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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香港教育署推出了新的《学校公民教育指南》,其中包括幼儿园部分。香港之所以重视从幼儿阶段起开展公民教育,主要有两点:一是教育的重要任务是帮助受教育者成长和获得幸福。个人的幸福与社会的幸福息息相关,而创造幸福的社会是人类所渴望的。二是当今世界最激烈的竞争是人才的竞争,要使新一代成为高素质的人,就必须使其形成公民必备的基本素质,那就是要他们学习对个人和社会幸福都极为重要的知识、行动、价值、态度、信念、能力等。这就是香港进行公民教育的核心目的。
一、香港幼儿公民教育的宗旨、目标及其理论基础
香港从幼儿园开始推行公民教育的最终目的,是使幼儿将来成为明了公民的权力和义务,具有批判性思考素质和公民意识,有理性而又负责任的公民。为此,香港为幼儿园到中学规定的公民教育宗旨是:使儿童认识个人作为公民与家庭、邻里、社区的关系,培养积极的态度和价值观,从而为改善社会做出贡献;使儿童认识香港社会的特色,了解民主、自由、平等、人权及法制精神的重要;培养儿童批判性思考的素质及解决问题的技能,使他们能用客观的态度去分析社会及政治问题,并能做出合理的判断。
围绕以上宗旨,香港为幼儿园与小学规定了公民教育目标:(1)帮助儿童认识他们在学校、家庭及社区等社群中的职分;(2)使儿童对香港的生活方式有所了解,明白维持社会和谐的生活及确保香港繁荣与发展的重要性;(3)引导儿童了解香港与祖国大陆的关系及其与邻近地区在政治、经济和文化方面的联系,并启发他们关注香港、祖国及世界大事;(4)帮助儿童对中华民族及其文化有基本认识;(5)帮助儿童对民主、自由、平等、人权、法制等精神有基本的认识,并能在生活中体现出来;(6)培养儿童基本的学习和生活技能,使他们有探究精神从而做出深思熟虑的判断,并学习如何有效地与人相处及沟通;(7)引导儿童认识公民权力和义务,关心社区事务,从而提高他们的公民意识;(8)帮助儿童认识接纳他人和尊重不同意见的重要性,并了解合作精神在群体生活中的价值;(9)教导儿童掌握公平合理的处事方法,并明了维系社群生活的基本原则。
以上宗旨和目标的提出,其立足点是以儿童为本,选择并体现了如下对个体和社会具有普效性价值和辅助性价值的公民价值观、公民态度、公民信念与公民能力。
(一)公民的价值观
1.个人层面的普效性价值观和辅助性价值观
香港的公民教育始于对“生命神圣”的认识,他们认为这是普效价值的基础。强调生命神圣就是承认人类生存的内在价值。事实上,人类的历史说明了人类在不断争取生存和改善生存条件。这是因为生存是神圣的。人类社会中的每个人都应该享有“人性尊严”。一个人要有尊严就必须是一个诚实正直的人,即应该是一个能“真诚”地对待人、“坚持真理”及具有“勇气”的人。为了使人能够形成这些素质,就要尊重人的个人独特性和自由。另外,人还应该具备成熟的“理性”、“情感”、“审美意识”及“创造力”。这些价值观因具有内在的重要性,所以被香港称为核心价值观。此外,还有一些辅助价值观也相当重要,有助于维持核心价值观。就个人而言,一个人如果想掌握、内化、实践或运用核心价值观,并要认识自己的价值体系,就要有能力“自省”,有“开明的态度”;为了维持上述价值观,人就要有“自决”的意识,加强“自身修养”,坚持自己认同的“道德规范”,即自律。
2.社会层面的普效性价值观与辅助性价值观
在此层面上,香港强调个人生存与幸福具有内在的重要性,社会的延续和幸福也具有内在的意义等观点,将个人层面的尊严和幸福扩展到社会层面,确立了这样的价值观:作为社会一分子,所有的个体都应该同样重要,享有同等的尊严。然而,只有“平等”成为社会的核心价值观,这一切才有可能实现。只有在社会中人人平等,每个人的“自由”才能受到尊重,不受侵扰。由于当今世界相互依存的关系日益密切,一个社会的幸福也就会对世界上其它社会的幸福产生影响。因此,一个积极、负责任、具有奉献精神的公民不仅要关心个人和社会的幸福,而且要关心“人类整体幸福”的前途。为实现这些核心价值观,他们提出的辅助价值观是:为了使个人能受到尊重和拥有自由,社会就应该认识“多元化”的意义,以“容忍”的态度对待各种意见,还应该促进“民主”,而民主本身就包含着对自由的“重视”。为了保障“公义”,就必须在判断和决策中遵循“正当的法律程序”,并尽己所能地遵从“理性”的原则。为了个人能得到“平等”的对待,对社会来说,在所有领域向所有人都提供“均等的机会”至为重要。为了取得共同的利益,我们就必须发展“共同意志”,增进全体公民对“权力”与“责任”的理解。
(二)公民的态度
价值观是态度形成的基础,态度对价值观的学习、运用产生巨大的影响,所以,从一开始就要儿童有“义务”在日常生活中遵循或应用这些价值观。此外,儿童还有义务去培养“关心民众,关心社会”的态度,因为这是一个人成长为具有“参与”意识的公民所需的重要素质。要成为一个有参与意识的公民,儿童还需持有“积极”的态度,能“尊重”和“欣赏”不同的观点;要懂得个人的参与对社会进步有一定贡献,并对此抱乐观态度。为此,还要在学习过程中建立批判和创作的态度。
(三)公民的信念
没有信念就难以在日常生活中、在社会的进步中实践上述价值观与态度,所以,他们提出了如下与其价值观及态度相一致的信念:
1.建设更美好的人类社会。相信我们的社会、我们的生存条件及我们的文明都需要改善和发展。这个信念是成长为一个具有参与意识的公民的重要动机。公民学习者还需要认识到我们的社会若是得不到改善,就会落后下去,两者之间并没有妥协的成分。
2.个人能够有所作为。要求儿童学习公民概念,学会积极、负责任、乐于参与、有贡献等态度,是因为我们的社会需要每个公民都做出自己的贡献,把社会建设得更加美好。
3.行动有所作为。相信我们要建设更美好的人类社会,个人要负责任、积极、乐于参与和做贡献等,这些信念都需要通过行动来实现,没有行动什么也不会改变。
4.群体努力能够有所作为。个人的贡献虽大,但并不足够。因此,要使儿童懂得并且相信集体努力在社会建设中的重要意义。
5.价值观能够有所作为。只有儿童接受了上述的公民价值观,并相信持有价值观是会造成很大区别的,否则就会无法谈论公民的态度,更谈不上公民教育。这种信念的积极意义在于它能推动儿童以容纳和批判的态度去学习公民的价值观。
6.教育能够有所作为。上述信念对确认公民教育的必要性十分重要。公民教育并不局限于学校中的教育或学习活动。相反,应该树立受教育者和施教者都需要终生教育的信念。一个公民社会同时也是一个重视教育的社会,教育是文化继承和发展的基本途径和基本机制。
(四)公民的能力
香港在规定了儿童应学习的价值观、态度、信念的同时,还规定了实现三者所需要掌握的能力。这些能力一方面有助于增进公民教育的学习效果,另一方面为学习者提供了实践信念的保障。
个人层面的公民能力:如果希望儿童具有反思、批判和创造精神,那么儿童就应该掌握“批判性思维技能”和“创造思维技能”,应该知道如何“获取和使用信息”以及如何“评定介入程度”,应该做出“独立的判断”。儿童在学习公民价值观、态度、信念的过程中,还要发展“坚持原则”的意志,其中也包含修身、自省、自决和自律的要求。
社会层面的公民能力:儿童在成为一个积极的社会参与者之前,应该充分发展“公民和社会意识”。如果由于个人的参与,群体活动能够有所作为,那么就要知道如何与人“合作”,如何与他人“移情共感”,如何与人“沟通”,如何达成“共同决策”。(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