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盘的法律属性及调控_法律论文

胎盘的法律属性及调控_法律论文

论胎盘的法律属性及其规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胎盘论文,属性论文,规制论文,法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F5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933(2006)03-0034-04

哈尔滨某饭店推出“胎盘宴”的消息自从2004年11月在媒体曝光后,许多人关注起产妇胎盘的去向。胎盘,这个被遗忘、忽略多年的人体特殊组织,时下成为媒体追踪的热点和街头巷尾的话题①。谁有权利拥有胎盘?产妇还是医院?医院可否擅自以医疗垃圾处理?为了解决时下出现的胎盘纠纷,卫生部2005年3月31日专门为胎盘归属问题作出了《关于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解决胎盘的权属问题,明确了胎盘归产妇所有。胎盘的权属之争得以平息,但是吃胎盘是否有违伦理,吃胎盘是否就是吃人?仍然存在着激烈的争论,这无疑与胎盘的法律属性不明有关,胎盘是属于人的器官组织,还是像毛发一样的人体脱落物,可以随意买卖、抛弃?这些问题都急需从法律上来加以明晰,以期对胎盘来很好的规范,不至于造成人们心理的恐慌和随意处置胎盘对社会造成危害。

一、胎盘的法律属性

(一)胎盘的生物属性及价值性

胎盘附着在子宫壁上,通过脐带和胎儿相连,是母体与胎儿之间进行物质交换的唯一器官,也具有重要的内分泌功能。胎儿通过胎盘可从母体得到发育所必需的营养和氧气,其代谢废物通过胎盘交换到母体,由产妇排出体外。它的组成来自两个方面,一部分是母体子宫的基蜕膜,另一部分是胎儿的丛密绒毛膜②。脱落的胎盘,它是出生胎儿的一种衍生物,在传统医学中还被称为“人胞”或“胞衣”,主要成分是蛋白质、激素和各种酶,具有温肾、益精、补气、养血等功效,可提高人体免疫能力。胎盘是一味中药,在中药中又名紫河车,胎盘入药在我国古已有之,民间医者更是对其作用推崇备至,所以,一些体质较弱的病人甚至是体魄强健的正常人都会通过各种渠道购买胎盘,煮熟后食用③。胎盘也可制药,制成的胎盘素,据说有延年益寿,美容的功效,价位也比较高。南京日报报道,南京市某医院产科的一位护士向记者透露,婴儿胎盘的销售,南京很多医院都在做,一个“优质”胎盘最高售价可达50元④!可见胎盘具有价值,可以为人类所利用。

(二)胎盘是人体的脱落物,是法律上的特殊物

民法认为,人体具有特殊的属性,是人格的载体,不能将其视为物,它是民法世界中与物相对立的物质形式,是民事主体的物质形式。因而,活体的人体器官与组织在没有与人体发生分离之前,是与人的人格相联系的,是民事主体的物质性人格的构成要素。问题是,当人体器官和组织脱离了人体,它们究竟属于人的范畴,还是属于物的范畴,涉及到民法对于人体器官和人体组织认识的基本立场问题。从学说上观察,有不同的观点。但主流的观点还是认为脱离了人体的器官与组织属于物。

我国台湾学者史尚宽认为,活人之身体,不得为法律之物,法律以人为权利主体,若以其构成部分即身体之全部或一部为权利之标的,有反于承认人格之根本观念。人身之一部分,自然地由身体分离之时,其部分已非人身,成为外界之物,当然为法律上之物,而得为权利的标的[1]。日本通说认为,与生存中的人身不同,已经分离出来的人身组成部分构成物权法上的“物”,其所有权归属于第一次分离前所属的人,故对该身体部分的让渡以及其他处分是可能的[2]。人的身体,虽不是物,但身体的一部如已分离,不问分离原因如何,均成为物(动产),由其人当然取得所有权,而适用物权法的一般规定(得为抛弃或让与)[3]。我国学者也赞成人体的脱落器官为物,如王利明主持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第128条第2款规定:自然人的器官、血液、骨髓、组织、精子、卵子等,以不违背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为限,可以作为物[4]。梁慧星认为,人的身体非物,不得为权利之客体。身体之一部,一旦与人身分离,应视为物[5]。梁慧星主持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第94条第3款规定:自然人的器官、血液、骨髓、组织、精子、卵子等,以不违背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为限,可以成为民事权利的客体[6]。虽然我国这两位学者主持的民法典草案建议稿中未例举出胎盘,但胎盘这种人体器官的脱落物也应该是包括其中的,只不过在过去胎盘未像今天这样获得人们的高度重视。可见,我国多数学者也认为脱离人体的人体组织和器官属于物的范畴。笔者认为脱离人体的器官和组织为物的属性具有合理性,理由是人体器官一旦脱离了人格的物质载体,那么也就与民事主体的人格脱离了关系,也就不再具有人格了,不再是人格的载体,而是具有了物的属性。其次,脱离人体的器官和组织是有形、有体、具有一定的细胞组织构成的物质实体,是实实在在的物质。再次,它符合传统民法上所称的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满足权利主体的利益需要,并能为权利主体所支配控制的物质实体,具备客观物质性、可支配性、有益性等民法客体的基本特征[7]。显然胎盘也符合民法上物的特征:脱落的胎盘不具有人格,而是人身之外的物质实体,具有客观物质性;脱落的胎盘具有可支配性,是随着产妇的分娩脱离人体,是有形的物质,既在事实上为人力所能及,又可被其他人所能控制;人体胎盘具有药用价值,可以制成中药及保健品,有实用效益性。因此胎盘为客体物是不容置疑的。但是,这种物是否就与普通动产一样,可以自由支配、自由流通,则值得研究。

胎盘是人体的一种器官,胎盘在孕妇分娩之前,是属于孕妇身体之一部分,分娩后,已脱离孕妇身体,成为身体的脱离物,已属于物的范畴,而不是人身的一部分。那种认为“吃胎盘,就是吃人”的想法,是对脱离人体后的胎盘认识不够的结果。胎盘与人体的其他脱落器官具有相似性,都是人体的脱落物,具有价值和可利用性,具有独立性。不同的是其他的器官如肾、心脏的等健康的器官可以移植,重新发挥其功能,而胎盘不同,不能再次发挥原有的功能,只是具有药用价值。与其他人体器官一样,胎盘毕竟是人身的脱离物,蕴含着一定的人伦的因素。因此它与一般的物还有一定的区别,不应按一般物的处置规则处置,否则就会与善良风俗、传统的道德伦理产生冲突。

(三)胎盘的法律物格地位

杨立新教授曾提出,为了对物进行类型化,以便确定对不同类型的物进行不同的法律规制,因此建立法律物格制度,把民法客体的物分为不同的物格,明确对不同物格的物确定不同的支配规则,明确民事主体对它们的不同支配力,对它们进行不同的保护。因此设想,把物格制度分为三个格。第一格是生命物格,是具有生命的物的法律物格,是民法物格中的最高格,例如动物尤其是野生动物和宠物、植物尤其是珍稀植物,就具有最高的物格地位,任何人对它行使支配权时,都要受到严格的规则限制。第二格是抽象物格,像网络、货币、有价证券等,都是抽象的物,有特别的规则进行规范。第三个格是一般物格,即一般的财产等。物格制度的基本意义,就是区分不同的物的类型,确定不同物格的物在民法社会中的不同地位,明确人的不同的支配力,以及进行支配的具体规则[8]。脱落人体的器官组织以及尸体都具有特殊性,他们都被归为民法中的最高物格——生命物格中⑤。胎盘虽然与尸体不同,较少地承载着人格因素,它也与可以用于移植的器官如肾、心脏有着差别,但它毕竟是人体脱落下来的物,且有价值,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伦理道德的约束,影响着人们价值观念的判断。况且有的胎盘还带有病菌,处理不好,会给公共卫生安全带来隐患。因此,胎盘应属于特殊的物的形态,不应与一般物适用同样的规则处理,在民法的物格中也应归属于最高物格的地位,对其处置应有特别的规制,而不能等同于一般的物,任凭权利人随意抛弃、买卖。只有这样才能够符合社会伦理、道德要求,维护文明社会秩序。

二、胎盘的所有权归属及处置权限的限制

我们明确了胎盘的法律性质,确认了其物的属性,这为我们确认其所有权归属奠定了基础。在实践中经常发生胎盘的权属纠纷,医学人士认为,当胎儿分娩出母体后,脱离出来的胎盘就成了“医疗废弃物”,等同于病人手术后的病变器官、肉瘤等截留物,毫无疑问应该由医院来处理。而且如果不健康的胎盘流向社会,会影响到许多人的健康安全,所以由医院来收集统一处理是较为妥当的[9]。医院也认为产妇在医院分娩后,胎盘由医院处置,多年来一直是人们公认的惯例。这种处理方式就这样的延续了好多年,医院认为是顺理成章的,产妇也不太在意它的去向。但是随着“人胎宴”、“人胎保健品”的出现,胎盘的价值愈来愈被人们所意识到,法律意识增强的人们终于敢关心起自己的胎盘去向。从中国的第一个胎盘官司——浙江嘉兴市市民冷品伟追讨妻子五年前的胎盘,到现在许多产妇追究自己胎盘的下落。他们对于既是“医疗废弃物”又是民间“圣药”的胎盘究竟归属谁,展开了激烈的争论。他们认为,胎盘不同于其他的医疗废弃物,因为它本身存在利用价值,并且还可以产生经济效益,先是医院通过出售胎盘得了利,后有药厂通过制造系列胎盘药品得了利,还有餐馆通过卖“胎盘汤”也得了利,偏偏它的“制造者”——产妇却一无所得,甚至自己想要胎盘还得花钱买,还不一定买得到,他们认为这太不合理了,也是对产妇自身权益的不尊重[9]。到底胎盘归属于谁?是医院还是产妇?因此,我们有必要从民法的所有权规则来研究。

(一)胎盘的所有权归属

史尚宽先生认为:人身之一部分,与身体分离之时,当然为法律上之物,而得为权利的标的。然其部分最初所有权,属于分离以前所属之人,可依照权利人的意思进行处分[1]。王泽鉴先生也认为,与人体脱离之一部,由其人当然取得所有权[3]。日本通说也认为,分离出来的人身组成部分构成物权法上的“物”,其所有权归属于第一次分离前所属的人[2]。胎盘属于产妇身体的一部分,随着分娩而脱落,当然属于产妇所有,其有权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处置。产妇取得胎盘的方式是属于原始取得,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民事权利或不依赖于原权利人的意志而取得某项民事权利[10]。在物权法领域,原始取得的根据主要包括:劳动生产、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添附、没收、无主财产收归国有等。产妇的胎盘的取得方式应该是属于哪种?似乎没有一种方式可以说得通,我们所讲的天然孳息又是指依照物的自然性质而产生的收益物,又称直接孳息。例如果树结出的果子,动物之产物如鸡蛋、羊毛、鹿茸等均属天然孳息[11]。显然不能说胎盘属于天然孳息。这种分类的方式没有包括人体脱落物的这种特殊物,也是有一定历史原因的,因为在器官能被移植前,健康的器官没有人会分离它,即使分离了也没有价值也不能成为民法上物。胎盘的价值没有被人们广泛的意识到之前,也不可能有技术将其制成有价值的药品,因此胎盘也就不具有了价值,当然也不能成为民法上的物了。就不会有人特别地研究它,并为其分类。因此,人体的脱落物的这种“新型的”、“特殊的物”的取得方式在民法中属于空白,值得我们进一步研究,否则对权利人的权利取得依据缺乏说服力,在民法中也不能形成完整的权利取得体系,这也是正在起草的民法典的一项新任务——将新出现的物权的客体纳入民法体系中,完善物权客体体系及所有权取得体系。

另外,卫生部2005年3月31日专门为胎盘归属问题作出了《关于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明确了产妇分娩后的胎盘归产妇所有,这符合胎盘的所有权归属理论,也算是为时下的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胎盘的处置权限制

胎盘属于产妇所有,是否产妇可以像处置其他的所有物一样随意处置,可以任意买卖、抛弃?正像笔者前面所述,胎盘虽然属于物,但却是与人身相关的特殊物,且与公共卫生安全相关,与公共伦理道德相关,它在民法物格理论中处于最高物格地位,应建立特殊的规则对其进行调整。因此,应规定其处置的特殊规则,也就是说要对胎盘的所有权人的处置权限进行一定的限制,理由如下:

1.胎盘是人体的器官组织,人体的组织之所以不是简单的物品,是因为人的任何组织是不可随便物化而进行分割,人的任何器官组织都是和这个人乃至整个人类的生命尊严紧密相连的,不经过合法的程序,将人的一部分如果变成简单的物品出售,实则是亵渎整个人类的尊严⑥。

2.如果允许胎盘随意买卖,就会使“胎盘宴”找到法律依据。

将人胎盘搬上餐桌,无论从伦理角度还是卫生角度看,都存在一定的问题。从伦理的角度来看,吃胎盘,尤其是新鲜的人胎盘,让人心里产生一定的恐慌,犹如吃人肉。如此下去,“人奶宴”或其他的“什么”人宴也会随之出现,对社会的伦理道德产生一定的冲击,不利于文明社会的发展。

从卫生的角度来讲,由于胎盘来源、病毒检测、病毒灭活、工艺与有效成分的关系等问题难以解决,国家药监部门早就有规定,鲜胎盘制品不能作为中药批准使用。因此,以胎盘制作食品同样存在着很大的卫生安全隐患,更应该被禁止。

再者,吃鲜胎盘并没有想象中的药用价值,还可能对健康造成危害。专家认为:人们迷信胎盘的“功效”,将它煮着吃,其实这样并没有多少药用价值。从医学上说,胎盘本身并无滋补效用,只是因为它富含蛋白质,可提高免疫力,因此对于某些患病者或许有用,正常人食用是毫无意义的。不仅如此,滥食胎盘可能还会对健康造成危害。首先,胎盘在随胎儿离开母体的过程中会受到多种细菌的污染;再次,如果产妇是乙肝患者的话,其胎盘也常常带有乙肝病毒,乙肝病毒在沸水中并不能被杀死,食用者易患此病;另外,胎盘中的激素以雌性激素为主,长期食用对男性及儿童都有不同程度的影响。专家指出,胎盘如果由制药厂制成药品可以治疗不孕症、流产、早产等各种疾病,所以将胎盘集中起来再经现代医药技术的提炼加工更能发挥其作用⑦。

3.危害公共卫生安全。从食品安全的角度看,我国在餐饮业的法规建设和卫生管理方面一向存在着宽纵的弊端。不久前,研究表明,果子狸的确是非典病毒的宿主和主要传播者,令人不寒而栗的是,这个“病毒使者”竟然在国人的餐桌上风光了许多年。我们的餐桌上到底有多少面目可疑的热门菜肴?果子狸、猴脑、婴儿胎盘到底还会在餐桌上流行多久?还会不会发生大规模的“祸从口入”?谁的心里都没有把握⑧。因此,胎盘的生物的特殊性,也决定其不能随意处置。

三、胎盘的处置规则

为了保护产妇的合法权利,让胎盘充分发挥其价值,国家应对胎盘实行严格的监管,建立相关的法律制度规范胎盘的处置及流向。

1.规定医院应充分尊重产妇及家属的知情权决定权。统一制作《胎盘处理意见书》,在产妇分娩之前,就应让产妇及家属填写《胎盘处理意见书》,充分尊重产妇及家属对处置胎盘的意见,以免引起事后的纠纷。目前湖南省已有成功经验,湖南省妇幼保健院对每一位入院临产的孕妇都发一张《胎盘处理同意书》,将胎盘的处置权交还给产妇[10]。如果医院单方面处置胎盘,是对产妇的不尊重,也侵犯了产妇对胎盘的所有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2.产妇只有权取回健康无菌的胎盘。医院应首先对胎盘进行消毒化验,只有健康无菌的胎盘才能让产妇带回,如果是携带有病毒的胎盘或有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医院应通过一定的程序让产妇充分知情后,作为医疗垃圾,由医院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防止造成公共污染。医院应充分保证产妇的知情权,否则将承担侵犯知情权的侵权责任。

3.国家应建立统一的卫生机构来管理胎盘,将胎盘送交药厂,作有价值利用。产妇不能随意买卖胎盘,只能捐献给专门管理胎盘的卫生机构,可以通过分娩的医院来捐献,卫生管理机构根据药厂做成药的销售价格,按购买原材料的价格给捐献者一定的补偿。如果允许产妇随意买卖,胎盘就会流向市场,就会给“人胎宴”提供市场的来源。

4.国家应出台《胎盘规制的规则》,规定医院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产妇及家属的权利与义务,规定胎盘管理机构的权利与义务。严格监管胎盘的流向,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饮食部门不准经营与人胎有关的食品,违者将给予严厉的惩罚。规定违反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使得胎盘的管理有法可依,违法必究。维护社会的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的伦理道德,维护社会的文明秩序。

注释:

①参见《产妇胎盘哪儿去了》2005年4月25日06:07深圳商报。

②参见郭卜乐:《胎盘》中国心理热线http://www.zgxl.net。

③胎盘真是“灵丹妙药”?专家:制成药品更能发挥功效,http://news.tom.com2004年02月05日09时45分 来源:大众网——鲁中晨报。

④《医院“胎盘买卖”内情:“优质”胎盘50元一个》载于http://news.tom.com2004年11月02日10时20分,来源:中国新闻网。

⑤具体论证参见杨立新、曹艳春:《论尸体的法律属性及其处置规则》,载于《海峡两岸民法典研讨会暨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05年年会论文集(上卷)》,2005年6月。

⑥参见《医院卖胎盘做宴席,吃胎盘是不是吃人?》http://news.163.com/special/t/taipan041126.html。

⑦同注释③。

⑧《“胎盘宴”再揭卫生监管漏洞》新闻中心http://news.163.com2004-11-01 13:34:32来源:新闻晚报。

标签:;  ;  ;  ;  ;  

胎盘的法律属性及调控_法律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