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初年关于中国加入国际版权同盟问题的论争,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民国初年论文,同盟论文,中国加入论文,版权论文,国际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F5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242(2000)02—0111—06
版权观念在中国宋代就已经产生, 但版权立法却是近代的事情。 1903年,美日两国利用续订商约之机,要求加入版权保护条款,这是中外版权保护结盟的开始。1910年,清政府颁布了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大清著作权律》。1913年,美国又进一步要求中国加入国际版权同盟。1920年,英、法等国更有要求中国参加万国版权同盟(《伯尔尼公约组织》)之事。对于上述一系列事件,在版权观念比较薄弱的中国,有如巨石投水,激起层层波澜。尤其是围绕中国是否加入国际版权同盟这一极其敏感的问题,中国文化出版界出现了激烈论争。这场论争导源于清末中美、中日续议通商行船条约对版权保护条款的提出,先在议约大臣刘坤一、张之洞、盛宣怀、吕海寰和管学大臣张百熙之间的往返电文中初露端倪。当时的意见基本上是一边倒,大都反对加入版权条款。在野人士蔡元培也明确表示了反对态度。由于“弱国无外交”,版权条款最后还是加进了条约中。不过,经过中国议约大臣的据理力争,对美日版权的保护进行了限制,限制在“专备为中国人民所用”和“特为中国备用”的范围内。中国颁布《大清著作权律》以后,在美、法、英诸国屡屡对中国挑起国际著作权纠纷,并要求中国加入国际版权同盟之际,中国文化出版界的这种论争也进一步激烈起来。这时,已不像清末那样的一边倒,大都持反对态度,而是对中国加入国际版权同盟开始出现松动,进而出现表示赞同的态度。争论的双方主要是上海书业商会、商务印书馆和《东方杂志》,争论的阵地主要是《新闻报》和《东方杂志》等报刊。争论的双方代表人物主要有商务印书馆的张元济和《东方杂志》的杨端六(撰述)及武堉干。
一
(一)上海书业商会反对中国参加中美版权同盟
1913年6月,美国要求中国加入中美版权同盟。 上海书业商会拟定了《请拒绝参加中美版权同盟呈》,分别呈送北京国民政府教育部、外交部、工商部,请求中国政府对美国的这一要求,据理进行驳斥,拒绝参加同盟。归纳叙述这一呈文,它提出以下9 条中国不能参加国际版权同盟的理由:
1.国际版权同盟,本来就是为了保护著作权的,是国际间人民互享利益之举。但这里有一个前提,那就是这个国家的文化及著作物的对外交流传播,必须与世界各国相等,这样,这个国家加入国际版权同盟方才有利;否则的话,那不仅足以阻碍这个国家教育事业的进步,并且还侵害工商业的发展,其中的危害不胜枚举。
2.在中国,中学以上各学校教科书,现今尚须取材于外国著作物,何况中国近年以来,中学毕业的学生日益增多,所直接阅读外文著作者也日益增多,对外国著作物的需求也日益增加。而外国著作物仅就图书来说,价格又极其高昂。
3.近年来中国的出版从业人员,翻译或翻印了不少外国图书,廉价进行出售,这对学(教育)界是有利的。
4.如果中国加入国际版权同盟,嗣后便不能再翻印外国图书,中国文教界必然因为外国进口图书的高昂价格,而不能多购图书,中国文化的进步,会大受影响;如果加入国际版权同盟,即使是翻译外国人著作物,亦须等到十年以后。这在现今学问竞争日益剧烈的情况下,外国新出的著作我们十年内不能翻译,除了少数人能读原作,此外都无从得创新知识输入之益,中国教育的进步也必然因此而停滞。
5.现今外国商品对华输入日益增多,权利不断外流,而中国仿造乏术,漏卮弥大。只有出版印刷这一个行业,最近开始稍有进步,译印外国图书,实际上是仿造洋货、小塞漏卮最有把握的一件事。如果中国加入了国际版权同盟,使这一条路也要被遏止断绝,这对中国工商业和经济的发展有很大影响。
6.国际间订立同盟条约,必须是以权利交换为原则。现今中国既然很少有著作物销流外国,未必能得到外国的什么版权保护利益;中国倘若就此入盟,是但有义务,而毫无权利,对外是违反国际间平等互利之原则,对内又阻碍教育与工商业发展之生机。从此以后,各国还会援引“利益均沾”的前例,将会形成凡是外国人著作,中国一概不得翻印、翻译的局面。损害权利,阻碍教育,没有比这更严重的事了。
7.日本学术文化,久称发达进步,然而直到明治三十二年(1899年),才加入万国版权同盟(伯尔尼公约组织);明治三十九年(1906年)方与美国缔结著作权保护双边条约,当时日本实际上是用收回领事裁判权为交换条件。况且,日美双边条约还是只禁止翻印而不禁止翻译。
8.现今中国与东西方各国开展外交活动中,凡是按国际惯例应该享有的平等权利,中国往往不能平等享有(一体均沾)。只有著作权,中国还可以从消极方面稍微得到一些利益。如果这一点权利也被禁绝,对人民的精神上、物质上的损害都是很深重的。
9.美国至今还没有加入万国版权同盟,原因就在于它感到本国著作物比不上欧洲多。何况,是否加入国际版权同盟,各国应是自愿的,全出于自由,道理非常明显。现在美国又反过来要求中国加入国际同盟,这很显然是毫无道理的。(注:详见《请拒绝参加中美版权同盟呈》,原载《上海书业商会计周纪念册》(1924年)。)
(二)张元济(注:《张元济日记》1919年4月24 日载有“拟代书业商会上教、外、农各部呈”条,可见,张元济作为上海商务印书馆的负责人,在书业商会中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所在的上海商务印书馆反对中国加入万国版权同盟的主张
1919年(民国8年)4月,美国商会又指控商务印书馆翻译美国课本,侵犯美国版权。商务印书馆于同月23日分别电呈教育部、外交部、农商部,请求根据条约予以驳拒。5月,它再呈文三部, 详细据约陈述了商务的印书并没有侵犯外人版权的理由。在这一呈文的最后,再次申明中国不应贸然加入国际版权同盟的理由。“欧美各国加入万国版权同盟,皆几经讨论,经历多年,始行加入。即如美国其初翻印英国书籍,毫无限制,后因著作日多,工业发达,两面所受损失渐觉相等,始提议加入;然犹屡被议院否决,相持至五十余年,始得通过;而条文之中,犹多限制,如非在美国出版,及外国人在美国出版非与其在本国出版之日相同者,皆不能在美国受版权之保护。可见著作之多,工商业之发达,不能与外国相提并论时,即不肯轻易加入版权同盟。是在各国,为顾全本国人民利益起见,无不如此,而美国尤为显著之先例。今吾国教育及工商业之程度,安敢与美国比肩,如此时加入万国版权同盟,窒碍甚多;况纵欲加入,亦应由本国教育工商各界自行提议,几经审慎讨论,乃可决议,岂得徇外国人之要求,冒昧加入。”[1]
(三)上海书业商会重申反对中国加入国际版权的主张
1919年五四运动期间,因美国商会通过上海总商会指控上海商务印书馆翻印美国课本是侵犯版权而引起国际版权交涉,以至对簿公堂。中国方面据理驳斥,事态平息。但在上海的报纸上却刊载有英国商会方面再提要求中国加入国际版权同盟之事。上海书业商会,于1920年12 月7日呈文北京中央政府教育部、外交部、农商部,针对英、法要求中国加入国际版权同盟一事,重申了反对意见和理由。呈文认为:“当今文化日进,而吾国尚在幼稚时代,令将欧美书籍以为灌输研究之资。而原版西书价格极昂,购求不易,求学之士,不免望洋兴叹。故敝业中多将原版西书翻印,廉价发售,于灌输文化,实为便利。……欧美各国加入万国版权同盟,皆几经讨论,经历多年才能加入。如美国加入同盟,相持至五十余年,始得通过;而条文之中,犹多限制,如非在美国出版,及外国人在美国出版,非与其在本国出版之日相同者,皆不能在美国受版权之保护云云。吾国既未加入版权同盟,而所翻印各书并非专备中国人民所用者,自不在条约(注:文中所说条约是指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中美签订的《中美续议通商行船条约》。)不准翻印之列。今该洋商等又拟再提前议,朦请版权,如果实有其事,不独违背条约,且与吾国教育及实业前途均有障碍。况一经加入同盟之后,不但不能翻印,并且不得自由译印,其于学术发达,文化进步,阻碍尤大。敝会为未雨绸缪起见,理合具呈,仰祈大部:如遇该洋商有要求驻使提议及此者,务请俯赐据约严驳,实为公便。”[2]
二
在中外版权纠纷迭起,外国人不断要求中国加入国际版权同盟,上海商务印书馆和上海书业商会又对加盟起而激烈反对之际,《东方杂志》也开始关注到这一事实,首先是《东方杂志》撰述杨端六,在“时事述评”栏中,发表了题为《国际版权同盟》的署名文章,对《伯尔尼公约》及巴黎宣言中的有关条文要点进行摘录,并联系中国现实进行了解释说明,显示出与众不同的认识和态度。另外,武堉干也于《东方杂志》上发表专题文章《国际版权同盟与中国》,开始把中国加入国际版权同盟的问题摆到了桌面之上,进行全面分析讨论,并进一步提出了中国加入国际版权同盟是大势所趋的主张。
(一)杨端六对中国加入国际版权同盟的灵活、松动态度
杨端六(1885—1966)早年曾留学日本和英、德,1920年回国后,开始担任《东方杂志》的撰述,在该刊不断发表时政述评文章。对于当时中国是否加入国际版权同盟这一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他也予以关注。
他在《时事述评·国际版权同盟》一文的开头说:“阅报,有中国将加入国际版权同盟会议之说,此事不利于我国,人人知之。然国际版权同盟约章内容,恐有不深悉者,兹特摘其有关于我国将来之文化进步者略述之。”[3]杨文在概述从1886年《伯尔尼公约》到1896 年“巴黎宣言”,再到1908年的“柏林修正案”的演变之后,扼要叙述了其中第二条和第七、八两条的内容。其中第八条“凡未出版或第一次出版之书,非经本人特许,不得在版权同盟任何国内翻译。”然后他认为:“由上述观之,则中国若以无条件加入版权同盟,目前殊为非计。 ”[3]但他在叙述了日本于1899年加入国际版权同盟后,到第三次柏林会时仍作为四个保留批准国之一时,又说:“今阅各报,对于此事均非常反对,其实未免太缺分寸。版权同盟所保护者有两种:(一)各种著作之重刊(Rtproduction),譬如一书在美国出版者,不能于著者生存及其死后五十年内在版权同盟内无论何国翻版;(二)各种著作之翻译,在第一次刊行后,有与上同样之被保护权。关于第一种之保护,我国自可同意。盖翻版西书之事,不仅道德上所不许,且亦无利可图也。最要紧者为第二种之保护。然版权同盟约章,亦如国际条约,不经各国正式法律手续批准,不生效力。故我国虽派人与会,并不及时发生危险,此我辈所当注意者一也。且派员与会,亦可用保留签字之法行之,对于翻译一项,尽可保留自主之权,日本即其一例也,此我辈所当注意者二也。有此两种保障,不得谓一与闻版权同盟即为‘文化封锁’之始。我国苟欲于世界政治占一地位,对于此等公共事业应积极的干预,不得终世处于消极地位也。”[3]
(二)武堉干提出新主张:中国加入国际版权同盟是必然趋势
从清末到民初,中国文化教育出版界,在许多人都反对中国加入国际版权保护同盟的声浪之中,却仍有人提出不同看法。《东方杂志》方面,杨端六在先,武堉干踵其后,特意将中国加入国际版权同盟这一重大问题搬上了论坛,进行了专题探讨,多方面阐发了中国加入国际版权同盟的必要性,进一步提出中国加入国际版权同盟是大势所趋的主张。
武堉干在《国际版权同盟与中国》的专题评论文章中,开门见山地表明了自己的观点:“现在有许多人以为:中国若果加入国际版权同盟,便是中国文化封锁的起点。我看这话容或有过火的地方,所以拿出这个问题讨论一下。”[4]武堉干认为在讨论这一问题之前, 有必要先明了以下两个问题:一个是版权的性质和基础;二是国际版权的由来和经过。在谈到版权的性质时,武堉干从法学角度加以认识,主张它是一种属于著作人(或承让人)的一种专有的财产权,认为版权的性质含有专利的意思。他认为,版权的基础有四个:劳力说、创作说、报酬说、人格说。说到国际版权同盟的由来和经过时,他陈述了世界版权历史的发展三时期(一、特权时期;二、权利主义时期;三、世界权利主义时期),然后回溯了《伯尔尼公约》的诞生、发展和演进。最后,武堉干又详细而具体地论述了中国加入国际版权同盟的意义和重要性。
首先,武堉干认为,国际版权同盟本来具有一种国际间相互保护权利的性质,但中国在国际间订立的条约,向来是很少有什么平等互利;即如是版权保护这件事,中国仅只与美国和日本签订过条约(1903年《中美续议通商行船条约》和《中日续议通商行船条约》),约定互相保护专利和版权。这也是中外版权交涉的开始。不过,订立这两个条约之时,又是从偏重于外国单方面利益考虑的。一直持续到1920年,在报纸上又出现各国要求中国加入国际版权同盟的消息。国内的舆论对于这件事,又多半持反对态度。从这些反对者提出的根据来看,又可以分为两派来认识:一是从事实(实践)上反对加入派;二是从理论上反对加入派。
然后,武堉干又分别对两派反对观点进行分析和批驳:
第一派反对中国加入国际版权同盟的理由,是他们认为,中国在这个时期,学术尚属幼稚,科学没有发达,翻译外国书籍是一种必经的过渡阶段。如果加入版权同盟,翻译事业发展就要受到限制,这岂不是对中国文化发展前途进行限制的起点吗?
第二派反对中国加入国际版权同盟的理由,是他们从根本上就否认版权的存在,因此,他们更不承认版权同盟,也就更不说去加入了。这一派意见有两条根据:1.从学术发展的本身讲,不应当有什么版权。这是因为,学术本是人类的共同财富,任何人都不能据为私有。2.从中国的习俗来看,就不应当有什么版权。正是因为中国向来就没有版权,所以能够自由翻印,虽然是极其贫寒的子弟,也能得到读书的机会;如果是承认了版权,那便是对学术的限制。
接着,武堉干对上述两种论调进行了仔细分析。他认为,仅从表面上看,以上这两种理由都具有片面性,仔细考察,第一种说法的危险是有办法解决的。加入版权同盟是一回事,条约的实施是另外一回事。不是说一加入国际版权同盟,就进入了受约束的圈子。因为条约发生不发生效力,是要看获得批准的情况怎么样。我国如果为翻译一事,对于我国有特别重要的关系,完全可以按照条约上的保留条件批准办法,保留我国有自主的翻译权利。就像1906年柏林会议那样,采用有保留条件的批准。当时采取这一保留条件批准的有四国,其中包括日本。这只是一个例子。再不然,加入同盟之后,果真有对中国不利之处,还可以按照条约规定的脱盟手续,脱盟就是了。
至于第二种意见,它是从根本上就不承认版权,于是那版权同盟,加不加入它,都不成为可考虑的问题。对此意见,武堉干显得很激动,作了较为深刻的辩驳。他说,我们如今处在这个时代,能够真的去废除版权吗?废除版权是可能的事情吗?这是不能不加以研究的。版权能够在法律上作为一种特别权利加以保护,这是有一定的根据的。版权在私法范围,是一种财产权,那它同普通的所有权的性质是一样的。我们现在能够废除所有权吗?恐怕无论何人都会说:如今时机未到。况且,版权也不是专对学术方面来讲的,连美术范围的著作物,都包括在内。它同艺匠的特许、专利等权利差不多。另外,版权适用的范畴,也不仅只是著作人,出版家也包括在内。随便地废除版权,不是持平的道理。武堉干进一步对中国古来习俗没有版权的说法进行了批驳:至于说到“中国古来习俗,没有版权,书籍能够自由翻印,书籍的价钱也就便宜”,这不免缺乏历史实践的考察了。版权产生于印刷术发明以后,这是被历史所证明了的。我国从前印刷业不发达,在法律上,自然没有产生版权问题,这和欧洲各国的情况都是一样的。如果以为有了版权的保护,书籍的定价增高,就把责任归咎到版权制度本身,那是不对的。武堉干还列举1709年英国版权法中关于英国任何人如认为书价定得过高,都可申诉到伦敦大主教、大法官、司法大臣、牛津和剑桥大学副校长、爱丁堡大学的主任,他们都可以重新规定书价的事实,来让中国取法和借鉴。他认为,中国可以借国家权力或者公共机关的力量,来抑制那些屯聚居奇的高价出版物。这是对学术发展具有很大关系的事情,大家都应该努力实践。
武堉干对反对加入国际版权同盟的两种反对意见逐一进行辩论批驳之后,对于中国应不应该加入国际版权同盟这个问题,作出明确肯定的回答:从各方面观察考虑,中国应该积极加入国际版权同盟。他进而从多方面陈述了自己的理由。
(一)从文化运动来看,中国有加入国际版权同盟的必要。这里,武堉干又从两个层面进行了说明:第一,加入国际版权同盟,对于世界新文化输入运动的开展,越发便利;中国学术不进步,固步自封,是一大原因;但和世界上的学术团体从来不建立联络关系,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学术只有通过比较验证才能进步,中国学术现在没有联络、比较,哪里能取得进步?中国假如加入了国际版权同盟,同盟约章规定要设立国际事务局,专门调查或报告世界上的重要学术消息,来帮助各国文化发展。这岂不是对中国文化输入运动有益的吗?第二,加入国际版权同盟,对中国固有文化的宣传活动,也有利便之处。中国的科学技术虽然不如西方发达,但是东方的精神文明也有它的独具特色之处;何况,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欧洲的物质文明宣告终结,新文化主义精神尤其重视用高尚的精神文明来调剂。假如我国加入国际版权同盟,那么,我们也可以借国际版权保护的力量来努力宣传我们国家的文化。这不仅是一个国家的荣耀,也是对人类应尽的责任。换言之,文化运动的范围,不仅是提高和普及,提高是纵向增加程度的问题,普及是横向扩张区域的问题,中国加入国际版权同盟,提高与普及这两件事都容易做了。
(二)从国际地位的提高来看,中国有加入国际版权同盟的必要。武堉干认为,我们都知道,在国际上有优越地位的国家,什么事情都比别国家易占便宜。不说别的,就拿中国从前和外国签订条约来说,它并不是没有相互最惠国待遇条件的规定,实质上相互平等那是假的,中国所受到的待遇,连任何国家都比不上。法学家都说,这是由于中国国际地位的关系。这只是一个明显的例子。
武堉干进一步分析认为,要提高国家在国际上的地位,并不限定在武力比别国强这一范围,只要致力于世界上的公共事业,便能够提高国家地位。日本并不比中国强多少,但去年(1920年)一年,就曾致力于举办国际辩护士会议、国际教育联合会,这都由他们国内的学者发起,热心到了极点。他们举办国际会议的目的,不过是为了表示他们国家法律的进步、教育的发达罢了;而他们的最终目的,实际上是想提高日本在国际上的地位。日本能够这样,我们中国在国际上的地位和日本相比又怎么样呢?对于国际版权同盟这种人类的公益事业,我们应该袖手旁观吗?记得早在二三十年前,世界的法学巨子像W.E.Hall 和 T.E.Hohalhd一班人,还在说中国是没有法律的国家,都不肯承认中国在国际立法的范围之内;后来的海牙会议,是中国在国际上取得地位的起点;到了1903年保和会议,中国在国际上的地位才不成问题了。现在,像国际版权同盟会议这样的组织,中国都不肯加入,那中国连欧洲那些入盟的小国都不如了。恐怕这也是一件令人羞惭之事。
(三)从世界发展的潮流来看,中国有加入国际版权同盟的必要。武堉干说,从历史上考察,我们已知国际版权同盟不过是权利思想自由扩展、自然发达的结果。中国的版权思想虽然较之别国产生发展稍迟一些,然而自从1903年中国同美国、日本订立版权双边保护条约以来,中国国内的著作家、出版家的数量的增多,就是版权思想进步的一种证据。版权思想既然在一天一天地进步,那么,从它由国内扩展到国际之间,进而要求实施国际间的保护,也是一种自然发展趋势。美国在1843年以前的情形,正和中国现在差不多。但到1886年时,美国国会里出现的要求关于国际版权同盟的议案,有十二次之多;最后经过著作家版权同盟和美国出版业协会的努力,终于实现了版权的国际间保护。现在中国要求版权保护的思想,也正在一天天进步,那么,按照发达国家历史演进的自然趋势发展下去,中国不可避免地要加入国际版权同盟;虽然眼前没有要求加入它,但是终究是要加入的。更进一步讲,像中国这样学术幼稚的国家,要想增进文化发展,奖励著作家,扩大对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加入国际版权同盟不啻是一项最好的促进文化发展的政策。
最后,武堉干认为,以上只不过是通过对过去事实进行的推理分析。既如是从当今世界发展新潮流方面来观察,中国也是应该加入国际版权同盟的。去年(1920年),国际联合会在比利时首都举行第三次会议时,会议第四股便通过决议,要求在国际联合会的发展中,应该先把国际间的普遍关系要联贯一体,即不仅包括政治、经济的关系,还包括知识、学术、文化方面的关系,都要联络起来。这种国际间的联合趋势,在欧洲世界大战之后,越发发展得快。在政治方面的联合,最显著的是国际联盟;妇女、劳动、财政、经济方面,更不消说;即如文化方面,像什么“智识阶级的联合”、“世界文学者联合运动”、“国际大学的联合”等,都轰轰烈烈地开展起来;至于国际版权同盟,那更是旧事重提。我们看一看这种情况,大都是由国家主义向着国际主义和世界主义发展的趋势。“我国既然是国际间的一员,那么纵不想出什么色,也应该合着时代的精神来求和环境的适合,才不至流为时代的落伍者啊!”[7]
三
综观上述,发生于民国建立以后不久关于中国是否加入国际版权同盟的这场论争,并不是偶然的。它发生在中国与美、日签订版权双边保护条约之后和中外版权纠纷不断产生之际,是中外矛盾在版权问题上的集中反映。
中国当时虽然已经颁布有《大清著作权律》,但由于中国科技文化发展和西方比较相对滞后,人们的版权保护观念还较薄弱,真正关注到这一问题的主要是出版界和文化知识界。这个圈子本来就不大,更何况,国家加入国际版权同盟的利弊得失,只有出版界和著作界看得最清楚,也最关心。因此,能参加这一论争的人自然不会太多。所以,这一论争也仅只是在文化出版界和知识界的一个相对狭小的范围内进行的。
论争双方之所以会出现两种不同的意见,主要是由论争双方所处的不同地位并代表的不同阶层的利益决定的。商务印书馆乃至上海书业商会为代表的反对加入者,他们作为中国民族资本主义出版企业的代表,他们在帝国主义和封建统治的夹缝中求生存,要求得到发展是困难重重,举步维艰;他们由于基础薄弱,难于为翻译外书扩大投入;他们又肩负支持民族文化、教育发展的重任,根据他们的情况,在当时历史条件下,反对中国加入国际版权同盟是符合民族利益的;再加上鸦片战争以来,伴随着帝国主义列强对中国侵略的加深,随之把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强加到中国头上,中国民族资产阶级的民族主义思潮也在此情况下一浪高过一浪。帝国主义国家出于侵略需要和自身利益要求,强迫中国加入对他们有利而对文化落后的中国不利的国际版权同盟,受到中国民族资产阶级的反对也是很自然的,也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从民国肇建不久发生的关于中国加入国际版权同盟的论争的发展进程来看,似乎有这样一种趋势:最初是举国一致反对中国加入版权同盟,意见基本上是一边倒;然后是出现松动意见,有人提出可以有保留条件加入,赞成加入的意见略有抬头;最后,有了公开地赞同中国加入版权同盟的意见,而且赞同加入的意见非常激烈,谓之为大势所趋,势之必然。出现这些意见,也并不是偶然的。中国文化知识界中除了图书出版界的一派反对加入者外,其余的杂志界、著作界还有相当雄厚的力量。虽然他们最初没有参加论争,但是后来,一些经常洞观世界大势的文人学者,从民族长远利益出发,从大局出发,确能抛却民族一己之利,而提出中国应积极加入国际版权同盟的主张。但是,也应该注意到,由于中国民族资产阶级有软弱性和革命的二重性,它和外国资本主义具有割不断的乃至是千丝万缕的联系,不可避免地对外国资本主义抱有这样或那样的不切实际的幻想。这些思想特点在那一派支持中国加入版权同盟意见者中可以说也有一定的反映,这也是我们应该加以注意和需要辨别清楚的。但提出中国加入国际版权同盟的意见,从长远来看,在根本上昭示了历史发展的大方向、总趋势,这无论在当时和现在看来都是难能可贵的远见卓识。中国无产阶级登上历史舞台之初,还没有精力和必要来认识和解决这些问题,只有在它成长壮大起来,并建立了强大政权以后,才能真正科学合理地解决这一问题,完成中国加入国际版权同盟的壮举,实现中国文明与世界文明的同步发展,而半封建半殖民地的中国是无法完成这一任务的。
收稿日期:2000—01—28