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矛盾的根本和一般原因_文化冲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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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0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4527(2001)04-0042-04

民族矛盾是民族之间的矛盾,是民族之间由于利益不同而产生的矛盾,是在不同民族成员相互接触和交往的过程中出现的与民族差异有关的矛盾。民族矛盾的原因,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概括地讲,凡是能够引起、触发和促成民族矛盾的各种现象,均为民族矛盾的原因。任何社会及其发展阶段民族矛盾的发生、发展,都不是某一单个民族矛盾原因孤立作用的结果,而是多种民族矛盾原因有机结合、综合作用的结果。各种民族矛盾的原因在导致民族矛盾发生、发展的过程中所组成的有机统一的系统,便是民族矛盾的原因体系。在这个体系中,各种民族矛盾的原因处于不同的层次,起着不同的作用。各个社会及其发展阶段民族矛盾的原因体系皆由民族矛盾的根本原因、民族矛盾的一般原因和民族矛盾的具体原因三个层次所构成。民族矛盾的具体原因纷繁复杂、不断变化,民族矛盾的根本原因和一般原因则较为单一、相对恒定。

民族矛盾的根本原因

所谓民族矛盾的根本原因,是指在全部历史发展进程和整个社会结构中决定民族矛盾得以产生、发展的最深层的“终极原因”[1](P346)。我国学术界曾经有一种观点认为,生产资料私有制及其所由产生的阶级剥削、压迫制度是民族剥削和压迫的根本原因,是民族之间相互敌视、相互冲突的根本原因,因而也就是民族矛盾的根本原因。这种观点有其合理的内核,即正确地揭示了私有制社会或剥削阶级国家民族矛盾产生和发展的最重要或主要的原因。但正如对社会的基本矛盾与社会的主要矛盾不作区分是错误的一样,将民族矛盾的根本原因与民族矛盾的主要原因混为一谈也是不妥的。而且,民族矛盾比民族剥削、压迫的内涵要广得多,外延要大得多,前者的原因与后者的原因不可能完全等同。特别是人们根据这种观点难以回答这样一个问题:如果生产资料私有制及其所由产生的阶级剥削、压迫制度果真是民族矛盾的根本原因,那么为何在生产资料所有制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及阶级剥削、压迫制度被消灭几十年后的今日之我国仍然会有民族矛盾出现和存在呢?我国学术界另有一种观点认为,民族差异与民族矛盾是同始共终的历史现象,只要存在着民族差异,民族之间就免不了会发生矛盾,因为差异就是矛盾;如果民族差异消失了,那么也就无所谓民族矛盾了,所以,民族差异是民族矛盾的根本原因。虽然这种意见的理由确实很充分,但仍然可以对其提出疑问:难道民族差异的背后就没有什么需要进一步认识的了吗?民族差异本身存在的原因又是什么呢?

根据马克思恩格斯的论述,民族矛盾是一个历史范畴,其产生、存在和发展在根本上取决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状况。马克思恩格斯曾明确地指出:“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2](P32)“一切重要历史事件的终极原因和伟大动力是社会的经济发展……”。[1](P346)“凡是共同体以主体与其生产条件有着一定的客观统一为前提,或者说,主体的一定的存在以作为生产条件的共同体本身为前提的所有一切形式(它们或多或少是自然形成的,但同时也都是历史过程的结果),必然地只和有限的而且原则上有限的生产力的发展相适应。生产力的发展使这些形式解体,而它们的解体本身又是人类生产力的某种发展。”[3](P497)“各民族之间的相互关系取决于每一个民族的生产力、分工和内部交往的发展程度。这个原理是公认的。然而不仅一个民族与其他民族的关系,而且这个民族本身的整个内部结构也取决于自己的生产以及自己内部和外部的交往的发展程度。”[4](P68)“一切历史冲突都根源于生产力和交往形式之间的矛盾。”[4](P115)

马克思恩格斯的上述论断表达了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观点:民族矛盾的根源存在于一定的社会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之中,存在于一定的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状况之中。民族共同体的形成和发展与民族差异的存在,追根溯源,是由社会生产力的一定发展程度所决定的;民族间的交往,民族关系的状况,民族矛盾的产生、存在和发展,归根结蒂,取决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状况。

第一,民族不是从来就有的,因而民族矛盾也不是从来就有的,民族和民族矛盾都是由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状况所决定的人类社会一定发展阶段的产物。在原始社会初期,社会生产力的极度低下以及人们性关系中的杂交状态,使得人们只能结成规模不大、联系不紧的原始群团。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以及族外群婚的出现,人们结成了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以原始共产制为基础的氏族和部落。社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和私有制、对偶婚的出现,造成了旧的氏族、部落的分化和解体,以及新的部落联盟的产生。正是在以三次社会大分工为基础的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推动下,氏族由部落联盟溶合而成,从部落发展成了民族和国家。正是由于社会生产力一定程度的发展,使得在同一地域居住的人们交往日益频繁,逐渐产生共同的经济生活、共同的语言文字、共同的心理素质,形成为一个民族。同时也就使得在不同地域居住、没有共同的经济生活、语言文字有异、心理素质有别的人们,形成为不同的民族。

第二,民族一经产生,就开始了其发展的历程。民族族体发展的历程有两大过程,一是民族分化过程,二是民族联合过程。民族分化过程,是指从原来统一的民族共同体分出另一个共同体,或者原来统一的民族共同体整个分为两个或更多的部分,而其中每一部分都成为单独的民族的过程。民族联合过程主要包括民族聚合过程和民族同化过程。民族聚合过程,是指几个在起源上或语言、文化上相近的民族共同体(或它们的各个部分)汇聚为一个民族的过程。民族同化过程,是指一个独立的民族集团甚至整个民族,由于长期在另一个民族中间生活,逐渐接受其文化,通晓其语言,改变了民族自我意识,而融合在该民族之中的过程。虽然民族族体的变化既包括民族分化,也包括民族联合,但从历史发展的大趋势来看,随着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不同民族之间交往的日益扩大和频繁,民族之间的聚合和同化越来越成为占主导地位的民族过程形态。社会生产力的水平和发展,以及由此决定的社会生产方式的状况和各民族交往的状况,是民族过程的根本决定因素。

第三,不同的民族彼此之间发生一定的交往,产生一定的关系,便会出现一定的矛盾。民族交往的范围和方式,民族关系的性质和状态,民族矛盾的内容和形式,从根本上讲,都受着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在社会生产力水平较为低下的古代社会,虽然在同一地区的不同民族之间也会发生各种各样的交往、关系和矛盾,但民族交往的频繁程度、民族关系的密切程度以及民族矛盾的多样程度都受到很大的限制,并且不同地区的不同民族之间直接发生交往、关系和矛盾的情况较为少见。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各个相互影响的活动范围在这个发展进程中越是扩大,各民族的原始封闭状态由于日益完善的生产方式、交往以及因交往而自然形成的不同民族之间的分工消灭得越是彻底,历史也就越是成为世界历史。”[4](P88)“随着资产阶级的发展,随着贸易自由的实现和世界市场的建立,随着工业生产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生活条件的趋于一致,各国人民之间的民族分隔和对立日益消失。”[4](P291)资本和经济的全球化,使得民族之间的交往、关系和矛盾越来越在世界范围内展开和进行,一国国内的民族矛盾往往与国际民族矛盾彼此交错、相互影响。

第四,民族是一个历史范畴,因而民族矛盾也是一个历史范畴。恩格斯曾经预言:在未来社会,“按照公有制原则结合起来的各个民族的民族特点,由于这种结合而必然融合在一起,因而也就自行消失,正如各种不同的等级差别和阶级差别由于废除了它们的基础—私有制—而消失一样”[5](P380)。这一关于民族发展的预言虽然目前尚未兑现,但它并不是空想,只是说明人类社会现有的经济和政治制度、族际交往的程度和状况、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状况(经济和政治制度、族际交往的程度和状况,在根本上也是由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状况所决定的)尚未为民族的融合提供必要的条件。我国目前尚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不仅整个国家的生产力还不发达,而且各地区、各民族之间经济、文化的发展还很不平衡,由此决定了民族融合对于国内各民族来说还是十分遥远未来的事情。从目前世界的情况看,不仅世界各国发展很不平衡,发展中国家数量众多,而且所有的发达国家都还是资本主义的国家,更谈不上民族融合,因为按照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看法,只有当世界各国都进入社会主义社会,且国家消亡之后,民族融合的进程才会开始。(注:列宁认为,各个民族之间、各个国家之间的差别,就是在无产阶级专政在全世界范围内实现以后,也还要保持很久很久(《列宁选集》第4卷,1995年第3版,第200页)。斯大林认为,只是在全世界无产阶级专政时期的后一个阶段,当世界社会主义经济体系已经充分巩固、社会主义已经深入到各族人民的日常生活中的时候,民族差别才开始消亡(《斯大林全集》第11卷,人民出版社1955年版,第300页)。毛泽东认为,首先是阶级消亡,而后是国家消亡,而后是民族消亡,全世界都是如此(《毛主席关于国内民族问题的论述选编》,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第三司1978年编印,第8页)。)尽管民族融合距离我们还十分遥远,但当整个人类社会都进入共产主义之时,生产力的高度发展,社会财富象泉水般的涌流,将会使世界上各个民族的人们由于十分充分的交往和非常密切的接触而自然地融合在一起,却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民族融合所导致的民族消亡,必将会使民族矛盾彻底消失。

总之,从根本上讲,民族矛盾是人类社会的生产力有了一定程度发展但又未能得到充分发展的产物,民族矛盾的根本解决有赖于整个人类社会生产力水平极大地提高。

民族矛盾的一般原因

所谓民族矛盾的一般原因,是指各种各样民族矛盾所共有的原因。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在不同的社会形态,在不同的环境、条件和情况下,各种民族矛盾产生的原因是不完全相同或很不相同的,但不论何时何地,在各种民族矛盾产生的过程中又有某些共同的条件和因素起作用,如民族差异、民族交往、民族利益等,这些共同的条件和因素就是民族矛盾的一般原因。

首先,民族差异和民族交往是民族矛盾产生的先决条件。

民族矛盾是民族之间的矛盾,有民族差异,才会有民族矛盾;在同一民族中所发生的矛盾不是民族矛盾,在不同民族的成员之间所发生的矛盾,如果与民族差异无关,那么也不属于民族矛盾的范畴。民族矛盾是在不同民族成员相互接触和交往的过程中出现的矛盾,不同民族的成员只有相互接触和交往,才会出现矛盾;如果不同的民族互不往来,彼此之间没有任何关系,那么它们之间就不可能发生矛盾。

民族差异,从一定的意义上讲,其实也就是民族文化差异。民族是一个文化共同体。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民族文化,不同的民族有着不同的民族文化。民族文化既是同一民族内部联系的纽带,也是不同民族相互区别的标志。各民族的文化都是因适应特定的自然和社会条件的需要而产生的。各民族在各自特定的自然和社会条件下,面临的问题不尽相同,所采取的解决问题的方式不尽相同,由此决定了不同的民族对于自然与社会、物质与精神、个人与集体、人民与政府、权利与义务、自由与纪律、命令与服从等关系和美与丑、善与恶、正确与错误、正常与越轨、合法与非法等问题的观点和态度会有一定的差异。在日常的社会生活中,人们总是倾向于用自己民族的文化为标准来观察、判断其他民族的文化。对与自己民族文化的价值观和规范相同的民族风俗,人们一般会采取赞扬的态度;对与自己民族文化的价值观和规范相似的民族习惯,人们多半也容易接受;而对于那些与自己民族文化的价值观和规范相抵牾的民族文化,则较难以接受,更很难赞扬。“文化共性促进人们之间的合作和凝聚力,而文化的差异却加剧分裂和冲突”。[6](P136)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不同的民族彼此的文化差异越大,则相互之间产生矛盾的可能性就越大。

民族交往,包括不同民族的成员在各个方面、以各种形式进行的交往。民族交往与民族矛盾之间存在着复杂的因果关系:一方面,有接触和交往才会有矛盾,有接触和交往必然会产生矛盾;在其他因素相同的情况下,接触和交往越多,矛盾也就越多。另一方面,不接触和不交往固然不会有矛盾,但由此所形成的隔绝状态会造成接触和交往的困难。接触和交往越少,一旦接触和交往,矛盾的烈度可能越大。在一些特定的场合,不接触和不交往本身即有可能是矛盾的表现或反映。友好的接触和交往有助于彼此了解和沟通,从而有助于关系的协调和矛盾的解决;友好的接触和交往越频繁,矛盾的烈度就越小,关系的协调和矛盾的解决就越容易。在此意义上,民族矛盾因民族交往而“生”,靠民族交往而“灭”。

其次,民族利益是民族矛盾产生的基本因素。

民族矛盾是民族之间由于利益不同而产生的矛盾。马克思曾经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7](P82)“这个世界之所以充满危险,是因为世界……是许许多多利益的天下。”[7](P164~165)列宁也曾经指出:“利益‘推动着民族的生活’。”[8](P75)“要作一个社会民主党人国际主义者,就不应当只为本民族着想,而应当把一切民族的利益、一切民族的普遍自由和平等置于本民族之上。”P[43]1922年列宁在答外国记者问时还曾经说过:“五年来我们在一个举世罕见的多民族国家里解决民族问题的经验使我们完全相信”,“对待民族利益的唯一正确的态度就是予以最大限度的满足,创造条件来排除由此引起冲突的一切可能。我们的经验使我们坚信,只有对各个民族的利益极其关心,才能消除冲突的根源,才能消除互不信任,才能消除对某种阴谋的担心,才能建立语言不同的人们,特别是工人农民的互相信任,没有这种信任,无论各族人民之间的和平关系,或者现代文明中的一切珍贵事物的比较顺利的发展,都是绝对不可能的。”[9](P239~240)

利益是一个涵义广泛的范畴。利益产生于需要,需要是利益的基础,利益就是社会主体的需要获得满足。社会主体包括多种类型,如单独的个人,某种社会集团,一定的人们共同体,全体人类等。社会主体的需要是多方面的,既有物质的需要,也有精神的需要;既有经济的需要,也有政治的需要和文化的需要;既有直接的需要,也有间接的需要;既有眼前的需要,也有长远的需要等。社会主体的多样性和社会主体需要的多样性,决定了利益的多样性。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利益作多种多样的分类,如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阶级利益、民族利益、国家利益与人类利益,物质利益与精神利益,经济利益、政治利益与文化利益,直接利益与间接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等。

民族作为一种在长期历史发展中形成的具有共同的地域、共同的语言、共同的经济生活、共同的文化特征和共同的心理素质的稳定的人们共同体,作为一种社会主体,自有其需要,因而自有其利益。民族利益也就是所有与民族的生存、发展有关的需要获得满足。与民族的生存、发展有关的需要是多方面的,因而民族利益的内容也是多方面。民族除了具有物质、经济利益之外,还有政治、文化、精神等非物质、非经济利益。如民族自主权利、民族平等地位的获得和维护即属于民族政治利益,民族文化(包括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的传承和发展即属于民族文化利益,民族荣誉的取得、民族尊严的维护即属于民族精神利益。

讲民族利益是民族矛盾产生的基本因素,是指无论在什么时代,无论在什么社会,无论在什么环境中,无论在什么条件下,各种各样的民族矛盾都直接或间接地与民族利益有关,与民族利益的不同或差异有关。一方面,民族利益的不同或差异必然会使不同的民族之间产生或出现矛盾。在剥削阶级占统治地位的社会里,各民族的地位是不平等的,民族剥削和民族压迫造成了剥削民族和被剥削民族之间、压迫民族和被压迫民族之间民族利益的尖锐对立。社会主义社会消灭了民族剥削、压迫制度,实现了各民族一律平等,使各民族人民在根本利益上取得了一致,但并不可能完全消除民族之间因利益不同而产生的矛盾。另一方面,虽然并非所有的民族矛盾全都是真实民族利益冲突的直接产物,往往想象或虚构的民族利益冲突也会引发现实的民族矛盾,如民族中的少数人(在阶段社会里主要是剥削阶级,在社会主义社会里主要是剥削阶级的残余及各种敌对分子)把自己的利益冒充为民族利益,煽动民族情绪,所制造的民族纠纷,但这种民族矛盾仍与民族利益有一定的关系,尽管可能只是间接的甚至是虚构的关系。

我国有学者认为,关于民族冲突的传统理论模式—利益冲突模式,有其局限性。因为有关族际冲突的大量实际材料表明,民族文化冲突有可能是完全超越政治和经济利益之上的、纯粹表现为价值取向上的冲突。对于当代不同族体之间为信奉某种宗教体系、保持某一传统习俗、捍卫某个文化观念而爆发的冲突,运用利益冲突的模式往往不能够作出有效而中肯的因果关系分析。[10](P210~211)这一看法虽不无道理,但仍似可商榷。如果政治和经济利益是民族利益的全部内容,那么许多民族文化冲突的确难以纯粹通过利益分析的途径得到合理、令人信服的解释。可是实际上,如本文上述,除政治和经济利益之外,民族共同体还有其精神利益。民族文化冲突尽管有可能完全超越于民族政治和经济利益之上,但却不可能与民族的精神利益毫不相干。只要不是把视线仅仅聚焦在政治和经济利益上面,忽视精神利益的存在,就不会否认利益对立或利益差异也是民族文化冲突的一般原因。

民族利益矛盾,从根本上讲,源自社会资源的有限;社会资源的有限,从根本上讲,乃因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有限。在社会生产力水平有限的情况下,社会不可能有足够丰富的资源来充分满足各民族不断发展的多方面需要,各民族围绕着自身发展需要而展开的争取社会资源或争取更多社会资源的斗争,既是民族利益矛盾的产物,也是民族利益矛盾的表现。虽然在社会主义社会,随着先进社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随着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社会资源的增多,民族矛盾会逐渐趋向缓和,并得到有效控制,但只要社会生产力及整个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尚未达到能够为完全满足各民族发展的需要提供充裕的社会资源的水平,只要民族还存在,民族利益还存在,民族矛盾就不可能完全消除。我国目前尚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社会生产力的水平还很有限,由此决定了民族矛盾在我国将长期存在。

【收稿日期】2001-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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