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中苏两国处理东北地区日本假冒伪劣的纠纷_军事历史论文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中苏两国处理东北地区日本假冒伪劣的纠纷_军事历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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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5年8月8日苏联对日宣战,百万红军越过中苏边境,在当地抗日武装的配合下,全歼盘踞在东北的日本关东军和伪满军队,结束了日本帝国主义在东北长达15年之久的血腥统治。

日本宣布无条件投降后,中苏美英等国划分了太平洋地区受降分配区,规定中国东北三省、库页岛南部及朝鲜的北纬38度以北的日军向苏军总司令投降;中国战场(除东北三省外)和台湾及越南的北纬16度以北的日军,向中国军队投降。从受降区的分配来看,东北三省的日军是向苏军投降。但是,东北的日伪产业并没有规定在苏军受降的范围以内。就是苏美英三大国以牺牲中国利益为目的而签订的《雅尔塔秘密协定》也只是规定:“大连商港国际化,……苏联之租用旅顺为海军基地也须予以恢复;对担任通往大连之出路的中东铁路和南满铁路,应设立一苏中合办的公司以共同经营之。”①1945年8月,国民党政府代表王世杰与苏联政府代表莫洛托夫会谈后签订的《中苏友好同盟条约》,也没有规定苏联拥有在东北接收日伪产业或中苏合办受降的日伪产业的权力。然而苏方把出兵中国东北的初衷和《中苏友好同盟条约》等有关条款置之度外,单方面宣布把东北的日伪产业作为“战利品”而据为己有。这样,就引发了中苏两国在东北敌伪产业接收主权问题上的尖锐矛盾和冲突。这场冲突从日军宣布无条件投降后开始,到1946年5月苏军全部撤出中国东北为止,历时虽然只有几个月,但中苏双方接触频繁,争论激烈,引起了国际上的关注和干涉。其整个过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45年9月至10月底。在此期间,苏方宣称凡东北的日伪产业均为苏军的“战利品”,强迫日伪军向其移交东北的日伪产业,并擅自在东北拆迁部分敌伪企业。

日军投降后,国民党政府出于对东北的政治、经济和军事等方面的考虑,于1945年8月30日公布了《东北接收处理办法》,设立“东北行营”,下辖政治、经济两个委员会,任命熊式辉为东北行营主任、张嘉璈为经济委员会主任兼长春铁路公司中国代表,就全面接收东北问题同苏军交涉。但苏军只同意行政人员去东北接管,而不允许军事和经济方面人员入关接收,这说明,苏军对东北敌伪企业早有图谋。尽管如此,国民党政府还是相信《雅尔塔秘密协定》和墨汁未干的《中苏友好同盟条约》,没有考虑到苏军也要接收东北的日伪产业,因而没有就苏军拒绝“东北行营”中军事和经济方面人员入关一事同苏方交涉。

事实上,苏军占领中国东北后,就声称所有的东北工矿企业均为苏军的“战利品”。于是从9月份开始,苏军就开始从东北的工矿企业中有选择地拆卸一些重要的机器设备运回苏联。据伪满重工业总裁高崎回忆:直至9月22日,苏军对东北各地的重工业设施的重要部分,火速加以包装,并向本国拆迁,奉天住友三菱电线、汽车的各种机械、数百车厢,源源不断地向苏联运去。②

对于苏军的这一举动,国民党政府既感到震惊,又表现出无能为力。10月13日,中国政府代表熊式辉同苏联远东军总司令马林诺夫斯基举行会谈。中方提出:希望苏联方面对中方接收东北敌伪企业的机构和设备予以协助。但苏方置之不理,我行我素。10月24日,苏军召见了“满业”总裁高崎,强迫他出具呈请书,将东北全部企业财产移交给苏联。在苏军的高压政策下,高崎等人提交了呈请书。呈请书写道:“在‘满业’之下各公司亦曾为关东军之需要而工作,为其公司业务行者之我辈,将我等对其全部财产之权利移交给苏联。”③接着苏军又用同样的方式强迫其他日本人出具同样的移交状。至此,伪满重工业直属的72个企业、150个小会社一举为苏军所接收,伪满的铁路财产也为苏军所得。④10月27日,苏军公开宣布日本在东北的敌伪产业均为苏军的“战利品”。至此,在东北出现了这样奇怪的事情:中国人似乎收回了失去10多年之久的领土,而苏联人得到了这块领土上的所有财产。对于不能搬走的日伪企业,苏联方面更有如意的算盘,那就是以占领东北为“人质”,强迫中国同意他们提出的中苏合办敌伪企业的要求。国民党政府对苏方这种接二连三而又突如其来的作法深感不满,但又不知所措,穷于应付。

第二阶段,1945年10月底至1946年3月初,苏方咄咄逼人,强迫国民党政府答应合办东北的日伪企业。为此,双方进行谈判,争论的焦点是在合办企业的范围和合办的方式上。

苏军以东北的解放者自居,在拆迁一批东北的工矿企业之后,进而提出中苏合办东北工矿企业的问题。究其原因,无非是出于安全战略和弥补其经济损失的考虑。大战结束后,苏联既想维护大国合作的局面,又不愿美国步步进逼,捆绑其手脚。它的西边是面对西欧这样的强敌,东与中国为邻,如果东北为美国所控制,那将会成为反苏军事基地的桥头堡。这一点在张嘉璈同苏方代表谈判中可以看出,苏方代表库兹涅佐夫毫不掩饰地说:“我们怕你们将来同美国人合办,如果你们同美国人合办这些企业,美国就会以满洲为基地进攻我们”。⑤尤其是通过合办铁路、电力、煤炭、机械等一批重工业,不但可以防止美国涉足中国东北,而且可以控制整个东北地区。另外,东北曾是日本人向太平洋两岸进攻的物质基地。据统计,1932~1944年,日本在东北的投资总额达84亿日元(含21.4亿美元),⑥使得东北地区工矿企业大幅度增大。苏联在“二战”中损失惨重,很想通过拆迁和合办东北的工矿企业来恢复国内经济,促进落后的西伯利亚地区的开发。出于以上考虑,苏联在战后初期除了有选择地从东北拆迁一部分机器设备外,合办东北日伪企业也提到了日程上来。

1945年10月27日,苏联远东军司令部经济顾问斯特拉阔夫斯基会见了“东北行营”经济委员会主任张嘉璈,试探国民党政府对东北敌伪产业的处置办法。张嘉璈表示:日本在东北的产业用来抵偿中国抗战的损失,伪满产业部分用来抵偿伪满政府所欠人民的债务,因为伪满政府所发行的公债及银行发行的钞票多达160亿法币。苏方对此表示不满。认为日本人所开办的工矿企业应该由中苏合办。苏联在这次战争中损失惨重,其损失总额足抵同盟国各国损失的总和,因而有权要求日本人在东北工矿企业中拿出一部分作为对苏战争损失的赔偿,紧接着,苏军经济顾问斯特拉阔夫斯基大校于11月20日正式向中国代表提交了“中苏合办工业公司”的提案。苏联以经营伪满重工业株式会社及满洲电业株式会社所属企业为目的,提出了合办这些企业的构想。认为中苏双方在拥有平等权的原则上共同经营,财产由双方平均分配,中苏各占50%,提案中还规定了企业的管理方式。这一提案出台后,国民党政府不得不于同年12月7日和11日同苏方举行两次会谈。在会谈中,苏联代表明确提出合办东北日伪企业的要求,苏方认为:东北的一切工矿企业均系苏军的“战利品”,但苏联为了表示友好,愿将这些“战利品”与中国共享,进行合办。苏方要求合办企业的生产能力,占东北煤业的60%,机械制造业的33%,金属矿业的81%,水泥业的37%,电业的89%,钢铁业占全部东北钢铁业的94%。⑦苏联代表最后还威胁说,如果中方不能接受,那就只有二种处置办法:一是继续占有,由苏方独办;二是如数拆回苏联。中方代表张嘉璈对苏方所提出的要求,表示不能完全接受,对苏方提出的“战利品”之说表示反对,重申了他在10月27日与苏方代表会见时的观点,并暗示苏联不能采用日本人的做法来对待中国。会谈后,张嘉璈急电国民党政府,要求迅速作出对苏谈判的指示。不久国民党政府下达了对苏谈判要旨,即中国领土内的日伪企业皆为中国所有。但考虑到中苏友谊,愿提出具体工厂与苏联政府商讨合办办法。且合办工矿业须在苏军撤退东北后考虑。至于合办的行业,国民党政府指示,东北电力不在合办之列,矿业应尽量不合办,至多也只合办几个煤矿。

当苏联方面得知中国没有答应其所提出的合办东北工矿企业的议案后,于12月13日,苏方马上提出了一份缩小了合办范围的第二提案。这份提案把东北的敌伪产业的处置分为两部分,一是表示应属中苏合办的工厂,总计的工矿企业有73个(应为71个),民用机场8个;二是表示应归还中国的工厂有147个(应为146个)。从表面看,归还中国工厂的数量大大超过苏联提出合办的工厂数,但主要的大型重工业均列在合办的范围内,其价值为38亿元,归还中国企业的价值约22亿元。在苏方规定的钢铁等五个方面的合办公司中,苏方要求持股51%,董事长、总经理两职由苏联方面选任。

对于苏联这种蛮横的作法,“东北行营”经济委员会主任张嘉璈反复与国民党政府磋商。蒋介石又派孙越崎去东北,作为张嘉璈的经济顾问,协助他同苏联谈判。另一方面,蒋介石政府直接与苏联政府接触,以求得苏联谅解。1945年12月下旬,斯大林在莫斯科多次会见蒋经国,商讨中苏经济合作及合办东北工矿企业的问题,但没有取得任何结果。1946年1月16日,孙越崎到达长春。传达国民政府经过反复讨论的指示,这次的谈判原则与前次差不多,只是在原有基础上更具体些,即第六款所说的“可以合办的本溪湖钢铁厂与一部分机械制造厂,但所有合办公司的董事长均应由中国人担任,总经理职务还必须保留由中国人担任。”⑧由此可见,中苏双方在合办东北工矿企业的问题上差距甚大。苏联要价太高,而中国政府的让步又是有限度的,在原则性的问题上没有妥协。紧接着在1月底的谈判中,中苏双方展开了一场唇枪舌战,苏方代表库兹涅佐夫说:“要合办就全部合办,没有其他商量的余地。”⑨在谈到合办东北企业的股份时,孙越崎说,我国公司法规定:我方占51%,外国占49%。话刚说完,库兹涅佐夫专横地声称:“这是战利品,必须各占一半。”并说:“法律是人制订的,为了苏中的友好关系,你们可以修改法律。”对此,孙越崎非常气愤,指责苏方代表说:“你们是社会主义国家,但照你这样说话,同以前日本帝国主义对我们有什么区别?”⑩由于双方争吵激烈,谈判不欢而散,没有取得任何进展。

在通过谈判来解决中苏合办东北工矿企业的希望越来越渺茫的情况下,国民党政府决定寻求国际支持。首先同美国磋商,之后又提交到国际舞台上,以此来对付苏联的专横傲慢气焰,美国为了自身的利益,立即作出了反应。1946年2月,美国向中苏两国阐明立场说:“苏联在东北工业的管理权或当作‘战利品’迁走是不恰当的,违反‘门户开放政策’”。国民党政府在得到美国的支持后,腰杆子也硬了起来,最后断然拒绝苏联提出的合办东北工矿企业的要求,关闭了谈判的大门。1946年3月5日,国民党政府外交部部长王世杰发表声明,正式阐明中国方面的强硬立场。王世杰宣布:“所有日本的公私财产,凡是在中国领土上的都应作为赔偿,归中国所有,中国政府不同意苏联把这些财产中的任何一部分当作‘战利品’据为己有,以此作为从满洲撤军的交换条件。”(11)至此,中苏关于合办东北工矿企业的谈判以国民党政府拒绝苏联的无理要求而宣告结束。

第三阶段,1946年3月初至1946年5月,苏联一方面从中国东北撤军,一方面采取席卷东北“战利品”的方针,使中国蒙受重大损失。

中苏谈判破裂后,苏联为了维持战后大国合作的局面,不愿因此过份刺激中美两国,故其态度趋向缓和,作了些妥协,尽快考虑从中国东北撤军。同时,苏联政府又节外生枝,通过了一项关于拆除“满洲”为日伪军服务的军火库、军工企业和其他某些企业的决定。接着苏联一面从东北撤军,一面采取席卷一切“战利品”而去的方针,大规模地从东北拆迁日伪企业。苏方准备了拆卸的计划表,有专家指导,对能拆走的就全部拆走,不能拆走的就拆下其中的关键部分,甚至连铁轨、火车头以及原日本在东北文武官员家里的钢琴、沙发等高档家具都在被运走之列。在已包装好的机器上还注明运往苏联某地某工矿企业的名称。据不完全统计:“满洲各种设施有40%被迁走,40%被拆卸,只剩下20%无损伤。”(12)整个东北工矿企业损失总值约20亿美元,把东北原有的工业设施弄得支离破碎,可见中国的损失之大。

战后苏联在东北的这一作法,给中国人民留下了难以抹去的阴影。苏联作为当时世界上主要的社会主义国家,竟然置国际主义准则于不顾,继承老沙皇的外交政策,推行大国沙文主义,忽视中国是“二战”中世界反法西斯统一战线的重要成员国这一基本点。众所周知,中国战场是“二战”中的一个主要战场,中国的抗战首先是在东北进行的,历时15年之久。抗战中,中国牺牲了2,000多万人的生命,财产损失达600亿美元以上,其损失居世界反法西斯国家的前列。苏军进军中国东北,只是遵循《大西洋宪章》和“雅尔塔会议”的精神,履行通力合作反法西斯的义务,在日本投降已成定局的情况下同日军作战一星期。在此之前,中国人民的抗战对苏联及世界反法西斯战争已作出了重大的贡献。苏德战争爆发后,苏联非常害怕日军进攻其远东地区,两次要求中共军队赶赴中苏边境和南满地区对日作战,以牵制日军北进苏联。斯大林认为,只有中国能坚持抗战,苏联远东地区才能安宁。中国军民坚持抗战,使大批日军陷入了中国战场的泥坑中。到1938年底,日本在中国战场的兵力已占其总兵力的94%,在百万以上,打破了日本侵略者的“北进政策”。苏联一位著名的历史学家写道:“日本帝国主义在二战期间未敢进攻苏联远东的原因之一,是中国人民及其解放军的英勇斗争。他们把大量日军牵制在中国。因此,中国人民给了苏联人民以巨大的援助,使苏联人民在伟大的卫国战争中易于对德国法西斯侵略者进行伟大的斗争。”(13)由此可见,无论是道义上,还是国际准则当中,苏联没有任何理由将东北的日伪产业宣布为“战利品”并据为己有。其作法实属战胜国处置法西斯侵略者的方式,它严重地伤害了中国人民的民族感情。

从国内来讲,中国政府和人民对苏军的这一作法进行了坚决的抵制。在重庆等地,爆发了反苏大抗议,中国共产党对苏联在东北的特权及拆迁敌伪企业十分不满。中共认为:苏联在东北的行径“同他们所宣称的不同,暴露了他们的民族利己主义倾向”。(14)过去,苏联官方和史学界一直为自己这一作法辩护,认为这完全是为了防止美蒋控制中国东北这一经济发达地区,是为了帮助中国共产党。这种说法纯属掩耳盗铃。长期以来,苏联政府对中共坚持独立自主的作法大为不满,一直只承认国民党政府,轻视中国共产党。尽管在1945年9月,苏联同意中共用东北地方部队的名义组建军队,也把内蒙和察哈尔两省交给中共,并建议中共派30万军队入关;(15)但苏联政府的意图是想利用中共,在其撤离东北后,牵制国民党。就连蒋经国都认为苏联这一行动并不是有计划地帮助中国共产党。

苏军席卷东北的“战利品”而去之后,不但使东北的产业蒙受巨大的损失,而且给战后东北经济的重建和恢复造成很大的困难。国民党政府在东北接收的工矿设备生产能力只有原来的20%。战后国民党虽然制订了东北产业复兴计划,但由于机器设备和财产损失严重,许多工厂不能复工,加之国民党发动内战,不少企业是在花费几十年时间后才恢复到原来的水平,进而影响全国工矿企业的发展进程。当时美国总统的私人顾问鲍莱断言:苏军的行动“已将中国工业发展拖后了一代人的时间”(16)

注释:

①引自《中共党史专题讲义》(三)第362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5年第1版。

②④⑧ (12)引自《国外中国近代史研究》第16辑第27页、30~31页、31页、37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第1版。

③引自朱瑞贞,单令乾《苏联与国民党政府的一段谈判——关于合办东北工矿企业问题》,原载《苏联东欧问题》杂志,1985年第3期第81页。

⑤⑨⑩引自孙越崎《回忆我与蒋介石接触二三事》,原载《文史资料选辑》第84辑第133页,中国文史出版社。

⑥⑦(11)(16)引自郑友揆等著《旧中国的资源委员会——史实与评价》第143页、146页、149页、151页。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

(13)(14)(15)引自华庆昭著《从雅尔塔到板门店》第154页、154页、152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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