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档案鉴定标准的选择与借鉴_工作鉴定论文

国外档案鉴定标准的选择与借鉴_工作鉴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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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档案工作和档案学的发展,档案价值及鉴定标准的问题在档案学基础理论中的重要地位日益凸现,现代档案鉴定标准的形成是各国档案工作者和档案学者对长期积累的档案鉴定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是档案工作科学化、标准化的重要体现。了解外国档案价值鉴定的标准,则能扬长避短,洋为中用,对促进我国的档案实践和档案事业的发展具有现实指导作用。本文试在此方面作一探讨。

一、明晰国外对档案价值的认识是了解其鉴定标准建立的必要前提。国外档案界对档案价值是从多角度认识的,现归纳主要观点。德国学者策赫尔认为“文件的价值是内在的,与需求无关。”其是指档案价值是随着档案产生而产生,不管利用与否,客观存在。第二种观点则认为档案价值完全是人的主观愿望决定的,实质上没有,也不可能有客观价值标准。如美国档案学工作者朱彻尔认为档案人员的鉴定工作是主观的。一切理论和鉴定标准只是试图将客观的外形赋予实质上的主观主义的过程。还有一种影响广泛的观点即美国档案学家谢伦伯格在其《现代档案——原则与技术》一书中指出:“成为公共档案的文件有两种类型的价值:对于原机构的原始价值和对于其它机构及非政府使用者的从属价值。”这里已经含有以我为主,主客体结合的含义。正是由于在档案价值认识上的多角度和局限性,本人试从哲学角度分析档案价值。哲学观点指出,在主体与客体的关系中,客体是否按主体的要求满足主体的需要,是否对主体的发展具有肯定作用,这种作用或关系的表现就成为价值。这种价值不是由主体的生存和发展的单方面需要所决定,也非客体方面所决定,它应是主客体联系的产物,其本质上是一种关系范畴。因此,前两种观点的错误性不容置疑,我们可以认为档案价值是档案(客体)对利用者(主体)的满足程度,并在追求其价值中两因素(主客体因素)时,将其放在社会时间的大系统中考虑。

二、外国档案价值鉴定标准的选择。鉴定标准是指在鉴定活动中,应用于鉴定对象的价值尺度与界限。档案价值鉴定的对象不仅指档案客体的属性,而且是指档案价值关系,即主体的需要和利益,档案客体的属性和规律。这两者作为最重要的基础决定着人们的鉴定标准。其本质是人们在自己的价值标准和外部客观现实之间谋求一种具体的、积极的统一而得出的历史性结论。以下就具有普遍意义的国外鉴定标准做一简要说明。

1.时间标准。档案产生的时间越早,反映的内容越久远,便越具有较高的价值。早在1901年,普鲁士机密国家档案馆馆长迈斯奈尔就提出了“高龄案卷应受尊重”的著名论断,在世界档案界产生广泛影响。许多国家选择历史上有重大意义事件且在此事件日期之前的档案禁止销毁。英国1891年规定1660年前的档案禁毁;前苏联在1957年规定19世纪下半期资产阶级改革以前形成的档案一般不准销毁。

2.来源标准。文件作为档案的前身,是一个机关履行职能,实现管理,使机关工作得以运转的工具。因此,考查档案来源便成为一项重要标准。一般说来,形成档案机关地位越高,职能越重要,其价值也不菲。例如,美国的档案工作者在考虑文件的行政管理价值时,首先要考虑行政管理级别,即必须考虑形成案卷那个行政机关的重要性,该机关权力大小以及所履行的职能对研究工作的意义。

3.案卷内容重要程度。案卷内容是判断档案价值的基本标准。内容是档案文件中记载的关于具体事件、现象、事物、人物等的情报总和。德国档案鉴定标准中就有关于国家不动产权利的案卷(例如土地、森林、建筑物)和私人或非国家级公共权利的案卷中的重大意义部分(例如土地案卷、诉讼案卷)等都要永久保存的规定。

4.效益标准。50年代谢伦伯格认为任何一份档案都可能在某个时候,某个场合发生作用。但不可能把它们全部保存,社会用于保管的能力毕竟是有限,这样必须考虑到经费问题。美国的弗兰克·博列斯和米莉娅在1985年第二期《美国档案工作者》杂志上发表文章,提出保管费用是档案鉴定标准之一,这正是对谢伦伯格鉴定思想的进一步发扬。世界各国档案工作者都在考虑档案发挥作用所带来效益与保存价值所付出的代价问题的对比关系,尽可能将能够发挥作用带来的效益大于其保存代价。

三、借鉴外国的档案鉴定标准,建立我国的鉴定标准体系。由于档案工作在本专业范围内的通用性,我们在实际的工作中可以借鉴国外有关标准。由于我国对鉴定标准的研究处于基础阶段,实践经验和理论不足,而外国的鉴定理论和标准相对完善,因此我们应该发扬“拿来主义”精神,形成自己的标准体系,当然不能照搬别国模式,应有自身特点。

1.首先在宏观层次上确定以职能鉴定作为标准。本世纪八九十年代,随着档案工作实践的发展,人们逐渐认识到以某一类利用者的需求来确定档案价值鉴定的标准,不但破坏文件在其形成者业务活动中形成的自然联系,而且不能真实反映社会需求。由此,我们应该以文件形成者的职能作为鉴定的标准来确定档案信息属性。本人以为,应将职能鉴定标准作为鉴定时首要标准,并以此作为鉴定第一层次,以下确定具体标准分支,架构成一个金字塔形的鉴定标准的网状体系。这不是本世纪20年代末波兰学者卡林斯基提出的“职能鉴定论”的回归,而是对它的发展。对于任何一种类型的档案其形成者总有级别高低之分,机关职能也有重要与一般之别。确立宏观上的职能鉴定标准能够保存最重要、最有价值的档案,同时也有助于控制收藏量,不会良莠不分,一拥而上。

2.建立指导性的微观层次的鉴定标准分支脉络。为了增强局部的准确性,需要一些微观层次的鉴定标准作为配合。随着我国档案界对鉴定工作研究的深入,我国档案界在来源、内容重要程度、时间等标准方面与国外档案界达成共识,并且在实践工作中起到良好效果。由于这些标准已从国外借鉴,内容相似,不再加以阐述。这里主要谈论另外一些有关此方面的想法。

a.在标准内容上应有对进馆及划分保管期限的控制。例如美国和荷兰,永久保存的档案一直限制在归档文件的6%以下, 而我国却没有这种限制。我国目前馆藏中许多没有必要划定为永久保存的档案被划定为永久等情况,必然大量损耗许多人力、物力、财力。本人认为应在永久、长期等鉴定后,再重新鉴定,制定二次鉴定标准。这些标准应综合体现作用时间的永久性、来源上的最高性、内容上的重要性等。

b.适当调整保管期限表,使保管标准进一步细化。我国的档案保管期限表有全国通用的文件保管期限表、标准的文件保管期限表,也有各系统、各单位的文件保管期限表。这些表对规范保管标准有一定作用,但其划分不细,只有永久、长期、短期三种,并无确切期限。这样使档案业务人员在划分模棱两可的文件时存在很大盲目性和主观性。在此方面,我们可以借鉴国外档案界好的经验做法。如美国档案界把档案保管期限分为1个月、3个月、6个月、1年、2年……7年、25年、56年、75年、100年、永久等。这样可使每一份档案都可对应找到保管期限, 定期销毁,减少物质、精神方面损耗。

总之,档案鉴定标准是一项实践性很强的工作。这一标准是多层次、多角度的,也会随着档案事业的发展进一步变化、完善。对外国档案鉴定标准的了解与借鉴是促使我国档案事业腾飞的捷径。因此,我们应不断在此方面进行深入研究,逐步确定符合中国档案工作实际的鉴定标准。本文也是以此为目的,希望能为此方面做一些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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