展望》,《中国发展观察》2010年第11期。 (20)统计显示,自2012年起,我国劳动适龄人口进入下降通道,2012年、2013年和2014年16至59岁的劳动年龄人口的绝对数量分别减少345万人、240万人和371万人。根据中国社科院发布的《社会蓝皮书:2015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在2020年之前,我国劳动年龄人口将年均减少155万人;2020-2030年将年均减少790万人,2030-2050年将年均减少835万人。总计到2050年,中国的劳动年龄人口将减少2.5亿,按照劳动参与率推算,中国未来减少的劳动力人口,将在2亿左右。 (21)蔡昉:《刘易斯转折点与公共政策方向的转变》,《中国社会科学》2010年第6期。 (22)任远:《确保城乡结构弹性松动和渐进融合》,《解放日报》2005年11月10日;王太元:《城市要不要控制人口》,《小康》2006年第3期。 (23)王太元:《户籍改革:剥离附着利益》,《瞭望新闻周刊》2005年第20期。 (24)郭秀云:《大城市户籍改革的困境及未来政策走向:以上海为例》,《人口与发展》2010年第6期。 (25)王清:《地方财政视角下的制度变迁路径分析:以当代中国户籍制度为例》,《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3期。 (26)王玮:《基于人口视角的公共服务均等化改革》,《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1年第6期。 (27)吴开亚、张力:《发展主义政府与城市落户门槛:关于户籍制度改革的反思》,《社会学研究》2010年第6期。 (28)余佳、余佶:《制度变迁视角下的中国户籍制度改革:政策效应与目标路径》,《中国浦东干部学院学报》2010年第5期。 (29)郭秀云:《从“选择制”到“普惠制”——城市户籍改革政策取向与路径探析》,《社会科学》2010年第3期。 (30)公共服务和福利待遇同样可以视为商品,城市政府作为供给方,欲进入者作为需求方,城市政府可以通过调整外来人口能够享受的公共服务和福利清单改变城市吸引力。 (31)Chun-Chung Au and J.V.Henderson,"Are Chinese Cities Too Small?" Review of Economic Studies,Vol.73,No.3,2006.pp.549-576; Chun-Chung Au and J.V.Henderson,"How Migration Restrictions Limit Agglomeration and Productivity in China",Journal of Development Economic,Vol.80,No.2,2006.pp.350-388. (32)梁琦、陈强远、王如玉:《户籍改革、劳动力流动与城市层级体系优化》,《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12期。 (33)屈小博、程杰:《地区差异、城镇化推进与户籍改革成本的关联度》,《改革》2013年第3期。标签:社会控制论文; 户籍人口论文; 社会保险论文; 社会改革论文; 户籍改革论文; 城乡差异论文; 社会体制论文; 时政论文; 城乡差距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