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论》与“自我所有权”——析柯亨的“马克思批评”和“后马克思”转向,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马克思论文,资本论论文,所有权论文,批评论文,自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A1;B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462X(2013)04-0001-12
20世纪七八十年代,西方英语世界爆发了一场关于正义问题的大论战。在这场论战中,G.A.柯亨对诺齐克(以及罗尔斯)的批判,引起了马克思主义者的特别关注。这不仅因为柯亨和诺齐克代表了平等主义和自由主义的两极,抑或柯亨的批判是公开从“为社会主义辩护”的立场出发的,更是因为作为刚刚完成“为马克思的历史理论辩护”并因此而成为“分析马克思主义”奠基人和主要代表的柯亨,在这一批判中同时对马克思主义本身提出了批评,认为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批判是从与自由主义同样的前提——“自我所有理论”出发的,因而不可能战胜自由主义。只有超越马克思,彻底抛弃“自我所有理论”,才能在现时代维护社会主义的理想,寻求实现社会主义的现实途径。
必须承认,柯亨提出的问题是带有根本性的,而且这一问题到目前为止在国内外马克思主义学界似乎尚未得到认真的回应。基于上述考虑,笔者拟以《资本论》(包括手稿和有独立意义的不同版本,下同)中的所有权理论为依据,从马克思在何种意义上承认自我所有权、自我所有权同价值理论和剥削理论的关系、自我所有权的超越与马克思对未来社会及其实现条件的设想三个方面,对柯亨的“马克思批评”作出反批评。在此基础上,笔者认定:柯亨的这一批评是建立在对《资本论》的误读和偏见之上的,这不仅表明柯亨已从“分析的马克思主义”转到了“后马克思主义”立场,而且从反面证明了《资本论》的政治哲学意义和当代价值。
柯亨对马克思和马克思主义的批评,集中在“自我所有理论”上。这是因为,他认为这一理论是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核心或根本基础。当然,柯亨并不是一开始就认识到这一点的,而是通过对当代新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代表人物诺齐克的批判逐步认识到的。根据他自己的回顾,这一过程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最初,他着重通过所谓张伯伦事例研究了诺齐克的持有正义论,反驳了诺齐克从程序正义必然推出结果正义的观点,并指出诺齐克误用了自由概念。此时,尚未意识到自由主义的基础是自我所有理论。后来,他开始认识到这一点,但仍然企图将自我所有权同平等结合起来,遭到了失败。最后,他认识到自我所有权与平等的不可兼容性,否定了任何试图将两者结合起来的可能,认为为了坚持平等就必须彻底否定自我所有权,并且力图通过自己的批判性的分析反驳自我所有理论。他认为,自我所有理论虽然不能被完全驳倒,但可以通过他的辨析消除其内在的优越性,祛除其魅力。
正是从上述认识出发,柯亨在批判诺齐克的同时,把相当大的精力花费在对马克思和马克思主义本身的批评性分析上,他不仅在一系列文章中、而且在其政治哲学的代表作《自我所有、自由和平等》一书的11章中用了4章(第5~8章)的篇幅专门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柯亨得出的主要结论之一就是:马克思不仅没有认识到自我所有理论是自由主义的根本基础,反而不自觉地以其作为自己的基础。对于马克思主义者来说,尽管自我所有论“并没有在他们的信仰中完全公开地得到承认”,甚至在对这一问题的态度上有时陷于矛盾,但他们实际上“习惯性地系统地运用”了这一论点[1]179;马克思主义对自我所有论的承认,不仅使其无法同左翼自由主义划清界限,而且无法真正战胜右翼自由主义。因此,诺齐克对马克思主义来说更为危险,因为他似乎抓住了马克思的软肋。
事实真的如此吗?否!
诚然,在马克思那里,确实存在着对柯亨所谓自我所有权的某种承认;同时,揭示“自我所有理论”是自由主义的理论基础,这从一定意义上说,也确实是柯亨对诺齐克批判中的最重要功绩。但是,由此得出马克思和马克思主义同自由主义有着共同的理论基础的结论,却是十分轻率和完全错误的。
与柯亨所断言的相反,马克思对所谓自我所有权的态度,并非暧昧或矛盾,而是从一开始就是十分明确、自觉而系统的。这就是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提出并系统论证了的所有权理论——商品生产的所有权规律及其转化为资本主义占有规律的完整理论。正是在这一理论中,包含着马克思历史的、同生产的客观条件有着特定关系的具体的“自我所有”理论,即以劳动所有权为历史前提和法权形式的劳动力所有权理论。
首先,是商品生产的劳动所有权规律。马克思指出:“商品总是作为现成的东西进入流通。因此,商品的生成过程,从而商品的最初占有过程,发生在流通之外。但是,只有通过流通,即通过自己的等价物的转让,才能占有他人的等价物,因此,必须承认自己的劳动是最初的占有过程,而流通实际上只是体现在各种各样产品中的劳动的相互交换。因此,劳动和对自己劳动成果的所有权表现为基本前提,没有这个前提就不可能通过流通而实行第二级的占有。以自己的劳动为基础的所有权,在流通中成为占有他人劳动的基础。……而从流通的观点来看,只有通过自己劳动转让才能占有他人商品即他人劳动,所以从这一观点来看,发生在流通之前的商品占有过程必然表现为通过劳动而占有。商品作为交换价值只是对象化劳动,而从流通的观点来看,流通本身仅仅是交换价值的运动,他人的对象化劳动不通过等价物的交换是不能占有的,因此,商品实际上只不过是自己的劳动的对象化,并且正像自己的劳动实际上是对自然产品的实际占有过程一样,自己的劳动同样也表现为法律上的所有权证书。流通仅仅表明,这种直接占有怎样通过某种社会行动的中介,使对自己的劳动的所有权转变为对社会劳动的所有权。”[2]348-349在这里,“自我所有权”表现为同生产资料所有权(柯亨等人所谓世界资源所有权)相统一的劳动力所有权(所谓自我所有权),因而是包括生产条件(资源)、过程和产品在内的完全意义上的劳动所有权。这种所有权规律可以简化为以下两个句子:
(1)自己劳动的对象化或对自己劳动的占有(第一级的占有)。
(2)等价物的交换或自己劳动的所有权通过转让(alienation)对他人劳动的所有权的占有(第二级的占有)。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根据马克思的观点,尽管(1)是(2)的前提,但(1)本身并不是自明的,反倒是(2)的逻辑推论。这种所有权规律构成了其法权关系和意识形态的基础:“流通中发展起来的交换价值过程,不但尊重自由和平等,而且自由和平等是它的产物;它是自由和平等的现实基础。作为纯粹观念,自由和平等是交换价值过程的各种要素的一种理想化的表现;作为法律的、政治的和社会的关系上发展了的东西,自由和平等不过是另一次方上的再生产物而已。”[2]362
其次,是资本主义的占有规律。在这里,“自我所有权”的法权形式并没有改变:“劳动力的买和卖是在流通领域或商品交换领域的界限以内进行的,这个领域确实是天赋人权的真正乐园。那里占统治地位的只是自由、平等、所有权和边沁。自由!因为商品例如劳动力的买者和卖者,只取决于自己的自由意志。他们是作为自由的、在法律上平等的人缔结契约的。契约是他们的意志借以得到共同的法律表现的最后结果。平等!因为他们彼此只是作为商品所有者发生关系,用等价物交换等价物。所有权!因为他们都只支配自己的东西。边沁!因为双方都只顾自己。使他们连在一起并发生关系的唯一力量,是他们的利己心,是他们的特殊利益,是他们的私人利益。正因为人人只顾自己,谁也不管别人,所以大家都是在事物的预定的和谐下,或者说,在全能的神的保佑下,完成着互惠互利、共同有益、全体有利的事业。”[3]199
但是,由于“自我所有权”已经变为同生产资料所有权(“世界资源所有权”)相分离的单纯劳动力所有权,其实质内容便发生了质变,流通领域中形式上的转让(alienation)在生产过程中转变为实质上的异化(alienation):“为了把资本同雇佣劳动的关系表述为所有权的关系或规律,我们只需要把双方在价值增值过程中的行为表述为占有的过程。例如,剩余劳动变为资本的剩余价值,这一点意味着:工人并不占有他自己劳动的产品,这个产品对他来说表现为他人的财产,反过来说,他人的劳动表现为资本的财产。资产阶级所有权的这第二条规律是第一条规律①转变来的,并通过继承权等等而长期存在下去,不受单个资本家的易逝性的影响;它同第一条规律一样被承认为规律。第一条是劳动和所有权的同一性;第二条是劳动表现为被否定的所有权,或者说,所有权表现为对他人劳动的异己性的否定。”[4]463
资本主义占有规律可以简化为两个句子:
(3)从占有的法权形式上来看,包括劳动力的买和卖在内的一切商品的交换仍然表现为劳动和所有权的同一性(第一条规律,商品生产的所有权规律)。
(4)从占有的实质内容上来看,生产过程转变为劳动力商品的使用过程,对自己劳动的占有转变为劳动的非占有和非劳动[资本]的占有(第二条规律,资本主义的占有规律)。
这里的(3)实际上包含了(1)和(2)。
最后,在资本主义再生产的过程中,不仅资本不断地生产出剩余价值,而且剩余价值不断地转化为资本,资本主义占有规律的实质内容有了进一步的发展:“我们已经看到,甚至在简单再生产的情况下,全部预付资本,不管它的来源如何,都转化为积累资本或资本化的剩余价值。但在生产的巨流中,全部预付资本,与直接积累的资本即重新转化为资本(不论它是在积累者手中,还是在别人手中执行职能)的剩余价值或剩余产品比较起来,总是一个近于消失的量(数学意义上的无限小的量)。”[3]644
但所有权的法权形式始终不变:“现在执行职能的资本,不管它经过的周期的再生产和先行积累的序列多么长,总是保持着它本来的处女性。尽管每一个单独考察的交换行为仍遵循交换规律,但占有方式却会发生根本的变革,而这丝毫不触犯与商品生产相适应的所有权。同一所有权,在产品归生产者所有,生产者用等价物交换等价物,只能靠自己劳动致富的初期,是有效的;在社会财富越来越多地成为那些能不断地重新占有别人无酬劳动的人的财产的资本主义时期,也是有效的。”[3]643-644
资本主义再生产过程是资本主义占有规律的最终完成:
(5)在再生产过程中,全部资本,不管来源如何,都或迟或早地转化为资本化的剩余价值。
(6)不管经过的周期的再生产和先行积累的序列多么长,资本总是保持着它本来的处女性。
只要我们将马克思的上述所有权理论同诺齐克的“持有正义论”三原则比较一下,就可以发现两者在“自我所有权”问题上的本质区别。诺齐克的三原则是:“(1)一个符合获取的正义原则获得一个持有的人,对那个持有是有权利的(获取原则);(2)一个符合转让的正义原则,从别的对持有拥有权利的人那里获得一个持有的,对这个持有是有权利的(转让原则);(3)除非通过前两个原则的(重复)应用,没有人对一个持有拥有权利(矫正原则)。”[5]很明显,诺齐克的三原则不过是马克思(1)、(2)、(6)三个命题的抽象化改写。这种改写从三个方面把马克思的命题抽象化了:一是占有主体的抽象化。马克思那里的“劳动者”或“劳动力所有者”变成了抽象的“个人”,生产的主体条件(劳动力)的所有者(劳动者)同生产的客观条件(生产资料)的所有者(资本家)之间的界限消失了。二是占有过程的抽象化。马克思那里的生产过程中通过劳动的“第一级占有”[命题(1)]和流通过程中通过交换的“第二级占有”[命题(2),被诺齐克“获取原则”和“转让原则”中的同一个词“获得”取代,劳动过程和劳动力商品的使用过程的界限被抹杀了。三是占有对象的抽象化。抽象的“拥有”混淆了对生产条件(资源)的所有与对生产结果(产品)的所有,用资本主义所有权的法权形式[(3)=(1)+(2),(6)]掩盖了其占有实质[(4),(5)],把“单纯劳动力的所有权”(=劳动的非所有权+非劳动的所有权)这一资本主义的占有规律偷换为简单商品生产的“劳动的所有权”规律。不过,这种手法并非诺齐克的首创,而是马克思早已揭露过的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和法学家的故伎重演:
“不仅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理论(政治经济学,法哲学等),而且资本家本人在自己的观念中,都喜欢把自己的所有制形式和占有形式(这种形式在自己的发展过程中以占有他人劳动为基础,以剥夺直接生产者为自己的基础)与这样一种生产方式混为一谈,这种生产方式恰恰相反,它是以直接生产者对自身生产条件的私有制为前提的(在这种前提下,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农业和工业等等中都是不可能的),因而也喜欢把对资本主义占有形式的任何侵犯说成是对任何一种以劳动为基础的所有制的侵犯,甚至说成是对一切所有制的侵犯。……所以从洛克到李嘉图的一般法律观念都是小资产阶级所有制的观念,而他们所阐述的生产关系则属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使这一点成为可能的是:在这两种形式中买者与卖者的关系在形式上始终是一样的。在所有这些作者身上都可以发现两重性的东西:
“(1)在经济上,他们都反对以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证明对群众的剥夺的优越性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优越性;
“(2)在意识形态和法律上,他们把以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意识形态硬搬到以剥夺直接生产者为基础的所有制上来。”[6]
归结一下马克思、诺齐克、柯亨在所谓“自我所有权”上的分歧,就会分析出三个人的关系发生了奇妙的变化:初看起来,马克思由于在一定意义上承认“自我所有权”,似乎站到了与诺齐克一致的立场上去了;而柯亨则站在他们的对立面。实际上恰恰相反,诺齐克承认抽象的“自我所有”的绝对权利,并以此为自己正义论的基础;柯亨否认“自我所有”的任何权利,但对抽象的“自我所有”概念的理解上却正好同诺齐克完全一致(用柯亨自己的话说,他认为不能成立的是“自我所有理论”,而不是“自我所有”概念);马克思反对抽象的“自我所有”概念和理论,主张对“自我”和“所有权”作具体的历史的分析,承认以劳动所有权为历史前提和法权形式的劳动力所有权。
至此,在被批评者马克思和批评者柯亨之间,谁是谁非已经十分清楚了。只是作为“分析马克思主义”奠基人的柯亨,虽然对“自我所有权利”概念作了不厌其烦的细致分析,并在《自我所有、自由和平等》一书中为此专辟了一章,却不仅忘记了在马克思《资本论》的“词典”中,首要的“条目”就是对“自我”作“劳动者或劳动力商品的人格化”和“资产者或生产的客观条件的人格化”的分析,对“所有”作“条件(生产的主客观要素)的所有”和“结果(产品)的所有”的分析;甚至忘记了自己在刚刚完成的《马克思的历史理论——一个辩护》中富有见地的对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利”和经济意义上的占有“权力”的区分,没有对资本主义的法权形式和占有实质作认真的分析,我们不能不为之感到遗憾!
明确了马克思在何种意义上承认“自我所有权”,我们就可以进一步考察柯亨对马克思资本主义批判理论的批评了。
柯亨本人十分重视他对马克思资本主义批判理论的批评,不仅在《自我所有、自由和平等》一书的第5章强调其是马克思主义者没有与自由主义者拉开距离的两个领域之一,而且紧接着用了第6、7、8三章的篇幅进行了论证。其基本观点就是“自我所有理论”不能充当批判资本主义的理论基础。马克思主义运用“自我所有理论”批判资本主义,本意是“就势顺势”,“让资本主义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结果却是搬起石头砸了马克思主义自己的脚[1]179。因为“标准的马克思主义对资本主义剥削的批判只有在反对具有肮脏历史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时才起作用”[1]18。而对于“出身干净的资本主义”,马克思主义就必定会丧失其批判效力[1]179-183。下面我们分别就这些批评展开分析。
首先,柯亨认为,剩余价值论或资本主义剥削理论的基础——劳动价值论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它是从“自我所有原则”出发的。在发表于《自我所有、自由和平等》一书之前的若干论文中,柯亨采用的主要是割裂马克思关于“价值实体”和“价值量”规定之间关系的手法。他认为,所谓劳动创造价值只是一种通俗的说法,而马克思关于“商品的价值由现时再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说法,才是一种科学上的严格规定。但正是这一严格规定本身,恰恰否定了前一种通俗说法,并在实质上否定了劳动价值论。因为既然价值不能脱离一定的物(商品)而存在,而过去创造的商品,其价值要由现时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那么承认“劳动创造价值”就意味着过去的产品或自然物是由现时的劳动创造的,这显然是一种明显的悖论[7]。遗憾的是,这不过是我们这位“严格的”分析哲学家本身制造出来的诡辩。价值量的尺度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现有的、当下的平均生产条件下的劳动时间,并不等于说过去的产品是现在劳动的产物,而只是说尺度变化了,只能用再生产该商品的时间来衡量。马克思区分价值实体和价值量的意义就在这里。
在《自我所有、自由和平等》一书中,柯亨的反驳论据发生了变化。他提出了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建立在逻辑矛盾的基础上的:“马克思在诊断资本主义剥削时赋予世界资源的分配(即生产资料所有制——引者注)极为重要的意义,而在说明价值的源泉时,把它归结为劳动的投入,没有赋予世界资源以任何意义,我认为这两者之间存在着尖锐的矛盾。因此,我指出,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这一观念是有问题的(确实令人迷惑不解),而正是这一观念可以用来得出不平等主义的结论。”[1]19
这实际上是混淆使用价值和价值的资产阶级经济学的老调重弹。不仅柯亨所说的“劳动创造价值”由于没有区分商品的二因素和劳动的两重性因而只是一种“通俗的说法”,甚至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界流行的“具体劳动创造使用价值,抽象劳动创造价值”命题也是不准确的,严格的命题应是“具体劳动和生产资料的结合创造使用价值,抽象劳动(唯一地)形成价值”。实际上,劳动价值论与柯亨所想象的意义毫不相干,既不是为了说明劳动增加了自然物的价值(这当然只能是马克思意义上的使用价值),也不是为了论证人只有凭借“劳动的渗入”才能取得占有外物的权利(这是洛克的观点),而只是用来说明人类要创造对自己有用的物品而必需付出的劳动代价(即人类劳动力的耗费)。这种代价本身,当然不包括“世界资源的任何意义”,只包括社会所耗费的总劳动量及其内部不同劳动间的比例;但劳动耗费又随着生产条件的优劣而变化,“世界资源”(以及社会需求)的多寡和种类制约着社会总劳动量和不同劳动之间分配的比例。因此,柯亨所发现的马克思的“矛盾”,不过是他自己混淆了劳动耗费的内在规定同其外部条件的概念而已。马克思在《资本论》刚刚出版后,针对《中央报》上刊登的一篇书评的指责,早已说得十分清楚:“胡扯什么价值概念必须加以证明,只不过是由于既对所谈的东西一无所知,又对科学方法一窍不通。任何一个民族,如果停止劳动,不用说一年,就是几个星期,也要灭亡,这是每一个小孩都知道的。小孩子都同样知道,要想得到和各种不同的需要量相适应的产品量,就要付出各种不同的和一定量的社会总劳动量。这种按一定比例分配社会劳动的必要性,绝不可能被社会生产的一定形式所取消,而可能改变的只是它的表现形式,这是不言而喻的。自然规律是根本不能取消的。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能够发生变化的,只是这些规律借以实现的形式。而在社会劳动的联系体现为个人劳动产品的私人交换的社会制度下,这种按比例分配劳动所借以实现的形式,正是这些产品的交换价值。”[8]
至于柯亨说什么根本不需要劳动价值理论,只要从单纯的日常经验出发,就可以看出产品是由工人创造出来的;甚至即使说自然赋予了其产物的价值,或者消费成就了物品的价值,都不妨碍资本家占有了工人的劳动产品这一判断的真实性等等,其荒谬性倒真的是一眼就可以看穿,根本不值一驳了。
其次,柯亨指责剩余价值论或资本主义的剥削理论本身,更是从“自我所有原则”出发的。因为只有承认工人对自己劳动和产品拥有所有权,才能指责资本家占有了工人的劳动或产品。这不过是马克思为了单纯的政治策略而牺牲了严格的科学原则,用资产阶级的“自我所有原则”,“让资本主义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结果却是搬起石头砸了马克思主义自己的脚,因为诺齐克恰恰用同一原则论证了资本家“持有的正义性”。甚至马克思自己都说过,资本家占有工人的剩余价值,并不是不公正的。承认“自我所有原则”,不仅使马克思主义陷于自相矛盾,而且无权指责资本家的占有是剥削。实际上,我们在前文对《资本论》中马克思所有权理论的说明中,已经阐明了马克思所理解的“自我所有权”即劳动者的“单纯劳动力所有权”(或劳动力商品的所有权)对揭露资本主义剥削秘密的意义,也表明这一理解马克思的“劳动力商品”范畴实在是从劳动价值论上升到剩余价值论的关键性中介,是马克思资本主义批判理论的核心范畴。需要补充的只有一点,就是所谓马克思陷于自相矛盾或失去道德指责的说法,不过是柯亨自己囿于分析哲学和政治哲学的思维方式,无法理解马克思的科学与价值相统一的历史批判罢了。实际上,马克思的剥削理论揭露了资本主义的法权形式同占有实质之间的矛盾,揭示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历史性。马克思承认资本家“有权”可以占有剩余价值,只是说“并不侵犯符合于商品交换的权利”[9],即只是从资本主义历史阶段本身及其法权形式角度肯定了其正当性;他不仅仍然“有权利”,而且更加有能力从资本主义占有的实质内容和人类历史发展总趋势的角度,揭示这种剥削的非正当性和暂时性。正如马克思指出的:资本家只有作为人格化的资本,他才有历史的价值,才有……历史存在权。也只有这样,他本身的暂时必然性才包含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暂时必然性中[3]649。
最后,着重分析一下柯亨所谓击中了马克思资本主义剥削理论要害的“出身干净的资本主义”问题。
先要澄清一个事实。马克思并非像柯亨所指责的那样,将资本的原始积累仅仅看做是“肮脏的过程”。他不否认有通过所谓劳动致富、勤劳致富而成为资本家的现象,甚至认为在资本主义形成初期具有普遍性。正是在《资本论》第一卷“所谓原始积累”一章的关键一节“工业资本家的产生”中,马克思一开头就说:“毫无疑问,有些小行会师傅和更多的独立小手工业者,甚至雇佣工人,变成了小资本家,并且由于逐渐扩大对雇佣劳动的剥削和相应的积累,成为不折不扣的资本家。在中世纪城市的幼年时期,逃跑的农奴中谁能成为主人,谁成为仆人的问题,多半取决于他们逃出来的日期的先后,在资本主义生产的幼年时期,情形往往也是这样。但是这种方法的蜗牛爬行的进度,无论如何也不能适应十五世纪末各种大发现所造成的新的世界市场的贸易需求。”[3]818
但是,正像一个人一样,其“家庭出身”不等于“本人成分”,即使是“出身干净”,即最初的“货币积累”是劳动的产物,但只要成为“资本主义”即这种积累起来的货币一旦转化为资本,就已经成为“肮脏”的了。柯亨之所以得出其错误结论,在于他犯了类似斯密把“总产品的价值”归结为“纯产品价值或收入”的推理中所犯的“无穷类推”错误。他没有看到“再生产”恰恰是生产结果转化为(新)生产前提,更没有看到再生产过程中生产的主体条件会转化为生产的客观条件。为了清晰起见,我在这里再次仿效柯亨,采用分析哲学的命题形式:
(1)生产过程:在生产的客观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仅仅由于生产的主体条件不同,带来不同生产结果及不同收入(起点:“干净的”和公正的“劳动收入”);
(2)再生产过程:在生产的结果和收入转化为新生产的条件时,不仅原有的主客体条件被再生产出来,而且由原有生产的优越主体条件产生的较多劳动收入也会转化为优越的客观条件,于是生产的主客观条件都不同了,由优越的客观条件带来的超额收益进一步加剧了再生产结果和收入的不同(过渡环节:“灰色的”和欠公正的“超额收益”);
(3)再生产重复的一定阶段:生产的主客体条件的所有者分离,客观条件的所有者转化为资本家,单纯主体条件(劳动力)的所有者转化为雇佣劳动者(完成:“肮脏的”和非公正的“剥削收入”)。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三个命题在马克思那里只有(1)和(3)是显性的、确定的,命题(2)则是隐性的甚至暧昧的,是笔者针对当代所谓知识经济和人力资本的新现象,特别是本文涉及的“正义”问题大论战围绕的中心点所作的“自以为是”(即自认为符合《资本论》的思想实质)的狗尾续貂。
从(1)到(3)的转变是一种质变,其实质是“劳动收入”转化为“剥削手段”,因此在马克思看来,这正是由“干净”到“肮脏”、由公正到不公正的关键环节。而从(1)到(2)转变的实质则是生产的主体条件向客观条件的转化,这种转化并没有变更所有者,并没有造成生产的主客体条件在不同当事人之间的分离。因此,在马克思看来,这至多是一种量变,由此带来的“超额收益”的性质仍然是“劳动收入”,是干净的和正义的。我则认为,这已经是一种毛泽东意义上的“部分质变”,尽管还不是“肮脏的剥削收入”,但已经是一种“灰色收入”,带有某种“非劳动收入”的“欠公正”性质,是从“干净的劳动收入”到“肮脏的剥削收入”转变的开始和这一转变的关键性过渡环节。马克思的看法在他的时代(原始积累和工业革命)是可以的,但在所谓知识经济和人力资本时代,我认为已经超出科学所能容忍的误差范围了。鉴于《资本论》对“资本和雇佣劳动关系”的立论基础就是生产主客观要素之间的分离和对抗,也强调科学和智力因素同直接操作劳动的分离和对抗是资本主义的固有趋势,只不过马克思只承认发生在不同主体或当事人之间的,而不承认发生在同一主体(包括个人和阶级)内部的分离和对抗。同时,马克思在论述资本主义的利润平均化和地租时,还提出了“超额剩余价值”和“超额利润”的概念。所以,笔者不揣冒昧,大胆地越“雷池”一步,但愿没有像列宁说过的“仿佛向同一方向多迈出一小步,真理就转化为谬误”了!
“干净的劳动收入”经过“灰色的超额收益”转化为“肮脏的剥削手段”,这就是“出身干净的资本主义”的全部秘密所在。这里有两次转变:第二次转变是“劳动收入”转化为“剥削收入”的根本性质变,第一次转变则是优越的生产条件本身由主体向客体的转化,由此带来的只是收入性质的部分质变。但第一次转变的意义却不容忽视,它不仅在资本的原始积累时代构成了小商品经济通过分化产生资本主义的重要原因之一,更是现时代新型资本形成的关键性过渡环节。柯亨既没有真正读懂马克思,更没有从马克思出发真正理解资本主义出现的新现象。这集中反映在他对马克思和约·勒默尔(John Roemer)所谓“流动中的不公正”观点的评论中[1]229-234。
柯亨在“出身干净的资本主义”问题上的错误,有着直接的思想根源和深层的历史背景。柯亨在坚决反对诺齐克“自我所有理论”的同时却无批判地接受了他的“自我所有”概念:似乎离开生产的客观要素,“人力资本”可以独立创造财富;甚至正是因为后者他才彻底否定“自我所有”具有正当性。他清楚地认识到马克思主义特别强调“外部资源(生产资料)所有”的意义,却仅仅将其理解为“外部资源的原初分配”,忘记了资本主义生产的“外部资源”恰恰不是原初的,而是“生产出来的生产资料”[1]133-141。这是其无法认识上述“两次转变”的思想根源。而这一思想根源又是同当代资本主义经济事实和资产阶级经济理论的发展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的。随着产业结构的升级和所谓知识经济的发展,生产的主体条件(劳动力)特别是其中的智力因素相对于客体要素(生产资料)在生产过程中的作用大大增强以及作为这一客观趋势所反映的,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发展起来的、由美国舒尔茨等人创立的所谓人力资本论,也是造成柯亨上述思想错误的历史原因。我们必须批判性地看待这一现象和理论。须知“人力资本”不仅是高级劳动力所有者的特权(低级劳动力仍然是只能为资本所利用的“人力资源”),而且作为“活资本”也仍然处于“死资本”的控制之下,因为只有当其报酬以股权、期权的形式出现时,即转化为“死资本”时才被追认为“活资本”。更不用说以专利等知识产权形式出现时,实际上仍然是物质资本,不过不是以实物,而是以符码形式出现的罢了。
实际上,柯亨认为剥削理论是不必要的。因为他认为剥削理论是建立在“自我所有理论”基础上的,只能为劳动者—被剥削者辩护,因而无法为那些并非劳动者的穷人请命,无法进一步为福利国家辩护。更进一步,甚至可以说柯亨对马克思的批评客观上起了为资本主义剥削作辩护的效果。因为他把剩余价值的占有完全说成主体条件造成的,不仅认为“出身干净的资本主义”同样是今天资本主义社会中存在着的普遍现象[1]183,甚至将“快乐的工人”与“弱智资本家”作为讨论资本主义剥削问题的典型例证[1]170。
柯亨批评马克思的另一个重点,是“自我所有权”的超越或如何看待《资本论》对未来理想社会的构想问题。
在这一问题上,柯亨同样指责马克思对未来社会的设想仍然是建立在“自我所有原则”基础上的。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各尽所能,按劳分配)是这一原则的直接体现。就是“共产主义的分配原则(‘各尽所能,按需分配’)”,尽管看起来“是与自我所有原则相矛盾的”,其实也是一种误解。因为“共产主义的公民可以‘随自己的心愿’,是其自身有力的主宰者”[1]178-179。只是由于物质财富的无限丰裕,才使自我所有原则无需发挥作用。因此,马克思把实现未来社会的可能性和途径建立在“阶级主体性”(穷人和劳动者的同一性)和“技术麻醉剂”(物质的无限丰裕)上,但这在当代工人阶级解体和认识到地球资源有限的条件下已经是一种幻想,只有彻底抛弃自我所有权理论,前进到全部资源(包括自我和世界)占有的平等主义立场上,才能找到出路。
首先,是共产主义的实质问题。其一,马克思本人的文本依据。初看起来,柯亨似乎是有充分根据的。因为在《资本论》第一卷第24章最后第7节“资本主义积累的历史趋势”中,马克思说过:“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3]832
同时,他还设想了“一个自由人联合体”,在那里,“每个生产者在生活资料中得到的份额是由他的劳动时间决定的”[3]95-96。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正是援引马克思这一“设想”作为证据,将上述马克思的话解释为:“可见,靠剥夺剥夺者而建立起来的状态,被称为以土地和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为基础的个人所有制的恢复。对任何一个懂德语的人来说,这就是,公有制包括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包括产品即消费品。”[10]
实际上,马克思在提出前述“设想”时自己已经作了一个限定,即“仅仅为了同商品生产进行对比”,并强调个人消费品“分配的方式会随着社会生产机体本身的特殊方式和随着生产者的相应的历史发展程度而改变”[3]95-96。联系《德意志意识形态》明确反对“按劳分配”而主张“按需分配”原则②和后来的《哥达纲领批判》对共产主义社会发展两阶段及其不同的分配原则论述,可以认定这一“设想”和恩格斯后来的解释仅仅适用于未来社会的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并不适用于共产主义(高级阶段)。在马克思亲自修改并认为有独立价值的法文版中,这一在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基础上重建的“个人所有制”被更为明确、更为直接地表述为“联合起来的个人的所有制”:“如果单个工人作为单独的人要再恢复对生产条件的所有制,那只有将生产力和大规模劳动发展分离开来才有可能。资本家对这种劳动的异己的所有制,只有通过他的所有制改造为非孤立的单个人的所有制,也就是改造为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的所有制,才可能被消灭。”[11]
显然,这种“联合起来的个人的所有制”同所谓自我所有原则有着原则的区别。而马克思本人在《哥达纲领批判》中也明确地将“按劳分配”称为“资产阶级法权”(或译为“市民权利”),尽管其形式和内容根本改变了,原则和实践也实现了统一;但仍然属于新社会中的旧制度遗迹。但这只能证明柯亨关于社会主义分配原则同“自我所有原则”有着内在联系的观点是有道理的。甚至柯亨本人,也承认马克思在这里阐述的是一种过渡性质的社会状态,不代表马克思关于理想社会的标准构想。正是在这篇文章中,马克思强调,只有“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法权]的狭隘眼界,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各取所需”。
其二,柯亨提出的论据。除了上文引用的“共产主义的公民可以‘随自己的心愿’,是其自身有力的主宰者”外,柯亨还认为,只有“为了维护条件平等,个体必须把自己的能力献给社会,因此不能按照自己所选择的方式运用自己的能力”,才是超越了“自我所有权”[1]145。不需要仔细分析,就可看出两个问题:一是柯亨犯了他自己批判诺齐克时指出过的同样错误,即混淆了“自我所有权”同“自愿”、“自主权”概念;二是犯了把“自我实现”同“自我牺牲”绝对地对立起来的错误。而马克思早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就批判了施蒂纳的这一错误。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又进一步批判了斯密把劳动仅仅看作“牺牲”和傅立叶幻想未来社会中劳动将变为“游戏”两种错误观点,提出了自己关于“劳动是实在的自由”的观点[4]615-616。
实际上,马克思关于理想社会构想的实质不是所谓“自我所有权”的真正实现,而是超越了所有权的“个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这一实质,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被理解为“世界历史性”的个人的“自主活动”和“独创发展”[12];在《共产党宣言》中被表述为“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13];而在《资本论》及其手稿中,则不仅在科学的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提出了“人的依赖关系——以物的依赖关系为基础的个人的独立性——建立在全面发展和共同占有基础上的自由个性”三大社会形式的理论[4]107-108,还进一步在科学的剩余价值论的基础上提出了“以必要劳动为基础的自然必然性王国——以剩余劳动为基础的外在必然性王国——作为目的本身的人类能力的发展的真正的自由王国”的思想[14]926-927。这一理论和思想,深刻地揭示了所谓自我所有权只是第二大社会形式和外在必然性王国的基础和表现,而共产主义(高级阶段)则不仅从主体方面超越了第二大社会形式抽象的人格独立(“自我”),而且在活动方面超越了外在必然性王国狭隘的占有性质(“所有权”),达到了真正的自由个性的自我实现与自我发展的统一。
其次,在理想社会的实现条件上,柯亨同样曲解了马克思。在主体条件方面,他批评马克思的“阶级主体性”。列举了工人阶级的6个特征,认为这些特征特别是前4个特征的一致性是马克思论证工人阶级是社会变革的主体力量的根据,而其中关键的是基于“自我所有原则”的“被剥削者(劳动者)”与“贫穷者”的一致性[1]175-176。但是,由于当代这些特征正失去一致性,特别是“剥削和贫穷日益分离。这就使人们必须在自我所有原则以及利益和负担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之间做出选择,前者就包含在剥削说中,后者则是对自我所有原则的否定,要求为不是生产者因此也不是(被)剥削者的穷人提供帮助”。[1]176应该承认,柯亨对上述工人阶级特征及其一致性的解释基本符合马克思的原意,对当代新变化的描述也不无合理之处,但他批评马克思主义者仅仅“习惯于把无业者看成失业者”[1]181,认为马克思的剥削理论不能说明非劳动者的贫穷,无权“要求为不是生产者因此也不是(被)剥削者的穷人提供帮助”,就完全错误了。从理论上说,其根源在于柯亨不懂得社会现象的复杂性和统一性并不是绝对地对立的。正如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指出的:“在一切社会形式中都有一种一定的生产决定其他一切生产的地位和影响,因而它的关系也决定其他一切关系的地位和影响。这是一种普照的光,它掩盖了一切其他色彩,改变着它们的特点。这是一种特殊的以太,它决定着它里面显露出来的一切存在的比重。”[4]48
被柯亨斥为以“自我所有原则”为基础的资本与雇佣劳动之间的关系,就是资本主义社会形式中的“普照的光”和“特殊的以太”,它不仅支配着作为自身人格化的劳动者和资产者或被剥削者和剥削者之间的关系,支配自己所派生的次生的第二级或第三级关系的人格化如劳动者、剥削者各自内部的关系,还支配着与自身并存但有质的区别的小商品生产者以至土地所有者的关系。就事实来看,《资本论》在论述“资本积累的一般规律”时就不仅阐述了“劳动者—被剥削者”的贫困,也考察了“不是生产者因此也不是[被]剥削者的穷人”的贫困;在论述“相对过剩人口的各种形式”时,还在前者的三种基本形式(流动的、潜在的、停滞的)之外,专门将后者列为“陷于需要救济的赤贫的境地”的“相对人口过剩的最底层”[14]706-707,将其视为“现役劳动军”(就业者等于被剥削者)、“产业后备军”(失业者等于被解雇者)之外的“死荷重”(无业者等于被救济者);以至直接表述为“资本主义积累的一般规律的”基本内容:“社会的财富即执行职能的资本越大,它的增长的规模和能力越大,从而无产阶级的绝对数量和他们的劳动生产力越大,产业后备军也就越大。……工人阶级中贫困阶层和产业后备军越大,官方认为需要救济的贫民也就越多。这就是资本主义积累的绝对的、一般的规律。”[3]707
当然,对当代非劳动者的贫民急剧增长这一新现象的解释不能停留在马克思《资本论》的原有结论上。但是,只要资本主义社会的性质没有根本改变,以资本和雇佣劳动关系为核心的生产和占有就仍然是其产生的根本原因,对这种新现象的解释恰恰要从这种根本关系本身的新发展出发。笔者不打算详细讨论这一问题,只指出一点,即这实际上是由产业结构升级、以所谓知识经济和人力资本为代表的生产方式转型,并因而社会自由时间增多和人们需求结构改变的结果。从规范哲学的角度来看,即使作为相对过剩人口这个资本周期性再生产的劳动力“蓄水池”中的“死水位”,也已经不再是资本周期性再生产的条件。但是,(1)按照权利与责任一致性的资产阶级法权,作为资本循环的后果,资本主义社会及其正式代表——资产阶级国家也必须负责。(2)他不作为劳动力仍然作为消费者,即使是缺乏购买力的消费者,至少在负面和消极的意义上构成了资本进一步积累的条件(障碍)。更不用说,出于资本主义再生产外部条件的社会安全保障方面的需要等等,都是国家要从资产阶级整体利益出发的不可推卸的责任。当然,这两个方面都只是从消极的方面提出的,工人阶级是否已经解体,社会变革的主体是否已经转移,尚需进一步深入探讨。但即便如此,我认为也比柯亨从抽象的人格平等和普遍福利提出的权利要求更为充分有力!
在实现理想社会的客观条件方面,柯亨指责马克思迷失于“技术麻醉剂”。实际上,马克思并没有仅仅把希望寄托在物质财富的无限丰富上,而只是强调在物资匮乏的基础上不可能建立起新的社会制度。与其说他重视生产结果(产品)的量的增长,不如说他更强调生产条件(生产力)的质的提升;与其说他重视生产过程的效率提高,不如说他更强调劳动过程的性质改变。正是在我们前面提到的马克思批判斯密和傅立叶的论述之后,马克思论述了“物质生产转变为自由活动”的两个条件,那就是生产的科学化和社会化。就前者而言,并不是像我们通常理解的,仅仅是为了强调科学是第一生产力,更是要说明生产将转变为“科学的应用”[4]616。同样,在前引的关于“必然王国和自由王国关系”的论述中,马克思强调在“真正的物质生产领域”③仍然需要“靠消耗最小的力量……来进行这种物质变换”即提高劳动生产率,其主要目的并非像通常理解的仅仅为了使物质财富极大增长,而是为了减少生产劳动时间,为人们创造更多的“自由时间”。正因为如此,马克思强调,就实现理想社会的客观条件来说,“工作日的缩短是根本条件”[14]927。
柯亨否定马克思关于理想社会及其实现条件的构想,目的是为了提出和论证自己“人格平等——平均分配——普遍福利”的伦理(平均的)社会主义,并在“次富裕社会”主要通过“自愿平等”的伦理道德途径加以实现。他说:“在这种状态下,物质的富裕程度还太低,因此不可能消灭利益冲突,但也得到一定的发展,因此足以能够不借助胁迫而达成有利于平等的解决办法,这并不是空想。……我认为这样的社会是可行的,这并不是因为我认为人们全都变得具备公正感,因此准备不顾一切地为了正义而牺牲自己的利益,而是我认为他们会或可能会具有足够的正义感,愿意在一定的富裕程度下实施平等分配。这就是我对自愿平等应该如何可能问题的回答。(我在这里只涉及动机,我不想详谈制度性的细节,但是,为了生动起见,我们可以假设,这种平等是通过一种灵活的平等主义的再分配税法而实现的,但不交税并不会受到惩罚,只会理所当然地受到谴责。但是,甚至这种惩罚也不会得到实施,因为每个人都愿意缴纳所需的税款。)”[1]183-184至此,已经不需要任何分析了,因为任何人都可以一眼看出,柯亨的所谓彻底平等主义的“伦理社会主义”构想,一旦落到实处,不过是一种改良资本主义“福利国家”的翻版!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得出三点结论。
第一,柯亨的“马克思批评”是其“后马克思”转向的标志。
柯亨在马克思主义学界,至少是国内学界,普遍被称为“马克思主义者”或至少是“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分析的马克思主义者”)。然而,通过上文对柯亨批评的反批评,我认为,柯亨的“马克思批评”,表明他已经完成了从“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到“后马克思主义者”的转变。
这一认定,源于对柯亨“马克思批评”性质的以下判断:(1)就批评的对象说,柯亨对马克思主义的错误解释尽管仍然根本不同于反马克思主义者的蓄意甚至恶意的曲解,但已经更多地不是源于不同思想范式的认识论意义上的误读,而是出自不同政治立场和实践态度的意识形态偏见。(2)就批评的内容来说,他对马克思基于所谓自我所有理论的剥削理论和社会理想的批评,已经从哲学、经济学和社会政治理论三个方面否定了马克思的科学社会主义,具有根本性和全面性。(3)就批评的目的来说(这是最为本质的),柯亨对马克思的批评并不是为了完善马克思主义,连补充甚至马克思主义的自我超越也不是,而是为了取代马克思主义,即用他的“抽象人格平等——绝对平均分配——普遍福利社会”的伦理(平均)社会主义取代科学社会主义。
需要说明的有两点:一是笔者以柯亨的“马克思批评”而不是《自我所有、自由和平等》一书作为转向标志,是因为该书是柯亨在其论文基础上集结修订而成的、以诺齐克为主要批判对象的,其出版晚于这一批评,又包含了多于这一批评的内容,所以只是其“后马克思”阶段思想的代表作。
二是确认柯亨的“后马克思”转向,并不会否定柯亨对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作出的贡献。除去早年信奉苏联传统的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的阶段之外,柯亨的理论学术生涯可以划分为“分析的马克思主义”和“伦理的(或规范的)社会主义”两个阶段,其贡献也可以用两本代表性著作和两个“辩护”概括。前一个辩护直接写入了著作的标题,即出版于1978年的《马克思的历史理论——一个辩护》,是在英语世界这个实证主义和分析哲学的世袭领地里,为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性辩护;后一个辩护就是本文所论及的对象《自我所有、自由和平等》则是在1973—1975年“滞胀”危机之后新自由主义卷土重来、甚嚣尘上(所谓后凯恩斯时代),特别是东欧剧变、苏联解体和社会主义低潮(所谓后冷战时代)的时代,为社会主义的正当性辩护。这两者都表现出柯亨的巨大的理论勇气和坚定的政治信仰,为其赢得了“分析的马克思主义”主要代表和“平等主义的良心”的崇高声誉。学界之所以面对柯亨“马克思批评”的明显同马克思主义的对立性质却熟视无睹,可能正是担心会造成对此的否定或无法解释其转向的原因。这一点我们将在下面一点中加以说明。
第二,柯亨“后马克思”转向的特点和教训。
柯亨的“后马克思”转向同鲍德里亚极为相似,都是从不完全的马克思或马克思主义的辩护者或拥护者转变为批评者和反对者,他们把自己对马克思主义的误读看成马克思主义的本质,一旦面临与之相矛盾的状况就会对马克思主义的信念发生动摇;而这种动摇会反过来强化原来的误读,并逐渐转化为意识形态的偏见,最终同马克思主义决裂。而如果他们不放弃左翼的政治立场,就会变得更加激进,从“左”的方面批评马克思主义。柯亨在《自我所有、自由和平等》第4章的一个注中,把马克思对“自我所有权”的态度看做是“马克思主义所继承的、从而使它与资产阶级没有划清界限的资产阶级遗产之一”,紧接着在括号内明确指认“另一个这样的遗产可能就是有些人所说的‘生产主义(Productionism)’”。[1]324而众所周知,这个“有些人”中首当其冲的就是鲍德里亚。这不仅证实了我们的上述看法,甚至使我们有理由猜测,柯亨的转向直接受到了鲍德里亚的影响。
我在《鲍德里亚对马克思劳动概念的误读及其方法论根源》[15]中已经对鲍德里亚“后马克思”转向的特点、内在原因和实践后果作了较为系统的分析,它同样适用于柯亨。这里不再展开,只对柯亨转向的个性特色作几点简要补充。一是柯亨转向的特点和原因上,柯亨的转向过程还具有急剧性的特点。按照柯亨的自述,就代表作而言,在《马克思的历史理论——一个辩护》尚未出版的时候,他就开始考虑诺齐克提出的问题和自由主义的理论基础了,而这种思考不久便转变为对马克思的批评和根本否定。其原因可以用苏联、东欧的政治剧变加速了柯亨的对马克思主义和传统社会主义的信念破灭来解释。二是在转向的后果和教训上,鲍德里亚是“带负号的结构主义”和浪漫主义,而柯亨则是“带负号的分析主义”和平均主义;前者公开否定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后者只要求马克思主义同“左翼自由主义”划清界限,强调平等主义(实质是平均主义)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如果说鲍德里亚浪漫主义是在后现代向前现代的回返,最终只能由“绝望的反抗”走到“(对)反抗的绝望”;那么柯亨的后马克思阶段恰恰是前马克思的社会主义思潮如巴贝夫“平等派”的复归,最终只能由“温和的彻底”(通过“自愿平等”的道德途径实现“普遍福利”的理想制度设计)走到“彻底的温和”(在“次富裕社会”通过“自愿纳税”重建“福利国家”),至多是“生产的市场社会主义”加“分配的平等主义”的折中主义的“卡伦斯的乌托邦”[1]297。
第三,充分认识《资本论》的政治哲学意义及其当代价值。
柯亨的“马克思批评”是围绕《资本论》展开的,这从反面推动我们对《资本论》丰富内涵的再认识。《资本论》不仅是马克思政治经济批判的代表作,也是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批判的代表作。《资本论》的政治哲学意义,集中体现在其关于所有权理论上。这一理论从历史唯物主义出发,坚持科学性与规范性相统一的原则,在科学的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的基础上,深刻地揭示了资本主义法权关系、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的本质,对其作了历史的批判。其核心内容,就是通过对“劳动力商品”的分析展开的对所谓劳动所有权(或称“劳动与所有权的同一性”)的批判。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商品生产的所有权规律转化为资本主义的占有规律”。这一核心思想与“从生产出发超越生产”的“生产超越逻辑”一起,构成了《资本论》最核心的观点。两者的统一就是马克思关于“自由王国只能建立在必然王国的基础上但又在这个必然王国的彼岸”的思想。我在《物质生产与自由活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对〈德意志意识形态〉的一个重大发展》一文中明确指出过,这一思想是历史唯物主义的最高成就。现在再作一点补充:它不仅是马克思经济学思想的升华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最高成果,也是其所有权理论的升华和政治哲学批判的最高成果。
柯亨的“后马克思”转向用以平均分配为目标的“伦理社会主义”取代马克思的以自由个性为目标的“科学社会主义”,尽管在规范政治学意义上和关于“正义”问题的论战中,表现得比罗尔斯自由平等主义的“分配正义论”更彻底、比马克思主义更“左”,同诺齐克的绝对自由主义的“持有正义论”构成了论战中的两极,④但是一旦付诸实践,不过是彻底温和的改良主义“福利国家”的翻版。柯亨“后马克思”转向的这一教训,也从反面再一次告诫我们:在后冷战和资本主义全球化时代,马克思的《资本论》仍然保持着强大的生命力,其所有权理论仍然是对包括新自由主义在内的各种资产阶级法权观念和意识形态进行政治哲学批判的强大思想武器;马克思主义及其政治哲学需要发展,但正如列宁和萨特很早以前就说过的:这种发展只能循着马克思的道路前进,而不是另辟蹊径,那样只能退回到前马克思时代去。
注释:
①俄文版编者注,“指对自己劳动的产品拥有所有权的规律”。不准确,容易造成仅指“第一级的占有”[命题(1)]的误读。应为包括两级占有[命题(1)和(2)]在内的“商品生产的(劳动)所有权规律”。
②参见《德意志意识形态》第2卷第5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该章是莫·赫斯写的,但显然马克思和恩格斯是赞同这一主张的。
③《资本论》的郭大力、王亚南译本,将其译为“狭义的物质生产领域”,似乎更好。
④顺便说一句,前引过的吕增奎编的《马克思与诺齐克之间——G.A.柯亨文选》,尽管编者认为其标题“极为传神而富于神韵”,可惜从科学意义上是错误的,是马克思在柯亨与诺齐克之间、更确切地说是“之上”即超越了这两个既相对立又互为补充的两个极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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