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传统法律的“礼节”来看,“母子是最贵的”_传统观念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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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C912.64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4-2563(2007)02-0023-05

近年来,中国法学界一些学者开始反思,一个多世纪以来传统法在中国被当成法治的绊脚石遭受唾弃是不是一种偏见?当我们对传统法中缺乏发达的民事法律制度而深感自卑时,也许是我们还没有认清自己的传统法文化。他们在研究中指出,中国古代不是一个无“法”的社会,古代社会不但有“法”,而且这种“法”有其独特的价值标准和精神追求。他们反对引“五四”以来中国知识分子中那些主张彻底抛弃儒家“礼”的激进成分,提倡在中国当代“法治”建设中寻找中国传统法文化的精神。他们将“礼治”(礼义)视为类似于要寻找的这样一种“精神”。在他们看来,尽管“礼”存在僵化、堕落和固步自封的一面,但它提供了一套稳定的道德秩序,使中国社会维系一体。他们认为激进的知识分子忽略了社会对一种统一道德秩序的需要。而这正是体现着儒家文化、具有道德力量的“礼”,是凝聚民心和建设和谐社会的保障。[1][2][3]

本文认为,“母以子为贵”是中国传统社会“礼”的表现形式。它与中国传统农业社会的社会结构相适应,并与该社会结构禀赋的价值标准相适应。当代中国农村社会在一定程度上仍然保持着传统农业社会的结构,农村人口的“男孩偏好”具有一定必然性。传统法的“礼”在中国改革开放二十多年后,不但没有消失,而且普遍存在。但承认“礼”的存在和作用,并不意味着我们要去重复“母以子为贵”的规范和要求,而是要解决好传统法文化的继承和发展问题。要根据时代的要求和价值观来区分积极因素和消极因素,并重新解释中华传统法文化的精神。

一、“礼”与“母以子为贵”

首先,什么是“礼”?“礼”是社会公认合式的行为规范。与西方社会不同,中国传统社会的基层结构是“差序格局”。[4](P24-58)在差序格局中,社会秩序按照社会的等级差别以及家族中的亲疏、尊卑、长幼的差异来安排。因此,人们的生活方式和行为应符合他们在家族内的身份和地位。不同的身份有不同的行为规范,这就是“礼”。儒家认为人人要遵守符合其身份地位的行为规范,便可维持理想的社会秩序。[5]“礼”是一套具有外在约束力和制裁力、用以维持社会秩序的行为规则。[6]从法的意义上说,中国社会的“礼”在某些方面类似于西方社会的“法”,①具有调整人与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强制性作用。“礼”维系社会秩序的手段主要是传统、道德和伦理,而不是法律。[4][6]

什么是“母以子为贵”?“母以子为贵”是指妇女在家中的地位视其生育状况而定,包括是否生育、生育多少、能否生男孩。如果一个女人生育多而且生男孩,就能获得很高的地位。如果一个女人无男孩,甚至不育,不仅没有地位,甚至连作为家庭成员的资格也受到威胁。[7]

“母以子为贵”与“礼”是什么关系?“礼”的目的是维持社会秩序。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它要求人人遵守各自的行为准则。中国传统社会的社会秩序以家族秩序为前提。家族是中国传统社会最重要的基层组织形式,直到清代晚期都是如此。[8]中国家族的继承更替遵循的是父系原则。[5]家的主轴在父子之间,即“父子轴”。“父子轴”强调“父子关系”是其他一切关系的轴心。[9](P7-26)围绕着“父子轴”,家庭中男女两性的地位和作用不同。在家庭,男性长辈是顶梁柱,家里的事情他们说了算,享有绝对的权威。家庭以男性为中心实现权利和财富的传递。父亲去世后,将家业和财产传递给儿子。依照父系原则,女儿是“泼出去的水”。女儿长大后要出嫁,家庭财产不传给女儿。女人出嫁后,要在丈夫家里发挥作用。妻子的职责是相夫教子,建立和维持一个以丈夫为核心的和睦家庭。按照传统,只有儿子才能延续家族的父系血缘关系,继承父辈家业和财产,形成延续家族的“父子轴”关系。因此,生育儿子是稳定家族秩序的需要,也是维护这一秩序的保障。“男孩偏好”是一种家族秩序。“母以子为贵”是为了维护这种秩序。作为一种观念,“母以子为贵”和“男孩偏好”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从妇女角度来看,是“母以子为贵”。从家庭角度来看是“男孩偏好”。因为有“男孩偏好”,才有“母以子为贵”。“母以子为贵”是家庭对男孩的期望在妇女身上的反映。正是出于“男孩偏好”的家族秩序的需要,生育儿子才被认为是妻子对家庭的最大贡献。家庭对儿子的需要是衡量妇女自身价值的标准。“母以子为贵”是“礼”对妻子的行为规范。这一规范反映了维护家族秩序的需要,并具有强制性,以传统和伦理道德手段加以维系。

在具有男孩偏好的地区、家族和家庭中,生育了儿子的母亲在许多方面具有优势。如,在家里人和丈夫面前享有地位、尊严和势力,不受其他家庭成员的欺负或怠慢;儿子可以继承财产,儿子当家后,母亲还可以通过儿子获得自己的需要。这是“礼”对完成义务的母亲的奖励。但是,如果一个女人没有儿子,不但以上待遇无法获得,严重的还要受到家族的谴责。于是,没有生育儿子的女性千方百计让自己符合“礼”的规定。历史上上演的“过继”、“领养”、“狸猫换太子”等故事无奇不有,层出不穷。它们都是妇女极力掌握自己命运的写照。

因此,儒家的“礼”在按照身份划分行为规范时,规定了妻子应该怎样,规定了什么是做妻子的最高标准。遵守义务就会得到奖励,否则,就会受到制裁,甚至面临厄运。奖励与制裁都是舆论上和道德上的,不是法律上的,不需要上法庭。正所谓“唾沫星子淹死人”。这就是“礼”对人的强制性规范作用。我们发现,在传统社会,女性权利地位的来源是家族秩序的需要。女性权利地位是这一需要的反映。在家族秩序中,一方面,“礼”剥夺了女性作为独立的人和完整的人的权利,使她们从属于丈夫或儿子。另一方面,女性权利地位隐藏在其依附地位的背后,成为依附地位的附属物。没有依附,就没有获得权利的渠道。换句话说,女性的权利地位不是独立地直接发生作用,而是通过社会强加给她的对男性的依附地位间接地产生作用。妇女要儿子不是“封建”和“愚昧”,而是要通过儿子获得权利,把握命运。所以,“母以子为贵”实际上告诉我们,在传统社会,“礼”规定妇女义务的理由是维系家族秩序。她们能否掌握自己的命运与是否有儿子紧密相关。

二、“母以子为贵”及“男孩偏好”在当代中国社会的存在及原因

为什么说“男孩偏好”在当代中国农村社会具有一定必然性,主要是因为中国的传统文化与农业社会相适应。农业社会以家庭生产为主。人们的观念行为通常与其拥有的生活形态相一致。20世纪的中国社会虽然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仍然保留着浓厚的农业社会色彩。

1994年,中国社会科学院一项“当代中国妇女地位抽样调查”指出,新中国成立后,“母以子为贵”等传统生育观念不断受到批判,其理由是妻子应与丈夫享有平等地位,社会和家庭不应以生育子女的数量和性别作为评价妇女自身价值的标准。但在乡村,这一生育观念较为普遍。[7]全国妇联1990和 2000年的两次“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均显示,妇女在经历的各种歧视中,因为生女儿而受到歧视的比例最高。[10]

以夫妻对“母以子为贵”的态度为例,从中国社科院1994年的全国抽样调查数据来看,城市夫妻与农村夫妻相比,农村妻子对“母以子为贵”的支持率最高,1/3以上的农村妻子同意这一说法。与农村情况相反,城市妻子的支持率略低于丈夫。(见表1)从“妇女只有生男孩,才能得到家人和亲友的尊敬”的回答来看,(见表2)农村家庭的支持率大大高于城市,其中农村妻子的支持率最高,且明显高于丈夫,而城市妻子略低于丈夫。从生女儿的母亲受歧视来看,全国妇联1990年的调查显示,妇女所感受到的歧视中,高居首位的是没能生儿子,而不是就业、报酬、就学等,这一点在农村尤其如此。(见表3)全国妇联2000年的调查数据仍然支持这一现象。(见表 4)

资料来源:根据2000年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数据整理。顾宝昌.新时期的中国人口态势[A].蔡昉,顾宝昌编.中国人口与劳动问题报告No.7——人口转变的社会经济后果[C].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以夫妻对“男孩偏好”的态度为例,从中国社科院1994年的全国(见表5)和分省数据(见表6)来看,农村人想要男孩的程度远远高于城里人,丈夫支持率高于妻子,城市家庭的丈夫明显高于妻子,但农村家庭夫妻的态度差异不大,而地区差异却很大。另一方面,夫妻想要女儿的愿望非常低,丈夫远远低于妻子。在地区差异中,广东省与上海市形成鲜明对照。广东人的生育观念滞后于全国平均水平,上海人最不支持“男孩偏好”。

资料来源:张车伟.妇女地位与生育——中国四省市两性间生育意愿的差异分析[A].沙吉才主编.当代中国妇女地位[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

以上数据的城乡差异,需要我们透过中国社会的城乡二元结构来看问题。在农村,妇女地位仍然取决于生育状况。农村妇女对“母以子为贵”的高支持率,反映了她们把握自己命运的愿望。目前,农村的生产生活形态和农业发展以家庭单位为主,家庭生产功能没有随着国家现代化的步伐出现显著的退化。在家庭生产形态下,女性主要承担家务劳动和家庭副业生产,很少有农业劳动以外的就业机会。农村妇女的家庭地位主要依靠儿子,而不是教育、就业。[11]另一方面,从家庭生产和生活的客观需要来看,每个家庭都不得不首先考虑增添男性成员,以满足家庭生产劳动力和经济来源的需要、养老的需要、保护家庭安全的需要、传宗接代的需要,等等。(见表7)“母以子为贵”之所以仍然发挥着抬高或降低妇女地位的作用,其原因就是家庭对儿子的需要,即“男孩偏好”。对“母以子为贵”和“男孩偏好”的支持,农村人大大高于城里人。农村夫妻希望要女儿的不到5%。它反映了家庭联产承包制的需要、家庭养老的需要和家庭中男女不同身份地位和作用的划分。1994年,农村夫妻一半以上都支持“男孩偏好”。从法的意义上和“礼”的意义上说,在农民心目中,“男孩偏好”仍然是他(她)们需要维系的基层社会秩序。正因为如此,“母以子为贵”仍作为社会和家庭对农村妻子的行为准则发生着作用。应该看到,最希望要男孩的是丈夫而不是妻子,这是基层社会秩序的需要在丈夫身上的反映。作为一家之主,他们对这种需要的感受最深。而妇女、特别是农村妻子却只能因儿子得到肯定,也因没有儿子而深受歧视。因此,我们看到,一方面农村基层社会仍然需要维持“男孩偏好”的家庭秩序,另一方面,“禁止歧视生女儿妇女”等字样的法律条文并未触及这一基层秩序,很难发挥作用。受歧视仍然实实在在地发生在农村妇女身上。

在城市,妇女普遍就业并广泛参与社会活动,其家庭地位与生育状况不是一个简单的对应关系。与农村妇女相比,城市妇女的未来生活更少地依赖儿子。城市妻子对“母以子为贵”的支持率低,反映了她们的家庭地位高低不以子女的性别为唯一条件。

同时,在城市,“男孩偏好”主要反映在丈夫身上,城市家庭夫妻的态度差距较大,农村家庭夫妻的态度较为一致。这是因为城市妇女比农村妇女更少地认同“母以子为贵”,也必然更少地认同“男孩偏好”。城市家庭夫妻的态度差异实际上是城市妇女与农村妇女对这个问题态度的差异。

中国社科院对“男孩偏好”的分省数据显示,家庭中夫妻的态度差异并不大,而地区差异却很大。这说明人们的态度与所处的社会环境关系密切。不同地区具有不同的文化传统,经济发展并不必然带来观念的趋同。同样是经济发达地区,广东与上海在生育观念上却形成鲜明对照。它表明,我们不能简单地将经济发展一个因素与人们对“母以子为贵”和“男孩偏好”态度直接联系,而是要从不同地区最基层的历史、文化和传统习俗及其演变的过程中寻找原因。

三、结语

综上所述,“母以子为贵”是中国传统社会“礼”的表现形式,“礼”发挥着调整人们行为规范的作用。当代中国农村社会在一定程度上仍然保持着传统农业社会的结构,“男孩偏好”仍然被视为农村基层社会的秩序,农村人口“男孩偏好”具有一定的必然性。正是由于“男孩偏好”基层社会秩序的存在,“母以子为贵”仍然规范着农村妇女的观念与行为,使没有儿子的妇女受歧视最深。无论我们是否承认,儒家文化的“礼”在改革开放二十多年后不仅没有消失,而且普遍存在,并发挥着潜在作用。

“母以子为贵”作为传统法“礼”,毕竟是与生产力水平低下的社会形态相联系的一种传统和规范。“母以子为贵”所强调的人际关系和身份地位是不平等的。这种规范渗透了男性支配主义思想。妇女是所谓“下等人”,失去个人的权利和利益。[12](P198-203)这是与当代社会所提倡的公正、平等、和谐的价值观念相背离的,长期维持这样一种理念,则不利于社会公正和人人平等的立国方针。因此,它是传统法文化中应该被排除和抛弃的部分。我们不能因为传统家族秩序有对经济的推动力就不分良莠地全盘接受和发扬光大。正是因为儒家文化的“礼”在改革开放二十多年后依然普遍存在并发挥作用,我们就更应该在继承和发展儒家传统时,解决好分清积极和消极因素这样一个重要问题。

我们一方面要认清,“母以子为贵”作为家族秩序仍然约束着农村妇女。我们不可能仅仅通过教育妇女、让妇女转变观念来摆脱这种束缚。“男孩偏好”在一定程度上是农民,特别是丈夫在农村社会生活中产生的需要。同时我们也要认清,经济发展并不必然减轻男孩偏好,甚至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强化“母以子为贵”和“男孩偏好”的观念,而它又使性别不平等进一步加剧。因此,我们应根据时代的要求和价值取向,重新解释中华传统法文化的精神,对其进行合理扬弃。

注释:

①中国传统法的组成是礼与法的组成,礼从习惯演变成习惯法。在法典时代到来时,礼的制度有些被淘汰,有些继续存在,也有些演变为社会制度。中国传统法中关于婚姻、家庭、宗族、继承、身份等方面的制度都可以在礼制中找到相应的规定。参见:曾宪义,马小红.中国传统法的结构与基本概念辩正——兼论古代礼与法的关系[J].中国社会科学,2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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