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条件下对教育的重新审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条件下论文,市场经济论文,重新审视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中国教育的困惑
1995年《教育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这一规定表明了教育与市场的基本关系。但是,在实践中,这样一个规定没有能够有效地调节政府对学校的制约关系,反而导致在贯彻中发生诸多认识上和适用上的混乱。实际上,通过市场对教育的有限介入来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这是市场经济国家的普遍做法。但是在中国,教育能否介入市场,如何介入市场,政府在市场介入的情况下又如何发挥自己对学校的调节功能,问题的复杂性远不是上述简略的规定就能解决的。
传统的学校教育基本上是一种封闭的、与市场无涉的领域。但进入90年代以来,中国的教育正在面对全新的情况,我国开始建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结构开始发生深刻的变化。一个逐步发育成熟的市场体系促成了利益追求各不相同的众多社会群体,对教育造成了极大的影响。教育领域是一个利益冲突集中的领域,不同的人对教育有不同的利益追求,都试图通过教育来实现自己的不同目的。同时,它又是一个涉及社会公平的敏感领域,人们在讨论教育的公平与效率问题,教育的公益性问题,教育的普及化或大众化问题。不同利益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开始突显出来。
市场的介入向人们提出了这样的问题:教育能否产业化?如何产业化?在建立和完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教育体制的过程中,应如何规范和调节学校的行为?政府和市场在教育领域中构成了怎样的关系?应如何发挥各自的作用?
教育是非营利性事业,学校是非营利性组织,提供的是公共物品,这是几乎世界各国都普遍予以肯定的一个事实。但这里牵涉到一个久远的传统观念,即教育是一种国家的权利和责任,国家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举办学校教育机构,发展教育事业。在这种情况下,对一个个体来说,受教育应当免费。由于这样一种观念,在计划体制下教育一直是由国家包下,也就是说由国家全额拨款,无偿提供。甚至在某些阶段连学生的生活费都由国家包下来。实际上,在市场经济国家,教育这种公共物品是通过政府和社会力量共同来提供的,二者并无本质的不同。公共选择理论认为,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税收就是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的影子价格,是纳税人为自己所消费的公共物品所支付的代价。因此,它把政府提供公共物品与个人和企业纳税之间的关系看作类似于市场上的自愿交易关系,认为个人和企业正是根据自己从公共物品中得到的利益来决定自己的纳税份额。这就是说,国家提供公共物品,实际上不过是另一种形式的等价交换而已。当教育这种公共物品转化为私人物品或准私人物品来向社会成员提供时,营利性组织就会介入。通过市场运作的规则,营利性组织实现了自己的私益,同时又满足了社会成员对教育的多元化需求,因而实现了公益,因此大多数国家对营利性组织举办的教育都采取了较宽容的政策。这就使得教育这种公共物品在一定的条件下经过转化,是可以进入市场,可以通过市场来运作的。
但是市场的介入是有条件的,在教育规模未达到饱和之前,增加一个学生并不会影响其他学生的学习,此时并不需要增加投资扩建学校,因此边际成本为零。这时教育更多地表现出公共物品的特性。但如果到学校上学的人数继续增加,学校终将饱和,从而影响其它学生的学习,这时,或者限制更多的学生接受教育,使教育在某种意义上具有了效用的可分性;或者追加投资扩建学校,使边际成本上升,从而导致教育具有效用的竞争性。这时教育又更多地表现出某些私人物品的特性。经过转化后的教育,尽管是以一种市场运作的形式出现的,并且带有私人物品或者准私人物品的特征,但仍然不能看作是纯私人物品,而是一种比较典型的准公共物品。
综上所述,教育这种公共物品可以适度地引进市场机制,但不可能完全转化为私有物品并完全通过市场来提供,因为完全依赖市场提供,不可能完全平衡供求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对学校的监控功能并不因为市场对教育的介入而有所削弱。事实上,在教育的发展过程中,市场和政府都会有“失灵”的情况,因此,二者不是互相排斥的关系,而是一种互相补充和交替发挥作用的关系。同时,不同的教育领域,其公共性程度又是很不同的。例如义务教育是人人都必须接受的,只有经历了这样一个教育阶段,个人才能服务社会、实现自我价值。因此义务教育的公共性程度就远远高于其它教育领域,是由国家承担主要责任的一个领域,应当强化国家的教育职能。在义务教育阶段,应当更多地体现实质上的社会公平,使人人都接受一种条件基本相同的教育。所以教育的供给在更大程度上只能依赖于国家。而义务教育以外的其它各级各类教育,如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并不是社会成员普遍享有的,在这里,所谓的教育公平主要体现为一种形式上的社会公平,即机会均等。机会均等保证受教育权利分配上的程序平等,并不保证结果的平等。一个获得了上学的机会就意味着会相应地排斥另一个人的上学机会,教育在一定程度上会表现出一种排他性。又由于获得上学机会的人会比没有获得上学机会的人有更多的发展机会和更好的职业前途,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由他们自己承担一部分培养成本就是合理的、公平的,像义务教育那样免除学费反而不是合理、不公平的。
二、学校市场化运作的两种形式
我们可以对以下两种典型的学校市场化公益行为略作分析。
一种情况,我们可以把学校这种公共物品象征性地转化为一种通过向学校损赠而获得的署名权,这种署名权可以像私人物品一样通过市场运作来购买。署名权既是一种“荣誉”,给持有人带来满足感与成就感,又有产生一种广告效应,从而使买来的“荣誉”直接转化为经济利益。通过市场积累了财富,然后以财富去资助公益而博取名声,通过名声则可以更有效地在市场上积累财富。这就是所谓“花钱买名声”的“署名公益”现象。一般来说,署名效果的大小直接决定着“署名权”的价值,例如在小山村命名一所小学,其造成的名声远不如在大城市命名一所大学,因此后者的署名价格要远远高于前者。也就是说想署名于大学的捐赠者要比署名于乡村小学的捐出大得多。我们可以将此解释为建一所大学的成本本来就比建小学大得多,因此以上差异是公共产品生产成本的差异。然而,也有完全不同的情况:就是“署名权”的价值远远高于该公共物品的价值,高于生产该物品的投资成本。例如在繁华路口建一个公交车站,其投资其实很小,也许不及建一所小学,但其署名效果会比署名于一所小学大得多。在这种情况下,这一署名权的价格会远远高于该产品的生产成本。这时,作为公共管理部门就应当把实际价格与生产成本之差额用于补贴那些署名权价值不及生产成本的公益项目,例如偏僻乡村小学。在理论上,这样运作可以解决相当一部分公共物品的供给问题。
另一种情况是把教育这种公共物品实质性地转化成私人物品或准私人物品,使其可以通过市场来运作。这种情况在许多领域中是普遍存在的,例如高速公路设卡收费就是一种典型的公共物品的市场运作。这种公共物品向私人物品的转化,实际上可以通过两种途径来实现:一种是通过政府来实现,即由政府代表这种物品的所有人来向使用者收费;另一种是通过社会力量介入,由他们来经营公共物品,有偿使用,市场化管理。这些社会力量通过介入获得了某些好处,实现了他们的私益,另一方面也使社会的公共利益得到了实现。社会力量办学就是一种典型的公共物品市场化运作,一些人愿意出钱办学,另一些人愿意出钱上学,通过市场的运作方式,其结果是办学者获得了某些私益,上学者实现了上学的愿望,国家也得到了所需的人才,实现了社会的公益。
三、面对悄然发展的教育市场
中国教育背负着太多的传统,“传道、授业、解惑”;“立德、立言、立名”的惯性依旧在强烈地影响着我们的价值选择。近百年来的现代教育发展又积累了太多的工业文明烙印,理性、权威、塑造、训练似乎就是教育的代名词。今天,一个正在形成的市场体系正迫使我们重新审视我们对教育的理解。当中国教育界还在热衷于进行教育能否产业化、商品化的经院式讨论时,许多国家实际上已经把教育看成是一种介入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之间的准公共物品,用一种非市场提供与有限市场调节相结合的提供方式有效地解决了这一问题。已经有不少WTO成员国把开放教育市场列入了自己的承诺表。其中承诺开放初等教育服务的国家为26个;承诺开放中等教育服务的国家为28个;承诺开放高等教育服务的国家为25个;承诺开放成人教育服务的国家为23个;承诺开放其他教育服务的国家为9个。
更多的国家虽然没有对教育业的市场运作做出上述承诺,但通过对教育服务提供方式的实质性规定,实际上也在不同程度地开放教育市场。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定,服务贸易以如下4种方式提供,它们适用于包括教育在内的所有国际服务贸易。这4种提供方式分别是: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在服务消费国的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目前,WTO成员国中对跨境交付的教育服务方式没有限制的国家有81个,有限制的9个,不作承诺的10个;对境外交付方式没有限制的国家有92个,有限制的3个,不作承诺的6个;对商业存在服务方式没有限制的国家有77个,有限制的18个,不作承诺的5个;对自然人流动服务方式没有限制的国家有90个,有限制的6个,不作承诺的5个。以上情况说明,在世界范围内,教育正在向开放贸易的趋势发展,从基本教育一直到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市场都在不同程度地介入并产生影响,一个世界性的开放的教育大市场正在悄然发展。对此大多数国家都采取了较为积极的态度,并且其中已不乏捷足先登者。如澳大利亚的教育通过产业化并致力于向世界各国开拓市场,现已成为国内名列第三的支柱产业。
把教育看成是一种服务业,一种可以交易的服务产品,这意味着庞大的现行学校体系运行方式将被彻底改变,会有更多的人愿意为自己或自己的孩子而投资教育,教育资源的配置将迅速市场化,人们将更重视教育的效率。每个学习者或其家长都将变被动为一种积极主动的选择,他们是这场贸易的消费者,因而有权选择和获得满意的教育服务。这就在学校、教师与学生或其家长之间形成了一种全新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作为消费者一方,学习者或其家长有权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满意度来选择某类学校、某类教育内容,甚至选择某位教师。与之相对,学校和教师作为这项服务贸易的提供者,有义务按照国家的教育标准和自己对学习者的承诺,来提供合格的教育服务。因此,在不久的将来,学习者或其家长自己来规划真正适合和有利于自己个性发展的教育目标和教育形式,精心选择适合自己的教育消费类别、水平和品位,从而获得自己真正需要而且有效的教育服务,这可能是每个学习者和每个家庭在进行教育投资时都会反复考虑的事情。这就需要明确地树立一种新的教育服务与消费的理念。而作为教育的提供者,则应想方设法地提高教育的服务质量和品位,满足消费者的需要。
在这样一种严峻的形势下,中国教育要做出什么样的应对,会呈现出什么样的图景,现在人们还很难预料。但可以肯定的是,传统的以应试为基本取向的教育观念和教育制度都将受到彻底冲击:
——传统的学校界限将被打破,教育的形式、内容、方法都将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人们的不同需求将对教育发生更深刻的影响。
——一种多元化的、更灵活的教育制度将会替代现行的选拔性教育制度,向每一个学习者提供更多的发展可能性;
——回归教育、继续教育将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向不同需求的人提供更多选择的可能性,中国教育将从终生教育的角度对自身进行观念和制度的创新;
——中国的教育市场将会吸引越来越多的国外教育资源流向国内,从而大大提升中国学校的市场竞争力,给中国教育的发展带来新的机会……
似乎可以这样说,挑战将给相对封闭的中国教育带来契机,促使中国教育更快地融入一个世界性的教育大市场。但在登上这个大舞台之前,我们可能还要经历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