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区域规划的发展态势与面临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态势论文,我国论文,区域规划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TU982 【文献标识码】A
我国早期的区域规划始于1956-1960年,其后由于受政治形势的影响,停顿了整整20年。改革开放给区域规划工作带来了生机,出现了多种类型的区域规划。但其发展是不平衡的,迄今尚未形成规范化的区域性综合协调的空间规划系列。由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传统的区域规划向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型区域规划转型也还任重而道远。
1 区域规划的发展态势
自1990年代以来,不同类型的区域规划呈现出以下发展态势。
1.1 国土规划的衰变
1981年国家建委成立了国土局。不久因国家建委被撤销,国土局转到国家计委,继续主管国土工作。为了搞好国土的开发、利用、治理和保护,将开展国土规划列为工作重点,规划内容要求突出战略性、综合性、地域性特点,强调“国土规划的任务,就是要使国民经济的发展同人口、资源、环境协调起来”[1],基本上符合可持续发展的思想。1980年代国土规划工作由不同类型地区的试点迅速向全国各省区推开,同时还在国家计委直接领导下,组织专业力量编写了《全国国土总体规划纲要》。至1990年代初,全国多数省区,编制了省区级的国土规划,有些省区还编制了省内经济区、地区或县域的国土规划,在全国范围首次出现了编制多层次区域性空间规划的高潮。但由于国土规划工作尚未通过立法取得应有的法定地位,全国国土规划纲要和省区国土规划均未报请国务院审批,不具有权威性和约束力,致使大量国土规划成果只被作为基础资料保存,未能发挥规划的应有作用。
对国土规划的性质及其必要性,至今尚未取得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的共识。有的只把国土看成是资源的总称,甚至等同于土地,而不是看成国家主权管辖范围的地域空间。有的认为发展规划也包含有空间布局的内容,有了全国和地区的发展规划就不需要另搞国土空间规划。因而随着机构的几经变动,原国家计委国土局曾先改为国土地区司,后又改成地区发展司,将重点转向地区发展规划。国土管理的主要职能已转移到1998年新成立的国土资源部。然而国土资源部现只能管土地、矿产、海洋(底部)三大资源,管不了水资源、生物资源等其他国土资源,更管不了整个国土空间,所以现今的国土资源部抓全面的国土规划有一定困难,只能侧重于某些国土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正在全国范围广泛开展的土地利用规划,有时也被简称为“国土规划”。虽然土地利用规划也具有空间规划的性质,国土开发建设的空间布局最终都要落实到土地,但土地利用规划需要以高层次的对各项与经济社会发展有关的开发建设布局进行空间综合协调的国土区域规划为依据,而当前恰恰是这种区域性的空间综合协调规划成为我国空间规划系列中最薄弱的环节。
1.2 城镇体系规划的提升
城乡建设部门和城市规划界一般都认识到城市的发展不能就城市论城市,应从较大区域范围来分析该城市在发展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及其与周围城镇的关系,城市的发展和空间布局需要与区域开发建设的总体布局相互协调。因而区域规划工作一直得到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支持。1980年代他们积极参与全国和省、市、县不同地域层次的国土区域规划工作,承担作为其中重要组成部分的城镇体系规划编制任务。1984年颁布实施的《城市规划条例》规定:“直辖市和市的总体规划应当把行政区域作为统一的整体,合理布置城镇体系”[2],198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规定:“全国和各省、直辖市都要编制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设市城市和县城的总体规划应有包括市和县的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3]。进一步确定了城镇体系规划的法律地位。因而在国土区域规划衰变后,不同地域层次的城镇体系规划仍在继续坚持编制和实施。
但也应该指出,一般配合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市域、县域城镇体系规划,都只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陪衬,按《城市规划法》的规定不能不搞,而又不愿对此认真下功夫,多数只是简单、生硬地套用有关城镇体系职能结构、规模结构、空间结构和区域基础设施网络的规划模式,发挥不了应有的指导作用。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在配合国土区域规划编制时,也只能主要突出城镇体系自身三大结构的内容。在国土规划衰变后,单独进行的城镇体系规划内容在逐步拓宽,除了城镇体系发展与基础设施建设布局规划协调外,还增加了与资源和生态环境协调的内容,并力求明确区分出需要对开发建设进行鼓励、引导、控制、限制或禁止的不同地域空间类型,使原功能较单纯的城镇体系规划转向以城镇体系发展为主体,与相关要素进行空间综合协调的区域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规划,在较大程度上顶替了衰变前的国土区域规划。
规划主管部门深知,像这一类内容广泛、综合性很强的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如同城市总体规划一样,必须由省、市地方政府出面组织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只在其中起着推动和具体操办的作用。山东、浙江、江苏等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在规划内容和体制创新方面已取得了较好的经验。然而,也应看到,直至1990年代末,在加速城市化问题尚未提到国家决策议事日程以前,许多省区对编制城镇体系规划的重要意义还缺乏足够的认识。国家“十五”计划纲要明确提出:“要不失时机地实施城镇化战略。……走符合我国国情、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多样化城镇化道路,逐步形成合理的城镇体系”[4]的战略目标,城市化问题已开始成为社会的热点,城镇体系规划在地方政府领导层心目中的地位也随之明显提升。
1.3 城市区域规划的兴起
在当前我国加速现代化城市化建设的进程中,为提高大城市竞争力和拓宽城市发展空间而进行的都市区规划、都市圈规划或城镇密集区规划正在悄然兴起,其性质属于高度城市化地区的区域规划,亦可概括简称为城市区域规划。
城市区域规划的兴起,是由以下几个背景因素促成的:(1)在市场化和全球化的总趋势下,提高城市发展的竞争力已普遍受到重视,大都市区和都市连绵区具有明显的市场竞争活力[5];(2)国内长期奉行的“控制大城市规模”的方针已解套,近年来大量外来人口向大城市周围集聚,其发展速度超过一般中小城市;(3)随着信息化和快速交通的发展,大城市的某些功能在迅速向周围郊县扩散,城乡之间、城市建成区与非建成区之间的界线日趋模糊,出现了城市的区域化倾向;(4)有些大城市原有行政区划的狭小市区范围严重束缚了城市的发展空间,迫切要求扩大城市规划区范围,调整行政区划,或突破行政区界开展跨行政区的区域规划。
都市区是由中心市和外围非农化水平较高,与中心市存在着密切社会经济联系的邻接县(市)两部分组成[6]。都市区的地域范围,即为与中心市保持便捷通勤联系,或城市功能由中心市向外扩散直接影响所及的范围。其地域范围的大小与中心市规模的大小呈正相关。一般而言,都市区的地域范围大于中心市市区而小于现今市带县体制下的整个市域范围。近年来在广州、宁波、杭州等地开展的都市区规划,多侧重于在宏观背景分析基础上的战略规划,从较大的空间范围寻求解决在原有城市总体规划中所不易解决的城市合理发展空间、基础设施区域共享、生态环境与自然文化遗产有效保护和城乡一体化发展等一系列重要问题,可为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开拓思路,并提供有说服力的依据。
都市圈的概念至今尚未有国内公认的确切定义和界定标准[7],其地域范围大于都市区,而其界线却有较大伸缩性和随意性。它可以是以一个大城市或特大城市为中心的单中心都市圈,其内圈与中心城市的关系最为密切,实质上也就是都市区的范围;其外圈可将一些不邻接中心市,城市化水平还不高,但受中心市经济辐射影响较大的所有市县均划入都市圈内,相当于城市经济区的范围。它也可以是由多个大城市或特大城市组成的多中心都市圈,其内圈一般多指城镇密集的经济核心区,其中也包括已发育至高级阶段的都市连绵区。江苏省所进行的南京都市圈和徐州都市圈规划,属于单中心都市圈规划;广东省早先编制完成的“珠江三角洲经济区城市群规划”[8]和最近由吴良镛院士主持完成的“京津冀北地区城乡空间发展规划研究”[9]均属于跨行政区多中心都市圈规划,亦即城镇密集区规划。都市圈规划的主要内容与都市区规划基本相似,只是从更大的空间范围协调行政区之间、城市之间和城乡之间的发展,协调城乡建设与人口分布、资源开发、环境整治和基础设施建设布局的关系,使区域经整合后具有更强大的竞争力。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多中心都市圈的外圈往往可涵盖跨省市的大经济区,而当前最迫切需要规划协调的是其内圈城市化水平较高的城镇密集区规划。
2 区域规划面临的问题
温家宝副总理在近年来有关城市规划的讲话中一再提到区域规划问题,他指出:“要认真抓好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强化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对全省(自治区)城乡建设和发展的指导作用”。“要高度重视跨省的区域规划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先试点……”。[10]他还指出:“城市是区域的中心,区域是城市发展的基础。城市工作必须正确处理城市与区域的关系,促进城乡协调发展”。“要做好区域规划,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11]。如果说我国的城市规划工作已迎来了第三个春天[12],那么与城市规划密切相关的区域规划工作,也可以说已开始显露出初春的气息。当前我国区域规划工作面临的中心问题是,如何在新形势下对传统区域规划的体制、理念、内容和方法进行系统的改革和创新,使其能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这将主要涉及到下述诸方面问题。
2.1 规划与立法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政企的逐渐分离和投资主体的多元化,传统区域规划的指令性意义日趋消失,迫切需要通过立法赋予区域规划在资源的市场配置过程中具有一定权威性和约束力的法定地位。应改变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只作为依附于城市总体规划的陪衬地位。在修改《城市规划法》和草拟《城乡规划法》中,希望能明确规定区域(城乡)规划的地位、功能和作用,以及各级政府对编制和实施城乡发展空间规划的主要职责。将来条件成熟时,也可考虑另立《区域规划法》或《国土规划法》。
2.2 比较与竞争
在传统规划中较重视对城市和区域发展中客观存在的比较优势的分析。但在市场化和全球化的驱动下,城市间、区域间、国家间的竞争加剧,因而各自更多关心的是竞争优势,即如何把自己的比较优势变成竞争优势。大量事实表明,有些客观存在的比较优势明显的城市和区域,其市场竞争力却不及某些比较优势不突出的城市和区域。能否形成竞争优势,关键是人的因素。以往在分析资源的比较优势时多侧重于静态的物质资源,而对作为重要生产要素的资金、人才、技术、信息等人文资源所具有的较大流动性往往认识不足。若能广泛吸纳各种高素质的人才,包括领导人才、经营人才和技术人才,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必将有效地提高城市和区域的竞争力。集中各方面的智慧,制定出既高瞻远瞩又切合当地实际的高水平、高质量的城市区域发展战略或空间战略规划,将有助于正确把握发展机遇,扬长避短,发挥有特色的经济文化优势,为迎接国内外市场竞争的严峻挑战,组织合理发展空间。通过规划实施营造出较好的投资环境、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可增强当地对外来投资和人才的吸引力,随之也会带来更多的技术、信息和竞争活力。
2.3 集聚与扩散
生产要素的流动,人口和产业空间分布的动态变化,是由分散的广域空间向相对狭小的地域空间集聚,还是由分布密集的地域空间向周围广域空间扩散?对城市和区域的开发建设布局,空间结构和环境的演变均有重大影响。集聚或扩散的过程相当复杂,往往在集聚过程中有扩散,在扩散过程中有集聚,其主要倾向因地因时而异,并随一定条件的变化而相互转化。而且由集聚或扩散过程所引起的在空间密度、形态和格局方面的具体变化也呈现出多样化[13]。因此,只有深入了解在市场经济作用下,驱使产业、人口集聚或扩散的内在动力机制,以及全球化、信息化、交通便捷度和地理环境等外在因素对其所产生的影响,才能较好地把握城市和区域空间演变的客观规律。通过规划,因势利导,并针对某些空间无序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的对策措施,才能进行有效的空间调控。传统规划对空间布局过于理想化、静态化、简单化,离动态多变的客观实际较远,其结局就难免多半停留在“纸上画画、墙上挂挂”的命运。
2.4 刚性与弹性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传统的空间规划多属指令性,对生产力的空间布局,人口居住的空间转移,城乡建设的空间发展和功能定位,均作刚性规定,显然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可变性和灵活性。由于大量不确定因素的存在,对区域内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空间安排需要有一定的弹性,但也不能排斥必要的刚性约束。为了有效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人居环境和旅游环境,需要在区域内划定严格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地域,有选择地引导开发和重点鼓励开发地域等不同类型区。前两种地域类型,包括各种保护区和必要的绿化隔离带,应尽力使其具有法定的刚性约束力;后两种允许进行开发建设的地域类型,可为其留有程度不同的有较多回旋余地的弹性发展空间。同时又必须警惕,将留出弹性发展空间误导为盲目圈地和恣意拉大城市发展框架。
2.5 协调与整合
区域规划的核心任务是搞好区域空间的综合协调,包括与经济社会发展有关的城乡建设、各类开发区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的空间布局协调,以及开发建设布局与国土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整治的协调,还包括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及区域内城镇之间和城乡之间的相互协调。综合协调会涉及到部门之间、地区之间的利益矛盾,国家利益、地方利益、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矛盾,也会涉及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矛盾。要真正做好综合协调并不容易,以往的不少规划在综合协调方面还存在明显的不足。有些规划只是将各有关部门的规划布局方案拼凑汇总在一起,既未协调,亦不整合,是综而不合。有些规划的综合协调主要靠少数规划工作者的智慧,将其头脑中形成的整合方案变成文本和图纸,没有与利益冲突的各方充分协商,更没有取得他们的共识和认可,因而难以通过规划建立起共同遵守、相互监督的机制,在实践过程中仍然是各自我行我素,起不到规划的指导和约束作用。
2.6 沟通与管治
要使区域规划真正成为指导该地区开发建设空间行为的行动纲领,必须重视公众的参与。在规划过程中应广泛吸收代表各种利益的政府有关部门、非政府组织(社团、公司)以及人大代表、企业家和专家学者等各方面人士参加,在充分交换意见集思广益的基础上,加强彼此间的沟通,共同寻求合理解决区域规划中各种利益冲突的有效途径,制定出一个透明度高、实用性强、能为公众所接受、在整体上符合全社会根本利益的区域规划。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对规划的实施也不能单纯依靠政府部门的管理,需要继续保持政府与公众之间的沟通,使公众与政府密切配合,共同搞好城市与区域的管治[14]。通过规划实施可使规划圈定的开发建设区的地价大幅度上扬。土地资产的增值是重要的建设资金来源,对土地使用权的批租出让应加强公众的监督,严防暗箱操作,尽可能使不断增值的土地资产通过公开、公平的市场运作,主要用于按规划实施的基础设施和环境建设的投资。
3 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在各级政府的重视和大力支持下,由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进一步推动和组织全国各地区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并针对城市化过程中所出现的某些区域性问题,开展都市区或城镇密集区等高度城市化地区的区域规划,加强城市间、城乡间空间发展的综合协调和规划管理,已具有迫切意义。为此需要修订相应的法规,确立区域规划应有的法定地位,同时还应对传统区域规划的理论和方法进行必要的革新,使其能在市场化、全球化和城市化的进程中,更好地发挥对空间的规划指导和调控作用。
【收稿日期】2000-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