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民主之比较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自由主义论文,社会主义民主论文,民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03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8049(2010)08-0001-10
民主,在很长的时间里,似乎并没有像现在这样赢得几乎一致的认同。古希腊人就创立了民主政体,并开始使用民主(democratia)一词,雅典直接民主制还曾发展到非常成熟的阶段。但是,从民主产生之时起,民主制的弊端就为人所诟病,不少人并不主张实行民主制。美国学者罗伯特·A·达尔(Robert A.Dahl)说:“直到18世纪和随后的时期里,民主的观念和信仰并未得到广泛的认同,甚至没有得到很好的理解。在所有的国家,平等的逻辑只对少数人和少数特权人物有效。”①直到19世纪,国家层次的民主制度才得以逐步发展起来。到20世纪90年代,已经有相当数量的国家实行了民主制度。如今,民主获得了极高的认同,即使是一个并不民主的国家,也会以“民主国家”自居。
中国的《尚书》中多次提到“民主”。例如:“天惟时求民主,乃大降显休命于成汤,刑殄有夏。”(《尚书·多方》)“乃惟成汤克以尔多方简,代夏作民主。”(《尚书·多方》)“天惟五年须暇之子孙,诞作民主,罔可念听。”(《尚书·多方》)“匹夫匹妇,不获自尽,民主罔与成厥功。”(《尚书·咸有一德》)中国古代的其他文献中也多次出现过“民主”一词。不过,这些文献中的“民主”都是“民之主”的意思,而不是“民作主”的意思。中国在现代意义上使用“民主”一词始于新文化运动。最近几年来,“民主”引起了中国学者的极大兴趣,关于民主理论、西方政治民主、中国政治民主等方面都出版了大量著作,发表了大量的论文。②不过,许多中国学者在论及中国民主问题时,没有对民主的不同类型进行区分,甚至把自由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民主两种不同类型的民主混为一谈,由此造成很多理解和认识上的错误。本文冀图通过对自由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民主的流变进行分析以及对二者进行比较,揭示这两种不同类型民主的区别,澄清对民主的一些错误理解和认识。
一、自由主义民主的流变
自由主义是西方自近代以来占主导地位的社会思潮,约翰·洛克(John Locke)是较为公认的自由主义的始祖,西方国家政治制度的建构原则主要出于自由主义的理念。自由主义认为,自由是一切价值的渊源与基础,个人的自由发展权利是至高无上的,国家的权力越小越好,国家应当不干预经济活动或尽量少干预经济活动。尽管自由主义自近代以来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是,它一直把自由视为最高价值,一直对其他各种意识形态和社会思潮产生着重大影响,并且自由主义思想具有很强的包容性,自由主义流派也呈现出多样性。美国学者弗雷德里克·沃特金斯(Frederick Watkins)说:“近代的自由主义并不是某一个社会团体的所有物,而它的附随者也不限于任何一种经济体制的支持者。”③他认为,“自由主义者”囊括了“所有信仰立宪民主制的理想与制度的人、社会民主党人、主张自由放任制度的工业家、基督教民主党人以及其他的自由主义团体”④。可见,对自由主义流派不应做过于狭义的理解。
应当说,民主并不是自由主义的最高价值,一定意义上,民主与自由是存在冲突的。卡尔·科恩(Carl Cohen)就说:“上几代保守的思想家墨守成规,几乎不赞成民主制。那时,是自由精神——追求个人自由的驱动力——推动各地自治的发展。”⑤但是,自由主义者并没有将自由与民主对立起来,自洛克以来,自由主义者对于民主问题进行了长期认真的探索,提出了不少富有启发性的理论观点,对西方国家民主制度产生了深刻影响。
洛克为自由主义政治思想的形成和发展做出了开创性的贡献。洛克生活的时代,随着英国资产阶级议会民主制度的逐步确立与完善,非常需要在理论上对资产阶级的统治进行系统论证;同时,在英国革命过程中,各种政治思想相互较量和斗争,造成了英国人思想的混乱,新政权建立后,也要求政治思想得到统一。在这样的背景下,洛克对自由主义的一系列核心理念进行了阐述,为自由主义思想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洛克的《政府论》一直被誉为自由主义的经典之作,他崇尚完全不受强力压制的消极的自由,强调维护个人自由,主张宗教宽容、有限政府、分权法治。在洛克看来,“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⑥,法治所针对的是无限制的君主专制制度,它的最终实现依赖于有限政府的建立。为了实现法治,洛克提出了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分立的原则。洛克的分权理论为资产阶级用民主形式组织国家提供了重要理论基础。孟德斯鸠(Montesquieu)发展了洛克的分权理论,提出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权分立并相互制约的权力制衡理论。杰弗逊(Jefferson)丰富并发展了孟德斯鸠的权力制衡理论,成功地创造了大国实现民主共和制度的先例。分权制在西方国家的成功实施,有效防止了资产阶级民主蜕变为专制政体。
然而,自由主义民主的发展并非一帆风顺。法国大革命中极度民主所带来的消极影响,使得人们对民主产生了很强的畏惧,自由主义者由此对民主理论进行了新的探索。他们认识到,民主的多数决原则在实践中可能损害少数的权益,并使民主扭曲成统治者打击少数的借口,从而使民主走向它的反面。托克维尔(Tocqueville)敏锐地意识到民主是历史发展的趋势,他把自由放入民主时代这一历史进程加以考察,比较成功地解答了自由与民主的关系问题。托克维尔特别强调要克服民主所带来的“多数的暴政”问题。托克维尔对美国民主进行了认真考察,认为民主社会确实存在着少数人以多数人的名义去实施暴政、实行专制统治的可能性。他认为:“民主政治的本质,在于多数对政府的统治是绝对的,因为在民主制度下谁也对抗不了多数。”⑦民主国家中的多数存在着“无限权威”的可能性,而“‘无限权威’是一个坏而危险的东西”⑧。他认为,美国共和政体的最大危险来自多数的“无限权威”,他说:“假使有一天自由在美国毁灭,那也一定是多数的无限权威所使然,因为这种权威将使少数忍无可忍,逼得少数诉诸武力。”⑨应该说,托克维尔批评“多数的暴政”针对的显然不是民主的多数原则,而是针对多数“无限权威”所造成的危险。
为了克服“多数的暴政”,托克维尔认识到要以权力制约权力和以社会制约权力两种路径来限制权力,以保障公民自由。第一,主张权力分立和地方自治,使权力互相制约。托克维尔认为:“假如把立法机构组织得既能代表多数又一定不受多数的激情所摆布,使行政权拥有自主其事的权利,让司法当局独立于立法权和行政权之外,那就可以建立起一个民主的政府,而又使暴政几乎无机会肆虐。”⑩在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上,托克维尔主张实行中央国家机关与地方国家机关相互制衡,实行地方自治。第二,主张发挥社会的制衡作用。托克维尔强调乡镇组织、法学家团体、陪审团、政治社团和出版自由等社会因素在遏制民主政体的专制化倾向和保障个人自由及权利方面的重要性。托克维尔已经认识到公民社会是民主化或者民主制度建设的重要因素之一。他说:“给社会权力规定广泛的、明确的、固定的界限,让个人享有一定的权利并保证其不受阻挠地行使这项权利,为个人保留少量的独立性、影响力和独创精神,使个人与社会平起平坐并在社会面前支持个人……。”(11)这样一来,托克维尔就为自由主义提供了一种新的形式,从而推动了自由主义的发展。
J·S·密尔(J.S.Mill)则为在大国实现民主提出了理论和制度建构,他的《代议制政府》是西方第一部系统论述代议制度的专著。很多人认为,民主只能在小国实现,密尔的代议制理论则对此进行了反驳,他认为民主可以在大国实现,并为英国政治体制的构建提出了一系列方案,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建立代议制政体。“代议制政体就是:全体人民或一大部分人民通过由他们定期选出的代表行使最后的控制权,这种权力在每一种政体都必定存在于某个地方。他们必须完全把握这个最后的权力。无论什么时候只要他们高兴,他们就是支配政府一切行动的主人。不需要由宪法本身给他们以这种控制权。”(12)即在这种政体下,其最终的控制权是掌握在人民而非政府手中,政府必须对人民负责。密尔指出:“代议制民主容易产生的危险有两种:代议团体以及控制该团体的民意在智力上偏低的危险;由同一阶级的人构成的多数实现阶级立法的危险。”(13)密尔对防止这两种倾向也进行了探讨。密尔关于代议制政府的理论突破了民主仅在小国实现的桎梏,使民主从小国走向大国。他是自由主义民主在理论与实践方面结合的代表,近代政治生活中的代议制民主正是在密尔的阐述中得到发扬,并成为几乎所有早期民主国家的政治实践形式。
现代西方学者对民主的看法见仁见智,自由主义民主理论中最有影响的主要有精英民主理论和多头民主理论。
精英民主论者强调,民主的本质在于设计出以竞争方式和选举形式来实现精英统治的制度安排。美国学者约瑟夫·熊彼特(Joseph Schumpeter)是精英民主理论的代表人物,他认为:“民主是一种政治方法,即,为了达到政治——立法与行政的——决定而作出的某种形式的制度安排。”(14)“在这种制度安排中,某些人通过争取人民选票取得作决定的权力。”(15)他解释说:“民主政治的原则因此仅仅意味着,政府的执政权应交给那些比任何竞选的个人或集团获得更多支持的人。”(16)在精英民主论者看来,政治精英虽然是由人民通过选举而推选出来的,但是,民主并不意味着人民的统治,而是由政治精英实现的,或者更准确地说,政治统治是政治家的统治;在民主制中,公民定期选举政治精英成为政治决策者;同时,精英是开放的,人们有平等的机会成为精英。
美国学者罗伯特·A·达尔是当代西方最重要的民主理论家之一,他的主要贡献在于提出了多元民主理论。达尔非常重视社会组织的存在对于民主制度的重要性,社会分权制衡是达尔多元民主理论的一个重要原则。他认为,现代代议制民主政府政治制度包含六种要素,即:被选举出来的官员;自由、公平和经常性的选举活动;表达自由;通过可选择性的渠道获取信息的权利;结社自治;广泛的公民权(17)。其中,“广泛的公民权”是指:“任何一个长期居住在一个国家并受制于这一国家法律的成年人都拥有其他人可以获得并且具有的其他五种政治制度要素的相关权利。这些权利包括:在自由公平的选举中选举政府官员的投票权;参加由选举产生的官员的竞选;表达自由;组成和参加独立的政治组织;能够获得独立来源的信息;其他对于大规模民主政治机构有效运行必须的其他自由和机会的权利。”(18)达尔把民主定义为“多元政体”,试图以多元化的社会力量通过选举和监督等方式,最大限度地限制和制约精英群体,避免多元政体走向权威主义。美国学者乔·萨托利(G.Sartori)的民主理论是对达尔多元民主理论的扩展,他提出:“民主是这样一种制度,其中谁也不能选择自己进行统治,谁也不能授权自己进行统治,因此,谁也不能自我僭取无条件的和不受限制的权力。”(19)他认为,在民主政治中不仅是少数人而且是互相竞争的精英进行统治。可以说,多元民主论与精英民主论在精英治国的观点上有着一定的共通性。
综上所述,自由主义民主理论是西方主流的民主理论,其在每一阶段的讨论主题有所不同,但都对时代提出的涉及民主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从而对西方国家民主制度产生了深刻影响,并推动了自由主义民主理论的发展和创新。
二、社会主义民主的流变(20)
马克思、恩格斯对民主理论进行了相当深入系统的研究,为后来社会主义民主理论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重要的理论基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经常在不同层面上使用民主这一概念,如政治制度、人民权利、组织管理、思想观念、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等;但是,在政治制度层面上用得最多。在政治制度层面使用这一概念的时候,马克思把民主理解为一种国家形式和国家形态,即民主制度和民主政体。(21)他认为,民主作为一种国家形态和基本制度,其特点在于人民是国家的主体。他说:“在民主制中,国家制度本身就是一个规定,即人民的自我规定。在君主制中是国家制度的人民;在民主制度中则是人民的国家制度。”(22)“民主制独有的特点,就是国家制度无论如何只是人民存在的环节,政治制度本身在这里不能组成国家。”(23)这样,在马克思那里,民主是人民在公共权力和社会事务方面主体性的体现和实现形式,体现人民主权和人民意志,体现人民在公共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主体地位和自决权利。
马克思、恩格斯在揭示民主是一种国家制度的同时,也对这种国家制度的实质进行了深刻阐述。他们认为,在阶级社会里,不存在不具有专政功能的所谓绝对民主、纯粹民主和普遍民主。雅典城邦的民主制如此,现代资产阶级国家的民主制也是如此。马克思认为:“民主是作为类概念的国家制度。君主制则只是国家制度的一种,并且是不好的一种。”(24)尽管如此,两者作为国家制度的本质是相同的,都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工具。而且在这一点上,民主共和国丝毫不亚于君主国。恩格斯认为:“由于国家是从控制阶级对立的需要中产生的,由于它同时又是在这些阶级的冲突中产生的,所以,它照例是最强大的、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国家,这个阶级借助于国家而在政治上也成为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因而获得了镇压和剥削被压迫阶级的新手段。因此,古希腊罗马时代的国家首先是奴隶主用来镇压奴隶的国家,封建国家是贵族用来镇压农奴和依附农的机关,现代的代议制的国家是资本剥削雇佣劳动的工具。”(25)即使是民主共和国这种资产阶级国家的最高形式,也丝毫改变不了这种事实,也是由财富可靠地运用它的权力,除了直接收买官吏以外,还由政府和交易所结成联盟。资产阶级就是这样运用国家权力来维护自己已有的财富并继续对无产阶级进行剥削。
列宁在继承马克思、恩格斯民主理论的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的探索。特别重要的是,列宁经历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践,其民主理论体现出较强的实践性特征。俄国十月革命的胜利,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建立了由多数人占统治地位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权。列宁认为,苏维埃民主制是“更高类型的民主制,是与资产阶级所歪曲的民主制截然不同的民主制,是向社会主义民主制和使国家能开始消亡的条件的过渡。”(26)在《国家与革命》中,列宁设想的新型民主制度是:首先,取消议会制,但保留代议机构,实行议行合一的政体。其次,旧的国家机器应被彻底打碎。第三,公职人员由普选产生并受人民监督。列宁提出,按照巴黎公社的经验,公职人员完全由选举产生并完全可以撤换;公职人员的薪金减到“工人工资”的水平;立刻转到使所有的人都来推行监督和监察职能,使所有的人暂时都要变成“官僚”,因而使任何人都不能成为“官僚”。(27)
由于俄国落后的现实条件和复杂的国际环境,列宁的理想在革命胜利后并未变成现实。但是,列宁十分重视保证人民自己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他说“对我们来说,重要的就是普遍吸收所有的劳动者来管理国家”(28),并把能否“让群众自下而上地直接参加整个国家生活的民主建设”(29)作为评价社会主义民主程度的主要标志之一。同时,在进行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过程中,列宁也注意到一个问题:由于广大工人群众的文化水平较低,缺乏管理国家的经验,俄国不可能一下子就实现所有劳动者参加国家的直接管理。在经济文化相对落后的俄国,只能实行由无产阶级的先进代表代替人民对社会和国家事务进行决策,代表人民对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活动进行间接管理。(30)在这种情况下,要保证苏维埃政权真正的人民性,必须加强人民群众对国家干部的监督,包括通过选举,赋予国家干部管理国家的权利,以及罢免权。1917年11月,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就通过法令,规定了选民对其代表有罢免权。列宁认为:“比多数选举制更民主的比例选举制,要求采取比较复杂的措施来实现罢免权,也就是说,使人民的代表真正服从人民。”(31)随着实践的发展,列宁的认识不断深化,他将民主与社会主义紧密联系在一起,并且把民主置于关涉社会主义前途和命运的高度。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和民主理论发展都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中国的政治面貌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以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为核心的党的三代领导集体对中国民主政治建设进行了长期探索和实践,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毛泽东对社会主义民主建设进行了探索。在国体方面,毛泽东明确提出建立和发展人民民主专政国家制度的目标。毛泽东在革命实践中曾先后提出过“工农民主政权”、“人民共和国”、“民主共和国”和“人民民主专政”等概念。正是因为中国共产党高举民主的旗帜,才得到了全国最大多数人民以及各民主党派的拥护和支持,领导全国人民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新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实践证明,毛泽东创造性地提出人民民主专政国家制度的形式,是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方向的。
在政体方面,毛泽东提出了人民代表大会的政权组织形式。依据中国国情和中国文化传统,以及在民主革命时期根据地政权建设的经验,毛泽东认为,最适合中国人民民主专政国体的政权组织形式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在这种制度下,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在民主普选的基础上选派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权力机关,拥有立法权、监督权、人事任免权和重大事项的决定权。毛泽东认为:“只有这种制度,才能既表现广泛的民主,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高度的权力;又能集中处理国事,使各级政府能集中地处理被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所委托的一切事务,并保障人民的一切必要的民主活动。”(32)毛泽东十分重视宪政建设,他认为,宪政运动的方向,必然是依照人民所规定的路线去走的。因为全国人民要这样做,中国的历史发展要这样做,整个世界的趋势要我们这样做,历史的巨轮是拖不回来的。1954年9月通过的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认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和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的政治制度。
然而,对于社会主义建设的长期性,毛泽东估计太过于乐观。他要求建设社会主义,甚至主张迅速过渡到共产主义,给中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带来了巨大的灾难;与此同时,他主张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等“大民主”或者政治运动等方式来推进民主政治,也使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偏离了正确的方向,并遭到严重的破坏。虽然毛泽东在晚年犯了严重错误,但是,他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所做的积极探索和重大贡献,仍然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充足的养分。
邓小平作为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的核心,果断地抛弃了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运动模式”,提出了一系列关于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重要思想。邓小平深刻揭示了民主与社会主义的必然联系,把民主的重要性提到决定社会主义和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前途命运的战略高度,把民主看作是社会主义本质和目标的内在属性与必然要求,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第一,从社会主义根本属性的高度,阐明了民主与社会主义的内在联系,提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社会主义愈发展,民主也愈发展”。(33)社会主义经济反映了劳动者在生产资料的占有和使用上的平等,这种经济上的权利平等反映到政治上,即是社会主义民主。第二,从社会主义全面建设的角度,他阐明了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只有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确保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和权利,才能调动和发挥蕴藏在人民群众中的积极性创造性,使之成为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的强大动力。第三,从社会主义自身的角度,揭示了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表明,民主是社会主义政治最本质的特征。邓小平认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一系列新的政策,就国内政策而言,最重大的有两条,一条是政治上发展民主,一条是经济上进行改革,同时相应地进行社会其他领域的改革。(34)
以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创造性地解决了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新问题,不断作出新的理论思考和理论概括,社会主义民主理论得到了新发展。这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明确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对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客观必然性和重要性作了新的阐述。第二,强调通过党的领导、社会主义法制和依法治国方略来保障社会主义民主的实现。江泽民明确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35)第三,正确规定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政治方向,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目标和主要任务作了新的阐述。江泽民提出了“发展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概念,规定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方向。他作出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新概括,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
2007年10月,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描绘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宏伟蓝图和辉煌前景,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行了全面而具体的部署。党的十七大报告在提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时,将“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更好保障人民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36)作为五项新要求之一,并描绘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实现时的情景,届时的中国,将成为一个“人民享有更加充分民主权利、具有更高文明素质和精神追求的国家”(37)。
三、自由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民主的差异
首先,自由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民主的哲学基础不同。自由主义民主的哲学基础比较复杂,并且在不同时期和不同流派中有不同的表现,大致而言,其哲学基础主要有理性主义、个人主义、社会契约论和功利主义等。理性主义是建立在承认人的推理可以作为知识来源的理论基础上的一种哲学方法。理性主义认为,人的知识可靠性的来源只能是理性认识,如演绎推理,而不是感觉经验。个人主义强调个人和个人自由的重要性,它的所有价值观都是以人为中心的,也就是由人来体验的;个人是目的本身,具有最高的价值,社会只是个人目的的手段,而不是相反;从某种意义上说,所有的人在道德上都是平等的,这种平等性的表述正如康德(Kant)所说,任何人都不能被当作其他人福利的手段。(38)“社会契约论”也是自由主义民主的重要哲学基础,这一理论假定人们是在原初的状态下通过相互订立协议或契约而确立基本政治和组织原则、建立权力机制、制定法律规则。社会契约论是西方政治文化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罗尔斯(Rawls)以社会契约论为基础的正义理论产生以后,这一理论再度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自由主义民主的另外一个哲学基础是功利主义。功利主义学说的创立者耶利米·边沁(Jeremy Benthan)把“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作为衡量国家法律和制度好坏的根本价值标准。
而社会主义民主的哲学基础是马克思主义哲学。马克思主义哲学主要包括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它非常强调阶级性和革命性。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通过对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矛盾的辩证关系的分析,揭示了生产力的发展与资本主义私有制之间的尖锐对立,指出社会主义取代资本主义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马克思主义哲学是无产阶级认识社会和改造社会的工具,无产阶级正是通过马克思主义哲学,从人类社会历史客观规律的高度,认识到实现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崇高历史使命,从而成为人类历史上第一个自觉的、彻底革命的阶级。马克思主义哲学为无产阶级革命和斗争、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战略策略的制订提供思想与理论的指导,是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哲学基础,并构成社会主义民主的哲学基础。
第二,自由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民主的价值追求不同。自由主义民主追求保护个人思想自由、主张限制政府权力、要求保障自由贸易、支持私人企业的市场经济和透明的政治体制,以保障公民的自由权利。在现代社会,自由主义者支持以共和制或君主立宪制为架构的自由民主制,鼓励开放而公平的选举制度,要求所有公民都有相等的权利担任政务。一般而言,自由主义把自由当作最高价值,而平等、公正和民主只是次于自由的价值。在自由主义那里,平等、公正和民主只是自由的结果。自由主义认为,只有在不存在国家和其他社会力量限制的情况下,自由才能在平等、公正和民主之上最终实现,而一旦将平等、公正和民主放在与自由同等的位置,自由就会受到侵犯。
社会主义民主的价值追求在于要从资产阶级手中夺取政权、建立和巩固无产阶级的政权、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民主既是目的,也是手段。马克思、恩格斯讲民主是目的,主要就是从无产阶级革命的阶段性目标和任务角度出发的。他们认为,以往的社会尽管有过多次变革,阶级关系有过多次变化,但劳动者始终没有享受过民主;只有无产阶级推翻资产阶级,消灭了剥削和压迫,进入社会主义社会,无产者和劳动群众才能真正获得民主。马克思、恩格斯讲民主是手段,主要是从民主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及无产阶级革命最终目标的角度讲的。(39)恩格斯在1984年3月24日致爱·伯恩斯坦的信中说:“无产阶级为了夺取政权也需要民主的形式,然而对于无产阶级来说,这种形式和一切政治形式一样,只是一种手段。”(40)对于无产阶级革命的最终目标来讲,无产阶级革命任何阶段性的民主目标都只能是手段,是为最终目标服务的。在无产阶级取得政权后,应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处理好民主与专政的手段。民主在于实现统治阶级或人民的意志和要求,更加有效地管理国家事务,实现人民当家作主,而专政则是为了巩固特定的国家政权,以保证社会政治秩序的稳定。
第三,自由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民主的实现形式不同。自由主义民主的实现形式就是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制度。自由主义民主制度是作为封建专制制度的对立物出现的,它是资产阶级管理国家的有效方式,对封建专制制度而言,它是一个巨大的进步。进入现代社会以来,自由主义民主逐步成为很普遍的政治实践,与曾经存在过的政体相比,它把公权力奠基于委托之上,较成功地解决了公权力的正当性及对公权力限制的问题,适度防范了专制独裁,一定程度实现了平等和自由。(41)美国学者弗朗西斯·福山(Francis Fukuyama)甚至断言,自由民主制度也许是“人类意识形态发展的终点”和“人类最后一种统治形式”,并因此构成“历史的终结”。(42)
社会主义民主的实现形式是与无产阶级专政相统一的,在无产阶级取得革命胜利后,要建立新型的无产阶级的国家政权。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在阶级统治的条件下,民主与专政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民主是对统治阶级而言的,专政是对被统治阶级而言的;对统治阶级的民主,即意味着对被统治阶级的专政。马克思指出,无产阶级必须依靠专政的力量来镇压自己的资本家敌人和实行社会经济革命,人民大众剥夺少数剥夺者以创造新的经济形式的必要条件就是无产阶级专政。他说:“只要其他阶级特别是资本家阶级还存在,只要无产阶级还在同它们进行斗争(因为在无产阶级掌握政权后无产阶级的敌人和旧的社会组织还没有消失),无产阶级就必须采取暴力措施,也就是政府的措施;如果无产阶级本身还是一个阶级,如果作为阶级斗争和阶级存在的基础的经济条件还没有消失,那么就必须用暴力来消灭或改造这种经济条件,并且必须用暴力来加速这一改造的过程。”(43)无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后,应当建立新型的无产阶级的国家政权,并由无产阶级的先锋队组织——共产党来领导,人民群众通过共产党的领导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坚持议行合一原则和民主集中制原则。当然,完全充分的民主只有在共产主义社会才能实现,但在社会主义阶段,社会主义民主有条件也有可能发展得更充分、更丰富。
四、结论
综上所述,十分明确的是,自由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民主是两种不同类型的民主。从理论上看,它们是两种不同类型的理论范式;从实践上看,它们是两种不同类型的制度安排。因此,它们之间很难说有多少共通性和兼容性。社会主义民主制度要通过推翻资产阶级自由主义民主制度,彻底粉碎旧的国家机器,建立新的国家机器,才能实现。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明确指出:“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44)马克思认为,巴黎公社失败的教训就是没有彻底打碎旧的国家机器,建立无产阶级的国家机器,并得出结论:“无产阶级不能简单地掌握现成的国家机器,并运用它来达到自己的目的。”(45)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就是要在与资产阶级自由主义民主决裂的基础上,建立一种新型的民主制度。关于这一点,列宁也明确指出:“苏维埃制度是供工人和农民享受的最高限度的民主制,同时它又意味着与资产阶级民主制的决裂,意味着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新型民主制即无产阶级民主制或无产阶级专政的产生。”(46)
自由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民主这两种不同类型的民主恐怕也是很难协调和互相吸纳的,混淆它们之间的差异可能带来理论上和认识上的混乱,也可能使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偏离其自身方向。邓小平十分强调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正确方向,他说:“我们一定要向人民和青年着重讲清楚民主问题。社会主义道路、无产阶级专政、共产党的领导、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都同民主问题有关。什么是中国人民今天所需要的民主呢?中国人民今天所需要的民主,只能是社会主义民主或称人民民主,而不是资产阶级的个人主义的民主。”(47)邓小平特别强调:“我们必须进行政治体制改革,而这种改革又不能搬用西方那一套所谓的民主,不能搬用他们的三权鼎立,不能搬用他们的资本主义制度,而要搞社会主义民主。”(48)他的这些谆谆告诫,对当前中国进行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仍然具有重要的警醒作用。当前,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吸纳人类先进的政治文明成果,妥善处理自由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民主的关系,值得认真研究和仔细探索。
收稿日期:2010-05-23;修订日期:2010-08-02。
注释:
①[美]罗伯特·A·达尔著,李柏光、林猛译:《论民主》,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28页。
②近年来,中国学者研究民主的主要著作有:俞可平著:《民主是个好东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房宁著:《民主政治十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佟德志著:《宪政与民主》,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佟德志著:《现代西方民主的困境与趋势》,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王绍光著:《民主四讲》,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8年版;朱新民著:《西方后现代哲学——西方民主理论批判》,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孙永芬著:《西方民主理论史纲》,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潘维著:《法制与“民主迷信”》,香港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比较重要的论文有:杨光斌:“民主的社会主义之维”,《中国社会科学》,2009年第3期;张旭昆:“民主概念的再思考”,《浙江社会科学》,2009年第5期;翟小波:“自由主义民主之反思”,《中外法学》,2009年第1期;许振洲:“试论民主与社会主义的本质联系”,《国际政治研究》,2008年第4期;蔡定剑:“重论民主或为民主辩护:对当前反民主理论的回答”,《中外法学》,2007年第3期;顾肃:“关于民主的若干基本理论问题辨析”,《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4年第4期。
③[美]弗雷德里克·沃特金斯著,李丰斌译:《西方政治传统:近代自由主义之发展》,新星出版社,2006年版,第1页。
④同③,第2页。
⑤[美]卡尔·科恩著,聂崇信、朱秀贤译:《论民主》,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中文版序言第3页。
⑥[英]洛克著,叶启芳、瞿菊农译:《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35页。
⑦[法]托克维尔著,董果良译:《论美国的民主》(上卷),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282页。
⑧同⑦,第289页。
⑨同⑦,第299页。
⑩同⑦,第290-291页。
(11)同⑦,第880页。
(12)[英]J·S·密尔著:《代议制政府》,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68页。
(13)同(12),第101页。
(14)[美]约瑟夫·熊彼特著,吴良健译:《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359页。
(15)同(14),第395-396页。
(16)同(14),第400页。
(17)Robert A.Dahl."What political institutions does largescale democracy require?" Political Science Quarterly,Sum 2005.Vol.120,Iss.2.pp.187-197.
(18)同(17)。
(19)[美]乔·萨托利著,冯克利、阎克文译:《民主新论》,东方出版社,1998年版,第233页。
(20)社会主义思想在发展过程中,存在很多流派。本文论及的社会主义,在理论上指科学社会主义一支;在实践上,指所建立的社会主义国家。
(21)李铁映著:《论民主》,人民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8页。
(2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281页。
(2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281页。
(24)同(23),第280页。
(2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72页。
(26)《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04页。
(27)同(26),第151-210页。
(28)《列宁全集》第27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123页。
(29)同(26),第48页。
(30)《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70页。
(31)《列宁全集》第33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02页。
(32)《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057页。
(33)《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68页。
(34)《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16页。
(35)江泽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1页。
(36)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0页。
(37)同(36),第21页。
(38)顾肃:“试论当代政治哲学的学理基础”,《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5期,第15页。
(39)徐东礼:“马克思、恩格斯的民主观”,《山东社会科学》,2003年第5期,第106页。
(4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62页。
(41)翟小波:“自由主义民主之反思”,《中外法学》,2009年第1期,第117页。
(42)[美]弗朗西斯·福山著,黄胜强、许铭原译:《历史的终结及最后之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页。
(4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86页。
(4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93页。
(45)同(43),第117页。
(46)《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66页。
(47)《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75页。
(48)《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40-2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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