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社区“法治”路径探究
姚保松, 周昊文
(郑州大学 法学院, 河南 郑州 450006)
摘 要: 新型农村社区治理不仅是一个正在推进的实践问题,同时也是一个学术研究的理论热点问题。针对当前新型农村社区法治建设治理体系不完善、治理主体不明确、治理机制不健全的实际,要通过构建和完善新型农村社区治理“法制”体系——解决“用什么治”的问题;发挥和调动新型农村社区多元治理主体“协同共治”——解决“谁来治”的问题;建立健全新型农村社区“法治”工作体制机制——解决“怎么治”的问题。
关键词: 新型农村社区;协同共治;社区治理
自2004年至2019年,党和政府连续十六年发布以“三农”为主题的中央一号文件,强调“三农”工作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的重要地位。而加强农村法治建设,依法保障农村改革发展,自始至终贯穿其中(1) 自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提出“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做好农村其他各项工作,为农民增收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智力支持和安定的社会环境。”首次论及农村民主法治建设,至2018年1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首次提出“建设法治乡村”,“坚持法治为本,树立依法治理理念,强化法律在维护农民权益、规范市场运行、农业支持保护、生态环境治理、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等方面的权威地位。”,再到2019年1月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继续坚持“推进农村基层依法治理,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加强农业综合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已连续十六年发布以“三农”为主题的中央一号文件,其中对农村法治建设的关注程度也不断提高。 (2) 其中,2011年1月29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是对水利工作进行的全面部署。 。新型农村社区作为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基础性环节,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现农村基层依法治理进程中,围绕新型农村社区治理现代化,目前还存在着诸如相关法律法规缺失、不明确“用什么治”,认识和把握治理主体作用不准、不明确“谁来治”,治理体制机制不健全、不明确“怎么治”等问题。因此,推进新型农村社区治理现代化,应坚持改革创新、依法治理,强化问题导向和底线思维,紧紧围绕“用什么治”“谁来治”“怎么治”等问题,积极推进新型农村社区治理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准确把握社区治理的“法治”之需,加快构建新型农村社区治理的“法制”体系,积极发挥多元主体“协同共治”,建立健全社区治理体制机制,着力破解新型农村社区治理难题,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
“我特别喜欢听盛老师讲课……”笔者走进七师高级中学,说出“盛庆余”的名字时,大家你一句我一句,满口称赞。
一、构建和完善新型农村社区治理的“法制”体系——解决“用什么治”的问题
伴随我国新型城镇化不断加快,推进传统意义上的村庄向新型农村社区转变也呈加速发展态势。在此背景下,原有村庄的村域边界和管理边界被重新定义,原有的生活环境和生产组织形式正在发生一系列改变,由此带来的正在发生和即将发生的巨大变化,使得适用于原有村庄村民管理和服务的法规政策已经远远不能适应新型农村社区发展的需要。制度缺位,使得传统礼俗和新时代着力培育的文明乡风面临重大风险,并由此带来一系列矛盾和问题。正如博登海默所言:“仅仅培养一种公正待人和关心他人的精神态度,其本身并不足以使正义处于支配地位。推行正义的善意,还必须通过旨在实现正义社会目标的实际措施和制度性手段来加以实施。”[1]在此情形下,需要我们紧紧围绕新型农村社区发展的实际需要,统筹运用现有政策法规形成制度合力,积极推进重点领域的立法和制度建设,加强“软法”与“硬法”协同共治,以满足和适应新型农村社区发展的“法治”之需,切实解决“用什么治”的问题。
(一)统筹运用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形成制度合力
新型农村社区治理作为当下我国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一项重要现实课题,加快构建和完善科学有效的新型农村社区治理体系迫在眉睫。目前,国家层面尚没有专门出台关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法律法规体系,其相关法律规定和治理依据,散见于我国多部法律法规和多项政策制度中。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这些法律法规虽然出台和颁布时间较长,新型农村社区相对于当年农村也早已发生巨大变化,但这些法律法规在保持我国农村基层治理的稳定性、连续性方面却仍然发挥着基础和骨干作用。近年来,随着新型农村社区快速发展,针对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党和国家也陆续出台和颁布了一系列加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政策、规定和指导性意见。比如,2015年5月印发的《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2017年6月印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2018年12月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及有关部门出台的相关规定和政策等,这些政策和制度都对当前乃至今后新型农村社区的建设和管理发挥着政策依据和制度支撑的重要作用。相比较而言,新型农村社区治理,既不能简单等同于城市社区,更不是对原有村庄管理的照抄照搬,新型农村社区治理,既要兼顾到原有农村管理的优良传统,也要参考借鉴城市社区成熟的管理经验,更要大胆创新,不断探索适应新型农村社区发展的新思路新措施。因此,只有协调和运用好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才能有效形成新型农村社区治理的制度合力,促进新型农村社区的健康发展。
(二)推进重点领域的立法和制度建设
从本质上讲,新型农村社区治理实际上是一个从传统治理模式向现代治理模式转变的过程,期间,必然会涉及一系列治理要素的变革和各方利益的调整,加强和创新新型农村社区治理,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加快推进重点领域的立法和制度建设,确保改革创新有法可依、于法有据。
1.加快推进新型农村社区成员权益保护立法和制度建设
新型农村社区管理和服务对象除了原有村民,还包括社区外来居住人员、由城返乡人员和在外务工经商人员等,要通过立法和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和保障社区成员在就业、教育、选举、社保、迁移等方面的权益、责任、义务等,为社区成员管理和服务提供最直接的法律依据。
2.加快推进规范和保障新型农村经济组织的立法和制度建设
当下的新型农村社区不是缺少组织化的资源,而是缺少资源组织化的保障。近年来,随着各级政府的组织动员和大力支持,全国各地经济合作组织、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等,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但目前相关的法律规范只有一部《农业合作社法》,且配套政策严重不足,难以适应和满足农村新型合作组织的管理和服务,作为临时或过渡时期尚能够暂时维系,但从长远和根本来看,必须加快推进规范和保障新型农村经济组织的立法和配套政策、制度建设,才能有效保障农村各种专业组织持续健康发展。
摘 要: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时代的来临,新媒体在高等教育中得到广泛应用,不仅有效提高了课堂教学质量,强化了大学生的学习效果,还进一步推动了高等院校的教育革新,对实现我国现代教育目标具有重要影响。思想政治是大学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新媒体的兴起与发展既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带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同时也提出了严峻的挑战。现阶段,如何有效运用新媒体提高大学生思想政治科目的教学效果,增强学生的核心素养,已经成为当今社会广泛关注的首要课题,并受到人们的普遍重视。就新媒体环境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展开探讨,希望对日后的相关研究有所帮助。
国家法律和政策法规往往采用统领性语句协调社会生活的宏观问题,村规民约可以将法律法规笼统的语言生动化、具体化,使其能更好调适不同农村社区的环境差异。要充分发挥村规民约的补缺功能,因地制宜,结合实际,反映村域特色和群众多元化需求,避免虚化、僵化。
除了对社区成员及其合作组织治理的基本法律之外,还要加快与之相关配套政策制度的支持引导。比如,针对新型农村社区农民的土地经营、流转、收益的权益保护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的使用、转让、收益权益的保护和规范;针对社区环境综合治理、土地房屋拆迁安置、社会组织培育与管理、医疗卫生、食品安全、精准扶贫、社会救助以及社区公共法律服务、社会信用体系等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立改废释工作,要加快推进和实施,为加强和创新新型农区社区治理提供坚实的法律和制度基础。
(三)加强“硬法”与“软法”协同共治
在中国农村长期发展演进过程中,实施乡村治理除了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制定的政策制度外,还形成了一系列具有乡土气息的非正式制度,相对于被称为乡村治理“硬法”的规范性法规制度,这些乡土非正式制度,可以视作乡村治理的“软法”。其中,最典型的就是村规民约。它们尽管不属于规范性的法律法规,但由于其独特的共建共治共守的乡土气息和地域属性,这些所谓“软法”的约束力和适用性仍在得到持续加强,在新型农村社区社会规范和价值取向的再造和重构中,与规范性的“硬法”相互补益、协同共治,发挥着无法替代的规范和约束作用。因此,要充分发挥多元化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在充分运用“硬法”的同时,必须统筹协调好“软法”的独特优势,形成软硬结合、协同共治的治理新模式。
1.要加强引导规范
矛盾纠纷预警机制的建立,使得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防控成为可能,但对于新型农村社区存在矛盾纠纷不能仅仅停留在预警阶段上,关键是矛盾纠纷出现后能否得到及时有效化解。要发挥社区组织的疏导和化解纠纷的作用,及时协调各方损益,创造利益冲突主体的沟通机会,促进互谅互让,实现纠纷和平化解。要建立和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协同一体的多层级纠纷调处机制。人民调解委员会要主动加强对矛盾纠纷的排查分析和信息预警,对一般矛盾纠纷,及时调处,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化解在社区、解决在萌芽状态,切实避免矛盾纠纷激化升级;对调处不了的疑难复杂和重大矛盾纠纷及时向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请示报告,促进人民调解与行政和司法力量的有效衔接。
2.要增强补缺功能
3.加快推进新型农村社区治理的法规体系建设
3.要规范制定程序
Preliminary Study on the Big Data Technology and Its Application Prospect for Offshore Wind Farm TANG Dongsheng(65)
掺伪油样:分别向茶籽油、菜籽油、花生油、芝麻油和亚麻籽油中掺入 5%(质量分数)餐厨废弃油脂,制备掺伪油样。
二、发挥和调动新型农村社区多元治理主体“协同共治”——解决“谁来治”的问题
治理理论认为“政府并不是国家唯一的权力中心,各种机构(包括社会的、私人的)只要得到公众的认可,就可以成为社会权力的中心”[2]。同样,新型农村社区治理的复杂性必然要求治理主体由单一向多元化转变。“任何一种治理机制都存在其不足之处,不完全具备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所需要的技术、能力、信息、策略、手段及各类资源”[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指出,健全完善城乡社区治理,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基层政府主导作用,自治组织基础作用,社会力量协同作用等,共同构成新型农村社区多元治理主体结构。2018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新型农村社区治理的法治化建设应当遵循基层治理的基本法则,统筹协调各类社会主体,发挥比较优势,强化协同共治的社区治理主体力量,以期实现新型农村社区治理的法治化。
(一)建立建强社区基层党组织,发挥全面领导作用
2018年12月28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农村基层党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全面领导乡镇、村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这一规定,明确赋予了农村基层党组织在新型农村社区法治建设中“全面领导”的地位和作用,这对于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新型农村社区治理主体构成具有重要理论和现实意义。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对农村社区工作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理、实现农村社区治理现代化的最根本保证。党的农村基层组织能否遵循党章党规、依据宪法法律全面推进依法治理,能否正确领导村级规章制度的制定、带头遵章守法,直接关系到农村社区治理法治化建设的成败。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必须强化基层党员干部依法治理的意识,杜绝只重经济建设轻视法治建设的观念,改善只重政策实施轻视法律手段的陋习。推动乡村全面振兴,农村基层党组织必须正确履行基层党建工作职责,强化党组织整体功能,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提高党员干部运用法律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农村社区事务的能力,团结带领社区群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为推进新型农村社区法治化建设提供坚强政治和组织保障。
(二)激发社区群众民主法治意识,发挥村民主体力量
社区居民是社区的主人,是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参与者和受益者,发挥村民主体力量是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法治化的关键一环。没有民主法治意识就缺乏法律自觉,村民就无法以主体身份参与农村社区法治建设,法治在农村社会就没有生命力。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农村大量人口向城市流动,农村老龄化问题严重,青壮年多进城谋生,乡村中以老弱妇幼为主,村务不公开、村民大会无法定期召开、村民村务参与度较低。据笔者调查(3) 2018年6月至7月,笔者就“村规民约和村民自治权利保障等问题”在郑州市中牟县、信阳市明港镇进行调研,共计走访7个村庄,收集有效问卷472份。 ,当前我国农村社区居民村务参与度仍然很低,即使是在村委会换届选举的重大事项上,仍有33%的村民是“糊里糊涂”地投了票,更有近20%的村民是“代为投票”。在这样的现实条件下,必须创新方法,充分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搭建更为高效便捷的村务参与平台。为村民积极参与实现真正的自我管理和民主决策提供可能,进而提高农村社区居民的民主意识、合作意识和集体观念。“农村社区居民自我组织、自我服务、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能力的提高可以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注入源源不断的动力。”[4]无论是通过对体现村民自治权利的村规民约的直接参与、抑或是通过对村务管理的间接监督,只有将农村社区群众真正嵌入农村社区治理的关键环节,促使其行使权利,才能真正实现社区居民权利意识的觉醒,才能营造和培育起良好的农村法治环境,塑造“文明乡风”。
(三)发展完善社区社会组织,发挥协同治理作用
新型农村社区各类专业组织作为农村事务管理和服务的重要主体,对新型农村社区治理具有重要作用。随着农村社会组织政策制度的不断完善,相应主体应严格遵循政策法规赋予其的权利和义务。对外要遵循法律法规,对内要制定章程依规办事,通过专业化制度化的社会服务,推进社区法治建设。特别要着重发挥三类社区组织的作用:一是村民自治组织,主要是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按照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要求,深化村民自治实践,推进社区法治建设,提升社区德治水平,建设平安社区。二是社区经济合作组织,一方面要成为政府和农民的桥梁和纽带,协助政府贯彻落实农村政策,反映农民意愿;另一方面又要团结带领合作组织成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纪守法、合规经营。三是社会服务组织,比如老年协会、红白理事会等农民自发性组织,这些组织团体除了要自我服务、充分发挥好各自设立职能以外,还应针对组织成员及活动主要受众的兴趣和接受能力,做好村民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用积极向上的集体风气和丰富多彩的组织形式引导乡风文明,在潜移默化中推动农村社区法治化建设不断发展。
(四)健全社区法律服务机构,发挥法律服务职能
“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和工作者是推进农村社区治理法治化的平台和载体,为农民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援助是充分体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有效措施。”[5]目前,农村矛盾纠纷日趋复杂,从之前的家长里短开始拓展为宅基地权属纠纷、征地补偿纠纷、工伤纠纷、医疗纠纷等,法律关系复杂,仅凭借一般常识难以解决,亟待具有专业素养的法律专门工作者提供服务。然而,长期以来由于重视程度不够和政策缺位,农村地区尚未形成规模化农村法律法务市场,农村社区法律服务完全依赖政府供给,投入不足、人才匮乏的现象较为明显。对此,应当从建设人才队伍、建立统一标准、协同社会力量三个方面着力改善。其一,建立健全农村社区法律服务人才选拔与交流机制。尝试将社区法律服务机构岗位由兼职转向全职,纳入基层政府编制并设置职称评聘等制度,完善法律服务机构人员晋升渠道,提升农村法律服务岗位竞争力、吸引力。其二,制定统一标准,规范农村社区法律服务机构职能权限和服务规程。由司法行政机关统一部署编制农村法律服务标准清单,明确农村社区法律服务的基本内容,推进农村法律服务产品的标准化规范化,有效遏制借法律之名行不法之实、坑骗村民的违法行为,切实保障法律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其三,协同社会力量共建法律服务平台。在地方政府财力有限的现实背景下,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到农村法律服务的生产过程,有利于增强农村社区法律服务供给能力。通过建立和完善社会捐赠激励机制,探索企业投资、社会组织共同参与的法律服务多元化渠道,广泛吸引公益力量、志愿服务力量,促进社区法律服务机构的社会化运营,培育法律服务机构发展新动能。
三、建立健全新型农村社区“法治”工作体制机制——解决“怎么治”的问题
3.建立健全新型农村社区矛盾纠纷化解机制
(一)构建新型农村社区普法教育新格局
“农村法治的主体是广大农村居民,要使农村法治获得社会认同,一个最基本的前提条件就是广大农村居民应该知法、懂法。”[6]
1.要进一步明确新型农村社区普法教育是深化全面依法治国实践的一项长期基础性工作。普法教育“不仅是一个乡土社会的地方性知识扩充与更新的过程,更是一个乡土社会的地方性知识回应国家灌输的法治知识形成新的社会规则的过程”[7],是贯穿社区村民一生、提升其法治素养的终生教育,对于实现国家法治现代化和乡村振兴战略目标有着无可替代的基础作用。要在思想认识层面给予足够重视,将普法工作从司法行政部门的单打独斗,整合到基层党委政府统一谋划。
2.要进一步明确新型农村社区普法教育的重点和难点。从现实需求看,区别于较为稳定的宪法和法律常识,与农村社区村民切身利益关系最为密切的大多是政策性文件,其时效性更强且时常更新,因而对普法频率和专业对口程度的要求更高。从主体看,农村社区普法教育的受众是普通村民,其文化水平和认知能力显著区别于学校教育和普通社区普法受众,农村法制教育工作更加难以开展。从组织形式看,普法对象难以集中,外出务工青壮年返乡时间极为有限,留守老人和儿童又不便组织,使得农村普法的时间和机会难以保证。
3.要进一步创新农村社区普法方法路径。针对重点难点,实现由“整齐划一”到“分类指导”、由空洞说教到潜移默化的转变。农村社区普法不应该一刀切、做大锅饭,针对社区中不同人群的现实需求,要有针对性地“因材施教”。例如,对外出务工人员,要着重培育其权利意识,使其学会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保障自身权益;对妇女老人,要加强《反家庭暴力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的普及力度,切实维护弱势群体利益,促进家庭和睦。同时在方式方法上应做到灵活多样,形式多变,以各种喜闻乐见的方法铺平农村法治教育之路,统筹好网络新媒体平台和传统媒体,信息化传播方式和线下实体展出宣传的关系,形成老少咸宜、整体覆盖的全方位法治教育格局,营造浓厚法治氛围,使群众在潜移默化中受到法治熏陶。
(二)建立健全新型农村社区法治工作运行机制
通过系统化运作,充分满足村民利益诉求,及时化解群众突出矛盾,保持农村社区法治秩序平稳运行。
在城市化不断深入和经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乡愁是一种人们在物质生活得到极大满足后产生的文化和精神层面的需求和情感,是一种对远离城市生活中的家乡、过去时间片段的回忆和思念[15],这是推动乡村旅游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动力,在满足人类亲近自然最本质的需求上同时发挥了休闲功能,缓解城市人对长期或短期生活和工作的地域产生倦怠和麻木的感觉:这正是乡村旅游在历经一世纪的发展中长盛不衰的魅力所在。
1.要建立健全新型农村社区群众利益表达和沟通机制
实际中,有相当一部分村规民约的制定和修改,没有严格遵照执行,更没有组织群众广泛讨论,而只是由村干部等少数人私下商量上报乡政府备案,或者比照样本照抄照搬,甚至会议上的表决也只是流于形式。对此,要严格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确保制定程序公开透明,认真组织全体村民集体讨论,集体修改,集体表决,集体签名,并认真实施备案审查制度,切实把好村规民约的制定“关口”,确保村规民约“立得住”。
“为川者,决之使导;为民者,宣之使言。”推进乡村善治,必须充分倾听群众心声,构建畅通高效的意见反馈渠道。对新型农村社区居民而言,从传统村庄到新型社区,其生活环境、生活方式、生活习惯、邻里关系等发生诸多变化,环境的改变必然造成利益纠纷的频发高发。仅仅利用传统的村民代表机制,反馈周期长、信息传达慢,难以满足村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采用“互联网+政务”“社区政务恳谈会”等形式,搭建务实管用的利益表达平台,可以使普通群众也能随时反映问题、充分表达利益诉求。这对减缓各级政府信访压力,维护治理环境和谐稳定,促进农村社区群众理性参政议政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2.要建立健全社区矛盾纠纷预警机制
第三,时间和空间延展性的变化带来的影响。互联网上没有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企业只需花费较少的成本就可以加入到全球信息网络和贸易网络中,与消费者进行沟通,将产品的信息传递到消费者中去。网络商城的空间可以无限扩张,可以陈列无限多的商品,消费者通过互联网可以用很低的价格选购商品,所看到的商品比任何一间大商场的产品都多,方便消费者进行商品的比较和择优。
当前一些地区暴力上访事件频发,甚至出现极端刑事案件,究其根源往往都发端于一些邻里矛盾或利益分配方面的小事,小矛盾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经年累月,爆发成为威胁农村社区治安环境的恶劣事件。因而,要丰富和完善当前民间纠纷调处机制,在临时补救和事后措施的基础上,建立风险预警和防范机制。坚持源头治理,科学预防,健全完善新型农村社区党组织、基层政法综治机构、村民调解组织信息共享协同预警机制,扎根社区、靠近群众,第一时间了解实情,及时发现和摸排矛盾纠纷线索,实现风险信息的超前反馈,为提早准备、及时化解风险奠定基础,为社区治理提供真实依据。
新型农村社区治理体制机制的建构与选取不仅需要政策、理论的支撑和指导,还需要从乡村治理体制机制的历史变迁中吸取养分,更需要乡村治理实践中的探索和创新。由于我国广大农村社会区域差异大且发展不平衡,在治理体制机制的建构与选择取中不可能制定统一的标准,也不能搞一刀切。但就新型农村社区“法治”的目的性和有效性而言,推进新型农村社区“法治”实践,建设“法治”乡村、平安社区,必须加快建立健全符合新型农村社区“法治”工作实际的体制机制,为推进新型农村社区“法治”实践提供基本遵循和有力保障。
综上,本研究选取了2017年度在本体检平台上购买自费加项的人群作为研究对象,对50种自费加项的流行度,前5种加项的人群购买偏好,以及各年龄、性别亚群的购买偏好做了详细的分析,并且采用目前较流行的数据挖掘方法(在此为聚类分析和关联分析),对数据做了较深的探索。更进一步的是,结合循证医学,对上述结果做了相应的医学解读,并给出了一定的医学建议。本研究对于国内体检行业的业内数据分析是有意义的。
要引导和规范村规民约与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符合,使之能正确调适村民之间、村民与集体、集体与国家、本村与邻村的关系,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三)推进新型农村社区各项制度有机衔接、相互协调
新型农村社区治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难度大、问题多,除了国家统一出台的各项法律法规外,各有关涉农部门和地方政府针对新型农村社区管理和服务,还配套有一系列部门政策和地方性法规制度,分别针对新型农村社区整体或某个方面、某个领域进行服务和管理。因此,推进新型农村社区法治化进程,还要在建立和完善各项政策和制度的同时,加强农村社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以形成强大治理合力。
1.加大协同共治力度,推进新型农村社区法治建设
奥尔夫将古典音乐的厚重和现代音乐的节奏感完美融合,使气势磅礴的开篇序曲在近一个世纪中产生了非凡的影响力。随着雄壮和声“O Fortuna velut luna”(噢,命运,如月),这段脍炙人口的拉丁文唱词,①生动地刻画出一位转动命运之轮的福尔图娜女神(或称“机运女神”)的意象(Imagery)。
案例探究中的起承转合:因食物网的要素和规律也隐含在生态系统中,教师可从学生已学过的生态系统的成分入手:先回顾各生物间物质的转化规律,再推理能量的变化,思考能量的流动与物质的变化路径是否重合,寻找两者之间的关联,突破难点。
要建立健全党委政府领导、基层综治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协同、社会力量参与的农村社区法治建设推进机制,形成新型农村社区法治建设整体合力。要加强各级党委政府重视支持力度,将农村社区法治建设纳入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发挥各级社区建设协调议事机制积极作用,切实加强对新型农村社区法治工作的政策研究和指导。各级民政和综治部门要切实履行牵头职责,加大工作协调力度,加强法治工作部署检查,推动农村社区建设健康发展。
2.统筹整合新型农村社区治理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提高制度执行能力
总体上看,为加强对新型农村社区管理和服务,除了国家统一制定的法律法规外,各级各地各部门还因地制宜地制定了一些相关配套法规或实施政策。除此以外,新型农村社区还有社区自治公约、社区组织章程,以及其他非正式制度等。这些法律法规对于社区治理是不可或缺的,而且多数是操作性规范,有助于社区治理的法治化建设。但是,上述法律法规在适用、执行上还存在一定的差异,有些甚至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因此,推进新型农村社区法治建设,必须统筹整合和运用新型农村社区治理的法律法规与相关政策,实现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的有效衔接,切实提高法规制度的执行能力。
三是优化配置居民区管理的制度要素和制度资源,提高基层社会治理水平
目前,永康市加快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试点工作中主要存在的问题:一是试点进度不均衡,部分制度出台滞后,影响试点工作的有效开展;二是试点工作考核机制有待加强,试点工作涉及部门多、任务难易、复杂程度不一,有待进一步制定科学有效的考核监督机制;三是永康江出境水质达标率低等,仍须不断加大整治力度;四是中水回用率低。
新型农村社区法治化建设的目的性和有效性,关键在于实现社区管理中各治理要素之间的有机结合,使多元力量结构和制度要素得以优化配置,多元利益得以有效整合。比如针对新型农村社区某些法规和制度缺位问题,有关治理主体或执行人可以优化配置、综合运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村规民约或者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约定等弥补现有制度的缺位。同时,还可以根据依法治理的实际需要,依法对管理环节、方式方法等进行重新组合和优化。这样,不但有利于提高法治工作效率,而且最终有利于提高社区法治工作水平。
为了检验假设1,在欧拉跨期投资方程的基础上,添加虚拟变量CDY,若CDY为0,表示样本公司未进行碳信息披露;若CDY为1,则表示样本公司进行了碳信息披露。具体的模型设定如下:
4.加强新型农村社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提升基层法治工作服务水平
新型农村社区法治建设的各项工作最终要依靠基层法治工作者落实和承担,基层法治工作者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甚至决定着农村社区法治化水平的高低。面对新型农村社区的快速发展,原有的基层法治工作机构已无法全面适应基层法治建设的新形势,原有的基层法治工作队伍也无法全面适应社区法治建设的新要求。因此,要加强农村基层法治机构建设,构建县、乡、村三级联动的农村治理体系和法治网络,有效整合县域内法治工作队伍,组建并完善乡镇法律服务中心、村民法律服务工作室,培养和造就一支上下联动、专兼结合,扎根农村服务社区的高素质基层法治工作队伍,切实发挥其反映村民诉求、协调村民关系、化解社区矛盾的法律服务和社会管理功能,成为打造和维护新型农村社区法治建设的“第一道防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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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the Path of Law -based Governance of New Rural Community
YAO Baosong, ZHOU Haowen
(School of Law, Zhengzhou University, Zhengzhou Henan 450006, China)
Abstract :The governance of new rural community is not only a practical issue under promotion, but also a hot academic issue in academic research. Currently, the governance of new rural community has several problems in the field of imperfect law-based rule system, defective governance subject and mechanism.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What can be used to govern”, law-based governance mechanism should be put into force through the construction and improvement of new rural community; to clarify "Who will govern", the collaborative governance by multi-governance subjects should be implemented; to “How to govern”, law-based governance mechanism should be taken into shape.
Key words :new rural community; collaborative governance; community governance
中图分类号: D63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2433( 2019) 04-0012-07
收稿日期: 2019-04-20
作者简介: 姚保松(1973— ),男,河南平舆人,法学博士,郑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 法理学、行政法制;周昊文(1997— ),男,河南中牟人,郑州大学法学院团委副书记,主要研究方向:经济法。
(责任编辑:岳凯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