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治理中的制度供给:交易成本分析_公共物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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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化的迅猛发展,“治理”(governance)成为政治、商业与学术精英竞相讨论 的热点话题。所谓“治理”,是指“引导和限制一个集团集体行动的正式或非正式过程 与制度”。(注:Robert Keohane and Joseph Nye,“Introduction”,in Joseph Nye and John Donahue ed.,Governance in Globalizing World,Washington:Brookings In stitution Press,2000,p.12.)治理并不是必须由政府和国际组织加以实施,私人公司 、公司联合体和非政府组织都可参与其中。换言之,“现在政府的一些治理职能,正在 由非源自政府的行为体所承担”。(注:[美]詹姆斯·罗西瑙主编,张胜军等译:《没 有政府的治理》,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4页。)但是在现阶段,民族国 家仍然是国内治理与全球治理的首要工具,探究治理问题的最主要切入点仍在于观察国 家如何回应其面对的问题与挑战。虽然存在着多种回应方式,发起或支持国际制度仍然 是政府对于日益增强的全球化所能采取的最有力回应。

全球治理的本质在于提供一种制度安排。正如罗伯特·基欧汉(Robert Keohane)所指 出的,“即使民族国家仍然保有当前的诸多职能,如果要在一个部分(和日益)全球化的 世界中实现有效的治理,就必须扩展国际制度。如果要使全球化不受阻断或不可逆转, 就必须发展治理安排以促进合作和缓解冲突。”(注:Robert Keohane,“Governance i n a Partially Globalized World”,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Vol.95,No .1,March,2001,p.1.)基于上述认识,本文将在公共选择理论(public choice the-ory) 和交易费用理论(transaction cost theory)(注:交易费用理论是新制度经济学(new i nstitutional economics)中最重要的一个分支,主要代表人物包括罗纳德·科斯(Rona ld Coase)、奥利佛·威廉姆森(Oliver Williamson)、张五常等。通过引入这一研究路 径,国际关系学者已经取得了不少研究成果,例如韦伯运用该理论分析了制度选择问题 ,参见Katja Weber,Hierarchy Amidst Anarchy:Transaction Costs and Institution al Choice,Albany: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2000.)的基础上讨论全球治理中的 制度供给问题。鉴于民族国家在全球治理中的首要地位,亦鉴于分析层次在论说逻辑中 的客观需要,本文所讨论的国际制度仅仅包括国家间的制度安排。

国际制度的公共物品属性

根据基欧汉的定义,国际制度是“持久的、相互联系的正式和非正式规则,这些规则 规定行为角色、限制行动并塑造预期”。(注:Robert Keohane,International Instit utions and State Power:Essays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Theory,Boulder:West view Press,1989,p.3.)奥兰·扬(Oran Young)指出:“如同其他社会制度,国际制度 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会普遍展示出公共物品的特性。”(注:Andreas Hasenclever,Peter Mayer and Volker Rittberger,Theory of International Regimes,New York:Cambri dge University Press,1997,p.95.)实际上,许多研究国际制度的学者都把自己的研究 对象视为一种特殊的公共物品,但是也有一些学者持不同的观点。他们认为,绝大部分 国际制度并非真正的公共物品,因为受益者的数目很少,“公共物品”的定义要求这种 物品具有“非排他性”与“非竞争性”,而对于国际公共物品而言,“这两个要求都轻 易地被违背了”。(注:[美]罗伯特·吉尔平著,杨宇光译:《国际关系政治经济学》 ,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04页。)本文认为,澄清这一问题至关重要, 因为它将决定国际制度的供给条件与供给方式。

我们知道,公共物品是公共财政研究中最古老和最重要的概念之一。(注:“公共物品 ”(public goods)也称为“集体物品”(collective goods)。关于goods有多种译法, 如“物品”、“产品”、“商品”等,由此产生了“公共产品”、“集体商品”等多种 表达,但是它们的所指是相同的。)在此定义的公共的或集体的物品为“任何物品,如 果一个集团X1,……,Xi,……Xn中的任何个人Xi能够消费它,它就不能不被那一集团 中的其他人消费。”(注:[美]曼瑟尔·奥尔森著,陈郁等译:《集体行动的逻辑》, 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3页。)曼瑟尔·奥尔森(Mancur Olson)认为,公共财政的研究者们忽视了以下事实,即实现了任一公共目标或者满足 了任一公共利益就意味着已经向那一集团提供了一件公共的或集体的物品。他指出:“ 一个目标或意图对一个集团来说是公共的这一事实本身,就说明这个集团中没有人能被 排除在实现这一目标所带来的利益与满足之外。”(注:[美]曼瑟尔·奥尔森著,陈郁 等译:《集体行动的逻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3 页。)在这一意义上,我们可以把国际制度看做为一种类型的公共物品。

正如许多新自由制度主义者(neoliberal institutionalist)所提示的那样,国际制度 能够降低信息成本、界定权利边界和监督制裁机会主义行为,从而降低国家间的交易费 用。(注:关于国际制度何以能够降低国家间的交易费用,可参见田野:《交易费用理 论视野下的国际制度需求分析》,载《欧洲》,2002年第1期,第12~20页。)对于任何 涉及国际制度所管理的问题领域的国家而言,国际制度都会降低其参与该领域国家间交 易的成本。国际制度带来的利益是交易各方共同享有的,我们很难把参与的某一方从国 际制度带来的这一收益中排除出去,这时我们可以说,国际制度具有了消费的非排他性 (non-excludability),从而成为一种类型的公共物品。换句话说,国际制度实现了有 关国家试图降低其交易费用的公共目标,从而具备了公共物品的属性。

也许有的学者会指出,绝大多数国际制度只能降低与之相关的某些国家的交易费用, 而非所有国家的交易费用,甚至大量的国际制度所带来的收益只能为少数国家所享有, 因此不能把国际制度视为公共物品。对于这一批评,罗伯特·吉尔平(Robert Gilpin) 指出:“几乎每一种所谓国际集体商品仅仅与特定的一批人相关。这个批评实际上适用 于全部集体商品。”(注:[美]罗伯特·吉尔平著,杨宇光译:《国际关系政治经济学 》,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04页。)在他看来,每个人都可以把任何商 品当做私人物品,人行道历来是集体物品的一个典型例子,但它毕竟只对实际上允许进 入这个国家的个人有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以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仅仅对于其成员国 来说才是公共物品,可是贸易战或不稳定的货币体系可能危及每个国家,甚至苏联也乘 机利用了稳定的国际货币体系。

实际上,奥尔森等人的公共选择理论已经提示我们不要过于狭隘地理解公共物品的含 义。大多数公共物品只有在某一特定集团中才能确定。一种集体物品为一个集团的人所 有,另一集体物品为另一集团的人所有;一种集体物品可能有益于整个世界,而另一集 体物品只关系到两个特定的人。进而言之,某些物品对于一个集团中的人来说是集体物 品,而同时对另一个集团中的人来说又是私人物品。对此,奥尔森举了一个容易理解的 例子,游行对住在高楼里并能够俯瞰游行队伍的人来说是集体物品,但对那些只能买票 在路边观众席观看的人来说又是私人物品。(注:[美]曼瑟尔·奥尔森著,陈郁等译: 《集体行动的逻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7页。) 在国际政治经济中,绝大多数制度安排都是针对涉及特定问题领域的某个国家集团或某 些国家的,对于这些国家而言,国际制度是一种公共物品。

关于国际制度是否具备非排他性的特点,这里还有必要做出进一步的说明。邓肯·斯 奈德(Duncan Snidal)认为,把某些国家从国际制度带来的收益中排除出去,并不是不 可能的,而且这种可排他性的国际制度比非排他性的国际制度更为常见。例如,在国际 贸易领域中,没有履行对外国产品开放市场承诺的国家将被排除自由贸易制度带来的好 处之外,其他国家在对这些国家的产品关闭本国市场的同时继续保持它们之间市场的相 互开放。(注:Andreas Hasenclever,Peter Mayer and Volker Rittberger,Theory of International Regimes,p.97.)对于这一批评,我们还是回头看看公共选择理论对于 公共物品的确切界定。正如奥尔森所指出的,对一些集体物品来说,排外是可能的,排 外在技术上并非是不可能的,只不过这样做是不可行、不经济的。(注:[美]曼瑟尔· 奥尔森著,陈郁等译:《集体行动的逻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5年版,第47页。)在国际制度中,排外的可能性的确是惩罚违规国家的重要手段, 但是,制裁需要消耗成本,而且不管哪个国家为此承担了成本与风险,所带来的好处是 由该制度所管理的所有国家共同分享的。因此,排他虽然在技术上常常是可能的,但是 由于涉及了集体行动的问题,往往归于失败。对于集体行动的问题,我们将在下文中进 行讨论。在这里可以指出的是,尽管排他不是绝对的,但是国际制度仍然具备了公共物 品的这一基本属性。

关于国际制度的非竞争性,我们可以看到的是,增加一个国家对于某个国际制度的分 享,一般不会导致制度成本的明显增加,或者说,增加一国对其分享的边际成本是比较 低的。因此,一般而言,国际制度也具备非竞争性的特点。当然,我们也不排除某些国 际制度在其消费者增加的时候成本有较大幅度提高的情况,但是这种情况并不占据主流 。在此需要强调的是,如同人类社会生活的其他领域一样,纯公共物品是很难找到的, 我们只能在较为近似的条件下来确定一种物品是否具备公共物品的属性,奥尔森已为我 们确立了一个较为可行的标准。

交易费用、集体行动与国际制度供给

交易费用(交易成本)是新制度经济学中最核心的概念之一。罗纳德·科斯(Ronald Coa se)在《企业的性质》和《社会成本问题》中把交易费用看做企业和市场的运作成本, 强调了交易费用权衡在制度选择中的重要性,从而引发了现代经济学中的新制度主义革 命。在其后的几十年里,新制度经济学家们把交易费用概念用于许多研究领域,如产权 结构、代理关系、外部性问题、集体行动、寻租活动、组织形态、经济史和政治制度等 。例如,道格拉斯·诺思(Douglass North)就曾指出,他准备“把交易成本分析推广到 政治交换中,并探讨在政治和经济的发展中政治和经济制度的相互作用。”(注:[美] 道格拉斯·诺思:《对政治和经济的历史发展的交易成本分析》,载[德]埃瑞克·菲吕 博顿等编,孙经纬译:《新制度经济学》,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在这种思路的启发下,基欧汉把这个经济学概念运用于国际关系领域中,发展出了关于 国际制度的功能主义解释,从而极大地提升了国际制度研究的理论化程度。

简而言之,国家间关系中的交易费用是指国家在权利让渡时为了获取对方及环境的信 息和防止对方的机会主义行为而付出的费用或成本。(注:关于国家间关系中交易费用 的概念探讨,可参见田野:《交易费用:解读国家间关系的一个重要维度》,载《世界 经济与政治》,2002年第1期,第22~24页。)国际制度的主要功能就在于降低国家间的 交易费用,促进国际合作的实现,使国家获得因合作带来的潜在收益。用基欧汉的话说 ,“制度通过降低达成和实施协议的成本(经济学家称为交易费用),能够使国家以相互 获益的方式进行合作。”(注:Robert Keohane:“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Can I nterdependence Work?”,Foreign Policy,Washington,Spring 1998.)正是由于国际制 度能够履行这一主要功能,从而在这一特定方面满足主权国家的效用,由主权国家组成 的国际社会才会产生对于国际制度的基本需求。但是这不意味着只要存在需求,国际制 度就会自动产生。(注:Cary Coglianese,“Globalization and the Design of Inter national Institutions”,in Joseph Nye and John Donahue ed.,Governance in Glo balizing World,p.301.)那么,国际制度在什么条件下以何种方式得到供给呢?

在奥尔森提出其“集体行动的逻辑”(logic of collective action)之前,多数经济 学家和政治学家都或明或暗地认为,如同单独的个人为他们的个人利益而行事那样,由 个人组成的集团也为这些个人在集团中的共同利益而行事。奥尔森在对集体行动进行分 析后发现,这种论断从根本上说是错误的。他指出,如果由于某个人的活动,整个集团 的状况有所改善,我们就可以假定个人付出的成本与集团获得的收益是等价的,但是付 出成本的个人只能获得其行动收益的一个较小份额。在一个集团范围内,集团收益是公 共的,也就是上文所说的集体物品,集团中的每一个成员都能共同地分享它,而不管他 是否为之付出了成本。因为阻止集团的其他任何成员使用公共物品是困难的,所以从这 种物品中受益的人都具有避免为其承担成本即付费的动机,这就是公共物品的“搭便车 ”问题。(注:[美]斯蒂格利茨著,姚开建等译:《经济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 版社,1997年版,第149页。)集团收益的这种性质促使集团的每个成员都想“搭便车” 而坐享其成,其结果便是没有一个集团成员愿意提供集体产品。

在“集体行动的逻辑”的支配下,在国际政治经济中具有与经济人相同行为动机的主 权国家在从事国际公共物品生产时也会采取“搭便车”行为。如果所有国家都试图采取 这种行为,具备公共物品属性的国际制度将无法得到供给。但是,当所有国家从自我利 益出发采取这种自利行为时,国际制度给其带来的实际利益也一并消失了。如果某个国 家想得到这种利益而又不愿意单独承担制度供给的成本时,它就会说服、诱导或强制其 他国家与它一道承担国际制度的供给成本。但是在国际政治经济中,国家追求自身利益 的动机是极其强烈而复杂的,会随机应变、投机取巧,包括有目的、有策略地利用信息 ,按照国家目标对信息进行筛选和扭曲以及违背对未来行动的承诺等。新制度经济学把 这种行为方式称为机会主义行为(opportunism)。(注:Katja Weber,“Hierarchy Amid st Anarchy:A Transaction Costs Approach to International Security Cooperatio n”,International Studies Quarterly,Volume 41,Number 2,June 1997,p.327;Beth V.Yarbrough and Robert M.Yarbrough,“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 and the New Economics of Organization”,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Volume 44,Number2,Spr ing1990,pp.239—240.)在行为体数量较大的时候,国家的机会主义倾向将更加明显。 为了防止其他国家的机会主义行为,特别是使其他国家不“搭便车”,该国就要进行一 定的投入,因此这种说服、诱导和强制是要付出成本的。实际上,这些成本就是国家间 的交易费用。当交易费用高于制度给其带来的收益时,该国就会放弃这样一种努力,国 际制度仍然无法得到供给。当交易费用低于制度给其带来的收益时,该国就会继续这样 一种努力,从而最终促成国际制度的生产。正如基欧汉所指出的,对于国际制度的供给 者而言,“不但要存在由国际安排形成所带来的潜在社会收益,而且要使它们自身能够 从国际制度中得到比其他组织活动的投入更高的收益。”(注:Robert Keohane,Intern ational Institutions and State Power:Essays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Theor y,p.112.)因此,在国际制度给某些国家带来的收益既定的情况下,交易费用的大小将 成为国际制度能否得到供给的决定因素。

国家间关系中交易费用的大小与国家采取机会主义行为的概率高低直接相关。在国家 间关系中,行为体的数量、权力结构、专业化程度、主权的保障性与意图透明度等都将 影响国家对其机会主义行为后果的预期,也就是说,这些因素将会决定“未来的阴影” (shadow of the future)能否有效约束国家的行为。(注:关于影响交易费用大小的主 要因素,可参见田野:《交易费用:解读国家间关系的一个重要维度》,载《世界经济 与政治》,2002年第1期,第25~27页。)在这五个主要因素中,行为体的数量与权力结 构最为重要,与公共物品供给的关联系数最高。这一判断已经得到奥尔森的证明。这位 经济学家通过数学推导、逻辑演绎与经验观察,发现集团成员数目大小和集团成员规模 的差异程度与公共物品的供给概率密切相关。(注:[美]曼瑟尔·奥尔森著,陈郁等译 :《集体行动的逻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9~30 页。)因此在本文中,为了简化分析,我们只把这两个因素作为变量引入到国际制度供 给的基本模型中。

国际制度供给的基本模型

“行为体数量”指的是国际制度所管理的问题领域中的国家数目,也就是能够从国际 制度中受益的国家数目。“权力结构”指的是权力在不同国家间的分配状况,包括权力 分配均衡和权力分配不均衡,而后一状况极其复杂,这里将其简化为一种情况,即某个 国家的权力明显优于其他国家。这样,我们可以讨论以下四种情势。

在情势A中,在国际制度所管理的问题领域中,所涉及的国家较少,某个国家的权力明 显优于其他国家。在这种情势下,国家间的交易费用较低,国际制度最有可能得到供给 。这种情势类似于奥尔森所说的以下情况:“在一个很小的集团中,由于成员数目很小 ,每个成员都可以得到总收益的相当大的一部分。这样,集体物品就常常可以通过集团 成员自发、自利的行为提供。在存在相当程度的不平等的小集团中,集体物品最有可能 被提供;因为某个成员对集体物品的兴趣越大,它能够获得的集体物品带来的收益的份 额就越大,即使它不得不承担全部的成本,它也会提供这种集体物品。”(注:[美]曼 瑟尔·奥尔森著,陈郁等译:《集体行动的逻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 版社,1995年版,第28页。)我们不难知道,在某一问题领域中权力最大的国家,从管 理该领域的国际制度中获得的收益也将最大,因此它也有最强的动机去建立这一国际制 度。而行为体数量较小,也易于这个国家防止其他国家的机会主义行为。从这一问题领 域的其他国家来看,由于行为体数量较少,每个国家都能从制度收益中得到较大的份额 ,在制度供给中不予合作的暗淡前景又比较明显,故而“搭便车”的动机并不强烈。在 这种情势下,国际制度的供给方式是以权力居优的国家为主导并由相关国家共同参与的 主导—参与型供给。

在情势B中,在国际制度所管理的问题领域中,所涉及的国家较少,各个国家的权力分 配较为均衡。在这种情势下,这一问题领域的行为体数量仍然较少,每个国家都能从制 度收益中得到较大的份额,因此具有较强的动机从事国际制度的生产。同样由于行为体 数量较小,各个国家能够注意到彼此是否在为国际制度供给做出相应的贡献。如果某个 国家采取“搭便车”手段,其他几个国家就会采取同样的“搭便车”举措,或者对其采 取制裁报复措施。如果是前者,国际制度就会无法得到供给,该国的这份较大收益也会 随之消失。如果是后者,这个国家就会遭受制裁带来的巨大损失。就具备有限理性的国 家而言,上述前景比较容易得到辨识,因此“搭便车”的动机并不强烈,国际制度也比 较容易得到供给。在这种情势下,国际制度的供给方式是有关国家的联合型供给。

在情势C中,在国际制度所管理的问题领域中,所涉及的国家较多,某个国家的权力明 显优于其他国家。在这种情势下,由于这一问题领域涉及的行为体数量较多,在除了权 力居优的国家以外的其他国家中,每个国家从制度收益中得到的份额都比较小,同时难 以发现或判断其他国家是否在为国际制度供给做出相应的贡献,因此在从事国际制度的 生产时具有强烈的“搭便车”动机。而权力居优的国家将从国际制度中获得巨大的收益 ,因而具有强烈的动机去实现国际制度的供给。但是作为理性行为主体,它也不愿承担 国际制度供给的全部成本。作为权力最大的国家,它具有一定的能力对不参与国际制度 供给的国家予以制裁或惩罚,对参与国际制度供给的国家予以奖赏和鼓励,并形成“示 范效应”,以此来促使其他国家参与国际制度的供给。尽管该国难以清晰判明哪些国家 在“搭便车”,但它还是要努力给予其中一些国家以不同的对待。当这种强制或诱导的 成本低于国际制度给该国带来的收益时,它就会以此手段来实现国际制度供给,我们将 这种国际制度供给称为强制——诱导型供给。

在情势D中,在国际制度所管理的问题领域中,所涉及的国家较多,各个国家的权力分 配较为均衡。在这种情势下,由于涉及的行为体数量较多,每个国家从国际制度收益中 得到份额都比较小,相互之间又难以发现或判断其他国家是否在为国际制度供给做出相 应的贡献,对采取机会主义行为的国家实施国际制裁时便会面临前文提到过的困境,又 由于各个国家之间的权力分配比较均衡,在国家间关系中缺乏使用强制手段的基础,从 而无法形成对“搭便车”行为的有效威慑,各国在从事国际制度的生产时普遍具有强烈 的“搭便车”动机。在这种情势下,如果没有极强的外界环境刺激,国际制度供给的努 力往往归于失败。

以上四种情势的初始条件都是“制度真空”,即在其他制度并不存在的条件下,一种 特定的制度安排是如何得到供给的,但是在现实的国际政治经济中,任何国际制度的供 给都是在一定的制度结构中进行的,一种制度能否得到供给还将受到已经存在的其他制 度的影响。已经存在的国际制度将会降低与它相一致的制度的供给成本(与制度供给相 关的交易费用),而提高与它相违背的制度的供给成本。考虑到这一点,前面的结论就 会得到某些修正。例如,如果情势D是由情势A或B或C演化而来的,那么在情势A或B或C 中形成并在情势D中继续存在的国际制度会降低与其相一致的新制度的供给成本,从而 在使情势D中的制度供给得以实现。(注:如果我们将满足实际需求的制度供给水平称为 最优水平,那么此时实现的制度供给水平仍然远远低于最优水平。我们会进一步看到, 即使是在情势A、B、C中制度供给也未达到最优水平(关于其理论依据,我们可参见[美] 曼瑟尔·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第19~30页)。不过我们可以根据在四种情势 下国际制度的实际供给水平与最优水平的差距由小到大依次序为A、B、C、D。)这种形 式类似于一体化理论中的“外溢”(spill over),我们可以将其称为外溢型供给。

结论:全球治理中制度建设的路径选择

结论之一:霸权国的存在并非国际制度建立和维持的惟一条件。国际制度的供给在霸 权结构中的确容易得到实现,如前文对情势A和C所做的分析。(注:实际上,如果同一 个国家在若干至关重要的问题领域中都居于权力的优势地位,特别是建立了对原料、资 金来源、市场的控制与高附加值商品生产的竞争优势,这个国家就是通常所讲的霸权国 (hegemony)。参见Robert Keohane,After Hegemony:Cooperation and Discord in the World Political Economy,New Jersey: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84,p.32.)但 是“霸权稳定论”(hegemonic stability theory)的倡导者过分夸大了霸权的作用,同 时武断地否定了其他的可能性。(注:关于霸权稳定论的主要观点,可参见Robert Keoh ane,“The Theory of Hegemonic Stability and Changes in International Economi c Regimes1967—1977”,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 and State Power:Essays in I nternational Relations Theory,Chapter 4.[美]罗伯特·吉尔平著,杨宇光译:《国 际关系政治经济学》,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美]罗伯特·吉尔平:《世 界政治中的战争与变革》,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国内关于霸权稳定 论的评价,主要参见倪世雄:《当代西方国际关系理论》,第六章第五节,上海,复旦 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宋新宁:《霸权稳定理论的再认识》,载中国香港:《中国书 评》,1998年8月总第13期;任东来:《国际政治经济学中的霸权稳定理论》,载《战 略与管理》,1995年第6期;王在邦:《霸权稳定论批判——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历史考 察》,北京,时事出版社,1994年版。)正如前文所证明的那样,在情势B乃至D中,国 际制度的供给仍然可以实现。这从一个角度验证了基欧汉等新自由制度主义者对“霸权 稳定论”进行批判的意义。

结论之二:多边合作的“俱乐部模式”(club model)尽管受到“民主赤字”(democrat ic deficit)等问题的困扰,仍然是发起、支持和加强国际制度的有效运作方式。如前 文对情势B所做的分析,当某个问题领域的几个主要大国的总体利益趋向一致时,它们 之间易于实现合作。如基欧汉和奈所言,“从多边合作的视角看,这种俱乐部模式可能 是一个巨大的成功。”(注:Robert Keohane and Joseph Nye,“Introduction”,in J oseph Nye and John Donahue ed.,Governance in Globalizing World,p.26.)

结论之三:制度建设在一定条件下会呈现出路径依赖(path dependence)的特征。(注 :路径依赖是一种基于报酬递增的动态社会过程。根据玛格丽特·利瓦伊(Margaret Le vi)的观点,“一旦一个国家或地区沿着一种轨迹运动,逆转成本是非常高昂的。也许 会有其他的选择点,但是一定制度安排的堑壕阻碍了对初始选择的轻易扭转。”可参见 Paul Pierson,“Increasing Returns,Path Dependence,and the Study of Politics ”,in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Vol.94,No.2,June,2000,p.251.)如前文 对情势D所做的分析,在“制度密度”(institutional density)相对稠密的问题领域, 既有制度的存在会降低与之相关的制度供给成本,从而使该问题领域的制度建设呈现加 速度的趋势。(注:最典型的莫过于国际贸易与金融领域,例如1995年关税及贸易总协 定演变为世界贸易组织。)而在“制度密度”相对稀疏的问题领域,制度建设只能缓步 前行,伺机突破。(注:与国际经济机制相对照,国际安全机制与国际人权机制发展滞 后。参见刘杰:《秩序重构——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国际机制》,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130~189页。)这就造成了全球治理中的“非 均质”或不同步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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