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业市场化特征分析_农产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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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农业市场化数量特征

(一)农业市场化的内涵

自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农村实行市场化取向改革以来,国内外学者开始讨论中国农业市场化的内涵及特征。西方学者主要从我国国民经济体制向市场化转轨的角度理解,认为我国农业市场化与Marketization含义相近,意思是向自由市场经济转化。我国学者则主要从农业市场经济发展的进程理解,认为农业市场化应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农业市场化是指农产品市场化,是指农业生产要以市场为导向,根据市场需要进行生产作业及经营。广义的农业市场化除此而外,还指农用生产资料的商品化(即农民进行生产时所要使用的生产资料应到市场上去购买)及包括农业产前、产后和相当一部分产中农活在内的全过程服务的商品化。

从经济学的不同派别的理解来看,发展经济学认为,农业市场化是指把生存性农业或生计性农业(Subsistence Agriculture)转变为商业化农业(Commercialized Agriculture)(张新伟,2001)。制度经济学认为,市场化是指资源配置方式由政府分配向市场调节转化(华民,1998)。陈宗胜、周云波(2001)认为,市场化就是市场机制在经济活动中对资源配置发挥作用持续增大,经济活动对市场机制的依赖程度不断加深和增强,市场机制从逐步产生、发生到成熟过程。十六大以后,国内很多学者从制度经济学上进一步理解,认为农业市场化是指让价值规律在农业生产各环节发挥基础性作用的过程。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理论和实践的不断发展,农业市场化的内涵和外延也在不断丰富和扩展。从微观的和发展的视野看,农业市场化是农产品市场化、农业生产要素市场化;从宏观的和制度的视野看,其内涵还应包含农业管理方式、管理手段和管理体制市场化。因此,从宏观和微观、从发展经济学和制度经济学多视野综合概括来定义,农业市场化是指农业资源配置方式由以政府分配为主向以市场配置为主转化的同时,让价值规律在农业的产供销等环节发挥基础性作用的过程。

(二)农业市场化程度的测度

经过20多年的改革,我国已经基本建立起市场经济体制。根据钱伯华《中国市场经济发展报告2003》的权威发布,2001年,我国市场化程度已经达到69%。而一般认为,一个经济实体的市场化程度在0~15%为非市场经济,市场化程度在10%~30%为弱市场经济,市场化程度在30%~50%为转轨中期市场经济,市场化程度在50%~65%为转轨后期市场经济,市场化程度在65%~80%为欠发达市场经济或相对成熟市场经济,市场化程度在80%以上为发达市场经济或成熟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市场化程度约为80%~90%,市场经济已经比较成熟。据此综合分析,我国已越过市场经济临界水平(60%),进入欠发达市场经济阶段。

1.方法。测度中国农业市场化程度,评估农业市场化改革的基本进程,是一个十分复杂的技术问题,目前,系统的文献资料并不多见。本文在借鉴程国强(2001)的分析方法的基础上增加土地参数进行修正,建立起一个能够近似评估中国农业市场化改革进程的基本框架。

本文选择和设定农产品价格市场化指数、农产品市场化指数、农业劳动力市场化指数、农业资金市场化指数、农业技术市场化指数和农业生产资料市场化指数6个变量来估计农业市场化指数。在估计上述6个变量的基础上,通过加权平均方法来估计出一个综合市场化指数。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α[,i]为第i个变量的评估系数,α[,i]的确定采用特斐尔专家咨询法;M[,it]为第i个变量第t年的市场化指数;M[,t]为第t年的农业市场化指数。

M[,i]的含义如下:M[,1]为农产品价格市场化指数,由农产品收购价格中非国家定价的品种的比重来确定。M[,2]为农产品市场化指数,亦即农产品的商品率,由农产品的社会收购总额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来表示,这个比重能够较好地反映农产品进入市场的程度。M[,3]为农业劳动力市场化指数,由农村社会总产值中非种植业、林业、牧业和渔业的产值所占的比重来确定。用非直接来源于农业用地的收入占农村社会总产值的比重来表示劳动力市场化指数是比较合适的。这是因为,如果用单一非农经济活动指标来反映农业劳动力市场化程度,显然具有局限性。例如,选择劳动力出门做工的人数占整个劳动力人数的比重来反映农业劳动力市场化程度,存在的问题是,由于没有考虑农民就近打工、短期打工、从事副业和加工业等的人数,有可能严重低估农业劳动力的市场化程度。其它单一指标也存在类似的问题。因此,非种植业、林业、牧业和渔业产值占整个农村社会总产值的比重是表示农业劳动力市场化的一个比较可行的指标。M[,4]为农村资金市场化指数,由农民和私人投资占农业总投资的比重表示。M[,5]为农业技术市场化指数,由通过技术市场转让技术获得的收入与农业科研总投资的比值来表示。M[,6]为农业生产资料市场化指数,这方面的统计数据的收集比较困难,例如,在农业生产资料销售总量中,哪些由国家定价和指定销售,哪些由农民在市场上自由购买,目前尚无统计。因此,在定量化计算中不得不撇开这个要素,这样做尽管对估计结果会有一些影响,但总的来说影响不会太大,不影响对中国农业市场化程度总体水平的估计。

另外,土地是农业部门极其重要的生产资料,也是一种特殊的农业投入物。根据常修泽(2003)、高明华(1998)、习近平(2001)的研究,综合判断,目前,我国农业土地市场化程度不足10%(刘金山,2003)。因此,在估计农业市场化指数时,没有考虑土地的市场化程度。

样本选择期为1978~2000年。需要指出的是,公式(1)中各项变量在总体估计中的权数的确定并没有一个经验方法和划分原则,也就是说,它既具有一定的客观性,又带有一定的主观偏好。其客观性是指它要体现各变量的重要性大小。然而,权数的具体数字又是由人来确定的,难免带有一定的主观偏好。为了减少主观偏好的影响,本文采用特斐尔法(公式2),可得出各项市场化指数的权重。其结果如下:①给价格市场化指数和农产品市场化指数以相同的权重,均为0.25;②给劳动力市场化指数和农业资金市场化指数以相同的权重,均为0.2;③给技术市场化指数以权重0.1。

2.结果。计算结果显示,2000年,我国农业市场化指数为68.88%(见表1)。由于生产要素和市场化只是农业市场化的一部分内容,且本方法未考虑市场化程度较低的土地等生产要素的市场化程度,而且,农业市场化还应包括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有关活动的市场化,农产品与生产要素市场的运行机制,市场主体行为,政府对农业市场化的宏观调控等多方面的内容。而这些未考虑的因素的市场化程度总体偏低,因此,本方法显然高估了中国农业市场化的总体水平。

表1我国农业市场化指数单位:%

农业市场农产品价格农产品市农业劳动力农业资金市农业技术市

化指数 市场化指数场化指数市场化指数 场化指数 场化指数

197821.99 5.6039.9014.57 33.30 10.38

197927.2511.6042.0015.08 48.55 11.20

198032.4917.7043.8015.06 64.48 12.09

198135.2120.9043.8015.72 72.92 13.06

198235.4521.7043.6015.96 72.64 14.09

198343.0323.9046.0033.31 86.88 15.21

198444.8032.0044.8036.57 83.21 16.42

198553.5763.0046.4042.91 79.30 17.73

198655.4864.7049.6046.88 78.08 19.14

198757.3970.6050.7050.43 72.93 23.91

198859.9976.0051.1053.21 74.58 26.59

198959.1864.7051.8054.87 79.89 31.07

199060.8374.8048.4353.90 80.68 31.10

199162.7777.8051.0257.08 78.60 34.30

199263.4381.8051.5364.21 67.35 37.79

199365.4187.5052.0572.48 60.02 40.24

199467.1791.0052.5774.34 62.59 38.93

199568.3992.8253.0973.15 65.98 40.88

199669.8694.6853.6373.56 68.89 42.92

199770.4996.8654.9265.33 76.13 42.53

199865.2797.3853.2265.67 50.87 43.12

199965.1497.3853.7467.24 47.62 43.87

200068.8898.9558.9169.90 54.93 44.52

3.对偏差的修正。修正的方法是加入土地因素,并对α[,i]的值进行调整。我国大规模的土地流转发生于全国各地普遍建立开发区的时候。根据刘金山(2003)“目前我国农业土地市场化程度不足10%”的判断,重新综合模拟的结果表明,农业市场化程度的偏差大约在10%左右。因此,本文认为,目前,我国农业市场化程度大约在60%左右。

(三)农业市场化的数量特征

1.农业市场化水平低于我国经济总体市场化水平。根据上述分析,目前,我国农业总体市场化程度为60%左右。农业市场化水平大约低于经济总体市场化水平10个百分点。

2.资金、技术两大要素市场化水平滞后于农业总体市场化水平。资金、技术两大农业要素的市场化水平低于农产品市场化水平4~15个百分点,要素市场化水平低于农业总体市场化水平15~25个百分点。

3.农业要素中土地的市场化水平最低。按照钱伯华的划分标准,我国土地处于非市场化阶段。

二、我国农业市场化的阶段特征

根据上述判断标准,我国农业市场化正处在转轨后期的市场经济阶段,处在进入欠发达市场经济的临界线上。进一步分析我国农业市场化程度的估计结果与市场化的过程,笔者发现,我国农业市场化进程具有较强的阶段性特征:第一阶段为剧变阶段(1979~1986年);第二阶段为基本维持阶段(1986~1996年);第三阶段为市场化进程受阻阶段(1996~1999年);1999年以后为第四阶段,即重新回到市场化阶段。

第一阶段:剧变阶段。在这一阶段,农业市场化指数的变化率不仅变动频繁,而且波动最大,农业市场化指数的变化率最高的是1985年,为8.77个百分点;最低的是1982年,为0.25个百分点,两者相差8.52个百分点。这一阶段农业市场化指数变动率的平均值也是最大的,为4.51个百分点。这一时期与一般所认为的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改革的第一阶段相吻合:①1979年,我国农村开始以市场化为导向的改革,改革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②大幅度地提高农产品的收购价格,提高农民的收益。③减少农产品统购派购的数量和品种,放开大部分农产品的价格管制,扩大市场调节。1979~1982年,国家多次调减粮食的征购基数,全国粮食征购基数由377.5亿公斤减到303.2亿公斤,4年共减74.3亿公斤;1983年和1984年,国家先后两次调减统购派购农副产品的品种,将原商业部主营的一、二类农副产品从46种减到12种,将国家医药管理局管理的二类中药材从54种减到24种,淡水鱼和二类海产品全部退出派购。属统购派购的农产品,在完成国家指定的任务后,剩下的部分可以自由出售;其余农副产品由市场调节,价格随行就市。④对发展非农产业放松管制。允许农村发展零售商业、农副产品加工业、乡镇企业、村办企业、家庭副业等非农产业,国家为此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规定。

1986年与1979年相比,市场化的推动力主要来自于:①农产品价格市场化指数提高了53.1个百分点,成为这时期我国农业市场化最重要的因素;②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大大地解放了农村中的劳动力,这一时期,农村劳动力的市场化指数提高了31.8个百分点,有明显的提高;③农民有了更多的支配资金的自由,这一时期,农村资金的市场化指数提高了29.53个百分点。农村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大大地加快了中国农业市场化的步伐,这一阶段无疑成为中国农业市场化最快的时期。

第二阶段:基本维持阶段。与第一阶段相比,这一阶段,中国农业市场化进程明显放慢,且波动频繁,1989年甚至出现了一次反复(见图1)。这一阶段,中国农业市场化指数提高了14.38个百分点,年平均提高1.44个百分点,明显低于第一阶段的4.51个百分点,两者相差3.07个百分点。这一阶段,中国农村改革进一步深化:取消农产品统购派购制度,对粮棉实行合同订购;培育农产品市场组织,逐步形成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经营形式、多种流通渠道的新型农产品流通体系;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大力发展乡镇企业;积极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制,建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改革农产品流通体制,划分出政策性与经营性职能。在这一阶段,农业市场化表现出以下特征:①农产品价格市场化的势头仍然强劲,1986~1996年,农产品价格市场化指数提高了29.98个百分点,年均提高3个百分点。特别是从1986年起,取消对主要农产品的统购派购制度,国家不再向农民下达农产品统购派购任务,对粮食、棉花、油料、糖料和生猪等大宗农产品实行合同订购和市场收购。从1988年下半年开始,由于某些农产品的供需矛盾又显突出,市场不完善及流通领域经营比较混乱,政府又对棉花、蚕茧实行统一经营,因此,1989年与1988年相比,农产品价格市场化指数出现了较大幅度的下降,下降了11.3个百分点。这轮改革的收缩直接导致中国农业市场化进程的反复。②由于乡镇企业的发展和改革,农村劳动力市场化的程度在这一时期明显提高,提高了26.68个百分点,年均提高2.67个百分点。③富有意义的是,这一时期,农业技术市场化程度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指数提高了23.78个百分点,年均提高2.38个百分点。④农产品市场化进程不是很快,指数仅提高了4.03个百分点,年均提高0.4个百分点。

第三阶段:市场化进程受阻阶段。这一阶段与第二阶段相比,农业市场化进程明显受阻。这一阶段,中国农业市场化指数下降了4.72个百分点,年均下降1.57个百分点。1996年,我国明确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在农村,主要任务是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和要求,全面深化改革,进一步确立农户的经营主体地位,建立和完善市场体系。因此,我国农业市场化进入了一个重要的历史转折阶段。但在实际上却采取了与市场化要求相反的一系列措施,例如,限制农民工进城等,这些措施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农村市场化进程的顺利推进。

第四阶段:重新回到市场化阶段。1999年以后,政府进一步明确了农村实行市场化改革的政策,全面放开农产品收购市场,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使农村改革重新回到了市场化的轨道上来。这主要表现为打破国营收购部门长期垄断经营的局面,全面放开农产品经营渠道,允许不同的经营主体进入流通领域参与市场竞争;同时,提出了利用市场机制,通过农业产业化,逐步实现农业市场化,即把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连成一体,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机制。实践证明,农业产业化是一种能够给市场主体带来制度净收益的新兴交易方式,为我国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利用市场机制实现农业市场化找到了一条有效途径。

三、结论

本文的研究结果表明,市场化是一个动态的复合过程。目前,我国农业市场化进程呈现出整体滞后与结构非均衡的特征。即农业市场化滞后于经济总体市场化,农业资金、技术、土地市场化程度低于农业总体市场化程度,其中,土地市场化程度最低。目前,我国已不能仅在整体上一般地继续追求农业市场化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应把重点放在加速资金、技术、土地等生产要素的市场化,加快资金、技术、土地管理体制的改革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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