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熟人社会”和“陌生人社会”的信任秩序——由西方社会信任的模式反观中国之信任现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社会论文,熟人论文,中国论文,秩序论文,陌生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所谓信任,英国学者迪戈·甘姆贝塔在其“我们能信任吗?”一文中这样解释,“是一个行动者评估另外一群行动者将会进行某一特定行动的主观概率水平,这种评估在一定情境下做出,并影响了该行动者信任自己的行动。”信任包含着个体对他人行为的一种预期,而这种预期本身是带有一定风险性的。因此就理性选择学派来看,理性人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作为其行动的目的。所以在选择信任他人时一定要规避风险或将风险降至最低。基于这种思想基础,反复的权衡将是选择是否信任他人的必由之路,没有“反复”这一过程信任将很难建立。博弈论认为通常个体之间单次的博弈是不易产生信任并进行合作的。信任是博弈各方在反复多次的博弈中所达到的一种均衡状态。人类的交往与联系都要以信任为纽带,没有信任就没有合作。信任是整个人类社会的黏合剂。如果没有信任整个社会就难以存在。
契约和法律:西方社会信任模式的基石
西方社会在传统上主要是一种工商经济,工业革命前的15世纪到17世纪中叶,随着封建制经济解体,商品经济迅速发展,社会的经济活动以工商业生产和交换为主,以此为基础,国内的统一市场逐渐形成。随着工业革命及市场经济的建立,社会个体之间开始了广泛的经济联系。在这样的经济基础上,使得西方社会成为了一个充满变革性与动态性的工业社会,社会流动相当频繁,个体间的社会联系也由此加强。因此西方社会呈现出了一种团体秩序,费孝通在其《乡土中国生育制度》一书中这样说道:“在团体格局里个人间的联系靠着一个共同的架子;先有了这架子,每个人结上这架子,而互相发生关联。”
以此为背景,在西方社会中,其社会成员有着较强的自发结社倾向,即个体社交能力较强,社会中为此出现了许多超越家庭和血缘的中间组织,这时诚信就不再在家族范围之内进行高密度的集中,相反它已经普遍地深入到了人们的一般的社会经济生活中。以这种自发结社的传统为基础,西方人对信任的理解有着自己的独到之处。首先他们看到了信任在节约交易成本中的功能。他们认为信任可以减少社会生活中的许多不确定性,是一种社会生活和社会交往的简约机制。其次,西方人将信任区分为人际信任和制度信任,前者以感情为基础,后者以法律或正式制度为基础。然而制度性因素之所以能够发挥作用,之所以能够对行动中的各方具有约束力,其前提必然是社会成员对制度较为一致的认同。也就是说,行动各方对该制度是信任的。很显然,这是一种超越首属群体的人际信任。所以它更加适合于现代社会,而现代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制度性因素将会随着现代化和法制化的发展,在社会生活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所以西方人认为信任在时空上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它与整个社会的现代化进程紧密相关。在前现代化的社会中,信任是基于地域而产生的,它根植于亲缘关系与拟亲缘的个人化信任关系中。在现代社会中,信任主要体现为一种脱离地域的抽象信任关系,这种信任是不以感情为基础而以理性为基础。随着社会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变,人们之间的信任将主要依靠合约及公平的制度来取得。
同东方社会相比,西方社会自古以来就有着较多的公民自治传统和较强的组织与结社能力。学者卜长莉在其《社会资本与社会和谐》一书中认为,“经过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的洗礼,自由、平等、契约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在这样的文明基础上所发展起来的工业文明社会,在西方现代化产业进程中,由普遍性法则和专门性原则构成的法律规范系统的有效实施,超越了带有血缘和亲缘色彩的初级群体局限,将权利和义务模式化、公式化。因此从这一意义上讲西方社会主要存在的是一种以契约和法律为基础的普遍主义的信任模式。”
这种普遍主义的信任模式是建立在对抽象的正式制度规范的信任之上。当人们处于统一制度规范的框架之下时,大家有着相同的权利和义务,这样个体之间的信任程度不会有着太大的差异,因为大家对制度规范的预期是比较明确的。在制度的作用下,任何人都可以行使权利,但同样也需要履行义务。普遍主义的信任模式使得信任的范围得以扩展,由熟人之间的人格化信任走向了陌生人之间的理性化信任。它使得人们的行为规范更加普遍化、规范化。
血缘和伦理:熟人社会诚信的基点
中国传统社会的经济形态是一种农耕经济,以自给自足的农业和小手工业生产为主。尽管也出现了商品交换,但是却没有像西方国家那样发展成为普遍交换的市场经济。在这样的经济基础上,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欠流动的社会,费孝通在其《乡土中国生育制度》一书中写道:“做工业的人可以择地而居,迁移无碍;而种地的人却搬不动地,”“以农为生的人,世代定居是常态,迁移是变态。”因此中国的社会结构相对凝固。
中国历来都十分重视信任,在汉语中“信任”也指“诚信”。但传统的中国社会又是一个关系本位的社会,这种关系主要是以血缘为核心的家族关系,它在传统的中国社会关系中占有支配地位。人们以这种血缘关系为基点通过各种方式将其进一步泛化和扩展到与己没有血缘关系的其他人际交往当中,形成了一种除血缘关系之外的拟亲缘关系。因此在中国社会中信任的范围既包括与自己有关的血缘关系的亲属,又包括那些与自己有拟亲缘关系的其他外人。形成一种人伦关系的信任。这种信任模式具有极强的整合力,但是这种整合力所能波及到的范围是十分有限的,它的整合依据是以血缘和地缘为基础的人们之间的远近亲疏。这样所造成的结果便是人际关系“差序格局”之下的“差序信任”,即关系的不同所拥有的信任程度也是不同的。这种信任模式下约束人们的行为规范时常不具有普遍的意义,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关系,从而也就产生不同程度的信任,与之匹配的必然也是不同的行为规则。这种信任模式正如卢曼所说,熟悉与经验问题在中国人的信任关系中是十分重要的。在熟人社会中信任似乎具有不证自明的特点。
中国作为一个后发的现代化国家,建国后“单位制”的出现使得在国家与社会的力量对比中一直都是国家强而社会弱。在这种模式下,个体之间由于长期没有横向互动与联系的机会,所以彼此之间无法像西方社会那样进行必要的结社,也无法形成超越血缘与家庭的具有普遍性的、平等的社会合作规范。这种社会规范主要来自于个体间经过长期互动而产生的经验性的总结和积淀,这与来自国家这一外部力量的强制性规范有着质的区别。虽然它不具有强制性,但却内生或扎根于社会个体的内心深处。
所以真正的信任危机来自于改革开放以后出现的市场经济。翟学伟教授还认为“这时中国的传统道德已经不再具有普遍的实用性,因为它本身就没有关于一般的人与人的伦理讨论,其涉及到的相关话题,也是由家人关系‘推’出来的。”就现阶段来说,我国处于转型期,随着维持旧秩序的力量的退出,构建新的社会秩序的力量却尚未发达,于是导致我国在转型期出现了信任危机。在这种状态下,个体间的自主合作是处于初级阶段,社会合作的动机虽然已经不是政治驱动而是来自利益驱动,但是正如刚才所说必要的合作规则却尚未形成。因此在合作过程中功利主义、机会主义、投机主义就随处可见。此时我们就不难理解转型时期各种腐化现象以及由这种原子化、团伙化的利益获取方式所导致的社会信任危机、职业道德危机等等。
道德和法律:理想的信任模式的双翼
我们知道,社会信任的形成离不开法律与道德的共同作用。法律作为正式制度规范的重要形式之一,它是社会控制的一种正式的硬控制形式。如果没有法律,社会就会处于一种失序状态。法律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性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而道德就是强调要在全社会范围内塑造一种德治文化,使得信用、规范、协调等新观念和意识内化于公民心中。它着力于政府、社会、个体的协调发展,着力于基于社会活力和社会效率基础上的社会和谐。在一个社会中,社会成员之间信任关系的形成、社会协调的共识性规范和社会成员间基于横向互动的社会网络,这一切都要以充分的道德资源作为基础。学者戴木才对于道德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在其“以德治国与中国社会资本重建”一文中有着这样经典的描述,“人类道德以终极关怀为核心,只有建立和健全充满人文精神关怀的道德生活,才能使人们浮躁飘荡的心有所依归,使茫然无措的行为有所参照,对他人才敢于信任,对规范才愿与遵循,对网络才自愿归属。”而普遍主义的信任模式最大限度地削弱了信任当中的道德因素和情感因素。人际互动大多依靠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合同等。然而在实践中我们看到单靠严密的法律条文予以调控的人际互动中同样会使机会主义盛行,因为信任机制的维系需要道德力量与法律制度力量共同努力。如果完全剔除道德的力量,人际互动就成为了纯粹的博弈和战争,即当互动双方之间更多的是以理性为主,那么他们彼此之间的互动经常会以“对手”的形式出现。互动的目的在很大程度上不是为了互惠互利,而是为了最大限度且合法的削弱和击败对方。但是如果人们之间的互动能够有一定数量的感性或人格化的因素存在其中,那么他们之间会因为彼此的熟悉与了解而产生一种共同的社会伦理框架。在这一框架中人们会有更多的互动机会并以此建立一种相互依赖,互惠互利的良好的人际关系,同时这一伦理规范还可以有效约束个体之间的行为方式,使得机会主义行为较少发生。
伦理道德+政府行为:中国社会信任的建设路径
目前我国的社会信任状况可以概括为:从宏观上看,社会整体,即超越首属群体的信任度低,由于正式制度供给不足,社会成员间缺乏必要的合作精神,因此大多数社会个体显得茫然无措。而从微观上来看,小团体内部却有着较高程度的利益整合,彼此之间可以做到信任、互惠与合作。但是,在内部矛盾的处理中,理性化的程序规范与正式制度往往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种小团体在发展过程中逐渐分化,其中内部整合度高的可能成为宗派、帮派及犯罪团伙和黑社会集团,而内部整合度低的则有可能在体制许可的情况下发展成为各种社团、协会、行会,并逐渐壮大。
由于我国经历了较长一段的计划经济时期,因此决定了新时期社会信任机制的建立过程中政府将会扮演一种非常重要的角色。现在我国政府已经逐步认识到,充分而有效的社会内生资源对于一个稳定的社会秩序和良好的社会信任机制的建立具有很强的支持作用。国家在为社会提供一些基本的法律秩序和权利保障体系的同时,不要过多地将政治权力介入到社会生活中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各种社会自发形成的组织、规范、道德标准,以及个体在互动基础上所形成的彼此之间的评价体系给予充分的尊重。当中国在向现代化道路迈进时,我们可以根据自身的文化背景与人际关系习惯做秩序上的创新,以此来维持有序的经济发展和规范的个体经济行为。这一方面可以创造一种新的平等协调的人际环境与社会环境,另一方面也对儒家文化进行了一定的发展与发扬,即通过将现代化的理念与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则注入到儒家文化中来达到对其的改进与发展;同时用儒家文化的精髓来克服现代化社会中的种种弊端以此来发扬儒家精神。只有这样中国的社会信任机制才能够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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