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博简《诗论》第21简看孔子的情爱观,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孔子论文,情爱论文,诗论论文,上博简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22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511-4721(2005)02-0026-08
上博简《诗论》第21号简前半有关于《诗经》之《大车》和《湛露》两篇的评析,对于认识孔子的情爱观很有意义。简文多经专家研究,今尚可补充若干新的认识。
一
《诗论》第21号简明显分为前后两个部分,因为中间有墨钉分开。此墨钉,即《诗论》简文分章的标志。墨钉前的简文如下:
……贵也。贓(臧)《大车》之嚣也,则以为不可女(如)可(何)也?《审(湛)露》之賹(益)也,其犹与(欤)!
“贵也”两字是对于另篇诗的分析。由于残缺,我们无从知晓所评为何诗。其后的简文则分析了《大车》和《湛露》两诗。是否如此,以及简文分析的逻辑都还有继续研究的余地。要深入明晰简文之意,所牵涉问题甚多,拟分为以下几个要点进行探讨。
先说简文“贓”字。专家多直接释为“将”,证据不足,似可商。简文这个字,依《说文》释字之例,应当说是一个“从贝、从戕,戕亦声”之字。其所附加的“口”为羡划(注:这种羡划即专家所指出的无义偏旁。在战国文字中以“口”为无义偏旁之例颇多,如上博三《恒先》第5简“既”字,《彭祖》第5简的两个“纪”字和“余”字,皆为附加无义偏旁“口”的典型例证。见《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三)(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年版)第110页和125页。何琳仪先生《战国文字通论》(中华书局1989年版)即指出这种情况是“在文字中增加形符,然而所增加形符对文字的表意功能不起直接作用……,这类偏旁很可能是无义部件,只能起装饰作用”。其在“增繁无义偏旁”部分曾举出“丙”、“念”、“巫”、“秋”等字附加“口”为无义偏旁之例(见该书第196-197页)。)。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壮部释“臧”字,谓:“字亦作藏,实莊之别体,借莊为装耳,俗字亦作贓、作。”从这个解释里,可以看出,“贓”、“
”、“臧”三字实即一字之异。简文这个字从贝,应当直接释为“贓”,而以“臧”释其义。诸家多以为这个字从“将”,并不大合适。“将”字,依《说文》,它是一个“从寸,酱省声”之字,而简文这个字虽然有“爿”旁,但却看不出“酱省”之踪(注:“将”的本字作从“爿”从“手”之字,见于《说文》,训为“扶也”。《诗·小雅·无将大车》,郑笺“将犹扶也”,合于“将”字本义。由此可见,所从手旁为“将”字所必需。简文此字却正无这个偏旁,故而释其为“将”是可疑的。),若通假为“将”,尚可,但直接释为“将”则是很勉强的。黄德宽、徐在国先生把简文这个字释为从贝臧声之字[1]。此说比把这个字直接释为“将”为适,实属卓见,但将此字释为“藏”字或体,则似未达一间耳。愚以为此字不必释为“藏”字或体,而应当直接释为“贓”字,并且以“臧”字为其义。诸家把简文这个字释为“将”,原因可能在于要与《诗·小雅·无将大车》之名牵合。其实这是不太必要的,因为,这里的《诗》篇名并非《无将大车》。
再说简文里的《诗》篇名。诸家定此篇为《诗·小雅》的《无将大车》篇。然而简文虽然可以勉强读若《将大车》,但却没有“无”字,专家或以为传世本衍“无”字,或以为它是虚词而省,或以为它是表示呼声的语气词。其实《无将大车》诗的这个“无”字,应当理解为有无之“无”字。《诗·无将大车》的本意,《诗序》谓“悔将小人”,其释迂曲牵强,不若理解为感时伤乱之作为适。王船山《诗广传》卷三谓:“有大车之可将,未有不畏其尘者也。逮乎无大车之可将,求尘之雝而不得也。”[2](P423)就《诗序》说来看,孔疏谓“言君子之人无得自将此大车,若将此大车适自尘蔽于己”,“无”亦用如有无之“无”字。总之,不管如何理解《无将大车》的本意,其“无”字都当是实词而非虚词或语气词。从一般情况看,上博简说《诗》的篇名虽然可以省略某字,但不会省略关键之字。如《十月之交》,《诗论》简省作《十月》,《何人斯》省作《可斯》(注:见上博简《诗论》第8号简和第27号简。)。如果此诗真是《无将大车》,不大可能省作《将大车》。另外,如前所述,简文《大车》前一字应当释为“贓(臧)”,而不应作“将”。此外还应当指出的是,《诗论》简的这段评析之辞亦与《无将大车》篇的诗意不合。总之,简文这里所指并非《无将大车》篇。
《无将大车》一篇的意蕴,《诗序》以为是“扶进小人”,三家诗的解释略同。宋儒朱熹《诗集传》卷十三以为是“行役劳苦而忧思者之作”,当代专家多承其意谓是“赶大车者所作”,“推挽大车的人不必是为自己从事生产劳动,而是正在当差受苦”。古今对于此诗主旨的诸种理解虽然有别,但皆与“嚣”义相距甚远,且与21号简文下面所述《湛露》一诗之意很难牵涉一起而相互印证。因此,可以推测简文所评非《无将大车》篇,而应当是《大车》篇。
总之,简文所涉及的诗篇名不是《将大车》而应当是《大车》,“贓(臧)”字是对《大车》之诗的评析之辞,而非篇名中的某字。
二
如果确定此简所提到的《诗》篇是《大车》,那么,我们的分析便可以转入以下两个问题:一、《诗·大车》的意蕴何在。二、《诗论》简如何对它进行评析。兹分别进行讨论。
《诗·大车》属于《王风》。此诗共三章,章四句。为讨论方便计,先具引如下:
大车槛槛,毳衣如菼。岂不尔思,畏子不敢。
大车啍啍,毳衣如。岂不尔思,畏子不奔。
穀则异室,死则同穴。谓予不信,有如皦日。
此诗的文字训释,并无太难之处,历来也少有异议。我们可以将《诗·大车》意译如下:
大车快快地行,发出“槛——槛——”之声;车上人儿的毛衣颜色像嫩芦荻那样泛着淡青。不是我不想你,只是怕你犹豫不敢行动!
大车走得慢慢吞吞,车上的人儿的毛衣像赤玉那样红殷殷。不是我不想你,只是害怕你不敢和我私奔!
活着各住各的房,死后同埋一个坑。若说我的话不可信,天上太阳可作证!(注:这里的意译参考了程俊英先生《诗经译注》的译文。有些地方略有调整。《大车》诗首章“畏子不敢”和次章“畏子不奔”,程俊英先生都理解为女子不敢私奔。细绎其意,愚以为理解为女子对于恋人的看法似乎更妥些。)
关于此诗意旨,历来大致有三说。
其一,认为《大车》篇是“刺时”之作。汉儒释诗多持“美刺”说。《诗序》谓此篇“刺周大夫也。礼义陵迟,男女淫奔,故陈古以刺今。大夫不能听男女之讼焉”。毛传亦谓:“大车,大夫之车,槛槛,车行声也。毳衣,大夫之服,……乘其大车槛槛然,服毳冕以决讼。”依照此说,诗的首章意谓女子见到大夫之车(“大车”)在槛槛之声中经过,大夫身穿淡青色毛衣(“毳衣如菼”)。女子虽然想念情人(“岂不尔思”),但却畏惧此大夫(“子”),因而不敢与自己的情人私奔,恐大夫治罪于己。此即郑笺所谓:“古之欲淫奔者之辞:我岂不思与女以为无礼与?畏子大夫来听讼将罪我,故不敢也。”此诗末章之义,依郑笺所云,即“古之大夫听讼之政,非但不敢淫奔,乃使夫妇之礼有别。”这种夫妇之礼,孔疏解释谓:“使夫之与妇生则异室而居,死则同穴而葬,男女之别如此。”诗的最后两句则是大夫的自诩之辞,谓自己所言靠听讼而行之古礼是完全可信的,可以指日为证(“有如皦日”)。诗之所刺,乃是“刺”“今之大夫不能然”(郑笺语),这也就是《诗序》所谓的“陈古以刺今”之意。汉儒的这种解释,为后代尊毛传、《诗序》的学者所信奉。宋代大儒朱熹虽然极力否定《诗序》等的“美刺说”,但是对于《大车》一诗的解释却未能冲破汉儒的藩篱,故而在《诗集传》卷四中仍谓:“周衰,大夫犹有能以刑政治其私邑者,故淫奔者畏而歌之如此。”
对于这种“刺时”说进行辨难者,见于清儒方玉润《诗经原始》卷五,他说:“此诗若从《序》言,以为‘陈古以刺今’,则无以处‘穀则异室’之言。盖夫妇虽有别,亦何至异室而分居?”应当说,这个问题确实是汉儒之说所无法回答者。将诗中的“子”定为“大夫”,也令人费解。诗的末章之义按照汉儒说法亦不能通畅。《诗序》、毛传、郑笺关于此诗的解释看来是站不住脚的。
其二,汉代三家诗将此诗定为述史之作,即歌咏春秋时期息夫人的诗篇。刘向《列女传·贞顺》所载息夫人事如下:
夫人者,息君之夫人也。楚伐息,破之。虏其君,使守门。将妻其夫人而纳之于宫。楚王出游,夫人遂出见息君,谓之曰:“人生要一死而已,何至自苦!妾无须臾而忘君也,终不以身更贰醮。生离于地上,岂如死归于地下哉!”乃作诗曰:“穀则异室,死则同穴。谓予不信,有如皦日。”息君止之,夫人不听,遂自杀,息君亦自杀,同日俱死。楚王贤其夫人守节有义,乃以诸侯之礼合而葬之。君子谓夫人说于行善,故序之于《诗》。夫义动君子,利动小人。息君夫人不为利动矣。《诗》云:“德音莫违,及尔同死。”此之谓也。
现代研诗大家陈子展先生持此说,谓“楚灭息在鲁庄公十四年,当周僖王二年(公元前680年),息夫人作《大车》就该在这一年。这是她殉夫殉国的绝命词,也是她反侵略反压迫的血泪词”[3](P267)。
按,将此诗定为息夫人事的说法似有几个不可逾越的障碍:其一,《列女传》此载与《左传·庄公十四年》楚灭息而纳息妫事不合。据《左传》载息妫曾为楚王“生堵敖及成王焉”,并非不从而死。或有人谓《列女传》之息夫人与息妫为两人,但《吕氏春秋·长攻》篇明谓息夫人就是息妫,或说之不可信于此可见。其二,汉儒引诗多为以《诗》句证己所述之事或证己之所论,并非说明《诗》篇的写作情况。若谓此诗即为息夫人所作,是有问题的,就连刘向都还没有坚持这种说法,而只是谓“君子”“序之于诗”。其三,此诗编入《王风》,若果为息夫人之作,拟或是君子为息夫人所作,皆当入于楚诗。此属《王风》,可证其非为楚诗(注:王先谦曾辨析过此点,谓“申息亡而楚遂凭陵中夏,故录戍申、哀息二诗于《王风》,明东周不振之由,犹黎、许无《风》而附于卫,见卫为狄灭也”(《诗三家义集疏》卷四)。按,其所谓“戍申”之诗,指《王风·扬之水》篇,而此篇非是楚人戍申,而是周平王派卒戍申,列于《王风》乃自在情理之中。《大车》篇若果述息夫人事,则完全是楚事,与写周戍申事的《扬之水》篇是无法相提并论的。若谓因楚势力曾经影响到中原地区,所以虽为楚事而亦当列入《王风》,则楚势力影响甚巨,何以不见相似的《诗》篇呢?总之,《王风》中不大可能有楚诗混入其间,王先谦此说应当是可疑的。)。要之,如果说息夫人曾经赋此诗末章以言志,是可以的,但以为此诗即为息夫人之诗,则不大妥当。此外,此诗末章,虽然可以勉强与息夫人事相合,但前两章的意旨则与之方枘圆凿矣。
其三,朱熹《诗集传》定其为淫奔者之诗。当代专家虽然多无明言接受此说,但在实际上是赞成这个说法的,只是改称之为“爱情诗”而已。专家按照这个思路进行的阐释可谓信而有征。例如,程俊英先生谓:“这是一首女子热恋情人的诗。她很想和情人同居,但不知情人心里究竟如何,所以不敢私奔。但是她对情人发出誓词,表示她的爱是始终不渝的。这比《风》诗中的其他恋歌,较为大胆而又矜持。”[4](P134)这个卓见密合诗旨,完全冲破了汉儒之说,这确是一首誓死热恋的情歌。若依汉儒之见,把它说成是刺时之作或颂息夫人之作,虽然也可勉强通读,但终是迂曲别扭,不若此解明晰透彻。
三
《诗论》简文是如何评析《大车》一诗的呢?
简文评语谓:“贓(臧)《大车》之嚣也,则以为不可女(如)可(何)也?”我们应当首先解释“贓(臧)”字。如前所述,“贓”、“”、“臧”三字实即一字之异。《说文》训“臧”谓“善也”,段玉裁注:“凡物善者必隐于内也。以从艸之藏为臧匿字,始于汉末。改易经典,不可从也。又贓私字,古亦用臧。”[5](三篇下)这个解释说明,“臧”亦即“贓”。简文读若“臧”,是完全可以的(注:“臧”字的造字本义,段玉裁《说文解字注》三篇下谓:“凡物善者必隐于内也。以从艸之藏为臧匿字,始于汉末。”可见“藏”古即用如“藏”,《吕氏春秋·上德》篇谓“天覆地载,爱恶不臧”,《荀子·富国》篇谓“足国之道:节用裕民,而善臧其余”,皆为其例。古代文献中亦不乏“臧”、“贓”两字相通假的例证,如《史记·酷吏列传》“家尽没入偿臧”,《盐铁论·刑德》“古者,伤人有创者刑,盗有臧者罚”,“臧”皆当通假为“贓”。“臧”,“贓”两字相通,当本于“臧”本来就用如藏匿字。)。人的内心之善隐于心称为“臧”,所隐之善,亦称为“臧”,故而“臧”字亦有“善”义。“臧”字的这个用法使用得很早,《尚书·盘庚》即有“邦之臧,惟汝众。邦之不臧,惟予一人有佚罚”之语。《尚书·酒诰》篇谓“厥心臧,聪听祖考之彝训”;《诗·小雅·十月之交》“彼月而食,则维其常。此日而食,于何不臧”,此皆“臧”用如“善”之例。然而,“善”亦以名词而用若动词,《管子·国准》“以无用之壤臧民之羸”,此处的“臧”即使动用法,意即使“民之赢”者“臧”,用如“缮”,“补”之意也。“善”字亦每有意动用法,即以某某为善,“善”字有称许之意,“善某”,即以某为善。“臧”字的这种用法在先秦文献中不乏例证,如《国语·楚语下》“朝夕献善败于寡君”,“善败”即以败为善。《墨子·迎敌祠》“善重士”,即以重士为善。《谷梁传·庄公六年》“称名,贵之也。善救卫也”,即称许救卫之举。上博简《诗论》第8号简“善諀言”。即称许“諀言”。《诗论》第22简“吾善之”,即吾以之为善。上博简《论情性》第12号简“善其节,好其颂(容)”,“善其节”意即以其节为善。本简的“贓”字,当读若“臧”,用如“善”。本简的“贓(臧)《大车》之嚣”,意即以《大车》之“嚣”为善。
我们再来看简文“嚣”字。《说文》训曰:“高声也,一曰大嘑也。从器丩声。《春秋公羊传》曰:‘鲁昭公嚣然而哭。’”嚣的这种“高声”、“大嘑”的本义至今仍然通用。“嚣”字的大声呼喊之本义可以衍生出自得无惧的意蕴(注:专家或谓简文“嚣”当读若古音同属宵部的“謷”,谓“‘嚣’、‘敖’颇多通假之例。《诗·大雅·板》‘听我嚣嚣’,而《潜夫论·明忠》引《诗》作‘敖敖’。《说文》‘,不肖人也。’”(王志平《〈诗论〉笺疏》,载《上博馆藏战国楚竹书研究》,上海书店出版社2002年版,第222页)按,此说可通。今尚可作一些补充讨论。《说文》谓“不肖人”,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小部谓“肖者,省之误字”,依此意,謷当即不能体察别人意思的人。《楚辞·哀郢》“謷朕辞而不听”,王逸注谓“慢我之言,而不采听”,《楚辞·九思》“令尹兮謷謷”,王注:“謷謷,不听话言面妄语。”总之,“謷”义为不听别人意见的傲慢态度。所以《尔雅·释训》谓:“謷謷,傲也。”简文此处读若“謷”固然不误,但依《孟子》之语,“嚣”字亦可直接为说,义与“謷”同,不通过假借而直接读之亦可。),《孟子·尽心上》载孟子语:“人知之,亦嚣嚣;人不知,亦嚣嚣……尊德乐义,则可以嚣嚣矣。故士穷不失义,达不离道。穷不失义,故士得已焉;达不离道,故民不失望焉。古之人,得志,泽加于民;不得志,修身见于世。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善天下。”赵岐注曰:“嚣嚣,自得无欲之貌。”“嚣嚣”此处与刚强义通。无欲则刚,故谓“自得无欲之貌”。总之,“嚣”可以表示一种十分自负、毫无顾忌的精神状态。
“嚣”字此义完全可以说明《大车》篇的主旨。此篇表达了女子对于恋人的坚贞不渝,活不能成夫妻,死后也要归于一处(“穀则异室,死则同穴”)。这种誓死忠于所爱的情感是宝贵的,但却过分地毫无顾忌。女子鼓动男子与她一起私奔,还要誓死同穴而葬。此种决心虽然时至今日可以理解,可是春秋战国时期的人们并不认可。《孟子·滕文公下》载孟子语:
丈夫生而愿为之有室,女子生而愿为之有家。父母之心,人皆有之。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钻穴隙相窥,逾墙相从,则父母国人皆贱之。古主人未尝不欲仕也,又恶不由其道。不由其道而往者,与钻穴隙之类也。
男婚女嫁,子女的愿望与父母是一致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当时婚嫁的必备礼仪。如果私奔,那就会为社会所不齿(“父母国人皆贱之”)。《大车》诗中所写的那位女子全然不顾这些,她还指日为誓,决心为爱情奋斗到底。她的这种自负而毫无顾忌的态度,就是简文所谓的“嚣”。简文的“如何”,是先秦时期习用的疑问之辞,犹今语:“什么原因呢?”这是古代汉语中习见的用法,《诗·秦风·晨风》:“未见君子,忧心钦钦。如何如何,忘我实多。”即为显例。简文“不可如何”的句式,在先秦文献中亦时有所见,如《易·小过》:“初六,飞鸟以凶。”《象传》曰:“‘飞鸟以凶’不可如何也。”此“如何”,即进一步追问上语所谓“不可”的原因。《孟子·告子下》:“曹交问曰:‘人皆可以为尧舜,有诸?’孟子曰:‘然。’‘交闻文王十尺,汤九尺,今交九尺四寸以长,食粟而已,如何则可?”所谓“如何则可”,实即“可则如何”,“如何”是对于上语所谓之“可”的原因的追问。总之,简文的“如何”应当是对简文上述的“不可”之原因的追问。这段简文的意思是:称赞《大车》篇所表现的自负态度,认为它是不可以的,这是什么原因呢?这种句式,表明了孔子对于《大车》一诗的重视(注:第21号简的这段简文句式,在《诗论》中是比较少见的。《诗论》简文在所述《诗》篇名称前多无动词,而是径提某篇《诗》作名称,然而亦非绝对如此,如第18号简“因《木苽(瓜)》之保(报)以俞(喻)其悁者也”,第16号简“吾以《葛覃》得氏(氒)初之诗,民眚(性)古(固)然”等,《诗》篇名之前的“因”、“以”,皆用如动词。《诗论》的这类评析,皆为孔子认为比较重要,其诗旨有待深入说明者,而非一般的诗篇。)。若将其理解为“无可奈何”,似未确。关于“不可如何”这个问题的回答,孔子采取了以诗说诗的方式,是以《诗·小雅·湛露》为例进行说明的。
四
让我们进而分析21号简提到的《湛露》。此诗见于《小雅》。据《诗序》说,它是“天子燕诸侯”之诗。全诗四章,章四句,兹具引如下:
湛湛露斯,匪阳不晞。厌厌夜饮,不醉无归。
湛湛露斯,在彼丰草。厌厌夜饮,在宗载考。
湛湛露斯,在彼杞棘。显允君子,莫不令德。
其桐其椅,其实离离。岂弟君子,莫不令仪。
关于此诗意旨,占今无异议,认为是天子夜宴同姓诸侯之诗。诗意为:
早晨露水浓湛湛,太阳不出不会被晒干。长夜饮宴很舒闲,酒不喝醉不回还。
早晨露水亮晶晶,留在野草上使它更显茂盛。长夜痛饮,表示着对宗亲的孝敬。
早晨露水闪亮,沾在那杞树和荆棘上。尊贵诚信的君子,德行莫不显荣光。
看那桐树和椅树,果实满枝离离。平易和善的君子,酒后莫不彬彬有礼。
饮宴是贵族礼仪中的大事,参加饮宴者饮酒要有限度,不应当醉酒失礼。《小雅》中有一篇《宾之初筵》写贵族酗酒情况:“曰既醉止,威仪怭怭。是曰既醉,不知其秩。宾既醉止,载号载呶,乱我笾豆,屡舞僛僛,是曰既醉,不知其邮。”贵族们饮宴醉酒,丑态百出,威仪尽失,实属非礼。《湛露》篇所写饮宴事,虽然有长夜之饮,但饮宴者皆保持君子风度,依然有“令德”、“令仪”。因为是在宗庙里表示对于祖先的敬意,所以这种饮宴更要展现出美善的德行,以告慰祖先神灵。
《诗论》第21号简是如何评论《湛露》一诗的呢?
简文谓:“《审(湛)露》之賹(益)也,其犹与(欤)!”简文“犹”后一字,专家或读若“驰”,或读若“佗”,疑未是。愚以为当从原整理者所释,读若“酡”(注:马承源先生指出此字“当读为酡,盖虽未醉而颜已酡”,见《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一),(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第150页)。其说可从。)。“酡”字虽然不见于《说文》,但已见于战国时期文献,义指饮酒虽未醉而颜面已泛红,犹今语之“微醺”。这种状态与酩酊大醉“载号载呶”、“乱我笾豆”还是有所不同的。《湛露》诗所写的饮宴,大家喝得尽兴,为长夜之饮,但又没有喝醉,只是喝得微醺而已,可见饮酒时宾主都掌握了一定的度。这个“度”,就是虽尽兴而不失礼。简文的“賹(益)”,就是最佳状态,即指饮酒可以兴奋,可以喝得满脸通红,但又不要醉而失礼。过了这个最佳状态,饮酒则不仅无益,而且是有害了。简文认为,《湛露》诗中所展现的饮酒之益,恐怕就在于饮得虽然面红耳赤(“酡”),却没有醉而失礼。
分析《诗论》第21号简的简文可以看出,由《大车》篇所引发的问题,孔子通过对于《湛露》篇的分析进行了回答。简文提出的这个问题是:假若称赞《大车》一诗所表现的只顾一点而不管其余的偏执做法(“贓(臧)《大车》之嚣也”),那是不可以的(“则以为不可”),这是什么原因呢(“女(如)可(何)也”)?简文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湛露》所表现的饮宴的最佳状态(“《审(湛)露》之賹(益)也”),恐怕就在于掌握了适当的“度”,脸红而不醉吧(“其犹与(欤)”)!
五
孔子及其弟子常常对《诗》进行深入研讨,可举《论语》的《学而》与《八佾》两篇中的以下记载为例:
子贡曰:“贫而无谄,富而无骄,何如?”子曰:“可也。未若贫而乐,富而好礼者也。”子贡曰:“《诗》云:‘如切如磋,如琢如磨。’其斯之谓与?”子曰:“赐也,始可与言《诗》已矣!告诸往而知来者。”
子夏问曰:“‘巧笑倩兮,美目盼兮,素以为绚兮。’何谓也?”子曰:“绘事后素。”曰:“礼后乎?”子曰:“起予者商也!始可与言《诗》已矣。”
子贡引《诗·卫风·淇奥》的“如切如磋,如琢如磨”之句说明自己与老师关于贫富观念的讨论。子夏由《诗》句联想到礼与忠信本质二者之间的关系问题,都是在对《诗》句作深入理解的基础上进行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阐释,进而探求义理。这是孔门研《诗》的基本方法之一。上博简《诗论》第21号简的这段简文,向我们展现了孔子以诗释诗的研《诗》方法,是甚可宝贵的材料。它表明孔子在教学中,善于启发别人进行联想与深入思考,而不是作简单的说教。
孔子与弟子讨论问题,常常采取启发的方法引导弟子思考,采用“其犹”句式者,在《论语》一书中可见以下几例:
修己以安百姓。修己以安百姓,尧舜其犹病诸!
人而不为《周南》《召南》,其犹正墙面而立也与?
色厉而内荏,譬诸小人,其犹穿窬之盗也与?(注:以上所引孔子语,见《论语》之《宪问》和《阳货》篇。)
《诗论》第21简的“《审(湛)露》之賹也,其犹与”,与上引《论语》之语的句式是一致的。
《诗论》第21号简对于《大车》《湛露》两诗的评析,实质是说明人们对于爱情的追求,应当有一定的“度”。这个“度”,就是礼,如果属于“非礼”,则有害而无益。如果合乎“礼”而恰到好处,则是应当赞许的。
孔子对于男女情爱的肯定之辞,我们可以从《诗论》简中发现不少。如《诗论》第10简谓“《关雎》以色喻于礼”,“以琴瑟之悦拟好色之愿,以钟鼓之乐[喻求女之]好”。第11简肯定《关雎》之篇“其思賹(益)矣”,即对男子追求“好色”作了肯定。第17简谓“《扬之水》,其爱妇烈。《采葛》之爱妇”等,也都表明了孔子对于符合礼义的男女情爱的肯定态度。对于爱情的大胆追求,虽然应当肯定,但这肯定须在礼义的范围之内,这是孔子情爱观的主线。《诗论》第13简谓:“[《汉广》不求不]可得,不攻不可能,不亦智恒虖(乎)?”,就是这一观念的一种表达(注:相关的探讨烦请参阅拙稿《上博简〈诗论〉“〈汉广〉之智”探论》(《古籍整理研究学刊》2003年第2期),兹不赘述。)。关于婚姻夫妇关系的重要,《中庸》载孔子语:“君子之道,造端乎夫妇。及其至也,察乎天地。”《孟子·万章上》载孟子语:“男女居室,人之大伦也。”足可见婚姻夫妇关系是非常重要的伦理。儒家认为处理好夫妇关系是君子之道的开端,由此出发便可以审视天地万物。
在孔子的理念中,情爱与夫妇关系固然重要,但绝不可违背礼的原则。《礼记·哀公问》载孔子语:“民之所由生,礼为大。非礼无以节事天地之神也。非礼无以辨君臣上下长幼之位也。非礼无以别男女父子兄弟之亲、昏姻疏数之交也。君子以此之为尊敬然。”男女情爱与夫妇关系自然亦必须在礼的范围之内。《礼记·坊记》载孔子语:
夫礼坊民所淫,章民之别,使民无嫌,以为民纪者也。故男女无媒不交,无币不相见,恐男女之无别也。以此坊民,民犹有自献其身。《诗》云:“伐柯如何,匪斧不克。取妻如何,匪媒不得。”“蓺麻如之何,横从其亩。取妻如之何,必告父母。”
孔子引述两首诗的诗句来说明男女关系中“礼”之重要,第一首是《诗·豳风·伐柯》篇,第二首是《诗·齐风·南山》篇。媒妁之言与父母之命在那个时代的婚恋之“礼”中居于主导地位。这种观念与鼓励大胆追求爱情,构成了孔子情爱观的两个基点。男女由爱恋而婚姻,应当取谨慎态度而不可草率,《礼记·昏义》篇谓:“敬慎重正而后亲之,礼之大体,而所以成男女之别,而立夫妇之义也。男女有别,而后夫妇有义。夫妇有义,而后父子有亲。父子有亲,而后君臣有正。故曰:昏礼者礼之本也。”其所谓的“敬慎重正”,就是符合“礼”的要求的正确态度。《大学》论“齐家”在儒家政治伦理中的重要,谓:“治国在齐其家。《诗》云:‘桃之夭夭,其叶蓁蓁;之子于归,宜其家人。’宜其家人,而后可以教国人。”这里所引的《诗》句,见于《诗·周南·桃夭》篇。男女相恋是婚姻的开端,而婚姻是齐家的开始。儒家在其政治伦理中历来将个人置于家国的系列链条之中考虑,“个人”并非简单的自我,而是对于家庭乃至国家、天下有责任的个体。对于个人来说,其所肩负的责任远远大于其个性的自由。孔子与儒家的这些理论,虽然有其注重个体人性不够的一面,在后世也带来一些负面的影响,但从总体上看,强调个人对于国家、天下的责任,这还是可取的,是具有积极意义的理性思考。
按照儒家的情爱观念,《大车》之诗所表达的誓死相恋,有哪些违“礼”之处呢?
首先,诗中的女子欲私奔而遂其愿,这与当时的礼制是相违的。关于此诗首章的“畏子不敢”,马瑞辰《毛诗传笺通释》卷七谓:“《广雅·释诂》‘敢,犯也’,敢谓犯,敢谓犯礼。不敢犹不犯也。《吴语》‘不敢左右’,犹云不犯左右也。‘畏子不敢’,即谓不犯礼以奔,与下章‘畏子不奔’同义。”这个解释是可取的。诗中女子实鼓励男子跟她一起私奔。马瑞辰谓其“犯礼”,是显而易见的事情。
其次,依诗中之意,女子所誓(“死则同穴”)亦不合乎当时的葬礼。清儒姚际恒评论此诗末章之意谓:“淫奔苟合之人,死后何人为之同穴哉!”[6](卷五)如此说来,女子之誓,决心则有之矣,实际上却是做不到的。
这两点说明《大车》一诗表现的誓死相爱的决心,确与当时的礼制有相违之处。简文所提出的问题(“贓(臧)《大车》之嚣也,则以为不可女(如)可(何)也?”),由此可以得到一些解释。为什么这是不可以的呢?就是因为这种做法违“礼”。如何不违“礼”而恰如其分呢?这就是《诗论》第21号简文所提到的“《审(湛)露》之賹(益)也,其犹与(欤)”的意蕴所在。
关于简文的“其犹与”,我们还应当再作一些探讨。这句的本质意义在于说明,人的举动行为,必须合乎一定的“度”。简言之,就是不能违礼。《礼记·乐记》谓“终日饮酒而不得醉焉”,所讲的就是这个度。然而,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过了限度而违礼,固然是不对的,可是,达不到应当做到的地步就是正确的吗?若在礼的限度以内,人该如何呢?孔子认为还是要努力争取达到一定限度的。就拿饮酒来说,应当达到“酡”(微醺)的地步,醺而不醉,就是合适的度,亦即是礼的限度。对于能够饮酒的人来说,饮酒时应当尽兴而饮,这其中也有一些礼仪问题。《礼记·玉藻》篇谓:“君子之饮酒也,受一爵而色洒如也,二爵而言言斯,礼已三爵而油油以退。”这里说,臣下陪国君饮酒接受第一杯酒,表情庄重地饮,接受第二杯时态度要温和恭敬,饮完了第三杯才可以告退。如果拒而不饮,则属非礼。
饮酒过程有许多礼节。长幼尊卑和人际关系准则都要通过饮酒来体现,如《礼记·乡饮酒义》谓饮酒时应当“弟长而无遗”,即不论长幼都要喝酒而不遗漏。饮酒者的酬酢互敬过程并非仅举一下酒杯就算完事,在不醉的前提下饮酒多少,也是宾主诚意的表示。请看《仪礼·燕礼》所载君臣饮宴时关于饮酒的约定:“君曰:‘无不醉!’宾及卿大夫皆兴,对曰:‘诺!敢不醉?’皆反(返)坐。”《仪礼·射礼》载诸侯与卿大夫射礼上的饮宴,亦如此约定。显然这都是在以痛饮为约。《诗·湛露》:“厌厌夜饮,不醉无归。”毛传;“不醉而出,是不亲也。”《礼记·乐记》:“酒食者,所以合欢也。”饮酒让君臣或族人同欢,自有其积极作用。关于饮酒之“度”,很用得上孔子所谓的“过犹不及”的原则,酩酊大醉固属失礼,可是如果不饮酒示敬、示亲,那也是失礼。饮酒时要依礼而饮。醉而无礼,固然可耻;醉而不失礼,亦属可嘉。只有饮得微醺而不醉,才算是最佳境界。
总之,孔子是通过对《湛露》篇的理解,主旨在讲人的行为的“度”。饮酒依礼而有度,到达“酡”的程度就是最佳状态。孔子认为男女情爱,亦犹如此。就要像饮酒那样,达到最佳状态。反之,不去大胆地追求爱情和不顾礼仪过分张扬,孔子认为都是不可取的,当然,也是无“賹(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